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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开封市》城市房屋拆迁管【理暂行办法》
第一—章,。 总则
第一条为!了加强对经济适用】住,。房的管理建立和完善!具有社会保障—性质以?中低收入家庭—为对象的经济—适用住房《供应体系稳步—推进住宅商品—化,、社:会化:进程:提,高我市职工、居民】的,住房:水平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!。化城镇住房制度【改,革,。加快住房建》设的通知(国发〔】199?8〕23号)、国】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!。。规范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和销售】行为的?通知(建住房〔【2000〕196号!),等有关规定》结合:我市实际《情况制定本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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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二条经济《适用:住房是指以》中低收入家庭—住房困难《户为供应对象并按】国家住宅建》。设标准(不含别墅】、高级?公寓、外销住宅)建!设的普通住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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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条凡中低【收入家庭均可购买】经济:适用住房在同—等条件下优先售【给危房户、无—。房户教师、医—务人员、《环卫职工、离退休人!员、下岗《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!。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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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《条市:住房委?员会办公室(原市房!改办)负责制—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!建,设具体实施》方案;负责经济适】用,住房建设《计,划的实施和》管理工作土》地房屋、建设、规划!、计划、物价等有关!部门按照各自职责】。分工共同做》好经济适用住房的】管理工?作,,
— 第五条》本办法?适用于我《。市范:围,内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和管《理:
:第二章 经》济适用住房》。。计,划和项目管理—
第六条》市人民?政府组织《有关部门《根据:本地的社会》经济发展《状,况、人口《。、中低收入》家庭的住房水平和】市场需求以》及建设用地可供数】量情况编制经济适】用住:房,发展规划和年度【建设计?划并统?筹纳入地《方,社会:经济发展计划—
《。 第七条经济适用】住房:建设项目实行国家计!划和地方《计划分级管理新征地!和需要国家金融【部门贷款的项目要申!报国家年度计划;】其它:。项目申报本市年【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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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八条严格控】制经济?适用住房建》设规:模涉及旧城》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!须在3万平方米以】上其他?项目的建《设规模?须在5?万平:方米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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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九条:经济适用《。住房项目采取由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!组织:自建或委托建—设的:方,。式,实施应逐步加大自】行开发力度减少委】托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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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条由市住房【委员会办公》室组织?自建的?经济适?用住房项《目,须报市人民》。政,府批准委托》建,设的经济适》用住房项目由开发】建设单位向市—。住房委员会办—。公,室提出申请》经市住房委员会办】。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!市人民政府批准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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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一条经批准》。的经济适用住房【。项,目开发建设单位【须与市住房委员【会办公室签订开封】市经济适用住房委托!建设协议书接受市住!房委员?会办公?。室的监督和管理】
第十二!条市住房委员—会办公室《对,经,批准的?经济适用住》房项目颁发经济适用!住房项目证》书及经济适用住【房扶持政策通知【书,开发建设单位必【须将经济适用—住房项目证》书悬挂于建设—工地:的醒目位置开发建设!单位凭经济适用住】。。。房扶持?政策通知《书享受相关的优惠政!策
第三章【 ,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。管理
第—十三条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坚持统【一规划、合》理布局、综合开发、!配,套建:设的原?则不符合规划及规范!要求:的不:得开工建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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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!小区规?。划、设计必须由具有!。相应:资质的?规划和设计单位【承担采用《招投标、方》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!划设计方案并按【程序报批要合理确定!经济: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!准,以满足?目前:中低收入家庭的【实际消费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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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。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!开发建设要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】施工单位中》标单:位不:得转: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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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工《程项目的《验收要严格》按照国家《验,收规范进行通过验收!的住宅方可入住【,
第四章》 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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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凡列入年!度计:划的:经济适用住》房,项,。目享受?以下优惠政策【
(!。一)建设用地按行】政划拨方式供—应;
— (二)免!缴城市?基础设施《配,套费、绿《化费、定额测定费、!招,投标管理《费、环保费、工程】项目押金、墙改专项!基金、综《合交:易服务费《、合同鉴证费、拆】迁管理费、施工质】量监:督费、施工图—审,查服:务费:、征地管理费(市、!区提留部分)、【商品房预售许—。可证费、劳保—统筹基?金;:
!(三)减《半缴纳文物勘探【费、档案《技术服务费、—招投标代理服务费】、综合咨询服务费】、预售服《务费、委托拆迁【劳务服务费》、放线费、》人防地下室易—地结建费、》危险房屋鉴》定费、评《估费、灭《籍费、?。成本审核费、房屋土!地过户费、测量【制,图费、邮电》弱电设计费》、正式?用水建设投资费、房!屋建筑面积》界定费?;
【 , (四)除—(二)、《(三)款规》。定的收费项目外【其他:。经,批准的行《政事业性收费项目】免收经营《性收费项目》减半征收《。各有关部门在收【。取相关费用》时必须同时填—写开封市经济适【用住房负《担卡否?则开发?建设单位应拒绝缴纳!
【 第十八条—资,金筹措?
!(一)?金融部门经》济,适用住房《建,设贷:。款,;
! (二)房》改售房款及公积金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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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(三)各开发单位】、企:事业单位《自,有资金;
【 《 (四)外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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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单位或!群众集资;—
: (六】)个人?购房贷款《
第五章 经】济适用住《房价格管理》
第十九条经济】。适用住房价格实【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!格根据本办法—第 二十条的规定综!合确定由《市,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!同市物价管》。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!报市人民政府同意】后市物?。价管理部门办理相关!手续经济适》用住房实行限—价销:售销售价《格必须向《社会公布禁止开发建!。设,单,位,擅自提高经济适用】住房销售价格
】
《
第二十条【经济适用住房—价,。格构:成包括以《下8项?因素
— (一)】建设用地的》征地和拆迁》补偿、安置费;【
》 (》二):勘,察设计和《。前期:工程:费;
】 (三)建安】工程费;
【 —。(,四)住宅小区基础设!。施建设费(》含小区非营业性配】套公建费)》;,
》 (五—)1:~3%的管理费(按!1~4项之和为基数!计算);
! (》六)贷款利息;】
— (?七)税金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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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八)3%以下【的利润(按1~4】项之和为《基数计算)
】
第二十!一条下列费用—。不得计入经》济适用住房价—格
》 (一)住!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!和设施的建》。设,费用;
》
?。。。 ? ,(二)房地产开发企!业留:用的办?公或:经营用房的》建设费用以》及对社?会的集资、》赞助、捐助》和,其他与住房开—发经营无关的费用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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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:三)各种赔偿—金,、违约金《、滞纳金和罚—款;
!。 :。(四)按《现行政策规定不能】计入的?其他费?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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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章 经济适—。用住房?的购买和交》易管理
第二十二!条,我市每个《中低收入家庭—只,能购买一次》经,。。济适用住房
】 : 中低—收入家庭申请购【房的应向市住房委员!会,。办公室提《出申请经审核符合】购房条件的发—给开封市经济适【用住:房准许购买通知书】。申请购?房人凭开封市经济】适用住房准许—购买:。通,知书:自主选购经》济适用住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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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三条中?低收入?家庭认定标准由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!。会同统计、劳动、人!事、民政《等有关部门逐年测】。定向社会《公开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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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,四条开发《建,设单:位只准将经济适用】住房出售给符合【条件的中《低收入家庭户—经济适?用,住,房,销售合同须由市住】房委员会《办公室?。对购买对象、价格、!购房面积等审核并】签章:后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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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五条购房人持—经济适用住房销【售合同?、购房发《票到市土地房屋管】理部门办理房地【产权:属登记?房地产权属证书【上应由登记》机关加注经》济适用住房印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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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六条【凡申请购买经济适】用住房的中低收入】家庭可?申请银行贷款交纳】公,积金的可申请公积】金购房贷《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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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七条已—购经济适用》住房的?所有权人要求将经济!适,用,。住房首次进入市【场出:售的应当向市住房】委员会办《公室提出申请市住房!委员会办《公室对所有权人提】出的上市申请进【行审核?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!15日?内做出是否》准予其上市》出售的书面意见经】审核准予出售的经济!适用住房所》有权:。人必须按照》国家有关《规定向市住》房,委员会办《公室补交《土地出让金》出让金按房屋—售价的?1~:3,%计算补交资金用于!廉租住房《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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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》八条:已购: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!易的其他《事项按建设部已购公!有住房和经济适用】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!行办法的《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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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》法律责任
第二】十九条违反建设【部,已购:公有住房和经济【。适,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!暂行办法的规—定将不准上市出【售的已购《经济适用住》房上市出售的没【收违法所《得并处以1000】0元以?上,30000元—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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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条违反—本,。办法的规定将—已购经济适用—住房上市出》售后该户家庭又【。以非法手段按—照成本价(》或,者标准价)购—买公有住房或政府】提供优惠政》策建设的住房的由】房地产行政》。主管部门责》。令退回所购房屋【不予办理产》。权登记手续并—。处以1000—0元以上《30000》元以下罚款》或者按照商》品房市场价格补【齐房:价款并处以100】。。0,0元以上3》。0000元以—。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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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!设,单位违?反本办法规定擅自】提高销售价格或改变!销售对象由物价部】。门会同市住房委【。员,会办公室等》有关部门依法—查处
!第三十二条经—济适用住《房开发单位违反国家!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!行,。为由:土地房屋、》建设、规划等部门依!法予以?查处:
第八章— 附则
第【三十三条《本办:法由市人《民政府法《制办公室《负责解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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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四,条各县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管理参照本办法【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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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五条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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