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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北》市无障?碍设:施建设和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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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为《了加强无障碍—设,施的建设和》管理促进《社会文明和进步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残疾人《保障法等法律—、法规的《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,制定本办《。。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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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》 凡:在本:市行政区域内新【建、:改建:、,扩建城市道路、人】行天桥(《地道)、公共—建筑、居住建筑、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!。套,建设无障碍设—施,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】适用本办法
! 前款规—定的城市《道路、公《共建筑?。、居住建筑、居住】。区,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!城市: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!设,计规范、老年人【建筑设计规范—等强制?性规范执行
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!无障碍设施是—指为保障残疾—人、:老年人、《。孕妇、儿童、—。伤病:人等社会成员的安】全通行和《使用便利在》建设:。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!务设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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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条 市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!障碍: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!
:。 , 市市—政设施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按照:规定的职权负责【本市无?障碍设施维护的【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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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各县、区—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按照规定的职【权负责本《。辖,区内无?障碍设施《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!理
】发展:与改革、市》。容(综合执法—)、:规划、房管》、民政、公安、【。交通、?旅游、文化、贸【易、教育、园林、体!育等部门《按照各自职责协同】。实施本办法》
第五条 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应,当会同发展与改革】、建设、民政、残联!等部门?按照本地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!制本地区无》障碍设施发》展专项规划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!
第六》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建设项目的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。国家:强制性规《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!施并与建《设工程同《。时,设计、同时》施工、同时验收【交,付使用
—第七条 设计—单,位在设计建设项目】时应当按照国家【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!无障:碍设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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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!碍设施中的》盲道时应当与建【设项目周边已—有的无障《碍,设施相?衔接
第—八,条, 规:划,行,政主管?部门在对建》设项目进行》审查时应当》将配套?建设:无,障碍设施的内—容列入?审查范围对于—不符合?规定:要求的不予核发建】设工程规《。划,许可证
— 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在对】建设项?目,施,工图设计文件进【行审查时对不—依照国?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!障碍设?计的不予核发—建设工程施》工许可证《
第九条— 施工单位应当按】照经批准的》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和有关施【工规:范,进行无?障碍设施的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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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建设项!目竣工后,建—设单位在组织验收】时应当?同时验?收配套建设的—无障碍设施并将【含有无?障碍设施《建设内容的》工程竣工《验收报?告报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否则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不予组【织竣工验收
】 : 依法《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委托的《建,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。在提交的《建设工程质量—监督报?告中应当含有—无障碍设施建设【。的内:容
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?依法:接受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】的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!现建:设单位在竣》工验收?。过程中有违反本办】法,规定行为的》应当责令其限期整】改
《第十一条 》对已建成《的无:障,碍设施?产,权单位或者维—护单位应当按照国】家的有关规定设【置指导和提示人们】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!的图形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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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十二条 对本—办法实施《前已建?成但未配套建—设无障碍设施—或者已配《套建设无障碍设【施但不符合规定【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!目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,门应当?会,同,。有关部门制定改造】计划产权单位或者维!护单位应当按照国】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!的,改造:计划对无障碍设【施,进行改造《改造单位应当—按法定程序报—批
《 与道路【。、桥梁等《市政设?。施配套的《无障碍设施的—改造任务由》维护单位承》担与道路、》桥梁等市政设施配】套的无?障碍设施的改—造资金由各级财【政安排;其》他建设项目配套【的无障碍设施改造】资,金由产权单位承【担
第》十三条 无障—碍设施的维护—由产权单位或者维护!单位负责
! 无障碍设施【维护人?。应当按?照规定的要求对【无障:碍,。设施进行日常维【护确保?。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!用,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!护,人应当及时改建或】修整
《 第十四条》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?不,得损毁、《侵占:无障碍?设施或者改变无【。障碍:设施的?用途
】 ,因城市建设或者【。。重大社会《公益活动需》要临时占用城市【道路的应《当避免?占用无障碍设施;】确需临?时占用无《障碍设施的应当经】无障碍设施的—产权单?位或者维护单—位同意并设》置警示标志》或者信号设施临时】。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!当,及,。时恢复原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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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建】设、市?。容(综合执法—)、规划等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!设、改造、维护和】使,用的监督管理—发现有违反本—。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!及时予以制止—并依法进《行处理?
? , 残联、老【龄委:以及其他社会组织】或者:个人有权对无障碍】设施的建设、改造、!维护和使用实—施,监督发现《有违反?本办: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!规划、建设等行政主!管部门反映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及时?调查处理
— ,第十六条 对—违反本办法规定未】按照无障碍设—。施建设?强制性标准》设计、建造无—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!政主管部门按—照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处—理
第十七条】 本办法《自2009年—1月1日起》。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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