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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北市【无障:碍设施建设和—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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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:了加强无障碍—。设施的建设和—管理:促进:社会文明和进—步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残疾?人保障?法,。等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
— 第二条 凡—在本市?行政区域内新建、】改建、扩《建城市道路、人【行,天桥(?地道)、公共建【筑、居住建筑、居住!区等:。建设项?目配套?建设无障碍》设施及其相关—管理:活动适用本办法【
前款!规定:的城市道路、公共】。建筑、居住建—筑、居住区的具体范!围按照国家》。城市道路和建筑【物无障?碍设计?规范、?老年人建筑设计【规范等强《制性规范执行—
?第,三条 本办》法所称?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!障残疾人、老年人、!孕妇、儿《童、伤病《人等社会成员—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!利在建?。设项目中配套—建设:的服务设施
第!四条 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!设的:监督管理
】 : 市市政设》施行政主管部—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!责本市?无障:碍设施维《。护的监督管理
】 各县、区!人民政府《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照规?。定的:职权负责本辖区内无!障碍设?施建:设和维护的监督管】理
《 发展与改】革,、,市容(?综合执法)、规划】、房管、民政、公安!、交通、旅游、【文化、贸易、教【育、园林、》体育等部门按照【各自职?责协同实施》本办法
—第五条? 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《会同发展与改—革、建设、民政、残!联等部门按照本【地社会经济》发展状况《编制本地区无—障碍设施发展专【项规划报《本,级人:民政:府批:准后实施
【第六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:扩建建设项目—的建设单《位应当?按照国家《强制性?规范配套建》设无障碍设施—并与建设《工程同?时设计、同时—施工:、同:时验:。收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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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七条 设计单位!在设:计建设项目时应【当按照?国家强?制性规范配》套设:。计,无障碍设《施
— , 设计单位》在设计无障碍—设施中的《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!目周边已有的无【障碍设施《相衔接
第【八,条 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在】对建设项《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!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!的内容列《入审查?范围对于不符合规】定,要求的不《予核发建《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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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。。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在对】建,设,项目施?工图设?计文件进行审查时】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!规范进行《无障碍设计的不予】核发建设工程施【工,许可:证
第》九条 施工单位【应当:按照经批《准的施工图设计文】件,和有关施工规范【进行无障碍设施【的施工?
第十条 建设!项,目竣工后《,建设单位在组织】验收时应当同时【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!碍,设施并将含》有无障碍《设施建?设内容的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!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否则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!组织竣工验收
! 依》法接受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《门委托的建》设工程质量监—督机构在提交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报告中应当含有无】障碍设施建设的【内,容,
? , : 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委托的建【设工程质《量监督机构》发现建设单位在竣】工验收过程中有【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!的应当责《令其限?期整改
第【十一条? 对:已,建成的无障碍—设施产权《单位或者维护单位】应当按照国》家,的有关规定设置【指导和提示人们正】确使用?无障碍设《施的图形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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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对本!办法实施前已建成】但未: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!或者已配《。套,建,设无障碍设施但【不,符合规定标》准和要求的建—设项:目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门制定改造【计划:产权单位或》者,维护: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!制性规范及本—地的改造计划—对无障碍设》施进行改造》改造单位应当—按法定程序》报批
— , 与道《路、:桥梁等市政设—施配套的无》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!由维护单位》承担与道路、桥【梁等市政设施—配套的无障碍设施】的改造资《金由各级《财政:安排;其他》建设项目配》。套的无障碍设—。施改:造资:金由产权单》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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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三条 ?无障:碍,设施的维护由产权】单位或?者,维护单位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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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无障碍设施维】护人应当《按照规定《。的要: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!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!设,施的正?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!患的:维,护人应当《。及时改建或修—。整
?。 第十四条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损毁、《侵占无?障碍设?。施或者改变无障【碍设施的用途
! 因城市建】设或者重《大社会?。公益:活动需要临》时占用城市道路的】应当避免《占用无障碍设—施;确需临时占用无!障碍设施的应当【经无障碍设》施的:。产权单位或者—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!警示标志或者信号】设施:临时占?用期:。满占:用单位应当》及,时恢复原状》
: 第十五条 —建设、市容(综合】执法)、规划等行政!主管部门《应,当加强?对无:障碍设?施,建设、改《造、维护和使用【的监:督管理发现有违【反本办法规定—行为: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!并依法进《行处理
— : 残联、老龄【委以及其他社会【组织或者《个人:有权对无障》碍设施的《。建设、改造、维【护和使用《实施监督发现有违】反本办法规》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!、,建设等行政》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!。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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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六条 对违反】本办法规《定未: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!强制性标准设计、建!造,无,障碍设施的由—有关行政《主管部门按照—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,处理
第十七】条 本办法自20】09年1月1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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