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淮】北市无障碍设—施建设和管理—。办法 第一条! 为:了加强无障碍—。设施的建设》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!。和进步根据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残疾人保障【法等法律、》法规:的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办》法 第二条【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—城市道路《、人行?天桥(地《道)、?公共建?筑,。、,居住建筑、居—住区等?建设项目《配套建设《无障碍设施及—其相关?。管理活动适》用本办法 》 ,     前款规定!的城市道路、公共建!筑、:。居住建筑、居—住区的具体范围【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!建筑物无障》碍设:计,规范、老年人建【。筑,设计规范《。等强:制性:规范:执行 第—三条 本办》法所称无障碍设施】是指为保障》。残疾人?、老:年人、孕妇、儿【童、伤?病人等社会成员的】安,全,通,行和使?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!配套建设的服—务设施 第四条! 市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负责本市无障碍【设施建设的监—督管理 《     市市】政设施行政主管部】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!责本市无《障碍设施维护—的,。监督管?理 《。    各县、【区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!的职:权负责本《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!设和维护的监督管】理    【 发展与改革、市容!(综合?。执法)?。、规划、房管、民政!、公安?。、交通、旅》游、文化《、贸易、教育—、园林、体育等部】门按照各自职责协】同实施本办》。法,。 第五条—。 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发—展与改革、》建设、?民政、残联》等部门按照本地【社,会经济?发展状况《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!施发展?专项规划报》本级人?民政府批准》后实施 第【六条 新建、改【建、:扩建建?设项目的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!。建设无障碍》设施并与建设—工程同时设》计、同时施工—、同时验收》交付:使用: 第七条 设】计单位在设计建设】项目:时应当按照国家【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!无障碍设施  !。   ?。设计单位在》设计无障碍设—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!建设项目周》边已有的无障碍设】。施,相衔接 第八条! 规划?行政主?管,部门在对建设项【目进行审查时应【当将配套建设无【障碍设施的》内容列入审查范围】。对于不符合规定【要,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 】     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在对建设】项,目施工图设计—。文,件进行审查时对【不依照国《家强制性规》范进行无障碍—设计的不《予核:发建设工程施工许】可证 第九条】 施工单位应当按】照经批准《的施:工图设计《文件和有关》施工规范进行—无障碍?设施:的,施工 《。 ,第十条 建设—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!位在组织验收时应】当,同时验收配套建设】的无障碍《设,施并将含有无—障碍设施《。建设内容《的工: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否则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不予组织竣工验【收 《   ? 依法接受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委托的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!的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报告》中应当含有无—障碍设?施建:设的内容 》     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依法接受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》发现建设单位在【竣工验收过》程中有?违反本办法规定行】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!。整,改 《第十一条 对已建】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!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!当按照国《家的有关规定—设置指导《和提示人《们正确使用》无障碍设施的—。图形标志 》 :第十二条 对本办】。法实:施前已建成但—未配:。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!者,已配套建设》无障:碍设施但不符合【规定标准和要—。求的建?设项目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有关—部门制定《改造计划《产权单位或者维【护单位?。应当按照国家—强制性规范及—本,地的改造计划对【无障碍设施进行改】。造改造?。单位应当按法—。定程序报批 【     与道【路、桥梁等市政【设施:配套的无障碍设【施的改造任》务由维护单位承担】。与道路、桥梁等市政!设施配套的无障碍】设施的改造》资金:由各级?财政安排《;其: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!。。。障碍设施改造—。资金由产《权单位承担》 第十三条 无!障碍设施的》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!。维护单?位,。负责: ,。    》 无障?碍设施维护人—应当按照规定—。的要求对无障—。碍设施进行》日常维护《确保无障碍设施【的正常使用》对存在安全》隐患的?维护人?应当及时改建或【修整 》第十四条 任何单】。位和:。个人不得损毁、侵占!。无障:碍设:施或者改变无障碍】设施的用途 —     因【城市建设或》者重大社会》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!用城市道路的应当】避免占用无障—碍设施?;确:需临时占用无障【碍,设施的应当经—无障:。碍设施?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!单,位同意并设置—警示标志或者信【。号设施临《时占:用期满占用单—位应当?及时恢复原状 】 第:。十五条 建设、市容!(,综,合执法)、》。规划等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对?无障碍设施建设、改!造、维护和》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!有违反本《办法规定行为的应】当及时予以制止并】依,法,进行处理 》    》 残联、老龄委以】及其他社会》。组织或者个人有权】。对无障碍设施的建】设、改?造、维护和》使用:实施监督《发现有违《。反本:办法规定行为的【可以向规划、—建设等行政主管部】门反映有关行—政主:管,部,。门应:当及时调《查处理 —第十六条《 对违反《本,办,法规定未按照无障】碍,设施:。。建设强制性标准【设计、建造无障碍设!施的由有关行政【。。。主管:部门:按照有关法》律,、法规的《规定处理 第十!七条 本办法自2】009?年1:月1日起施行 】。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