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淮北《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!管理:办法
第一条! 为了加强》无障:碍设施的建设和【管理促进社》会文明和进步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!人保障法等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,本办法?
: 第二条 凡在本市!行政区域内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城市道路、人行天桥!(地道)、公共建筑!、居住建筑、居住区!等建:设项:目配套建设无障碍】设施及?其相关管理》活动适用本办法
】。
: 《。前款规定的城—市道路、公》共,建筑、居住建筑、居!住区的?。具体范围按照国家】城市道路《。和建:筑,。物无障碍《设计规范、老年【人建筑设计规范等】强制性规范执行【
第《三条: 本办?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!指为保障残疾人、老!年人、孕《。妇、儿童《、伤病人等社—。。会成:员的安全通行和【使用便利在建设项】目中配套建》设的服务设》施
《第四条 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市:。无障碍设《施建设的监督管理
!
市市政!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规《定的职权负责本市无!障碍设施维护—的监督管理
】 , 各县、区人】民,政府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按照规】定的职权《负责本辖区内无【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!的监督管理》。
: 》发展与改革、—市容:(综:合执法)、规划、房!管、民政、》公安、交通、旅【游,、文化、贸易、【教育、园林》、体育等部》门按照各自》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!
第五条— 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!与改革?、建设、《民,政、残联《等部门按照》本地社?会经济发展》状况编制《本地:区无障碍设施发展】专项规划报本级【人民政府批准后实】施
《第六条 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!应当按照国家强制】性规范配套》建设无障碍设施【并与建?设工:程同时设计、—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!交,付使用
第【七条 设计单位在】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!按照:国家强制性》规范:配,套设计无障碍设施
!
, 》设计单位《在设计无《障碍设?施中的盲道时—应当与建设项目【周,边,已有的无障碍设【。施,相衔接
第八】条 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在对建设项【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!。配套建设无障—碍设施的内容列【入审查范《围对于不符合规定】要求的?不予核发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证
》。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在对建【设项目施《工图设?计文件进行审查时】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!规范进行无障碍【设计的不予核发建】设工程施工许可【证
第九条 】施工:。单位应当按》照经:批准的施工图设【计文件和有》关施:工规范进行》无障碍设施》的施工
第十】条 :建设项目竣工后,】。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!时应: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!的无障碍设》施并将含有无障【。碍设施建设内容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】告报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否则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不予组织】。竣工验收
【 依法接【受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委托的《。建,设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在提交的建设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!。应当含有无》障碍设施建设—的内容?
,
, , 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或者【依法接受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委托—的建设工《。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!建设单位《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!违反本办法规定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!。期整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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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?一条 ?对已建成的无障【碍设施产权单位或】者维护单《位应当按照国—家的有关规》定设置?指导:和提示人们正确【使用:无障:碍设施?的图形标志
】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!。实施前已建成—但未配套建设—无障碍设施或—者已配套建设—无障:碍设施但《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!求的建设《项目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会同有关部】门制定改造计—划产权单《位或:者维:护单位应当按照【国家:强制性规范及本【地的改造计划对【无,障碍设施进行改造改!造单位应《当按法定程序报【批
《 与道—路、桥?梁等市政设》施,配套的?无障:碍设施的改造任【务,由维护单《位承担与道路、桥梁!等,市政:设施配?套的无障碍设施【的改造资金由各级】财政安排;其他建】设项目?配套的?无障碍设施》改造资金由产—权单位承担
】第十三条 无障碍】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!位或者维护单位负责!
《 无《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!按照规定的》要,求对无障碍设施进】行,日常: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!的,。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!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!时改建或修整
】。。。 第十四条 任【何,单位和个人》不,得损毁、侵占无障碍!设施或者《改变无障碍》设施的用途
! 因城市建设或!者重大社会公益活】动需要临时》占用城市道路的应】。当避免占用无—障碍设施;确需【临时占?用无障碍设施—的应当经无障—碍设施的产权单位】或者:维,。护单位同意并—设置警示标志或【者信号设施临时占】用期满?占,用单位应当及—时恢复原状
】第十五条 建设、市!容(综合执》法):、规划等行》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加强对无障碍【设施建设《、改造、维护和【使用的监《。督管理发《现有违反本办—法,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!予以制止并》依法进?行处理
】 残联、》老龄委?以及其他社会—组织:或,者个:人有权对无障碍【设施的建设、改造】、维护和使用实【施监督发《现有违反本办法【规定行?为的可以向规—划、建?设等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应:当及时?调查处?理
? 第十六条 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!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!强制性标准设计、】建,造无障碍设施的由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】按照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处】理
第十—七条: 本办法《自200《9年1月1日—起施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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