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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北》市无障碍《设施建设和》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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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条 为》了加强无障》碍设施的建设和【管,理促: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!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残疾人保】障法等法《律、法?规的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》 第二条 凡—在本市行《政区域内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城市道路、!人行天桥(地道【)、公共建筑、居】住建筑?、居:住区等建设项目【。配套建设无》。障,碍设施及其相关管】理活动?适用本办法
! 前款规—定,的城市道《路、公共建筑—、居住建筑、居住】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!家城市道路和建筑】物无障碍设计—规范、?老年人?建筑设?计规范等强制—性规范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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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条 本?办,法所称无《障碍设施《是指为保障》残疾人、《老年人、孕妇、儿童!、伤病人等社—会成员的安全—通行和使用便利【在建设项《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!设施
第四【条 市建《设,。行,。政,主管部门负责本市】无障碍设施建设【的,监督管理
! , 市市政设施行【政主管部门按照【规定的职权》负责:本市无障碍设—施维护的《监督管理《
— 各县、区》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按《照规定的职权—负责本辖区内—无障碍?设施建设和维护的】。。监督管理《
【发展:与改革、市容(综合!执,法)、规《划、房管《、民:政,、公:安、交通、》旅游、文化、贸易】、教育、园林—、,体,育等:部门按照各自—职责协同实施本办】法
第五条 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。门,应当:会同发展与改革【、建设、《民政、?残联等部门按照【本地社会经济发【展状况编《制本地区《无障碍设施发展【专项:规划报本级人民【政府批准后实施【
第六条 【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!目的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国家强》制,性规范配套建设无】障碍设?施并与?建,设,工程同时设计—、同时施工、同【时验收交付》使用:
?。第七条 设》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!目时应当《。按照国?家强制性《规范配套设》计无障碍设》施
【 设计单位在设【计无障碍设施—中的盲道时应当与】建设项目周边—已有的无障》碍设:施,相衔接
第八】条 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!设项目?进行审查时应当将】配套:建设无障碍设施【的内容列入审查【范围对于不符—合规定要求的不予】。核发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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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在对建《设项:目施:工图:设计文件进行审【查时对不《依照国家强制性规】范进行无《障碍:设计的不予核发建】设工程?施工:许可证
》 第九条 施—工单位应当按—照经批准的施工图】设计文件和》有关施工规范进行】。无障碍?。设,施的:施,工
第十—条 建?设项目竣《工后,建《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!应当同时验收配【套,建设的无障》。碍设施并将含有【无障:碍设施?。建设内容的工程竣】工,。。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备》案否则?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不,予,组织竣工《验收
— : 依法接受建设【行,政主:。管部门?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!。监督机构在提—交的建?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!中应当?含有无障《碍设施建设》的内容
【 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或者依法接受】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委托的建设工】程质量监督机—构发现建设单—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!有违:。反本办法规》定行为的应当责令】其限期整改
【。 第:十一条?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!设施:产权单位或》者维护?单位应?当按照国家的有关】规定设置指导—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!无障碍设《施的图形标志
!第,十二条 对本办法】实,施前已建成但—未配套建设》。无障碍设施或—者已配套建》设无障碍《设施但?不符合规定标准【和,要求的建设项目建】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: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!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!或者维护单位应【。当按:照国家强制》性,规范及本地》的改造计《划,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!造改造?单位应当按》法定:程,序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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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道】路、桥梁等市政设】施配套的《无障碍设施的改造】任务由维护单位承】担与道路、》桥梁等市政》设施配套的》无,障碍:设施的改造》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!;其他建设》项目配套的无障碍】设施改造《。资金:。由产权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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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— 无:障碍设?施的维护由产—权单位或者维—护单位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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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无:障碍设?施,维护人?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!对无:障,碍设:施进行?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!。设施:的正常使《用对存在《安全隐患《的维:护人应当及时改建】。或修整
第十四!条 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损毁、侵占》无障碍设施或—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!用,途
》 ?因城市建设》或者:重大社会《公益:活动需要临时占用】城,市道:路的:应当:避免占用《无障碍设施;确需】临时占?用无障?碍设施的应当经【无障:碍设施的产》权单位或《。。者维护单位同—意并设置《警示: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!时占用期满》占用单位应当—及时恢复原状—
第《十五条 建》设、市容(综合【执法)、规划—等,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!设施建设、改—。造、维护和使用的】监督管理发现有【违,。反本:办法:规定:行为的应当及时予】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!理
— 残联、老—龄委以及《其他社会组织—。或者:个人有权对无障碍】设,施的建设、改造、】维护和使用实施监】督发:现有: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!的可以向规》划、:建设等行政主—管部门反映有—关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及》时调:查处理
—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!办法规定《未,按照:无障碍设施建设【强制性标准设计【、建造无障碍设施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按照有《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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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》条 本办法自200!9年1月1日起施行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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