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
—。西宁市建设》工程地震安全性【评价管理办》法
西】。 ,宁 市 人 民 政! 府 令
第69!号
西宁市】建设工?程地震安全性评【价管理办法已经2】004年1》1月24日 市【政府第十六次常务】会议通过现》予公布自2005】年2月1日》起施行
】
市 【长, :王小:青
?
】 】 】 : ! , 二○○四】年十二月《。十三日
!第一条? 为加强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!评价的管理防御【。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!人民生命和财—产安全?根据中华《人,民共:和国防震减灾—法,、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管理条例《等法律法规结—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第二条— 凡在本市行政区】域内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建:设工程进《行地:。震,安全性?评价和监督管—理活动的应遵守本办!法
【 本办法》所称地?震安全性评价是指】以地震观测资—料和地?震地质?、地球物理等—。科研和技术》工作为基础对建设】工,程场地未来可能【遭遇到的地震及【其,。不,同风险水平所—。取概率、强度的预】测和:地震事件对建设工】程场地的影响程度及!安全程度的评价【 ,
第三条 市、县!人,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!工作的部门或—者机构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地震安全】性评价的监督—管理工作
! ?计划、建设、规【划、国土资》源等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】配合负责管》理地震工《。。作的:部门或?者机构做好建设工】程地震安全性评【价,的监督管理》工作 ?
,
第四条 建设工程!必须按照《抗震设?防要求进行抗震设】防一般工业与—民用建筑工程应当】按照国家颁》布的地震动参—数区划图或地—震烈度区划图—确定:抗震设防《要求
! 建设?工程依照国家—和,省,政府规?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价的必》须进:行地:震,安全性评价》严格执行国家地【震安:全性评价的》技术规范并按—照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的结果?确定抗震设防要求】确保地震安》全性评价的质—量
第》五条 建设工程【地震安?全性评?。价应在项目可行【性研究阶段进行
!。 : , 市、县人民】政,府负责项目审—。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!设防要求纳入—建设工程可行—性研究报告的—审查内容对可行【性研究报告》未包含抗震设防要】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!
第六条 —地震安?全性评价所需费【用,应当在建《设工:程前期勘察费中列】支
第七条【 建:设单位应当委托【具有相应资质的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】位进行地《震安全性评》价地震?安全性评价单位对】。建设工程进行—。地震安全性》。评,价后:应当编制《。该,建设工程的地—。震安:全性评价报告 【。。
第八条 从【事地震安全性—评,。价的单位必》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!价资质?证书方可进行—地,震安全性《评价
】 , 地震安《全性评价单位应当】在其资质许可—的范围内《承揽地?震安全性评价业务】禁止地震安》全,性评价单《位超越?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!者以其他地》。震安:全,性评:价单位的名》义承揽地震安全性】评价业务禁》止地震安全》性评价单位允—许其他单位以—。本单位的名义承【揽地震?安全:性评:价,业务 ?
第?九条 ?建设工程应》当按:照,。抗震:设防要求和》抗震:设计规范进行抗【震设计并《按照: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!
第十条》 违反本《办法有关规定的【由市、县人民—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!作的:部门或者机构依照】。。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的规定?予以处罚《
第十一条【 违反本办法的【规定市、县人民政府!。。负责管理地》震工作的《部门或者机构不【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!者发现?违法:行为不予查处致使】公共:财产、国家和人民】利益遭受重大损【失的依?法,追,究有关?责任人的刑事—。责任;没有》。造成严重后果 【尚不构?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!机构负?有责:任的:。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 【
:第十二条《 本办法自》20:05年2月1日【起施行
】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