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》。 西宁市建设】工,。。。程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管理办法 【 西 宁 市 !人 民 《政, 府 令 第6】9号  》 西宁?市建设工《程地震安全性—评价管理办》法已经20》04年11》月24日 市—政府第十六次常务】会议通过现予—公布自?2005《年,2月1日起施行 !  【 ,市 长  王小青】 ?       【  :     》 , ,    《         ! ,    《    《。 ,二○○四年十二月】十三:日, 《。 第一条》 为加强建设工【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!管理防御和减轻地】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!和财:产安全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防—震减灾法《、地震安全》性评价管理条例【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!。实际:制定本办法 【 第二条 凡在本】市行政区域》内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建设工程进】行地:震安全?性,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!的应遵守本办法【 《 ,。   本办》法所称地震安全【性评价是指以地【。震观测?资料和地震地质【、地球物理等科研和!技,术工作为《基础对建设工程场】地未来可能》遭遇到的地震及【。其不同风险水平【所取概率《、强度的预测和【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!场,地的:影响程?度及:安全程?度的:评价: 第三条— 市:、县:人民政府负责—管理地?震工作的部门或【者,机构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地震】安全:性评: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!    — 计划、《建设、规《划、:国,土,资源:。。等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按照各自职责配】合负责管《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!者机构?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!全性评价的监—督,管理工作 第】四条 建设工程必】须,按照抗震设》防要求进《行抗震设《。防一般工《业与:民用建筑工程应当】按照国家颁布—的地震动参数—区,划图或地震烈度区划!图确定抗震设防要】求 》    建》设,工程依照《国家和省政府—。规,定,。需要:进行:地震安全性评价【的必须进《行地震安全性评【价严格执行国家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!术规范并按照地【震安全性评》价的:。结果确定《。抗震设?防,。要求确保《地震安全性评价【的质量 第五条! 建:设工程地震安—全性评?价应在项目可行性】研究阶段进行 !。     市、县人!民政府?负责:项目审批《。的,部门应当将抗—震设防要求纳入【。建设工?程可:行性研究报告—的审查内容对—可行性研究报告【未包含抗《震设防要求的项目】不予批准 第】六,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!所需费用应当在建设!工程前?期勘察费《中,列支 第七条 !建设单位《应当:委托具?有相:应资质的地震安全】性评价单《位进行地震安全性】评价地?震安全性评价单位】对建设工《程进行地震安全【性评价后《应当编制该建设【工程的?地震安全性》。评价报?告 第八条【。。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!价的单位《必须取得地震安全】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!进行地震安》全性评价《    【 ,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!。应当在其资质—许可的范围》内,承揽地?。震安全性评价业【务禁止地震安全性】评价单?位超越其资质许可】的范围或者以—其他地震《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!义承揽地震安全性】评,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!。性,评价单位允》许其他单位以—本单位的名义承揽】地震安全性》评价业务 — 第九条《 ,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!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!计规范?进行抗?震设计并按照抗【震设计?进行施工 【第十条 违反—本办法?有关规定的由市、】县人民政府负责管】理地:震工:作的部?门或:者机构依照有关【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!予以处罚 第】十一条 《违反本办法》。的规定市、县—人民政府负责—。管理地震《工作的?部,门或者机构》。不履行监《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!违,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!公共财?。产、国家《和人民利益》遭受重大损失—的依法追究》有关责任人的刑事】责任;没有造成严】重后果 尚》。不构成?犯罪的对部门—或者机构负有责【任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 — 第十二条》 本办法自200】5年2月1日起施行!  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