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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西宁市建《设工程地震安全【性评价管《理办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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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 宁 市【 人 民 政— 府: 令:
第6《。9号:
西宁—市建设工《。程地震安全性—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!004年1》1月2?4日 市政府第十六!次常务会议》通过现予公布—。自2005》年2月1日起—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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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】。长 王小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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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【。。 ,。 》 ! — 二?○○四年十》二,月十三?日
第一!条 为加强建—设工程?地震安全性评价【的管理防御和减【轻地:震,灾害:保护人民生》命和财产安》全根据?中华人民共和—国防震减灾法、地】震安全性评价管【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!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办法
第二【条 凡在本市行政】区域内新建、—扩建、改《建建设?工程进?行地震?安,全性评价和》监督:。管,理活动的应遵守本办!法
!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!性评价?是指以?地震:观,测资料和地震地质】、地: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!工,作为基础对建设【工程场地未来—可能遭遇到的—地震及其不同—风,险水平所取概率【、强度的《预测和?地震事?件对建设工》。程场地的影响程度及!安全程度的》评价
第三条 !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负责管理地》震工作?的,部,门或者机《构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!安全:性评价的监》督管理工作》。
: 》 计划、建设—、,规划、国土》资源等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按照各【自职责配合负责管】理地震工作的部【门或者机构做—好建设工程地震【安,全性评价《的,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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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建设【工程必须按照—抗震设防要求进行】抗震设防一般工业与!民用建筑《工程应?当按照国家》颁布:的地震动参》数区划图《或,地震烈度区划图【确定抗震设防—要求
》 建设【工程依照《。国家和省政府—规定需要进行地【震,安全性评价的必须】进行地震安全性【评价严格《执行国家地》震,安全性评价的技【术,。规范并按《照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的结:果确定抗震设防【。要求确保地震—安全性评《价的质?量
《第五条 建设—工,程地震安全性—评价应在项目可【行性研?。究阶段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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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:市、县人民政府负责!项,目审批的部门应【当将抗震设》防要求纳入建—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!。。告,的审查?内容对可行性研究】报告未包含抗—震设:防要求的项》目不予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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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地—震安:全性评?价所需费用应当【在建设工程前期勘察!费,中列支 《。
第七《条 建设《。单位应当《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地震—安全性评价单位进】。行,地震安全性评—价地震安全性评价】。单位:对,建设工程进行地【。震,安全性评价后—应当编制《该,。建设工程的地震安】全性评价《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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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八条 从》事地震安《全性评?。价的:单,位,必须取得地》震,安全性?。评价资质证》书方可进《行地震安《全性评?价
? : 地震—。安全性?评价单位应》当在其资质》许可的范围》内承揽地震》安全性?评价业务禁止—地震安?全性评价单位—超越: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!者以其他地》。震安全性评价—单位的?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!评价:业务禁止《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!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!位的名义《承揽地震安全—性评价业《。务
第九条 】建设工程应当—按照抗震《设防要求和抗—震,。设计规范进行抗震】设计并按照抗震【设,计进行?。施工
第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!关规定的由市、县】人民政府负责管理】地震工作的部门【或者机构依》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的规》定予以?处罚:
第十一条【。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!市,、县人民《政,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!的部门?或者机构不履行【监督管理职》责或者发现违法【。行为不予查》处致使公共财—产、国家和人民利】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!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!刑,事责任;没》有造成?严,重后果 《尚不构成犯罪—的对部门或者—机构负有责任—。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》直接: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行—政,处,分
第十二【条, 本办法自2—005年2》月1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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