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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宁市建!设工程地震》安全性评价》管理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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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 宁 市 人! 民 政 》府 令
第6【9号
—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!安全性评价管理【办法已经2004】年11月24日 市!政,府第十六次》常务会议通过—现予公布《自2005》年2月?1,日,起,施行?
】 市 长 王小青!。
】 ! !。 , : : — 》二○○?四,年十二月十三—日
第一!条, 为加强建设工程】地,震安全性评价的【管理:防御和减轻》地震灾害保》护人民生《命和:财产安全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防震【减灾法、地震安【全性:。评价管?理条例等《法律法规结合本市】实际: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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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》凡在本市《行,政区域内新建—、扩建、改建建【设工程进行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】监督管理《活动的应遵》守本办?法
— , 本办《法所称地震安全性】评价是指以》地,震观测?资料和地震地质、地!球物理?。等科:研和技?术工作为基》础对建设工》。程场:地未来?可能遭遇到的地震】及其: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!率,、强度的预测和【地,震事件对《建,设工程场地》。的影:响程度及《安,全程度?。。。的评价
—第三条 市、—县人:民政府负责管理地】震工作的部门—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!。区域内地《震安全性《评,价的监督《管理:工作
】 计划、建—设、规划、》国土资源《等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各自:职责配合负》责管: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!。。者机构做好建—。设,。工程地震安》全,性评价的监督管【理,工作:
第《四条 建设工程必】须按照?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!震设防一《般工:业与民?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!国家颁布的地—震动:。参数区划图或地震烈!度区划图确定抗震设!防要求
— 《 建设工程依照【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!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!价的必?须进行地震安全性】评价严格执》行国家地震安全性】评价的技术规范【并按照地震安—全性:评,价的结果确定—抗震设防要求确保】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!量
第五条 】建设:工程地?震安全?性评价应在项目可行!性研究?阶段进行
【 , 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负责项目审批的【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!要求纳入建》设工程可行性—研究报告的审—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!。报告未包含抗震【设防要求《的项目不予批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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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地—震安:全性评?价所:需费用应当在建【设工程前期勘—察,费中列支
【第七条 建设单【位应:当委托具有相—应资质的地》。震安全性评价单【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!价地震安全性—评价单位对建—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!性评:价后应当编制—该建设工程》的地震安《全,性评价报告 —
第八条 从事地!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!必须:。取得地震安全—性,评价资质《证,书,方可进行地》震安:。全性评价
!。 : 地震安全性评【价单位应当在—其资质许《可的范围内承—揽地震安《全,性评价?业务禁止地》震安全性评价单位】超越其资质许—可的范?围或者以《其他地震安全性评】价,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!安全性评价业务【禁,。止地震安全性评【价单位?允许其他单位以本】单位的?。。名义承揽地震—安全性评价业务 】
第九《条 建?设工程应《当按照抗《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!计规范进行抗—震设计并按照—抗震设计进行施【工
《。第,十条 违反本办【法有关规定的—由市、县人》民政府负责》管理地?震工作?的部门或《者机:构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、规》。章,的规定予以处罚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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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—违反本?办法的?规定市、县人—民政府?。负责管理地震—工作的部门或—。者,机构不?履行监督管理职【责或者发现违法【行为不予查处致【使,公共财产、国—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!大损失的依法—追究有关《责任人?的刑:事责任;没有造成】严重后果 》。尚不构成犯罪—的对部门或者机【构负有责任的主管】人员和?其他直接《责,任人员依法给—予行政处《分
第十二条】 本办法《自2005年2月1!日起施?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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