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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西:宁市建设工程地【震安全性《评价管理《办法
【 西 ?宁 :市 人 民 政【 府: 令
第》69号
》 西宁《市建设工《程地震安《全性评价管理—办法已经《20:04年11月2【4日 市《政府:第十六次常》务会议通过现予公】布自2005年2】月1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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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长 ! 王小青
! , 《。。 ? 【 ? 【 】 二○—○四年十《二,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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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。加强:建设工程地震安【。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!和,。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!民生命和财》产安全根据中华人】民,共,和,国防震减灾法—、地震安《全性评价管理条例】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
第二条 凡在】本市行?。政区:域,内新建、《扩建:、改建建设工—。程进行地震安—全性评价和监督【管理活动的应遵【守本办法
】 本办—法所称地《震安全性评》价是指以《地震观测资》。料和地震《地质、地球物—理等科研和技术工】作为基础对建设工】程场:地未来可能遭遇到】的,地震及其不同风险】水,平所取概率、—强度的预测和地【震事件?。对建设工程场地【的影响程度及—安全:程度的评价》
第三条— 市、县人民政府】负,责管理?地震工作的部门或】者机:。构负责?本,行政区域内地震安】。全性评价的》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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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计划、建设、规划】、国土资源等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,。当按照各自》职责配合负责管【理地震?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!做好建设工》。。程地震?安全性?评价的监督管理【。工,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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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建设工】程必须按照抗震设】防要求进行抗—震设防一《般工业与民用建【筑工程应当按—照国家颁《布的地震动参数【区划图或地》。。震,烈度区?划图确定《。抗震设防要求—
《 , : 建设工程》依照:。国家和省政府规定】需要进行《地,震安全性评价的【必须进行地震安全】性评:价严格执行国家【。地震安全《性评价的技术规【范并按照地震安全性!评,价的结果确定抗震】设防要求确保地【震安全性《评价的质《量,
第五条 建】设工程地震安—全性: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!研究阶段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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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、县】人民:政府负责项》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!抗震设防要求—纳入建设工程可行】性研究报告》的审查内容对可【行性研究报》告,未包含抗震设防【。要求:的项:。目不予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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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六条 《地震安全性评—价所需?费,用,应当在建设》工程前?期,。。勘察费中《列支
第七条】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!。具,有,相应资?质的地震《安全:性评:。价,单位进行地震安全】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!价单位对《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!全,性评价后应当—编制:该,建,。设工程的地》震,安全性评《。价报告
第八条! 从事地震安全【性,。评价的单位必—须取得地震》安全性评价资质【证书方可进》行地震?安全性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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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地—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!。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!围内承揽地》震安全性评》价业务禁止地震安】。全性评?价单位超越其资质】许可的?范围或者以其—他,地震安全《性评价单位的—名义承揽地震安全】性评价业务禁止地】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!许其他?单位以?本单位的名义承【揽地震安全性—。评,价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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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,条 建设工程—应当按照《抗震设防《要求和?抗震设计规范—进行抗震设计并按】照抗震设计进行【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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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违—反,本办:法有关规定》的由市、《县人民政府负—责,管,理地:震工作的部门—。。或者机构依》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的规定予—以处罚
第十】一条 违反》本办法的规定市、县!人民:政府负责《。管理地震工作的部】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!督管理?职责:或者发?现违:法行为不予》查处致使公共财产】、国家和《人民利益遭受—重大损失的依法追】究有关?责任人的刑事责任;!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!尚不构成犯罪的【对部门或者机—构负有责《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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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本办】法自200》5年2月1》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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