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市辖县景观照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。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《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》(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