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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宁波《市招标投标管理【暂行办法 】 第》一条: ,为了加强对本市招】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!督管:理促进招标投标【活动健康有序—进行保护国家利【益、社会公众—利益和招标投—标当:事人的合法权—益,根,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!标投标法《及,其他有?。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暂行办法【 】 第二条《 ,在本市行政区—域,内进行的招标—投标活动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】共和:国招标投标》法和其他相关—法律、法规及本【办法 【 第三—条 招标投标活动】。应当遵循《公开: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!。信用的?原则 ? 》 第《四条 任何单—位和:个人不得对招标投】标活:动实行地区封锁和】部门行业限制 】 ,    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将依法必须招】标的项目《化整为零或者—以其他任何方式【规避招?。标, , 】第五条 《。市发展计划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指导和?协调全市招》标,投标工作《会同有关部门—拟,定,招标投标的综合性】政策协调《处理有关《部门在招标投标活】动中出现的争—。议和矛盾 】    县】(,。市)、?区发展计《。划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!区域:内,的招:标,投,标工作 【 第六条 !市人民政《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!按照各自职》责对招标投标活动】进行监督管理具【体职责分工如下 ! ? ,  《 ,(一)各类房屋建筑!及其附属设》。施的建设《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、!管道、设备的安【。装项目?以,及市: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!活动的监督管理由】。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》。; ? :    (二!),工商领域企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!和本市?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!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!由市经济《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; 【 ?    (三!)进口机电》。设备采购项目—的招:标投标活《动的监督《管理由市对外贸【易行政主管》部门:负责; 《 :    【 (四)政府采购项!目的招标《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!由市财政部门—负责;  !  (五)】医疗设?备和药品采购—项目的招标》。投,标活:动的监督管》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!部,门,负责; 《 《   《 :。(六:)经营性国有土【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!标投:标活动的监督管理】由市:。国土: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;  !  》(七)供水、供气、!供热等公用工程经】。营项目投资者或经】。营权选?择的招标投》标活动的《监督管理《由市城市管理—行政主?管部门负《责;   ! ? (八)内贸—、水利、《交通、?信息产业等》行,业和产业项目的【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!管理分别由市贸【易、水利、交—通、信息产业—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; ?。    — : (九)《列入本市重点工【。程项目的招》标投标?活动的监督管理【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!管部:门,。负责   ! 县(市)、!区人民政府有关【行政监?督部门参照前款的】规定按?。照各自职责和权限】对,本行政区域内的【有关招标投标活【动实施行政监—督管理 【 : 第七》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!。和国招?标,。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!围内的工《程建设项目且达到】下列:标准:之一的必须进—行招标? ?    (!一)施工总承包单】项合同估《。算价在5《。0万元以上的; 】。 , ?   (【二)重?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!的采购单《项合同估算价在50!万元以上的; !   《 (三)【。勘察、设计、监理】。等服务?的采购单项合同【估算价在30—万,元,以,上的; 《 ,   》 , : (四)单项合同估!算价低于第(—一)、(二)、(】三):项规:定的标准但项目【总投:资额在150—0万元?以上的 《 【 第八条 下—列项目应当》采用招标或者法律】。、法规允《许的其他方》式确定项目接受人】;实行招标方式的】纳入依法《必须招标的》项目范围 》 ?    — ,(一)政府特许经】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!择; ?    ! (二?)政府投资或者政府!融资项目的代—建者:和经营者《的选择?; :   — (三—)道路、供水—、电力、通讯—等由国家《垄断或?者控制的《设施或者产》品经营权的选—。。择;:。  —  (四)】医疗:机构的医疗设备【和药品的采购—;  【  《 (五?)国:家,资助的?科研课题项目; 】    】 (六)其他【涉及社会公共利益、!公众安全的》项,目 《。 《 第九条 市发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!部门:根,。据,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!。况负责制定和调整】本办法第七条—、第八?条所:列项目的《具体范围和规模【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后施行 》 【 第十条 依法必】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!投标的?程序法律、》法规:和规章有规定的从】其规定;法律—、法规和规》章未作规定》。的由市发《展计划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相关的行!政监督管理部门【制,定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后施行 ! 第十一条! 招标项目》依照国家有关—规定需要履》行项目审《批手续的应》当先:。履行审批手》续, 》 《第十二条《 市人民政府确【定的:重点工程建设项目】,以及?全部使用国》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!资金投资占》控股或?。者主:导地位?的工程建设》项目应当公》开招标;有下列【情形之一不》适宜公?开招标的可以邀请】招标   ! , (一》)因技术复》杂、专业性强或【者有其?他特殊要求以及受】自,然资源及《环境限?。制只有少《数几家具备资—格的潜在投标—。人,。可供:选择:的;  】  (—二,)涉:及,国家安全、国—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!适宜:招标: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!;    ! (三)涉【及专利权保护的【; —   (【四):拟公开?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!价值相比过高的 !    !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!。定,实,行邀请招标》的招标人应》当在发出投标邀请】书的同?时向项目审批—部门和?有关行政《监督部门备》案 》 ? 第十三》条, 招标人应当根【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!需要编?制招标文件政府投】资和政府融资项目】。的招标人应》当,按照批准的》初步设计方》案等:编制招标文件并及】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!门备案?   【 :。 :招标人?对于售出的招标文】件只能收取》。工本费 — —第十四条 对依【法必须招标项—目的招标公告—招标人除按国家有关!规定在指定》的报刊、《信息:网络或者《。其他媒体上》发布外还《应当在招《标投标有形》。市,场统一发布 】 《 第十五条 依法!必须招标的》。项目:。招标人?根据:招标项目的性—质、:特点和要《求认为?。确需对投标人进【行资格预审》的应当编制资格【预审:的条件和方法在【招,标,公告或?者投标邀请书—中载明并向有—关,行政监?督部门备案 】    【 药品?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人!拟限:制投标人数量—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!。载明预审《后投标?人的数量并根—据资格预《审的条件和方—法择优选《择投标人;在—相等的?条件下招《标人应?当通: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!择投标人限制后的投!标人数量《不得:少于15个 !    【招,标公告中没有载【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!。和预审办《法的招标人不得【限制:达到资格《预审标准的投标【人进行?投标 ?    ! 招标?人不得?以不合理的》条件限制或》排斥:潜在投标人》不得对?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!待遇 ? — :第十六条 》招标人可以委托招】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!事宜或?者依法自《行办:理招标事《宜 《   《 ? ,依,法必须招标的项目】。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!事宜的应当具—有编制?。招标文件和组织评】。标的能?力并向?。。有关行政监督—管理部?门备案 —    】招标人不具备自行】。招标条件《的应当委《托具备相《应资格?条,件的招标代》理机构办《理招标事宜并签订】委托:代理:合同 】 第十七条 】招标代理机》构,必,须是依法设立—从事招标代》理,业务并提供相—关服务的社会中【介组织 》 ?   招【标代:理机:构不得与行》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!关存:在隶属关系或者【其他利益关系 】    【 有关部门—应当积极培》育和规?范本市的招标投【标代理市场引导【招标投?标代理机构建—立行业自律性组织 ! 《 , 第十》八条 评标由招标】人依法组建的—评标:委员会负《责评标委员会成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!确定前应当保密 】    ! 依法必须招标的】项目其评标》委员:会,由招标人的》。代表和有关技—术、:经,济等方面的评—标专家组成成—员,人,数为5?人以上单数》其中:技术:、经:济等方?面的专家《不得:少于成员总数的三】分之:二, 》。   》 ,。评标专家应当由【招标人从依法组【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的!相关专业《的专家名单中随【。机,抽取;?技术特别《复杂、专业性要求】特别高或者国—。家,有特殊要求》的招标?项目采取随机抽取】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!胜任的可《以由招标《。人直接确定 ! ,   》 市发展计》划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!的评标?。专家名册 》 《 第》十九条 《依法:必须招?标项目招标人在向】拟中标人发出—中标通知书前—应当及?时将:中标结果《同时在招标投标有形!市场及其他指定媒】体上公示《中标结果公示—期一般?不,少于3?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和!其他利?益关系人有》权向招标人》。和,。有关行政监》督部:门提出质《疑,。或,者申请核查 】 :   招标】人应当?在,确定中标人后—15日内向有关行】政,监督部门《提,交招标?。投标:情况的书面报—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!以下内?容,    】 (一)招标范!围; 》    》 ?(二)招标方式【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!介;  】  》(三:),招标文件中投标人】须知、技术条—款、:评标标准和》方法、?合,同主要条款》等内容; —    !。(四)评标》委员会的组成和【评标报?告;: 《 ,  : (》五)中标结果 】 》 , 第:。二十条 招》标,人和中标《人应当及时》按照招标《文件和中标》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!面合同 《  》  ? 招标人和—中标人?应当按照招标文【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!保 【 第二十—。。一条 ?中标人?。应当按?照合:同,约定履?行义务完成中标项】目中标人不》得将中标项目—转让给?他人或者将中—标项目肢解后分【。别转让给他》人 — 第二—十二条 《中标人按照合同约】定或者经招》。标,。人同意可以将—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性!、非关?键性部分工作—分包给他人完成并应!当就分包项目向【招,标人负责 》    ! 中标人和接受【分包的单位》应当签订书面合【同接受分包的单位】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!件并:应当就分包项目承】担连带?责任:接受分包的》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! : ,    招】标人不得明示—或者暗示中》标人将中标项目【的,某一部?分分:包给他人 【 《 第二十三条 市!和,县(市?)、区可《以依法?设立招标投标服务机!构为招标投》标活动?提,供开标?。、评标?、中标公示的场所】和,信息:网络等方面的—服务 —    《 招标投—标服务机构》不得与?行政机关、》其,他国家机关及招【标代理机《。构存在隶属关—系,或,者其他利益》关系  】  ? , 招标?投标服务机》构应当规范服—务内容完善》服务设施并》应当在其附设的招】标投标有形市场无偿!为招标人发布招【标公告、公示中标】结果 《 》 :第二十四条 设【立市本级招标投标有!形市场集《中办:。理市本级和》海曙区、江东区、】江北区、市科—技,。园区、东《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下!列招标投标事—项    ! : (:一)工?程,建设项目(》包括市政、》园林、水利、交【通、:电力等工程》)和重点工》程项目的设计—、,勘,察、施工、》监理以及与工程【建设有关的重要【设备、材《。料的采购; — 《   (【。二):进口机电设备采购】;,。    ! (三)医疗【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!品的:采,购; —    (】四)经营性》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; — 《   —(五)政府采购; !。 《   》 (六)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】权益和服务的—招标投标事项 】 ? : 第二十五条 】有关行政《监督部门应当—加强对?招标投?标,活动:的,。监督管理规》。范招标投《标主体行为》。制止:不正:当竞争 《。 ? 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!。和招标?代理机构应当对【招,标、开标、》。评标:和定标的过程—进行详?细,记录:并应当将招标—方案、招标文—件、招标公告、投】标人资格预》审情况、投标—文件、评标报告【、合:同文本、质疑—答复、?投诉处理《决定及其他有—关文件资料存档 】 — 第二《十七条 有》关行政监《督部:门,应当对依《法必须招标项—目的中标合》同履约情况进行跟】踪监督?组织抽查并将抽查】。结果予以公布 】 :    有】关,。行政监督部》门应当将监督过【程中发?现的问题及时通知】项目审批部门和【招标人项目审批部】门可:以根据情况暂—停项目执行 — — 第二十八条【 有关行政监—督部:门应当依法》履行监?督职责不得》任,意增加招标审—。批事项不得非—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!人选择招《标代理机构、编制】招标文件、》组织投标资格审【查、组织评标和确】定中标?人等事项的自主权不!得违规收费》 【 第二十》九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有权?对招标投标活动中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!招标投标《法及本办法规定的】行为进行举报—和投诉有关行—政,监督部门收》到举报投《诉信函和申请核【查信函后必须及时】进行调查、处理和】答复 》    【 有关行《政监督部门》应当为举报人和【投诉人保密》 【 第三十》。。条 有关行政监督】部门应当建立包括】招,标人、投标人、招】标代理机《构、:评,标人员等在内的招标!投,标活动?当,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!誉评价制度并应【当及时将《。有关信?用记录提供给市企业!信用信息《中心纳入《统一的?。信,用信息库管理— 】 第三?十一条 招标—人、投标《。人、招标代理机构、!评标委员会成员、有!关行政部门及—。其工:作人员的行为违【。反本办法法律—、法规、部门规【章、省政府规章有】规,定的依照有关规定】追究法律《责任;法律》、法规、部》门规章、省》政府规章没有规【定的适用本办—。法规定 ! 第《三十二条《 招标人违》反本办?。法规定将市人—。民政府确定的重【点,工程:建设项目以》及全部使用国有资】金投资或者国有【资,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!导地:位的工程建设—项,目擅自邀请招—标的招标无效并依法!予以处理《;给投标《人造成损失的—依,法承:担赔偿责任》;其中全部使用国有!资金投资《或者国有资》金,投,资占控股或主导【地位的项目可—以暂停项《目执行或者》暂停资金拨》付 《 ? 第三十三条 !依法必须招》标的项目招标人【应当公?示中标结《果而不公《示的:或者招?。标人:不在指定场》所发布?招标公告、公示中】标结果的由有—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!。责令其限期》改正并可以处500!元以上2000元】以下罚?款, 》 第三十【四条 依法》必,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!以,投标报价低于成本】价,的方式?骗取中标的》中标无效《给招标人造成损失】的依法?承,。担,赔,偿责任;导致政府投!资,项目合同不能全部】履行的由有关行政】监督管理《部门取消其3年【至5年内参加政府投!资项:目的投?标资格并在》公开媒体上曝光【 》 第三十五条! 有关行政监—督部门擅自增—。加审:批事项、《收费项目和非法干】涉或:者,侵犯招标人》自主权?的;对于《举,报或者投诉不及【时处理或者不—为,举报人保密》的由有关《部门对单《位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《给予行政处分 !    — 行政《监督:。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!职权非法干涉—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!权的依照前款—规定追究责任—。 — ?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!自2004年2【月10日起施行【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