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
【宁,波,市招标投标管—理暂行办法
—
— 第一条 》。为了加强对本—市招标投标活动【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!招,标投标活动健康【有,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!、社会公《众利:。益和招标《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!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:招标投标法》。及,其他有关规定结合】本市:实际制?。定,本暂行办《法
?
【。第,二条:。 在本市行政区域】内进行的招》标投标活动应当【遵守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招标?投标法和其他—相关法律、法规【及,本办法
【
第—三条 ?招标投标活动—应,当遵:循公开、《公平、公《正和诚实《信用的原《则
】 第四条 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对》招标投标活动实【行地:区封锁和部门行【业限制
》
》
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不,得将依法必须招标】的项:目化:整,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!方式:规避招标
【
第五条! 市发展计》划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!标投标?工作: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!标投标的综合性【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部!门在招标投标活动】。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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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(市)、—区发展计《划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指导和协《。调本行政区域内【的,招标:投标工?作
【
第六》条 市人《民政府?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!照,各自职责《对,招标投标活动进【行监督管《理具体?职责分工如下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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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一》)各类?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!施的建设和与—其配套的线路—、管道、《设备的安装项目以】及市政工程项目【招标投标《活动的监督》管理由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;
】 :
(二)工】商领域企业固—定资:产投资项《目和本市技术—创新项目的招—标投标活动的—监督管理由市经【济行政主《管部门?负责;
!
(三【)进口机电设—备采购项目的招【标投标活动》的监:督管理由市对外贸易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;
】。
:。 ,。 (四)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】标投标活动》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!。部门负责;
!
(】五,)医:疗,设备和?。药,品采购项目的招标】。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!由市卫生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【;
!
(六》)经营性国有—土地使用权出让中】的招标投标活动【。的监:督管:理由市国土》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;
!
【。(七)供水、供【气、供热等》公,用工程经营项目投资!者或经营权选择的】。招标投标活动的【监督管理由市—城市管理《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;
】
》 (八《)内贸、《水利、交《。。通、信息产业等行】业和产业项目的招】标投标活动》的监督管《理,分别由市贸》易、水?利、交通、》。信息产业《等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;
】 ?
,
, (九《),列入本市重》点工程项目》。的招标投标活动的】监督:管理由市发展计划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 】
,
《。
县(市】)、区?人民政?府有关行政监—督部门参照前款的】规,定按照各《自职责和权限对本】。行政:区域内的有关—招标投标活动—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!
【 第七条《 凡属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招标》。投标法第三条规定】范,围内的工《程建设项目且—达,到下列?标准之一的必须进】行招标
!。
:
(一》)施工总承包单项合!同估算价在50【万元以?上的;
—
》
(二》)重:要设备、材料等【货物的采购单项合】同估算价在50万】元以上的; —
】 :。(三:)勘察、设》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!购单项合同》估算:价在30《万元以上《的; ?
】 :(四:)单项合同》估算:价低:于第(一)、(二)!、(三)项规定【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!额,在1:50:0,万元以上的》
?
第八条! 下列项《目应:当,。采用招标或者法【律,、,法规:允,许的其他方》式确定项目接受人】;实行招标方式的】纳入依法必须招标】的项目?范围
】
(一【),政府特许经营—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!。;
?
!(二)?。政府投资或者政【。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!和经营者的》选择;
》
!(三)道路、供水、!电力、通讯等由【国家: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!或,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!;
?
《
(—四)医疗机构—的,。医疗设备《和药品的采购—;
?
,
】(五)国家》资助:的科研课题》项,目;
》
— :(六)其他》涉及社会公》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!项,目 :
— :第九条 市》发展计划行政主【管,部门会同有关—行,政监督部门》根据有关法律、法】规,的规定和本市实际】情况负?责制定和调整本【。办法:第七条、第八条所列!项目的?具体范围和》规模标准报市—人民政府批准后【施行
》 :
? 第十?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!目进行招标投标的】程序法律《、,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!从其规定《;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!市发:展,。计划行政《主管部门会》同相:关的:。行,政监督管理》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!府批准后《施行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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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》条 招?标项目?依,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!履行项?目审批?手续的应当先—履行审?批手续
】
: 第十二条 【市人民?政,。府确定的重点—工程建设《项目,以及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】投,资或者国有资—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!导地位的工程建设】项目应?。当公开?招标;有下列—情形之一不》。适宜: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!招标
】
(一【)因技术《复杂、专业性强或者!有其他特殊要求【以及受自然资—源及:环境限制只有—少数几家具备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】可供选择《的;
—
— (:二)涉及国》家安全、国家秘密】或者抢险救灾适宜】。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!标的;
》
】 (三)涉》。及专利权保护的【;
》
》 (四)拟公开招!。标的费用与项—目的价值相比过【高的
】
公—开,招标的项目按规定】实行邀?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!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!同时:向项目?。审,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!督部:门备:案,
? :。
第》十三条 《招标人应当根据【招标项目《。的特点和需要编【制,招标文?件政府投资和—政府融资项目—的招标人《应当:按照批准的初步【设计:方案等编制招标文件!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!。督部门备案
【
《
招标【人对于售出的招标文!件只能收取工—本费
! 第十四条— 对依法必须招【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!标人除?按国家有关规定在】指定的?报刊、信息网络【或者其他媒体—上,发布:外还应当在招标投】标有形市场》统一:发布
! 第?十五条 依法—必须招标《的项目招标人根【。据招:标项:目的性质、特点和】。要求: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!。行资:格预:审的应当《编制资格预审的条】件和方法《在,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!请书中载《。明并向有关行政【监,督部门?备案:
! 药品采购等项】。目的: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!数量的应当在招标】公告中载明预审【后投标人的数—量并根据资格预审的!条件和方法择—优,。选择投标人;在相等!的条件下招标人应】当通过?公平竞争的方式【选择投标人限制后】的投标人数量—不得少于15—个
《
】。招标公告中》没有:载明:预审后投标人数【量和预审办法—的招标人不》得限制达到资格【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!行投标
》
《 ,
《。招标人?不得:以不合理的》条,件限制?或排:斥潜在?投标人?不得对潜在投—标人:实行歧视待遇
】
》 第?十六条 招》标人可以委托招【标代:。理机构办理》招标事宜或者依法】自行办理《招标事宜
!
?
依法必须招】。标,的项:目,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!。。事宜的应当具有【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!评标的能《力并向有关行政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!
》
? 招标人》不具:备自:行招标条《件的应当委托具【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!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!事宜并签《订委:托代:。理合同
!
第十七—条 招标代》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!立从:。事,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!相关服?务的社会中》介组织
! ,
,
招《标代:理机构不得》与行政机关》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!。隶属关系或》者其他利益》关系:
! 有关部》门应:当积极培育和—规范本市的招标投标!代,理市场引《导招标投标代理机】构建立行业》自律性组织
】
第十八!条,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!组建的?评标委员会》负责评标委员会【成员的名单在中【标结果确《定前应当保密—。 ,
【
依法》必,。。须招标的《项目其?评标委?员会由招标》人的:代表和有关技术【、经济等《方面的评标专家【组成成员人数为【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!术、经济等方—面的专家不》得,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!之二
《
《
评标专家!应,当,。由招标人从》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!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!家名单中随机抽【取,;技术特别》复杂、专业性要求】特别高或者》国,家,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!目,采取随机抽》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!以胜任的可以—。由招标人直》。接确定
— :
—市发:展计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》会,同,有关部?门建立统一的评【标专家名册》
—
第十九条 】依法必须《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向!。拟中标人《发出中标通》知书前应《当及时将中》标结果?同时在招标投—标有形市场及其他】指定媒体上公示中】标结果公示》期一般不少于—。3日公示《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!益,关系:人有权?向招标人和有关行政!监督部门提出质疑或!者申请核查》
! 招?标人应?当在:确定中?标人后15日—。内向:有,。关行政监《督部:门提交招标》投标:情况的书《面报告书《面,报告应当包括—以下内容
!
(【一)招标范围;
!
?
(二】)招标方式和—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!;
》
— (:三,)招标文《件,中投标人须知、【技术条款、评标标准!和方法、合同主要条!。款等内容;
【
, : ,
(四)评!标委员?会的组成《和评标报告;—
【
,
?(五)中《标结:果
《
第【二,十条 招标人和【。中标:人应当及时》按照招标文》件和中标《人的投标文件—订立书?面合同
【
招标!人和中标人应当【。按照招标文件的【规定提交履约担保】
【 第?二十一条 中—标,人应当按照合同【约定:履行义务完成中标】项目中标人》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!给他人?或者将中标》项目肢解后分别【。转让给他人》
—
, 第二《十二条 中标人【按照合同《约定或?者经招标《人同意可以将中【标项目的非主体【性、非?关键性部分》工作分?包给他人完》成并应当就分包项目!向招标?。人负责
》
?
中标人!和接受分包的单位】应当签订《书面合同接受分包的!单位应当具备相应】。资格条件并应当【就分包项目》承担连?带,。责任接受分包的单】。位不得再次分包 】
《 ,
招—标人不得明示—或者暗示《。中标人将中标—项目的?某一部分《。分包给他人 —
:
—第二十三《条 市和县(市【)、区可以依法设】立招:标投标服务机构为】招标投标活动提供】开标:、评标、中标公【示,。的场所和信息—网络:等方面?。的服务
】。 :
招标—投标服务机构不得与!行政机?关、其他国家机【关及招标代理机构存!在隶属?关系或?者其他利益关—系
》
《
招标投—标服务机构应—当规范服《务内容完《善服务?设施并应当在—其附设的《招标投?标有形市场无偿【为招标人《发布招标公告、公示!中,标结果
!
第二十四【。条 :。设立市本级招标投标!有形市场《集,中办理市本级和海曙!区、江东区、江【北区、?市科:技园区?、东钱湖旅游度【假区的下列招标投】标事项
!
》(一)?工程建设项》目(包括市》政、园?林、水?利、交通、》电,力等工程)和重【点工程项目的—设计、?勘察、施工》、监理以及与工程】建设有关的重要【。设备、材料》的采:购;
《
!(二)进口机—电设备采购;—
—
? (?三):医疗机构《的医疗设备》和药品的采购; 】
: ,。
— (四)经营性国】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;
【 《
(五)政府!采购; 《
】 (六)其—他,涉及社会公共权益和!服务的招标》投标事?项
—
第二十五】条 :有关:行政监督部门—应当加强对招标【。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!规范招标投标主【体行:为制止?不正当竞争
】。 ,
:
第二十六条】 招标人和招标代】理机构应当对招【标、开标、评标和】定标的过程进—行详细记录并—应当将招标方—案、招标文件、【招标公?告、投标人资格预审!情况、投标文—件、评标报告—、合同文本、质【疑答复、投》诉处:理决定及《其他有关文件—资,料存档
!
第二十—七条 有《关行:政监:督,部门应当对》依,。法必须招标项目的】中标合同履》约情: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!抽查并将《抽查结果予以公【布 :。
】 有关《行,政监督部门应当将】监督过程中发—。现,的问题及时通知项】目审批?。。部门:和招标?人项目审批》部门可以根据情况】暂停项目执行—
【。 第二十》八条 有关行政【监督部门应当—依法履行监》督职责不得任—意增加?招标审批《事项不得非法—干涉或者侵犯招标】人,选,。择招:标代理机构、编制招!标文件、组》织投标资格》审查、组《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!等事项的自》主权:不得:违规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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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九条 任何!。单位和个《人有权对招标投标】活动中违反中—华人民?共和国招标投标【法及本办法》规定:的行为?进,行举报和《投诉有?关行:政监督部门收到举】报投诉信函和申【请核查信《。函,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!、处理和答复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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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有,关行政监督部门【应当为举报人和投】。诉人保密
】 ,
《第三十条 有关行】政监督部门应当建】立包括招《标人:、投标人、招—标代理机构》、评标人员等在内】的招标投标活—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!和信誉评价》制度并?应当及时将》有关信用记录提供】给市企业信用信息】中心纳入统一的【。信,用信:息,库管理
【
第三十】一,条 招标《人、投?标人、招标代—理机构、评标—委员:会成员?、,有关行政部门及其】工作:人员的行为违反本办!法法律、《法规、部门规章【、省政府《规章有?。规,定的依照有》关规:定追究法律责任;法!律、法规、部门【。规章、省政府—规章没有规》定的:适用本办《法规定
!
?第三十二条 招【标人违反本办—法规定将市人民政】府确定的重点—工程建?设项目以及全—部使用国有资—金投资?。或者国有资金—。投资:占控股或者》主导地位的》工,程建:设项目擅《。。自邀请?招标的招《标无效并依法予以处!。理;给投标人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偿责任;其中】。全,部使用国有资金投】资或者国有资金【投资占?控,股或:主导地位的项目可以!暂停项?目,执行或者《暂停:。资,金拨付
】
第三十三条!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!目招标人应》当公示中标》结果而不公示的或者!招标人?不在:指定场所发布招标公!告、公示《中,标,结果的由《有关行政监》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!期改正并可以处【500元以》上,2000元以下罚】款
》
》第三十四条》 依法必须》招标:的项:目投标人以投标报】。价低于成本价—的,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!无效给招标人造成】损,。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;导致政》府投资项目》。合同不能全》部,履行的由有关行政】监督管理《部门取消其3年【至5:年内参?加政府投资项—目的:投标资格并在公【开媒体上曝光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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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五:条 有关《行政监督部》门擅自增加》审批:事项、?收费项目和非—法干:涉或者侵犯招—标人自主权的;对于!举报或者投诉不【及,时处理或者不为举报!人保密的由》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!负,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【。
! 行政监督部门的!。工作人员利用职【权非法?干涉:或者侵犯招标—。。人自主?权的依照前》款规定追究》责任 ?
》
第三十六【条 本办《法自2?004?年,2月1?0日:起施行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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