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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招!标投标管理暂行办】法
!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对本市?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!监督:管,理促进招《标投标活动》健康有序《进行:保护国家利益、社】会公众利益》和招标?。投标当事《人的合法权益根【据,中,华人民共和国招标】投标法?及其他?有关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《。本暂行办法
!
第二【条 在本市行政区】域内进行的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】遵守:。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招标投—标法和其《他相关法《律、法规及本办【法
】 ,。 第:三,条 招?标投标活动应当【遵循公开《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!。。信,用,的原则
【
第四条】 任: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对—招标投标《。活动实行《地区:。封锁和部门》行业限?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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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—位和:个,人不得?将依法必须招标的】项目化整为零或者】以其他任何方—式规避招标
【
第五!。条, 市发展计划—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!协,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!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】招标投标的综合【性政策协调处—理有关部《门,在招标?投标活动中出现【的,。争议和矛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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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(市)》、,区发展计划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指,导和协调本行—政区域内《的招标?投标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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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?条 市人民政府有】关行政监督部门按】照,各自职责对招—标投标活《动进行监督》管理具体职责分工】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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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各类房屋【建筑及其《附属设施的》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!路、管道《、设:备的安装项目以及】市政工程项目招标】投标:活动的监《督管理?由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;》
】。
: (二)工商—领域企业固定—资产投资《项目和本市技—术创新项目》的,。招标投?标活动的《监督管理由市—经济行政《主管部门负》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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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进】口机电?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!投标活动的监督【管,理由市对外贸易【行,政主管部门》负责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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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四:)政: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!标活动的《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!门负责;
—
】 (五)《医疗:设备:和药品采购项目【的招标投标活—动的监督《管理:由市卫生行》政主管部《门负: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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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六)经营性国】有土:地使用权《出让中的招标—投标活动的监—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;!
】
(七)—供水:、,。供气、供热等公【用,工程经?营项目?投资者或经营权选择!的,招标投标活动的监】督管理由《。市城市管理》行,政主:管部:。门负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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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》八)内贸、水—利、交?通、信息产业等行】业,。和产业项《。目的招标投标活动】的监督管理》分别由?市贸易、《。水利、交通、信【息,产,业,等,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负责;
】
—(九:)列入?。本市重点工程项【目的:招,标,投标活动《的监督管理》由市:发展计?划行:。政主管部门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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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!市)、区人民—政府有关行政监【督部:门参照前《款的规?定按照各自职责【和权限对《本行政?区域:内的有关《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!政,。。监,督管理 《
— 第七条 凡属中!。华人民共《。和国:招,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!范围内的工程—建,设项目且达到下【列,标准之一的必须【进行招标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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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一:)施工?总承包单项合同估】算价在50万元以】上的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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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重要设!备、材料等货—物的采购单》项合同估算价在5】0,。万元以?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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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!三)勘察、设—。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!购单项合同估算【价在30万元以上】的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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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单项合】同,。估算价?低于第(一)—、(二)、(三【)项规?定的标准但项目【总投:资额在1500万】元以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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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八条: 下列项目应—当采用招标》或者法律、》法规允许《的其他方式确定【项目接?受人;实行招标【方式的纳入》依法必须招标的【项目:。范围
【
(一】。)政:。府特许?。经营:项目的投资》者的选择; —
,
》
(》。二)政府投资或者】政府融资项》目的代?建者和经营者的【选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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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道路、供【水、电力《、通讯?等由国?家垄断?或者:控制的设《施或者产品经—营,权的选择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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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医疗机?构的医疗设备和药】品的采购;
】 :
《 :(五)国《家资助的科研—。课题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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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其》。。他涉及?社会公共利益、公】众安全的项目
】
《
第九条 市】发展:计划:行政:主管部?门会同有《关行政监督部—门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和本市】实际情况负责制定】和调整?本,。办法第?七条、第八条—所列项目的具体【范围:和,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!府批:准后施行
】
》。第十条? 依法必须招—标项目进《行招标投标的程【序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有?规定:的,从其规定;法律【、法规?和,规章未?作,规定的由市》。发展计划《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相关—的行政监督》管理部门《制定报市人》民政:府批准后施行
!
第十一!条 :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!关规:定需要履行项目【审,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!审批手续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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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!确定的重点》工程建设项目,以及!全部使用国有资【金投资或者国有资】金投资占控》股或者主导地—位的工程建设项【目应当公开招—标;有下列情形【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!。的可以邀请》招,标,
【
(》一)因技术》复杂、?。专业性强或》。者有其他特殊要【求以及受《自然资源《及环境限制只有少】数,几家具备《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!供选择的;
【
】 (二)涉及—。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!或者抢险救》灾适宜招标》但不适宜公》开招标的;
【
【。 (三)涉及【专利权保护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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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: (四?),拟公开招标》的费用与《项目的价《值相比过高的
! : :
公开—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实!行邀请招标的招标】人应当在《发出: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向!项目审批《部,门和有关行政监督】部门备案
】
第十三条! 招: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!目的特点和》需要编制招标—文件政府投资—和,政府融资项目的【招标人应当按照批】准的:初步设?计方案等编制招【标文件?并及时向有》关行政监《督部:门备案
》
!招标人对于售出的】招标文件《只能收?取工本费
】
《 第十四条 对依】法必须?招标项目的招—标公告招标人除【。按国家有关》规定在指定的报刊】、信息网络或—者其他媒体上—发布外还应当在招标!投标有形市场统一】发布 ?
【 第十?五条 依法必须招】标的项目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!的性质?、特点和要求—认,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!资格预审的应当编】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!方法在招标》公告或?。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!并向有关《行政监督《部门备?案
?
《。
药品采】。购等:项目的招标人拟限制!投标人数量的应当】。在招:标公告中载明预审后!投标人的数》量并根据资格预【审的条件和方法【择优选择投》标,人;在相等的—条件下招标人应当通!过公平竞争的—方式选择投》标人限制后的投标】人,数量不得少于1【5个
【
《 招标公告中没有!载明预?审,后投标人《。数量和预审》办法的?招标:人不:得限制达到》资格预?审标:准的投标人进行投】标 :
》
《。 招:标人不?得,以不合理《的,条,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!标,人不得对《。潜在投标人实行【歧视待遇
】
《 第:十六条 招标人【可以委?托招标代《。理机构办理招标事】宜或者依法自行办】理招标事《。宜
【
依—法必:须招标的《项,目,招标人自行办理招】标事宜的应当具【有编制招标文—件,。和组织评标的能【力并向有关行政监】督管理?部门备案 》
! 招标人不具备【自,行,招标:条件的应当》委托具备相》应资格条件》的招标?代理机构办理招【标事宜?并签订委托代—理合同
!
第《十七:条 招标代理—机构必须是》依法设立从事—招标:代理业务并提—供相关服务》的,社会中介组织 【
! 招标代理机构【不得:与行政机关和—其他国家《机关存在隶属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】关系
— ?
《有关部门应当积【极培育和《规范:本市的招标投标【代理市场引导招【标,投标代理《机构:。建立行业自律性组】织
—
第十八条】 评标由招》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!委员会?负责评?标委员会《成员的名《单,在中标结果确—定前应当保密—。
】。
, 依?。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!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!的代表和有》关,。技,术、: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!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!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!、经济等方面的专】家不得少《于成员总数的三分】之二
《
《
:。
, :评标专?家应当?。由,招标人从《依法组建的》评标专家库内的【相关专业的专家【名单中随机抽取【;技术特别复—杂、:专业性要求》特别高或《者,国家有特殊》要,求,的招标?项目采取随》机抽取方式确定【的专家?难以胜任的可以【由招标人《直接确定《
》
—市发展计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:有关部门建立—统一的评标》专家名册
!。
,
第十九条【 依法必须》。招标项目招标人【在,向拟中标人》发出中?标通知书《前应当及《时将中?标结果同时在招【标投标有《形市场?及其他?指定:媒体上?公示:中标结果公示期一般!不少于3日》公示期?内投标人和其他利】益关系人有权—向招标人和有关行政!监督部门提出—质疑或者申请—核查
【
招标】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!后15日内》向,。有关行?政监督部《门提交?招标投?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!面,报告应当《包括:以下内容
!
《 (一)招标范围!; :。
—。
: (?二)招标方》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!媒介;?
—
? (三)招—标文:件,中投标人须知—、技术?。条款、?评标标准和方法【、合同?主要条款等内容; !
? :
《 (四)评标委员会!。的组成和评标报告;!
? ,
(】五)中标结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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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!及时按?照招标文件和中标】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!面合同
—
》
招标》人和中标《人应当按照招—标文件的规定提交】履约担?保
! 第二十一条 中】。标人:应当:按照合同约定履【行义务?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!不得:。。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!人或者将中标项【目肢:解,后,分别转?让,给他人
【
《 第二十二条 中标!人按照合同约定或】者经招标人同意【可以将?中标项目的非主【体性、非关键性部】分工作分《包给他人《完成并应当就分【包,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!
?
》 中标人和接受】分包的单《。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!接受分包的单位【应,当具备相《应资格条《件并应当就分包【项目:承担连带责任接受】分包的单位不得再】次分包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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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招标人?不得:明示或?者暗示中标人将中】标项目?的某一部《。。分分包给他人 【
《
? 第二?十三条 市和县(市!),、,区,可以依法设立招【标投标服《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!动提供开标、评【。标,、中标公示》的场所和信息网络等!方面:。的服: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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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!投标服务《机构不?得与行政机关、其】他国家机关及招【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!关系或?者其他利益关系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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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《标投:标服务机《构应当规《。范服:务内:容完善服务设施【并,应当在其《附设的招标投—标,有形市场无偿为【招,。标,人发布招标公告、】公示中?标,结果
—
? 第二十四—条 :设,立市本级招》标,投标:有,形市场集中》办理市本级》和海曙区、江东区、!江北区、市科技【园,区、东钱《湖旅:游,度假区的《下列招?。标投标事项
!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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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》工程建设项》目(包?括市:政、园?林、:水利、交通、—电力等工程)和重】点工程项目的—设,计、:勘察、?施工、监理以及与】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!设备、?材料的采购;
】
】。。 (:二)进口机电—设备采购;》
】
(三)医疗机!构的:医疗设备和药品的】采购;
】
(【四)经营《性国有?土地:使用权?出,让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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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政,府采购;
!
(六)!其他涉及社会公共】权益和服务的招标】投标事项
—
?
第》二十五条 有关行】。政监督部《门应:当,加强对招标》投,标活动的监督管理】规范: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制!止不正当竞》。争
【
第《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!招标代理《机构应当《对招标、开标、评标!和定标的《过程:进行详细记录并应当!将招标方案、招标文!件、:招标公?告、:投标人资格预—审情况、投标文【件、评标报告、合同!文,本、:质疑答?复、投诉处理决定及!其,他有:。关,文件资?料存档
—
—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!政监:督部门?应,当,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!的中标合同履—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!组织抽查并将抽【查结果予以公布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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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有关行政监督部】门应:。当将监督过程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!知项目审批部门和】招,标人项目审批部门可!以根据情《况暂停项目执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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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!政监督部门应—当依法履行》监督职责不得任意】增加招标《审批事?项不得非法干涉【。或者侵犯招标人选】择招标?代理机构《。、编制招标》文件、组织投标资】。格审查?、组织评标和—确定中标人等事【项的自主权不得违规!。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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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九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有,权对招标投标—活,动中:违反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招,。标投标法及本—办,法规定的行》为进行举《报和投诉有关行【政监督部《门收到?举,报投诉?信函和申请核—查信函后必》须及时进行调查【。、,处,理和答复
】
有】关行:政监督部门应—当为举报人和投诉】人,。保密: ,
【 第三十条 有【关行政监督部门【应当:建立包括《招标人、投标人、】招,标,代理机?。构、评标人员等在】内的招标投标—活动当事人》的信用记录和信誉】评价制度并应当及】时将:有关信用记》录提供给市企业信】用信息?中,心纳入统一的信用信!息库管理
!。
《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!、投标人《、招标代《理机构?、评标委员》会成:员、有关行政部门】及其工作人》员的行为违反本办法!法律、?法规、部门规—。章、省政府规—章,有规定的依照有【关规定追《究法律责《任;法?律、法规《、部门规章、省政府!规章:没有规定的》适用:本办法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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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?十二:条 招?标人违反本办法【。规定:将市人民政府确【定的重点工程—建设:项目: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!金投资或《者国有资金投资【占控股或者》。主,导地:位的工程建设项【目,擅自:邀请招标的招标无】效并依法予以—处理;?给,投标人造成损失的】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;其中》全部使用国》。有资:金投资或《者,国有资金投》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!的项:。目可以暂停》项目执行或者暂停】资金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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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】 依法?必须招标《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公!示中标结果而不【。公示的或者招标【人不在指定场所【发布招标《公告、公示中标结】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!管理部门责令其限】期,改正并可以处5【00元以上2—000元以下罚【款
】 :第三十四条 依法】必须招?标的项目投标—人以:投标报价低》。于成本价的方式【骗取中标的中标【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!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;?。导致政府投》资项目合《同不能全部履行【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!理部门?取消其3《年,至5年内《参加政?府投资项目的投标】资格并在公开媒体上!曝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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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三十五条 有—。关行政监督部门【擅自增?加审批事《项,、收费?。项目和非法》干涉或者《侵犯招标人自—主权的;对于举【报或者?投,诉不及时处理或者不!为,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!部门对单《位直接?负责:的主管人员》。和,其他直?接,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行《政处分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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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监督部门!的,工作人?员利用职权非法【干,涉或者侵犯招标【人,自主权的《依照前款规定追究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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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十,六条 本《办法自200—4年2月10日【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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