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省绿化条例
(!。2001年》6月1日青海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二—十四次会《议通过? 根据201—0年:5月27《日青海?省第十一届人民【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!改部分地方》性法规的决定第一】次修正 根》据2018年3月3!0日青海省》第十三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《委,员会第二次会议关】。于修改〈青海省实】施〈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节约能源【法,〉办法〉等十—部地方性法规—。的决定第二》次,修正:)
目录
【
第一》。。章 总则
— 第二章 绿化规划!
第三章 绿】化责任?。
第四章 “】四荒”地的绿—化,。
第五章 退耕!还林还草
》 :第六章 绿化管护
! :第七:。章 绿化保障—
?第,八章 奖励与处罚】
第九章 【附则
第一章】 总则
第》一条 《
为加》快国土绿化改善生】态环境?促,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!展根据中华人—民,。共和国森林法等法】律、法规《的规:定结合本省实—。。际,。制定本?条例
第二条 【
本条—例所称的绿化是指】在宜林、宜草—的区域因《地制宜地植树—种草恢复和增加植】被保护?。林草资源改善—生态环?境的行为《
,第三:条
凡在】本省行?政区域?内的单位和个人必】须,遵守本条《例
第四条》 ,
? 各级人民政府统】一领导本行》政区域?的绿化工《作建立健全投资保障!机制和科技》。保障体系制》定本:。行政区域《。的绿:化规划并组织实【施
林业(【园,林,)、畜牧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【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!。水利、农业等行【政主管部门》依照各自的职—责具:体负责绿《化管理?工作
第五条— :
绿化工作应当!遵循自然规》律尊重科学因地制】宜宜林则林》宜草:。则,。草,实行生物、工程相】结合的综合措施封】育与植树种草并举突!。出,生态效?益兼顾经济效—益
:第六条
— 各级人民—政府应当制》定发展绿化事—。业的优惠政策组织单!位和个人大力开【展植:树、种?。草;鼓励和引导各种!经济组织、社会【组织:和个人以各》种形:式进行绿《化建设?
第:七条
》 各级人民—政府及广播》。、电视、报刊—等新闻单位应—当,大力宣传国土绿化的!重要意义提高—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!、保护和建设生态环!境的自觉性
第二章! 绿化规划》
第:八条
各级!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根据本省生态【环境建设规划会【同,有关部门编》制本行政区域的绿化!规划绿化规》。划应:当纳入同级人民政】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计:划
: 城市绿化规划由!城市规?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城》市林业(园林)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!制纳入城市总体规】。划
第九条 —
编制—绿化规划应当坚持全!面规划、突出重点、!分类指导、》。分步实?施的原则根据当【地气候?资源、水《土资源、地》貌地形以及城镇【布局等特点确定【本行:政区域的绿化目【标和措施
》
第:十条
绿】化规划?应当包括天然林(含!灌木林)保》护、:退,耕还林还草、防【护林建设《、自然保护区建设】。、“:四荒”?地治理?、,城镇绿化、草—原建设?、荒漠化防治等内容!并与有?关,规划相协调
第【三,章 绿化责任
第十!一条
各】级人:民政: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!编制分?地区、分《年度实施《计划并负责》组织实施确保—绿化目标的实—。现
:第十二条
!绿化工程应当—按绿化规划设计方案!按设计方《案组织施《工并严格《遵,守技术规《程
第十三条 【。。
《国有的宜林宜草地由!其使用?单位或者个人按绿】化规划?的要求绿化
】铁路、公路两侧、水!库、灌溉渠以—及水利设施管理【区,的绿化由其主管单】位负责
《 机关、团—体、:企业事?业单位、部队营区】、车:站、机场等单位的绿!化由:各个单位《负责
城—镇的:。公,。共绿地、《风景林地、》防护绿地、公园及】街道绿化带的—绿化由城市园—林或者林业行政【主,管部门负责
第十】四,条
凡年】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!。岁的男性公民—。和年满十八周岁【至五十五周岁—。的女性?公,。民,除丧:失,。劳动能力者以—外每人每年应义务】植树三至《五株未满《十八周岁的青—少年可就《近,安排力所能及的绿】化,劳动
第四章 【“四荒”地的绿化
!第十:。五条
县级!人,民政府?应当在严格界定【“四荒”地》(包括荒《山、荒沟《、荒丘?、荒滩下同)范围】确定权属后大—力组织开展开发绿】化
“》四荒”地初步绿【化后根据其主—导经营项目由县级人!民政府及时为经营者!办,理土地证、林权证】、,草原证等《相应的权属证明依】。法监督管理
第【十六:条
—开发:绿化“四荒”地【坚持多种方式并【。举的原则根据群众】意愿和当地实际情】况,实行农牧《户或者联合》。承包:、租赁、拍卖使【用权或?者股份合作等—方式同时鼓励和【支持社会单位或【者个人参与
—第十七条
】 承:包、租赁或者—拍卖“四荒”地双方!当事人应当依法签】定合同或者协议除】法,律、法规规定外任何!。单位和个人不得随】意变更合同或者【协议内容、解除合】同或:者协议、收回“四】荒”地使《用,。权
: “四荒”地【使用权可以依—法继承?、转让或者转租还可!以抵押
国家】建设征用已开发【绿,化,的“四荒”》地时对其绿化的【成,果应当按有关规【定给:予经济?补偿
第十八—条, :
开《发“四荒”地—进行绿化建设的【享受国家《有关优惠政策依照先!开发、后交》费,的原则待有收益后】按承包合同或者协议!缴纳承?包费和土地》使用:费
:第十九条
【 开发绿化—“四荒?”地必?。。须坚持?合理规划、治理开】发与绿?化建设相结合、以】小流域为单元进【行综合治理的—原则:恢复和建《设林草植被改善生】态环:境
第二十条—
? , ,开发绿化“四—荒”地谁治理、谁开!发、谁管护》、谁:受益绿化面积达到】规定指数要求的可】以,开,展,多种经营活动
第】二十一条《
》纳入绿化规划的“四!荒”地?必须按规划进行绿化!
对《于开发绿《化进度缓慢未达到合!同要求?或者协议规定—进度的应当限期【治理绿化《。对于长期违约不【治理开发、毁坏林草!植被种植农作物【或者其他掠夺—式,开发的?以及违反合》同或者?改变土地用途的“四!荒”地所《有,权人可解除》合同或者协议无偿】收,。回使用权《但,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!续,
第五章 退—耕还林还草》
第二十《二条:
坡度【在二十五度以上的、!水土流失《严重、?耕作条件差的山旱】地自然保护区—。、天然林《区保护范《围内:的耕地以及高海拔】地区的耕地应当【逐步:退,耕,还林还草
第二十三!条
退耕】还林还草应当—充分尊重农》牧民的意《。愿实行“退耕还【林(草)封山绿【化,个体承?包以粮?代赈”的方》针,采取全面规划、【分步实施、突—出重点、先易后【难、先行试》点、稳?步推进的措施与【。农牧业结构调整【和地区经济发—展相结合发展特色产!业和新兴产业—增加农牧民收—入
第二十四条 !
农牧户已承包!耕地退耕还林还【草的其?承包经营权不变
第!二十五?条
退【耕还林?。还草工程分别由林业!、畜:。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组织管理实行集体或!者,个体承包
第二十六!条 :
?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》退,耕还林还草工作的】组织领导和监督【凡列入退耕规划【的耕地应《当退:耕;已?退耕的土地》严,禁复垦
《第六章? 绿化管护
第二】十七条
县!级人民政府根据实】际需要划定》绿,。化管护?责,任区实行管护责任制!巩固绿化成》果,
, 绿化责任区和】承包区?由责任单位或—者承包人负责—管护
《 乡(镇)》。人民政府、》村民委?。员,会可制定本》地,区,绿化公约建立具体可!行的管护制度
第】二十八条
【。 :绿化:区实行经营》管护责任制》推行管?护,。承包森林《。、草原等绿地管护】责任人应当强化林】草的:。抚育管护加强绿地病!虫鼠害的防治
第二!十九条
— 严禁采伐天然林!、防护林《、生态林等公益林】确因自然灾害—等原因必须采伐的应!。。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!。部门批准有关单位】应当限期补植苗【木恢复?植被
第《三十条
县!级,人民政府《根据绿?化工作需要划定绿化!封育区?设立封育标志公布封!育范围和封》育期:限落实封育措施
! 风沙危害》地区、水土》流失严重地区、严重!退化草地和》退,耕还林还草地—。应当进行封育
第三!十一:条
》 县级人《民政:府可以根《。据,。当,地,生态环境和植—被现状将水》源涵养林《(草)?区、小流域治理【区、封山(滩)育草!。区和水土流失严【重的荒?山荒坡划定为禁牧】。区并发布禁》牧令
第三十二条 !。
因施—工造成植被》损毁: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!程竣工后一》年内恢复植被或者缴!纳植:被恢复费由当地人民!政府委托的单位实施!绿化
第三》十三条
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依法规范—取土、采砂、采【石、采金《、采:药等可能破坏植被的!行为:
第七章 绿化保】障
第三十四条 !
绿化资金【坚持自筹《为,主、政府扶持的【。原则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根?据本:行政区域绿化规划和!年度绿化计划—每年应当安排—一定数额《的资金用于绿—化事业并保证逐年】有所增加同时应【。。当采取措施多—渠道:筹集绿?化资金引导》信贷资金、》社会资金投向绿化】。。开发
?第三十五条
! 各级林业、畜牧行!政主管部门》应,当有计?划,。地建立良种苗木和草!种,生,产基地?保证绿化需要
!。鼓励和支《持各种经济组织、个!人从事良种苗木【。和草种生产经营活】。动
第三十》。六条
用】于绿化的苗木—、草:种经种子质量检验】机构和植物检—疫机构检验、—检疫合格的》方,可供应和销售
】 草:种经营者必须—。严,格执行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种子法—和有关植物检疫【的法律?、行政法规》的规定?防止植物危险—病、虫、杂草及【其他有害生物—的传播和蔓延
【第,三十七条 》
各级林【业、畜牧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对绿化》。工作的技术指导大力!推广应用绿》化技:术,成果和?实用技?术科学?配置树种、草种【提高造林《种草成活率》、保存率和绿化质】量
: 鼓励和组织科】技人员承揽绿—化工程项目创建绿化!科技示范点带动绿化!科技事业的发展
第!三十八条 —。
: 各级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应当加?强,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!配置保障《绿化工作的进行【。
第八章 奖励与】处,罚
:第三:十九:条
—各级人民政》府每年应当对本行】政区域?。绿化工?作完成情《况进行验收、—。考核对绿化工作中】作出突出贡献的单】位和个人《给予表彰和奖励
】。
,第四十条 》
不按本【条例的规定制定绿】化规划或者未完成】绿化任?务的由上级》人民政府《予以通?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!。导和分?管领导的责任
第】四十一条 》
违反—本条例规定有—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》。县级以上林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完成《造,林任务;逾期—未完成的除责—令补栽外可以并【处未完成造林任务】所需费用的一至二】倍的罚款;》对直接?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他—直,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》或,者处罚?
(《一)连续两年未完成!造林任务的;
【 :(,二)当年造林成活】率未达?到规定要求的—;
《(三)植树造林责】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要!求按时完《成任务的《;
? (四)《退耕:后,又复耕的
第四【十二条? , ,
, 违反《本条例规定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分】别由县级林业、畜牧!行政主管《部门给?予行:政处罚
《。。 (一《。。。)无故不履行植树】义务的责令限期【履行:义务:超过: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!每人:。六十元以上一百元】以,下的罚款;
(!二,),移动或者毁坏封育标!志及:设施的责令恢复原】状,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!一,千元以?下罚款;《。
?(,三)在封《育区、禁牧区从事放!牧活动?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!三元的罚款;
【 (四)在成林】地、幼林地、封山(!滩)育?林(:草)地?有取土?、采砂?等行为的《按,破坏面积每平方米】处,以五十元罚款;
】 (五《)虚报造林面积【、退耕还林还草【。面积骗?取造:林经:费和:国,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!所得金额和》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!经费和补助粮的【一至三倍罚款—
第四十三条 】
?。滥伐、盗伐天然林】、防护?林、生态林等—林木的?依照: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!法,实施条例第》三十八条、第三十】九条规定给予处【罚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四?。。十四条
国!家行政机关》。工作:人员有下列》行,。为之一的由其所【在,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同级行政监—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!;造成?经济损失《的责令赔偿》损失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》。刑事责?任
: (一)》在绿化工作》中利用职权》假公:济私、谋取私利【、失职、渎》职的;
《 (二)》利用职权《弄虚作假虚报—绿化成?绩骗取荣誉的;【
(三)克扣、!截留或者《挪用、贪污绿化补助!款的:
第九章 附—则
第四十》五条
【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!题由青海省人民【政府负责解》释
第四《十六条 》
本条例—。自2001年8【月,1日起?。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