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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:省绿化条例 (20!01年6月1日【青海省第《九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二十四次】会议通过 根据20!10年5月2—7日青海《省第十一届人民代】表,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十五—次,会议关于修改部分】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!一次修正 根据20!18年3月30日】青海省第十》三,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《会第二次会议—关,于修:改〈青海省实施【〈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节约能源法〉【办法〉等十部地方性!法规的?决定第?二次修正) —目录   》   第一章— 总则 《 , 第:二章 绿化》。规划   第—。三章: 绿化?责任  《 第四章 “—四荒:。”地的绿化   】第五章 退》耕,还林还草 》  :第六章 绿》化管护 《  第七《。章 绿?化,。保障:   第八章 【奖励与处罚   】第九章 附》则   第》一章 总则 第【一条     为】加,快国土绿《化改善生《态环境促进经济社】会可持续发展根【据中华?人民共和《国森林法等》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结:合本:省实际制定本条【例 第二条 —    《本条例所称》的绿化?是指:在宜林、宜草的区】域因地制宜地植【树,。。种,草恢复和《增加植被保护林【。草资源改善》生态环境的行为【 第三条    】 ,凡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的单位和【个人必须遵守本【条例 第四条 【 ,   各级》人民政府《统一领导本行政【区域的?绿化:工作建立健全投【。资保障机制和科【技保:障体系制定本行【政区域的绿化—规划并组《织实施  》 林业(园林)【、畜牧行《政主管部门负—责绿化的监督管【理工作水利、农业】等行政主管》部门依照各自的【。职责具?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!。 第五条  —   绿化工作应】当遵循自然规律【尊重科学因地—制宜宜林则》林宜草则草》实行生物、》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措!施封育与植树种草】并举突?。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!效益 第六》条   《  各级人》民政府应《。当制定?发展绿化事业的优惠!政策组织单位—和,个人大力开展—植树、种草;鼓励和!。引导各种《经济组织、》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!种形式进行绿化建设! ,。。第,七条  《   各级人—民政府及广播—、电视?。、报刊等《新,闻单位应当大—力宣:传国土绿化的—重要意义提》高全:社会履行绿化义【务、保护和》建,设生:态环:境,的自觉性 第—二章 绿化规划【 第八?条  ?   各级林业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!本省生态环境建【设,。规划会同有》关部门编制》本行政区域的绿化】规划绿化规划应【当纳:入同级人民政府国】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计划  】 城市绿化规划由】城,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会—同,城市:林业(?园林)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共同—编制: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!第九条 《    编制绿【化规划应当坚持【。全面规划《、突出?重点、分类指导、】。分步实施的原则根】据当地气候》资源、水《土资:源、:地,。貌地形以及城镇【布局等特点确定本】行政区域的绿化目】。标和措施 第十条!。   ?  绿?。化规划应当包—。括天然林(》含,灌木林)保护、退耕!还林还?。草、防?护林建设《、自:然保护区建设—、“四荒”地治【理、城镇绿化、草】原建设、荒漠化【防治等?内容并与有关规划相!。协调 ?第三章 绿化责任 !第十:一条     【各,级人民政《。府,应当根据绿化—规划编制分地区【、分:年度实施计》划并负?责组织实施确保绿化!。目标的?实现 第十二—条  ?   ?绿化工程应当按【绿化规划设计—方,案按设计方》案组织施工》并,严格遵守技术规程】 第十三条    ! 国有的宜》林宜草?地由其使用单位或】。者个人按《。绿化规划的要求绿】化   铁路—、公路?两,侧、水?库、灌溉渠》以及水利设施—管理区的绿》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!  : 机关、团》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】、部队营区、车【。站、机?场等单位的》绿化由各《个,单位负?责   城镇的公共!绿地:、风景?林地:、防护绿《地、公园及街—道绿化带的》绿化:由城市园《林或者林业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 第十四条  【   凡年满—十八周岁至六十【周岁的男性》公民和年满》十八:周岁至五十五周【岁的:女性:公民除丧失劳动能】力者以外每人每【年应:义务植树三至五【株未满十八周岁的】青少年可就近安排力!所能及的绿化劳【动 第四《章 “四荒”地的】绿化 第十五—条     县级人!民政府应当在严格界!定“四荒”地—(包括荒山、—荒沟、荒《丘、荒滩下同)范】围确定权属》后大力组《织开展开发绿化  ! “四荒《”地初步绿化后根】据其:主,导经营项目由县级人!。民政府及《时为经营者办理土】。地证:、林权证、》。草原证等相应的权】属,证明依法监督管理 !第十六条 》  :  开发绿化“四荒!”地坚持多种—方式并举《的原则根《据群众意愿和当地实!际,情况实?行农牧户或者联【合承包、租》赁、拍卖使用权或者!股,。份合作?等方式同时鼓—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或!者个人参与 第十】七条     【承包、租赁或者【拍卖“四《荒”地双方》当事人应当》依法:签定合同或者—协议除?。法律、法规规—定外: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—随,意变更合同或者【协议内容、解除【。合同:或者协议、收回“】四荒”地使用权  ! “四荒”地使用权!可以依法继》承、转让或》者转租还可以—抵押   国家建】设征用已《开发绿化《的,“四荒?”地时对其绿化的】成果应当按有关【规定给予经》济补偿 第》十八:。条  ?   开《发“四荒”地进行绿!化建设的享受—国家有关优惠—。。政策依?照先:开发、后交费的原】。则,待有收?益后:按承包?合同或者协议缴纳承!。包费和土地使用【。费 第十九条  】  : 开:发绿化“四荒”【地必须坚持合理【规,划、治理开发与绿】化建设相《结合、以小流域为单!元进:行综合治理的原则恢!复和建设林草—植被改善生态环【境 第?。二十条?   ? , 开发绿化》“四:荒”地谁治理、谁开!发、谁管护、谁受益!绿,化面:积达到规定指数要】求的可以开展多种】经营活?。动 第二十一条  !。   纳入绿化规】划的“四荒”—地必须按规划进行】绿化   》对于开?发绿化进度缓慢未】达,到合同要求或—者协:议规定进度》的应当限期治理绿】化对于长期》违,。约不治?理开:发、:毁坏林草植被种【植农作?物或者其他掠夺式】。开发的以及违反合】同或者改《变土地用途》。的“四荒”地所有权!。。人可解除合同或者协!议无偿收回使用权但!必须依法办理有【关手续 第五章【 退耕还林》还草 第二十二条 !   ? 坡:度在二十五度以上】的、:。水土:流失:严重、耕作条—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!。护区、?天然林区《保护范围内的耕【。地以及高海拔地区】的耕地应当》逐步退耕还》林还草 第二—十三条    【。。。 退:耕还:林还草应《当充分尊《重农牧民的意愿【实,行“退耕还林—(草)?封山绿化个体承【。包以粮代赈”的方针!采取:全面规划、分步【实,施、突?出重点、先易后难、!先行试点、稳步【。推进的措施与—农牧业?结构调整和地区经】济发展?相,结合发展特色—产,。业,和新兴?产业增?加,。农牧民收《入 第二十四条  !   ?。农牧户已承》包耕地退耕还林【还草的其承》包经营权《不,。变 第二十五—条  ?  : 退耕还《林还草工程》分别由?林业、畜牧行政【主管:部门负责组》织管理实行集体或】者个体承包 —第二十六《条     —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加强对退耕还林】还草工?作的组织领导和【监督凡列入退耕规划!的耕:。地应当退耕》。;已退耕的》土地:严禁复垦《 ,第六章 绿化管【护 :第,二十七条  —   县《级人民?政府:。根据实际需要划定】绿化:管护责任区》实行管护责任—制巩固绿《化,成果   绿化【责任:区和承?包区由责任单位或者!承包:人,负,责管护 《  乡(镇)人民政!府、:村民委员会可—制,定本地区绿化公【约建立具体可—行的管护制度 第】二十:八条     绿】化区:实行经营管护责任制!推行管护承》包森林、《草原等?绿地管护责任人【应当强化林草的抚育!。管护加?强绿地病虫鼠害的防!治 第二十九条【  :   严禁》采伐天然林、防【。护林、生态》。林等:公益:林确因自然灾—害等原因必》。须采:伐的应当报省林业行!政主:管部:门批准有关单位应当!限期补植苗木恢复植!被 第?三十条   —  县级人民—政府:根据绿化工作—需要划?定绿:化封育区设立封【育标志公布封育范】围和封育期限—落实封?育措施  》 风沙危《害地区、水土流失严!重地区、严重退化草!地和:退耕还林《还草:地应当进《行封育 《第三十一条》     县—级人民政府可—以根据?当地生态环》境和植被现状—将水源?涵养:林(草)区、—小流域治理区—、封:。山(滩)育草区和】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!荒坡划定为禁—牧区并发布禁牧【令 :第三十二条》     因—施,工造成植被》损毁的?建设单位应当—在工程竣《工后一年内恢复植被!或者缴纳植被恢【复费:由当地人民》政,。府委托的单》位实施绿化 第三十!三条     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《当依法规范取—土、采砂、采石、采!金、采?药等可能破坏—植被的行为 第七章!。。 ,绿化:保障 第《三十:四条     【绿化资金《坚持:自筹:为主、政府扶持的原!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根据本行政区—域绿:化规划和年度绿化计!划每: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!的资:金用于?绿化事业并保证逐】年有所增《加同时应当采取【措,施多渠道筹》。集绿:化资:金引导信《贷资金、社》。会资金投向绿化【开发 第三十五条】     各级林】业、畜牧行政—主,管部门应当》有计:划地建?立良种苗木和草种生!产基地保证绿—化需要   鼓励和!支持各种经济组【织、个?人从事良种苗木和】草,种生产经营》活动 ?第三十六条 —    《用,于绿化的苗木—、草种经种子质【量检验机构和植物检!疫机构检验、检疫】合格的方《可供应?和销售   草种】经营者必须严—格,执行:。中华: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】和有:关植物检《。疫,。。的法律、《。行政法规的规—定防止?植物危险病、—虫、杂草及其他有】害生物的传播—和蔓延 《第三:十七条?     》各级林业、畜牧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!技术指?导大力?。推广应用绿化技术】成果和实用技术科学!配,置树种、草种提高】造林种草成活—率、保存率》和绿:化质量   —鼓励和组织科—技人员承揽绿化【工程项目创建绿化科!。技示范点《。带动绿化《科技:事业的发展》。 ,。第三十?八条 ?。    各级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水资源的》开发:和合理配置保—障绿化?工作的进行》 第八?章 奖励《与处罚 第三十九】条   《 , ,各级人民政府每年】应当:对本行政区域绿【化工作完《成情况?进行验收、考核【。对,绿化工作中作出【突出贡?献的单位和个人给】予表彰?。和奖励 第—四十条     不!按本条例的规定制定!绿化:规划:或者未完成绿—化任务的由》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!报批评?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!。管领导?的责任 第》四十:一,条  ?   违《反,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!林业行?政主管部《门责令?限期:完成造林任务—;逾期未完成—的除责令补栽—外可:以并处未完成造林】。任务所需费》用的一至二倍的【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?或,者处罚  》 (一)连续两年】未完成造林任—务,的;  《 (:二)当年造林成【。活率未达到规定要】求的; 《  (三)植树造】林责任单位未按【照绿:化,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!;  ? (四)退耕—后,又复耕的 第—四十二条   【  违反本》条例规定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!县级:。林业:、畜牧行《政主管?部门给予《行政处罚   (一!)无故不履》行植树义务的—。责令:限期履行义》务,超过期?限,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!。六十元以《上一百元以下—的罚款;   (】二):移动或?者,毁坏封育标志及设】施的责?令恢复原状拒不恢】复原状的处》。以一千元以》下罚款;   (三!)在封育区、—禁牧区从事放—牧活动的每次每羊单!位处以三元的罚款】;  ? ,(,四)在成林地、幼】林地、?封山(滩)育—林(草)地有取土、!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!面积:每平方米处以五【十元罚款;   (!五)虚报造》林面积、退耕还【。林还草面《积,骗取造林经》费和: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!缴所得金额和补【助粮外并处以骗【取经费和补助粮的】一至三倍罚款 第四!十三条 《。    滥》伐、盗伐天然林、防!护林、生态林等林木!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森林法实施—条例第三《十八条、第三—十九条规定给—予处: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。究刑事责任 第四】十四:条,。     国家行政!机关工?作,人员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由其】所在行政主管部【。门或者同《级行政监察》机关给予《行政处?分;造?成经济损失的—责,令,赔偿损失《;,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  】 (一)在绿化工】作中利用职权—。。假公济私、谋—取私:利、:失职、渎职的;  ! (二)《。利用职权《弄虚作?假虚报?绿,化成绩骗取荣誉的;!   (三)克扣】、截留或《者挪用、贪污绿【化补助款《的 第九章》 附:则 第四《十五条 《   ? 本条例《的具:体,应用问题由青海省人!民政府负《责,解释 第四》十六条     】。本条例自《20:01年?8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