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省?绿化条?例
(2001【年6月1日青海【省第九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—。员,会第:二,十,四,次会议通过 —根据201》0,。年5月2《7日青海省第—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五次会议关》。于,修改部分地方性法】规的决定第一次修】正, 根:据2018》年,3月30《日青海省第》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!议关于?修改〈青海省—实,。施,〈中华人民共—和国:节约能?源法〉办法〉等十部!地方性法规》的决定第二次—修正:。)
目?录
第】一章 总则》
第二章— ,绿化规划《
第《三章 绿化》责任
》第四:章, “四荒”地的绿】化
第五章 】退耕还林还草—
?第六章 《。绿化管护
【第七章 绿化—保障:
, :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!
第九章 附则!。
:。
第一章 》总则
第一》条
》 为加快《国土绿化《改善生态环》境促进经济社会可】持续发展根据中【华人民共《和国森林法等法律、!法规的规《定结合?。本省实际《制定本条《例
第二条 【
?。本,条例所?。称的绿化是指在宜林!、宜草的区域因地】制宜地植树种草恢复!和增加植被保护林】。。草资源改善生态环】。境的行为
第三条】
凡—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的单位和个人】必须遵守《本条例
第四条 】
各级人民政!。府统一领导本行政】区域的绿化工—作建立?健全投资保障机制和!科技保障体系制定】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!划并组织《实施
》林业(?园林)、畜》牧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绿化的监督【管理工作《水利、农业等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!自的职责具体负责】绿化管理工作
第】。五条
— 绿化工作应—当遵循自然规—律尊重科学因—地制宜宜《林则林宜草》则草实行生物、工程!相结合的综合—措施封育与》植树种?草并举突出生态效】益兼顾经济》效益
第六》条
—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制定发【展绿化事《业的优?惠政策组织单位和】个人大力《开,展植树、种草;鼓励!和引导?各种经?济组织、《社会组织《和个:人,以各种形式进—行绿:化建设
第七—条
各【级人民政府及广播、!电视、报《刊,等新闻?单位应?当,大力:宣传国土绿化的【。重要:意义提?。高全社会履行绿【化义务、保护和建】。设,生态:环境的自觉性—
,第二章 绿化—。规划
第《八条
各】级林业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根?据本: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!会同有?关部门编制本行政】。区域的?绿化规划绿化规【划,应当纳入同》级,人民政府《国,民经济和《社会发?。。展计划
《 城市绿化规划由!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:部门会同城市—林业(园林》)行政主《管,部门共同编制纳入】城市总体规划
第九!。条
编制绿!化规划应当坚—持全面规划》、突出重点》、分类指《。。导、分步实施的原】则根据?当地气候《资,源,。、水土?资源、地貌》地形:以及城镇布局等特】点确定本行政—区,域的:绿化目标和措施
】
第十条 》
绿化规划应!。当包括天然林(含灌!。木林)保护、退耕还!林还草、防护—林建设、自然—保护区建《设、:“四荒”地治理、城!。镇绿:化、草原建设、【荒漠化防《。治等内容并》。。与有关?规划相协《调
第三章 绿【化责任
第十—一条:
各级【人民政府应当—根据绿化规划编制分!。地区:、分年度实》施计划并《负责组织实施确【保绿化目标的实【现
:第十二条《
绿化【工程应当《按绿化规划》设计方?案,按设计?方,案组织施工并严格】遵,守技:术,规程
第十三条【
国—有,的宜:林宜:草地由其使用—单,位或者个人按绿化】规划的?要求绿化
【铁路:、公路两侧、水库】、灌:溉渠以及《。水利设施管理—区的绿化《由其主管单位负责
! 机关、团体【、,企业事?业单位、部队营区、!车站、?机场等单位的绿【化由各个单位—。负责
城—镇的公共绿地、风景!。林地:、防护绿地、公园及!街道绿化带》的绿化由城市园林或!者林业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
第十】四条 ?
凡年满十八!。周岁:至六十周岁的男性】公民和年满十—八周岁至五十五周】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!劳动能力者以—外每人每《年应义务植树—三至五?株未满十八周岁的青!。少年可就近安排【力所能及的绿化【劳动
第四章 “】四荒”?地,的绿化
第十五【条
县【级人民?政府应?当在严格界定—“四:。荒,”地(包括荒山、】。荒沟、荒丘、荒滩】下同)范围确定【权属后大力组织开】展开发绿化》
“四》荒”地初步绿化【后根据其主导经【营项目?由县级人民政—府及时为经营者办理!土地证、林》权证、草原》。证等相应的权—属证:明依法监督管理
第!十六条
— 开发绿化—“四荒”地坚持多】种方:式并举的原》。则,根据群众意愿和当】地实际情况实行农】牧,户或者联合承包、租!赁、拍卖使》用权或?。者股份合作等方式】同时鼓励《和支持社会单位或者!个人参与
第十七】条
承包】、租赁或者拍卖【“四荒”地双方【当事人应当依法【签定合?同或者?。协议除?法律:、法规规《定外任何单》位和:个人不得随意—变更合同或者—。协议内容、解—除合同或者》协议、?收回:“四荒”地》使用权
》 “四荒”地使【用权可以依法—。继承、转让或—者转租?还可以抵押
【 ,国家建设征用已开发!绿化的“四荒—”,。地时对其绿》化的:成果应当按有关规】定给予经济》补偿:
第十八条
! 开发?“四荒”地》进行:绿,化建设的享受国家】有关优惠政策—依照:先开发、后交—费的原则待》有收益?后按承包《合同或者协议缴【纳承包费《和土地使用》费,
第十?九条:。 ,
开发—。绿化“四荒”地必须!坚持合理规划—、治理开发与绿化】建设相?结合、以小》流域为?单元进行综》合治理的原则恢【复和建设《林草植被改善生态】环境
第二》十条 《
开发绿—。化“四荒”地谁【治理、?谁开发、《谁管护、谁受益绿化!面积达到规定指数要!求的可以开展多种】。经营活动
第二十】一条 ?
纳入绿【化规:划的:“四荒”地必—须按规划进行绿化】
, 对于开发绿化进!度缓慢未达到合【同要求或《者协议规定进—度的应当限期治理】绿化对?于长期违约不治理】开发、?毁坏林草植被种【植农:作物或?者其他掠夺式—开发的以及违反合同!。或者改变《土地用途的“四荒”!地所有?权人可解除合同【或者协议无》偿收回使《。用权但必须依法办】理,有,关手续
第五章【。。 退:耕,还,林还草?
第二十二条 【
坡度—在二十五度》以上的、水》。。土流失严重、耕作】条件差的山旱地自】然保护区、天—然林区保护范围内】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!区的耕地应当—逐步退耕还林—还草
第二》十,。三条
退】耕还林还草应当充分!尊重农牧民的意愿】实行“退耕还林(草!)封山绿化》个,体承包以《。。粮代赈”的方—针采:取全面规划、分步】实施、突出重点【、先:易后难、先行—试点:、稳步推进的—措施与农牧业结构】调整和地区经—济发展相结合发展特!色产业?和新兴产业》增加农?牧民收入
第二十】四条
》 农牧户已承包】耕地退耕还林还草】的其承包经》。营权:不变
第《二十五条 —
退耕还—林还草工程分别由林!业、:畜牧行?政主:管,部门负责组织管理】实行集体或者—个体:承包
第《二十六条《
《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加强对退耕!。还林还草《工作:的组织领导和—监督凡列入退耕规划!的耕地应当退耕【;已退耕的土地严禁!复,垦
第六章 绿【化管:护
第二十》七条
县级!人民政府《根据实际需要—划定:绿化管护责任区实】。行管护责任制巩固】绿,化成果
—绿化:责任区和承包区由】责任单位或者承包人!负责管?。护
乡》。。(镇)人民政—府、村民委员会可】。制定本地区绿化公约!。建立具体可》行的管护制度
第】二十八条《
? 绿化《区实:行经营管护责—任制推行管护—承包森林《、草:原等绿地管护责任人!应当强化林草的抚】育管护?加强绿地病虫鼠【害的:防治
?第二十九《条
《 严禁采伐—天然林?、,防护林、生态林【等公:益林确因《自然灾害等原因必须!采伐的应当报—省林业行《政主管部门批准【有关单位应当限期补!植苗木恢《复植被
第三十条】 :
县级》人民政府根据绿化】工作需要划定绿化封!育区设立封育标【志公布封育范围和】封育期限《落实封育措》施
风》沙危害地《区、水土流失严重地!区、严重退化草【地和退耕还》。林还草地《应当进行封育—
第三十一条 【
县级人民】政府可以根据—当地:生态环境《和植被现《状将水源涵》养林(草)区、小】流域治理区、封【山(滩)育草—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的!荒山荒坡《划定为禁牧区并【发布禁牧令
第三】十二条
因!施工造成植被损【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!工程竣工《后一年内恢复植【被或:者缴纳植《被恢复费由当地人】民政府委《托的单位《。实施绿化
第三十】。三条
县】级以:。上人民政府应—当依法规《范取土、《采砂、采石、采金、!采药等可能破—坏植被的行为
第七!章 :绿化:保障
?第三十四条 【
绿化资金坚持!自筹为主、政府扶持!的,原,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根据本行政区域绿化!规划和年度绿化计】划每年应当安排【一定数额的》资,金用于绿化事业并】。保证:逐年:有所:增加同时应当采取措!施多渠?道筹:集,绿化资金引》导信贷?资金、社会资金【投向绿化开发—
第三十五条 【
各级林业、!畜牧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应当有计【划,地建立良种苗木和草!种生产基地》保证绿化需要—。
鼓励和支持各!种经:济组织、《个人从事良种—苗木和?草种生产经》。。营活动?
第三?。十,六条
》 , 用:于绿化的苗木、【草种经种子质量【检验机构和植—。。物检疫机构检验、】检疫合?格的:方可供?应和销售《
, 草?种经营者必须严格执!。行中华人民》共和国种子》法和有关植物—检,疫的法律、行政法规!的规:定防止植物危险病、!虫、杂草及其他【有害生?物的传播和蔓延
第!三十七条 —
, 各级林》业、畜牧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加《强对绿化工》作的技术指》导大力推《广应用绿《化技术成果和实【。用技术科《学配置?树种、草《种提高造林》种草:成活率、保》存率和绿化质量
! ,鼓,励和:组织:科,技人员承揽绿化工程!项目创建绿化科技】示范点带动绿化【科技事业《。的发展
第》三十八条
】 各: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加强水《资源的开发和—合理配置《保障绿化工作的进行!
第:八章 ?奖励与处罚
第三】十九条
【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!应当对本行政区【域绿化工作完成情况!进,。。行验:收,、考核对绿》化工作中作出—突出贡献的单—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!奖励
第四—十,条
不【按本条例《的规定制定绿化规划!或者未完成》绿,化任务的由上—级,人民政府《予以通报批评并追】究主要领导》和分管领《。。导的责任
第四【。十一条 》
违反本条例规!定,有,下列行?为之:一的由县《级以: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!务;逾期未完成【的除责令《补栽:外可以并处》未完成造林任务所】需,费用的?一至:二倍:的罚款;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。直接责任人员依【法给:予,行政处分或者—处罚
《 (一)连续两年未!完成造?林任务的;
— (二)当年造林!成活率未达到规定要!求的;
《。 (三)植树造林!责任单位未按照【绿化要求《按时完成任务的;】
?(四)退耕后又复】耕的:
,。第四十二条》
《 ,违反本条例规定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!由县级林业、畜牧行!政主管部《门,给予行政处罚
】 (一)无故不【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!限,期履行义务》超过: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!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!元以下的罚款;【
(二)移【动或者毁坏》封育标志及设施的】责令:。恢复原状拒不恢【。复原:状的处以一》千,元以下罚款;—
(《三)在封育区、禁牧!区从事放《牧活动的每》次每羊单位处以【三元的罚款;
!(,四)在成林地、幼】林地、封山(滩)育!林(草)地有取【土、采砂等》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!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!款;
》。(五:)虚报造林》面积、退耕还林还草!面积骗?取造林经《费和国家补》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!金额和补助粮—。外并处以骗取—经费:和补助粮的一至【三倍罚款
》第四十三条 — ,
滥伐、—盗伐天?然林、防护林、【生态林等林木的【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!例第三?十八条?、第三?十九条规定给—。予,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
第四!十四:条
》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!人员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其所在行政!主管部门或》者同级行政》监察:机,关给予行政处分【;,造成经济损》失的:责令赔?偿损失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事:责任
(—一,)在绿化工作中利】用,职,权假:公济:私、谋取私利、失】职,、渎职的;
】(,二)利用职权—弄虚作假虚报绿【化成绩骗《取荣誉?的;
(三)克!扣、截留或者—挪用、贪污绿化补】助,款的
?。第九章 附》则,
第四十五条—
? ,。 本条例的》具,体应用问题由—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!解释
第四》十六条
【 本条例《自20?01年8月1日起施!。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