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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,海省绿化条例— (2001年6】月1日青海省第九】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:员会第二十》。四次会议通》过 根据2》010年5月27日!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!代,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十五】次会议?关于修改部分—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】第一次修正 —根据2?018年3月30日!青海省第十三届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》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!〈青:海省实施〈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节约能源法》〉办法〉等》十部地方性法—规的:决定第?二次修正《) 目录  — ,   ?第一章? 总则   第【二章 绿化》规划  《 ,。第三章? 绿化责任 —  第四章 —“四荒”地的绿化】。 ,  第五章 退耕还!林还草   第六章! 绿化管护  【 第七章 绿化保障!   第八章 奖励!与处罚 《  :。第九:章 附则   第一!章 总则 》第一条 《    为加快国土!绿化改善生》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!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森—林法等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本【条例 第二条 【    本条例所称!的绿:。。化是指在宜林、宜草!的区域因地制宜地】植树种草恢复和增】加植:被保护林草资源改】善生:态环境?的行为 第三—条  ?   凡在》本省行政区》域内的单位和个人】必须遵?守本条?例 第四条    ! 各级?。。人民政?府统:。一领导本《行政区域的》。绿化工作《建立健全投资保障机!。制,和科技?保障体系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绿!化规划并组织—实施   林—业(园林)、畜牧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!化的监督管理—工作水?利、农业等行政主】管部门依《照各自的职责—具,体负责绿化管理【工作 第五》条     绿化工!作应当遵《。循自然?规律尊?重科学因地制宜【宜林则?林宜草则草实行【生物、工程相结合的!综合措施封育与植】树种草并举突出生】。态效益兼《顾经济?效益 第六条 【    各级人民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绿!化事:业的:优惠政?策组织单位和个人大!力开展植树、—种草;鼓励和引导】各,种经济组《织、社?会组织?。和,个人以各种形—式进行绿化建设【。 第:七条     各级!人民政府及》广播、电视、—报刊等?新闻单位应》当大力宣传国—土绿化的《。重要意义提高全【。社会履行绿化义务】、保护和建设生态】环境的自觉性 第】二章 绿化》规划 ?第八条  》。   各级》林业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!省生态环《境建设规划会—同有关?部门编制本》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!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同!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《展计划?   城市》绿化:规,划由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会同【城市林业(》园林)行政主管【部,门共同编《制纳入?城市总体规》划 第九条   】  :编制:绿化规划应当—。坚持全?面规划、突》出重点、分类指导】、分步实施的原则根!据当地气《候,资,源、:水,土资源、地貌地形】以及城?镇,。布局等特《点确定本行政—区域的绿化目标【和措施 第十条 !    绿化规【划应:当包括天然林(【含灌木林)保—。护,、退耕还林还草、防!护林建设、》自然保护《区建设、“》四荒:”地治理、城镇绿】化,、草:原建设、《荒漠化防治等内【容并与有关》规划相协调》 第三章《 ,绿化责任 》第十一条     !各级人?民,政府应当根据绿化】规划编制分地—区、分年度实施计】划并:负责组织实施—确,。保绿化目标的—实现 第十二条 】    绿化工程】应当按绿化》规划设计方案按设计!方案组织施工并严】格遵守?技术:规程 ?第十三条     !国有的?宜林宜草地由其使用!单位或者个人—按绿化规划的要求绿!化   《。铁路、公路两—侧、水库、灌溉渠】以及水利《设施管理区》的绿化由其主管单】位负:责   机关—、团体、《企业事业单位、部】队营区、车站、机场!等单位的绿化—由各个单位负责 】  城镇《的公:共绿地、风景—林地、防护绿地、公!园及街?道绿化带《的绿化由城》市园林或者林业行政!主管:部门负责 第—十四条 《    凡年满十】八,周岁至?。六,十,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!满十八周岁至—五,十五周岁《的女性公民除—丧失:劳动能?力,者以外每人》每,年应义务《植树:三至五株《未满十八周岁的【。青少:年可就近安》排力所能及的绿化】。劳动: 第四章《 “四荒”地—的,绿化 ?第十五条《     县级【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!界定“四《荒”地(包括—荒山、?荒沟、荒丘》、荒:滩下同)《范围确?定权属后大力组织】开展:开发绿化《   “《四荒”地初步绿【。化后:根据其主导经营项】目由县级人民政【府及时?为,经营者办理土地【证、林权证、草原】证等相应的权属证】明依法监《督管理 第十—六条   》  开发《绿化“四荒”地坚持!多种方式并举的原则!根据群众意愿和【当地:实际情况《实行农牧户或者【联合承包、租赁、拍!卖使用权或者股份】合作:等方式同时鼓励和支!持社会单位》或,者个人参与 —第十:七条     承】包,、租赁或者拍卖“】四荒”地双方当【事人应当依法签【定,。。合同或者协议除法律!、法规规定外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随意变更合同或者】协议:内容、解除合同【或者协议、收回“四!。。。荒”地使用权 【。  :“四荒”《地使用权可》以依法继承、—转让或者转租还【可以抵押  — 国家建《设征用已开发绿化的!“四荒”地时对【其绿化?的成:果应当按有》关规定给予经—济补偿 第十八条 !    开发“四荒!”地进行绿化—。建设的享受国—家有关优惠政策依】照先开发《、后交费《的原则待有收益后】按承包合同或者协议!。缴纳承?包费和土地使—用费 第十》九条:     开发绿化!“四:荒”地必须坚持合理!规划、治《理开发?与绿化建设》相结合、以小流域为!单元进?行综合治理》的原:。。则恢复和建设—林,草植被?改善生态环境— 第二?十条 ? ,   ?开发绿化“四荒”】地谁:。治理、谁《开,发、谁?管护、谁受益—绿化面积《达到规定指》数要求的可》以开:展,多,种经:。营活动 第》二十一条《     纳入【绿,化,规划的“四荒”地必!须按规划进》行,绿化   对于【开发绿化进》度缓慢未达到合【同要求或者协议【规定:进度的应《当限期?治理绿化对于长【期违约不治理开发、!毁坏林草《植,被种植农《作物或者其他—掠,夺式开发《的以及?。违反合同或者改变】土地用途的》“四荒”地所有权】。人可解除合同或者协!议无偿收回使用权但!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!续 第五《章, 退耕还林还草 】第二:十二条  》 ,。  坡?度在:。二十:五度以上的、水土】流失严?重、耕作条》件差的山《旱地自然保护区、天!然林:区保护范围内的【耕地以?及高海拔地区—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!还林还草 第二十】三条 ?   ? 退耕还林还草应当!充分尊重《农,牧民:的意愿实《行“退耕还林(【草,)封山绿化个体【承包以粮代赈—”的方针采取全面】规划、?分,步实施、突出—重,点、:先易后难、先行【试点、稳《步推进的措施与【农,牧业结构调》整和地区经济发展】相结合发展特—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增!加农牧民《收入 第《二十四条  —   农牧》户已:承包耕地退耕—还林:还草的其承包经营权!不变 第二》十五条    【 退耕还林》还草:。。工程分别由林业【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组织《管理实行集体或者个!体承包 第》二,十六条 《 ,  : 县:级,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加》强,对退:耕还林还草工—作的组织领导和【监督凡列《入退:耕规划的《耕地应当退耕—;已退耕的土地【严禁复垦 第六【章, 绿化管护 第二】十,七条 ?    县级人民政!府根据实际需要【划定绿?化,管护责任区实行管】护,责任制巩固绿化【成果   绿—化责任区和承包【区由责任单位—或者承包人负—责管护?   乡(》镇)人民政》府、村?民委:员会可?制定本地《区绿化公约建立具】。体,可行的管护制度【 第二十八条  】。。   绿化区实行经!营管护责任制—推行管?护承包森林、草原等!绿,地管护?。责任人?应当强化林草的【抚育管护加》强绿地?病虫鼠害的防治 第!二,十九:条 :    严禁采【伐天然林《、防护林《、生态林等公益林确!因,自,然灾害等原因必【须采伐的应当报省林!业行政?主管部门批》准有关单《位应当限期补—。。植苗:木恢:复植被 第三十条】   ? , 县级人民政府根】据绿化工作》需要划定《绿化封育区设立【封育标志公布—封育范?围和封育期限—。落实封育措施 【  风沙危害地区、!水土流失严重地区、!严重:退,化草:地和退耕还》林还:草地应当进行—封育: 第三十一条   !  县级人民政府可!以根据当地生态环】境和:植被现状将水—。源涵养林《(草)区、小流【域治理区、封—山(滩)育草区和水!土流:失严重的《荒山荒?坡划定为《禁牧区并发布—。禁牧令? 第三十二条 【   ? 因施工造成植【被损毁的建设单位】应当在工程竣—工后一年《内,恢复植被或者缴纳植!被恢复费由当地人民!政府委托《的单:位实:施绿化 《第三十三条》    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应—当依法规范取土、采!砂、采石、采金、采!药等可能《破坏:植被的行为》 第七章 绿化保】障 第?三十四?条     绿化】资金坚持自筹为【主、政府扶持—的原则县级以上【人民政?府根据本行政—区域绿化《规划和年度绿—化,计划每年应当安排】一定数额的资金【用于绿化事业并保】证逐年有所增加同】时应当采《取措施?多渠道筹《集绿化资金引导【信贷资?金、社会资金—投向绿化开》发, 第三十《五,条  ?   各《级林业、畜牧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有计》划地:建立良种苗木和【草种生产基地保【证绿化需要   】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!组织、个《人从事良种苗木和草!种生产经营活动 】第三十六条   】  用?于绿化的苗》木、草?种经种子质量检验机!构和植物检疫—机,构检验、检》疫合格的方可供【应和销售   草种!经营者必须严格执】行中华人《民共和国种子—法和有关植物检疫的!法律、行《政法:规的:规定防止植物危【险,病、虫、《杂草及其他》有害:生物的?传播和蔓延》 第:三十七条     !各级林业《、畜牧?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绿化工作的技】术指导?大力推广应》用绿化技《术成果和实用—技术科学《配置树种、草种【提高造?林种草成活率—、保存率和》绿化质?量   鼓》励和组织科技—人员承揽《绿化工程项目创建绿!化科技示范点带动绿!化科技事业的发展】 第:三十八?条    》 各级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:应当加强《水资:源的开发和》合理配置保障绿化工!。作,。的,进行 第八章 【奖励与处罚》 第三十九条  】。   各《级人民政府每年应】当对:本行政?。区域绿化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】验,收、考核对绿—化,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!的单位和个人—给予表彰和奖励 】 第四十条》  : ,  :。不按本条例》的规:定制定绿化规—。划,或,。者未完成《绿化任务的由上【级,人民政府予》以通报?批评并追究》。主要领导和分管【领导的责《任 第四十》一,条     —违反本条例规定有】下列:。行为之一的由县【。级以上林业行—政主管?部门责?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!;,逾期未完《成的除责令补栽外】可以并处未完成造林!任务所需费用的一】至二倍的罚款;【。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?人员和?其他直接责任人【。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—或者处罚   【(一)连续两—年未完成造》林任:务的;   —(二)当年造林成活!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!;  ?。 ,(三)植《树造林?责任单位未按照【绿化要求《按时完成任》务的;   —(四)退《耕后又复耕的 【第四十二条   】 , 违:反本:条例: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分》别由县级林业、【。畜,牧,行政:主管部?门给予行政》处罚   》(一)无故》不履行?。植树义务《的责令?限期履行义务—超过期限《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!六十元以上一百【元以下的《罚款;   (【二)移动《或者毁坏《封育标志及设施的责!令恢复原状》。拒不恢复原状的【处以一千元以下罚】款;   (三)在!封育:区、:禁牧区?从事放牧活》动的每?次每羊单位处以三】元的罚款;  【 (四)在成林地】、幼林地、封山(滩!)育林(草)地【有取:土、采砂等行为【的按破坏面积每【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!款;   (五)】虚报:造,林面积、《退,。。耕还林还《草,面积骗取造》林经费和国家补【助粮款的除》追缴:。所得金额和补助粮】外并处以《骗,取经费和《补助粮?的一至三《倍罚款? 第四?十三:条     滥伐】、盗伐天然林—、防护林、》生态林等林木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森林《法实:施条例第《三十八条、第三【。十九条规定》给予处罚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 第四十四条—     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其所在行政】主,管部门或者同级行】政监察机关给予【行政处分;造成经】济损失的责令—赔偿损失;构成【。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—   (一)在绿】化工作中《利用职?权假公济私、—谋取私利、》失职、渎职的;  ! (二?)利用职权弄虚【作假虚报绿》化成绩?骗取:荣誉的;   (三!)克扣、截留或者】。。挪用、贪污》绿化补助款的 【第九章?。 附则 第四十五条!    《 本条例的具体应】用问题由《青海省人民》政府负责解》释, 第四?。十六条     】本条例自2001年!8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