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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绿化条—例 (2001【年6月1日青—海省第九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,第二十?四,次会议通《过,。 根据2《010年5》月27日青海省【第十一?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十五【次会议关于修改部】分地:方性:法规的决定第—一次修正 根据20!18:年3月30日青海省!第十三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?。务委员?会第二?次,。会议关于修改〈青海!省实施?〈中华人《民共和国节约能【源法〉办法〉等【十部地方性法规的】决定第二次修正【) 目录  — ,   ?第一章 总则  】 第二章 绿化规】。划  ? 第三章《 ,绿化责任   第四!章 “四荒》”地的绿化   】第五章? 退耕还林还草  !。 第六章 绿化【管护   第七章】 绿化保障  【 第八章 》奖励与处罚  【 第九章 附则 】  第一《。。章 总则 第一【条 :。 , ,。  为加快国土绿化!改善生态环境—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!。发展: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森林法等法律【。、,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省《实,。际制定本条例 第】二条  《   本条例所称】。的绿化是指在宜林】、宜草的区》域因地制宜》。地植:树,种草恢复和增加植】被,保,护林:。草资源改善》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!三,条  ? ,  凡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的单位和个人】必须遵守本条例 】第四:条     各【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!本行政区域的绿化】。工作建立健全—投资保?障,机制和科《技保障?。体系:制定:本行政区《域的绿化规划并组织!实施:   林业》(园林)《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绿化《的监督管理工作水】利,、,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!依照各自的职—责具体负责绿化【管理工作 》第五:条  ?。。 ,  绿化工作应当遵!循自然规律尊—重科学因地》制宜宜?林则林宜草则草实】行生物、工程相【结合的综合》措施封育《与植树种草并举突出!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!益 第六《条     各【。。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制,定发展绿化事业的优!惠政策组织单位和个!人大力开展植树、】种草;鼓励和—。引导各种《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!和,个人以各种形—。式进:行绿化?建,。设 第七条  【   ?各级:人民政府及广播、电!视、:报刊等新闻单—位应当大力宣传国】土绿化的重要—意义提?高全社会履行绿【化义务、保护和建设!生态环境的》自觉性 《第二章 绿化规划 !第八条   —  各?级林业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根据本—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!会同有?关部:门编制本《行政:区域的绿《。化规划绿《化规划应当纳—入同级?人民政府国民经【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】   城《市,绿化规?划由城市规划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会《同,城市林业(园林【),行政:主管部?门共同编制》。纳入城市总体—规划 第九》条     编制绿!。化规划应当》坚持:全面:规划、突出重—点、分?类指导、分步实【施的原则根据当地】气候资?源,、水土资源、地貌】地形以及城镇布局】等特点确定本行政】区域的绿化目标和措!施 第十》条     绿化】规划应当包》括天然?林(含灌木林)【保,护、退耕还林—还草、防护林建【设、自然保》护区建设、“四荒】”地治理、城—镇绿化、草原建设】、荒漠化防治等【内,容并与有关规划相】协调 第三章 绿】化责:任 第十一条 【    各》级人民政府》应当根据绿化—规划编制分地区、】分年度实《施计划并负》责组织实施确保绿】化目标的实现 第】十二条  》   绿化工程应当!按绿化规划设计方】案按设计方案组织施!工并严格遵守—技术规?程 第十三条  】  : 国有的宜林宜【草地由其《。使用单位或者个【人按绿化规划的要】求绿化?   ?铁路:、公路两侧、水库、!灌溉渠以《及水利设施管—理区的绿化由其【主管单位负》责   机关—。、团体、企》业事业单位、部队营!区,、车站?、机场?等单位?的绿化由各个—单位负责《   城镇的公共绿!地、风景林》地、防护绿地、公园!及街道绿化》带的绿化由城—市园林或者林业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— 第:十四:条     凡年满!十八周岁至》六十周?岁的男?性公民和年满十【八周岁至五》十五周岁的女性公】民,除,丧失劳?动能力者以外每人每!。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!。株未: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!可就近安排力所能及!的绿:。化劳动 《。第四章 “》四荒”地的绿化 】。。第,十,五条     县级!人民政府应当在【严格界定“四—荒”地?(包:括荒:山、荒?沟、荒丘、荒滩【下同)范围确定权属!后大:力组织开展开—发绿化   “【四荒”?地初:步,绿,化后根据其主导经营!项目由县级人民【政府及时《为经营者办理土地证!、林权证《、草原证等相应【的权属证明依—法监督管理 第【十六条   —  开发绿》化“四荒”地坚【持多:种方式并《举的原则根据—群众:意愿:和当地实际情—况实行?农牧户或者联合承包!、租赁?、拍卖使用》。权或者股份合—作等方式同时鼓【励和支持社会—单位:或者:个人参与 第十【七条:     》承包、租赁或—者,拍卖“四荒”地双方!当事人应《当依法签定合同或者!协议除?法律、法规规—定,外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不,得随意变更合同或】者协议内容、解【除合同或者协议【、收回“《四,荒”地?使用:权   “四荒”地!使用权?。。可以依?法继承、转让或【者转租还可》以抵押   国家建!设,征用已开发绿—化的“?四,荒”地时对》其绿化的成果应当】按有关规《。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!十八条   —  开?发“四荒”地进行绿!化建设的享受国【家有关优惠政策依照!先开发、后交—费的原则待》有收益后按》承包合同或者协【议,缴纳承包费和—土地:使用费 第十九条 !   ? 开发绿《化“四荒”地必须坚!持合理规划、治理开!发与绿化建设相【结合、以小流域为】单元进行《综合治理的原—则恢复和建设林草】植,被改善生态环境 】第二十条     !开发:。绿化“四荒”地【谁治理、谁》开发、谁管护—、谁:受益绿?化面积达到规—定指数要求的可【以开展多种经营活】动 第二十一条 】    《纳入绿化规》。划的“四荒”地【必须按规《划进行绿《化   对》于开发绿化》进度缓慢未达到合同!要求或者协议—规,定进:度的应当限期治理】绿化:对于长期违》约,不治理开发》、毁坏林草》植被种?植农作物或者其他】掠,夺,式开发的以及违【反合同或者改变【土地用途的“—四荒”地所有权人】。可,解除合同或者协议无!偿收:回使用权但必—须,依法办理有》关手续 第五—章 退耕还》林还草? 第二十二条 【 ,。 ,  :坡度在二十》五度以上的、水土流!失严重?。、耕作条件差的【山旱地自然保护区】、天然?。林,区保护范围内的【。耕地以及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!当逐步退耕还—林还:草 第二十三条【  :。   退耕还—林还草应《当充分尊《重农牧民的意—愿实行“退耕—。。还林(草)封—山绿:化个体承包以—粮代:赈”的方《针采取全《面规划、分》步,实施、突出》重点、先易后—难,、先行试《点、稳步推进—的措施与农牧业结】构调整和地区经济发!展相结合发展—特,色产业和新兴产【业增加农牧》民收入 第二—十四条   —  农牧户》。已承:包耕地退耕还—林还草的《其,承包经?营权不变 第—二十五条    】 退耕还林还草工】程分:别由林?。业,、畜牧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组—织管理实行集体或】者个体承包 第【二十六?条   《  :县级以上《。人,民政府?应当加强对退—耕还:林还草工作的—组织领导和监督凡】列入:退耕规划的耕地应】当,退耕;已《退耕的?土,地严:禁复垦 《第六章 绿》化管护 第二十七条!   ?  :县级人民政》府根据实际需—要划定绿化管护【责任区实行管护责任!制,巩固绿化成果—   绿化责任【区和承?。包区:。由,责,任单位?或,者承包人负责管护 ! , 乡:(镇)人民政府、】村民委员会可制定】本地区绿化公—约建立具体可行的】管护制度 》第二十八条    ! ,绿化区实行经营管护!责任制推行管—。护承包?森,林、:草原等绿地管护【。责任:人应当强化林草【的抚育管护加强【绿地:病,虫,鼠害的防治 第二十!九条  《   ?严禁采伐天然林【。、防护林、生态林】。等公:。益林确因自然灾害等!原因:必须采?伐的应?。当报省林《业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有关—单,位应当限期补植苗】木恢复植被 第三】十条:。     县级【人民政府根据绿化工!作需要划定绿化封】。育区:。设立封育标志公布】封育范围和》封育期?限落实封育措施【   风沙危害地区!、,水土流失严重地区、!严重退?化草地?。和退耕还林》还,草,地应当进行封—育 第三十》。一,条     县级】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!地生态环境和植【被现状将水源—涵养林(草)—区,、小流域治理—区、封山《(滩)?育草区和水土流失严!重的荒山荒坡划定】为禁牧区并发布【禁牧令? 第三十二条   !。  因施工》造成植被损毁的建设!单位应当《在工程竣《工后一年内恢—复植被或《者缴纳?植被:恢,。复费:由当地人民》政府委托的单—位实施绿化 —第三十三条 —    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依法规【范取土、采砂、采】石、采金、采药等可!。能破坏植被》的行为 《第七:章 绿化《保障 第三十四【条  ?   绿化》资,。金坚持自筹为—主、政府扶持的原则!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根》据本:行政:区,域绿化?规划和年度绿—化计划每年》应当安排一定数【额的资金用》于绿化事业》并保证?逐年有所增》。加同时应当采取【措施多渠道筹—集绿化?资金引导《。信贷资金、》。社会资金投向绿化开!。发 第三《十,五条     各级!林业、畜牧行政主管!部,门应当有计划地【。建,立良种苗《木和草?种生产基《地,保,证绿化需《要   《鼓励:和支持?各,种经济?组织、?个人从事良种苗木和!草种生产经营活动 !第三十六条   】  用于绿化的苗木!、草种经种子—质量检验机》构和植物检疫机构检!验、检疫合格的方】可供应和销》售   草种—经营者必《。须严格执行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种子法和有【。关,植物检疫《的法律、《行政法规的规定【防止植物危险—病、虫、《杂,。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!传播和蔓延 —第,三十七条     !各,级林业、畜牧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加强—对绿化工作的—。技术指导《大力推?。广应:用绿化技术成—果和实用技术科学】配置:树种、草种》提高造林种草成【活率、保存率和绿化!质量  《 鼓励和组》织科技人员承—揽绿化工程项目【创建绿?化,科技示范点带动绿】化科技事业的—发展 第三十—八条    — 各级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水资源的开发【和合理配置保障绿】化工作的进行 【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! 第三十九条 【    各级人民政!府每年应《当对本行政区域绿化!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!收、考?核对绿化工作中作出!突出贡献《的单:位和个人给予—。表彰:和奖励 第四十】条     不按本!条例的规《定制定绿化规划或者!未完成?绿,化任务的由》上级人?。民政府予《以通报批评》。并追究主要领导【和分管领导的责【。任 第四十一条  !   违反》本条例规定有—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:县级以上《林业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:令,限期完成造林任务】;逾期未完成的除责!。令补栽外可以—并,处未完成《造林任务所需费【。用的一至二倍—的罚款;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—员,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《法给予行政》处分:或者处罚《   (一)连续】两年:未完成造《林任务的《;,  : (二?)当年造林成活率未!达到规定要求的; !  (三)植—。树造林责任单位未】按照绿化要求按【时,完成任务的;  】 (:四)退耕后又复耕】的 第四《十二:条   《  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!。一的分别由县级【林业、畜牧行政主管!部,门给予行政处罚  ! (一?)无故不履行植树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】行,。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!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!以上一百元以下的】罚款;   (二】)移动或者毁坏封】育标志及设施—的责令恢复原—状拒不恢复原—状的处以一千元【以下罚款;  【 (:三)在封育区、禁】牧区从事放牧活【动,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!三元的罚款;—   (四)在成】林地、幼林地、封山!(滩)育林(草)】地有取土、采砂等行!为的:按破坏面积每平方】米处以五十元罚款】;   (五)虚报!造林:面积、退耕还—林还草面《。积骗取?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!。。粮款的除《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!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!和补助粮的一至【三倍:。罚款 ?第,四十三条    】 滥伐、盗伐—天然林、防护林【、生态林等林木的】依照中华人民—共,。和国森林法实施条】例第:三十:八条、第三》十九条规定给予处】。罚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,刑,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!     》国家:行政:机关工作人》员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其所在行政主管【部,门或者同《级行政监察机关【给予:行,政处分;《造成经济损失的【责令赔偿损失—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,追究刑事责任—。   (一)在绿化!工作:。中利用职权》假公济私、谋—取私利、失职、渎】。职的; 《 , (二)利用职权弄!虚作:假,虚报绿化成绩骗取】荣誉的;  — (三?)克扣、《截,留或者挪用、贪污】绿化:补助:款的 第九章 附则! ,第四十五条》     本条【例的:具体应用问》。题由青海省人民政】府负责解释 第【四十:六条 ?。。。  :  本条例自—2001年》8月1日起施—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