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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绿化条例 】(200《1年6月1日青海省!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《会第二?十四次会议通过【 根据20》10年5月27【日青海省第》十一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?十五次会议关于【修改部?分地方性法规的决】。定第一次修》正 根据20—18年3《月3:0日青?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!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次会议关于修改〈】青,海,省实施〈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节约能源法〉办法】。〉等十部地方—性法规的《决定第?二次修正)》 目录      !第一章? ,总则   》第二章? ,绿化规划 》  第三《章 绿化责》任   第四章【 “四荒”地—的绿化  》 第五?章 :退耕还?林还草   —第六章 绿化管【护   《第七章 绿化保障 !  第八章》 奖励与处》罚   第九章 】附则   第一章 !总则 第一条—  :   为加》快国土绿化改—善生态?环境促进经济—社会可持《续,发展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森林法等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条例【 第二?。。。条     本【条例所称的》绿化是指在宜—林、:宜草:的区域因地制—宜地植树种草恢复】和增加植被》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!态环:境的行?为 :第三条  》   凡在本省【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!个,人必须?遵守本条例》 第四?条     各级】人民政府《统一:领导本行政区域【。的绿化工作建—立健全投资保障【机,制和科技保》障体系?制定本行政区—域的:绿化规划并组—织实施?   林业(园林】)、畜牧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负责绿化的—监督管?理工作水利、—农业等行政主管【。部门依?照各自的《职,责具体负责绿化管】理工作? 第五条  —   绿化工作应】当遵循自然规律【尊重科?学因地制宜宜林则】林宜草则草实行【生物:、工程相结合—的综合措《施封育与植树种【草并举突出生—态效益兼顾经—济效益 第》六条  《   ?各级:人民政?府应当制定发展绿化!事业的优惠政—策组织单位和个人】大力开展植树—、种草;鼓励和引】导各种经济组织、社!。会组织和个人—以,各种形式进行绿【化,建设 ?第七条     各!级人民?政府及广播、电视、!报刊等新闻单位【应当大?力宣传国土》绿化的重要意义【提高全社会履—行绿化?义务、保《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!。自觉:性 第二《章 :绿化规划 》。第八条     】各,级林业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根据本省生态环境建!设规划会《同有关部门》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!化规划绿化规划【应当纳入同级人【民政府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计划—   城市绿—化规划由城市—。规,划行:政主管部《门会同城《市林业(园林—)行政主管部门共同!编,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! 第九条  —   编制》。绿化规划应》当坚持全面规—划、突出重点、分】类指导?、分步实《施的原则根据当【地气候资源》、水土资源、—地貌地?形以及城镇》布局等特点确定【本行政区域》的绿化目标和措施 ! 第十条    】 绿化规《划应当包括天然【林(含灌木林—)保护、退耕还【林还草、防护林建】设、自然保护区建设!、“四荒”地—治理、城镇绿化、】草原建设、荒漠化防!治等内容并与有关规!。划相协调 第三章 !绿化责任 第十【一条     各】。级人民政府应当【根,据绿化规划编制【分地:区、分年度实施计划!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!绿化目标的实现 】第,十二条 《  :。 , 绿化工程应当按绿!化规:划设计方《案按设计《方案组织施工—并严格遵《守技术规程》 第:十,三条  《  : 国有的宜林宜【草地由其使用—单位或?者个人按绿化—规划的要求绿—化   铁路、公】路两:侧、水库《、灌溉渠以及水利设!施管理区的绿—化由其主管》单位负责  — 机关、《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!、部:队营区、车站、机场!等单位的绿化由各个!单位负责 》  城镇的》公共:绿地、风景》林地、防护绿地【、公园及街道绿【化带的绿化由—城市园林或》者林业行政》主管部门负》责 第?十四条  》  : 凡年满十八—周岁至六十周岁的】男性: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!。至五十五周岁—的女性公民除—丧失:劳,动能:力,者以外每人每年应】义,务植树三《至五株未《满十八周岁的—青少年可就近安排力!所能及的《绿化劳动《 第四章《 “四荒”》地的绿化 第—十五条   —  :县级人民政府—应当在严格界定“四!荒”地(包括荒山】、荒沟、荒丘—、,荒,滩下同?)范围确定权属后】大力组织开展开发绿!化   “四荒【。”地初步绿化—后根据?其主导经营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!及时为经营者—办理土?地证、林权证、【草原证等《相应的?。权属证明依法—监督管理 第—十六:条 :    开发绿化“!四荒”地坚》。持多种方式并举的原!。则根据群众意—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实!行农:牧户或者联合承包、!租赁:。、拍卖使用权或【。者,股份合作等方式同时!鼓励和支持社会单】位或者?个人参与 第十七条!    《 承包、《租赁或者拍卖“【四荒:”地双方《当事人应当》依法签定合同或【者,协议除法律、法规】规定:外任何?单,。位和个?人不得随意变—更合同?或者:协议内容、解—除合同?或者协议、收回“】四荒”地使用权  ! ,。“四荒?”地使?用权:可以依法继承、转】让或者转租还可以】抵押:   国家建—设征用已《开发绿化《的“四荒”地时【对其绿化的成果【应当:按有关规定给予经】济补偿 第》十八条   —。  开发《“,四荒”地进行绿化】建设的享受国家【有关优惠政策依【照先开发、后交费的!原则待有收益后【按,承包合同或者协【议,缴纳承包费和—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!条  ?   开发》绿化“四《。荒”地?必须坚?持合理?规划、治理开发与】绿,化建设相结合、【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!综合治理的原则恢】复和:建设林草植被改【善生态环境 第二】十条  《  : ,开发绿化“四荒”】地谁治理、谁开发】、谁管护、》谁受益绿化》面积达到规定指数要!求的可以开展—。多种经?营活动? 第二?十一条  》。 ,  纳入绿化规【划的“四荒”—地必须按规划进【。行绿化   对于】开发绿?化进度缓慢未达【到合同要求或者协议!规定进度《的,应当限期治理绿【化对于长期违约不治!理开发、毁坏林【草植:被种植农作物或者其!他掠夺式开》发的以及违反合同或!。者改变?土地用途的“四荒】”地所有权人—可解除?合同或者协议无偿】收回使?用权但必须依法办】理有关手续 —第五章 退耕还【林还草 第二十二条!     坡度在二!。十五度以上的、水土!流失:严,重、耕作条》件,差的:山旱地自然》保护区、天然林【。区,保护范围内》的,耕地以?及高海拔地区—的耕地应当逐步【退耕还林还草— 第:二十三条《 ,    退耕还【林还草?应当充?分尊:重,农牧民的意》愿实行?“退耕还林(草【)封山?绿,化个:体承包以粮》代赈”的方针采【取全面规划、分步实!施、突?出重:点、先易《后难、先行试点【、,。稳步推进的措—。施与:。农牧:业结构?调整和地《区经济发展相结合发!展,特色产业和》新兴:产业增加《农牧民?收入 第二十四条】 ,    农牧户【已承包耕地退—。耕还林还草的其承包!。经营权不变 第二】十五条  》 ,  退耕还》林还草工程分别【由林业、畜》牧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:组织管理实行集体或!者个体承《包 第?二十六条    】。 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加强对【退,耕还:林还草工作的组织领!导和监督凡列入退】耕,规划的耕《地应当退耕》;已退耕的土地严】禁复垦 第六章 绿!化管护 第二十七】条 :    县级人民政!府根据实际需要【划定绿化管护—责任区实行》管护责任《制巩固绿化成果 】 , 绿:化,责任区和承包区由】责任单位或者—承包:人负责管护  【 乡(镇)》人,民政府、村民委员会!可制定本地区绿【化公:约建立具《体可行?。的管护制《度 第二《十八条  》   绿《。化,区实行经营管护责任!制推行?管护承包森林、草原!等绿地?管护责任人应—当强化林草的抚育管!护加:强绿地病虫鼠害的】防治 第《二十九?条     严禁采!伐天然林、防护林、!生态林等公益林确因!自然灾害等原因必须!。采伐:的应当报省林业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批准有关单位应当!限期:补植:苗木恢复植被 第三!十条  《   县级人民政】府根据绿化》工作需要《划定绿化《封育:区设立封育》标志公?布,封,育范围?和封育期限落实【封,育措施   风沙】危害:地区、水土》。流失严?重地区、《严重退化草地和【退耕还林还草地【应当进行封育— 第三十一条  】   ?县级人民《政府可?。以,根据当地生》态,环境和植《被现状将水源涵养】林(草)区、小流】。域治理区、封山(滩!。)育草区和水土【流,失严重的《。荒山荒?坡,划定:为禁牧区并发布【禁牧令 第》三十:二条     【因,施工造成植被损毁的!建设单?位应当?在工程竣工》后一年内恢复植被】或者缴纳植》被恢:复费由当地人民【。政府:委托的单位实施绿化!。 ,第三十?三条     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依法规范取—土、采砂、》采石、采金、采药等!可,能破坏植被的行为 !第七:章 绿化保障 【第三十四条    ! 绿化资金坚持自筹!为主、?政府扶持《的原则县级》以上人民《。政府根据本行政【区域:绿化规划和年—度绿化计划每年应】当,安排:一定数额的资金【用于绿化事业并保】证逐年有所增加同时!应当:采取措施多渠道筹】集绿:。化资金引导》信,贷资金?、社会资金投向绿】化开发 第三十五条!    《 各:。级林业、畜牧行政主!管部:门应当有计划—地建:立良种苗木和草【种生产基地保—证绿化需《要   鼓励—和支持各《种,经济组织、个—人从:事良种苗木和草种生!产经营活《动 第三十六条【    《 用于?绿,化的苗木、》草种:经种子质量检验【机构和植物》检疫机构检验、【检疫合?格的方可供应和【销,售,   草种经营【者必须严格》执行中华《人民共和《。国种:子法和有关植物检疫!的法律、行政法【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!。险病、虫、杂—草及其他《有害生物的》传播:和蔓:延 第三《。十,七条     各级!。。林业、畜《牧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对绿》化工作的技术指【导大力推广应用绿化!。技术成?果和实用《技术科学配》置树:种、草种提》高造林种草成—活率、保《存率和绿化质—。。量   鼓励和【组织科技人》。。员承揽绿化工—程项目创建绿化【科技示范《点带动绿化科—技事业的发展 【第三十八条    !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加强》。水资源的开发—和合:理配置保障绿化【工,。作的进?行 第八章 奖【励与处罚 第三十】九条    — ,各级:人民政府每年—应当对?本行政区《域绿化工作完成【情,况进行验收、考核】对,绿化工作中作—出突:出贡献的《单位和?个人给予表》彰和奖励 第四】。十条  《   不按本—条例的规《定制定绿化规划或】。。。者未完成绿化任【务的由?上级人民政府予以】。通报批评并追究【主要领导《和分管?领导的?责任 ?第,。四十一条《     违反本】条例规定《有下列?行为之?一的由县级以上【林业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!造林任务;逾期【未完成?的除责?令补栽外可以—并处未?完成造林任务—所需费用的一至二】倍,的罚款;对直—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?。其他直接责任—人,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。或者处罚 》  (一)连—续两年未《完成造?林任务的;   】(二:)当年造林成活率】未达到?规定:要,。求的;  》 ,(三)?植树造林责任单【位未按?。照绿:化要求按时完成【任务的;《   (四)—退耕后又《复耕的 《第四十二条   】  违?反本条例规定—有下列行为之—。一,的分别?由县级?林业、畜牧行政【主管部门给》予行:政处罚   (【。一,)无故不履》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!。期履行义《务超过?。期限仍不履》行的处以每人六十】元以上一百》元以下的罚》款;:   (二)—移动或者毁坏—封育标志及》设施的责令恢复原】状拒不?恢复原状《的处以?一,千元:以下罚款;》   (三)在封育!区,、禁牧区从》事放牧活动的每次】每,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!款;   (四【)在成?。林地、幼林地、封】山(滩)育林—(草)地有取—土、:采砂等行为》的按破?坏面积每平方米【处以五十元罚款; !  (?五)虚?报造林面积、退耕还!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!经费和国家补助粮】款,的除追?缴所得?金额和补《助粮外并处以骗【取经费和补》助粮的?一,至三倍罚款 第四】十三条   —  滥伐、盗伐【天然林、防》护林、生态》林等林木的依照【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森林》法,实,施条例第三十八【条、第三十》九条规定《给予处罚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!四条  《。   国《家行政机关工—作人员有《。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其所?在行政主管》部,。门,或者同级《行政监察机关给【予,行政:处分;造成经济损失!的责令赔偿损失;构!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  (一)!在绿化工作中—利用职权假公济私、!谋取私利、》失职:、渎职的《; :  :(,二)利用《职权弄?虚作假虚《报绿化成绩骗取【荣誉的;《   (三)克扣、!截留或者挪用—。、贪污绿化补—助款的 第九章【 附则 第四十五】条     本条例!的具体应《用问题由青海省人民!政府负责《解释 第四十六【条 :。   ? 本条例自2001!年8月1《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