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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?绿化条?例, (2001—年6月1《日青海省第九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】 ,根据201》0年5月27日青】海省第十一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十五次会【议关:于修改部分地—。方性法规的决—。定第:一次:修正 根据2—018?年3月30日青海】省第十三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次?会议关于修》改〈青海《省实施〈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节约能《源法〉办法〉等十部!地方性法规的决【定,第二:次,修正:) 目录     ! 第一章 总则 】  第二章 绿【化规划?   第三章 【绿化责任   第】四章 “四荒”【地的绿化   第五!章 退耕还林还草】   ?第六章 《绿化管护  — ,第七章 绿化保障】。   第《八,章 奖励与处罚【   第九章 附】则   第一章【 总则 第》一条     为加!快国土绿《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!经济社会《可持续发《展根: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】。等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条例》 第二条    】 本条例所称的【绿化:是指在宜林》、宜草的区域因地】制宜地植树种草恢】复和增加《植,被保护林草资源改】。。。善生态环境的行为】 第三条 》    《凡在本省《行政区域内》的单位和个》人必须遵《守本条例《 第四条《     各—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!本行政区《域的绿化工作建【立健全投资保障机制!和科技?保障体系制》定本行?政,区域的绿化规划【并组织实施 —  林业《。(园林?),、畜牧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绿化的监督管!理工:作水利、农业等行】政主管?部门依照各自—的职责具体负责【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!条  ?   绿化工作应】当遵循自然规—律尊重科学因地制】宜宜林则林宜草则】草实行生物、工程相!结合:的综合措施》封育:与植树种草》并,举,突出生态效益兼【顾经济效益 第【六条     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】制定发展绿》化事业的优惠政策】组织单位和个人【大力开展植树—、种:草;鼓?励和引导各种—经济组织、社会【组织:和个:人以各种形》式进行绿化》建设 ?第七条  》。   各级人民【政府及广播、电视】。。、报刊等新闻单位】应当大?力宣传国《土绿化的重要意【义提高全《社会履行绿化义务、!保护:和建设生《态环境的自觉性 】第二章 绿化规划 !第,八条  《。 ,  各级《林业: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生!态,环境建设规划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!行政:区域的绿化规划绿】化规划应当纳—入同级人民》政府国民《经济和社会发—展,计划   城—市绿化规《划由城?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城市林业【(园林)行政主管】部门共同编》制,纳,入城市?总体规划 第九【。条     编制绿!化规划应当坚持【全面规划、突出【。重点、分类指导、】分步实施《的原则根《据当地气候资源、】水土:资源、地貌》地形以及城镇布局】等特点确定本行【政区域?。的绿化目标和—措施 《第十条    【 ,。绿化:。规划应当包括天【然林(含《灌木林)保》护、退耕还林还草】、防护林建设、【自然保?护区:建设、“四荒”地治!理,、城镇?绿化、草原》建设、?荒漠化防治等—。内容并与《。有关规划相》协调 第三章 【绿化责任 第十一条!  :   ?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根据绿化】规划编制分》地区、分年》度实施?计划并负责组—织实:。施确保?绿化目标的实现 第!十二条?     》绿化工程应当按绿化!规划:设计方?案按:设计:。。方,案组织施工并严格遵!守,技术:规程: 第十三《条     —。国,有的宜林《宜,草地由其《。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!绿化规划的要求【绿化:   铁路》。、公路?两侧、?水库、灌溉渠以【。及水利设施管理区】的绿化由其主管单】位负责?  : 机关、团体、企】业事业单位、部【队营区、车站、【机,场等单位的绿化由】各个单?位负责   —城镇的公共绿地、】。风景林?地、防?护绿地、公园—及街道?。绿化带的绿化由【城市园林或》者,林业行政主》管,部门负责《 第:十四条  》  :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!六十周岁的男性公】民,和年满十八周岁至】五十五周岁的—女性公?民,。除丧:失劳动能力者以外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!三至五株未》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!可就近?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!劳动 第四》章 “四荒”地的】绿化 第十五条【  :   县级人民政】府应当在《严格界定“四荒”地!(包括荒山、荒沟】、荒丘、荒滩下【同):范围确定权属—后大:力组织开展开发绿化!  : “四荒”地—初步绿化后根据其主!。导经营?项目由县《级人民政府及时【为经营?者办理土地证—、林权证《、草原证等相应的权!属证明依法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!  :。   开发绿化【“四荒?”地坚持多》种方式并举的原【则根:据,。群众意?愿和当地实际情【况实行农牧户或者联!合承包、租赁—、拍卖使用权或者】股份合作等方式同时!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!或者个人《参与 第十七—。。条 :    承包、【租赁或者拍卖—“四荒”地双方当事!人应当依法签定合】同或:者协议除《法律、法规》规定外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随意】变更合?同或者协议内容、】解除合同或者协【议、收回“四荒”地!使用:权   “四荒”地!使,用权可?以依法继承、转【让或者转租还可以】。抵押   国家【建设:征用已?开,发,绿化的“四荒—”地时对其绿—化的成果应当按【有关规定《给予:经济补偿 第十八】条     开发“!四荒”地《进行绿化建设的【享受国家《有关优惠《政策依照先开发、】后交费的原》则待有?收益后?按承包合同或—者协议缴纳》承包:。费和土地使用费 】第十:九条    — 开发绿化“—。四荒”地必须坚【。持合理规划、治理开!发,。与绿化建《设相结合、》以小:流域为单元进行【综合治理的原则【恢复和建设》林草植被改善生【态环境 第二十【条,     开—发绿化“《四荒”地谁治理、】谁开:发、:谁管护、谁受益【绿化面积《达到规?定指数要求的可以】开展多种《经营活动 》第二十?一条:。  :  : 纳入绿化规划的】“四荒”地必须按规!。划进行绿化  【 对于开发绿—化,进度缓慢未达到合同!要求或者协议规【定进度?的应:当限期治理绿化对】于,。长期违约不治理【开发、毁坏林草【植被种植农》作物或者其他掠夺式!开发的?以及违反合》同或者改变土—。地用途的“四荒”地!所有权人《可解除合同或者协】议无偿收回》使用权但《必须:依法办理《有关手续 》第五章 退耕还【林,还草 第二》。十二条 《    坡度在二十!五度以上的》、水土流失严重【。、耕作条《件差的山《旱地自然《。保护区、天然林区保!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!高海拔地区的耕地】应当逐?步退:。耕还林还草 —。第二十?三条     退】耕还林还《草应当充分尊—重农:牧民的意愿实行“】退耕还林(》草):封,山,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!赈”的方《针采:取全面规划》。、分步?实,施、突出重》点、先易后难、先】行试:点、稳步推进的【措施与农牧业结构调!整和地区经济发展】相,结,合发展特色产业和新!。兴产业增加》农牧民收入 第二十!四条:  : ,  农牧户已承包】耕地退耕还》林还草?的其承?。包经营?权,。。不变 第二》十五条     】退耕还?林还草工程》分别由林业、畜牧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组】织管理?实行集体或者个体】承包 第二》十,六条    — 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应当加《。强对:退耕还林还》草工作?的组织领导和监督】。凡列:入退耕规划的耕地】应当退耕;已退耕的!土地严禁复垦 【第六章 绿化—管护 第二十七【条,     县级【人民:政府根据实际需要】划定绿?化管护责任区实行】管护:责任:。制巩固绿化》成果   绿—化,。责任区和承包—区由责任单位—或者承包《人,负责管护 》  乡(镇)人民政!府、村民《委员:会可制定本地区绿】化公约?建立具体可行的【管护制度 第二十】八条     绿】化区:实行经营管护责任制!推行:管护承包森林、草原!等绿地?管护责任人应当【强化林?草,的,。抚育:管护加?强绿:地病虫鼠《害的:防治 第二十九条 !    《严禁采伐《天然林、防护—林、生?态林等?公,益林确?因自然灾害等原因】必须采伐的应当【报省林?业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有:关单位应《当限期?补植苗木《恢复植被《 第三十条    ! 县级人民》政府根据绿化—工作:。。需,要划定绿化封育区】设立封育标志公布】封育范围和封育期限!落实封育《措施   》风,沙危害地区、水【土流:失严重地区》、严:重退:化草地和《退耕还林还草地应】当,进行封育《 第三十一》。条     —县级人?民,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】生,态环境和植被—现状将水源涵养林】(草)区、小—流域治理区、封【山(滩?)育草区和水土【流失严重的荒山荒】坡划定为禁牧区并发!布禁牧令 第三十二!条  ?  : 因施工造成植【被损毁的建》设单位?应当在工程竣工【后一年内恢复植【被或者缴纳植被【恢复费由当地人民政!。府委托?。的单:位实施绿化 第三】十三条   —  县?级以上人民》。政府应当依》法规范取土》、采砂、采石、【采金、采药等可能】破,。坏植被的行为 【第七:章 绿化保》障 第三十四条  !   ?绿化资金《坚持自筹为》主、政府扶持的【原则:县级:以,上人民政府》根据本?行政区域绿化规划和!年,度绿化?计划每年应当安排】一定数额的资—金,用于绿化事业并保证!逐年有所增》。加同时?。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!筹集绿?化资金引导信贷资】金、社会资金—投向:绿化开发《 第:三十五条《 ,    各级林【业、畜牧行政主【管,部,门应当有计划地建】立良种?苗木和草种》生产基地保》证绿化需要 —  鼓励和支持【各种经济组织、个人!从事良种苗木和【。。草种生产经》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!  :   用于绿化【。的苗木、草种—经,种子质量《检验机构和植—物检疫机构检验、】检疫合格的》方可供应和销售  ! 草种经营者必须严!格执行中华人—民共和国种子法和】有关植物《检疫的法律、行政】。法规的规定防—止植物危《险病、虫、》杂,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!传播:。和蔓:延 第三十七—条  ?   各级林业、畜!牧行:政主管部《门应当?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技!术指导?大力:推广应用绿化技【。术成果和实用—技,术科学配置树种【、草种提高造林种草!成活率?、,保存:率和绿化质》量   鼓励和组】织科技?人员承揽绿化工程项!目创建绿化科技【示,范点带动绿化科技事!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!。条     —各级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!的开发和合理配置保!障绿化工作的进【行 第八章 奖励】。与处罚 第三十九】条    》 各级?人民政府《每年:。应当对本行政—区域绿?。化工作完《成,情况进行验收、考】核对绿化工作中作出!突出贡献《的单:。位和个人给予—表彰和奖励 — ,第四十条     !不按本条例的—规定制定绿化—规划或者未完成【绿化任?务的由上《级人:民政: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!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!导的责任 第四十】。一条     违反!本条例?规定有下列行—为,之一的由县级以【上林业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完成】造林任?务;逾期未完成的】除责令补栽外可【以并处未完成—造林任务所需—费用的一至二倍【的罚款;对直接负】。责,的,主,管人员?和其:他直接?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行政处分或】者处罚? ,  (一)连续【。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!的;   (二)当!年造林成活率未【达到规定要求—的;  《 (:三)植?树造:林责任单位》未按:照绿化?要求按时《完成任?务的;   (四】)退耕?后又复?耕,。。。的 第四《十二条 《 , , 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分》别由县级林业、【畜牧行政《主管部门《给予行?。。政处罚   —(一)无故不履行】植树义?。。务的:责令限?期履行?义务超过期限—仍不履行的》处以每人六十元以】上一百元以下的罚】款;   (二【)移动或者毁坏封育!标志及?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!拒,不恢复原状的处【以一千?。元以下罚款;—   (三》)在封育区》、禁牧区从事放牧】活动的每次每—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!款;   (四)】在成林地、幼—林地、封山(—滩)育林(草)【。地有取土、采砂等行!为的:按破坏面《积每平方米处—以五十元罚款;  !。 (:五,)虚报造林面积、】退耕还林还草—面积骗取造林经【费和国家补助粮款】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!补助:粮外:。并处以骗取经—费,和补助粮的一至【三倍:罚款 第四十三【条     滥伐、!盗伐天然林、防护林!、生态林《。等林木?的依照中《华人民共《和,国森林?法实施条例第—三十八条、第三【十九条规定给予处】罚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第四十四—条  ?   ?国家行政《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由其所】在行政主管》部门或者《同级行?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!处分;造成经济【损失的责令赔—偿损失;构成—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, (一)《在绿化工作中利用】职权假公济》私、谋?取私利、失职、渎职!的; ?。  (二)》利用职权弄》虚作假虚报》绿化成绩骗取荣誉】的;   (三)克!扣、截留《。。。或者挪用《、贪:污绿化补助款—的 第九章 附【则 :第四十五条  【   本条例的【具体应?用,问题由青海》省人民政府》负责解释《 第四?十六条    【 本条例自200】。1年:8月:1日: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