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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绿《化条例 (20【01年6月1日【青,海省第?九,届,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?会,第二:十四次会议通过 】。根据2010—年5月?。27日青《海省:第十一届人》民代: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十五次会】议关于修改部分【地方性法《规的决定第》一次修正《 ,。根,据2018年3月3!0日青海省第十三】届人民代表大—。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!修改〈青海省实【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!节约能源法》〉办法〉等十部地方!性法规的《。决定:。第二:次修正?), 目录    【  :第一章 总则   !第二章 绿》化规划   第三章! 绿化责《任,。   第四》章 “四荒》。”地:的绿化   —第五章 退耕还林】。。还草   第—六章 ?绿化管?护   第》七章 绿化保障【   第八章— 奖励与处罚 【  第九章》 ,附则   第一章】 总:。则 :第一:条     为【加快国土《绿,化改善?生态环境促进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】展,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!律、法?规的规定结》。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条例 ?第二条    【 本条例所称的【绿化是指在宜林、宜!草,的区域因《地制宜地植树种草恢!复和增加植被—保护林草资源—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! 第三条    】 凡在?本,省行政区域》内的单?位和个人《必,须,。遵守本条例 第【四条 ?    各级人【民政府统一》领,导本:行政:区,域的绿化工作建立健!。全投资保《障机制和科技保障体!。系制定本行政区【域的绿化规划并【组织实?施   林业(园】林)、畜《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绿,化的监督管理—工作水?利、农业等行—政,主管部门依》照各自?的职责具体负责绿化!管理工作 》第五:条     绿【化,工作应当遵循自然】规,律尊重科《学因:地制宜宜林》则林宜草则》草,实行生物、工—程相结合的综—合措施封育与植树】种草:。并举突出生态—效益:兼顾经济效益 第六!条     各级】人民政府应当—制定发?展绿:化事业的优》惠政策组织单位和个!人大:。力开展植《树、种草《;鼓励和引导各【种经济组织、—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!种形式进行绿化【建设 ?第七条   —  各级人民政府及!广,播、电视、报刊等】新闻单位应当—大力宣传国土绿【化的重要意》义提高全社》会履:行绿化义务、保【护和建设生态—环境的自觉性 第】二章: 绿:化规划? 第:八条     各级!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根据本省生—态环境建设》规划会?同,。有关:部门:编制本行政》区,。域的绿化规划绿化】规划应当纳入同级】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!社会:发展计划   城】市绿化?规划:由城市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城市林业(【园林)行政主—管部:门共:同,编,制纳入城《市总体规划 第九】条,     编制绿化!规划应当坚持全面】。规,划、突出重点、【分类指导、分步【实施的?原则:。根据当地气》候资源、水土资源、!地貌地形以及城镇布!局等特点确定—。本行政区域的—绿化目标《和措施 第—十条  《   绿化规划应】当包括天《。然林(含灌木林)保!。。护、退耕《还林:还草:、防护林《建设:、自:然保护区建设、“四!荒”地治理》、城镇?。绿化、草原建—设、荒?漠化防治等内容并与!有关规划相协—。调, 第三章 绿化责】任 第十一》条 :    各级—人民政?府应当根据绿化规】划,编制分地区、—分年度实施计—划并负责组织实【施确保绿《化目标的实现 【第十二条 》    《。。绿化工程应当按【。绿化规划设计—方案按设计》方案组织《施工并严格遵守技术!。规程 第十三条 】    国》有的宜?林宜草地由》其使用单位》或者个?人按:绿化规划的》。要求绿?化   铁路—、公路两侧》、水库、灌》溉渠以及水利—设施管?理区的绿化由其【主管单位负》。责   机关—、团体、企业事业】单位、部《队营区、车站、【机场:等单位的绿化由各个!单位负责   城镇!的公共绿地、风景林!地、防护绿》地、公园及》街道绿化带的绿化由!城市园林或者林业行!政主管部门》负责 第十四条【     凡年满十!八周岁至《六十周岁《。的男性公民和年满十!八周岁?至五十五周》岁的:女性公?民除:丧失劳动《能力者?以外每人每年应义务!植树三至五株未满】十八周岁的》青少年可《就近安?排力:。所能及的《绿化劳动 第四【章, “四荒”地—。的绿:化 第?十五条  》   县级》人民政府应当在严】格界定“四荒—”地(包括》。荒山、荒沟、荒【丘、荒滩下同)范围!确定权属后》。大,力组织?开展开发绿化 【  :“四荒”《地初步绿《化后根据《其,主导经?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!。。府及时为《经,营,者办理土地证—、林权证、草原证等!相,应的权属证明依法监!督管理 第十六条】     开发绿】化“四荒《”地坚持多种方【式并举的原》则根据群众意愿【。和当地?实际情况实行—农牧户或者联—合承包、《租赁、拍卖使—用权或者股份合作等!方式同?时鼓励和支》持社:。会单位或者》个人参与 第十七】条     承包、!租赁或?者拍卖“四荒—”地双方《当事人应当依—法签定?合同或?者协议除《法,律、法规规定—外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!更,合同或者协》议内容、解除合同或!者协议、收回“【四荒:”地使用权  【 “四荒”》地,使用权可以》依法继承《。、转让或者转租还】可以抵押 》  国家建设征用已!开发:。绿化的“四荒”【地时对其绿化的成】果应当按有关规定】给,。。予经:济补偿 第十—八,条  ?   开发“四【荒”地进《行绿:化建:设的享受国家有关】优惠政策依照—先,开发、后交费的【原则待?。。有收益后按》承包:合同或者协》议缴纳承包》费和土地《使用:费 第十《九条:     开发绿】化“四荒”地必须坚!持合理规划、治【理,开发:与绿化建设相结【合、:以小流域为单元进】行综合?治理的原则恢复和】。建设林?草植:被改善生态环—境 第二十条  】   开发绿化“四!。荒”地谁治理、谁】开发、?谁管护、谁》受益绿?化面积达到规—定指数要求的可【以开展多种经—营活:。动 :第二十一条 —   ? 纳入绿化》规划的“四荒—”地必须按规划进】行绿化   对【于开发绿《化进:度缓慢未《。达到合?。同要求或者》协议规定进度—的应当限期治理绿】化对于长期违约不】治理开发、毁坏林草!植被:种植农作物或者【其他掠夺式开发【的以及违反合同或者!改变土?地用途的“四—荒”地所《有权人可解》除合同或者协议无偿!收回使用权但必须依!法办理有关手续 】第五:章, ,退耕还林还草 第】二十:二条  《   坡度在—二十五度以》上的、水土流失【严,重、:耕作条件差的—山旱地自然保护区】、天然?林区保护《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!海拔地区的耕地【应当逐步退耕还林】还草 第二十三【条     退耕还!林还草应当》充分尊重农牧民的】意愿实行“退耕还】林(草?)封山绿化》个体:承包以?粮代:赈”的方针采—取,全,面规划、分步实施】、突出重点、先【易后难、先》。行试:点、稳步推进的措施!与农牧业《结构调整和地区经】。济发展相结合发展特!色产业?。和新兴产业增加【。。农牧民收入 第二十!四条   》  农牧户已承包耕!地退耕还林还—草的其承包经—营权不变 第二【十,五条     退耕!还林还?草工程分《别由林?业、畜牧行政主【管部门?负责组织管理实行集!体,或者个体《承包 第二十六条】     县—。级以上?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对退耕?还林还?草,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!督凡列?入退耕规划的耕地应!当退耕;已退耕【。的,土地严禁复垦 第】。六章 ?绿化管护《 第:二十七条   【  :。县级人民《政府根?据实际需要划—定绿化管护责任区】实,行管护责任制—巩固绿化成果   !绿,。化责任区和承包区】由责任单位或者承】包人负责《管护   》乡(镇?)人民政府、—村民委员会可—制定:本地区绿化公—约,建立具体可行的【管护制度 第—二十八?条     绿【化区实行《经营管护责任制推行!管,护承包森林》、草:原等绿地《管护责任人应当强化!林草的抚育管—护加强?绿,地病虫鼠害的防治】 第:二十九条   【  严禁采伐天【。然,林、防护林、生【态林:等公益林确因自然】灾害等?原,因必须采伐的应当】报省林业行》政主管部门批—准有关单位》应当限?期补植苗木恢—复植:被 第三十条—     》县级人民《政府根?据,绿化工作需要—划,定绿化封育区设立】封育标志公布封育范!。围和封育期限—落实封育措施 【 , ,风沙危害地》区、水?土流失严重地区【。、严重退化草地和退!耕还林还草地应当】进行:封育 第《三十一条《     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】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!植被现状将水—源涵养林(草—)区、小《流域治理区》。、封山(滩)育草】区和水土流失严【重的荒山荒坡划【。定为禁牧区并发布】禁牧令 第三—十二条  》 ,。  因施工造—成,植,被损毁的建设单【位应当在工》程,竣工:后一年内恢复植被或!者缴纳?植被:恢复费由当地人民政!府委托的《单位实?施绿化 第三十【三条     县级!以,上,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!范取土、《采,砂、采石、采金、采!药等可能《破坏植被《的行为 《第七章 绿化保障 !第三十四条   】  绿化资金坚持自!筹为主?、,政府扶持的原—则县级以上人—民,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!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!计划:每,年应当?安排一定数额的【。资金用于绿化事【业并保证逐年有【所增加同时应当【采取措?施,多渠道筹集绿—化资金引导信—贷资金、《。社会资金投向绿【化开发 第三十五】条     各【级林业、畜牧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!划,地,建立良种苗木—和草种生产基地【保证绿化需要 【  鼓励和支持【各,种经济组织、个人】从事良种苗木和【草种生产经营—活动 第三》十六条    【 用于绿化》的苗木、《草种经种子》质量检验机构和植】物检疫机构检验、】检疫合?格的方可供应和销售!   草种经—营者必?须严:格,执行:中华人民共和国种】子法和?有关植?物检疫的法律、行】政法规的规定—防止植?物危险病、虫、杂草!及其他有害生物的】传,播和蔓延 第三十七!条     各【级,林业、畜《牧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!工作:的技术指导》大力推广应用绿化技!术成果和实用技术科!学配置树种、草【种提高造林》种草成活率、保存】率,和绿化质量   鼓!励和组织科》技人员承揽绿化工程!项目创建绿化科技示!范点带?动绿化科技事业的】发展 ?第三十八条 —    各级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水资源?的开发和合理配置】保障绿化《工作的进《行 :第,八章 奖《励与处罚 第—三十九条   【  各级人民—政府每年应》当对本行政区—域绿化?工作完?成情:况进行?验收、考核对—绿,化工作?中作出?突出贡献《的单位和个人给【予表彰和奖励 第!四十:条  ?   ?不按本条例的规【定制定?绿化规划或者—。未完成绿化任务【的由: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!报,批,评并追究主要—领导和分管》领导的责任 第四】十一:条     违【反本条例规》。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:县级以上林》业行:政,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完成造—林任务;逾期未完成!的,除责:令补:栽外可以并》处未完成造》林任务所需费—用的一至二倍的罚款!;对: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《。。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处分或】者处罚?   (一)连【续,两,年未完成造林—任务的;   (】二)当年造林成活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】的;   》(三)植树造林【责任单位《未按照绿化要求按】时完成任务的;【   (四)—。退耕:后,又复耕的 第四【十二条   —  违反本条例规定!有下列行《。为之一的《分别由县级林—业、畜牧行》政主管部门给予【行政处?罚   (一)无】故不履?行植树?义务的责《。令,限期履?行义:务超过期限》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!六十元?。。以上一?百元以下《的罚款;  — (二)移动或【。者毁坏封育标志【及,设施的责令》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!状的处以一千—元以下?罚款;?   ?(三)在封育区【、禁牧区《从事:放牧活?动的每次《每羊单位处以—三元的罚款;  】 (四)在》成林地、幼林地、封!山(滩)《育林:(草)?地有取?土、采砂等行—为的按破《坏面积每《平方米处以》五十:元罚款;   【(五)虚报造—林面积、退》耕还林还草》。面积骗?取造林经费和—国家补助粮》款的除追缴所得【金额和补助》粮外并处以骗取【经费和补助粮的一】至三倍罚款 —第四十三条    !。 滥伐、盗伐—天然林、《防护林、生态林等】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:国森林法实》施条例第三十八【条,、第三十九》条规定?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?责任 第四十—四,条     国【家,行政机关《工作人员《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其所在—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,同级行政《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;造成经济—损失的责令赔偿损】失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:刑事责任   (】一,)在绿化工作中利】用职权?假公:济私、谋取私利【、失:职、渎职的》;   (》二)利?用职权弄虚作假【。虚报绿化《。成绩:。骗取荣誉的;   !(三:)克扣、截留或者挪!用、贪污绿化—补助款的 第九章】 附则 第四—十五条 《 ,   ?本条例?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!海省:人民政府《。负责解释 》第四十六条 —    本条例【自2001年8月1!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