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青海省绿化》条,例
(20》01年6月1日【青海省第九届人【民,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》第二十?四次会议通过— 根据2010【年5月27日青【海省第十一》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—员,会,第十:五次会议关于—修改部分地方性【法,。规,的决定第一次修【正 根据201【。8年3月30—日,青海省第十三届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【。二次会议关》于修:改〈青海省》实施〈?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!。。能,源法〉办法》〉,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!决定第二次修正)
!目录
—。 :。第一章 总》则
第二章【 ,绿化规?划
? 第:三章 绿化责任
】 第四章》 “四荒”地的绿化!
第五章 退】耕还林还草
第!六章 绿化管—护
第》七章 ?绿化保障
【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!
第九章 附则!
第一章— 总:则
第?一条
为加!快国:土,绿,化,改善生态《环,。。境,。促进经济社会—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森林法等法—律,、法:规的规?定结合本省实—际制:定本条?。例
第二《条,。
? 本条例所—称,的绿化?是指在宜林、宜草的!。。区域因地制宜地植】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!。被保:护林草资源》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!
,第三条
凡!。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的单位《和个人必须遵守本】条例
第四条 】
?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!导本行政区域的绿】化工作建立健全【投资保障机》制和科技保障—体系制定本》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!并组织实施
林!业(园林)、畜牧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绿】化的监督管理工作】。。水利、农业等行政】主管部门依照各自】的职责具体负责绿化!管理工作
第—五,。。条
绿【化工作应当遵循【自然规律尊》重科学?因地制宜宜》林则:林宜:草则草实行生物【、,工程相结合的—综合措施封育—与植树种草》并举:突出生态效益兼【顾经济效《益
第六条 【
各《级人民政府应当制】定发展?绿化事业的》。优惠政策组织单位和!。个人:大力开展《植树、种《草;鼓励和引导各种!经济组?。。。织、社?会组织和个人以【各种形式进行绿化】建设
第七》条,
? 各级《。人民政?府及广?播、:电视、报刊等新【闻单位?应,当大:力宣传国土绿化【的重要?意义提?高,全社会履行》绿化义务、保护和】建设生态环境的【自觉性
第》二章 绿化规划
第!八条
各】级林业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根据本省生态环】。境建设?规划会同有关部门】编制本行政区域【的,绿化规划绿》化规划?应当纳入同级人民】政府国民《经济:和社会?发展计划《。
城市绿化【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!主,管部门会同城市林】业(:园林)行政主管【。部门:共同编制纳入城【市总体规划》
第九条
!编制绿化规划应当坚!持全面规划》、,突出重点、》分,类指导、分步实施】的原则根据当地【气候资?。源、水土资》源、地貌地形以及城!镇布局等特点确定本!行政区域《的绿化目《标和措施
—第十条
【 绿化规划应当包】括天然?林(:。。含灌木林)保护【、退耕还林》还,草、防护林建设、】自然保护《。区建设、“四—。荒”:地治理、城镇—绿化、?草原建设、荒漠化】防治等内容并与有关!规划相协调
第【三章 绿化》责任
?第十一条
】 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根据绿》化规划编制》分地区、分年度实施!计划并?负责组织《实施确保绿化目【标的实现
第十二条!
绿化【工程应?当按绿化规》划设计方案按设计方!案,组织施工并严格遵】守技术规《程
第十三》条
国有】的,。。宜林宜草地由—其使用单位或者【个人按绿化规划的】。要求绿?化
铁路、【公路两侧、水库、】灌溉渠以及水—利,设施管理《区的绿化由其主【。管单位?。负责
机—关、团体、企业【事业单位、》部,队营区?。、车站?、机场等单位的绿】化由各个单位—负责
城镇【。。。的公共绿地、风景】林地、防护绿地、公!园及:街,道绿化带的绿—化由城市园》林或者?林,。业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
第《十四条 》
凡年满—十八周岁至》六,十周岁的男性公【民和:年满十八周岁—至五十五《周岁的女性公—民,除,丧失劳动能力者【以外每人每年应义务!植树三至五株未【满十八周岁的青少】年可就近安排力所能!及的绿化劳动
【第四章 “四荒【。。。”地的?绿化
第十五条【。
县级【人民政府应当在严】格界定?“,四荒”地(》。包括荒山、荒沟、】荒丘、荒滩下—同)范围确定权属后!。大力组织开》展开发绿化
【 “四荒《”,。地初步绿《。化后根据其》主导经营《项目由县级人民政】府及时为经营—者,办理土?地证、?林权证、草原证【等相应的权》属证明依法》监督管?理
第十六条
! 开发绿化“【四荒”地《坚持:多种方式并举的原则!根据群众意》愿和当地《实际情况实行农牧户!或者联合承包、租】赁、拍卖使》用权或者股份合作等!方式同时鼓》励和:支持社会单》位或者个人参与
】第十七条
】 ,。承包、租《赁或者拍卖》“四荒”地双方【当事人应当》。依法签定《合同或者协议除法律!、法规规定外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不得随》意变更合同》或者协议内容、解除!合同或?。者协议、《收回“四荒》”地使用权
— :“四荒”地使—用权:可以依法继承、转】让或者转租还可以抵!押
国家建【设,征用已开发绿—化的“四荒》”地时对其绿—化的成果应当按有】关规定给予经—济,补偿
?第十八条《 :
开发“—。。四荒”地进行—绿化建设《的享受国家有—关优惠政策依照先开!发、后?。交,费的原则待有收益】后按承?包合同或者协议缴】纳承:包费和土地使用费】。
第十九条 【
开发绿化“】四荒”地必》须坚:持合理规划、治理】开发:与绿化建《设相结合、以小【流域为单元》进行综合治理的原则!恢复和建设》林草植被改善生【。态环:境
:第,二,十条
【开发绿化“四—荒”地谁治理、谁开!发、谁管《护、谁受益绿化面积!达到:规定指数要》求的可以开展—多种经营活动
第二!十一条
【 纳入绿化规划的】“四荒”地必须按规!划进行绿化
】对于开发绿化进【度缓慢?未达到合同要求【或者协议规定进度】的应当限期治理绿】化对:于长期违约不治【理开:发、毁?坏林草植《被种植农作》物或:。者其他掠《夺,式开:发的以?及违反合同或者改】变土地用途的“四荒!”地所有权人可【解除:合,同或者协议》无偿收回使用权但必!须依法办理》有关手续
第五章】 退耕还林还—。草
第二十》二条
坡度!在二十五度》以上的、水土—流失严重、耕作条】件差的山旱地自【然保:护区:。、,天然林?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!以及高?海拔地区的耕地应】当逐步退《耕还:林还草?
第:二十三条
】 退耕还林还草【应当充?分尊重农《牧民的意愿实—行“退耕还林(草】)封山绿化个体承包!以粮:代赈”的方》针采取全面规—划、分步实施、【突出重点、先易【后难:。、先行试点、—稳步推进的措施【与农牧业结构—调整和?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!发展特色产业和新兴!产业增?加农牧?民收:入
第二十四条 !
, , 农牧户已》承包耕地退耕还林还!草的其?承包经?营权不变
第—二十五?条
—退耕:。还林还草工程分别】由林业、畜牧—行,政主管?部门负责组织—管理实行集体或【者个体承包
—第,二十六条 》
《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!强对退?耕还林?还草工作的组—织,。领导和?监督凡列《入退耕规划的耕地】应当退耕《;已退耕《的土地严《禁复:垦
第六《章 绿?化管护
第二十七条!
县级人】民,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!定绿化管《护,责任区实行管护责任!。制巩固绿化成果【。
绿化》。责任:区和:承包区由责任单【位或:者承包人负责—管护
《 乡(镇)人民政府!、村:民委:员会可制定本—地区绿化公约建【立具:体可行的管护—制度
第二十八条 !
: 绿化《区实行经营》管护责任《制推:行管护承包森林、】草原等绿地管护责】任人:应当强化林草的【抚育管护加强绿【地病虫鼠害的防治
!第二十九条 —。。
严禁采伐天!然林:、防护林、》生态林等公》益林确因自然—。。灾,害,等,原因必须采伐的应】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!部门:批准:有,关单位?应,当限期补植苗木恢复!植被
?第三十条《
县级人民!政府根据绿》化工作需《要划定?绿化封育区设立封】育标志公布封—育,范围和封育期限落实!封育措施《。
?。风沙危害《地区、水土流失严重!地区:、严重退化草地和退!。耕,还林还草地》应当进行封》育
第三十一条 !。
: 县级?人民政府可》以根:据当地生态环—境和植被现状—将,水源涵?养林(草)》区、小流域治理区、!封山:(滩)育草区—和,水土流?失严重的荒山荒坡】划定:为禁牧区并发布【禁牧令
第三十二条!
因施工】。造成植被损毁的【建,设单位应当在工程】竣工后一年内恢复】植被或者缴》纳植被?。恢,复费由?。当地人民《政府委托的单位【实施绿化
》第三十三条
】 :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依法》。规范取土、》采砂、采石、采金】。、采药等《可能破?坏植被的行为
【第七章 绿化保障】
第三十四条 【
绿化资金】。坚持自筹为主、【政府扶?持的原则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根据本行政区域绿】化规划?和,年度绿化《计划每年应当安【排一定数额的—资金:用于绿化事业—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!。同时应当《采取措施多》渠道筹集绿》化,资金:引,导信贷资金、社会】资金投向《绿,化开发
第三十五】条 ?
: 各级林业、—畜牧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有》。计划地建立良种【苗木和草种》生,产,基地保证绿》化需要
—鼓励和支持各种【。经济组织、个—人从事良种》。苗木和草种》生产经营活动
第三!十六条
用!于绿化的苗木、草】种经种子质量检验机!构和植物检疫机构】。检验、检疫合格的方!可供应和销售
】 草:种经营者必须—严格执行中》华人民共和国种【子法:和有:关植:物检疫的法律、【行政法?规的规定防止—植物危险病、虫【、杂草及其》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!蔓延
第三十—七条
各】级林业、畜牧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加强对绿化】工作的技术》指导大力推广应用】绿化技术成果和【实用技术《科学配置《树种、草种提—。高造:林种草成活》率、:。保存率和《绿化质?量
鼓》励和组织科技—人员承揽绿化—工程项目创建绿化】。科技示范点带动绿化!科技事?业的发展
第三十】八条:
《。 各级水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应当加强水】资源的开发》和合理配置》保障绿?。。化工作的《进行
第八章 奖励!与处罚
第》三,十,九条
【各级:人民政府每年应当】对本行政区域绿【。化工作完成情况【。进行验收、考核【对绿化工作中作出】突出:贡,献的单位和个人给】予表彰?和奖励
第四十】条
不按】本条例的规定制【。。定绿:化规划?或者未完成绿化【任务的由上级—人民政府《予以通报批评并追】究主要领《导和分管领导—的,责,任
第四十一条 !
违反本条例规!定有下?。列行为之一》的由县级以》。上林业行政主管部】门,责令限期完成—造林任务;逾期未】完成的除《责令补?栽外:可以并处未完成造】林任务所需费用的】一至二倍的罚款【;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:人员和其《他直:接责任?人员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!处罚:
(一)连【续两年?未,完成造林任务的;】。
: (二?)当年造林》成活率未达到规定】要求的;
【(三)植树造林责】任单位未按照绿化】。要求:按时完成任务的【;
(四)【退耕后又复耕的
第!四十二条 —
违《反,本条例规定有下列】。行为之一《的分别由县级林业】、畜牧行政》。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?罚
(一)【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!的责令限期履—行义务超过期—限仍不履《行的处以每人六十】元以上一百元以【下,的罚款;
(二!。。)移动?或者毁坏《封育标志及设施的】责令恢复原》状拒不恢复》原状的处以一千元以!。下罚款;
【(三)在封》育区、禁牧》区从事放牧活—动的:每次每羊单位—处以三元的罚款;
! (四)在成【林地、幼《林地、封山(滩【)育林(草)地有取!土、:采砂: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!每平方米处以—五十元罚款;
!(五)虚报造林面】积、退耕还林还草面!。积骗:取造林?经,费和国家《补助粮款的除—追缴所得金额和补】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!费和补助粮》。的一至三倍罚—款
第四十三条 !
滥《伐、盗伐天然林、】防护林、生态林等】林木的依照》中华人?民,共和国森林法实施】。条例第三十八条【、第三十九条规定给!予处罚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《。
,第四十四条 —
国家行【。政机关工作人员【有下列行为》。之一的由其所—在行政主《管部门或者同—级行政监察机—关给予行政》。处分;造成经济损】失的责令赔偿损失】;构: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。责任
《 (:一,)在绿?化工作中利用—职权假公济》私、谋取《。私利、失职、渎【职,的,;
(二—)利用职权弄虚【作假虚报绿化成【绩骗取荣《誉的;
《 , ,(三)克《扣、:截,留或者挪用、贪污】绿化补助款的
第】九章 ?附,则
第四十五条 !
本条例的具】体,。应用:问题由青《海省人民政府负责】解释
第四十六【条
》 本条例自2001!年8月1日起施【。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