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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绿化条例【 (2?。。001?年6月?1日:青海省第九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。务委员会第二十四】次会议通过 根【。据,2010年5月【27日青《。海,省第十一《届人民代《。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!五次会?议关于修改部分地】方性法规的决—定第一次修正 【根据2018年【3月:30日青海省第十三!届,人民代表《。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次会议关于【修改:〈青海省实施〈中华!人民:共和国节《。约能源法〉》办法〉等十部—。。地方性法规》。的决定第二次—修正) 目录 【 ,    《第一章? 总则   —第二章 绿化规【划 :  第三章 绿【化责任   —第四章? “四荒”地的【绿化:   第五章 【退耕还林还》草   《第六章? 绿化管护   第!七章 绿化保障  ! 第八章《 奖励与处罚—   ?第九章? 附则 《  第一《章 总则 第一条】     为加【快国土?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!进经济社《。会可持续发展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森林法等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。实际制定本条—例 第二条   】  本条例》所称的绿化》是指在宜林、宜【草的区域因地制宜】。地,植树种草恢复和增】加植:。被保护林草资源【改善生态《。环境:的,行,为, 第三条《   ?  凡?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!须遵守本条》例 第四条   】  各?级人:民政:府统一领导》本行政区《。域的绿化《工作建立健全投【资保障机制》和科技保障体系制】定本行政区》域的绿?化规划并《组织实施   【林业(园林)、畜】牧行:政主:管部门负责》绿化:的监督管理工作【。水利、农业等行政】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!职,责具体负责绿化管理!工作 第五条 【    绿化—工作应?当遵循自然规—律尊重科学因地【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!草实行生物、工程】。相结合的综合—措施封?育与植树种草—并举突出生态效【益兼顾经济》效益 第《六,条    》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制,定发展绿化事业【的优惠政策组织【单位和个人大力【开展植树《、种草;鼓励—和,。。引导各种经济组【织、社会组织和【个人以各种形式进】行绿化建《设 :第,七条    — 各级人民政府【及广播、《电,视,、报刊等新闻单【位应当大力宣传国】土绿化的重要—意义提?高全社会履行绿【化义务?、,保护和建设》生态环境的自—觉,。性 :。第二章 绿化规划 !第八条    【 各级?林,。业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本省《生态环境建设—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!制,本行:政区域的绿化规【划绿化规划应当纳入!同级人?民政府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!  城市绿化—规划由城市规划【行政主?管部门会同城市林业!(,园林)?行,政主管?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!。市总体规《划 第九条》    《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!坚持全面规划—、突出重点》、分类指导、分步】实施的原《则根据当《地气候资源、水【土资源、《地貌地形以及城【镇布:局等特点《确定本行政区—域,的绿化目标和措施 ! 第十条 》 ,。   绿《化规划应当包括【天然林(含灌木林)!保护、退耕还林【还草、防《护林:建设、自然保护区】。建设、“四荒”地】治理、城《镇绿:化、草原建设、荒】。漠,化防:治等内容并与有关】规划:相协调 第三章 绿!化责任 《第十一条   【  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根据绿《化规划编制分地区】、分年度实施计划】并负责组织》实施确保绿化目标的!实现 第十》二条     绿化!工程:。应当按绿《化规划设计》方,案按设计方案组织施!工并严格遵守—技术规程 第—十三条   —  国有的宜—林宜草地《由其使用《单位或者个人—按绿化规划的要【求绿化   —。铁路、公《路两侧、水》库、灌溉渠以—。及,水利设施管理区【的绿化由其主管单】位负责   机关、!。团体、企《。业事业单位、部队营!区、车站、机场等单!。位的:绿化由各个》单位负责   【城镇的公共绿地、】风景林地、防护【绿地、公园及街【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!市园林或者林业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负,责 第十四》条     —凡年:满十八周岁》至六十周岁》。。的,男性公民和年满【十八周岁至五十【五周岁?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!动能力?者以外每《人每年应义务植树】三至五株未》满,十八周岁《的青少年《可就近安排力所【能及的绿化劳动 】第四章 “四—荒”地的绿化 【第十五条  —   县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严!格界定“四荒—”地(包括荒山【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!下同)范围确定权属!。后大力组织开展【开发绿化   “】四荒”地《初步绿化后》根据其主导》经营项目由》县级:人民政府《。及时为?经营者办理土地证、!林,权,证、草原证等相【应的:权属:证明:。依法:监督管理 》第十六条 》  :  开发绿化“四荒!”地坚?持多种方式并举的】原则根据群众意愿】和当地实际》。情况实行农牧—户或者?联合:承,包、租赁、拍卖使】用权或者股份合【作等方式同》。时鼓励和支持社会】单位或者个人参与 !第十七?。条     承包、!租赁或者拍卖“四荒!”地双方《当事人?应当依法签定合同】或者协议《除法律、法规—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:得随意变更合—同或者协《议内容、解除合【同或者协议、收【回“四?荒”地使用》权   “》四荒”地使用权可以!依,法继承、转让或【者转租还可以—抵押   国家建设!征用:已开发绿化的“四】荒”地时对其绿【。化的成果应当按【有关规?定给予经《济,补偿: 第十?八条:     开发【“,四荒”地进行—绿化建设的》享受国家有关优惠】政策依照先》开发、后《交费的?原则:待有收益后按—承包合同或者协议】缴纳承包费和土地使!用费 第十九条 】    开》发绿化“《四荒”地必》须,。。坚持合理规划—、治:理开发与绿化—建,设相结合、以—小,流域为单元进—行综:合,治,理的:原则恢复和建设林】。草植被?改,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!条    》 开发绿化“—四荒”地谁治理、谁!开发、谁管护、【谁受益绿《化面积达到规定【指数要?求的可以《开展:多种经?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!     纳入绿】化规划的“》四荒”?地必须按规划进行】绿化:。 ,  对于开发—。绿,。化进度缓慢未达到合!同要求或《者,协议:规定:进度:的应当限期治理绿化!对于长期违约不治】理开发、毁坏林草】植被种植农》作物或者其他—掠夺式开发》的以及违反合同或】者改变土地用途的】“四:荒”:地所有权人可—解除合同或者协议无!偿收回使用权但必】须,依法办理有关手续】 第五?章, 退耕还林还草 】第二十二条  【   坡度在二【十五度?以上的、水土流失严!重、耕作条件差【的山旱地自然保护】区、天然林区—保,护范围内的耕地以】及高海拔地》区的耕地应当逐【步退耕还林》还草 第二十—三,条   《 , 退耕还林》还草应当《充分尊重农》牧民的?意,愿实行“退耕还林(!草)封山绿》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!。”的方针采取全【面规划、分》步实施、突出重【点,、先易后难、先行试!点、:稳步推进的措—施与:农牧:业结构调整》和地区经济》发展相结合发展特】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增!加,农牧民收入 第二十!四条     农】牧户已承包》耕地退耕还林还【草的其?承,包经营权不变 【第二十五条 —    退》耕还林还《草工程分别由林【业、畜牧行政—主管部?门负责组织管理【实行集体或者个体】承包 第二十六【条     县【级以:上人民?政府应当加强对退耕!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!领导和?监督凡列入退耕规划!的耕地应当退耕;已!退耕的土地严禁复】垦 第?。六章: 绿化?管护 第二》十七条     县!级人:民政府根据》实际需?要划定绿化》管护责任区》实行管护责任—制巩:固绿:化成果   绿化】责任:区,和承包区由责任单位!或者:承包人?负责管?护   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、村民委】员会可制《定本地区绿》化公约建立具体可】行的:管护制度 》。第,二十八条  —   绿化区实行】经营管护责》任制推行管护承包】森林、草原等绿地管!。护责任人《应当强?化林草的抚育管护加!强绿地病虫》鼠害的防治》 ,。第二:十九条? ,    严》。禁采伐天然》林、防护林、—生态林等公益林确】因自然?灾害等原因必须【采伐的应当》报省林业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批:准有关单位应当限】期补植苗木恢复植】被 第三十条 【    县级—人民政府根据绿【化工作需《要,划定绿化封育区设立!封育标志公布—。封育范围《和封:育期限落实封育措】施   风沙危害】地区、水土流失【。严重地区、严—重退化草地和退耕】还林:还草地应当进行【封育 第三十—一,条   《  :县,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!当地生?态环境?和植:被,现状将水源涵养林(!草):区、小流《域治理区、封山(】滩)育草区和—水土流失《严重:的荒山荒坡划定为】禁牧区并发布禁【牧令 第三十—二条     因施!工造:成植被损毁的建【。设,单位应当在工程竣】工后一年内恢—复植被或者缴纳植】。被恢复?。费由当地人民政【府委托?的单位实施绿化【 第三十三条—     县—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应当依法《规范取土、采砂【、,采石、采金、采【药等可能破坏—植被的行《。为, 第七章 绿化【。保,障 第?三十四条    】 绿化资金坚持自】筹,为主、政府》扶持的原则县级【以上人?民政府根《据本行?政,区域绿?化规:划和年度《绿化计?划每年应当安排一】。定数:额的资金用于绿化事!业并保证逐年有【所,增加同时应当采取措!施,多渠道筹集绿化【资金引?导信贷资金、社会资!金投向绿《化开:发 第三十五—条 :    各级林业、!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,有计划地建立—良种苗木和草种【生产基地保证绿【化需要  》 鼓:励和支持各》种经济组织、个【。人从:事良:种苗木和草种生产经!营活:动, 第三十《六条    — 用于?绿化的苗木、草【种经种?子质量检验机构和】植,。物检疫机构检验、】检,疫,。合格的方《可,供,应和销售《   草种经营【者,必须严?格,执行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种子法和有关【植物检疫的法—律、行?政法规的规定防止】植物危险病、—虫,、杂草及其他—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!延 第三十七条【 ,    《各级:林业、畜《牧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加强对绿化工】作的技术指导大力】推广应用绿化技术成!果,和实用技术科学【。配置树种、草种提】高造林种草》成活率、保》存率和绿《化质量   鼓励】和组织科《技人员承揽绿—化工程项目》创建绿化科》技,示范点带动绿—化,科技事业的发展 】第三十八条   】  各级水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加强水【资源的开《发和合理配》置,。保障绿?化工作的进行 第】八章 奖《。励与处罚 第—三,十九条   —  各?级人民政府》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!域绿:化工:作完成情《况,进行验收、考核【对绿:。化工作中作出突出】。贡献:的单位和《个,人给予表《彰和奖励 —第四十条 》   ? 不按本《条例的规定制—定绿化规划或者未】完,成绿化?任务的?。由上级人民政府【予以通报批评并【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!。领导的责《任 第四十一条 】    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有下列【行为之?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!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完成造林】任务;逾《期未完成的除—责令补栽外可以【并,处未完成造林任【务所需费用的—一至二倍的罚—款;对直《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》责任:人员依法《给予行政处分或者】处罚   》(一)?连续两年未完成【。造林任务的》;   《(二)当年》造林成活率未达到】规,定要求的; —  (?三)植树造林责【任,单位未按照》。绿化要?求按时完成》任,务,的;   (四)】退耕后又复耕的【 ,第四十二条 —    违反—本条例规《。定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分别【由县级林业、畜牧行!政主:管,部门给予行》政处罚 《  :(一)无故不履行植!树义务的《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!过期限仍不履—行的处以每人六十】元以上一百》。元以下的罚款;  ! (:。二)移?动或者?毁坏封育标志—。及设施的责》令,恢复:原状拒不《。恢复原状的处—。以一千元《以下罚款;  【。 (三)在》封育区、《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!的每次每羊单位处】以三元的罚款;  ! (四)在成林地、!幼林地、封》山(滩)育林(草】)地有?取土、采砂等行为】的按破坏面积—每平方米处》以五十?元罚款;   (五!)虚:报造林面积、—退耕还林还草面【积骗取造林经费【和国家补助粮款的】除追缴所得金—额和补?助,粮外并处《以骗取经《费,和补助粮的一至【三倍罚款 第四十三!条     滥【伐、盗伐《天然林、防护林【、,生态林等林》木的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!。条例第三《十八条、第》三,。十九条?规定给予处》罚构成犯罪》。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第《。四十四条    】 国家?行,政机关工《作人员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?由其所在行》。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同级行政《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;造成经》济损失的责令赔【偿损:失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 】 (一?)在绿化工》作中利用职权假【公,济私、谋取私利【、失职?、渎职的;   】(二)利用职权弄】。虚作假虚报绿—化成绩骗取荣誉【的;   》(,三)克扣、截留【或,者挪用、贪污—绿化补助款的 第九!。章 附则 第四十】五条    — 本条例的》。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!省人民政府负责解】释 第四十六条  !   本条例—自2:001年8月—1日起施《。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