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青海:省,绿化条例 (200!1年:6月1日《青海:省第九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【。第二十四次》会议通过 根据2】010年5月2【7,日青海省第十一届】。。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!改,部分地方性法—规的决定《第一次修正》 根据20》18年3月》30日青海省第十三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《第,二次会议关》于修改〈青海省实】施〈中?华,人民共?和国节约能源法〉】办法〉等十》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!第二次修《正) ?目录    —  第一章 —总,则   第二章 】绿化规?划   《第三章 绿化—责,任   第四章 】“四荒”地的绿化 !  第?五,。章 退耕还林还【草 : , 第六章 绿化管】护   第七—章 绿化《保障   第八【章 奖励与》处罚 ?  第九《章 附则  — 第一章 》总则 第一条 【    为》加快国土绿》化改善生态环境促】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!展根据中华》人,民共和国森林法等】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?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《条例 第二》条 :。    本条例所】称的绿化是指在【。宜林、宜草》的区域因地制宜【地植树种《草恢复和增加植被】保护林草资》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!为,。 第三条     !凡在本省《行政区域内的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】守本:条例: 第四条 》   ? 各级人民》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!。区域:的绿化工作建立健】全投资?保障:机制:和科技保《障体系制《定本行政区域—的绿化规划并—组织:实施  《 林业?(园林)、畜牧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绿【化的监?督管理工作水利、】农业等行政主管部】门,依照各自的职责具】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! 第五条  —   绿化工—作应当遵循自然规律!尊重科学因地—制宜宜林则林—宜草:则草实行生物、【。工程相?结合的综合措施封育!与,植树种草并举—突,出生态效益兼顾【经济效益《 ,第,六条   》 , 各级?人,民政:府应当制《定发展绿化事业【的优惠政策》组,织单位和个人—。大力开展植树、种草!;鼓励?和引导各种经济【组织:、社会组织和—。个人以各《种形式进行绿—化建设 第七条  !   各级人民【政府及广播》。、电视、报刊等【新闻单位《应当大?力宣传国土绿化【。的重要意义提高【全社:会,履行:绿,化义务、保护和【建设: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!第二章 绿》化规划 第八条 】    《各,级,林,业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根》据本省生态环—。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!部,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!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!当,纳入:同级人民政府国民】经,济和社会《发展计划   城市!绿,化规划由城》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城市林】业(园林)行政【主管部门共同—编制纳入城市总【体规划 第九条 】    编》制绿化规划应当坚】持全面规划、突【出重点、分》类指导、《分步:实,施,。的原则根《据当地气候资源、】水土资源、地—。貌地形以及》城,镇布局?等特点确《定本行政区》域,的绿化目标和措施】 , 第十条    】 绿化?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林!(含灌?木林:)保护、退耕还林】还草、防护林建设、!自,然保护区建》设、“四《荒”地治《理、城镇《绿化、草原建—。设、荒漠化防治【等内容?并与有?关规划相协调 【第三章 绿化责【任 第十一条 【    各级人民政!府应:当根据绿《化规划?编制分地区、分【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!组织实施确保—绿化目标《的实现? 第十二《条,     》绿化工程应当按绿】化规划设计方案【按设计方案组—织施工并《严格遵守技术规程】 第:十,三条 ? ,。   国《有的宜林宜草地由其!使用单?位或:者个人?按绿化规《划的要?。。求绿化   铁路】、公路?两,侧、:水库、灌溉渠—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!的绿化由其主—管单位负责》   ?机关:、团体、《企业事业单位、部】队,营区、?车站、机场等单位】的绿化由各》个单位负责   城!镇的公?共绿地?、风景林《地,、防护绿地、—公园及街《道绿化带的》绿化由城市园林或】者林业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 第》十四条     凡!年满十八周》岁至六十周岁—的,男,性公民?和年满十《八周岁?至五:十五周岁的女性【公民除丧失》劳动能力者以外每人!每年应义务》植树:三至五株未满十【八周岁的青少年可】。就近安排力所能【及的:绿化:劳动 第四章— “四荒《”地的绿化 —第十五条《。     县级人民!政府应当在》严格界定“四荒”】地(:包括荒山、荒沟、】荒丘、荒滩》下同)?范围确定权属后大】力组织开《展开发绿化 —  “四荒”地初步!绿化后根据其—主,导经营?项目由县《级人民政府及时【为经营者办理土地证!、林权证、草—原证等相应的权属】证明依?法监督管《理 第十六条  】  : 开发绿《化“四荒”地坚【持多种?方式并举的原则根】据群众意愿和—当地实际情》况实行农牧户或者】联合承包、》租赁、拍卖使用权或!者,。股,份合作等方式同【时鼓励和支》持,社会单?位或:者个:人,。参与 第十》七条     【承,包、租赁或者拍卖】“四荒”《地双方当事人应【当依法签定》合同或者协议—除法律、法规规定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】。不得随意变更—合,同或:者协议内《容、解除《合同或者《协议、收回“—四荒”地使用—权 :  “四荒》”,。地使用权可》以,依,法继承、转让或【者转:租还可以抵押  】 国家?建设征用已开—发,绿化:的“四荒”地时【对其绿化的成—果应当按有关—规定给予经济—补偿 第十》八条  《   开发“四荒”!。地进:行绿化建设的—享,受,国家有?。关优惠政《。策依照先开发、【后交费的原则待有】收益后按承》包合同或者协—议缴纳承包费和土地!使用费 第》十九条 《    开发绿【化“四荒”地—必须坚持合理规【划、:治理开发与绿化建设!相结:合、以小流域为单】元进行综合》治理:的原则恢复和建设】林草植被《改善生?态环境 第二—十条     开】发绿化“四荒”【地谁治理、谁开发、!谁管:护、谁受益绿—化面:积达到?规定指数《要求的可以开展多种!经营活?动 第二十一条 】。  :  :纳,入绿化规《。划的“四荒》”地:必须:按规:划进行绿化   对!。于开发绿化进度【缓,慢未达到合同要求或!者协议规定进度【的应当限《期,治理绿化对于长期违!约不:治理开发、毁坏林】草植被种植农作【物或者其他掠夺式】开,。发的以及违反合同】或者:改变土地用途的“四!荒”地所有权—人,。可解除合同或者【协议:无偿收回使用权但必!须依:法办理有关手续【。 第五章 退—。耕,还林还?草, ,第二十二《条     坡度在!二十五度以上—的、:。水土流失严重、【耕作条件差》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!、天:。。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!耕地以?及高海拔《。地,区的耕地应》当逐步退耕还林【还草 第二十—三条   》。 , ,退耕还林还草应【当充分尊重农牧民】的意愿实行“退耕还!林(:草)封山绿化—个体承包以粮代【赈,”的方针采取全【面规划、分步实施、!突出重点、先—易后难、先》行试点、《稳步:推进的?措施与农牧业—结,构,调,整和:地区经济发展相【结合发展特色产【业和:新兴产业增加农牧民!收入 第二十四条】   ?。  农牧户》已承包耕《地退耕?还林还草的其—承包经营权》。不变: 第二十五条 【    退耕还林】还草工程《分,别由林业、》畜牧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:组,织管:。理实:行集体或者个体【承包 第二十六条 !   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!工作的组织》领导和监《督凡列入《退耕规划的耕地应】当退耕?;已退?耕的土地严》禁复垦 第六章 】。绿化管护 第二十七!条     —县,级人民政府根—据实际需《要划定?。绿化管护责》任,区实行管《护责任制《巩固:。绿化成果  — 绿化?。责任区和承包—区由责任单》位,或者承包人负—责,管护 ?  :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村民委》员会可制定本地【区绿:化,公,约建立具体可行的】管护制度《 第二?十八条  》 ,  绿化区》实行:。经营管护《责任制推行管护承】包森林、草原等【绿地:管,护责任人应当强【化林草?的抚育?管护加强绿地病【虫鼠害的防》治 第二十九条【。     严禁采】伐天然林、防—护林、生态林等公】益林确因《自,然灾害等原因必须采!伐的应当报》省林业?行政主?管,部门批准有关—。单位应当限期补植】苗木恢?复植:。被, 第三十条 —    县级人民政!府,根,据绿化工作需要划定!绿化:封育区设立封—育标志公《布封育范《围和封育期限落实封!育措施  》 风沙危害地区、水!土流失严《重地区、严重退【化,草地和退《。耕还林?还草:地应当进行》封育 第三十一条 !    《县,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】据当地生态环—境和植?被,现状将水源涵—养林(?草)区、小流域治】理区、封《山(:滩):育,草区和水土流—失严重的荒山—荒坡划定为禁牧区并!发布禁牧令 第三】十二条 《 ,   因施工造成植!被损毁的建设单【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!。一年内恢《复植被或者缴纳植被!恢复费?由当地人《民政府委托的—单位实施绿化 【。。第三十三《条,  :   县级以上【。人民:政府应?当依法规范取土、采!砂、采石、》采金、采药等可【能,破,。坏植被的行为— 第:七章 绿化保—障 第三十》四条     绿】化,资金坚持自》筹为主、政府扶【持的原则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!据本行政区域绿【化,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!每年应当《安排一定数额的【资金用于绿化事业并!保证逐年有所—。增加同时应》当采取措施多渠道】筹集绿?化资金引导信贷【。资金、社会资金投向!绿化开发 第三十五!条    》 各级林业、畜【牧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有》计划地建立良—种苗:木和草种生》产基地保证绿化需】要   鼓励和支持!各种经济组织、【个人从事良种苗【木和草种生产经【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!     用于【绿化的苗木、—草种经种《子质量?。检验:机构和植《物检疫机构》。检验、检疫合格的】方可供应和》销售   草种经营!者必须严格执行中】华人民共和国种【子法和有关》植物检?疫的法律、行—政法规的规定防止】植,物危险病、虫、【杂草及其他》有害:生物的?。传播:和蔓延 第三十七】条     —各,级林业?。、畜牧行政主—。管部:门应当加强对绿【化工:作的技术指导大力】推广应?。用绿化技术成果【和实用技术科学【配置树种《、草种提《高造林种《草成活率、保存率】和绿化质量   鼓!励和组织科》技人员承揽绿化【工程项目创》建绿化科技示范点带!动绿化科技》事业:的发展 第三十八】条    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加强水资源》的开:发和合理《配,置保:障绿化工作》的进行? ,。第,八章 奖励》与处罚 第三十【九,条   《  各级人民政【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!区域绿化工》作,完成情况《进行验?收,、考核对绿化工【作中作出《。突出贡献的单—。位,和,个人给予表彰和【奖励 第四十【条     不【按本条例《的规:定制定?绿化规划或者未【完成绿化任》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!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!主要领导《和分:。管领:导的责任《 第四十一条—   ? 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有下列》。行为:之一的由县级—以上林业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,完成造林任务—;逾:期未完成的除责【令补栽外可以并处】未完成?造林任务《所,需费用的《一,至二倍的《罚款:;对直接《负,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行【政处:。分或者处罚 —  (一)连—续两:年未:完成造林任务的;】   ?(二)当年造林成】活率未达到规定【要求的;   (】三)植树《。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!绿,。。化要求?按时完成任》务,的;   (四)退!耕后又复耕的 【第四十二条》    《 违反?本条例规定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!县级林业、畜牧【行,政主:管部:门给:予行政处罚  【 (一?。)无故不履》。。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!期履行义《务超过?期限仍不《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!元以上一百》元以下的罚款—;   (二—)移动?或者:毁坏封?育标:志及设施《的责令恢复原状【。拒不恢复原状的【处以一千元以下【罚款; 《  (三《)在:封育区?、禁牧区《从事:放,牧,活动的每次》每羊单位处》以三元的罚款—;   (四)【在成林地、幼林【地、封山(滩)育林!(草)地有》。取土、采砂等行为的!按破坏面《。积每平方米处以【五十元罚款》;   (五)【虚报造林面积、退耕!还林还草面积骗取】造林经费和国—家补助粮《款的除追缴所得【金额和补《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!费和补助粮的一至】三倍罚款《 ,。第四十三条》     》滥,伐、盗伐天然林、】防护林、生态林【等林木的《依照:中华:人民:共和国森《。。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!八条、第三》十九:条规定给予处罚构】成犯: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?。责任 第四十四条 !  :  国家行政机【关工作人《员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由【。其所在行政》主管部门或者—同级:行政监察机关—。给予行政《处分;造成经—济损:失的责?令赔偿损《失,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  【(一)在绿》化工作?中利:用职权假公济私、谋!取私利、失职、渎】职的;   —(二)利用职权弄】虚作假虚《报绿化成绩骗—取荣誉的; —  (?三,。),克扣:、截留或者挪用、】贪污绿化补助—款的 第《。九章 附《则 第四十五—条    》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!问题由青海省人【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!四十六条 》  :  本?条例自2001年8!月1日起《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