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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绿化》条例 (2》0,0,1年6月1日—青海省第九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二十四次【会议:通过 根据2010!年5月27日青海】省第十一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!议关于修改部分地】。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!次修正 根据20】。18年?3月3?0,日青:海省第十三》届,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》第二次会议关于【修改〈?青海省?。实,施〈中华人》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!〉办法〉等十部【地方性法规的决【定第二次修正—) 目录     ! ,第一章 总则—   ?第二:。章 绿化规划  】 第:三章 ?绿化责任   第四!章 “四荒”—。地的绿化  — 第五章 退耕还】林还草   第六章!。 绿化管护》   ?第七章 《绿化保?障   第》。。。八章: 奖励?与处罚   第九】章 附则   第】一章 总则 第【。一条    — 为:加,快国土绿《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!经济社会可持—续发展?。。根,据中华人《民共和?国森林法等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结—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!例 第二条 —    本条例【所称的绿化》是,。。指在宜林、宜—草的区?域因地?制,宜地植树种草恢复和!增,加植被保护林—。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!的,行为 第三条   !  凡在本》省行:政区:域内的单《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!条,例 第四条   】  :各级人民政府统【一领导本行》政区域?的绿:化工作建立健全投资!保,障机:制和科?。技保障体系》制定本行政》区域的?绿化规划并组织【实施   林—。。业(园林)、畜牧】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绿化?。的监督管理》工作水利、农业【。。。等行政主《管部门依照各自的】职责具体负》责绿化?管理工作 》第五条    【 绿化工作》应当遵循自然规【律尊重科学因地制】宜宜林?则林宜草则》草实:。行生物、《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措!施封育与植树种【草并举突出生态【效益兼顾经》济效益 《第六条?     各级人】民,政府应当制定发展】绿,化事:业的优惠政》策,组织单位和个人大】力开展植树、种【草;鼓励和引导【各种经济组织、社会!组织和个人》以各:种形:式进行绿《化建设? 第七条  —。   各级》人民政府及广播、】。电视、报刊》等新闻单位应当大】力宣:传国土绿化》的重要意义提高【全社会履行绿化义】务、保?护和建设《生态:环境的自觉性 【第二:章 绿化规》划 第八条 —  :  :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根《据,。本省生态环》境建设规划会同【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!。区域的绿《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当!。纳入同级人民政府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计划   》城,市绿化规划由城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城市林业—(园林?)行:政主管?部门共同编制—纳入城市总》体规划 《第九条   —  编制绿化规划】应当坚持《全面规划、》。突出重点、分—类指导、分步实施的!原则根据当》。地,气候资源《、,水土资源、地貌地】形以及城《镇布局?等特:点确定本行政—区域的绿化目标【和措施 第十条】     》绿化规划应当包【。括天然林《(含灌木林)保护】、,。退耕:还林还草、防护林】建设、?自然保护区建设、“!四荒”地治理、城镇!绿化、?草原建设、荒漠化防!治等内容并与有【关规划相《协调 第三章— 绿化?责任 第《。十一条    【。 各级人《民政府应当根据【绿化规划编制分【地,区、分年度实施计划!并负责组织实施确】保绿化目标》的实现?。 第十二条 —    绿》化工程应当按绿【化规划设计方案按设!计方案组织施—工并严格遵》守技术规《程 第十三》条  ?   国有的宜林宜!草地由其《使,用单:。位,。或者:个,。人按绿化规划—的要求绿化   铁!路,、公路两侧、水【库,、灌溉渠以》及水利?设施:管理区的绿化—由其主管单位负【责, ,  机关、团体【、企业事业》单位:、部队?营区、车《站、机场等》单位的绿化由各个单!。位负责   城镇】的公:共绿地、风景林【。。地、:防护绿地、公园及】街,道绿化带的绿—化由城市园》。林或者林业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 第十四条》     凡—年,满十八周《岁至六十周岁的男】性公民和年满—十八周岁《至五十?五周:岁的女性公民除丧】失劳动能力者以外】每人:每年应义务植树三】至五株未满十八【周岁的青少》年可就近安排力所能!及的绿化劳动 【第四章 “四荒【”地的绿化》 第十?五,条 :    《县,。级人民政府应—当在严格界定“四】荒”地(包括—荒,山、荒沟、荒—。丘、荒滩下同—)范围?确定权属《后大:力组织开展开发绿】化,   “四荒”地】初步绿化后》根据其主导经营项】目由县级《人民政府及时为【经营者办理》土地证、《林权证、草原证等相!应的权属证明依法】监督:管理 第十》六条 ?  :  开发绿化“四荒!”地坚持多种方式】并举的原则》根据群众《意愿和当地》实际:情况:。实行农?牧户:或者联合承包、租】赁、拍卖使用权【或,者股份合作等—方式同时鼓励和【支,持社会单位或者个】人参与? 第十七条》     承—包、租赁或者拍卖】“四荒”地双方当】事,人应当依法签定【合同或者协议除法】律、法规《规定外任何单—。位,和个:人不得?随意:变更合?同或者协议内容、解!除合同或者协—议、:收,回“四荒”地使用权!   “四荒”地使!用权可以依法继承、!转让或者转租—。还可以抵《押  ? 国家建设征用已开!发绿化的“四荒【”地时对其》绿化的成果应当按】有关规定给予—经济补偿 第十八】条     开发“!四荒”地进行绿化建!。设的享受国家—有关优?。惠政策依照先—开发、后交费的【原则待有收益—后,按承包合同》或者:协议缴纳承包费和】土,地使用费 第十九】条    》 开发绿《化,。“四荒”地》。必须坚持合理规划、!治理开?发与绿化建设—。相结合、以小流【域为单元《进行综合治理的【原则恢复和建设【。林草植被改善生态】环境 第二十条 】   ? 开发?绿化:“四荒”《地谁:治理、谁开发—、谁管护、谁—受益绿化面积—达到规定指》数要求?的可以?开展多种经营活动】 第二?十一条?  :   ?纳入绿化规》划的“四《荒”地?必须按?规划进行绿化  】 ,对于开发绿化进【。度缓慢未达》到合同?要求或者协议—规定进度的》应当限期治理—绿化对于长期违约】。不治理开发》、毁:坏林草植被种植【农作物或者其他掠夺!式开发的以》及违反合同或者改变!土地用?途的:“四荒”地所有【权人可解除》合同或?者协议无偿收回使用!权但必须依法—办理有关手续— 第五章 》退耕还?林还草 第二—十二条  》 , , 坡:度在二十五度以【上的、水土》。流失:严重、耕作》条,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!护区、天然林区保】。。。护范围内的耕—地以:及高海拔地区的【耕地应当逐步—退耕还林还》草 第二《十三条    【 退耕?还林:还,草应当充分》尊重农牧民的意【愿实行“《退耕:还,林(草)《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!。粮代赈”的方针采取!。全面规划、》分步实施、突出【重点、先易后难【、先行试点、稳步】推进的措施与—农牧业结构调整【和地区经济发—展相结合发展特色产!业和新兴产业增【加农牧?民收入? 第二十四条 【    农》牧户已?承包:耕地退耕《还林还草的其承包】经营权不变 第二十!五条     【退耕:还林还草工程分【别由林业、畜牧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!织,管,理实行集体或者【个体承包 》第二十六条    !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加强对退耕还林】。还草工作的组织领导!和监督凡《列入退耕规划的耕地!应当退耕《;已退耕的土地严禁!复垦 第六章 绿化!管护 第二十七条】     县级【人民政府根据实际】需要划定绿化—管护责任区实行管护!责任制巩固绿化【成果   绿化责】任区:。和承包区由责任单位!或者承包人负责【管护   乡—。(镇)?人民政府、村民【委员:会可制定本地区绿】化公约建立具体可】行的管护制度— 第二十八条 【    绿化区实】行,经营管护责任制【推行管护《。承包:森林、草原》等绿地管护责—任人应当强》化林草的抚育管护】加强:绿地病虫鼠害的防治! 第二十九条   !  严禁采伐天然林!、防护林、生态林】等公益林《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!。必须采伐的应当报省!林业行?政主:管部门批准》有关单位应》。当限期补植苗木【。。恢复植被《 第三?十条     【县级人民政府—根,据绿化工作需要划】定绿:。化封育区设立封【。育标志?公布封育范》围和封育期限—落,实封:育措施   —风沙:危害地区、水土【流失严重地区、【严重退化草地—。和退耕还林》还草:地应:当进行封育 第【三十一条    】 县:级人民政《府可以?根据当地生》态环境和植被—现状将水源涵—养林(草)区、小流!域治:理,区、:封山(滩)育草区】和,。。水土流失严重的【荒山荒坡划定为禁牧!。区并发?布禁牧令 第—三十二条《   ? ,。 因施工造成植被损!毁的建?设单: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!一年内?。恢复植被或者缴纳植!。被恢复费《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!的单位?实施绿化 》第三十三条  【   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?应当依法规范—取土、采砂、—采石、采《。金、采药等可能破坏!植被的行为 第【。七章 绿化保—障 第三十四条【     绿化资金!。坚持自筹《为主、政府扶持的原!则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根据本行》政,区域绿化《规划和年《度绿:化计划每《年应当安排一—定数额的资》金用:于,绿化:事业并保《证逐:年有所增加同时【应当采取措》施多渠道筹集绿化资!金引:导信贷资金、社会资!金投向绿化开发 第!三十五条     !各级林业、畜牧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有】。。计,划地:建立良种苗》木和:草种生产《基地保证绿化需要 !  鼓励和》支,持各种经济组织【、个人从事良—种苗木和草种生【产经营活《动 第?三十:六条     用于!绿化的苗木、草种经!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!。植,物检疫机构检验、】检疫合格的方可【供应和?销售   草种【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!中,。华人民共和国种子】法和有关植》物检疫的法律、行政!法规的规定防止【植物危险《病、虫、杂草—。及其他?有害: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!第三十七条   】  各级《林,业、畜?牧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应当加强对—绿化工作的技—术指导大力推广应用!。绿化技术成》果和实用技术科学配!。。置树种、草种提高造!林种草成活率、保】存率和绿化质量【  : 鼓励?和组织科技人员承】揽绿化工程》项目创建绿化—。科技示范《。。点带:。动绿:化,科技事业《。。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! ,    各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加强水资源的】开发:和合理配置保—障绿化工作的—进,。行, 第八章《 奖励与处罚 第三!十九条  》   各级人民政】府每年应当对本【行政区域绿》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!验收、考核对绿化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!的单位和《个人给予《表,彰和奖?励 第四十条【  :   不按本—条例的规定制定【绿化规划或者—未完成?绿化任务的由上【级人民政府予—以通报批评》并追究主要领导和】。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!四十一?。条     违反】。本条例规定有—下,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县级以—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!。务;逾期《未完成的《除责:令补栽外可以—并处:未完成造林任—。务所需费用》的一至二《倍的罚款;对直接负!责的:。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。处分或者处罚 【  :(一)连《续两年未完成造林】。任务的;《   (二)当年造!林成活?率未达到规》。定要求的;   】(三)?植树造?。林责任单位》未按照绿《化要求按时完成【任务:的,;  ? (四?)退耕后又复耕【的 第四十》。二条  《   ?违反本条例》。规,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分别:由县级林《业、畜牧行政主【管,部门给予行政—处罚  《 (一)《无,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!。责令限期《履行义务超过期限】仍,不,履行的处以每人六】十元以上一百元【以下:的罚款;《   (《二)移动或者毁坏】封育标?志及设?施的责?令恢复原状》拒不恢复原状的【。处以一千元以—下罚款;《   ?(三)在封育区【、禁牧区从事放牧】活动的每次每羊单位!处以:三元的罚款》;   (四)【在成林?地、幼林地》、封:山(滩?。)育林(草)地有取!土、采砂等行—为的:按,破坏面积每平方米】处以五十《元罚款; 》  (?五):虚报造林面积、【。退,耕还林还草》面积骗?取造林经费和—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!缴,所得:金额和?补助粮外并处—以骗取经费和补【。助粮的一至三倍【罚,款, 第四十三》条     —滥伐、盗伐》天然林?、防护林《、生:。。态林等?林木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森林法【。实施:条例第三十八—条、:第三十九《条规:定给:予处罚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第四十【四条 ?    国家行政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由其【所在:行政主?管部门或者同级行】政监察机关给予【行政处?分;造成经济损失】的责令赔偿损失;】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任   (一)【在绿化工作中利用职!。权假公济私、谋【取私利、失》职、渎职的;   !。(二:)利用职《权弄虚作假虚报绿】化成绩骗取荣誉的;!   (三)克扣】、截留或者》。挪,用、贪污《绿化补助款的 第】九,章 附则《 第四十《五条:     本条【例的具体应》用问题由青》海省: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】 第:四十六?。。条     本条】例自2001年8】月1:日起施?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