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青海:省绿化条例
—(2001》。年6月1日青海省第!九届人民《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四次会议《通过 根据20【10年?5月27《日青海省第十一届】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十》五次会议《。关于修?改部:分地方性法》规的决定第一次【修正 ?根据2018年【3月:30日青海省—第,。十三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》务委:员会: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!〈青海?省实施〈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节约:能源法〉办法〉等】十部地?方性:法规的决定第二次】修正)
目录
!
第《一章 总则
】第二章 绿》化规划
—第,三,。章 绿化责任
【 ,。。 ,第四章 “》四荒”地《的绿:化
第五章 】退耕还林还草
】 第六?章 :绿化:管护
《 第七章 绿化保】障
《。第八章 奖》励与处罚
》 第九章 附【则
第一章 总!则
:第一条 》
为加快国【土,绿化改?善生态环境》促进经?济社会可持》续发:展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《。国森林法等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?定本:条例:
第二条
】 本条例所称的【绿,化是指?在宜林、《。宜草的区域因地制宜!地植树种草恢复和增!加植被保护林—草资源改善》生态环境的》行为
?第三条 》
, 凡在本省—行政区域《。内的单位《和个人必须遵—守本条?例
第四条
! 各级人民政府统】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!绿,化工作建立健全【投资保障机制—和科:技保障体系制定本】行政:区域的?绿化规划并组—织实施
《 :林业(园林)、【畜牧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绿化的监【督管理工作》水利、农业等—行政主管部门依【照各自的《职责具体负责绿【化,管理工作
第五【。条
绿【化,工作应当遵循—自然规?律尊重科学因地制】宜宜林则林》宜草则草实行生物】、工程?相结合的综合措【施封育与植树种草】并举突?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!效益
第六条 】。
各级人—民政府应当制定发】展绿化事业的优【惠,政策组织单位—和个:人大力开展植树、】。种,草;鼓励和引导【各种经济《组织、社会组织和个!人以各种形式进行绿!化建设
《第七条
— , 各级人民政—府及广播、电视【。、报刊等新闻单位应!当大力宣《传国土绿化》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!会履行绿化义务、保!。护和建设生态—环境的自《觉性
?第二章 绿化规【划
第八《条
《 各级林业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!本省生态环》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!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!的绿化规划绿—化规划应当纳—入同级人《民政府国《民,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计划
城市绿!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!林业(园林)行政主!管部门共同编—制纳入城《市总体规划
—第九条 》
: 编制绿化规—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!、突出重点、分类】指导、分步》。实施的原则根据当】地气候资源、水土】。。资源、地貌地形以】及城镇布局》等特点?确定本行政区域【的绿化?目标和措施
—
第十条
!绿化规划《应当包括《天然林(含灌—木林)保《。护、:退耕还林还草—、防护林建设、【自然保护区建设【、“四荒”地—治理、城镇绿化、草!原建设、荒漠化防治!等,。内容并与有关规划相!协调
第三章 【绿,化,责任
第十一条【
各级人】。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!规划编制分地区、分!年,度实施计划并负责】组织实施确》保绿化目《标的实现
》第十二条 》
? 绿:化工程应当》按绿:化规划设计方案按设!计方:。案组织施工并严格遵!守,技术:规程
?第十:三,条
国有】的宜林宜《草地由其使用单位】或者个人按绿化规划!的要求绿化
铁!路、公路两侧、水库!、灌溉渠以及水利设!施管理区的绿化由】其,主管单位负》责
机》关、团体、企业事】业单位、部队营区】、车站、《机场等单《位的绿化由》各个单位负责—
城《镇的公共绿地、【。风,景林地?、防护?绿地、?公园及街道绿—化,带的绿化由城市【园林或者林业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
第【。十四条
凡!年满十八《周岁至六十》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!。满十八周岁》至五:十五周岁的女性公】民除丧失劳动—能力者以《外每人每年应—义务植树三至—五,株未满十八周—。岁的青少《。年可就近安排力【所能及的绿》化劳动?
第四章《 “四荒”地的【绿化
第十》五条:
县级人民!政府应当《。在严格界《定“:四荒”地(包括【荒山: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!。下,同)范围确定—权,属后:大力组织开展开发绿!化
《“四荒”地初步绿化!后根据?其主导经营项目【由县级人民政府【及时:为经营?者办理土《地证:、林权证、草—原证等?相应:的,权属证明依法监督管!理
第十《六条 《
开发》绿,化“四荒”地坚持】多种方?。式并举的原则—根据群众《意愿和当地实际【情况实行农牧—户或者联合承包、租!赁、:拍卖使用权或者【股份合作等方—。。式同时鼓励和支持社!会,单,位或者?个人参与
》。第十七条 —。
?承包、租赁或者拍】卖“四荒《”地:双方当?事,人应当依法签定合同!或者协议除》法律:、法规规《定外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》随意变更合》同或:者协议内容、解除合!同或者协议、收回“!四荒”地使用权【
“四》荒”地使用》权,可以依法继承、转】。让或者转租还—可以抵押
国】家,建设征用已开—发绿化的《“,。四荒”地时对—其绿化的成果应当按!有关规?定给予经济补偿
第!十,八条
》 开发《“四荒”地》进行绿化《。建设的享受国—家有关优惠政—策依照?。先开:发、后交费的原则待!有收益后按》承包合同《或者协议缴纳—承,包,费和土地使》。用费
第十》九条 《
, :开发:绿化“四荒》。”地必须坚持合【理规划、治理开【发与绿化建设相结】合、以小流》域为单元进》行综合治理》的原:则恢复和建》设林草植《被改善生态环境【
第二十《条 ?
?开发绿化《“四荒”地谁治理】、谁开发、》谁管护、《。谁受益?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指!数要求的可以—开展:多种经营活动
【第二十一条
! 纳入绿化规划的】。“四荒”地必须按规!划进行绿化
】对于开发《绿化进度缓慢未达到!合同:要求:。或者协?议规定?进度的应当限期治理!绿化对于长期违约】不治理开发、毁【坏林草植《被种植农作物—或者其他掠夺—式开发的以及违反合!。同或者改变土地用】途的“四荒”地【所有权人可解除【合同:或者协议无》偿收回使用权但【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!续
第五章 —退耕:还林还草
第二十】二条
》 坡度《在二十五《度以上的、水土流失!严重、耕作条件差】的山旱地自然保【护区、天然》林区保护范围—内的耕地《以,及高海拔地》区的耕地应》当,逐步退?。。耕还林还草
第二】十三条
— 退耕还林还【草应当充分》尊重农牧民的意【愿实:行“退耕还林—(草:)封山绿化个体承】包,。以粮代赈”的方针】采取全?面,规划、分《步实:施、突出重点、先易!后难、先《行试点、《稳步推进的措施与】农牧业结构调整和】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!发展特色产业和新兴!。产业增加农牧民收】。入
:第二十四条 【
农牧》户已承?包耕地退耕》还林还草《的,其承包经《营权不变
第二十】五条 ?
退耕还林还!草工程分别由—。林业、?畜牧行政主管部【门负:。责组织管理实—行集体或者个—体承包
第二十【六条: :
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应当》加强对退耕还—林还草工作的组织领!导,和监:督凡列入退耕规划】的耕地应当退耕【;已退耕的土—地严禁复垦
第【六章 绿化管—护
第二十七条 !
县级人民政府!根据实际需要—划定绿化管》护责任区实行—管护责任制巩—固绿化成果
— 绿化责任区和承!包区由?责,任单位?或者承?包人负?责,管,护
乡》(镇)人民政府、村!民委:员会可?制,定本地区绿化公约】。。建立:具体可行的管护制】度
第二十八条 !
绿化》区实行经营管护责任!制推:行管护承包森林、草!原等绿地管》护责:任人应当强化林草的!抚育管护《加强绿?地病虫鼠害的防治】
第二十九》条
》。。。 严禁?采伐天然林、防护林!、生态林等》公益林确因自然灾】害等:原因:必须采伐的应当【。报省林业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单!位应当限《期补植?苗木恢复植》被
第三十条 】
县级人民政府!根据绿化工作需要】划定绿化《封育区设立封—育标志公布封育【。范围和封育期—限落实封育措施【
?风沙危害地》区,、水土?流失严重地区、严重!退化草地和退耕【还林:还草地应当进行封育!
第三?十,一条:。
》县,级人民政府》可以根据《当地生态环境—和植被现状将—水源涵养林(草【)区、小流域治理区!、封山(滩》)育草区和水土流失!严,重的荒山荒坡划定】为禁牧区《并发布禁牧令—
第三?。十,二条
因】施工造?。成植被?损毁的建设》单位应当在》。工程竣工后一年【内恢复植被或者缴】纳植被?。恢复费由当地人【民政府委托的—单位实施绿化—
第:。三十三条《 :
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。。。府应当?依法规范取土、【采,砂、采石《、采金?、采:药等可能破坏植被的!行为
?第七章? 绿:化保障
第三十四】条
《 绿化资金坚持】自筹:为主、政府扶持【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根据本》行政区域绿》化规划和年度—绿化计划每年应【当安:排一定数额的资【金,用于绿化事业并保证!逐年有?所增加同时应当采】取措施多渠道筹集】绿化资金引导信贷资!金、社?会资金投向》绿化开发
第三【十,五条
【各级:林业、畜牧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有计划地《建,立良种苗木和—草种生产基》地保证绿化需要
!。 鼓励和支持—各种经济组》织、个人从事良种】苗,木和草种《生产经营活动
第】三十六条
【 用?于绿:化的苗木、草种【经种子?质量检?验机构和植物检疫】机构检验、》检疫合格的方—可供:。应和销售
》 草?。种经营者必须严格执!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种子法和有》关植物检疫的—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的规定防止》植物危险病》。、虫、杂《草及其他《有害生物的传播和】蔓,延
第三十七条 】
: , 各级林业》。、畜:牧行政?。主,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!化工:作的技术指导大力推!广应用绿化技术成】果和实?用技术科《学,。配置:。。树,种、草种提高造林种!。草成活率、保存【。率,和绿化质《量
鼓励和组织!科技:人员承揽绿化工【程项目创建绿化科】技示范点带动绿化】科技事业的发展
第!三十:八条
》 各级水行—政主管部《。门,应当加强水资源的】开,发和合?理配置保障绿化工】。作的进行
》第八章 奖》励与处罚
第三十】九条 ?。
《。各级:人民政?府每年应当对本【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完!成情况进行验收、】考,核对绿?化工作中作》出突出贡献的单位】和个人给予表彰【和奖励
《
第四十条 【
不《。按本条例《。的规定制定》绿化规划或者未完】成绿化任务的由上】级人民政府予—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!。要领: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!
第四十一条 【 ,。
, 违反《本条例?规,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县级以上林业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完成—造林任务《;,逾期:未完成的除责—令补栽外《。可以并处《未完:。成造林任务所—需费用的一至—二倍的?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!主,管人员和其》他直:接责任人《员依:法给予行政处分【。或者:处,罚
(一)连】续两:年未完成造林任【。务,的,;
(》二)当年造林—成活率未达到—规定要求的;
】 (三)植树造林】责任单位《。未按照绿化要求按时!完成:任,务的;?
(四)—退耕后又复》耕的
第四十二条】 ,
:。 违反本条例【规,。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。分别由县级林—业、畜牧行》政,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?罚
: :。(一)无故不履行植!树义务的《责令限期履行义务】超过期?限仍不履行的处【以每人六《。十元以上一百元【以下的罚款》;
《。(二)移动》。或者毁?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!。责令恢复原》状拒不?。恢复原状的处—以,。一千元以下罚款;
! , ,(三)在《。。封育区、禁牧区【从,。事放牧活动的每【次每羊单位处以【三,元的:罚款;
(四)!在成林地、幼林【地,、,封山(滩)育林【(,草):地有:取土、采砂等行【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!方米处?。以五:十元罚款;
—。 ,。 (:五)虚报造》林面积、退耕还林还!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!和国家补《助粮款的除追缴【所,得金:额和补?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!。费和补?助粮的?一至三?倍罚款
第四十三】条
滥伐】、,。盗伐天?然林、?防护:林、生?态林等林《木的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森林法实【施条:例,第三十八条、第三】十九条规《定给予处罚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。。任
第四十》四,条 :
: 国家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!。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其所在?行,政主:管部门或者同级行】政监察?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造《成经:济,损失的责令赔—偿损失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(一【)在绿化工作中利用!。职,权,假公:济私、谋取私—利、:失职、渎职的;【
(二)—利用职权弄》虚作假?虚报绿?化成:绩骗取荣誉的;
】 (三)克扣【、截留或者挪—用、贪污绿化补助】款的
第九》章 附?则
:第四十五《条
本条例!的具:体应用问题》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负!责解释
第四十六】条
》 本条?例自:2001年8—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