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省实施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】约能源?法办法
(》2002年3月【29日青《海省第九届人民代】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九,次会议通过 20】11:年5:月26日《青海省第十一届【。人民代?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二【。十三次会议修—订 根据《2,01:8年:3月30日青海【省第:。十,。三届: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次:。会议关于修改〈【青海省实施〈中华人!民共和国节约能【源法〉办法〉—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!决定修正)
—目录
第!一章 总《则
: 第二《章 节能管》理
第三—章 合理使用与节】约,能源
第四【章 节能技术进步】
?第五章 激励措施】
第六》。。章 法律责任
【。 第?。七,章 附则
第】一,章 总则
第一条】
为了实】施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!省实际?制定本办法
第二条!。
》本办法适用于—本省行政区域内【节约能?源及其相关的—。管理活动
第三条】
节约能】源(以下简称节【能,)坚持?政府引导、企业为】主、技术《进步:、政策激励、依法】管理和全社会参【与,的原:。。则
第四条
!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节】能工作的组织领导】将节能工作纳入本】行政区域国民—经济和社《会,。发展规划、年—度计划
《 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每年向本级人民【。代表:大会或?。者其常务委员会报】告节:能工作
第五—条
本省实!行有利于节能和环】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!理调整产业结构【、企业结构、—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!结构限制发》展高耗?能、高污染行—业鼓励?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!提,高,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!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!能耗淘汰落》后生产能力提高能】源利用?效率
? 鼓励、支持【研究、开发和—利用新能《源、可再生能源
】第六条
【 本省实行节能【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!核,评价制度上一—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!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!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!责,人考核评价的—内容
省、州】级人民政府向下【一级人民政府和用能!单位分解落实节能目!标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!年向上一级》人民政府报》告节能目标责—任的履行情况
第七!。条 :
省》经,济委员会是全省【。节能监督管理—工作的主《管部门统筹协—调全省节能》监督管理工》作具体负责全省工业!、公共机《构节能工作州、县级!人,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节能监督【管理工作
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住房和城【乡建设主《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建筑节》能的监?督管:理工作
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交—通运输主管部—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交通运】输,。相关领域的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】
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在各自《职责范围内》负责:节能监督《管理:工作并接受同—。级节能主管部门的】指导
?。第八条
【 ,省节:能主管部门所属【的节能监察机构【(以:下,简称省节能监—察机构)《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!察工作行使省节能】主管部门《依,。照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实:施的行政处罚—
第九条《
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!门,应当加强节能—宣传、教育和培【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!知识增?强全:民,的节:能意:识,倡导节约《型消费方《式鼓励单位、个人采!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!能产品
第二章 】节能管理《
,第,十条 ?
县级以【上人民?政,。府组:织编制和实施节能】中长期专项规划、年!度节能计《划节:能中长期专项—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!应当包括工业、建筑!、交通运输、—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!领域和重《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!。况、节能《目标:、重点?环节、实《施,主体等内容并提出节!能对策和《落实:措施
第十》一条 《
县级》以,上人:民政府?节,能主管部门》。和,有关部门应》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!加强对节能》法律、法规》和,节能标准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】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!行为
第十二—条 : ,
省节能监察】机构负责下》列节能监督》和检查工作
(!一)监督检查能【。源生产、经营单位】和用能单位、设【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和节能标《准、节能设计规【范情况依法查处和】纠正能源利用—违法行为《;
? (:二)监督检查重点用!能单位?的能源利用状况【;
《(三)监督》检查能源检验、【测试、设计、评估】。等中介机构》开展节能服务的情】况,;
(四)受理!公民、法人和—其,他组:织,。对违反节能法—律、法规行为的举】。报、:投诉;
《 :(五)?法律、法规、规【。章规定的其》他,监,督和检查工作
【第十三条
】 公民、法人和【。其他组织应》当配合节能主管部门!或者:省节能监《察机构依法开展【节能:监督检查不得阻碍】或者拒绝接受节【能监督检查
第十四!条 :
: 省质量监—督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省节?能主管部《门,等有关部门》对尚无国家标准或】。者行业标准》的用能?。产品和节能》技,术制定地《方节能标准并报【国务院有《关,部门备案鼓励—企业制定严于国家】标准、行业标准【。、地方?标准的企业节能标】。准
: 企业应当依法执!行节能的国家标【准、行?业标准、《。地方标?准不:符合:。国家标准、行—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!的用能设备和生【。。产工艺企业》应当限期更新、改】造
第十五条 】
: 省节能主管—部门应当《会同有关《部,。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!制定本省高耗能设】备及生产工艺—。淘,汰目录和《实,施计: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!后向社?会公:布,并指导、监督生产】单位实施《淘汰
》国家和本《。省明令淘汰的用能】设备和?。生产工艺应当在【规定期限内淘汰【用能单位不得将【淘,汰的用能设备—、生: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!给,他,人,使用
第十》六条
实】行固定资产投资【项目节能评估—和审查?制度不符合强—制性节?能标:准,的项目建设单位【不得开工建设;已】经建成?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!用政府投《资项目不符合强制】性节能标准的依法】负责项目审批的【机关不得《批准:建设具体实施办【法由省人民政—府另行制定
—第,。十七:条 :。
省》节能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统】计等有关部》门对主要耗能行业的!单,位产品能耗建立【预警调控制度制【定主要?耗能行?业,单,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!线,具体办法由省节【能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制》定
:第十八?条
省节】能主管?部门: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建立节能信》息服务平《台完善节能统计、节!能政策、《节能标准等》专业基础数据库定期!发布国内外行业【主要耗能先进—指标节?能,新产品、新》技术信息为社会提】供节能指导和服务
!第十:九条:
县级以】上人:民,政府统计主管—部门应当《会同同级《有关部门建》立健:全能:源统计制度完—善能源统计指标和】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!能源统计方》法确保能源统计数】据真实、完整
!省人民?政府统计主管部【门应:当会同有关》部门定?。。期向社会公布各【州(:地、市)以及主要】耗能行业的能—源消费和节能—情况等信息
第三】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!能源
第《二十:条
年综】合能源消《费总:量五千吨《标,准煤以上的用—能单位为重点—用能单位重点用能】单位名?。单由:省节能主管部—门确定并向社会公】布
州、县【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!部,门应当与本地区的】重点用能《单位签订年度节【能目标责任书
【第二十一条》
? 重点用能单位应!当,在每年的第一季【度向省节能》主管部门及省节能监!察机构报送上年度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】
省节能监察】机构应当对重点【用能:单位报送的能源利】用状况?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!管理制度《不健:全、节能《措施不落实、能源】利用效率低的重【点,用能单位《应,当开:展现场调查责令实】施能源审《计并提出书面整改】要求
第二》十二条
】重点用能单》位应当依法设立能】源管理?岗位:聘任能源管理—负责人并报省—节能主管《部门及省节》能,监察机构和有—关部门备案》
重点用—能单位能源管理【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!用能状况进》行分析?、评价编写本单位能!源利用状况报告【提出本单《位节能工作的改【进措施并由》本单位组织实施
】第二十三《条
—。省节能主管部—门,及省:节能监察机构—应当定?期对重?点用能单位能—源管理负《。责人开?展专业节能培训
! 重点?。用,能单位应当建—立主要用能》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!制,度制定专门的节【能培:。训计划保《证相关人《员接受专业化—、系统化的节能培训!未经节能岗位培训的!人员不得在主—要耗能设《备操作岗位上工【作
:第二十四条 —
? 用能单位应当【加强:。能源计量管》理按: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!规定配备和使用【经依法?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!器具:
用能单—位应当建立能—源消费统计》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!制度对各类能源的】消费实行分类—计量和统计并确保】能,源消费统计数—据真实、完整—
第二十五条—
? 工业园区、产业!聚,集区应当制定—统一的节能》规划和能源利—用计划鼓《励园区内的用—能单:位采用集中供—热、供电的能源【供应模式
第—二十六条 —
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住房】和,。城乡: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!定相关具《体措施积《极推广?应用新技术、新工】艺、新材料、新【设备鼓励新建建【筑,和既有建筑改造使用!。。节能门窗和新—型墙体材料等—节能建筑材料—;积极推广应用可再!生能源建筑利用【技术鼓励《单位:、个人安装使用太】阳能利用系统
第二!十七条
【 县:级以上?人民政府住房—和城乡建设主管【部门应当会》同有关部门根据建】。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!既有建筑《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!能改造的《目标、范围和要【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后实施
第—二十:八条:。 ,
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住房和城《乡建设主管部—门应当?对建筑工程的—规划设计方案—。进,行审查不符合—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的,不得颁发建》设工:程,规划许可证》
第二十九条—。
施工图】审查机构在》对施:工图设计文件进行】审查时应当对建【筑节:能进行专项》。审查对不符》合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的不得出—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和!城乡建设主管部【门不得颁《发施工许《可,证
第三《十,条 :
建设—。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!应,当对建筑节》能工程进行专项【检验并?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!中注明?建筑节能《的,落实情况;对—不符合?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的,项目不得《出具竣工《验收合格报告
第】三十一条 》。
:。 :房,地产开发企业在【销售房?屋,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!在商品房《买卖合同和住宅【质量保证《书、住宅使用说明】。书中:。。载明所售房屋的能】源消耗指《标、节能措施—、,保温隔?热工:程保:修期等信息并—对其真?实,性、准?。确性负责
》。第三十二条
!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!。。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有关部门【做好交通规划统筹】工作建?设,节能型综合交—通运输体《系加强区域》内外各种交》。通运输?方式协调发展—和,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!输,结构提高道》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!率,
?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!共交通加大公共交】通投入降低》公共交通消费成【本鼓励、引》。导,公民选?乘公共交《通工具出行
第【三,十三条
鼓!励销售、使用节能环!保,型汽车和清》洁能:源汽车;鼓励新能源!在,城市公交、》建设工程和》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!的应用和推广—
第三十四条—
交—。通用能单位》应当:。制定并实《施节能计《。划,、节能技术》措施和?。能耗定额标准—根据:。运量、运力等因【素,变化情况及》时,调,整计划提高运输组】织化程度、集约化】水平和?运输工具利用—效率
交通用能!单位应当《严格执行交通运输】营运车船燃》料消耗量限值国家】标准对符合报—废、更新条件以及】技术落后的老旧【车船提?出,报废、更新、改造计!划并接受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交通主】。管部门对能源利用】状况的审计和监督
!第三十五条 【
公共机构应当!严格执行《国家有关公共—。机构节能的法律、】。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!节能运?行管理?。制度和用能系统【操作规程优》先采购列入节能产】品、设备政府采【购名录中的产—品、设备制定节电】、节:油、节气等年—度节能目标》和实施方案如实记】录能:源消费计《量原始数据建—立统计台账》
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主》管公共?机构:节能工作的部门【应当:会同有关《部门:制定:公,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!额财政部门根据相应!。定额制定能源消耗】支出标准
》第四章 节能技术】进步
第三十—六条 《
: 省节能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本省重点行!业耗能状况推动主】要耗能?行,业,节,能技术改造》鼓励发?展低:。污染、低《能耗项目培》育节能环保产业推】。进有利?于节能?的行业结构调整【优化用能结构—和产业布局
—第,三十七条 》
县》级以: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将节能技术研发】应用作为科技—投入的重点领域支】持科研单《。位和企业开展适【用于:高原特点的节能【技,术应用研究开发【节能共性和关—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!创,新,。与成果转化》
鼓励和—。。支,持科研机构、—大专院?校,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!研究开发新》能源:、,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!源多渠道开展国际】、,国内节?能信息和《技术交流
》第三十八条 —
: 省节能》主管:部,门应当?会同有关部》门定期发布全省推】广、应用的先进【节能技?。术产品名《录
《县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节能主》。管部门应《当会同有《关部门做《好,。节能项目工》程的组织实》施节能新技术、新产!品的推广示范支持节!能服务机构开展【合同能源管理—、节:能咨询、评估、监测!等服务活动做好节能!项目逐级《申,报工作?
第三十九》条
鼓励】支持节能服》务机:构以合同能》源管理模式为用【能单位提《供诊:断、融资、改造、管!理等服务
以合!。同能源管《理,模,式为主要服》务方式?的节能服务机构【应当向省节能主【管部门申报备案并】由其向社会公布
第!四十条?
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府应当?按照:因地制宜、》多能互补、综合利用!、讲求效益的—原则推进和加强【农村牧区《的节能工作增—加节:。能技术、节》能产品推广应—。用的资金投入
【 鼓励农村牧区】住宅和公共设施【。采用节能材料、太阳!能,利用技术推》广风能、《生物质能《、地热资源等先进】适用的新能》。源和可再生能源利】用技:术,开发农村牧区—有机:。废弃物的气化利用技!术,发展新型、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】池
第?五章: 激励措施》
第四十一》条,
》省、州级《人民:政,府应当设立节—能专项资金县级人】民政府?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!情况安排节能资金主!。要用于
(一)!节能技?术、产品《的示:范推广;
— (二)节能技术改!造和技术《升级;
(三)!重点节能工程的实】施;
(四)】节能宣传、》培训:和表彰奖励;
!。(五)支持开展合同!能源管理;》
(六》)政府确《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!其他用途
》第四十二条》
《 重点用《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!。和本省有关规定每年!安,排一定数额的—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!发,、节能技《术改:造和:节能宣传、》培训:
第四十三条 【
《鼓励用能单位与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!节能自愿协议超额完!成自愿协议节能目标!的县: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按照协—议给予奖励
—第四:十四条 《 ,
,。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。通过财政《补贴、税收》优惠政策《等方式重点鼓励和】支持下列节》能活:动
(一—)推广、使用节【能照明器具等节【能产品和新能源车辆!;
(二—)生产?、使用?。高效节能《的电动机、锅炉【、窑:炉,、风机、泵类—等用能设备》和生产工艺;
!(三)采用》热电:联产、余热余压【利用、洁净煤以【及先进?的用能监测和控【制等技术《。;
(》四)开发利用生物质!能、风能、太阳能】、水能、地》热能:等可再生能源;【
(五)在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建筑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】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!筑材料、节能—技术:和,产品:;
?。 (:六)对?生,。产、生活《中产生的废弃物进】行综合利用;
!(七)节能服—务机构?。按照市场机制参与】企业节?能技术改造和—用,能管:理;
《 (:八)国家和本省【确,。定的其他节能活动】
第四十五条 】。
: 支持企业》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!得节能产《品,。认证:证书的产品、设【备应当?优先列入节能产品、!设备政府采购名【录同等条《。件下优先采》购
第四《十六条 》
科研机—。构、:大,专,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!机构以及其》他,企事业单位为—用能单位提供节【能咨:。询和节能《。新技:术、:新工艺、《新材:料、新设备(产品)!等服务所《取得的技术》性服务收《入享受国家和本【省有关优惠政—。策
第?四十七条《
《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财政、审计—部门:应当对节能专项资】金的使用情况和【节,能专项资金》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!进行监督检》查和审计
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!能主管?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!门对享受财政补【贴和税收优惠政【策节能活《动的节能情况进【行定:期监:督检查?对节能项目完—成情况进行》。评估验收
第六【章 法律责任—
第四十八条
!。 , 使用?国家和本省》。明令淘汰的用能【设备或者《生,产工: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!或者省节能》监察机构《责令:停止使?用没收明《令淘汰?的用能设备;—情节严重的由节【能主:管部门或者》省节能监《察机构提出意见【报请本级人民—政府:按照国务院规定的】权限责令停业整【。顿,或者关闭
【转让或?者租借国家和—本省明令《淘,汰的用能设备、【。生产工?艺给他人使用—。的由节能主管—部,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!构没收违法所得【并处以一《万元以上五万元以】下罚款
第四十九条! :。
重点用能单位!未按规定报送能源】利用状?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!不实:的由省节能》主,管部门或《者省:节能监察机》。构责令限期改—正逾期?不改正的处以一【万元:以上五万《元以下罚款
第五十!条 ?。
?重点用能《单位:未,依法设立能源—管理岗位的由—省,。节能主管部门—或者省节能监察【机构责?令改正;拒不改正】的处以?一万元以上》三万元以下罚款【。
?重点用能《单位未?按规定?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!。并报:省节能主管部门【和有关部门备案的】由省节能主管—部门或?者省:节能监察《机构责令改正—;拒不?改正的处《以一万元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】款
第五十一条 !
重点》用能单位能源—管理负责人未经【专业节能培训—合格的?主,要耗能设《备操作岗《位工作人员未经【节能岗位培训的由省!节能主管部门—或者省节能监—。察机构责令》改正;拒不改—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!。三千元以下罚—款
第五十二条 !
, :阻,碍或者拒绝》接受节?。能监:督检查拒不说明情】况拒不提供相—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!部门或?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予!以警告?责令改正《;拒不改正的—处,以五千元《以上一万元以—下罚款;违反中华】。人,民共和国治》安管理处罚》法的由公安》机关依法处理;构】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
第五十三条 【
节能主【管部门、有关部【门以及?省节能监察机构的】工作人员在》履行节能工作职【责中有下列行—为之一?的,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》。人员和?直接责任人员依【法给予处分》;构成?。犯罪:的,依法追究《刑事责?任
: (?一,)对不符合条—件的节能评估报【告予以审查通—过的;
(【二)对未经节—能评估审查或—者,经,。。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!以批:。。准、核准或者备案】的;
(三【)违反规定使用节能!专项资金的;
】 (:四):违反:规定权限实施行政处!罚的;
(五】)其他滥用职权【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!弊,的行为
第五十四】条
负责审!批政府投资项目【的机关违反本办【法规定?对不符合《强制性?节,能标:准的项目予以批【准,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《人员:依法给予《处分
第五十五条 !
: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的其?他行为?法律、行政法规有处!罚规定的《从其规定《
第七章 》附则
第五》十六条
本!办,法自2011年9月!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