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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?实施中?华,人民共和《国节约能源》法办法 (200】2,年3月2《9日青海省第—九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:委员会第《二十九次会议通过】 2011年5【月26日青》海省第十《一届人民代表—。大会常务《。委员会第二十三【次会议修订 根据2!01:8年3月30日青】。。海省第十三》届人民代表大会【。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!。议关:于修改?〈青:海省实?施〈中华人》民共和国《节约能源《法〉办法〉等十部】地方性法规》。。的决定修正) 【目录     【。 第一?章 总则   【第二章 节能管理 !  第三章 合理】使用与节约》能源   第四章】 节:能技:术,进步  《 第五?章, 激:励措施 《  第六章》 法律?责任  《 第七?章 附则   【第一章 总则 【第一条     为!。了实施中华》人民共和《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!第,二,条     本办】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!域内节约能源及【其相:关的管理《活动 第三条  】   节约能—源(以?下简称节能)—坚持政府引导、企业!为主、技术》。进步、政策激励、】依法管理和全社会参!与,的原则 第四条【    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负责:。本行政?区域:内节能工作的—组织领导将节—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!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,规划、?年,度计划 《 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每年向本—级人民代表大—。会或者其《常,务委员会报告节【能,工作 第五条—    《 本省实行有利【于,节能和环境保护【的产业政策》合理调整产业结构】、企业结构、—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!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!、高污染行业鼓励】发展节能环保型【产业提高《清洁能源消》费比重推动企—业,降低单位产品能耗】淘汰落后生产—能力提?高,能源:利用效率《   鼓励、—支持研?究,、,。开发和利用新能源】、可再生《能源 第六条  】   本省》。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】制和节能考核评【价制度上一级人民】政府:将,节能目标《。完成情况作为对【下一:。级,人民政府《及其负责《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!  :省、州级人民政府向!下一级人《民政:府和用能单位分解】落实节能目标县级】以上人民政》府每年向上一级人】民,政府报告节能目【标责任的《。履行情况 第—七条  《   省经济委员会!是全:省,节能监督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】门统筹协调全省【节能监督管理—工作具体负责全省】工业、公共机构【节能工作州、县级】人民政府节能—行,政主管?部门负责《。本行政区《域内节能监》督管理工作  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住房和城乡建设主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!理工作  》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交通运输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交通运》输,相关领域的节能【。监督管理工作  】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有关部门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!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!并接受同级节—能主管部门》的指导 第八—条  ?   省《节,能主管部门所—属的节能监》察机构(以下简【称省节能《监,察机构)负责全省】节能日常监察工【作,行使省节能》主管部?门依照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。章实:施的行政处》罚 第九条  【   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及其有关【部门:应当加强节能—。宣传、教育》和培:训工作普及节—能科学知识增—。强全民的节》能意识倡导节约型】消费:。方式鼓励单位、个】人采用节《能技术和使用节【能产品?。 第二章 节能管理! 第十条   【  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!期,专项规划、年度【节能计划《。节能中长期专项【规划和年度节能【计划应?当包括工业、建筑、!交通运输、公共机构!等重点用《能领域和重》点,用能单位《的用能状况》。、节能目《标、重点环节、实】施主体等内》容并提出节能对【策,和落:实措:施 第?十一条  》  :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!主管部门和》有关部门应当在【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!对节能法律、法规】和节能标准》执行情况《的监督检查依—法查处违法用能行】为 第十二条  】   省节能监察】机构负责下列—节能监督和检查工】作  ? ,(一)监督检查能源!生产、?经营单位和用—能单:位、:设计:单位执行节能法【。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和节能标准、节!能设计规范情况依】法查处?和纠正能源利—用违法行为; 【  (二)监督检查!重点用能《单位的能源利用状】况;   (三)】监督检查能》源检验、测试、设】计、评估等中介机】构,。开展节能服》。务的情况; —  (四)受理公】民、法人和其—他,组织对违反》节,能法律、法规—行为的举《。报、投?诉;   (五)法!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?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!作 第十三条   ! , 公民、法》人和: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!。能,主管部门或者省节】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!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!碍或者拒《。绝接受节能监督检】查 第?十四条 《   ? 省质量监督主管】部门:。应当:会同省节能》主管部门《等,有关部门对尚无国】。家标准或者行业【标,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!技术制定地》方节能?标准并报国务院有关!部门备案鼓励企【业制定严《于国家标准、行业】标准、地方》标准的企业节能【标准 ?  企业应当依法执!。行节能的国》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】、地方标准不符合】国家标准、行业标】准或者地方标准【的用能设备和生【产工艺企业》应当:限期更?新、改造 第十五条!     省—节能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有—关部门根据国—。家产业?政策制定《本省高耗能设备及生!产工艺淘汰目—录和:实施:计划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:后向:社会公布并》。指导、监督生—产单位实施》。淘汰   国家【和本省明令淘汰【。的用能设备和生产】工艺:应当在规定》期限内淘《汰用能单位不得【将淘汰的用能—设备、生《。产工艺转《让或者租借》给他人使用 第【。十六条     实!行固定资产投资项】目节:能,评估和?审查制度《不,符合强制性节能【标准的项目建—设单位不得开工【建设;已经建成的】不得投入生产—、使用政府》投资项目不》符合:强制性节能标—。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!批的:机关不得批准—建,设具体实施办—法由省人民政—府另行制《。定 第十七条—     省—节能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统计等》有关部门对》主要耗能行业的【单位产品能耗建【立,预,警调控?制度制定主要—耗能行业单位产【品能耗预警》控,制线具体办》法由省节能主—。管部门会《同,有关部?门制定 第十八条】     省节能】主管:部门应?当会同有关部门【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!台完善节能》统计:、,节能政策、节能标】准等:专业:基础数据库定期发】。布国内外行业主【要耗能先进指标节】能新:产,。品、新技术信息为社!会,提供节能指》导和服务《 ,第十九条 》   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统计》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同级有关部—。门,建立:健全能源《。统,计制度完善能源【统计指标《和监测体《系改进和规范能源】统计方法确》保,能源统计《数据真实、完整  ! 省人?。民政府?统计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有关部》门定期向《社会公布各州(【地、市?)以及主要耗能行】业的能?源消:费和:节能情?况等信息《。 第三章 合理【使用与节约能源 】第二十条《     年综【合能源消费》总,量五千吨标准煤【。以上的用能单位为】重点用能单位重点】用能单位名单由省】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!向社会?公布   州、县】级人民?政府节能《主管部门应当与【本地区的重点用【能单位签订》。年,度节:。。能目标?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!     重点【用能:单位应当在每年的】第一:季度向省节能主【管部门及省节能监】察机构?报送上年《度能源利用状况【。报,告  ? 省节能监察机构】应当对重点用能单】位报送的能源—。利用状况报》。告进行审查对节【能管理制《度不健?全、节能《措施不落实》、能源利用效率低的!重点用能《单位应当开》展现场调查责令【实施能?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!改要求 第》二十二条   【  重点《用能单位《应当依法设立—能源管理《岗位聘任《能,源管理负责人—。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!及省节能监》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备!案,  : 重点?用能单位《能源管理负责人应】当对本单位用能【状况进行《。分析、评价编—。写本:单位能源利用状况】报告提出本》单位:节能工作的改—进措施并由本单位组!织实施 第二十【三条:。     省节能主!管部门及省》节,能监:察机构应当定—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!源管:理负责?人,开展专业节能培训】   重点用能单】。位应当建立主要【用能设备操作人员】的培训?制度制?定专:门的节能培训—。计划保证相关—。人员接受专业化、】系统化的节能培训】未经节能岗位培训的!人员不得在主要【耗,能设备操作岗—。位上:工作 第二十四【条 :    用能单位】应当加强能源计【量管理按照国家强制!性标准的规》定配备和《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!的能源计量器具  ! 用能单位应—当建立能源》消费统计和能—源利用?状况:分析:制度对各类能源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!和统计并确》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!真实:、完整 第二十五】条   《  工?业园区、产业聚【集区应当制》。。定统一的节能—规划:和能源利用》计划鼓励园》区内:的,用,能单位采《用集中供热》。、供:电的能源供应模【式 :第二十六条    ! 县级?以上: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!建设主管部》。门应当制定相—关具体措施积—极推广应用新—技,术、新工艺、新【材料、新设备—鼓励新建建筑和【既有建筑改造使用】节能门?窗和新?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!。筑材:料;积极推广应用可!再生能源《建筑利用技术鼓励】单位、个人安装【使用太阳《能,利用:系统 第《二十:七条    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住房和城乡建【设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有关部门【根据建筑节能—规划:组织制定既》有,建筑节?能改:造计划明《确节能?改造的目《。标,、范围和要求报【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施 第》二十八?条     县级】。以上人民政府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!。部门应当对建筑工】程的规划设计方【案,进行审查不符—合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的不得颁发建】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— 第二?十九条    【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!对施工图《。设计文件进行审查】。时应当对建》筑节能进行专项审】查对:不符合建筑》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不得出具审查合【格书住房和》。城乡建设主管部【门不得颁发施—工许可证 第—三十:条     —建,设单位组《织竣工验收时应【。当对建筑节能工【程进行专项》检验并在工程竣工验!收报告中注明建筑】节,能的落实情况;对】不符:合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!得出具竣工验收合】格报告 第三十一条!     房地【。产开发企业在—销售房屋时应当【。按照国家《规定在商品房买【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!证书、住宅使用说】。明,书中载?明所售?房屋的能源消耗【指标、?节能措施、保温隔热!工程:保修期等信》息并对其真》实性、准确》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!。    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交通—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!好交:通规划统《筹工作建设节能型综!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!。区域内外各种交通】运输方式协调发展】和有效衔接》优化:交通运输结构提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运!输效率   县级以!上,人民:政府应?当优先发《展公共交通加大公】共交通投入降低公共!交通消费成本—鼓励:、引导公民》。选乘公共交通工【具出行 第三十三条!     鼓励销售!、使用节能环保型汽!车和清洁《能源汽?。车;鼓励新能源【。。在城:市,公交:、建设?。工程和环卫特种车辆!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! 第三?十四条  》   交通用能【单位应当制》定并实施节能—。计划、?节能技?术措施?和,能耗定额标》准,根据运量、运力等因!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!计划:提高运?输,组织化程度、—。集约化水平和运输工!具,利用效?率   《交通用能单》位应当严格》执行交通运输—营运车船燃料消耗】量限值国家标准【。对符合报废、更新条!件以及技术落后的老!旧车船?提出报废、更新、改!造计划并接受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交通主管—部门对能源利用【状况的审计》和,监督 第三十五条】     公—共机构应当》。严,格执行国《家有关公共机—构,。节能的法律、法规建!立健全本单位节能】。运行管理制度和【。用能系统操作规程优!先采购列入节能产】品、设备政府采购名!。录中:的产品、设备制定节!电、节油、节气等年!度,节能目标和》实施方?案如实记《录能:源,消,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!统计台账  —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主》管公共机构节—能工作的《部,门应当?会同有关部》门制定?公共:。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!财政部门根》据相应定额制定能】源消耗支出标准【 ,第四章 节能技术】进步: 第三?。十,六条  《   省节能—主管部门《应当根据本》省,重点行业耗能状【。况,推动主要耗能—行业节能技术改造鼓!励发展?低污染、《低,能耗项目《培育节?能环:保产业推《进有利?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!整优化用能结—构和产?业布局 第》三十七条   【  :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应当将节能技【术,研发应用作》。为科技投入的重【点,领域支持科研单位】和企:业开展适用于高原特!。。点的:节能技?术应:用研究?开发节能共性和【关键技?术促进节能技术【创新与成《果转化 《  鼓?励和支持《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!、企事业《单位和个人研究开】发新能源《、可再生《能源和清洁能源【多渠道开展国际、】国内节能信息和技】术交:流 第三十》八条     【省节能主《管部:。。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!定期发布全》省推广?、应:用的:先进节?能技:术产品名《。录   县》级以上人《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做好节能《项目工程的》组织实施节》。能新技术、新产品的!推广示?范支:持,节,能服务?机构开展合同—。能源管?理,、节能咨询、评估】、监测等《服务活动《做好节能项目逐级申!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!   ?  鼓励支持—节能服务《机,构,以,合,。同能源管理模—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诊!断、融资、改造、】管理等服务   】。以合同能源管理模】。式为主?要服务方式的—。节能服务机构应【当向省节《能主管部门申报备案!并由其向社会公【布 第四十条   !  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应当按照—因,地制宜、多能互补】、综:合利用、《讲求效益的原则推进!和加强农村》牧区的节能工—作增加节《能技术、节能—产,。品推广?应用的?资金投入   鼓】励农村牧区住宅和】公共:设施采用节能—材,料、太?阳能利用《技术推广风能—、生:物质能?、地热资源等先【进,适用的新《能源和可再生能【源利用技《术开发农村牧区有机!废弃物的气》化利用技术发展【新型、高效的—大中型沼气池 第五!章 激励《措施 第四十一条 !  :  省、州级人民】政府:。应当:设立:节能专项资》金,县级人民政府可以】根据本?地区:实际情况安排—节能资金主要用于】   (一)—节能技术、产—品,的示范推广; 【  (二《)节能技术改造【。和技术升级;   !(三)重点》节能工程《的实施?;   (》四)节能宣传、培】训,和表彰奖励》。;  ? (五)《支持开展《合同能源管理;  ! (六)政府确定的!支持节能工》作的其他《用途 ?第,。四,十,二,条   《  重点《用能单位应当按照】国家和本省有关【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!额的资金用于节能】科研:开发、节《。能,技术:改造和节《。能宣传、培训 【第四十?三条     鼓励!用能单位与》县级以上《人,。。民政府签订》节能自愿协议超额完!成自愿协议节能目】标的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议!。给予:奖励 第四十四【条     —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应当通过财政补贴】、税收优惠政策等】方,。式重点鼓《励和支持下列节【能活动   (一】)推广?、使:用节能照明器—具等节?能产:品,和新能源《车辆;   (二】)生产、使用高效】。节能的电《动机、锅炉》、窑炉、风机—。。。、泵类等用能设备和!生产工艺;》   (三)采用热!。。电联产、余热余【。压利用、洁净煤【以及先?进的用能监测和控】制等技术; —  (四)》开,发利用生物质—能、风?能、太阳《能、水能、地热【能等可再生》能源;   (五】)在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建筑《工,程和既有建筑节【能改造中使用—节能:。建筑:材料:、节:。能技术和产品;【   (六》)对生产、生活中】产生的废弃物进行】综合:利用;  》 (七)节》能服务机构按照【市场机制参与企业】节能技术改》造和:用能管理;   (!八)国家和本省确定!的其他?节能活动 》第四十五条   】  支持企业开【展,节能产品认证取【。得节能产品认证证】。书的:产品:、设备应当》优先列入节能产【品、设备政府采【购名:录同等条件下优【先采购 第四十六条!    《 科研机构、大专】院校和节《能技术?。服,务机构以及其他【企事业?单位为用《能单位提供节能【咨询和节能新技术、!。新工艺、新材—料、:新设备(产品—)等服务所》取,得的技?术,性服务收《入享受?国,家和本省《有,关优:惠政策 第四—十七条?     》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财政、审计【部门:。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!。的使用情《况和节能《专项资金支持—项目的?执行情况《进,行监督?检查和审计  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节,能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有关《部门对享受财政补贴!和税收优惠政—。策节能活动》的节能情《况,进行定?期监督检查对—节能项?目完成?情况:进,行评估验《收 第六章 法【律,责,任 第四十八条  !。   使用国家【。和本省明令淘汰【的,用能:。设备或者生》。产工艺的由节能【主管:。部门或?者省节能监》。察机构责《令停:止使用?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!设,备;情节严重的由】节能:主,管部门或者省—节能:监察机构提出意【。见,报请本级人》民政府按照国务院】规定的权限责—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! ,  转让或者租借】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!的用能设《备、生产工艺给【他人使用的由—节能主管部门或【者省节能《。。监察机构《没收违?。法所得并处以—。一万元以上五万元】以下:罚款 第四十—九条:   ?  :。。重点用能单位未【按规定报送》能源利?用状况报告》或者报告《内,容不实的由省节能】。主,管,部门或?者省节能监察机构】责令限期改》正逾期不改》正的处以一万—元以上五万元以【下罚款 第》五十条   —  重点用》。能单位未依法设立】能源管理岗位的由】省节能主管部门【或者省节能监—察机构责令改—正;拒不改正的【处以: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!下罚款   重点】用能单位未按—规定:聘任能源管理—。负责人并报省节【能,主管部门和有关部】门备案的《由,省节:能主:管部: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!构责令?改正:;拒不改正的—处以一万元以上【三万元以下》罚款: 第五十一》条     重点用!能单位能源管—理负责人未经专【业节能培训合格【。的,主要耗能设备操作岗!位工作人员未经节】能岗位培训的—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!者省节能监察机【构责令改正;拒不】改正的处以一千元】以,上三千元以》下罚款 第五十二】条     阻【碍或者拒绝接受【节能监督检查拒【不说明情《况拒不提供相关材】料的由?节能主管《部门或?者省:节能监察机构予以】警告责令改正;拒】不改正的《处以五千元》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!;违反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。治安管理《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!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第五十】。三条   》  :节能主管部门、有关!部门以及省节能【监察:机构的工作》人员在?履行节?能工作职责中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对【直接负?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!。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  (—一):对不符?合条件的节》能,评估:报告予以《审查通?过的;   (【。二)对未经》节能评估审查或者】经审查未《通过:的项目予以》批准、?核准或者备案的;】   (三)—违,反规:定使用节能专项资】金的;  》 (:四)违反规定权限】实施行政处罚的;】   (《。五)其他滥用职【权,。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舞弊的行《为, 第五十四条 【  :  负责审批政【府,投资项?目的机关违反本办】法规定?对不符合强制性【节能标准的项—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!直,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 第五十五条— ,。 ,   ?违反本办法》规定的其他行—为法律、行政法规】。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!定 第七章》 附则 第五十【六条     【本办:法自2011年【9月: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