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省实施中华【人民共和国节—约能源法办》法
(?。2002年3—月,29日青海》省第九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,第二:十九次会议通过 2!011年5月2【6日青海《省第十一届人民【代,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《第二十三次》会议:修,订 根据《。20:18年3月》30日青海》省第十三届人—民代表?大会: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!议,关于修改〈青海省实!施〈:中华人?民,。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〉!办法〉等十》部地方性法规的决】定修正)
目录
】。 ,
第一章 总!则
? 第二章 节能管理!
第《。三章 合理使用【与节约能源
】第四章 节能技【术,。进步
第—五章 激《励措施
《。 :第六章 法律责任】
, 第七章》 附则
第一】章, 总则
第一条【 ,。
? 为了实施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:节约能源法结—合,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!
第二条 》
本办法【适用:。于本省行政》区域内节约能—源及:其,相关的管理》活动
第三条
! 节约能》源(以下《简称节能)坚持【。政府:引导、企业为主、】技术进步、政策激励!、,依法管理和全社【。会参与的《原则
?第四条
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负】责本行政《区域内节能工作的】组织领?导将节能工》作纳入本行政区域】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规《划,、年度计划》
: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每年向】本级:人民代表《大会或者《其常务委员》会报告节能》。工作
第五条
! 本省实行有利于!节能和环境》保护:的产业?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!。构、企业结构、【产品结构《和,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!。展高耗能、》高污:染行业鼓励发展节】能环保?型产业提高》清洁能源消费比【重推动?企业降低单位产【品能: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!提高能源《利用效率《
鼓励、支持】研究、开发》和利用新能源—、可再生《能源
第六条—
《 本省实行节—能,目标责任制》和节能考《核评价?。制度上?一,级人民政《府将节?能目标完《。成,情况作?为对:下一级人民》政府及其负责—人考:。核评价的内容
】 省、州级人民政】府向下一级人民【政府:和用能单位分解落】实节能目标县级【。以上人民政》府,每年向?上一级人民政府报】告节能?目标责任的履—行,情况
第七条
! 省经《济委员会是全省【节能监督管》理,工作的主管部门统】筹协调全省节能监】。督管理?工作:。具体负?责全:省工业、公共机构】。节能:工作州?、县级人民政府节】能行政?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节能监督管—理工作
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!城乡建设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建?筑节能的《监,督管理工作
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交通运输相关领域】的,节能监督管理工作】
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在各自》职责范?围,内负责节能监督管】理工作并《接受同级《节,能主管部《门的指导《
,第八条 《
省节能主管!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!机构(以下简称省节!。能监:察机构)《负责全?省节能日常》监察工作行使省【节能主管部门依照】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实》施的行?政处罚
第九条 】
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及其有关部》门应当?加强节能宣传—、,教育和培训工作【普及节能《科学知?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!识倡:导节约型消费方式鼓!励,单位、个《人采用节能技术和】使用:节能:产,品
第二章 节能管!理
:第十条
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!节能中长期》专项规划《、年度节能计划【节能中?长期专项规划—和,。年度节能计划应当】包括工业、建筑、】交通运输、公共机构!等重点用能领域和重!点用能单位的用能】。状况、节能目标、重!。点环节、实》施主体?等内:容并提出节》能对策和落》。实措施
第十一条 !
县》级以:上,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!门和有关部门—应当:在各自职《责范围?内加强对节能—法律、法规和节【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!督,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!能行为
第十二条 !
省节能监察!机构负责下列节能】。监督:和检查?。工作
《 (一)监督检查能!源生:产、经营单》位和用能单位、【设计:单,位执行节能法—律、法规、规—。章和:节,能标准、节能设计】规范情况依法—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!违法行为;》
, (二)监督【检查重点用》能单位的能源利用】状况;
《 (三《)监督?检,查能源检验、测试】、设计、评估等中】。介,机构开展节》能服务的情》况,;
: :(四)受理公民、法!人和其他组》织对违反节》能法律、法规行为的!举报、投诉;—
, (?五,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规定的其他【监督和检查工—作
第十《三条
公】民、法?人和:。其他组?织应当配合节—能主管?部门或者省节能【监察机构依》法开展节能监—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!拒绝接受节能—。监督检查
第十【四条
省质!量,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!。同,省节能主管部门等】。有关部门对尚无国家!标准或者行业标准】。的用能?产品和节能技—术制定地方》节能标准并》报,国务院有关部门【备案鼓励企业—制定严于国家—标准、行业标—准、地方标准的【。企业节能标》准
企业应【当,依法:执行节能的国家标】准、行业标准、地】方标准不符》合国家标准、行【业标准?或者地方标》准的用能设备和生】产工艺企业应当限期!更新、改造
第十】五条: :
, 省节能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—有关部门根据国家】产业政策《制定本省高耗能设备!及生产工《艺,淘汰目录和实—施计划报省人民【政,府批准后向社会公】布并指导、》监督生产单位实【施淘汰
国家和!本省明?。令淘:汰的用能设备—和生产?工艺应?当在规定期限内淘】汰用能单位不得【将淘汰?。的用能设《备,、生产工艺》转让或者租》借给他人《使用
第十六—条
—实行: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!能评估和审》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!。节能标准的项目建】设单位?。不,得开工建设》;已经建成》的不得投入》生产、使用政—。。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!制性节?能标:准的依法负责项目】审批的机关不—得批:准建设具体实施办法!由省人民政府另行】制定:
第十七条
! 省节?能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对!主要耗能行业的【单位产品能耗建立】预警调控制度—制,。定主要耗能》行业单位产》品能耗预警控—制线:。具体:办,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!会同有关部》门制:定
第十八条 】
?省节:能主管部门应—。当会同有《关部:门,建立节?能信息服务平—。台完善节《能统计?、,节能:政策、节能标准等专!业基础数据库定【。期发布国《内外行?业主:要耗能先进指标节能!新产品?、新技术信》息,为社会提《供节能?指导和服务
第【十九:条
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统—计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同级有关—部门建立健全—。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!源统计指标和监【测体系改进和—规范能源统计方【法确保能源》统计数据《真实、完整
【 省人?民政府统计》。。主管:部门应当《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!社,会公布各《州,(地、市《)以:。及主要耗能行业的】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!等信息
第三—章 合理《使用与节约》。能源
第二》十条
年】综合能?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!准煤:以上的用能单位为】重点用能单位—。重点用?能,单,位名: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!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】
州、》县级人民政府—节能主管部门应当】与本地区的》。重,点用能单位签订年度!节能目标责任书【
,第二十一条》
》重点:用能单?位应当在每年—的,。第,一,季度:向省节能《主管部门及省节能监!察机构报送上年度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
! 省节能监—察机构应当对重【点用:能单位报送》的能源?利用状况报告—。进行审?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!健全、节能》措施不落《实、能源利》用效:率,低,的重点用《能单位?应,当开展现场调查【责令实施能源审【计并提出书面整改】要求
第《。二十二条《。
重点用能!单位: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!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!。负责人并《报省节能主管部门】及省节能监察—机构和有关部—门备:案
重点用【能单位能源管理负】责人应当对本—单位用能状》况,。进,行分析、评》价编写本单位—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!出,本单位节能工作的】改进措施并由本单】位组织实施
第二十!三条
【省节能主管部门及】省节:能监:。察,机构:应当定期对重点【用能单位能源管【理负责人开》展专业节《能培训?。
重《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!主,要用能设备》操作人员的培训制】度制定专门的—节能培训计划保证相!关人员接《受专业化、》系统化的节能培【训未经节能岗—位培训的人》员不得在主要—耗能设备操作—岗位上工作
第二】十四条?
》用能单位应当加强】。能源计量《。管,理,按,照国家强制性—标准的规定配—备和使用《。。。。。经依法检定合格的】。能源计量器具
【 用能单位—应当建立能》源消费统《计和能?源利: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!类能源的消》费实:。行分类计量和—统计并确保能—源消费统《计数据真实》、完整?
第二十《五条:
工业【园区、?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!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!源利:用计划鼓励园区【内的用能单位采用集!中供热、供电的能】源,供,应模式
第二十六条!
?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住【房和城乡建》设主管部门应—当制定相关》具体措施积极推广应!用新:技术、新工艺、【。新材料、新》设备鼓励新建建筑】和既有建《筑改造使用》节能门窗和新型墙体!材,料等节能建》筑材料;积极推广应!用,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!技术鼓励单位—、个人安装使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】
第:二十七条 —
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住房《和城乡建设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有—关部门根据》建,筑,。节,能规划组织制定【既有建?。。筑节能改造计划明】确节能改造》的,目标、范围和—要,求报: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后《实施
第《二十:八条
—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!。乡,建设:主管部门应当对【建筑工程的规—划设计方《案进行审查不符合建!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的不得》颁发建设《工程规?划,许可证
第》二十九?条
—施工图?审查机?构在:对施工图设计文件】进行审查《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!行专项?审查对?不符合建《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!不得出具审查—。。合格书住《房和城乡建》设,主,管,部门不得颁发—施,工许可证
第三十条!
建设【单位组?。织竣工验收时应当】对,建筑节?能工:程,进行专项检验并【在工程竣《工验收报告中—注明建筑节能的落】实情况;对不符合】建,筑,。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。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!收合格报告
—第三十一条
】 房地产开发【企业在销售房屋时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!商品房?买卖合同和住宅质】量保:证书、住宅使用说明!书中:载明:。所售房屋的能源消】耗指:标、节能措施、【保温隔热工》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!其,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!
第:三十二条 —。
: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交通《。主管:部门:应当会?同有关部《门,做好:交,通规划统筹工—作建设节《能,。型综合交通》。运输体系《加强区?域,内外各?种交通运输方式协】调发展和有》效衔接优《化交通运输结构【提高道路通》。行能力和运》输,效率
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!发展公共交通加【大公共?交通投入降低—公共交通消》。费成本?鼓励、引导公民选乘!公,共交通工具出—行
第三十三条 】
鼓》励,销售、使用节能环保!型汽车和清洁能源】汽车:;鼓励新能源在城】市公交、建设—工程和环卫》特种车?。辆等方面《的应用和推广
第三!十四条 《
交通用【能单位应《当制:。定并实?施节能计划、节【能,技术措施和能耗【定额:标准:根据运?量、运力《等因素?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】计划提高运》输组织化程度、集约!化水:平,和运输?工具利用效率
【 :交通用能单位应【当严格执行交—通运输营运》车船燃料消》耗量限值《国家标准对符合【报废、更《。新条件以及技术落】后的老旧车船提【出报废、《更新、改造计划【并接受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交通主管部】门,对能源利用状况的】审计和?监督
第三》十五条 《
公》共,机构: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!关公共机构》节能的法《律、法规建立健全】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!制,度和用能系》统,操作规程优先采购列!入,节能:产品: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!中的产品、设备【制定节电、节—油、节气《等年度节能目标和】实施方案如实记录能!源消费计量原—始数据建立统—计台账
《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!共机构节能工—作的部门《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!定公共机《构,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!部门根据相》应定额制定能源消耗!支,出,标准
第四》章 节能技术进【步
第三十六条 !
, 省节能主—管部门应当根据本】省重点?行业耗能《状况推动主要—耗能行业节能技术】改造鼓?励发展低污》染、低能耗项—目培育节能环保产业!推进有利《于,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!优化用能结构和【产业布局《
第三十七条 】
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将节能《技术研发应用—作为科技投入的重】点领域支《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!展适用于高原—特点的节《能,技术应?用,。。研究开发《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!促进节能技术—创新:与成:果,转化
? , 鼓励和支持科【研机构、大》专院校、企事—。业单位和个人研【。。究开发新能源、可再!。生能源和清洁能源】多渠道开展》国际、?国内节能信息和【技术交流
第—三十八?条 ?
: ,省节能主管部门应】当会同有关部—。门定期发《布全省推《广,、应用的《先进节能技》术产品名录》
县《级以上人民》政府节能主管—部门应当《会同有?关部门做《好节:。能项目工程的组织】。实施节能新技术【、新产品的推—广示范支持节能服务!机构开展合同—能源管理《、,节能咨询、》评估、监测等—服务活动做好—节能项?目逐级申报工作【
第三十九条—
?。。 :鼓励支持节能服【务,机构:以,合同能源《管理模式为用—能单:位提供诊断》、融资、改》造、管?理等服务《
?以,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!主要服务《方式的节能服—务机构应《当向:省节能主管》部门申报《备案并由其向社会】公布
第四十条 !
县级》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!制宜、多能》互补、综合利用、】讲,求效益的原则推【进和加强农村牧区】的节:能工作增加节—能技术?。、节能产品推—。广应用的资金投【入
鼓励农【村牧区住宅》和,公共设施《采用节能《材,料,、太阳能利用技【术,推广风能《、生物质能、地【热资源等先进适用】的,新能:。源和可再《生能源利用技—术开发农《村牧区有机废弃物】的气化利用》技术发展新型、高效!的大:中型沼气池
第五章! 激励措施
第【。四十一条
【 省、州级—人,民政府应当设立【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人!民,政府:可以根?据本地区实际情况】安排节能资金—主要用于
【(一)节《。能技术、《产品的示范推广;】
(《二)节能技》术改造和技术升【。级,;
: (三)重—点节能工程的—实施:;,
(四)节【能宣传、培训—和表彰奖励;
】 (五)支》持开展合同能源【管理;
》 (六)政府—确定的?支持节?能工作的其他用【途
第四《十二条
重!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!国家:和本省?有关规定《每年安排一》定数:额的资金用》于节能?。科研开发、》。。。节能技术《改造和节能》宣传、培训
第四】十三条
— 鼓励用能单【位,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签订节能自—愿,协议超额完》成自愿协《议节能目标的县级】。以,。。上人民政府应—当按照协议给予【奖励
?第四十四《条
》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应当【通过财政补贴、【税收优惠政策等【方式重?点,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!活,动
: (一)》推广、使用节能照】明器具等《节能产?品和新能源车辆;
! (二)生产、】使用高效节能—的电动机、锅—炉、窑炉、》风机、泵《类,等用能?。设备和生产工艺;】
(三)采用热!电联产、余热—余压:利用、?洁净: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!测和控制等技术;】
?(四)开发利—用生物质能、—风能、太阳能、水】。能,、地热能等可再生能!源;
(五)在!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建筑工程和既有】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!节能建筑材》料、节能技术和产品!;
(六)对生!产、生活中产—生的废?弃物进行综合利【用;:
, (七《。),节能服务机构按照】市场机?制参:与企业节《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!理;
(八【。。)国家和本省确【定的其他节能—活,动
第?四十:五,条
支持】企业开展《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!能产品认证证书【的产品、设备—应当优先列入—节能产品、设备政】府采购名录》同等:条件下优先采购
】。第四十六条
】 科?研机构?、大专院校》和,节,能技术服务》机构以及其他企事】业单:位为用能单位提供】节能:咨询和节能新—技术、新工》艺、:新材:料、新设备(产品】)等服务所取得【的,技术:性服务?收入享受国》家和本省有关—优惠政策《
第四十七》条 :
: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财【政、审?计部门?应当:对,节能专?项资金?。的使用?情况和节能专项【资金支持项》目的执行情况—进行监督检》查和审计
— 县级以《。上人:民政府节能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【有关部?门对享受财》政补贴和《税收优惠政策节能】活,动的节能《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!查对节能《项目完成《情,况进行评估验收
】第六章 法律责【任
:第四十八条
】 使用国家—和本省明令淘汰【的用能设备》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!能主管部门》。或者:省节:能,监察机构责令停止】使,用,没收明令淘》汰的用能设备;【情节严重的由节【。能主管部门或—者,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!意见报请《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!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!停业整?顿或者关闭》
: 转让或者租借国】家和: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!设备、生产工艺给】他人使用的由节能】主管部门《。或者:省节能监察机构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】以一万元以上五万】元以下罚款
第四十!九,条
—重点用能单》位未按规《定,报送能?源利用状况》报告或者报告内【容不实的由省节能主!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!察机:构责令限期改—正逾期不《改正的处以》一万元以上五万【元以下罚款
第五】十条
【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!设立能源管理岗【位的由省《。节能主管部门—或者省节能监察【机构责令改正;拒】不改正?的处以?一万元?以上三?。万元以下罚款
】 重点用能单位【未按规定聘任能源】管理负责人并报省】节,能主管部《门和有关《部门备?。案的由省节能主管】部门或者省》节能监察机构责【令改正;拒不改正】的处:以一万元以上三万】元以下罚款
第五十!一条:
《 重:点用能单位能源【管,理负责人未》经专业节能培训合】。格的主要《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!作人员未《经节能岗位培训的由!省节能主管部—门,或者省节能监察【机构责令改正;拒不!改正:的处以一千元—以,上,三千元?以下罚款
第五十】二条:。 :
阻《碍或者拒绝接受【。节,能监督检查拒不【说明:情况拒不《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节!能主管部门或者省】节,能监察机构予以警】。告责令改正;—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!元以上?一万元以下罚款;违!反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治安管理《处罚:。法的由公安》机关依法处理;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。究刑事责任
—第五十三条》 :
, 节能主管—部门、有关部—门以及省《节,能,监察机构的》工作人员在履—行节能工作职责【中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直接【责任人员依法给【。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【。任
(一)对】不符合条件的节能】评估报告予以—审查通过的;—
(二)对未】经节:能评估审查》或者经?。。审查未通过的—项目予以批准、【核准或者备案的;】
(三)违反规!定使用节能》专项:资金的;
(四!)违反?规定:权限:实施行政处罚—的;
(—五)其他滥用职权、!。玩忽:职守、徇私》舞弊:的行为
第五十四条!
负责【审批政府《。投资项目的机—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对!不符合强制性节能】标准:的项目予以批准【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?接责任人《员,。依,法,给予处分
第五十】五条
违反!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!为法律、行政法【规有处?罚规定的《从其规定
第七【章 附则
第—五十六条 —
本办》法自2?0,11年9月1日起施!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