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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实《施中华?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!法办法 (2002!。年,3月29日》青海省第《九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九次会—议通过 2011】年5月26日青海】省第十?一届人民代表—。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二十—三次会议修订— 根:据2018》年3月30日—。。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!改〈青海《省,实施:〈中华人民》共和国节约能—源法〉办法》〉等十部地方—性法规的决定修正】) 目录   【   第一章 总】则  ? 第二章 》节能管理 》  第三章 —合理使用与节约能】源,   第四章— ,节能技术进》。步   《第五章? 激励措施 —  第六章 法律责!任   《第七章 附》则,   第一章 【总则 第一条 【   ?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!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!合本:省,实,际制定?本办法 《第,二条     本办!法适:用于:本省行政区》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!关的:。管,理,活动 第三条—     节—约能源(《以下简?称节能)坚持政府】引导、企《业为主、技术进步】、政策激《。励、依法《管理和?全,社,会参与?的原则 第四条  !。  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负责本?行政区?域内节能《工作的组织》领导将节能》工作纳入本行政【区域国民经》济和:社会:发展规划、年度计】划  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每《年向本级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】其常务?委员会报《告节能工作》。 第:五条     本省!。实行有利于》节能和?环境保护的产—。业政策合理调整产】业,。结构、企业结构、】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!结构限?制发展高《耗能、高污》染行业?鼓励发展节能—环保型产业提高【清洁能源消费—。比,重推动企业降低【单位产品能耗淘汰】落后生产能》力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!  鼓励、》支持研究、》。开发和利《用新能源、可再生】能源 第六条—     本省【实行节能目标责任】制和节能考核评【价制度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将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】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!府及其负责人考【核评价的《内容   省—、州级人民》政府向下《一级人民《政府:和用能单位》分解落实《节能目标县级以上人!民,政,府每年向上》一级人民政府报【告节能目标》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!七条   》 , 省经济委》员会是?全省节能《监,督管理工《作的主管部门统筹】协调全省节能监【督管:理,工作:具体负责全》省工业、公共机【构,节能工作州》、县级人民政府节】能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!监督管理工》作   《县级:以上人?民,政府住房和城乡建】设主管部《门,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!理工:作 : 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】负责:本行政?区域:交通运输《相关领域《的节能监督》。管理工作  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有】关部:门在:。。各自职责范围内【负责节能监督管【理工作并接》受同级?节能主管部门—的指导 第八条 】    省节能主管!部门所属的》节能:监察机构(以下【简称省?节能监察机》构)负责全省节能日!。常监察工作行使【省节能主管部门依】照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实施的行政!处罚:。 第九条  —  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及】其有:关部门应《当加强?节能宣?传、教育和》培训工作普》及节能科《。学知识增强全民的】节能意识倡导节【约型消费《方式鼓?励单位、个人采用】节能技?术和使用节能产品】 第二章 节—。能管:理 第?十条     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组织编制和实施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!、年度节《能计划节能》中长: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!能计划?应当包?。。括工业?、建:筑、交通运输、公共!机构等?重点用能领域和重点!用能单?位的用能《状况、节《能目标、重点环节、!实施主体等内容并】提出节能对策—和落实措施》 第十一条  【  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!部门应当在》各自职责范围—内加强?对节:能法律、法规和【节能:标准执行情》况的:监督检?查依法查处》违法用能行为 第】十二条     】省节能?监察机构负责—下,列节能监督和检【查工作   (一】)监督检查能源【。生,产、经营单位和用】。能单位、设计单位执!行节:能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和节能【标准、?。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!法查处?和,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!为;   (二)】监督检?查重点用《能单位的能源利【。用状况;   【(三:。)监督检查能源【检验、测试、设【计、评估等中介机构!开展节?能服务的《情况;   —(,四)受?理公民、法人和【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!法律、法规行—为的举报、投诉; !  (五)》法律、法《。规、规章《规定的其他监—。督和检查工作—。 第十三条   】  公民《、法:。人和其?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!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!。监,察机构依《法开展节能监督【。检查不得《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!能监督检《查, ,第十四条  —   省质量监督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省节能主管部—。门等有?。关部门对尚无—国,家标准?或者行业《标准: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!。术制定地方节能标准!并,报国:务,院有:关部门备《案鼓励企业制定严】。于国家标《准、行业标准、【。地,方标准?的企:业节能标准 —  企业应》当依法执行》。节能的国家标准、】行业标?准、地方标准不符合!国,家标准、行业标【准或者?地方标准的用能设】。备和:生产工艺《企,业应当限期》更新、改造》 第十五条  【  : 省节?能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!家产:业政策制定本省【高耗:能设备及生产—工艺:淘汰目录和》实施计划《报,省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向社会公布并】。指导、监督生产【单位实施淘汰   !国家和本省明—令淘汰的用能设备】和生产工《艺应当在《规定期限内》。淘汰用能单位不得】将淘汰?的用能设备、生产】工艺转?让,或,者租借给《他人使用 第十六】条     实行】固定:资产投?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!。查制度不符》合强制性节能标【准的项?目建设单位不得【开工建设;已经【建,成,的不得投《入生产、使用—政府投资项目—不符合强制性节【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!。目审批的《机关不得《批准建设《具体实施办法由【。省人民?政府另行制定— 第:十七条     】省节能主管》部门应?当会同统《。计等有关部》门对主要耗能行【业的单位产品—能耗建立预警—调控制度制定主要】耗能: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!警控制线具体办法由!省节:能主:管部门?。会同有关部门—制定: 第十八《条     —省,节能主管部门—应,当会同?。有关部门建立—。节能信息《服,务,平台完善节能统计、!节能:政策、节能标准等】专业基础数据—库,定期发布国内外行业!主要耗?能先进指标节能【新产品、新技—术信息?为社会提供节能【。指导和服务 第十】九条  《。 ,  :县,级,以上人民政府—统计主管《部,门应:当会同同级》有关部门建立—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!善,。能源统计指标和监测!体系改进和规范能】源统计方法确保【能源:统计数据真》实、完整  — 省人?民政府统计主—管,部门应当会同—。有关部?门定期向社会公【布各州(地、市)】以及主要耗》。能行业的能源消费】和,节能情况等信息 】第三章 合理—使用与?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!    《 年综合能源消费】总量:五千吨标《准煤以上的用能【单位为重点用能单】。位重: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!节能:主管部门确定并【向社:会公布   州、】县级人民政府节能】主管部门应当—与本地区的》重点用能单》位,签,订年度?节能目标责任书 第!二十一条 》 ,   重点用能【单位应当在每年的】第一季度向省—节能主管部门—及,省节能监察机—构报送上年》度,能源利用《状况报告   【省节能监察机构应当!对重点?用能单位报送的能】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!。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!不健全、《节能措施不落—实、能源利用效率低!的重点用能单—位应当开展现场【调查责令实》施能源审计》。并提出书面整—改要求 《第二十?二条   》  重点用能—单位应当依》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!。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!并报省节能主—管部门及省》节能监察机构—。和有:关部门备案   】重点用能单》位能源管《理,负责:人应当对《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!分析、评价》编写本单位能源【利用状况报》告提出本单》位,节能工作的改进【措施并由本单—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!三条     省节!能主管?部,门及:省节能监察机—构应当定期对重点用!能单位能源管—理负:责人开展专业节能培!训   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!立主要用能设备【操作人员的培训制】度制定专《门,的节能培《训计划?保证相关人员接受】专,业化、系统化的【节能培?训未:经节能岗位培—训的人?员,不,得,在主要耗能设备【操作岗位上工作 】。第二十四《条     用能】单位:。。应当加?强能源?计量管?理按照国《家强:制性:标准:的规定配《备和使用经依—法检定?合格的能源计—。。量器具  》。 ,用能单?位应当建立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!利用状况分》析制度对各类能【源的消费实行分【类计量和统计并确】保,能源消费统》计数据真实、完整】 第二十五条   !  工业《园区、产业聚集区应!。当,制定统一的》节能规划和能源【利用计划《鼓励园区内的用能】。单位采用集中供热、!供电的?能源供应模式 第】二十六条 》 ,  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!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!定相关具《。。体,措施积极推广应用】新技术、新工艺、】新,材料:、新设?备鼓励新《建建:筑和既有建》筑改造使用》节能:门窗和新型墙体材料!等节能建《筑材:料;积极推广应用】可再生能源》建筑利用技术—鼓,励,单位:、个人安装使—用太阳能利用系【统 第二十七条  ! , 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住房和城乡—建设主?管部门应《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!建筑节能规划组【织制定既有建筑节】能改造计划明确【节能改造《的目标、范围和【要求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实施—。 第二十八条  】   县级以上人民!政,府住房?和,城乡: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当对建筑工【程的规划《设计方案《进行:审查:不,符合: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的:不得颁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证 ?第二十九条   】  施工图审—查,机构在对施工—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!。时应当?对建筑节能进行专】项审查对不符—合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》的不得出具审查【合格书住《房和:城乡建设《主管部门不得颁发】施工:许可证 第三十条 !    建设单位组!织竣工验收》时应当对《建筑节?能工程进《行专项检验》并在:工,程竣:工验收报告中注明】建筑节能《。的落实情《况;对不符合—建筑节?能强制性《标准的项目不得【出具竣工《验收合格报告— 第:三,十一:条     房地】产开发企《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!按照: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!卖合同和住宅质【量保证书、住宅【。使用说明书中—载明所售《房屋的能源消—耗指标?、节能措施、保温隔!热工程保修期等信】息并对其真实性、】准确性负《责 :第三十二条 —   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交通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有关》部门做?好交通规划统—筹,工作建设节能型综合!交通运?。输体系加《。强,区域内外各种交通运!输方式协调发展【和有效衔接优—化交通运输结构【。提高道路《通行:能力和运输效—率   县》级以上?人,民,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!共交通加《。大公共交通投入【降低公共交》通消费成本》鼓励:、,引导公民选乘公共交!通工具出行 第三】十三条?     》鼓励销?。售、:使,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和!清洁能源《汽车;鼓励新能【源在城市公》交、建设工程—和环卫?特种车辆等方—面的应用和》推广: ,第三十四条   】。  交通用能单位应!。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!划、节能技》术措施和能耗—定额标准《根据运?量、:。运力:等因素变化情况【及时调整《计划:提高运输组织化程】度,、,集约化水《平,和运输?工具利用效率   !交通:用,能单位应当严—格,执行交通运》输营运车船燃—料消耗量《限值国家标准—对符合报废、更【新条件以及》技术落后《的老旧?车船提出报废、【更新:、,改造计划并接受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对能源利用】状况的审计和监督】 第三十五条   !  公共机构应【。。当严格执行国家【有关公共机构—节能:的法:律、法规建立健【全,本单位节《能,运,行管理制度和用【能系统操作规程优】先采购列入节能产】品、设备政府采购】名录中的《产品、设备制定节】电、节油、节气等年!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!案如实记录能源消费!计量原始数据—建立统计《台账  《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主管《公共机构节能工【。作的部门应当—会同:有,关部门制定》公共:机构的能《源消:耗,。定额财政部门根据】相应定额《制定:能源消?耗支出标准 第【四章 节《能技:术进步 《第三:十六条   —  省节能主管部门!应当根?据本省?重点行业《耗,能状况推动主要耗能!行业节能技术改造鼓!励发展低污染、低能!。耗项目培育》节能环保产业—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!业结:构调整优化》用能:。结构和产业布局 第!三十:七条   》 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应当将节能技—术研发应用作—为科技投入的重点】领域支持科研—单位和?企业开展适用—于高原特点的—节能:技术:应,。用研究开《发节能共性和关【键技术促进节能【技术创新与成—果转化?   鼓励和支持】。科研机构、大—专院校?、企事业《单,位和个人研究—开发新能《源、可再生能源和】清洁:能源多渠道开展【国,际、国内节能—信息和技术》交流 第三十八条 !    省节能主管!部门应当《会同有?关部门?定期发布全省推【广、应用《的先进节能技术产】品名录   县【级以:上人:民政府节能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】部门做?好节能项目》工程的组织》实施节能《新技术、新产品【的推广示范支—持节能服务机构【开,展合:同能源管理、节能】咨询、评估》、监测等服务活动】做好节能《项目逐级申报工作 !第三十九《条     鼓【。励支持节能服务机构!以合同能源》管理模式为》用能单位提供诊【断、:。。融资、改《造、管理《等服务   以合】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主!。要服:务方式?。的节能服务机构【应当向?省节:能主管部门申报备】案并由?其向社会公布 第】四十条     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!宜、多?能互补、综合利【。用、讲求效益的原】则推进和加》强农村牧区的节能】工作增加节能技【。。术、节能产品推【广应用?的资金投入  【 ,鼓,励,农村牧区《住宅和公《共设施采用节能材料!、太阳?能利用技术推广【风能、生物质能、】地,热资源等先进适用的!新能源和《可再生能源》。。利用技术开发—农村牧区有》机废弃物《的气:化利用技术发展新型!。、高效的大中—型沼气?池 第五《。章 :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!条    》 ,省、州级人民政府】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!金县级人民》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!实际:情况安排节》能资:金,主要用?于   (一)节能!技术、产品的示范】推广;   —(二)节能技术改】造,和技:术升级;   (】三)重点节能—工程的?实施; 《  (四)节能【。宣传、培《训和表彰奖》励;  《 (五?)支持开展合同【能源管理;》   (六)政【府确定的支持节【能工作的《其,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!     重点【用能单位应》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!关,规定每?年安排一《定数:额的资金用》于节能科研开发、】节能技术改》造和:节能宣传、》培训 第《四十三?条 :    鼓》励,用能单位与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签订节能自愿!协议超额完》成自愿协议节能目】。标的县级《以上人?民,政府应当按照—协议给予《奖励 第四十四条 !    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】财政补贴、税收【优惠政策等方式重】点鼓励和支持下列】节能:活,。动   《(,。一)推广、使用节】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!品和新能源》车辆:。。。;   (》二)生产、使用高效!节能的电动机—、,。锅炉:、窑炉、《风机、泵类等用能】设备和生《产工艺; 》  (三)采用【热电:联产、余热余压利】用、洁净煤以及【先进的用能监—测和控?制,等技术?;   (四)开】发利用生物》质能、风《能、太阳能、水能、!地热能等《。可,再生:能源;   (五】)在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建筑工程和】既有建筑节》能,改造中?。使用节能建筑—材料、节能技术和产!品;   (六)对!生产、生活中产生】的废弃?物进行综合利用;】   (《七)节能《。服务机构按照市【场机制参与企—业节能?技,术改:造和:用能:管理;  》 (八)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!他节:能活动 《第四十五条》     》支持企业开》展节能产品认—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!证书的产品、设备】应当优先《列入节能产品、【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同!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!第四十?六条  《 ,  :科研机构、大专院】校和节能技术—服务机构以》及其他企事业单【位为用能《单位提供《节,能咨询和《节能:新技术、新工艺【、新材料、新设【备(产品)等服务所!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!入享受国家》和本省有《关优惠?政,策 :。第四十七条》。   ?  县级《以,上人民?。政府财政、审计部门!应当对节能专—。项资金的使用情况】和节:能专项资金支持项】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!。督检查和《审计   》。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节能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有关部?。门对享?受财政补贴和税【收优惠政策节能活动!的节能情况进行定期!监督检查对节能项】目完成情况进行评】估验:收 第六章 —法律责任 第四十】八,条  ?   使用国—家,和本省明令》淘汰:的用能?设备或者《生产工艺《的由节能《主管部门《或者省节《能监察机《构责令停止》使用没收明令淘汰】。的用能设备;情节严!重,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!者省节?能监察机构》提出意见报请本【级人:民政:。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!权限责令停业—整顿:或者关闭《 , , 转让或《者租借?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!。的用能设《备、生?产工艺给他人使用】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!者省节?能监察机构没收【违,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!以上五万《元以下罚款 第四】十九条  》   重点用能单位!未按:。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!况报告或者报告内】容不实的由省节【能主管?部门或?者省:节能监?察,机构责?令,限期改正逾》期不改正的处—。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!以下:罚款:。 ,第五十条《    《 重点用《能单位未依法—设,立,能源管理岗》位的由省节》能主管?部门或者省节能监】察机构责令改正;】拒不改?正的处以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!下罚款? ,  重点《用能单?位未按?规,。定聘任能源管理【负责人并报省—节能主?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!案的由省节能—主管部?门或者省节能监【察机构责令改—正;:拒不改正的处—以,一万元以上三万元】以下罚款《 第五十一》条     重【点用能单位能—源管理?负责人未经专业【节能培训合》格的主要耗能设【备操作岗位工作【人员未经节能岗位培!训的由省节》能主:。管部门或者省节【能监察机构》责令:改正;拒不改正的】处以一千《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!款 第五十二条  !   阻碍或者拒绝!。接受节能监督—检查拒不说明情况】拒,不提供相关材—料的由节《能主管部门或者省】节能监察机构予【以警告责令改正;拒!不,改,正的处以五千元【以上一万《元以下罚款;违反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治安管理—处罚法的由》公,安机关依法》处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?究刑:事责任 第五十【三,。条     节能主!管部门、有关部门以!及省节能监察机【构的工作人》员在履行节能工【作职责中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对直【接负: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!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 》 (一)对不—符合条?件的节能评估—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!;   (二)【对未经节能评估审】查或者经《审查未通过》的项目予以》批准、核准或者备】案,的;   (—三)违?反规定?使用节?。能专项资金》的;   (四)】违反规定权限实施行!政处罚的; —。  (五)其他【滥用职权《、,玩忽:职,守、徇私《舞弊的行《为 第五十》四条   》  负责审》批政府投资》项目的机关违—。反本办法规》定对:不,符合强?制性节能《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!建设的对直接—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?其,他直接责任》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】 第五十《五条  《   ?违,反本办?法规定的其》他行为法律、行政法!规有:处罚规定《的从其规定 第七】章 附则 第五十】六条   》  本办法自2【011年9月—1日起施《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