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,海省实施中华—人民:共,和国:节约能源《法办法?
(2002年3】。月2:9日青海省第九届】人民代表大》会常:务委员会第二—十九次会议通—过 :2011年》5月26日青—海省第十一届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。十三次会议修订 】根,据2018年3【月30日青海省第】十三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次》会议关?于,修改〈青《海省:实施〈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节约能《源法:〉办法〉等》十部: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!正,)
目录
》
第一【章 总?则
? 第二章 节能【管理
? 第三《章 合理使用—与节约能源
第!四章 节《能,技术进步
【。第五章 激》。励措施
第六】。章 法律《责任
《 第七章 附—则
第一章 】总则:
第一条 —。
为《了实:施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节约:。。能源法?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?办法
第《二条 ?
本》办法适用于本省【。行政区域内》节约能源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】动
第三条 —
节约能源】(以下简称节能)坚!持政府引导、—企业:为,主、:技术进步、政—策,激,励、依法管理和全】社会参?与的:原则:。
第:四条
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】。域内节能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!能工作纳《入本行政区域国民】。经济和社会发—展,规划、年度计划【
: 县:级以上?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!人民:。代表大会或者—其常务委员会报告】节,能工作
第五条【
本省实行!有利于?节能:和环境保护》的产业政策合理调】整产业结构、企业】结构、产《品结构?。和能:源消费?结构:限制发展高耗能、】高污染行业》鼓励发展节能—环保型产《业提高?清洁能源消费—比重推?动,企业降低单》位产品能耗》。淘汰落后《生产能?力提高能源利用效】率
鼓励、【支持研究、开发和利!用,新,能源、可再》生能:源,
,第六条 》
本省》实行节能目标责【任制和节能考核评】。价制度上一级—人民政?府将节能目标完【成情况作为对—下一级人民政府及】其负责?。人考核评《价的内容
省】、州:级人民政府向下一】级人民政府和用【能单位分解落实节能!目标县级《。以,上人民?政府每?年向上一级人民【政府: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!履,行情况
第》七,条
省经济!委员会是全省—节,能,监督管理工作的【。主,管部门统筹协—调全省节《能监督管理》工作具体负责全【省工业、公共机【构节能工作州、【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!政,。主管部?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节能监】督管理工作
— 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住房和—城乡建设主管部【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!筑,节,。能的监督管》理,工作
《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交通运输—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:区域:交通运输相关领域】的节能监督管理【工作
县级【以,上人:民政:府有关?部门在各自职—责范:围内负责《节能监督《管理:工作并接受同—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!导
第八条》
? 省节能主管部门!所属的节能监察机】构(以下《。简称省?。节能监察机构)【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!察工作行使省节能主!管部门依照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实施的行《政处罚?
第九条
!县,级以:上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应当加强节】能宣传、《教育和培训工作【。普及节能科》。学,知识:。增强全民的节能意】识倡导节约》型消费方式鼓—励单位、个人采用节!能技术和《使用节能产品—
第二章 》节,能管理
第十条 】
县级以【上人:民,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!节能中长期专项【规划、年度节能计划!节能中长期专项规】划,和年度节能计—划应当?包括工业、建筑、】交通运?输、:公共:机构:等重点?用能领域和重点用】能单位的用》能状况、节能目【标、:重点环节《、实施主体等内【容并:提出节能对策和【落实:措施:
,第十:。一,条 :
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,府节能主《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!当在各自职责范【围内加强对节能法】律、法规和节—能标准执行情况【的监:督检查?依法查处《违法用能行为
第】十二条?
省节【能监察机构》负责:下列节能《监督和检查工—作
(》一,)监督检查能源生】产、经营单位和用能!单位、设《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和节能!标准、节《能设计规范情—况依法查《处和纠正能源利【用违法行为》。;
(》二,。),监,督检查重点用能单】位的能?源利用状况;—
(三)监督检!查能源检验、测试】、设计、评估等中介!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!。情况;?
(《四)受?理公民、法》人和其他组织对【违反节能法律、法】规行为的举报、投】诉;
《 (五)法》律,。、法规?、规章规定的其【他监督和《检查工作
第十三条!
? :公,。民、法人和其—他组织?应当配合节能主管】部门或者省节能【监察机?构依法开展节—能监督?检查不得《阻,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!监督检查
第—十四:条
省质】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省节《能主管部门等—有关部门《。。对尚无国家标准【或者行业标准的用】能产品和节能—技术制定地方—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!有关部门备案鼓励企!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!、行业标准、地【方标准的《企业节能《标准
? 企?业应当依法执—行节能的国家—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!方标准?不符合国家标准【、行业标《准或者地方标准【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!艺企业应当限期更新!、改造?
第十五《条
省【节能主管《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!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!制定:本省高耗《能设备?及生产工艺淘汰【目录和实《施计:划报:省人民政《府,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!指导、监督生—产单位实施淘汰
! 国家和本省明【令淘汰的《用能设备和生产工】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!。淘汰用能单位不【得将淘汰的用—能设备、生产工艺转!让或者租借》给他人使用
第十】六条
》 实行固定—资,产投资项目节能【。评,估和审?查制度不《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!的,。。项目建设单位—不得开?工,建设;已经建—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】。、使用政《府投:资项目不符合强制】性节能?。标准的依法》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!不得批准建》。设具体实《施办法由《。省人民政府另行制】定
第十七条
! 省?节能主管《部门应当会同统计】等有关部门对—主要耗能行业—的单位产品能耗【建立:。。预警调控制度制【。定主要耗能》行业单位产品能耗】预警控制线具体【办法由省节能主【管部门会《同有关部门制定
】第十八?条
省节能!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有关部》门建:。立节:能信息服务平—台完善节能统—计、节能政策、【节能标准《。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定!期发布国内外行业主!要耗能先进指标节能!新产品?、,新技术信息为—社会:提供节能指》导和服务《。
,第十九条
【 县级《以,。上人民?政府统计主》管部门应当会—同同:级有关部门建立【健全能源统计—制度完善能》。。源统:计指标和《。监测体?系改进和规范—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!源统计数据真实、完!整
省人民政府!统计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!向,社会公布各州(【地,、,市)以及主要耗【。能行业的能》源消费和节能情况】等信息?
第三?章 合理使用与节】约能源
第二十条】。 ,
年综合能源!消费总量五千吨标】准,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!重点用能《单位重点用能单【位名单由《省节能?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!会公布
州、】县,级人民政府节—能主管部门应—当与本地区的重点】用能单位签订年度节!能目标责任》。书,
第二十一条
! 重点《。用能:单,位应当?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!省节:能主:管部门及省节能【监察:机构报送上年—度能:源利用?状况报?告
省节能监察!机构应?当对重点用能单【位报送的能源利用】。状况报告进》。行审查对节》能管理制度不健全】、节能措施不落实】、能源?。。利用效率《低的重点用能—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!查责令实施能源审】计并提?出书面整改要—求
第二十二条 】
重点—。用能单位应当依【法设立能源管—理岗位聘任能源【。管理:负责人并《报省节能主管—。部门:及省节能监》察机构和有关部【门备案?
重点用—能单位能源》管理:负责人应当对—。本单位用能》状况进行分析、评价!编写本单位能源利】用,状况报告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】作的:改进措施并由本单位!组织实施
第二【十三条
— 省节能主管部】门及省节《能监:察机构应当》定期对重点》用能单位能源—管理负责人开展专】业节能培训
—。 ,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!建立:主要用能设备—操作人员的培训制度!制定专门的节能【培训计划保》证相关人员接受【专业化?、系统化的节—能培训未经节能岗】。位培训的人员不【得,在主要?耗,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!作
第二十四条 】
用能单位应!当加:强能源计量管理按】照国家强《。制性标准《的规定配备和使【用经依法检定合格】的能源计量器—具
用能单位应!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!和能:源利用状况分—析制度对各类能【源的消费实行分类】计,量和统计并》。确保:能源:消费统计数据真实、!完整
第《二十五条
】 ,工业园区、产业聚集!区应: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!划和能源利》用,计划: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!位采用集《中供热、供》电的能源供应模式】
第二十六条
! 县?级以:上人民政府住—房和城乡建设主管】部门应当制定相关】具体措施积极推广】应,用,新技术、新》工艺、新材料、【新,设备鼓励新建建筑和!。既有:建筑改造使》用节能门窗和—新型墙?体材料等节能建筑】材料;积极推—广应用可再生能源】建筑利用《技术鼓励《单位、个人安—装使用太《阳能利用系统
第】二十七条《 ,
县级—以上人?。民政府住房》和城乡建设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有】关部门根据建筑节】能规划组《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!改造计划明确节能】改,造的目标《、范围?和要求报本级人民】政府批?准后实?施
第?二十八条
】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!和城乡?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当对建》筑工程的规划—设计方案进行—审查不符合建筑节】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!颁发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
第!二十九条 》 ,。
?施工图审查机—构在对施《工图设计文件进【行审查时应》当对:建筑节能进》行,专项:审查对不符合建【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的不得出具审】查合:格书住?房和城?。乡,建,设主管?部门不得颁发—施工许可证
—第三十条 》
建设单位】组,织竣工验收时应当】对建筑节《能工程进行专项检】验并在工程竣工【验收报告中注明建】筑节能?的落实情况》;对不?符合建筑节能—。强,制性标准的项—目不得出《具竣工验收》合格报告
第三【十,一条 ?。
房地产【开发企业在销—售房屋时应当按照】国家规定在商品【房买卖?合同和?住宅质量保》证书、住宅使用说】明书:中载明所售房屋的】能源:消耗指标、》节能措施《、保温隔热工程【保修期等信息并对】其真: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】
,第三十?二条
【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交通】主,管部门?应,当,会,同有关部门做—好交通规划统—筹工作建设》节能型?综,合交通?运输体系加》强区域内外各种交】通,运输:方,。式协调发展》和,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!。输结构提高道—。路,通行能力和运—输效率?
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府应当优先—发展公共交通—加大公共交通投【入降低公共》交通消费成本鼓励】、引导公民选乘公】共交通工《具出行
第》三十三条 》
: , 鼓励销售、使用节!能环:保型汽车和清洁【能源汽车;》。鼓励:新能源在城市公交】、建设工程和环卫特!种车辆等方面—的应用和推广
第三!十四条
【。 交通用能单位【应当制定并实—施节:能计划、节能技术】措施和能耗》定额:。标准根据《运量、运力等因素】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】计划提高《运输组织化程度、】集约化水平和—运输工具《利用效率
【交通用能单位—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!输营运车船燃料【消耗量限值国—家标准对符》合报废、更新条【件以及技《术落:后的老旧车船提【出报废?、,。更新、改造计划并接!受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交通《主,管,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!的审计和监》督
第三十五条 !
公共机构应】当严格执行》。国家有关公共机构节!能的法?律、法规《建立健全本单位【节能:运,行管理制度和用【能系统操作规程优】先采购列入节能产】品、设备政府—采购名录《中的:产品、设备制定节电!、节油、节气等年度!节能目?标和:实施方?案如实?记录能源《消费计量原》始数据建《立统计?台,账,
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主管公共机—构节能?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!有,关部门制《定公共机构的能源消!。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!相应定额制定能源】消耗:。支出标准
第四章 !节,。能技术进步
第三十!六条
》 省?节能主管《部门应当根》据本省重点》行业耗能《状况:推动主要耗能行业】节能技术改造鼓【励发:展低污染、低—能耗项目《。培育节能环》保产业推进有—利于:节能的?行,业结构调整优化用】能结构和《产业布局《
第三十七条 】
县级以—上,人民政府《应,。。。当,将节能?技,术研发?应用作为科》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!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!展适用于高原特【点的节能技术—。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!性和关键《技术促进《节能:技术创新与成果转】化
鼓励和支】持科研机构》。、大专?院校:。、企事业单位和【个人研究开发新能】源、可?再生能源和清—洁能源多《渠道开展国际—、国内节能信—息和技?。术交流
《第三十八《条,
省节能】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有关部门定】期发布全省》。推广、应《用的先进节能—技术产品名录—
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】。。会同有关部》门做好节能项目【工程:的组织实施节能新技!。术、新产品的—推广示范支持节能】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!源管理?、节能咨询》、评估、监测等【服务活动做好节【能,项目:逐级:申报工作《
第三十九条—
鼓—励支持节能》服务:机构以合同能—源管理模式为—用能单位提供诊断、!融资、?改造、管《理等服务
》 以合同能源【管理模式为》主要服务方》。式的节能服务机构】应当向省《节能主管部》门申报备《案,并由其向社会公布
!。。第四十条《
县级【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按照因】地,制宜、?多能互补、综合【利用:、讲求?效益的?原则推?。进,和加强农《村牧:区的节能工作增加】节能技?术、节能产品推广应!用的资金投入
【 鼓励农村牧区】住宅和公共》设施采用《节能材料、太阳能】利用:技术推?广风能?、生物质能、—地热:资源:等先进适用的—新,能源和?可再生?能源利用技》术开:发农村牧区有机【废弃物的气化利用】技术发展新型、【高效的大《中型沼气池
—第五章 激励—措,施
:第四十?一,条
》 省、州级人民政】府应当设《立节:能专项资金县级【。人,民,政府:可以根据《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!节能资金主要用于
!。 (一《)节能技术、产【品的示范推广—;
《。(二)节能技—术改:。造和技术升级;【
(三》),重点节能《工程的实施;
!(四)节能》宣传、培《训,和表:彰奖励?;
: (五《),支持开展合同能源】管理;
》 (:。六)政府《确定的支持节—能工作的其他用途
!第四:十,二,条 :
重点用能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】和本:省有关规定每—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!金用:。于节能科研开—发,、,节能技术改造和【节能宣?传、:培训
第四十三【条
鼓【励用能单位》与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!议超额完成自愿协议!节,能目标的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给!予奖励
第四—十四:条 ?
?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?应当通过财政补贴】、税收优惠政—策等方?式重点鼓励和支持】下列节能活动—。
: (一)推广、【使用:。节能:照明器具等节—能产品?。。和,。新能源?车辆;
(【二,)生:产、:使,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!、锅炉、窑炉—、风机?、泵类等用能设备和!生产工艺;
— (?三)采用热》电联产、余热余压】利用、洁《净煤以及先进—的用能监测和控制】等技术?;,
(四)开发利!用生物?。质能、风能、—太阳:能、水能、地热能等!可再生能源;
【 (五)在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建筑工】。程,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!中使用节能》建,筑材料?、节能技术和产品;!
(六)对生】产、生活中产生的】。废弃物进行》综合利用《;
《(七:)节:能,服务机构按照—市场机?制参与企业节—能,技术改造和用能【。管理;
》 (八)国家和【本省确定的其他节能!活,动
第四十五条【 :。
支持企业开展!节能:产品认证取》得,节,能产品认证》证书:。。的产:品、:设备应当优先列入】节能产品、设—备政府采购名录【同等条件下优先【采购
第四十六【条
—科研机构、》。大专院校和节能技】术服务机构》以及其他企》事业单位为》。用能单位提供节能】咨,。询和节能新》技,术、新工艺》。、新材料、新—设备(产品)等【服务所取得的技术】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!和本省有关优惠政】策
第四十七条 !
: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财政、审计部门应当!对,节能专项资》金,的使用情《况和:节,能专:项资金支持项目的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!查和审?计
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节能主《管部门应当》会同有?关部门对享受财【政补贴和《税收优?。惠政策节能》活动的节能情况【进行定期监督检查】对节能项目》完成:情况进行评》估,验收
第六章 【法律责任
第四【十八条
】使用国家和本省【明令淘?汰的:用能设?备或者生产工艺的】由节能主《。管部门?或者省节能监—察机构责令》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!汰的用能设备;【情节严重的由节【能主:管部:门或者省《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!见报:请本级?人民政府按照—国,务院规定《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!或者:关闭:
: 转:。让或者租借国家和本!省明令淘汰的用能】设,备、生产《工艺给他人》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!门,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!没收违?法所:得并处以一》。万元:以上五?万元以下罚款
第】四十九条
】。 重点用能单位【。未按规定报》送能:源利用状况报告或】者报告内容》不实的由省节能主】管部门或《。者省节能监察机【构责令?限期改正《。逾,期不改正的处—以,。一万元以《上五万元以下罚【款
第五《十条
》 :重点用能单位未【依,法设:。立能源管理岗位【的由省节能主管【部门:或者省?节能监察机构责【令改正;拒不—。改,正的处以《一,万元以上三万—元以下罚款
【 ,重点:用能:单位未按规定聘任能!源管理负《责,人并报省节能主管】部门和有关》部门备?案,的由省节能主管部】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!构责: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!处,以一万元《以上三万元》以下罚款《
第:五十一条《
重点用能!单位能源管理负【责人未经专业节能】培,训,合格的主要耗能【设备操作岗位工作人!员未经节能岗—位培训?的由省节能主管部】门或者省节能—监察机构《责令改正《;拒:不改:正的处以《一,千元以上三》千元以下罚款
第】五十二条 》
: 阻碍或者—拒绝接受节能监【督检查拒不说—明情况拒不提供相】关材料?的,由节能主管部门或】者省节能《监察机构予以—警告责令改正—。;拒不改正的处以五!千,元以上一万元以下】罚款;违《反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治安管理处】罚法的由公安机【关依:法,处理: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《究刑事?责任
第《。五十三条 —
节能主—管部:门、有关部门以及省!节能监察机构—的工作人员在履【行,节能: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!为之:一的:对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和直》。接,责任人员依法—给,予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
《 (一)对不符】。。合条件的节能—评,估报告?予,以审查通《过的:;,
(《二)对未经节能评估!审,查或:者经审查未通过的】项目予?以批准、核准—或者备案《的;:。
(三》)违反规《定,使用节能专项资金】。的,;,
(四)违反规!定权限实施行—政处罚?的;
(五【)其他滥用职权【、,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的行为
【第五十四条》 :
: 负责审《批政府?。投资项目的机关违】反本办法规定—。对不符合强制性【节能标准的项目予】以批准建《设的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?人员:和其他直《接责:任人员?依法给?予处分
第五十五】条 ?
违反本办法规!定,的其他行为法—律、行政法规有处罚!规,定,的从其规定
第七】章 附则
第五十六!条
《 本办法自2【011年9月1日】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