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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】。 基本管理
!。
,第,六条: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!性评:价和:抗震:设防要求纳》入,基本建设管》理程序
— —必,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!价的建设《工程建设单位应【当在项目《选址、定点和—可行性研究阶段进】行地震?安全性评价》并在工程设计前到地!震工作主管部—门办理地《震安全性评价和【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手!续, 建设工程项—目的可?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!。包括抗震设防要求】
第七条 !市、县、《区负责项目》审批的相《关行政主管部门对】。下列:。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批!准建设 《
【 (一?)应当进行地震【安全性评价》而,未进行的;》
? ? ?(,二,)可行性研》究报告中无》抗,震设防要求》的
第【八,条 :。规划、土地、—建设:等行:政主管部《门制定国土利用【规划和城乡规划【应当依据地震安【全性评价《结果综合考虑潜在的!地震危险
】
第九条《 在本市《行政区域内从事地】震安全性《评,价工:作的机?构应当持地震安【全,性评价资质证书【向市地震工作—主管:。部门备案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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