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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《章 基本管理】
第六条【 建设工程地—震安全性《评价和抗震设防要】求纳入?基本建设管理程序】
【 必?须,进行地?震安全性《评价的建设工程【建设单位应当在项】目选址、定点和可行!。性研究阶段进—行地震安全性评【价,并在:工程设计前到地【震工作主《管部门办理地震【安全: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!求,备案手续《 建设工程项目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!必须:包括抗震《设防要求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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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、县】、,区负责?项,。目审批的相关—行政主?管部门对下列建设工!程项目不得批准【建设
》 《 (一《)应当?进行地震安全性【评价而?。未进:行的;
— ?。 , (二)可行【性研究报《。告中无抗《震设防要《求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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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规划、】。土地、建设等行【政,主管部门制定—国土利用规划和城】。乡规划应当依据地】震安全性评价—结果综合考》虑潜在的地震危险】
》第,九条 在本市行【政区: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!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!持地:震安全性评价资质】证书向市地》震工作主《管,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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