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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,二章 《 基本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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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六条 ?建设工程《地震安?全性评?价和抗震设防要【求纳入基本建—。设管:理程序 《
》 必须进行地】震安全性评》价的建设工程建【设单位应当在—项目选址、定点和可!行性研究阶》段进行地震安—全性评价《。并在工?程设计前《到,地震:工作主?管部门?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!和抗震设防要求备】案手续 建设工【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!报告中?必须包括抗震设防要!求
第【。七条 市、县、区负!责项:目审批的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】对,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不!得批准建设
! 》(一)应当进行地震!安全性评价而未进】行的;
— , (二【)可行?性研究?报告中无抗震设防】要求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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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》规划、土地、建【设等行?政主管?部门制定国土利用规!划,和,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地!。震安全性评价结果】综合考虑潜在的地】震危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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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》。 在本市《行政区域内从事【地震安?全性评价工》作的机构应当—持地震安《全性评价《。资质证书向市地震】工作主管《部门备?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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