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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章 》 基本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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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《条 建设工程—地震安全性评—价和抗?震,设防要?求纳入基本建设【管理程序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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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必须进行】地,震安全性评》价的建设工》程建设单位应—当在项目《选址、定点和可行】性研究?阶段进行地震安【全性评价并在—工程设计前到地【震工作主管部—门办理地震安—全性评价和抗震设】防要求备《案手续 建》设工程项目的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!须包括抗震》设,防要求
第!七条 市《、县、区负责项【目审批的相关—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!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批!准,建设
—。 (—一)应当进行地震】安全性评价而未进】行的; 《
【。 (:二)可?行性研?究报告中无抗震设】防要:。求的
第八!条 规划、土地、】建设:等行政主管部门【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和!。城乡规划应》当依据地震安全【性评价结果综合【考,虑潜在的《地震危险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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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条 在本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!震安全性评》价工作的机构应【当持:地,震安全?性,评价资质证书向市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】备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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