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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【 拉萨市政】府投资建设项—目审:计办法 》 第一条》为加强对《本市政府投资—建设:项目的审计监—。督保障建《。设资金合法、合规】使用根?据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审计法等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!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!府投资建《设项:目,包括国?家投资本市实—施的建设项》目财政拨款》。投资建设项目—,援藏资金建设项】目,国家机》关、事业单位、国】有企业贷款或者【自筹新建、改扩建】。、迁建建设》项目,国有企业【技术改造《项,目 —。 , :第,三条市?审,计,局,(下称审计机—关)是本《市建设项目审计监】督,。的行政主管部门【对建设?项目开?工,前,、建设期间、竣工】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!。计,监督 ! 第:四条建设单位可以委!托,。经审计机《关,。认,可的会?计师事务所》进行建?设项目的预算、结】算、竣?工决算审计 !   建设单!。位委托会《计师事?务所对建《设项目工《程,预算、结算、决算进!行审计的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!行审计 《    — ?会计师事务》所出具的预算—、结:算、竣工决算—审计报告应当报管】辖,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! : ,。   —。建设单位按》规定支?付的审计费》用列入工程》成本审计费用列【入概算批复 !。 《第五:条,审计机?关应当依照》法定程序对建—设项目实施监督【并对审计结果出具】审计意?见书审计《机关认?为,。需要依法《处理、处罚的应【当在法定职》权范围内作出—审计决?定或者向有关—主管机关提出处理、!处罚:。意见 【 第六条建设项!目立项?审批后、工程—开工前?建设单位应当向审】计机关提出开工【前审计?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!。。时受理于《受理:之,日起15《日内完?成对该建设项—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!具,相应:的审计意见书—    【 审计机关【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!的项目建设单—位应当向审》计机关报送下列资】料    】 (一)开工】前审:。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!目开工前审计申【请表;? 《  : (二)建设!项目的项目建议书、!可行: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!计,等批准文件; !    》 :(,三)建设项》目的:资金来源依》据,资料、?前期财务支出—及资金结存资料【;    】 (四)建设项!目用地?、规划和环境影响评!价,批准文件《;    ! (五)建设【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!有关资料; 】    》 (六)法律【。。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需要提供的其】他资料 — , ? 第七条建设项【目开工前审计监【督的:内,容   【 : (一)》建设项目开工前基】本,建设程?序执:行情况和项目—建设规模《、总投资批》准情况?;,    】。 (二)》。建设资金来》源渠道的合法性、已!到位资金的》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!金使:用的合?法性、合规性; 】 :。    (】三)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!。事项 !。 第八条建》设期间审计即建【设项目预算》(概算)执行情【况审计建设、—施工等相关》单位应当向审计机】关提供下《列资料 【  : , , (一)建设【项目的预算(概算】)编制资料及有关】部门的批准文件;】 ,。    】 (二)建设项【目,的合同?文本和招标、投标有!关资料?; 《  :  (三【)建:。设项目?施工图纸和设计【图纸变更《等资料; 》 ?   —。(四)建《设项目的内部控【制制度资《料;    ! , , (:。五):财务会计报表—、会计账《簿,。、会计凭证》及其他会计资料【;    】 : (:六)建设项目工程】竣工:初步验收报告; 】 ,  ?  ? (七)建设项】目工程结算》资料;? ?    《 (八)—建设项目设》备、材料《采购:及入库、出库资料】; ?  ?  (—九)建设项目工程】竣工决算报》。表,;    ! , (十)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规定【需要提供的》其他:资料 《 —第九条建设项目预】算,(概算?)执行情况》审计监?督,的内:容 《 , ,  》(一)建设项目【投资和概算执行情】况及概算调》整的合法性》。。、合规性、真实性设!计,内容:变更和?变更:程序的?合法性、合规—性;  【。  (二)建!。设项目合同》中与建设资》金相:关的条?款及合同履行情况的!真实性、合法性【; 》   》 (:三)建设项目成本的!真实性、合法性与】建设项目相关—。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!的真实性《、合法性; 【。  ?  : ?(四)建设》项目资金到账的【真实性和资金管【理、使用的合—。法性:、合:规性建设项目—与其他资金分别【建账、独立核算【的真实性、合规【性; ? , ,    (】五)建设项目—资金支付与该建设】项目:施工进度的一致【性,;    !。 (六)法律、】法,。规、规章规》定,需要审计《监督的其他事项【 — 第十条》建设项目《竣工决算审计监督】的内容 —    》 (一)建设项】目工程竣工决算报】表及其说明书—、决:算报表编制依据【的真实性《、合法性; !   (【二)项目《建,设规模及总》投资控制《情况;  】 , (三)建】设资金到账情况和】未到账资金对该【建设项目产》生,的影响?程度; 》    (!四)建设项》目建筑安装工—程核算、设》。备投资核算、待摊】投资的列支内容和】分,摊,及其他?投资列支的》真实性、合》法性; —。    【(五:。。)交付使用的—。资产及?其手续?。的真实性《。、合:法性;?    ! (六)建设项【目基建收入的来源】、分配、上缴和留】成、使用情况的【真实:性、合法性; !    (】七):。建设项目投资—包干指标完成—的真实性结余—。资金的真实》性和:分配、使用的合规】。性;    ! ,。。 (八)建—设项目尾工工—程未完工程》量和预留《投资:资金:的真实性;》  》 , (》九)对竣工建设项】目投资效益》的评审;  !  《 (十?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规定需要】审计:监督的其他事项【 : 》 第:十一条按《规定必?。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!建设项目未经审【。计,而擅自开《。。工的: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!。设,单位:在规:定期限内补办开工前!审计手续;逾期【不补:办的审计机关依【法予以处罚 !。 第十二条】。未,经,审计机关实施预算(!概算:)执:行情况审计监—督的建设《项目审计机关在对】其进行竣工》决算审计《时认:为,有必要?对本办?法第十条《规定的预算》(概算?)执行情况有—关内容进《行审计的可以一【并审:。计 ? , : 第十》三条:凡未经审计机关进行!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!项目有关部门不【得批准?建设单?位的竣工决》。算财政性资金、援】藏资金不予全—额,拨付房屋产权部门】不,得进行产《权登记施工》工程尾款《不得付?清 》 第十四条审!。计人员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、玩忽—职守:构成犯罪的移交【司法部门《;不:构成犯罪的》。由相关部门给予【党,纪政纪处分 【 第十】。五条本办法自2【005?年3月1日》起施行2000年】11月28日市【人,民政府发布的拉萨】市固定资产投—资项目?审计实施《办法同时废止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