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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拉】萨市政府投》资建设项目审计办】法 第一【条为加强对本市【政,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!计监督?保障建设资金—合法、合规使用【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审计【法等法?律、法规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?办法 ! 第二条本办法所】。称政府投资建设【项目包括国家投【资本市实《施的建设项》目财政拨款投资建】设项目,援藏资金建!设项目,国家机【关、事业《。。单位、国有企—业贷款或者自筹新】建、改扩建、迁建】建设:项目:,国有企《业技术改《造项:目 — 第三》条市审计局(下【称审计?机关)是本市—建设项目审计—监督的行政》主管:。部门对?建设项目开》工前:、,建设期?间、竣?工,决算:的全过程进行—审计监?督 !第四条建设单位可以!委托经审计机关【。认可的会计师—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!的预算?、结算、竣工决算审!计    】 建设单—位委托会计》。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!工程预算、》结,算、:决算:进行:审计的?会,计师事务所应当严】。格按照相关》规定进行审计 !    《 会计师事务所!出具的预算、结【算、竣工决算审计报!告应:当报管辖《区内审计机关备【案    ! 建设单位—。按规定支付》的审: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!审计费用列》。入概算批《复 ? —第五条审计机—关应当依照法—定程序对建》设项:目实施监督》并对审计结果出【。具,审,计意见书审计机关】认为需要依法处理】、处罚的应》当在法定职》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!定或者向《有关主管机关提出】处理、处罚意—见 【 , 第六?条建设项目立—项审批?后、工程开工前建设!单位应当向》审计机关《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!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!理于受理之日起1】5日内?完成对该建设项【目的: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!应的审计意见书【 :  ?  审计机关!安排进?行,开工前审《。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!当,向审计?机关报送下列资料】 ,。   》 (一—)开工前审计申请】报,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!审计申?请表;?    ! (二)建设项目的!项目:建议书、可行—。性研究报告、初步】设计等批准》文件; 【  : (三)建】设项目的《资金来源依据—资料、前期财务支出!及资金结存资料;】 :    》 (《四)建设《项目用地《、规划?。和环境影《响评价批准》。。文件; 《 ?   ? ?(五)建设项目办理!纳税:申报的有关资料【;    ! (六)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需?。要提:供的其?他资:料 】 第七?条建设项目开工【前审计?监督的内容 !  : , : (:。一)建设《项目开工前基—本建设程《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!设规:模、总投资》批准情?况;:  》  》(二)建设》资金:来源渠?道的:合法性、已到—位资金的真实—性和项目前期资【金使用?。的合法性、合规性;!  》 ,。 : (三)》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需要审【计监:。督的其他事项 】 : ,。 ?第八条建《设期间审计》即建:设项目预算(概算)!执行情?况审:计建设、施工等相关!单位应当向审计【机关提供下列资【料   【 (一)【建设项目的》。预算(概《算)编制资料—及有:关部门的批》准文件; 】 ,  ? (二《)建:设项目的合》同文:本和招标《、投标有关》资料; 【 , , (三)【建设项?目施工图《纸,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!料;   】。 ? (四)建设项【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!料;   】。 (五)【财务会计《报表、?会计账簿《、会计凭证及其他会!计资料; —  ?  》(六)建设项目【工程:竣工初?步验收报告; !    【(七)建设项目工】程结:算资料;  !。  《 (八)建设项【目设备、《材料采购及入库【、出库资料》;    ! (九《)建设?项目工程《。竣工决算报表—;  —  (十)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需要提供的其】他资料? : 第【九条建设项目预算】(概:算)执行情况审【计监督的内》容    ! (一《)建设项目投—资和概算《执行情况《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!、合规性、》真实性?。设计内容变》。更和变?更程序?的,合法性?、合:规性:; 》   (二】),建设项目《合同中与建》设资金相关的条【款及合同履行情况】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】; 》   》 (三)建》设项目成《本,的真实性《、合法性与建设【项目: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!核算的真实性、【。合,法,性; 》    《 (四)建【。。。设项目资金》到账的真实》性和资金《管理、使用的—合法性、合规性建设!项目与其他资金分别!建账、独《立核算?的真实?性、合规性》。; 《    — (五)建设项【目资金支付》与该建设项目施工进!度的一致《性;    ! (六)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需,要审计?监,督的其?他事项? ? ,。 第十条建设!项目竣工《决算审计《监督的?内容 》    【(一)?建设项?。目工程竣工决算报】表及其说明》书、决算《报表编制依据—。的真实?性、合法性;—    】 (?二)项?目建设?规模及总投资—控制情况;》    ! (三)建设资金】到账:情,况和未到账资金对】该,建设项目《。产生:的影响程度;—    】 (四《)建设?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!算,、设备投资核—算、待摊投资的列支!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!资列支?的,真实性、合法性;】   — 《(五)交《付,。。使用的资《产及其手《。。续的真实性、合法】性; 《   《 (》六)建设项》目,基建收入《的来源、分配、上】缴和:留成、使用情况的真!实性、合法性; !    》 (七)建设项!目投资包干指—标完:成的真实性结余【资金的真《实性和分《配、:使用的合《规性;?    ! (八)《建设项目尾工工【程未:完工程量《和预留投资资金【的真实性; !   (【。九)对竣工建设项目!投资效益的评—审;:  》。。  (十)法!律、法?规、规章规》定需要审《计监督的《。其,他事:项 !第,十一条按《规定必须进行开【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!未经审?计而擅自开工—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!建设:单位在规定》期限内补办开工【前审计手续;逾期】不补办的审计机关依!法予以处罚 【 : , ?第十二条《未,经,审计机关实施预算(!概算)?执行:情况审计《监督的建设项—目审:计机关在对其进行】。竣工决算审计时认】为有必要对本办【法第十条规定的预算!(概:算)执行情况有关】内,容进行审计的可以】一,并审计 !。 第十三条凡未经!审计机关《进行竣工《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!有关部?门不得批准建设【单位的竣工决算财】政,。性资:金,、援藏资《。金不予全额拨付房屋!产权部门不得进行产!。权登记?施工工程尾》款不得付清 】。 , 第十四【条审计人《员滥用职权、—。徇私舞弊《、玩忽职守》构成犯罪《。的移交司法部门;】不构成犯罪的由相】。关部:门给予?党纪政纪处》分 【 第十五条—本办法自2005年!3月1日起施行20!00年11》月28日市》人民政府《发,布的拉萨市固—定资产投资项目审】计实施办《法同时废止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