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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拉萨市市《政工程?设施管理办》法 第一章】 ,总则 第一条【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!建,设和管理充分发挥】。市政工?程设施的服务功能】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!市经济和社》会发展根据城—市道路管理》条例等法规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 — , 》第,二条本办《法适用于《本市市区、县城、建!制镇的市政工—程设施的建设—。、使用和管》理 — ,。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市市】政工程设《施建设(含改—造、拆迁)的管理工!。作 ?  ?  国土规】划、:公安、工《商、环保《、,水利等有关行政主】管部:门根据?各自职?责协同作好市政工】程设:施的建设和管理【工作: , 《 : 第四条本办法所】。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!下列设施 》。    】 (一)城》市,道路车行道、人行道!、广:场及其附属设施;】。 ,    !(二)城市》桥涵桥梁、涵—洞、立交桥》等及其?附属:设施:;   【。 :。 (三《)城:市排水设施城市【道路下水主管—、支管雨《水井、?检查井等; 】    【(四)?城,市道路照明设施【城市道路、桥涵等处!的,照明设施 【 : 第五条市政工!程设施的建设—和管理?应当遵循《统一规划、配套建设!。、,协调:发展和建《、管:并重的原则 — :    市】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!部,门应当发布》市政工程设施的施】工季节指导意见【保证建设质量 】 , 第六【条,沿街单位、商户应当!积极履行“门前【四包”责任保—护市政?。工程设施 —    任何单!位,和个人对违反—本办法的《行为都有权制止【。和检:举 第—二章 ?市政工程设施—的养护?。 :。 第七?条市政?工程设施竣工后【。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组:织有关部门》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!单位:应当按?照规定及时将—有关档案《资料移交市政工程】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、城市规》划部门和城市建【设档案管理部—门    ! 未《经验:收或:者验收不合格—的,市政工程设》施管理部门不予接】收不得交付使—用 》 , : 第八《条市政工程实行【工程质量保修制度】保修期一年自交【付使用之日起计算】保修期内出》。现工程质量问—题由有?关责:任单位负《责保修? : 《 ,。 第九条市—政工程设《施的养护、维修资金!依据市政工程设施】类别、设施量及定】额标准由市政工【。程设施行政主管部】门协同财政部门【。制定报告报本级【人民政府批》准后实施《 , :    【 厂矿企《业、机关和事业【单位及个人投资【兴建的市政》工程设施必须符合】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防洪规划的要求接受!市,政工程设施》行,政主:管部门的监督检【查并负责做好自建市!政工程设施的养护、!。维修:。工作 》 , , 第十—条承担?市政工?程设施养护、—维修的单位应—。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!设施养护、维修【的技术规范定期对】市政工程《设,施,。进行养护、维修【确保质量   ! 市政《工程设施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—对养:护、维修工程的质】量进行监督》检查 第三【章 :城市道路管理— 第《十一条?城市道路范围内禁】止下列行为 】。   《 (》一)擅自占用、挖掘!。。。。城市道?路,;   】 (二)【擅自在城市道路【上行:驶履带?车,。。或者超重、超—高、:超长车辆; !    》 (三)擅—自在城?市道:路上:建设建筑物、—构筑物; 】。    【(,四)机?动,车,、畜力车在铺装【路面的?城市人行道上行驶】或者:停,放;   ! (五—)机动车在市区道】。路上试刹车》;   】 《(,六):其他损害《、,侵占城市道路—的行为? 【 第十二》条单位或者个人需】要占用或《者挖掘城市道路的】必,须持城市规划—部门的批准文件【和有关的《技术: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!行政主管部门—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办理手续并》按照有关规》定交纳费用 — 》 第十三条下列!情况:不得挖掘城市道【路    ! (一)新【建、扩建、》。改建的城《市,道路交付使》用不满5年; 】 ,  ?  《 (二)整体罩面的!。城市道路竣工后不】满3年; —    — ?(三:)自治区、》本市重大活动—期间 》   《 《因特殊情《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!市或者县《人民政府批》准 ? 第十!四条经批准》挖掘城市道路的【单位或者《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!定   】 《(一)地下管线穿越!。城市道路的应当【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!的必须分段开挖【; —   (二】)纵向挖掘》城,市道路必须分段【。进行每段控制—在,200米以内; !    !(三)?施工:现场应当《围栏作业并》设置:安全防护《设施和?明,显,。标志; 》 :    (四!)机具、物料—以及弃土不》。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!围,; ?    — (五》)凡是危及》地下:设施及周边建筑【。物、公共设施安【全的应当立即停止】作业通?知该设施的产—权管理单位经妥善】处理后再行作业【 《 《 第十五条掘路工程!经验:收合格后《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单!位应当?及时恢复路面—    ! 横向挖掘—城市主干道在3日】内、其他城》市道路在5日内应当!修复:完毕;纵《向挖掘城市道路应当!分段及时修复 ! —第十六条经批准【。临时占用和》挖掘城市道路的【应当:按照批?准的位置、面积【。、期限占用或者【施工确需变》更的应当《提前1个月到—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!手续 《 ?   ?。 占用终止【或者挖掘竣工后占用!、挖掘?。。单位应当在批—准的期限《内清理?。现场通知市政工【。程设施?行政主管部》门检查验收》 【第十七条设在城市道!路上各种管线的【检查井、箱盖或者城!市道路附属设施【的缺:损产权单位必—须,及时补缺或》者修复 《 第四《章 :城市桥涵管理 】 ,第十八?条市政工程设—施行政?主管:部门应当在》过,车桥涵两端设—置限载、限高标志 ! 》 第十》九条桥涵管理范【围内禁止《。下列行为《 :    — (一)占【用桥涵摆摊设点【、,堆放物品、停放车辆!、施工作业; 【   — : (二)》驾驶超重、》。超高、超《长机动车辆以—及履带车《擅自通行; !    — (三)擅自利【用城市桥涵铺设【各种:。管线及其《他设施?;  【  (四【)损坏、《移动城市桥涵附属】设施; 【   ? , , (?五):机动:车在桥梁上试刹车;!    ! (六)擅自【在桥梁上设置—广,告牌或者其他悬挂】物; 《    — ?(七)其他侵占【、损害城市桥涵【的行为 》 【。第二十条超》限车辆或者履—带车需要通过城市桥!涵的必须经市政工程!设施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公安交通【管理部门《批准并按照规定【在市:。。政工程设施管理【。部门监护下通行需要!采取防?护,或者加固《措,施的其费用由过桥】车,辆所属单位或—者个人承《担, 第二!十一条利用桥—体架设各种管线及】其他设施的必须【持城市?。规划部门的批—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!施,行政主管部门办【理占用审批手续 】 :第五章 城市排【水,设施:管理 第—二十二条《凡是直接或者间接】向,城市排水设施—排水的 【    — 单位?或者个人必须持有】关排水资料》、图纸?和城:市规划?部门的批准》文件到市政工—程设施行政》主管部?。门办理排《。水许可?和接管手续并按照】。。有关规定交纳排【水设施有偿使—。用费  】。  : 新建市—政道路或者排—水管必须将雨水、污!水,管道分置处》理并严格《按照排?水主管部门》的要求实施 】 《 :第二:。十三:。条禁止下列损害城】市排:水设施?的行为 》 ,   《 , : ,(一)占压、填埋】排水设施; 】   《 (二)【向排水设《。施及起调洪作用【的蓄水池塘内倾倒】垃圾;? 》   (三】)在排水断面内【筑坝:、,。设闸:、横:穿管线; 】  :。  (四【),在排水设施用地【范围内搭棚建房【。、堆放物料、倾倒】垃圾、挖《坑取土、种植—、掩:埋;  】  (五【)擅自接管》向城市排《水设施排水; 【 ?    【。(六)擅自》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】放有毒、有害污【水; 《    】 (七)《向检查?井、雨?水井内倾倒污—。水、垃?圾、粪?便、渣土和其他杂物!或者设置障碍—物;   ! , (《八)其他损害、【。侵占排水设施—的行为 【 第二》十四条使用城—。市排水管网》设施的单位》或者个人因使用不】当或者?水质超?标而造成《城市排水、防洪设】施损坏?或,者堵塞的维修—费用由责任者承【担 《第六:章 城?市道:路照:明设施?管理 第二【十五:条城市?道路: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!市道路、不售票的】公,园和绿地等处—的路:灯配电?室、变压器、—配电箱、灯杆—、地上?地下管线、灯具【、工作井《及照:明附属设备 —    】 城?市道路照明设—。施及其周围禁止下列!行,为 :    ! ,(一:)擅自拆除、迁移】、改动照《明设施; 】 ,   《 (二)擅自在】照明:。灯杆上?架线:、接用电源; 】   》 (三—)擅自在路灯设【施上设置广告牌【。或,者,其他悬挂物; 【    】 (四)非法占】用、:偷盗:城市道路照明—设施的;《    ! (五)》故意打?、砸城市道路照【。。明设施?的;  】  (—六):其,他损害?照明:设施:及有碍维修作业【的,行为 【 , 第二十六条城!市道路照明设施的】新建、?改建工程必须符【合国家标准由具有相!应资质?的施工队伍施工严格!。。按照:国家标?准验收? 》  : : 确需拆除、【迁移、改《动城: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必!须持:城市:规划:部门的批《准文件和有关—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!设施行政《主管部门办理—手续迁移、拆除【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! !第二十七条确需使用!城市道路照明—灯,杆,架设其?他线路的必须经市】。政工:程设施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批准 】。 第二十!。八条城市道》路照:明架空线路距—树木的安全距离不】。得小于1《米;不符合安全【距离的园林》部,门应当及《时修剪 ! 第二十九条—在城市?道路照明电缆—线路附近水平或【者垂直施《工作业危及线—路,。安,全的:必须经市政工—程设:施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采取保护!措施后方《可作业其费用—由施:工作业单位》或者个人承担 】 第七章《 ,罚则: 第《三,十条违反本办法【规定的由市政工【程设施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其委—托单位实《施处:罚 《 《 第三十一—条违:反本办法第十—一条第(《一)项?、第(二《)项:、第(?三)项、第(—五)项和第二十二条!规定的责令限期改】正并可处以100】0元以上5000元!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!的应:当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 —   违反】本办法第《十四条第(四)项规!定的按?。照国家有关法规【的规定予《以处罚;造成损失的!应当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 ! 第—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!第十四条《、第十七条、—第二十五条规定的】责令其限期改正并】处,500元以上—20:00元?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!的;:应当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 ? 》 第三十三【条,违反本?办法第二十》三,条规定责令其限【期改正并处》10000元以下】。的罚款;造》成损失的应当依法】承担赔偿《责,任 》 《 第:三十四条违》反本办法第二十五】条第二款规》定的责令其》限期改正《赔,偿经济?。损失并可处以100!0元以下罚款;【有违法?。所得的没收》违法所得并可—处以500》0元以上2》0000元以—下的罚款 【 : 第三十五—。条承担?城市市?政,设,。施养护维《修,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!规定未定《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!。护、维修或者未【按,照规定期《限修复竣《工拒绝?接受市政工程设【。施行政主管》部门监督检查的责】令其限?期改正给予警—告并依法《追究有关《人员的责《任 ? 第八?章 附则 第三!十六:条本办法自200】5年3?月1日?起施行1993年】9,月,15日市人》民政府?发布的拉《萨市市政《工程设施管理暂【行,。规定同时废》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