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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拉萨市市政工程设!施,管理办法
第!一章 总则
第一!条为:加强市政《工程:设施建?设和管理充分发挥】市政工程《设施的服务功能【改善城市《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!社会发展根据—城市道路管理—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】。。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?法 ?
》
第二条本》办,法适:用于本市市区、【县城、建制镇的【市政工程《设施的建《设、:。使用和管理 【
第》。三条市?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负责本市市—政工程设施建设【(含改造《、拆迁)的管理工作! :
,
国】土规划、公》安、工商、环保、】水利等有关行政主】管部门根据》各自职责协》同作好市政工程设】施的建设和》。管理工作 》
《
第四条—本办法所称》市政工?程设施是指下列设】。施
【
(》一)城市道路车行】道、人?行,道、广场及其—附属设施; —
《
(—二):城市桥涵桥梁—、涵洞?、立交?桥等:及其:附属设施《;,
?
【(三)城市》排水设?施城市道路下水主】管、:支管雨水井、检查】井等; 》
【。 (:。四)城?市道路照明设施城】。市道路、桥涵—等处的照明设—。施
!。第五条市政工程设】。施,的建设和管理应当】遵循统一《规划:、配套?建设、协调发展和建!、管并重的》原,则
】
:。 市政工《程设:施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发布市政工程—设施的施工季节指】导意:。见保证建设质量 】
?
第六—条沿街单《位、商?户应:当积极履《行“门前四包—”责任保护市政【工程设施
【
, :
任?何单:位和个?人对违反本》办法的行为都—有权制止和检举 】
第二》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!养护
第七条市!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由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!。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!当按照规定》及时将?有关: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工!程,设施行政主管—。部门、城市规划部门!和城市建设档—案管理部门》
《 ,。
未经】验收:或者验收不合格【的市政?工程设施管理—。部门不予接收不【得,交付使用
】 ,
第八—条市政工程实行工】程质:量保修?。制度保修期一年自】交付使用之日起【计算保修《期内出现工》程质量?问题由?有关责任单位负责】保修 ?
《
第九条市】政工程设施的养护、!维修资金依》据市:政工程?设施类别、设施【量及定额标准由市政!工程: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协同财政》。部门制定报告—报,本级人?民政府批准》后实施
】
?
厂矿企业【、机关和事业—单,位及个人投资—兴,建的市政工程设施】必须符?。。合城市总体规划、防!洪,规划的要求接受市】政工程设施行政主】管部门的监督检【。查并负责做好自建市!政工程?设施的养护》、维修工作
【
《
第十》条承担市政工程设】施,养,护、维修《。的单位应当严格【执行市?政工程?设施养护、维修【的技术?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!设施进行养护—、维修确保质量
!
市—政,工,程设施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对养护—。、维:修,工程:的质量进行监督检】查
第三章 】城市道?路管理
第十一!条城市道路范围内】禁止下列行为
!
— (一)擅自占】用、挖掘城市道【路;
【
《 (二)擅自在】城市道路上行驶履】带车或者超》。重、:。超,。高、超长车辆—;
?
》
: :(三)擅自在城市】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、!构筑物;
】
》 (四)机动车】、畜力车在铺—装路:面的城?市人行道上行—驶或者?停放;?。 ,
! (五?)机动车在市—区道路上试刹车;】
》 ,
:
, (六)其他损】害、侵占城市—道,路的行为 》
— 第十二条单位或!者,个人需要《占用或者挖掘城市】道路:的必须持城市—规,。划部门的批准文【。件和有关的技术资】料到市?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!。部,门和公安《交,通,管理部门办理—手,续并按照有关规定】交纳:费用
—
第十三条!下列情况不》得挖掘城市道路
!。。
—
: (一?)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!使,用不满5年; 【。
】 (二)整体罩】。面的城市道路竣【工后不满3年; 】。
,
:
(】三)自治区》、本市重大活—。。动期间
【
— 因特殊《情况需要《挖掘的?必须经市或者县【人民政府批准—
》
《第十:四条经?批准挖掘城》市,道路的单《位或者个人》必须遵守下列规【。定
?
【 (?。一)地下管线—穿越城?市,道路的应当顶管施】工不:具备条件的必须【。分段开?挖,;
!
:。 (二)纵向挖掘城!市道路必须分段进行!每段控制在》200米以内; 】
:
》
?。(三)施工》现场应?当围栏作业》并设置安全防护【设施:和明显标志; 【
—
(四—)机具、物》料以及弃土不得超】出,批准的占用范围; !
【
(五)凡是危!。及地下?设施及?周边建筑物》、,。公共设施安》全,的应当?立即停?。止作业通知》该,设施的产权》管理单位经妥善处理!后再行作业
】
第【十五条掘路工程经】验收合?格后:市政工程养》护管理?单位应当及时恢【复路面?
—
》横,向挖掘城《市主干道在3日内】、其:他城市道路在5日】内应当?修复完?毕;纵向挖掘城市道!路应当分段及时修】复 :
》
第十六条【经批准临《时占用?和挖掘城《市道路的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!、面:积、期限占用—或者施工确需变【更的应当提》前,1个月到原审批【部门办理变更—。手续 ?
》
《 占用终《止或者挖掘竣工【后占用、挖掘—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!限内清理现场通知市!政工程设施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!收,
?。
《第十七条设在—城,市,道路上各种管—线的检查井、—箱盖或?。者城市道《路附属设施的缺损产!权单位必须及时【补,缺或者?修复
》第四章 城市桥【涵管理
第十八!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在过车!桥涵两端设置限【载,、限:高标志 《
】第十九条桥涵管理】范围内禁止》下,列行为
—
— (一)占用【桥涵摆摊设点、堆】放物品、《停放车?。辆、施工作业; 】
【
(二)驾驶超!重、超高、》超长机?动车辆以《。及履带?。车擅自通行;
!
》
(三)—擅自:利用城市《。桥,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!他设施;
—
!(四)?损,坏、移动城市桥涵】附属设施;
!
(】五)机?动车在桥梁》上试刹车;》。
—
:
(六》)擅自在桥》梁上设置《。广告牌或《者其他悬挂物;【
】
(《七)其他侵》占、损害《城市桥涵的行为【
【 :第二十条超》限车:辆,或者履?带车需要通过—城市桥涵的》必须经市《政工程设施行政主】管部:门和公安《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】。并按照规定在市【。政工:程设施管理部门【监护下通行需要采取!防护或者加固措施的!其费用由过桥车【辆所属单位或者【个人承?。担 :
,
第二十一!条利:用桥体?架设各种管》。线及其他《设施的必须》持城市规《划部门的批准—文件到市《政工程设施行—政,主管:部门办理占用审批】手续
》第五:章 城市《排水设?。施管理? ,
第二《。十二条凡是直接【或,者间接向城市排【水设施排水》的
】。
单》位,或者:个人必须持有关排水!资,料、图纸和城市【规划:部,门的:批,。准文件到《市政工程《设施行政《主管部?门办理排《水,许可和接管》。手续并按《照有关规定》交纳: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!
】。
新建》市政:道路或者排水—管必须将《雨水:、污水管道分置处】理并严格按照排【水主管?部,门的:要求实?施 :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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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!列损害城市排—。水设施的行为—
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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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一)占压、》填埋:排,水设:。施,; :。
《
(二】)向排水设施及起调!洪,作用的蓄水池—塘,内倾倒?。。垃圾;
!
? (三)在排水断!面,内筑坝、《设闸、横穿管线; !
】 (四)在排水设!施用地范围内搭棚建!房、堆?放物料、倾》倒垃圾、挖》坑取土?、种植?、掩埋;
!
?
?(五)擅自接管向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】;,。 ,
! (六)擅自向城市!排水:设施排放有毒—、有害污《水;:
】
?(七)向检》查井、雨水井内【倾倒污水、垃—圾、:粪,便、渣土和其他杂】物或者设置》障,碍,物;:
:
?。
(八】)其他损害、—侵占排水《设,施的行为《
第二!十四条使用城市【排水:管网设?施的单位《或者个人因使用不当!或者水质超标而造成!城市排水、防洪【设施损?坏或者堵塞的维修费!用由责任者承担
!
第六章 城市【道路照明设》施管理
—。第二十五条城—市道路照明设施【是指用于城市道路】、不售票的公园和绿!地,等,。处的路灯配电室【、变:压器、配电箱—、灯杆、地》上地下管线、灯具】、工作井及照明【。附,属设:备
】
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!其周:围,。禁止:下列:行为
— :
《 (一)《擅自拆除、迁—移、:改动照?明设施;
【
— (?二)擅自《。在照明灯杆上架线】、接用电《。源;:
】
(三)擅自在!。路灯设施上设—置广告牌或者其他】悬,挂物:;
— :
(四)【非,法占用?、偷盗城市》道路照?明设施的;
!
》 (五《)故意打、》砸城:市道路照明设施的;!
【
(六—),其他损害照明设施及!有碍维?修作业的行为
】
:
《 第二十六条—城,市道路?照明设?施的新建《、改建工程必须【符合国家《标,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!施工队伍施工—严格按?照国家标准》验收
!
确需拆【除、:迁移、改动城市道】。。路,照明:设施的必《须持城市规划部门】的批准文件和—有关技?术,。资料到市政》工程:设施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办理手?续迁移、拆除费用由!申报单位承担
】
第】二十七条确需使用城!。市道路?照明灯杆架设其他】线路的必须经市政】工程设施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
!
第二十【八条城市道路—照明架空线路距树】木,的安全距离不得【小于1米;不符合安!全距离的园林部门应!当及时?修剪 ?
第二】十九条?在城市道路照明【电缆线路附近水平或!者垂直施工作业危及!线路安全的必须【经市政工程》。设,施行政?主管:部,门批准?采取保护措施后方】可作:业其费用《由施工作业单—。位或者个人承担
】
:第七章 《罚则: ,
:第三十?条违反本办法—规定:的由市政工程设【施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或者其》委托单位实施处罚 !
》
:。 第:三十一条违反本办】法第十一条第(一】)项:、第(二)》项、第?(三)项、第—(五)项和》第二十二条规—定的责令限期改【正并可处《以1000元以【上5000》元以下罚款;造【成,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!赔,偿,责任
】
》违,反本办法第》十四条第(四—)项规?定的按照国》家有关法规的规【定予以处罚;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承【担赔:偿责任
— :
第三十二】条违反本办法—第十:四条:、第十七条、第【二十:五条规定的责—令其限期改正—并,处500元》以上200》0元以下的》罚款造成损》失,的;应当依》法承:担赔偿?责任 ?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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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】条违反本办法—第二十三条规—定责令其限期改正】并处1000—0元:以下的罚《款;造成损失—的应当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 《
第!三十:。四条违反本》办法第二十五—。条第:二款规定的》责令其?限期改正赔偿—经济损失并》可处以1《000元以下罚【款;有违法所得的没!收违法所得并—可处以5000元以!上,2,。0000元》以下的罚款》
?。 :
第三《十,。五条承担《城市市政设》施养护维修》的单位违反本办【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市!政设施进行养护、】维修或者未按照【规定期限修复—竣工:拒绝接受市》。政工程设施》行政主管《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!其限期改正给予警】告并依法追究有关人!员的责任《
第八章 附】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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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本办】法自2005—年3:月1日起施行—1,993?年9月15日—市人:民政府发布的拉萨】市市政工程》设施:管理暂行规定同【。时废止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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