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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【萨市市政《工程设?施管: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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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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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加强【市政工程设施—建,设和管理《。充,分发挥市政工—程设施?。的服:务功能改善城市【环境:促进城市经济和【。社会:发展根据城市道路】管理条例《等,法规的规定结—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,办法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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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本办】法适用于本》市市区?、县城、建制—镇的市?政工程设施的建【设、:使用和管理 【
第》。三条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负【。责,本市市?政工程设《施建设(含》改造、拆迁)—的管理?工作
!。
国土规—划、公安、工商【、环保、水》利等:有关行政《主管部门根》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!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!和管理工作》
《 ,
第《四条: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!设施是指下列设【施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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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城市道路车行道】、人行道、》广场:及,其附:属设施?;,
【。
(二)城【。市,桥涵桥梁、涵洞【、立交桥等及—其,附属:设施;
【
(【三)城市《排水设施城市道路】下,水主管?、支管雨水井—、检查井等;—
》。
(—四)城市道路—照明设施城市道路】、桥涵等《处的照明设施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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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市【政,工程设施的》建设和管《理应当遵循统—一规划?、配套建设、协调发!展和:建、管并重的原则】
】 :市政工程设施行政】主管部?门应当发布市政【工程设施《的施工?。季节:指导意见保证建设质!。量
《
《
第六条沿》街单位、商户应当】积极履行“》门前四包”》责,任保护市政工程【设施
》
任何单】位和个人对违—。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!权制止和检举 】。
第二《章 市政工程—设施的养护
【。
第七条《市政工程《设施竣工后由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组织?有关部门验收验【收,合格后?施,工单:位应当按照规定及】时将:有关档案资料移【。交市政工程设施行政!主管部?门、城市规》划部门和城市建【设档案管理部门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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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!合格:的市: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!不予接收不》得交付使用
【
第八!条市政工程实行【工程:质,量保修制《度保修期一》年自交付使用之日】。。起计算保《修期内出现工程质】量问题?由有关责任单位【负责保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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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市!政工程?设施:的养护、维修资金】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类!别、设施量及定【额标准由市政工程设!施行政主管部门协同!财政部门制定报告报!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实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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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厂矿企业《、机:关,和事业单位及个人】投资兴建的市—政工程设施必—须,符合城市总》体规划、防洪—。规划的?要求接受市》政,工程:设施行政《主管:。部门的监督检查【并负责做《好自建市政》工程设施《的养护、维修工作 !
】第十条承担市政工程!。设施养护、维—。。修的单位应当严格】执行:市政:工,程设:施养护、维修的技术!规范定期对市—政工程设施进行养】护、:维修确保质量
!
市政工【。程设施行《政主管部门负—责对养?护、维?修工程的质量进行】监督检?查
第三章【 城市道《路管理 《
第十一条—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!下列:行为
】
(一【)擅自占《用、挖掘《城市道?路,;
】
(二)擅自!在城市道路上—。行驶履带车或者【超重、?超高、超长车辆;】 ,
? ,
》 (三)擅》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!建,筑物、构筑物;
!
?。
(【四)机动车、—畜力车在铺》装,路面的城市人行【道上行驶或者停放】;
》
》 , (五?)机动车在市区道路!上试刹?车;
》
》
: (六)其》他,。损害、侵占城市【道路的行《为
《
第十二!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!占用或者《挖掘城市道路的【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!的批准文件和—有关的技术资料到市!政工程设施行政主】管部门和公安—交通管理部门办理】手续并?按照有关《规定交纳费用—
—
第十三条【下列情况不得挖掘】。城,市,道,路
》
—。 (一)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的城市道路】交付使用不满5年】;
— :。
(二)整】。体,罩面的城市道路竣】工后不满3年—;
】
(三)【。自治区?、本市重大活动【期间:
》
—因特殊情《况需要挖掘》的必须经市或—者县人民政府批准】
】 第十四条经批准】挖掘城市《道路的单位或—者,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!定
—
?
(一)地下管!线穿越?城市道路的应当顶管!施工不具备》条件的必须分段开】挖,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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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)纵向挖掘城市】道路必须分段进【行,每段控制在》200米以内;
!
】。 (三)施工现场】应当围栏作业—并设置?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!标志;
》
】 ,(四)机《具、:物料以及弃土不得超!出批准的占用范围;!
【
(五)【凡是危及《地下设施及周边【。建筑物、《公共设施安》全的应当立即停【止作业通知》该设施的产权管【理单位经《妥善处理后》再行作业 》
,
第十!五条掘路工程经验】收合格后市政—工程养护管理单【位应当及《时恢:复路面
!。
《 横向挖掘城市主】干道在3《日内、其他》城市道路在5日【内应当修复完毕;】。纵向:挖掘城市《道路应?当分段及时修复 】
: :
第十六条】经批准?临,时占用和挖掘城【市道路的应当—。按,照批:准的:位置、?面,积、期限占用或【者施工确需变更【的应当提前》1个月到原审批部门!办理变更《手续
【
占用】终止或者挖掘—竣工后占用、挖掘单!位应当在批准—的期限?内清理现场》通知:市政工程《设施行政主管部【门检查验收 —
第【十七条?设在城?市,道路上各种管—线的检?查井、箱盖或者城】。市道路附属》设施的缺损》。产权单位必须及【时补:缺或者修复
】第四章 城市桥【涵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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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八条市政工程设施】。行政:主,管部门应当在过【车桥涵两端设—置限载、《限高:标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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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桥涵管理范围】内禁止下列行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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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占?用桥涵摆《摊设点、堆放物品、!停放车辆、施工作业!; :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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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驾驶】超重、超高》、超长机《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!自通行;
【。 《
,
(三)擅自】利,。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!管线及其他设—施;
— ?
(》四)损坏、》移动城市桥涵—附属设施; —
《 ,
:
(五》)机动车在桥梁【上试刹车; —
【
(六)擅【自在桥梁上设置广】告牌或?者其他悬挂物; 】
: :
(七】)其他侵《占、:损害城市桥涵的【行为
【
第二十条】超限车辆或者履带车!需要通?过城市桥涵的必【。须经市政工程设施】行政主?管部门和公安交【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!照规定在市》政工程?设施管理部门监护下!通行需要采取防护或!者加固措《施的:其费用由过》。桥车:辆所属单位》。或者个人承担—
:
第二十一!条利用?桥体架设各种—管线及其他设施【。的必须持城市规划】部门的批准文件【。到市:政工程设《施行政主管部—门办理占用审批【手续
第五【章 城市排水设【施管理?
第二十—二,条凡是直《接,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!设施排水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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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单位或者个】人必须持《有关排?。水资料、图纸和【城市规划部门的批】准文:件到市政工程—设施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办理排水》许可和接管手续并按!。照,有关:规定交纳排水设【施有偿使《用费
!
新建市政】道路或?者排水管必须将雨】水、污?水,管道分置处理并【严格按照《排水:主管部?。门,的要求实施
】
第【二十三条禁》止下列损害城市【排水设施的行为 】
【
?(一)占压、—填埋排水设施; 】。
:。
【 (二)向排水设施!及起调洪作用—的,蓄水池塘内倾倒垃】圾;:
《
(】三)在排水断—面内筑坝、设—。闸、横穿管线;
!
】 (四)在》排水设施用》地范围?内搭棚建房、—堆放物料、》倾倒垃圾、》挖坑取土《、,种植、掩《埋;
】
?。 , ,(五)?擅自接管向城市排水!。设施排水; —
! (六)擅》自向:。城市排?水设施排《放有毒、有》害污水;
—
!(七)向检查井、】雨水:井内倾倒污》水、:垃圾、粪便、—渣土和其他杂—物或者设置障碍物】;
?
:
(八!。)其:他损害、《侵占排水设施的行】为
第!二十四?。条使用?城,市排水管网设—。施,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使!用不当或者》。水,质超标?而造成城市》排水、防《洪,设施损坏或者堵塞】的,维修费用由责任者承!担
第六—章 城市道》路照明设施管理 】
第二十五条城市!道路照明设施—是指用于城市—道路、不《售票的?公园和绿地等处的】路,灯配电室、变压器、!。配电箱?、灯杆、《地上地下管线、【灯具、?工作井及照明附【属设:。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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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城市道路照明设施】及其周围禁止下【列行:为
!
, (一)》擅自:拆除:、迁移、改动照明】设,。施;
!
: (二)擅自在】照明:。灯杆上?架线、接《用电源;
【
【 (三?)擅: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!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!物;
》
— (四)非—法占用、偷》盗城:市道路照明设—施的;
】
(【五)故意打、砸【。城市道路照明设【施的;
【
—。 (六)《。其,。。他损害照明设施及有!碍维修作业的行为】 ,
,
》 第二十》六条城?市道路照《明设施的新建、改】建工程?必须符合国家—标准由具有》相应资质的施—工队伍施工严格按】照国家?标准验收《
》
确需】拆除、迁移、改【。动,城市道?路照:明,设,施,的必须持《城市规划《部门: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!术资料到市政—工程设施行》政主管?部,门办理手续迁移、拆!。除费用?由申报单《位,承担
! 第二十七条确】需使: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!架设其他《。线路的必须》经,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!管部:门批准
》
第】二,十八条?城市道路照明架空线!路距树木的安全距离!不得小于1米—;不符合安》全距离的园林部门应!当及时修剪
!
第《二,十九条在城市道路照!明,电缆线路附近水平】或者垂直施工作【。业危:及线路安《全的必须经市政工】程设:。。施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采取保护措施】后,方可作业其费用由施!工作业?单位或者个人承担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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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—罚则
第三十条!违反本办《法,规定的由市政—。工程设施《行政:主管部?门或:者其委?托单位实《施处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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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【条违反本办法第十】一条第(一)项、第!。。(二)项、第—(三)项、第(五)!项和:第二十二条规—定,。的责令限期》改正并可处以10】00元以《上5000》元以下罚款;造【。成损失?的应当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
【 :
《 违反本办—法第十四条第(【四)项规《定的按照国家有关】法规:的规定予以处罚;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】法承:担赔偿责任》
【 第三十二—条违反本办》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七!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!的责:令其限期改正并处】50:0,元,以上20《00元?以下的?。罚,款造:成损失的;应当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—
》
: 第三十三条违反!本办法第二十三【条规定责令其—限期改?正并处?10:0,00元以下》的罚:款;造?成,损失的应《当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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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四条:违反本办《法第二十五》条第二款规》定,的,责令其限期》改正赔偿经济—损失并可处以10】0,0元以?下罚款;有违法【所得的?没收违法所》得并:可,处以:5000元以上20!000元以》下的罚款
!
第三十五条承担!城市:市政设施养护—维修的单位违反【本,办法的?规定未定期对市政设!施进行养护、维【。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!限修复竣工拒绝接】受市政工程设—施行政主管部门【监督: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改!正给予警《。。。告并依法追究有关】人员:。的责任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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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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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六,条本办法自2—0,05年3月1日起施!行,1993《年,9月1?5日市人民政府发】。布的拉萨市市政工】程设施管理暂行规】定同时?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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