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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 拉萨市市!政工:程设施管理办法 !。 第一章》 总则? 第?一,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!施建设和《管理充分发》挥市政工《程设施?的服务功能改—善城:市环境促进城—市经济和社会发【展,根据城市道路管理】条例:等法规?的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办法— 》 , , 第二条本办法【适用于本市市区、】县城、建制》镇的市政工程设【施的建设、使用【和管理 》 第三—条市建?设,行,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市市【政工:程设:施建设(《含改造?、拆迁)的管理工作!  》  《。。 国:土规划、公安、【工商、环保、水利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根据各自职责—协同作好《。市政工程设施的【。建设和管理》工作 《 第四条!本办法所《称市政工程》设施是指下》列设施 》 ,    【。(一)城市道路车】。行道、人行》。道、:广场及其附属设施;!    】 (二)》城市桥涵桥梁、涵】洞、立交桥等及其附!属设施;  ! ,。 , , (三)》城,市排水设施城市【道路下水主管、支】。管,雨水井、检》查井等; 》。   》 (四)城市!道路照明设施城市】道路、桥涵等处【的照明设施 — 第五!条市政工程设施的】建设和管理应当【遵循统一规划、配】套建设、《协调:发展和建、管并重的!原则 —   —市政工程设》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发布市政工程设【施的施工季节指导】意见:保证建设质量 【 , 《 第?六条沿街单位、商】户应当?。积极履?行“门前四包”【责任保?护市政工程设—施    !任何单?位和个人《对违反本办》法的行为都》有权:制,。止和检举 第!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!的,养,护 ? 第七条市》政工程设施竣工后】由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有关部》门验:收验收合格后施工】单位应?当按:照规:定及时将有关档案】资料移交市政工程】设,施行政主管》部门、城市规划部门!和城市建《设档案管理》部门 》。   《 : 未经验》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!市政工程设》施,。管理:部门不予接收不得】交付使用 — 第八!条市政?工程实行工程—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!一,年自交付使用之【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!现,工程:质量问题由有关责】任单位负责》保修 《 : 第—。九条市政工程—设施的养护、—维修资金《依据市政工程—设,施类别、设施—量及定?额标准由《市,政工程设施行政【。。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!门制定报告报—本级人民政府—批准后实《施    ! 厂矿企业、机!关和事业单位及【个人:投资兴建的市政工程!设,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!规划、防洪规划的要!求接受市政工程【。设施:行政主?管部门的监督—检查并负《责做好自建市政工程!设施的养护、维修工!作 】 第十条承担市】政工程设施养护、】维修的单《位应当严格执—行市政工程》设施养护、维修【。的技术规范定—期对市政工程设施】进行养护、》维修:。确保质量 【。   市》政工程设施》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对养—护、维修《工程的质量》进行监督《。检查 《 第三章 城市【道路管理《 第十一条城市!。道路范?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!    【 (一)—擅自占用、挖掘【城,市,。道路; 【  :  (二【)擅自?在城:市道路上行驶—履带车或者》。超重、超高、—超长车辆; —    !。。 (三)擅自—在城市道路上建【设建:筑物、构筑物;【 《    《 (《四)机动车、畜【力车在铺《装路面的城市人【行道:上行驶或者停—放; —    — (五)机动—。车在市区道路上试】刹车; 》    !(六)其他损—害、侵占城市道路的!行为 】 ?第十二条单位—或者个?人需:要占用或者挖掘城】市道路的必须持城市!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】。件和有关的》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!。设施行政主管—部门:和公安交通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】并按:照有关规定交—纳费用 【 : ?第十三条下》列情况不得》挖掘城市道路—  —。  (一)】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!城市道路交付使【用,不满5年; !   ?。 (二)整】体罩面的《城市道路竣》工后不满《3年:; —   《 (三)自治【区、本市重》大活动期间 —   — 因特殊【情况需要挖》掘的必须经市或者县!人民政府《批准 》 第十四!条经:批准:挖掘城市道路的单】位或者个人必—须遵守下列》规定  】。  (—一)地下管线—穿越城市道路的【。。应,当顶管施工不具备】条件的必须》分段开挖;》    ! (二)纵向挖】掘城市道路必须【。分段进行《每段控制在200米!。以内:; 》    (】三)施工现场应当】围栏作业并设置安】全防护设施和明显】。标,志; ? 《   (【四)机具、物料以】及弃土不得超出【批准的占《用范围;《 ?    — (五《)凡是危及地下【设施及周边建—筑物、公共设施安】全的应当《立即停止作业通【知该设施《的产权管理单位【经,妥善:处理后再行作—。业 【 第《十五条掘路》工程:经,验收合格后市—政,工程养护管理单【位应当及时恢复路面! ,    】 横向挖》掘城市主干道—在3日内、其—他城市道路》在5日?。内应当修复完毕;】。纵向挖掘城》市道路应当》分,段及时修复》 — ?第十:六条经批准临时占】用和挖掘城市道【路的应?当,按照批准的位置【、面积、期限—占用或者《。施工确需变更—。的应:当提前1个月—到原审批部》门办理变更手续 】 ?    — 占用终止或者【挖掘:竣工后占用、挖掘单!。位,应当在批准的期【限内:。清理现场通知市【政工:程,。设施行政主》管部门检查验—收 第!十七条设在城市道】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!井、箱盖或者城市】道路附属设施的缺】损产权?单位必?须及时补缺或者修】复 《第,。四章 城市桥—。涵管理 》 ,第十八条《市政:工程:设,施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在过车《桥涵:两端设置限载、【限高:标,。志 》 ? 第?十九条桥《涵管理范围》内禁止?下列行为《。。 ?    — (一)占—。用桥涵摆摊设点、堆!放物品?、停放车辆、施工】作业; 】   (二】)驾驶超重、超高、!超长机动《车辆以及履带车【擅自通行; —    ! (三?。)擅自利用城市桥涵!铺设各种管线及其】他设施; — :    — ,(四)损坏、—移动城市桥涵附【属设施; 】    (】五)机动车在桥梁上!试刹车;《    ! (六)擅—自在桥梁上设置【广告:。牌或者其《他悬挂物; 【    【 (七)》其,他侵:占、损害城》市桥涵的行》为 《 第二】十条:超限车辆或者—履带:车需要通过城市桥涵!的必须经《。市政工程《设施行政主》管部门和《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批准并按照规【定在市政《工程:。设施管理部门监护下!通行:需,要采取?防护或者《加固措施的其费用由!过桥:车辆:所属:单位或者个人承【担 : : 第》二十一条利》用桥体架设各种【管线及其他设—施,的必须持城市—规划:部门:的批准?。文件到市政》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!门办理占用》审批手续《 第《。五章: 城市排水》设施:管理 第二十二!条凡是直《接或者间接向城【市排水设施排—水的   ! , , , 单位或《者个人必须持—有关排水资料、图纸!和城市规《划部门的批》准文件到市政—工,程设施行《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!许可和接管手续【并按照有关规定交】纳排水设施》。有偿:。使用费 —    】新建市政道路—或者:排水管必须将雨水】、污水管道分置处理!并严格按《照,。排水主管部门—的要求实《施 : 【 第二十三条禁止】下列损害城市排水】设施的行为 】    》 (一)占压、!填埋排水设》施; 【   》 (二)《向排水设施及—起调洪作用的蓄水池!塘内:倾倒垃?圾;   ! (》三):在排水?断面内筑坝、设闸、!横,穿管线; 【  ? , (四)【在排:水设施用地范围内】搭棚建?房,、堆放物料、倾倒垃!圾、挖坑《取土、种植、掩埋;!   【。 《(五)擅《自接管向城》。市排水设施排水; ! ?    — (六)擅》自向城市排》水设施排放》有毒:、,有害污水; 【。  《  (七)向!检查井、雨水井内倾!倒污水、垃圾、粪便!、渣土和其他—杂物或者设置障【碍物;? 》   ? (八)其【他,损害、侵占》排水设施的行—为 》 第《二十四条使用城【。市排水管《网设施的单位或者】个人因使用不当或】者水质超标而造【成城市排水、防洪设!施损坏或《者堵塞的维》修费:。用由责?任者承担 — 第:六章 城市道路照】明设施管理 第!二十五条城》市道路照明》设施是指用于城市】道路、不售票的公园!和,。绿地等处的》路灯:。配电室、变压器【、配电箱、灯杆、地!。上地下管线、灯具】、工作井及照明附属!设备 《    【。。 城市道路照【明设施及《其周围禁止下列【行为 ?    ! (:一)擅自拆》除、迁移、》改动照明《设施; —    — (二《)擅自在照明灯【杆上架?线、接用《电源; 】   》。 (三)擅自在【路灯设施上》设置:广告牌或者其他【悬挂物; 》 ,    【 , (四)非法占【用、偷盗城市道路】照明设施的》; 》    【(五)?故意:打、砸城市》道路照明《设施的;《 , :    — (六)》其他损害《照明设施及有—碍维修作业》的行为 】 第二—十六条城市道—路照明设施的新建、!改建工程必须—符合国家标准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!工队伍?施工严格《按照国家标准验收 ! 《   确需】。拆除、迁移、改动城!市道路照明》设施的必须》持城市规划部门【的批准文件》和有关技术资—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!政主管部门办理手】续迁移、拆除费用】由申:报,单位:承担 】。 第二十—七条:确需使用《城,市,道路照明灯杆—架,设其他线路的—必须经市政》。工,程,设施:行政主管部门—批,准 ? 《 第二十八【条城市道路照—明架空线《路距树木的》安全距离不》得小于1米;—不符合安全距离的】。园林部门应当及【时修剪 — 第二十【九条在城市道路照明!电缆线?路附近水《平或者垂直施工【作业危及线路安全】的必须经市》政工程?设,。施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采?取,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!其费:。用由施工作》业单位或者个—人承担? 第《七章 ?罚则 第—三十条违反》本办法规定的由市】政工程设《施行政主管》部门或者《其委托单位》。实施处罚 — 》 , 第三?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!十一条?第(一)项、第【(,二)项、第(—三)项、《第(五?)项和第二十—二条规?。定的责?令限期改正并—可处以?1000《元以上5《00:0元以下罚》款,;造:成损失的应当—依法承?担赔:偿,责任 《   》。 , ?。违反:本办法第《十四条第《(四)项规定—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!的规:定予以处罚》;造成损失》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! ,。 第三十二条违【。反本办法第》十四:条、:。。第十七条、第二十五!条规:定的责令其》限期改正并》处50?0元以上《。2000元以—下的:罚款:造成损失的;—应当依法承担—赔偿:责任 ! 第三十》。三条违反本办—法第二十三条规定】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!1000《0元: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承【担赔偿责任 — :。 —第三十四条》违反:本办法第二》十,五条: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!限,期改正?赔偿经济损失并可】处以1000—元以下罚款;有违】。法所: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!可处以50》00:元以:上2:00:00元以下的罚款 ! , , 第三十五条!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养!护维修?的单:位违反本办法—的规定未定期对【市政设施进行养护、!维修或者未》按照规定期限修复】竣工拒?绝接受?市政工程设施行政】主管部门《监督检查《的责令其限期改【正,给予警?告并依法追究有【关,人员的责任》 第八章 【附则 《 第三十六条本【办法自2005年】3月1日起施行【1993年》9月15日市人【民政府发布的—拉萨市市《政工程?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!时,废止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