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5 主要设备、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
3.5.1 设备及构件的型号、规格、数量与设计要求相符,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,进口设备应具有商检证明文件。
3.5.2 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等进场应进行验收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全数检查。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时,应注明原件存放处,并有经办人签字、单位盖章。实物应按1%比例进行抽查,且不少于5件。验收记录应包括原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的规格、进场数量、使用部位、外观质量等。设计文件或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有复验要求的,应按规定进行复验。
3.5 主要设备、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
3.5.1 设备及构件的型号、规格、数量与设计要求相符,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,进口设备应具有商检证明文件。
3.5.2 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等进场应进行验收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全数检查。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时,应注明原件存放处,并有经办人签字、单位盖章。实物应按1%比例进行抽查,且不少于5件。验收记录应包括原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的规格、进场数量、使用部位、外观质量等。设计文件或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有复验要求的,应按规定进行复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