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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— 第:五章: 造价管理 — ?第三十四条 建筑】工程概算、预算、费!用和工期的定额以】。及计价办法》由自治?区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】制,定专业建筑工程造价!。依照:国,务,院有关部《门制定的专业建【筑工程概算、预算】、费用和工期的【定额以?及计价办《法执行 — 第三《十五条 自治区人民!政府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市?场价格?变化对人工、材料】和,施工机械台》班造:价定期发布价格信】息以:适应工程价格计算】。和价差调整的需【要 : : 第三十》六条 在建筑工程】的,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!单位应当《编制工程《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!当编制施工图预算】;建:筑工程竣工后—施工单?位应当编制工程竣】工结算 》     建设单位!与施:工单位必须在建【筑工程?。竣工验收后三—个月内办理完—工程结算手续 】。 第三《。。十七条? 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国?有和集?。体投资工程》合同价的监》督合理确定工程【价格的计价方—法和依据及》时制止、《查处工程《价格违法行为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