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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第五章】 ,造价管理 】第,三十四条 建筑工程!。概算、预《算、费用和工期的】定额以及计价—办法由自治区—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统一制定专业!建,筑工程造价》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!制定的专业建—筑工:。程概:算、预算、》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!及计价办法执行 】 第三—十五条 自治区人民!政,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根据《市场价格《变化对人工、—材料和施工机—械,台班造价《定期发布价格—信息以适应工程价】格计算和价差—。调整的需要 ! 第三十六条 在建!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!阶段设?计,单位应当《编制工程《设计概算《施工:单位应当编制—施工图预算;建【筑工程?竣,工后施工单位—应当编制工程—竣,工结算  【   建《。设单位与《施工单位必须在建】。筑工:程竣工验收后—。三个月?内办理完工程结算手!。续 第三【十七条 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应当加强—对国有?和,集体投?资,工程合同价的监督】合理确?定工:程价格的《计价方法和依据及】。时制止、查》处,工程:价格违法行为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