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昆明市规划局建设】工,。程规划方案设计信】用信息管理暂行办】法 第一【条 为加强建设工】。。程规:划方案设《计信用体系建设遏制!违法违?。规行为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许可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》法、昆明《市城乡规划条例、昆!明市城乡《规划管理技术规【定等法律、法规和规!范结合?昆明市?规划局管理工—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 本—办法适用于昆明【市规划局办理建设】工,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!涉,及到建设单位—、设计?单位、注册建筑师】签章人信用信—息,的管理 第三【条 :昆明市规划》局负责?对建设工《程规划方案设—。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! :第四条 《本办法所称信用【。信息是?指建设单位、设【计单位、注册—建筑师签章人在【进行建?设工程规《划,方案设计《活动中反映》其,在执行相关法律、法!规和规范《等方面?的信用信《息情:况 第五条 信用!信息:包括昆?。明,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!程规划?许可证过程中涉【及,到的建?设,单位:、设:计单:位、注?册建筑?师签章人的》基本信息、不良信】用信息等 第【六条 基《本信息?是指建?设单位、《设计单?位、注册建筑师签章!人的基本情况—主,要包括以下内—容  —   ?(,一)建设单位的登记!。注册信息《、,资质等级、法人【的等信息; !   ?  (二)》。。。设计单位《的登记注《册信:息,、资质等级、法人】的等:信息:;  【   (《三)注册建》筑师签章人的—。个人基本信息、执】业资格等信息— 第七条 不良】。信,用信息是《指建设单位、设计】单位、注册建筑【师,签章人在建设工程】规,划,方案:设计中违反相关法】律,、法规和规》范并经各《级,规划、?住建、园林等—行政主?管部门?查证属实的行为信】息    !。 (一)建设单【位的下列行为应【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! 《        】1、建设单位在申请!规划许可时隐—瞒有关?情况或者提供不实材!料的; 》  《       2、!建设单位提交的建】设工:。程规:划设计?图纸签章没有执业】资格信息的;— ?。        !。 ,3、其它违反—城乡规?划法:律,、法规的行为 !     —(二)设《计单位的下列行【为信息应记入不良】信用信息 !   ?     1、【未按核定的资质等级!承揽工?程设计?任务的; !    《    2、提交】的设:计文:件、成果在净—用地面积、》建筑面积、》建筑基底总面积、】容积:率、建筑《。密度、绿《地率:、停车泊位数—。(分室内、室外和】地上、地下的机【动车停车泊位数【及非机动车停车【泊位数)《、公共配套设—施建筑面《积、建?筑的:。层数(包括地—上,层数及地下层数)】、建筑高度等技术经!济指标?、及其?。它反映建设》工程规划方案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】中不:属实的; 【      【   3《。、建筑单体图相【关内容与《项目总平面图不一致!的; 》     —。    4》、,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!未按昆明市》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!分,析管理暂行》规定要求分析的或】报告:结果不属实的; !  《。  :     5、其它!违反城乡《规划法律、法—规和规范的行为 】 第八条 采集信】用,。信息应当遵循实事求!是、公平、》公正的原则并以具】备法律效力的文【。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!证明文?件为依据 —第九条 信用信【息,的记录按下》列要求进行 】     —。(,一)基本信息由建设!单位、设计单位在申!报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,可证时向《昆明市规划局提【交; 《     (】二)不良信用信息】由昆明市规划局【按程序核《查确定;《  —。   (三》),不良信用《信息的记录期—。限为3年即自昆明市!规划局?下达:第1次书《面警告之日起的3年!内 第十条 【对记入不良信用信】。息,的建设单《位、设计单》位、注?册建:筑师签章人做以下】处理 《     【(一)首《次记入不《良信用信息的建设单!位、设计单》位、:注,册建筑师签章人由昆!明市规划局分别给】予书面?警告并向《社会公布; 】。     —(二)将设》计单位的《行为分?别通报市住建局和省!住建厅并通报市城管!执,法局按照相关—法律法规进行处【。理; ? ?     (—三)设计单位—、注册?建筑师?签章:人在不?良信:用信息的记录—期,限内累?计,书面警告达到—2次的昆明》市,规划局自下达第2】次书面警告之日起】2年内拒《收其所?。承担项目方》案成果 第十一条! 建设单位、设计】单位和注《册建筑师签》。章,人认为昆《明市:规划局记录的—信用信息与事实不】。符的可?。在10个工》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!局提出变更或—撤销记录的申请并】提供相应证》据昆明市规》。划,局应:当在接到申请之日】起的2?0个工作《日内进行核查处【理并将处理意见告】知申请人经核查信】息,有误或?应,撤销记?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!删除该记录若经核】查后维持《原处理决定但建【设,单位、设计单位【和注册?建,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!。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!人民政?府或:上级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》申诉 第十二条 !建,设单:。位、设计单位、注】册建筑师签章人【。的不良?信用信息由昆—。。明,市规:划局:向社会公布》。 第?十三条 本办—法由昆明市规—划局负责《解,。释, 第十《。四条: 本办法《自,2,014?年7月1日》。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