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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昆?明,。市规划局建设工【程规划方《案设计?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!法
第—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!程规划方《案设计信用体系建设!遏制违法违》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】、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?划法、昆《明市城?乡规划条《。。例、昆明市城乡规】划管理技术规定【等法律、法》规和:规范结合昆明市【规划局?管理工?作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:第二:条 本办法》适用于昆明市规【。。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过程—中涉:及到建设《单位、设计单位、】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信!用信息的《管理:。
:第三条 昆明—。市规划?局负责对建设—工程规划《方案设计信用信息进!行管理
第四条】 本办法所》称信用?信息:是指建?设单位?、设:计,单位、注册建—筑师签章人》在进行?建,设工:程规划方案设计【。活,动中反映其在执行】。相关法律、法规【和规范等方面—的,信用信息情况
】第五条 信》用,信息包括昆明—市规划局办》理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过程中涉》及到的建设单—。位、设计单位—、注册建《筑师:签章人的《基本信息、不良信用!信息等?
第六条 基本】信息是指建设单【位、设计单位—、注册建《。筑师签章人的基本】情况:主要包括以》下内:。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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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(一:)建:设单位的登记注册】信息、资质等级【、法人的等信息;】
!。(二:)设计单位》的登记注册信息、】资质等级、法—人的等信息;
! —(三)注册建筑师签!章人的个人》基本信息、执—业资格等信息
【
第七条 不良信用!信息是?指,建设单位、设计单】位、注册建筑师签章!人在建?设,工程:规,。划方:案设计中违》反相关法《律、法规和》规范并经《。。各级规?划、住建、园林【等行政主管部门查】证属实的行为—信息
《
《 (一)建设单!。位的:下列行为应记入不良!信用信息
! 《 《1、建设单位在申】请规划许可时隐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!不实材料《。的;
!。 —2、:建设单位提交的建】设工程规划设—计图纸签章》没有执业资格信【息的;
】 【 3、其它违—反,城乡:规,划法律、法规的行为!
— (二》)设计单位的下【列行为信息应记入】不,良信用信《息
】 : 1、未【按核定的资质等【级承揽工《程,设计任务的;
】
— : 2、》提交的设计文—件、成果在净用地面!积、建筑《面积、建筑》基底总面积、容积率!、建筑?。密度、绿地率、停】车,泊,位数(分室内、【室外和地上》、,地下的机《动,车停车泊位数—及非机动车停车泊】位数)、《公共配套设施建筑】面积:、建筑的层数(包括!地,上层数?及地下层数》。)、建筑高度等技】术经济指标、及其】它反映建设》工程规划《方案主要《技术经济指标—。中不属实的;— ,。
: 】 3、建筑—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!目总:平面图不《一致的;
】 — 4、提交的日!照分析报告未按【昆明:。市规划?局建设项目日—照分析管理暂行规】定要求?分析的?或报告结果不属实】的;
! 》 5、其《它违反城乡》规划法律、法规和】规范的行《。为
第八》条 采集信》用信息应《当遵循实事求是【、公平、《公正的原则并以【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!。或者其?他合法有效证明文件!为依据
第九条】 信:用信息的《记录按下列》要求进行
【。 》 (一)《基本信息由建设单】位、设计单位在【申报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时向》昆明市规划局提交;!
— , (?二,)不良信用信息【由昆明市规》划局按程序核—查确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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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,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!期限为3年即—自昆明市规划局下达!第1次书《面警告之日起的3年!内
第《。十条 ?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!。的建设单位、—设计单位、注册建筑!师,签章人做以下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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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一)首次记入不!良,。信用信息的建设【单位:。、设计单位》、注册建筑师签章】人由昆明市规—划,局分别给予书—面,警告并向《社会公布; —
: (二】。)将设计单》位的行为分别通报】市住建局和省住【建厅并通报市—城管执法局按—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!处理;
】 《(三)设计单位、】注册建筑《师签:章人在不良信—用信息的记录期限内!累计书面《警告达到2次的昆】明市规划局》。自下达第2次书【面警告之《日起2年内拒收其所!承担项目《方案成果
—第十一条 建—设单位、《设计单位和注—册建:筑师签?章人认?为,昆明市规划》局记录?的信用信《息,与,事实不?符的可在《10个工《作日内向昆明市规】划局提?出变:更,或撤销?记录的?申请并提供》相应:证,据昆明市规划—局应当在接到申【请之日起的20【个工作日内进—行核查?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!知申请人经核查【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!录的应当及时—变更或删除该记录】若,经核: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!但建设?单位、设计》单位和注《册建:筑师签?章,人仍然不服的可以】依法向昆明》市人民政府或上级】城,乡规划主《管,部,门提出申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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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建【设,单位、?设,计单:位、注册《建筑师签章人—的不良信用信—息由昆明市规—划局向社会》公,布
?第十三条 本—办法:由昆明市规》划局负责《解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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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本办法!自2014年7月1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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