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。 昆明市】规划局建设》工,程规划方案设计信】用,信,息管理暂行办法 】 第《。一条 为加强建【设工:程规划方《案设计信用体系建设!遏制违法违规—行为根据《中,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许【可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乡规划法、昆!明市城乡规划条【例、昆明市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!定等法律、法规和规!范结:合昆:明市规划局管理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! 第二条 本办法!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!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过程《中涉及?到建设单位、设计单!位、注册建筑—师签:章人信用信》息的:管理 第三条 】昆明市规划局负【责对建设工程规划】方案设计信用信【息进行管理 第】四条: 本办法所称信用】信息是?指建设单位、设【计单位?、注册建筑师签章】人在进行《。建设工?。程,规划方?案设计?活动中反映》其,在执行相关法—律、法规和规范等】方面的?信用信息情况 第!五条 信用》。信息包括昆明市规】划局办理建设工程】规,。划许可证过程中涉及!到,的建设单位》。、设计单位、注册建!筑,师,。签章人的基本信【息、不良信用信【。息等 第六条 】基本信息是》指建设单《。位、设计《单位、注册建筑师签!章人的基本》情况主?要,包括以下内》容 ?     —(一)?建设单位的登—记注册信息、资质等!级、法?人的等信息; 】 ,     (【二)设计《。单位:的登记注册信息【、资质等《级、法人的等—信息; 】。   ? (三)注册建筑师!签章人的个人基本信!息、执?业资格等信息— 第七条 不良】信,用信息是指建设【单位、?设计单位、注册建筑!师签章人在建设工程!。规,划方:案设计中违》反相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范并经《各级规划、住—建、园林等》行政:主管部?。门查证属实的行【为信息?    】 (一)建设单位的!下列行?为应记入不良信用信!息 —       【 1、建设单位在申!请规划许《可时隐瞒有关—情况或者提供不实】材料:的; 《 , :      —  2、建设单【位提: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!计图纸签章》没有执业《资格信息的; 】。   》  :    3》、其:它违:反城乡规划法律、】。法规的行为 —   —  :(,二)设计单位—的下列行《为信息应记入—不良信用信》息, ,  》       1、!未按核定的》资质等级《承揽工?程设计任务的; !。     【 ,   2、提交的设!计文件、成果在【净用地面积、建筑面!积、建筑《基底总面《积、容?积率、建《筑密度、绿地率、】停车泊位《。数(分室《内、室?外和地上、》地,下的机?动车停车泊位数及非!机,动车停车泊位数)、!公共配?套设施建筑》面积、建筑的层【。数(:。包括地上层数及地】下层数)、建筑高度!等技术经济》指标、?及其它反映》建设:工程:规划方案《主要技术《。经济指标中不属实】的; ?   —  :    3、建【筑单体图相关内容】与,项目总平面图—不一:致的; 《   —      4【。、提交的日照分析】报告:未按昆明市》规,。划局建设项目日【照分:析管理暂《行规定要求分析的或!报告结果不》属实的; 】      —   5、》其它违反城乡规划】法,律、:法规:和规范的行为 】第八条 采集信用信!息应当遵循实事求】是、公平《、公:正的原则并以具备法!律效:力的文书或者其他】合,法有效证明》文件为依《据, 第九条 信【用信息的记录按下】列要求?。进行   !  (一)基本【信,息由建设单位、设计!。单位:在申报建设工—程规:划许可证时向—昆明市规划局提交;!    】 (二)不良信【用信息由昆明—市规:划局按程序核查确定!;    ! (三)《。不良信用信》息的记录期限为【3年即自昆明市规】划局下达第1—次书面警告》之日:起的3?年内: 第十条 对记】入不:良信用信息的建设】单位:、,设计单位、注—册建筑师《签章人做以》下处理 》。。 : ,    (》一):首次记入不良—信用信息的建设【单位、?设,计单位、《注册:建筑师签章人由昆】明市规划局》分别给予《书面警告并向社【会公布; 【 :    (二—),将设计?单,位的行为分别通报市!住建局和省住—建厅并通报市城【管执法局《按照相关《法律法规《进行处理《;  【 ,  (?。三)设计单位—、注册建筑师签章人!在不良信用信息的记!录,期限内累计书面警】告达到2次的昆明市!规划局自《下达:第2次书面警告之】日,。起2年内拒收其所】。承担项目方案成果 ! 第十一条 建【设单位?、设计单位》和注册建《筑师签章《人认为昆明市规划】局记录?的信:用信息与事实不符】。的可在10》个工作日《内,向昆明市规划局提】出,变更或?撤销记录的》。申,请并:提,供相应证据昆—明市规划《局应当在接》到申请之日起的2】0个:工作: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!将处理意《。见告知申请人经核】查信息有误或应【撤销记录的应当【及时变更《或删除该记录—。若经核查后维持原】处理决?定但建设单位—、设计单位》和注册建筑师—签章人仍《。然不服的可以依法】向昆明市人》民政府或《上级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》申,诉 第《十二条 建》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!注册建筑师签章【人的不良信用信【息由昆明市规划【局,向社会公布 第十!。三条 本办》法由:昆明市规划》局负责解《释 第十四条【 本办法自201】4年:7月1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