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!工程规划《方案设计信用—信息管?理,暂行办法《。 ? 第:一条 为加强建设】。工程规划方》。案设计?信用体系《建设遏制违》法,违规行为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》行政许可法、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、昆明市城【乡规划条例、昆明市!城乡规划《。管理技术规定—等法:律,、法规和规范结合】昆明市规《划局管理工作实【际制定本《办法 第二—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!明市规划局办理【。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过程中涉》及到建设单位、设计!单位、注册建—筑师签章人信用【信息:的,管理 第三条 昆!明,市规划局负责—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!设计信用《信息进行管理 【 第:四条 本办法所称】信用信?息是指建《设单位、设计单【位、:注册建筑《师签:章人在?进行建设《工程:规划方案设计活动中!反映其在执》行相关法律、法规】。和规范等方》面的信用信息情况 !。 第五条 信—用信息包《括昆明市规划局【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过程中涉及到—的建设?。单位、设计》单位、注册建筑【师签章人《的基本信息、不良】信用信息等 第六!条 :基本信息是指—建,设单:位、设计单位、注】。册建:筑师:签章人的基》本情况主要》包括以下内》容   【。  (一)建设【单位的登记注—册,信息、?。资质等?级、:法人的等信息—; ?。     (二!)设:计单位的登》记注册信息、资【质,等级、法人的—等信息; —    — (三)注册建筑】师签章人的》个人基本信》息、执业资格等信息! 第?七条 不《良信用信息是—指建:设单位、设》计单位、注册建【筑师签章人在建【设,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中!违反:相关:法律:、法规和规范并经】各级规划、住—建、园林等行政主】管,部门查证属实的【。行为信息 》 ?     (一)建!设单位的下列—行,为应记入不良信用信!息 : : ,      —   1、建设单】位在申请规划许可】时隐瞒有关情—况,或者提供不》实材料的; 】  ?       【2、建设单位提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】设计图纸签章没有】执业资格信》息的;  !  :。     3、【。其它违?反城乡规划法律、】法规的行《为  【   (二》)设计单位的下列行!为信息应记入不【。良,信用信息 !      —  :1、未按核定—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!设计:任务的; —。 :。     》。    2、—。提交:的,设计文?件、成果在净用地】面积:。、建筑?面积、建筑基底【总面积、容》积率、建《筑密度、绿地率、停!车泊位数(分室内、!室外和?地上、地下的—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及!非机:动车停车泊位数)、!公共配套设施建筑】面,积、建?筑的层数(包括地】上层数及地下—层数)、建》筑,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!、及其它反》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!主要技术经济指标】中不属实的; !。 ,         !3、建筑单体—图相关内容与项目】总,平面图不一致—的,;, 》        4!、提交的日照分析】报告:未,按昆明市规划局【建设项目日照—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要!求分析的或报告结果!不属实的; ! ,。 ,      — 5、其它违反城】乡规划?法律:、法规和规范—的行为 》第八:条 采集信用信息应!当遵循实事求是【、,公平、公《正的原则并以具【备法律效力》的文书?。或者:其他合法有》效证明文《件为:依,据 第九条 信】用信息?的记:录按下列要》求进行 —    》 (一)基本信息】由建设单位》、设计单位在申报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时向昆明市规!划局提交; 【     (二!)不良信用信息由昆!明市规划《局,按程序?核查确定; —  》。   (三)不良信!用,信息的记录期限【为3年即自昆明市】规划局?下达第1《次书面警告之—日起的?3年内 第—十条 对记入不【良信用?信息的建设》单位、设计单位、】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做!以下处?理 ?    — (一)首次记入】不良信用信息—。的建设单位、设【计单位、注册—建筑师签章人由昆明!市,规划:局分别给予书—面警告并向社会公】布; —     (二)】将设计单位的行为】分别通报市住建局和!省住建厅并通报市城!管执法局按照相关】法律:法,规进行处理;— 》   ? ,(,三)设计单位、注册!建筑师签《章人在不良信用信息!的记:录期:限内累?计书面警告达到2次!。的昆明市规》划,局自下达第》2次书面《。警告之日《起2:年内:拒收:其所承担项目—方案成果 —第十一条 建—设单位、设》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!签章人认为》昆明市规划局记【录的信用信息与事】实不符的《可在10个工—作日内向昆明—市规划局提出变【更或撤销记录—的申请并提供相【应证:据昆明市规划局【应当在接《到,申请之?日起的20个工【作日内进行核查【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!知申请人经核查信】息有误或应撤销【记录的应当及时变】。更或删除该记录【若经核?查后维持《原处理决定但建设】单位、?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!师签章人仍然不服】的可以?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!府或上级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申》诉 第十二条 建!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!注,册建筑师《签章人的不良信【用信息由昆明—市规:划局:向社会公布 第十!三条 本《办法:由昆明市规划局【负责解释 》 第十?四条 本办法自20!14年7月》1日起施行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