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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!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!方案设?计信用信息管—理暂行办法 】 第:一,。条 :为加强建设工—程规划?方案设计信用体系建!设遏制违法违规行为!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政许可【法、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城乡规》划,法、昆?。明,市城:乡规划条例、—昆明市城乡规划【管理:技术规定等法律【。、法规和规范—结合昆明市规划局管!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!法 第二条 本】办法适用《于昆明市规划局【办理建?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—过程中涉及到建设】单位、设计单位【、,注册:建筑师签章人信用信!息的管理 第三条! 昆明市规划局负】责对建设工程—。规划方案设》。。计信用信息进—行管:理 第四条 本办!法,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!设单:位、设计单位、注】册建筑师签章—人在进行建设—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活!动中反映其》在执行相关》。法律、?法规和?规范等方面的信【用信息情《况 第五》条, 信:用信息包《括昆明市规划局办理!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【过程中涉及到的建设!。单,位,、设计?。单位、注册建筑【师签章人的基本【信息、不良信—。。用信息等 第【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!建设单位、设—计单位、《注册建筑《师签章人的》基本情况主》。要包括以下内容 ! ,     》(,一)建设单位—的登记注册信—息,、,资质等级、》法人的?等信息; 】     》(二)设计单位【的登记注册信息、资!质等:级、:法人的等信息; ! ,     —(三)?注册建筑师》签章:人的个人基本信息】、执业资格等信息 !。 第七?条 不良信用—信息是指建设单【位、设计单位、【注,册建筑师签章人【在建设工程规—划方案设计中违反相!关法律、法规和规】范并:经各级规划、—住建、?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!查证属实的》行为信息 》 ,     (一!)建:设单位?的下列行为应记【入不良信《用信:息  【       【1、建设《单位在申请》规划: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!或者:提供不实《材料的; 【  ?      —。 2:、建设单位提交的建!设工程?规划设?计图纸签《章没有执业资—格,信息的; —      】   3、其—它违反城乡》规划法律、法规的】行为   !  (二)》。设,计单位的下列—。行为信息应》记,入不良信用信—。息   】。  :    1》、未按核《定的资质等级承【揽工程设计任—务的;? 》  :      2【、提交的设计文件】、成:果在净用地》面积、建筑面积【、建筑基底》总面积、容积率【、建筑密度、绿【地率、停车泊—位数(分室内、【室外和地《。上,、地下的机动—车停车泊位》数及非机动车—停车泊位数)、公】。共配套设施建筑面】积、建筑的层数【(包括地上层数及】地下层数《)、建筑《高度:等,技术经?。济指标、及其它反】映,建设工程《规划方案主要技术经!济指标中《不,属实的?。;, ?   《   ? ,  :3、建筑单体图【相关内容与》项目总平面图不一致!的; 》      【   4、提交的】日照分析报告—。未按昆明市规划【局建设项目日照分】析管理暂行规—定要求分析》的或报告结果不【属实的;《 ?   《。    《  5、《其它违反《城乡规划法律、法规!和规范的行》为 : 第八条 采集【。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实!事求是、公平、公】正的原则并》以具备法《律效力?的文书或《者其他合法有—效证明文件为依【据 第九》。条 信用信息的记】录按下列要》求进行 —  ?   (《一)基本《信息由建设单位【、设计?单位在申报》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时向】昆明市规《划局提交; 】     (【二)不良信用信【息由:。昆明市规划局按程序!核查确定; — : :   ? ,(三)不良》信用信息的记录期】。。限为3年即自—昆明市规《划局下达《第1次书面警告之日!起的3年内 【第十:条 对记《入不良信《用信息的建设单位、!设计单?。位、注册建筑师签章!人做以下处理 ! ,  :   (一)—首次记入《不,良信用信《息的建设单位、设计!单位、注册建筑师】签章人由昆明市【规,划局分?别给予书面警告【。并向社?会公布; 】     》(二)将《。设计单位的》行为分?别通报?市,住建局和省住建厅并!通,报市城?管,执法:局按照相《关法:律法规进行处理【;   】  (三)设计单位!。、注册建筑师签【。。章人在不良信—用信息的记录—期限内累《计书面?警,告达:到2次的昆明市规划!局自下?。达第:2次书面警告之【日起2年内拒收其】所承担项目方—案成果 第十一】条 建设单》位、设?计单位和注》册建筑师签》章人认为昆明—。市规:划局记录的》。。信用:信息与事《实不符的可》在10个工作日内向!昆明:市规划局《提出变更或撤销【记录的?申请:并提供相应证据【昆明市规划局应当】在接到申请之日【起的20个工—作,日内:进,行核:查处理并将处—。理,意见告?知申请?人经核查信息有误】或应撤?销记:录的应当及》时变更或《删除该记《。。录若经核查后维【持,原处理决定》但建设单《位,、设计单位和—注册建筑师签—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!。依法向昆明市—人民政府或》上级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申诉 第】。十二条 建设单【位、设计单位、【注册建筑《师签章?人的不良《信用信息由昆明【市规划局向社—会公布 《 第十三条 本办法!由昆明市规划—局负责解释 第十!四条 本办法—自,2014年7—月1日起施行—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