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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五章 工程质【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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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】 ,工程建?设质量实行企业保】证、社会《监督、政府》管理和用户评价相】结合的?质量管?理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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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工程建》设项目的建设—、勘察、设计—、,施工、监理》单位以及施工图【审查机构《的法:定代表人和项目法人!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!量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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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《十七条 《从事房屋建筑和市】政工程质量》监督的?各级机?构,受,同级人民《政府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》的委托实施》对工:程质量的监督检【查并对委《托部门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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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】。条 建设《工程:质,量监:督机构应对房屋地】基基础、主》体结构、室》内环境质量、—工程所用的》建筑:材,料等的?质量以及对参与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、检?。测的各自主体质【量行为?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!监督检查并出具工程!质量监?督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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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九条 —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工!程监理制《度下列工程建—设项目应当实行【工,程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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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一)自治区重点工!程建:设项目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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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大、中型市】政工程建设项目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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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三)?成片开发建设—的住宅小区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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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利用!外资的建设项目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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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?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工程项—。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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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四十条 工》程,。监理单位在签订【。委托监理《合同时应当指定【具有相应资格—。的,项目总监理工程【师,和现场监理工程【。师进:驻施工现场对建设活!动实行全过程监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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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监理【工程师应当对地基基!。础、主?体结构等《重要工程部位的重要!。工序以及影响安【全的隐?蔽工程实行旁站【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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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】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!同时担?任五个以上工程的项!目总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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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一条《 工程建设项目施】。工承包单位应当按】照设计文件施工并】遵守国家的有关技术!标准、质量》验收标准、施工规】。范和操作规程—
— :第四十二条 —施工承包单位应【当按:照工程?设计:要求、施工技—术,标,准、合同约定—。对建筑材料、设【备等进?行,。检,验未:经,检验或?者,检验不?合格的不得在工【程建设中使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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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! 建设单位不得【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!。承,包单位购买、使用】不符合建设工—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标!准的建筑《材,料,。、构配件和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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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四条— ,涉及:建,筑,。主体和?承,重结构变动的装【饰装修工程建设【单位应当在施工前】委托原设计单位【或具有?相应资质的设计【单位提出设计—方案否则《不得: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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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装饰装》修工:程使用的建筑—。材料:应当符合室内环境质!量,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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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!经竣工?验收合格后方—可使用交付》验收:的工程建设项目应】当,符合工程设》计和承包合》同,规定达到国家规【定的竣工验收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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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!应向: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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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六条 建设—工程:。实行质量保修制度】保修期限自工—程,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!。计算:在正常使用条件下】建设工程的最—低保修期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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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《基础设施工程—、房:屋建筑?的地基基础》。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!为设计文件》。规定的该工》程的合理使用—年,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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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屋【。面防水工程、有防】水要求?的,卫生间?。、房间和外墙—面的防?渗漏为5《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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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三)建筑》物采暖与供冷工程为!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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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电气管线、!给排水管道、设备】安装和装修工—程为2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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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它!工程建设项目—的保修?期限由当事》人双方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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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七条【 工:程建设项《目,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和!范围内?发生质量《问题的先由》建设单位《组织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等单位分析【质量问?题的原因确定保【修方案由施工承包单!位进行?维修其经济责任按以!下规定?。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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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施工承包单位【未按国家有关规范】、标准?。。和设:计要求施工造—成的质量缺陷由【施,工承包单位承—。担经济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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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由于》设计方面《原因造成的》质量缺陷其经—济责任由《建设单位向设计单】位索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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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:)因建筑《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!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!。量缺陷其经济责任属!于施工?承包:单位采购的》或,经,。其验:收同意的由施工【承包:单位承担;》属于建?设单位采《购的由?建设单位承担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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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因【建设单位(或—监,理单位?)错误?管理造成的质量缺】陷其经济《责任由建《设,单位承担《如属监理单位责【任则由建设》单位向监《理单位?索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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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五)因使》用单位使《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!题其经济责任由【使用单位自行负【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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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地震、洪水、泥!石流等?。不可抗力而》超,过当地?工程设防标准—造成的质量缺陷【不属:于本条例规定的保】修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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