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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章 工程—质量
第【三,十六条 工程—建设:质量实行企业保证】、社会监督、政府管!理和用?户评价相结合的【质量管理《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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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工程《建设项目的建设、】勘察:、设计?。、施工、监》理单位?以及:施,工图审查机构的法】定代表人和项目法人!对各自承担的—工程质量负》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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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七条: 从事房《屋建:筑和市政《工程质?量监督?。的各级机构受同【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的委?托实:施,对工程质量的—监督检查并对委【托部门负《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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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八条 建《。设工程质量监—督机构?应,对房屋地基》基础、主体结构、室!内环境质量、工【程所用的《建筑材料等的质量】以及对参与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》。、监理、检测的【各自主体质量行【为和工?。程竣工?验收:进行监督《检查并出具工程质】量,监督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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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九》条 工程建》设,。。项目推行工》程,监理制度《下列工?程建设项目应—当,实,行工程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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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自治:区重点工程建设【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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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大、】中型:市政工程建设项目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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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成片开发》建设的住宅小区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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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(四)利用外资的】。建设项?目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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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)法律—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工程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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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!单位在签订委—托监理?合,同时应当《指定具有相应—资格的项目总—监理工?程,。师和现场监》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!场对建?设活:动实行全《过程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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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》监理:工程师应当对地基基!础、主体结构等重】要工:程部位的《重要工序以》及影响安全的隐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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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总—监理工?程师不得同》时担任五个以上【工程的项目总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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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十一条 —。。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!包单位应当》按照设计《文件施?工并遵守国家的【有关技术标准、质量!验收标准、施—。工规范和操作规【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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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二条 施—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!工程设?计要求、施》。工技术标准、合同】。约定对建筑材料【、设备等进行检验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】不合格的不得在【工程建设中》。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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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三条— 建设?单位不得购买或强】行指令施工承包单】位,。购买、?使用不符合建—设工程质量标—准和安全标》准的建筑材》料、构配件》和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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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四条 涉及【建,。筑主体和承重—。结构变?动,的装: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!应当在施工前委托】原设计单位》或具有?相,应资:质,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!方案否?则不得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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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装饰装修—。工程使用的建筑【材料应当符合室内】环境质量标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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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五条 工》程建设项目经竣【工验收合格后方可】使用交付验》收的工?程建设项目》应当:。符,合工程设计》和承包合《同规定达《到国家?规定的竣工验收标】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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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工程建设项目竣工】验收后应向工程所在!地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备案—。
】第四十六条 建设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!度保:修期:限自工?程竣工验《收合格之日起计【算在正常《使用条件《下建设工《程的最低《保修期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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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基础设施工》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!基础工程《和主体结构工—程为设计文》件规定的该工程【的合:理使用年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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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屋面防—水工程、《有防:水,要求的?卫生间、房间和【外墙面的防》渗漏为5《年,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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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。建筑物采暖与—供冷工程为2个采暖!。期及供冷期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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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电气管线、】。给排水管道、设备】安装:和,装,修工程?为2年?。;
【
《(五)其它工程建】设项目的保修期限】由当事人双方约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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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四十七条【 工程?建设项目在规—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!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先!由建设?单位组?织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等单位》分析质量问》题的原因确定保修】方案由施工承包【单位:进行:。维修其经济责任【按以下规定执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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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施工承包单!位,未按国家有》关,规,。范、标准《和设计要求施工【造成的?质量缺?陷,由施工承包单位【承担经济责》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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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由于设计方面原【。。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其!。经济责任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】单位索?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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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因建筑》材料、?构配件和《设备:质量不合格引起的】。质量缺陷其经济责任!属于施工承包单位采!购的或经其验—收同意?的由施工承包单位】承,担;:属于建设单》位采购的由建设单】位承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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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因建!设单位(《或监理单《位)错误管理造成】的质:量,缺陷:其经济责任》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!监理单位责任则【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!位索赔?;
!。 (五)因使【。用单位?使用不当造成—的损坏问题其经【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!行负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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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因,地震、洪水、泥石】流等不可抗力而超】过当:地,工程设防标》准造成的质量缺陷】不属于本条》。例规定的保》修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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