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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五章 工程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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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六:条,。 工程建设》质量实行《企业保证、社会监督!、政府管理和用户评!价相:结合的质量》管理: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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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工程建设项目的!建设、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—。、监理单位以—及施工图审查机【构的法定代表—人和项目法》人对各自承担的工程!质量: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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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三十七条》 从事房屋建筑和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】的各级机《构,受同级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!。对,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!并对委托部门负【。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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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八条 建】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应对房屋地基基础、!主体结构、室内【环境质量、》工,程所用的建筑材【料等的质量》以及对参与勘察、设!计、施?工、监理、检测【的各自主体质—量行为和工程—竣,工验收?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!工程质量《监督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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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九条 工程建【设项目推《行,工程监理制度下列】工程: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!程,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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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自治区重—点工程?建设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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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大、中型市政工!程,建设: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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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成【片开发?建,设的住?宅小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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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利用外资的!建设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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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。工程: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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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四十:条 工程监理—单,位在签订委托监【理合同时应当指【定具有相《应资:格的:项目总监理工程师】和现场监理工—程师进驻施工现【场对:。建设活动实行全【过程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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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现场监理工程师】。应当对?地基基础、主—。体结构等重要—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!以及:影,响安全的隐蔽工程】实行旁站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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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项目总监》。理工:。程师:不得同时担任五【个以上工程》的,项目总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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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!条 工?程,建设项目施工承包】单位应当《按照设计文件施工】并,遵守国家的有关【技术标准、质量【验收标准、》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!
【 第四十二条— 施工承《包单位?应,当按照工程设计【要,求、施工技术标准、!合,同约定对《建筑材料、设—备等进行检》验未:经检验或者检—验不合?格的不得在》工程建设《中,使用
】。 第四《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!得购买或强行—指令施工承包单位】购买、使用不—符合:建设工程质量标【准和安全标准—的建筑材料、构【配件和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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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《十四:。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!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!装修工程建设—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!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!相应资质《的设计单位提—出设计方案》。否则:不得施?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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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饰装修】工,程,使用的?建筑材料应当符【合室内环境质—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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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五条 《工程建设项目经【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!使用交付验》收的工程建设—项目应当符合工程设!计和承包合同规定达!到国家规《定的:竣工验?。收,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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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工程?建设项目竣工验收】后应向工《程所:在地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
! 第四《十六条 建》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!制度保?修期限自工程—竣工验收合》格之日?。起计算在正常使用】条件下建设工—程的最低保修—期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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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基础!设施工程、》房,屋建:筑的地基基础—工程:和,主体结构《工程为设计文—件规定的《该工程的合理使【用年限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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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二)屋面防》水工程、有防水要】求的卫生《。间、房间和外—墙面的防渗漏—为5年?;
! (三)建筑物】采暖:与供:冷工程为2》个采暖期及供—冷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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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四)电气管线、【给排:水管:道、设备安装和装】修工:程为2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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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》)其它工程建—设,项目的保修期限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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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七?条, 工程建设》。项目:在规定的保》修,期限和范围内—发生:质,量问:题的先由《建设单?。位组织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等单【。位分析质量问题的】原因确定保》修方案由施工承【。包,单位进行维》修其经济责任按以】下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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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一)施工承包—单,。位,未,按国家有关规范、标!准和设计《要求施工造成的质】量缺陷?。由施工承包》单位承?担经济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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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。二)由于设计方【。面,原因造成的质量缺】陷,其经济责任由建【设单位向设计单【位索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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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因【建筑:材料、构配件—和设备质量不—合格:引起的质量缺—陷其:经济责任属》于施工承《包单:。。位采购的或》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!工承:包单:位承担;属于—建设单位采》购的由建《设单位承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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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因建】设单位(或监理单】位)错误管理—造成的质量缺陷【其,经济责任由建设单】位承担如《属监理单《位责任则由建设【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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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)因使用单》位使用不当造成【的损坏问《题其经?济责任由使用单【位自行负《。责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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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地震、—洪水、泥石流等不可!抗力而超过当—地工程设防标准造成!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!条例规定的》。。保修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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