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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《 兰《州市建筑《日照分析管理办法(!试行) 】第一条 为充分【保障居民的居住权、!切实:维护阳光权》引导建设宜居—城市:规范建筑日照分【析工作根据城—市居:住区规划设计—规范(GB50【180?-200《2)、兰州市城【乡规:划管理暂行规—定、兰州市城—乡规划管《。理技术导则》(试行)(以下简】称规划导则)—和有关法《规、规范和标准结】。合我市规划管理【。实际情况《制,定本:管理办法 】第二条 《兰州市建筑日—照分析管《理办法施《行范围为兰》州市规划市区(【中心:城区)? : 第三条 —按照规划导则的有】关规:定凡涉及需》满,。足,日照要求的》建设项目在报审规】划设计方《案时建设单位须【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!边建筑及《建筑本?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!。照分析报《告建筑?设计方案《调整导致建筑位置】、,外轮:廓、户型《、窗户等改变的应随!调整方案重新报送】日照分?析报告 【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!自行:委托具有乙级及【以上资质的规划设】计或建筑《。设计单位进行日【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!。分析报告《 第五条 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!的机构对建》设单位报送》的日照分析》成果进行复核复【核单位在规》定周期内完成复核】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!理部:门进行建筑》管理的依《。据对日照《分析复核结果有【异议的可《以,申请再?次复核?若经:再次复核基本一【致即作为最终结果】 ? ,第六:条, 日照分析》的对:象及日照标准 !     1、【住宅建?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!居住空间能满—足大寒日的》有效日照不》低于2小时》当一套?住宅中居住空—间超过四个时—其中应有两个满【足大寒日《。的有效?日照不低《于2小时《     】2、托儿所、幼【儿园教?室及生活用房(【含活动场地》)和医院病房—、休(疗)养—院疗养用房冬至【日,有效: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!; — ?  :  3、《中,小学:普通教室、老年公】寓(:含活动场地)冬至】日有效日照》不低于2小时 】 第七《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!筑范:围,和对象的《确定 —    日》照分析客体建筑指】在拟建建筑遮—挡范围内《被遮挡需进行日照】分析的居住、教【育、医疗《类建筑?客体:建筑范围以》外的建?。筑不进行日照分【析 :  《   ?日照分析客》体建筑范围的确定】应符合以下要求 !  ? ,  1、在拟—建建:筑,。与大寒日上午—8时及下午16时】。(当:被遮挡建《筑为教育、》医疗类?建,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!时,至下午?15时)太》阳方位角《控制线形成的北侧】扇形范围(最—大不超过遮挡建筑】高,度的1.44倍距】离)内有日照要【求的建筑《(见:附,图一)? ? ,   ? 2、?在上:。述范围内《方案设计已经批准、!待建、在建的—有日照要求》的建筑也《应确:认为客体建筑(在】建建筑?。和已批待建建筑【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!门查询)  !   3、拟建建】筑自身也应作为客】。体,建筑进行分析 】 , 第八条 日照分析!主体:建筑范围和》。对象的确定 【   《  日照分析—主体建筑指对其它】建筑产生《日照遮挡《的建筑 — , , , , ,日照分析主》体建:筑范围和对象的【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!     1!、以已确定的—每一幢客体建筑为】中心在其《。。南侧扇形范围(【最大不超过》遮挡建?筑高:度的1?.4:4倍距?离,)内结合《。拟建建筑调》查了解周《围,可,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!筑确定日照分—析主体建筑范围【(见附?图二) 【    2、上述范!围内方案设计—已经批准、待建【、在建建设项目应】纳入主体建筑范【围 ?     3【、除高?度大于等于4米的】旧,建筑的?围墙作为《。日照分析主体外 !     —其他围墙一般不【作,为日照分《析主:体, 《    4、主体】建筑的阴阳台及屋顶!部分包括凸出屋【面,的水箱、电》梯,间,、楼梯间等》。设施应?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!入分析 《 第九条 【日,照分析的《次序和方法 !    1、—日照分析时》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!现状日照状》况再分析拟建建筑】建设后的《。。日照状况以》便做出对比》确定日照《是否有影《响、影响《的位置和影响程【度 :   》 , 2、?主,体建筑范围内有【。多幢建筑时其—对客:体建:筑范围产生的—日照影响应综合【叠加后计算结果【     】3、客体《建筑自身的遮挡影响!须纳:入分析  】  : 4、各计算建【筑间的高《差须纳入计算须满足!日照:要求的建筑当—下部作为商》店、管?理办公、停车、架空!等功能使用时—日照计算起》。点从最底层住—宅窗台面起算 【 , :第,十条 日《照分:析软件采《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!建筑日照分析—软件;日照分析技术!参数按下表执行 ! ? 注待【国家出台关于日照】分,析软件选用和—技,术参数的规定—后按国家规定—执行: 》 ,第十一条 住宅【建筑窗?户有:效日:照计算规则》    【 1、满窗日照【的计算宽度以经【确认的?日,照分:析计算基准》面左右 两个!端点为计算点—窗户(或《阳台)的宽度小【于等于1.6米的按!实际宽度的左—右两个端点为计算】点宽度大于1.6米!的按1.6》米计算以窗户(【或阳台)《的中点两侧各—延伸0.《8米为计算范围【(见附?图三) —     2、【。满窗日照的计算高度!(含落地门窗、【组,合门窗、阳》台封窗等《门窗形式)按离室内!地坪0.9米的高】度,计算  【   3、一—般,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!计算基准面》转角直角窗户、转】。角弧:形窗户、凸窗等一般!以居室窗洞》开,口为计算《基准面(见附—图四)   !  4、《两侧均无隔板—遮挡也未封》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!户的外墙窗台面为】计算基准面;—建筑工程建造时设】计封闭的阳台以【封窗的阳《台,。栏杆为?计算:基准线;《阳台被?住户自行《封,闭的计算点》仍为外墙窗台面(见!附图五) 】    5、两侧或!一,侧有分户隔板的【凸阳台凹阳台—以及:半凹半凸阳台—以阳台栏杆》面,与外墙相交的墙洞】口为计算基准面;】(见附图《五) ? ?。   ? 6、形式》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!上述要求较》。难,确定计?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!阳台:。日照较好的基准线】为计:算基准线 — 第十—二条 为维护相邻地!块的开发权》益在拟?建建筑的扇形—影响范围(》最大不超过遮挡建】筑高度的1.44倍!距离:)内为尚无规划方】案的居住、教育、】医疗卫生用地时【应进:行,日照分析按照—日照分析中相应日照!标准的最长》阴影线长度的—0.5倍退让—地界并应同时符合规!划导:。则中的最小退让【要求 《 第》十三条 《日照分析报告应【附以下资料》。     】1、落放有拟建【建筑总平面图并覆】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!。围的地形图(15】00:或11?000)《     】2、拟建建筑的屋】顶平面图《。。和平、立、剖—面,图(附有建筑正负】零标高和屋顶标高】。) - —。     —3、已?确,定的:客体建?筑的平、立》面,。图(含明确的底【层标:高必要时附有详【细的窗?位尺寸)  !   ?4,。、已确定的主体【建筑:的屋:顶平面?图(附有各》。屋顶详细标高) 】     5】、资料来源》及,。提,供资:料的单位应在日【照分析报告》中注明 【 第十四条 日】。照分:析报告?成果要求 —     —日照分析报告—应包:。括以:下内容 —     1—。、,日,照分析项目情—况 《。。      —1.1建设项目【名称:、地点、《用地范围; —  《   ? 1.2基地内【拟建:主体建筑的》。基本情况(编号、】。层数、高度、—。位置、底层》标高等); 】 ,     1.3】客体建筑《。的基本情况(—编号、使用性质、层!数、高?度、位?置、底?层标:高);  】    《1.4参与叠加分析!的拟建?建筑基地外主—体建:筑的基本情况—(编号、名称、层数!、高度、位置、底层!标高等);》   —   1.》5以上资料的来源】说明:;     ! 1.?6日照分析技术【。参数 《     —2、日照分析结论 !      2!.1计算出》每一:幢客体建《筑在拟建建筑—建设前和建》设后的最小有效日照!。时数并列表说明;】      !2,.2:对拟:建建筑建《设后不?能满:足日:照标准的《客体建筑应》明确其?户数并对不满—足,日照标准的每一个窗!户在:拟建建筑建设—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!照,时,数列:表说:明 :     】3、附图 【  :    3.1主】客体建筑范围图(】1500或11【000); 】      3.2!水平面及相关—立面的日照等—时线图(水平面网】格,5米*5米》立面网格《1米*?1米); —     4【、本条第2》、,3款规定的》日照分析结》论及成果图纸上须】由计算?人和:审核人(技术负责】人)签字并》。盖设计出图章同时】附相应的计算光【盘 《 第十五条 】影响日照的解决方】法拟建建筑》影响导致现状—建筑:日照标准低》于规定要求时应修改!规划设计方案—;旧区改《造项目或教》学、医?疗等公益性》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!筑日照标准低—于规定要求时在受】影响户不超过5户的!前提下经《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核同:意后建?设单位?可以采取补》。偿或置换的方—式与受影响住—。户达成?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!报审的附加材料;在!受影:响户超过5户—。时应:修改:规划设计方案 】。 第》十六条 责任 】 :    建设单位】应对报送的日—照,分,析报告及其》附送:。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!送材料不真实—或隐瞒实《情而产生后果的应】承,担全:部责任 —   ?。  :日照分析单位和【复核单位对编制或】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!的准:确,性、真实性负责;日!照分析单位应—对,日照分析中所引用】的资料?和数:据核实无误由于【日照分析结果不【真实、不准确而【产生后果《的日照分析》单位和复核》单位应承《担相应责任 — : 第《十七条 本》办法由兰《州市规划局负—。责解释 — 第十》八,条, 本办法《自200《8年 10月1日】起试: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