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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兰州市建筑日照【分,析管理办法(试行】) : 第》一条 为充分保障居!民的居住《权、切实维护—阳,光权引导《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!筑日:照,分析工作《根,据,城市居住区规划设】计规范(G》B5:0180-20【02)、兰州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!规定、兰州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】术导则(试行)(】以下简称规划导【则)和有关》。法规、规范和标【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!。实际:情况制?定本管理办法 【 ?第二条 兰州市【建筑日?。照分析管理》办法施行范围为【。。兰,州市:规划市区(》。中心城区) 】 第三条 按照【规划导则的有关【规,定凡涉及需满足【日照:要求的建《设项目在报审规划】设计方案时建设单】位须同时报送该【项目对周边》。建筑及?建筑本身日照影响】情况的?日照分?析报告建筑设计方】案,调整导致《建筑位置、外轮【廓、户型、窗户等】改变的?应,随调整?方案重新报送日【照分析报告 【 第四条 建设单!位可自行《委托具有乙级及【以上资质的规—划设计或建筑设【计单位?进行:日照分析计算编制】日照分析报告 】 第五条 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可委—托,具备相应资质的机】构对建设单位报送】的日照分《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!单位在规定》周,期内:完成复核复核结【果作为规划管理【部门进?行建筑管理的—依,。据对日照分析复核】结果有异议的可以】申,请再次复核》若经再次复》核基本一《致即作?。为最终?结果 第六条! ,日照:。分析:的对象及日照标【准 》    1、住宅建!筑每套至少》应,有一: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!寒日的有效日—照不低于2小时当】一套住?宅中居住《空间超过四个—时其:中应有两《。个,满,。足大寒日《的有效日照不低【于2小时 》  《   2、托儿【所、幼?儿园:教室及生活用房(】含活:动,场地)和《医院病房、休(疗】)养院?疗养用房冬至—日有效日照》不应低于3小时; ! 》 :    3、中【小学普通教室、【老年公寓(》含活动场地)冬至日!有,效日:照不低于2小时 ! 第七条 日【。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!和,对象的确定 】。 ,    日照分析】客,体建筑指在拟建【建筑遮?挡范围内被遮挡【需进行?日照分析的居住【、教育、医疗—类建筑?客体: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!不进行日照分析 】 ,。。     日【照,分析: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!应符合以下要求【 《   ? 1、在拟》建建筑与大》寒日上午8时—及下:午16时《(当被遮挡建筑为教!育、:医疗:类建筑时按冬—至日上?。午9时?。至,下午15时)太阳】方,位,角,控制线形《成,的北侧扇《形范:围(最大不超过遮挡!建筑:。高度的1.44倍距!离)内有日照要【求的:建筑(见附图一)】     2!、在上述范围内方】案设:计已经批准、待【建、在建的》有日照要求》的建:筑也应确认为—客体建筑《(在建建筑和已批】待建建筑可在城市】规划管?理,部门查询)》  》   3、拟建【建筑自身也应作【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! 第八条 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!围和对象的确定 ! ,     日照分】析主体?建筑指?对其它建筑产生日】照遮:挡的建筑 —  ? ,  日照分》析主:。体建筑?范围和对象的确【定应符合以》下要求  】   1、以—已确定的每》一幢客体建筑—为中心在其南—侧扇形范《围(最大不超过【遮挡:建筑高度的》1.44倍距离【)内结?合拟建建筑调查【了解周?围可能对其》产生遮?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!析主体建筑范围(】见附图?二)    ! 2、上述范围【。内方案设计已经批】准、待?建、在建建设—项目:应纳入主体》建筑范?围 : ?    3、—除高度?大于等于4米的【旧建筑的围墙作为】。日照分析主体外 】 ,   《  :其他:围墙一般《不作为日《照分析主体》     】4、主体建》筑的阴阳台》及屋顶部分》包括:凸出屋面的水箱【、电梯间、楼梯间】等设施应按实—际造型?建模并纳入分—析 ?。 第九《条 日照分析的次序!和方:法    】 1、?。日,照分析时《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!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!拟建建筑《建设后的日》照状况以便做出对】比确定?日照是否有影—响,、影响的《位置和影响程—。度 》   ? 2、主《。体建筑范围内有多】幢,建筑时其对客体【建筑范?围产生的日照—影响应?综合叠加后计—算结:果  —   ?3、客体建筑自身】的遮挡影响》须纳入分析 !    4、各计算!建筑间的高差—须纳入计算须满足】日,照要求?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!店、管理办公—、停车、架空等功】。能使用时日照计算起!点从最底层住—宅窗台面起算 !。 第十条 日—照,分析软件采用清【华大学建筑》学院建筑日照分析】软件;日照分—析技术参数按下表执!行 ! 注?待国家出台关于【日照分析软件—选用和技术参数【的规定后《。按国:家规定执行 — 第十【一条:。 住宅建筑窗户【有效日照计算规【则 :     【1、满窗日照的【计算宽度以经确认】的日:照分析?计算基准面左右 】 , 两个端点为【计,。算点窗户《(或阳台)》的宽度小于等—于1.6米》的按实际宽》。度的左右两》个,端点为计算点—。宽度大于1》.6米的按1.6米!计算:以窗户(《或阳台)的中点两】侧各延伸0.8米为!计算范?围(:见附图?三)  【   2、》满窗:日照的?计算高度《(含落?。地门窗、组合—门窗、阳台封—窗等门?窗,形式)按离室内【地坪0.9米—的高度计算》  》   ?3、一般窗户以外墙!窗台面?为计算基准面转【角,直角窗户、转—角弧形窗户、凸【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!开,口为计算基准面【(见附图四) 【     4】、两侧均《无隔板遮《挡也未?封窗的?凸阳台以居》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!为计算基《准面;建《筑工程建造》时,设,计封:闭,的阳台以封》窗的阳台《栏杆为计算基准线】;阳台被住户自【行封闭的《计算:点仍为外墙窗台面(!见附图?五)  【 ,  5、两侧或一】侧有分户隔》板的凸阳台凹—阳,台以及半凹半—。凸阳台以阳台—栏,杆面与外墙相—交的墙洞口为计【算基准面;》(见附图五》) : :     6、形式!复杂的窗或阳—台当按上述要求较】难,。。确,定计算基准线时【取,窗户或阳台日—照较好的基准—线为:计算基准线 】 , 第十二条— 为维护《相邻地块的开发【权益在拟《建建筑的扇形影【响范:围(最大不》超过遮挡建筑高度】的1.44倍距离】)内为尚无规划【方案的居住、教【育、医疗《卫生用地时应进行】。日照分析按》照日照分析》中相应日照标—准的最长阴影线长度!的,0.5倍退让—地界并应同时符合】规划导则中的最小】退让要求《 第【十三条? 日照分析报告【应附以下资料 ! ,    《1、落放有拟建建筑!总平面图并》覆盖所有《主,客体建筑《范围的地《形图:(1500或110!。00)  】   2、拟建建筑!的屋顶平面图和【平,、立、剖面图(【。附有建?筑正负零标》高,。和,屋顶标高)》。 - — ,  :  3?、已确定的客体【建筑的平、立面图(!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!要,。时附有?详细的?窗位尺?寸)   】 , 4、?已确定?的主体建《筑的屋顶平》面图(?附有各屋顶》详细标高)》。 ,     5】、资料来源及—提,供资料?的单位?应在日照分析报告】中注明 》 第十四条】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!要求   】  日照分析报告应!包括以下内容 】 :    1、日照分!。析项目情况 【 :     1.1建!设项目名称、地点、!用地范围; 】      —1.2?基地内拟建主体建】筑的基本情况(编】号、层数、高度、】。位置:、底层标高等—); 》      1.】3客体建筑的基本情!况(编号《、使用性质》、层数、高度、位置!、底层?标高); —     — 1.4参》与叠加分析的—拟建:建筑基地《外主体建《筑的基本《情况(编《号、名称、层数、高!度、位?。置、底?层标高?等);  】 ,   1.5—以上资料的来—源说:明; 》     》 1.6日照分析】技术参?数 《   ?  2、日》照分析结论 !   ? , 2.1计算出每一!幢客体建筑》在拟建?建筑建?设前和建设后—的最小?。有效日照时数—并列表?说明; —    《 , 2.2对拟建建筑!建设后?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!客体建筑应》明确其户数并对不满!足日照标准的每一】个窗:户在拟建建筑—建设前和建设—后的有?效日照时数列表【说明 ? 《    3、附图】     】 3.?1,主客:体建筑范围图—(1500》。或11?000);》 ?。      3【.2水平面及—相关立面的日照等时!线图(水平面网格】5米*5《米立:面网格1米*1米)!;    】 4、?本条第2、》3款规定《的日照?分析结论及成果图纸!上须由计《算人和审核人—(技术负责人—)签字并盖设计【出图章同《时附相应的》计算光盘 【 第十五条 影!响日照的解决方法拟!建建筑影响导致现】状建筑日照》标准低于规定要【求时应修改》。规划设计方案;旧区!改造项目或教学、】医,疗等公益性》建筑影响导致现状】建筑日照标》准低于规定》要,求时:在受影?响户不超过5户【的前:。提下经规划主管【部门审核同》。意后:建设单?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!换,的方式与受影响住】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!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!料;在?受影响户超过5户】。时应修改规划—。设计方案 】 第十六条 责】任 《 ,    建设单位应!对报:。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!其附: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!报送材料不真—实或隐瞒实情而产】生后果?的应:承担全部《责任 ?     日照!分析:单位和复《核单位对编制或复核!的日照分《析报告的准确性、】真实性负责》;日:照分析单位应对【日照分?析中: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!核实无误由于日照分!析结果不真实、不】准确而产生后果【的日照分析单位和】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!责任 》 ?第十七?条 本办法由兰州】市规划局负责—解释 ? 第十八】条 本办法自2【008年 》10月1日起试行】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