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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《 ?。 第七章 附— 则 第【四十八条 》。城市规划区内的【村,庄、:集镇和县级以—下建制镇的规划建】设,按城市规划法和甘】肃省实施城市规划】法办法执行 —     未设【建制:镇的国营农场、林场!、,。牧场、渔场场—部及其基层居民【点的规划建设管【。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!负责参照《本规定执《行 第四【十九条 在城—市规划区《以外的国道、省【道、县乡道路两侧及!江河湖泊沿》岸进行的村庄—和集镇规划及各【类建设应《当遵循有关公—路和:。河道管理的》法律、法规》 —第五十?条, 村庄和集镇规【划,图及建设工程设计】施工、竣工验收【的具有保存》价值的?图文资料由乡级人民!政,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整理存档 】 》第五十?一条 本省各—级人民政府及其所】属,部门以前所》。发布的有关》村庄和集镇规划【建设管理的规定凡】与本办法不一致的】均以本办法为—准,。 :。 第五十二条!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!体应用问题由—省建设委员》会负责解释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