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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【 测量标志》。设置和?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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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》条 ?各级:人,民政府应《当采:取有效措《施加强对《测量标?志的保护工作—
《 乡(镇)—人民政?府应当指派有关【单位或者专》人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测?量标志的保护—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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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十四条 县级以!。上人:。民政府?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!制测量标志年—度维:。护,计划并组织实—施
》第六十五条 有】关部门设置》永久性测量》标志,应《当符合国家》。规定的技术标准【设立明显《标记并向当地测绘主!管部门备案
!第六十六《条 测量标志【应当科?学布点合《理设: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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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永久性测量标志需】要使用土地》或者建筑物的设置】单位应当依法—办理相关《。手续:需要补偿的依照【自治区人《民政府?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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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六十七条》 工程建设影响】永,久性测量《标,。志的:应当避开永久性【测量标志无法—避开需要拆迁或【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工!。程,建设单位应当报自】治区:。人民政府测》绘主管部门批准【
? , 经批准》迁建:。永久性测量标—志的:。迁建费用《由工:程建设单位承担【
第》六十八条《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实施【下列行为
— (一)擅】自移动、损毁永久性!测量: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!。时,性测量标志;
】 (二)【在测:量标志占地范围内】烧荒、耕作、取土、!挖沙或者侵》占永久?性,测量标志用地;
! (三)【在距永久性测量标】志50米范》围内采石《。、爆破、射击、【架设高?压电线;
】 (四《)在:测,量标志的占》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!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!。筑物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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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《)在测量标志上架设!通讯设?施、设置观望台【、搭帐篷、拴—牲畜或者设置—其他:有可:能损毁测量标志的】。附,着物;
— (六)—擅自拆除设有—测量标?志的建?。筑物或者拆除建【筑物上的测量标志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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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【)其他损坏测量标志!安全和使用》效,能的
第【六十九条 任【何单位或者个人发】现永久性测》量标志被移动、损毁!的应当及时报当地】乡,(镇)人民政—府并由乡(镇—)人:民政府及时报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测》绘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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