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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章》 测量《。标志设置和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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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条】 各?。级人民政府应—当采取有《效措施加强对测【量标志的保护—工作
— 乡?(镇)人民》政府应当指派—有关单位或者专人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!量标:志的保护和》管理
第【。六十四?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测绘主】管部门应当编制【测量标志年度维护】计划并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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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五条 !有关部门设》置永:久性测?量标志,应当符合国!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设!立,明显:标记并向当地测绘主!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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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六条 】测量标志应当—科学布点合》理设置
!永久性测《量标志需《。要使用土地或者建筑!物的设置《单位应当《依法办理《相关手?续需要?补偿的依照自治区】人民政府有关规【定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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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十,七条 工程建【设影:响,。永久性测《。。量标:志的应?当避开永久性测【量标志无法避—开,需要拆?迁或者使其失—去,效能的工程建设【单位应?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!测绘:。主管部门批准
】 : 经批准迁建【永久性测量标志【的迁建费《用由工程《建设单位承》担,
第六十八条! 任何单》位,。和个人不得实施下】列,行为:
《 (一)擅自移动!、损毁永久性测量】标,志以及使《用中的临时性测量】标志: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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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(,二)在测量标志占】地范:围内烧荒、》耕作、取《土、挖沙或者侵占】永久性测量标—志用:地;:
《 (三《)在距?永久性测量标—志50米范围内采石!、爆破、射》击、架设高压电线;!
? (四)在测】量标志的占》地范围内建》设影响?测,量标志使《用效能的建筑—物;
【 (五)在》测量标志上架设【通讯设施、设置【观望:台、搭帐篷、—拴牲:畜或者设《置其他有《可能:损毁测?量标志的附着—物;
(!六)擅?。自拆除?设有测量《标志的建筑》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!的测量标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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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七):其他:损坏测量标志安全和!使用效能的
!第六十九条 任何!单,位或者个人发现【永久性测量标志【被移动、损毁的应】。当及时报《当地乡(镇)—人民政府并由乡【(镇)人民政府及时!。报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府测绘主管》部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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