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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】。 测量标《志设:置和保?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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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条 各!。级人民政《府应当采取》有效措?施加强对测量标【志的保?护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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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乡(镇)人民政【府应当指派有—关单位或者专人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测】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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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。十,四条: , 县:级以上人《民,。政府测?绘主管?部,门应当?。编制测量《标志年?度维护?计划并组织实施【
第六十五】条 有关》部门: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!,应当符《合国家规定》的,技,。术标准?设,立明显标记并向当】地测绘主管部门备】案
第六十】六条 测量标志】应当科学布点—合,理设: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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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永久性测】量标志需要使用【。土地或?者建筑?物的设置《。单位:应当依法办理相【关手续需《要补偿?的依照?自治区人民》。。政府有关《规,定给予?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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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七》。条 工程建设影响!永,。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!避,开永久性《测量标志无》法避:开需要拆迁或者【使其失去效能的工程!建,设,单,位应当报自治区人民!政,府测绘主《管部门批准
! 经批准迁—。建永久性测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!工程建?设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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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八条】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实施下列行为【
《 (一)》擅自移动、损毁【永久性测量标—志以及使用中—的,临时性测量标志;】
》。 (二?)在: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!烧荒、耕作》、取土、挖沙或者侵!。占永久性测》量,标志: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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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)在距!永久性测量标志50!米范:围内采石、爆破【、射击、架》。。设高压电线;—
》。 ,(四)在测量标志】的占地范围内—建设影响测量标【志使用效能的建筑】物,;,
《 (五《)在测量标志上架设!。通讯设施、》设置观望《台、搭帐篷》、拴牲畜《。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!。损毁:测,量标志的附着物;】
—(六)擅自拆除设】有测量标志》的建筑物或者拆【除建筑物《上的测?。量,标志;
》。 , (七)其他损!。坏测:量标志?安全:和使用效能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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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九条】 任?何单位或者个—人发现永久性测【量标志被《移,动、损毁《的应当及《时报当地乡(—镇)人?民政府并由》。。乡(镇?)人民政《府,及时报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!管,。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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