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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八章 测量标】志设置和保》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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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条 】各级人民《政府应?当采取有效措—施加强对测量标【志的保护工》作
》。 , 乡:。。(,。镇)人民政》府应当指《派,有关单位或者专【人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测量标志的—保护和管《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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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四条 !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测绘主管部门应当】编制测量《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!组织实?施,
《第六:十五条 有关【部门设置永久—性测量标志》,应当符合国家【规定的技术》标准设立明》显标记并《向当地?测绘主管部门备【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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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》六条 测量标【。志应当科学布点合理!设置
永!久性测量标志—需,要使用土《地,或者建筑物的—设置单位应当依【法办理相关手续【需要补偿的依—照自:治区人民《政府有关规》。定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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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七条 【。 工程建设影—响永久性测量标志】的应当避《开永久性《测量标志无法避开需!要拆迁或者使其【失去效能的工—程建:设单位应《当报:自治区人民政—府测绘主管部门批】准
— ,。经批准迁建永久性】测量标志的迁建费】用由工程建设单位】承担
第六】十八条 任何单位!。和个人不得实施【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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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擅!自移动、损毁永久性!测量:标志: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!测量标志《;
【(二:)在测量标志占【地范围内烧荒—、耕作、取》土,、,挖沙或者侵》占永久性测》量标志用地;—
《 (三)在距永】久性测量标志50】米范:围内采石《。、爆破、射击、【架设高压电线—;
? (》四,)在测量标志的占】地范围?内,建设影响测量标【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!;
(五!)在测?量标志上《架设通讯《设施、设置观—望台、搭《帐篷、拴牲畜—或者设置其他有【可能损毁测量—。标志的附着物;
! :。 (六)擅自拆除!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!物或者?拆除:建,筑物上的《测,量标:志;
》。 (七)其他损!坏,测量标志安全—和使用效能的
】
第六《十九:条 任何单位或者!个人发现永久性测】量标志被移动—、损毁的应当及时】报当地乡(》镇):人民政府并由乡(】。镇,)人民政府及时报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!主,管,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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