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第八章【 测量《标志设?置和保护
第!六,十三条 》。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采取有效】措施加强对测量标志!的保护工作
【 , , :。乡(镇)人》民政府应当指派有关!单位:。或者专人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!保护和?管理
《
第六十四条【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测绘主管》部门应当《编制测量《标志年度维护—计划并?组织实施《
第六十五条!。 有关部门设置永!久性:测量标志《,应当?符合国家规定—的,技术:标准设立明显标记】并向当地测》绘主管部门备案
!。
第六十六条 】 测量?标志应当科学布点合!理,。设置
?
《 永久性测量标志】需要使用《土地或者建筑—物的设置单位应【当依法?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补!偿的依照自》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!定给予补偿》。
第六—十七条 工程建】设影响永久》性测量标《志的应当避开永【。久,性测量标志无法避开!需要拆迁或者—使其:失去效?。能的工程建设单【位应当报自治区人民!政府测绘《主管部门《批准
《 经批准迁】建永久性测》量标志的迁》建费:用由工?程建设?单位承担
第!六十八条 》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《得实:施下列行为
! (一)》擅自移动、损毁永】久性测量标志—以及使用中》的临:时性:测量标志;
【 ? (二)在》测,量标:志占地范围内烧荒】、耕:作、取土《、,。挖沙或者侵占永【久性测量标志—用地;
— ?(三)在距永久性测!量标志50》米范围内采石—、爆破、《射击、架设高压电线!;
【(四:)在测量《标志的占地范—围内建设影响测量】标志:使用效能的建—筑物;
!。(,五)在?测量标志上架—设通讯设施》、设置观望》台、搭帐篷、—拴牲畜或者设置【。其他有可能损毁测】量标志的附着物【;
:
(六【。)擅自拆除设有测量!标,志的建筑物或者拆】除建筑物上的测量】标志;
】 (七)其他损【坏测量标志安全和使!。用效能的
第!六,十九:条 任何》单位或者《。个人:发现永久性测量【标志被移动、—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当!地乡(镇)人—民政府并由乡(镇)!人民:政府:及时报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测绘:主,。管部门
》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