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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】。测量标志设置和保】。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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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《三条 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!。取有效?措施加强对测量标】志的保护工作
! 乡(镇—)人民政府应当指派!有关单位或者专人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测量:标志的保《护和管理
第!六十:四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测—绘主管部门应—当编制测量标志【年度维?护计划并组织实【施
第六十】五,条 ?有关部门设置永久性!测量标志,应当【符,。合,国家规?定的技术标》准设立明显》标记:并向:当地测绘主管部门】备案
第六十!。六条: 测量标志—应当科?学布点合理设—。置
— 永久性测量标志】需要使用土地或者】。。建筑物的设》置,单位应?当依:法办理相《。关手续需要补偿【的依照自治区人【民政府有关规—定给: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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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六十七条 — 工程建设影—响永久性测量标志的!应当避开《永久性测量》标志无?法避:。开需:。要拆迁?或者使其失去—效能的?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!自治区?人民政府测绘—主管部门批准—
: ? 经批准迁》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!迁建费用由工—程建设单位承—担
第六十】八条 任何单位】和,个,人不得实施》下列行为《
《 :(一)擅自移—动、损毁《永,。久性测量标志以【及使用中的临—时性测量标》。志;
》 (二》。)在测量标志占地】范围内烧《荒、耕作、取土、】挖沙或者侵占—永久性测量标志用】地;
《 (三)【。。在距永久《性测量标志50米范!围,内,采石、爆破、射击、!架设高压电线;
!。 (四—)在测量《标,志的占地范围内【建设影响测》量标志使用效能【的建筑物;
】 (五)在【测量:标志:上架设通讯设施、】设置观望台》。、,搭帐:篷、拴牲畜或者设】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!量标志的附着物;】
(【六):。擅自:拆除:设有测量标志—的建筑物或者拆【除建筑物《上的测量《标志;
】 (七)其他损【坏测量?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!的,
第六十【九条 任》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!永久性测量》标志被?移动、损毁的应当】及时报当《地,乡(镇)人》民,政府并由《乡(镇)人民—政府及时报县—级,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!管,。部,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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