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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章 【测量:标,。志设置和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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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六十三条 各】级人:民政府应当采取有】效措施?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!护工作
】 乡(镇)》人民政府应当指派有!关单位或《者专人负责本—行政区域内测—量,标志的?保护和管理
】。
,第六:十四条 《 县级?以上人民政》。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!。编,制,测量标?志年度维护计—划并组织实》施,
第六—十五条 有关部门!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!,应当符合国—家规定的技术—标准设立《明显标记并》向当地测绘》主管:部门备案
】第六:十六条 测量标志!应当:科学布点合理—设,置
【永久性测《量,标志需要使》用,土地或者建筑—。物的设置单位—应当依法办理—相,关手续?需要补偿的依照自】治,区人民政府有—关规:定给予补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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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七条 】 工程建设影响【永久性测量标—志的应当避开—永久性测量》标志无法避开—需要拆?迁或者使《其失去效能的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!自治区人民》。政府测绘主管—部门批准
】 经?批准迁建永久性测】量标志的《迁建费用由工程【建,设,单位承?担
》第六十八条 — 任何?单位:和个人不《得实施?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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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擅自移动、!。损毁永?。久性测量标志以及】使用中?的临时性测量标志;!
》。 (二)在测量标】志占地范围》内,烧荒、耕作、—取土、挖沙或者侵占!。。永久性测量标—志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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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在距》永久:性,测量标志5》0米范?围,内采石、爆破—、射击?、,架设高?压电线?;,
? (四)在测】。量标志的占地范【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!志使:。用效能的建筑物【;
《 ?(五)?在测量标《志上架设通讯设施】、设置观望台—。、搭帐篷、拴牲【畜或者设置》其他有可能损—毁测:量标志的附着—物;
(!六)擅自拆除设【。有,测量标志的建筑【物或者拆《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!志;
(!七):。其他损坏测量标志】安全:和使用效能的—
第六十【九条: 任?何单位或者个—人发:。现永久性测量标志】被移动、损毁—的应当及时报当【。地,乡(镇)人民政府】并由乡(镇)—人民政府及时—报县级以上人民【政,府测绘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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