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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【章 测绘标—准,和测绘系统 !第十一条 从【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!国家统一的》测绘基准和测绘【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!的测绘标准和技【术规范 《     【自治:区人民政府测绘主】管部门根据自治区】测绘事业发展—的需要可《。以制定自治区的地】方标:准和技术规范 【 《 第:十二条 自治区】人,民政府测绘主—管部门应《当根据国家》规定的测《绘基准和测绘—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!系统相统一的自治】区级大地控制网【     市(地!)、县级人民政【府测绘?主管部门应当在自】治区级大地控制网的!基础上建立市(【地)、县级大—。地,控,制,网, 第十—三条 因建设【。。、城:市规划和科学—研究的需要》城市和自治区大【型重点工《程建设项目确需建】立相:对独立平《面坐:标系统的应当经【。自治区人《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!批准: : 第十四条 】 申请建立相—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!的应:。当提交下列》材料     】(一)论证》报告;? , ,     》(二)?。技术方案; —    》 (三)与国家统一!坐标系?统相联系《的,。方式 ?。  :。   同一》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!能建立一个》相,对独立的平面—坐,标,系统 第十】五条 自治区人民!政府测?绘主管部门》应当自受理建立【相对独立《。平面坐标系》统的申请《之,日起:20个工作日—内作出?是否:准予建立的决定符】合要求?的应当准予建—立并:告,。知相关部《。门;:不符合要《求的应当书》面通知申请人—并,说明理由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