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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 测?绘标准和测绘—系统
第十一!条 从事测绘【。活动:应当使用国》家,统一的测绘》基准和测绘系统并执!行国家规定的—测绘标?准和技术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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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】治区人民政府—测,绘主管部门》根据自?。治区测绘事》业发展的需》。要可以?制定:自治区的地方标准和!技术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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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二条 自治区!人,民政府测绘主—管部:门应当根据国—家,规定的?测绘基准和测绘系】统建:立与国家坐标—系统相?统一的?自治区级《大地:控制网
】 市(地)、县级人!民,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!当在自治区级—大地控制网》的基础上建立市(】地)、县级大地【控制网
第】十,三条 ? 因建设、城市【规,划和科学研究的【需要城市和》自治区大型》重点工程建》设,项目确需建立—。相对:独立平面《坐标:系统的?应当经自治区人【民政府测绘主—管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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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条 》申,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!坐标系统的应—当提:交下列材料
【 , : (:一)论?。证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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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二)技》术方案;
】 (三)与国家!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!的方式
— : 同一城市或—者,局部:地区只能建立一【个相对?。独立的?平面坐标系统—
第十五条】 ,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!绘主管部门应当自】受理建立相对独【立平:面坐标?系统的申请之日起2!0个工作《日,内作出是否准予建立!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!当准予建《立并告?知相:关部门;不符合【要求的应当》书面通知《。申,请人并说明理由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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