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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章 测绘标准】和测绘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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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》条 从事测绘活】动应当使用国家统】一的测绘基准和测】绘系统并执行—国家: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技!术规范
》 自【治区人民政》府测绘主管部门根】据自治区测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】可以制定自治区的】地方标准和技术规】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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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二条 自治—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!部门应当《根,据,国家规?。定的测绘基准—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!家坐标系统相统【一的自治《区级大地《控制网
!市(地)、县—级人民政府》测绘主管部》门,应当:。在自:治区: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!上建立市(地)【、县级大地控制【网
第十【三条 因建设、】城市规划和科学【研究的需要城市【和自治区大型重点】。工程建设项目确需】建立:相对:独立平?面坐标系统的应当】经,自治区?人民政府测绘—主管部?门批准 《
第十四【条 : 申请建立相对【独立平面坐》标系统的《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】
(一)!论证:报告;
! (二)技术方【案;
》 (三)与】国家统一《坐,标系统相联系—的方:式
— 同一?城市或?者局部地区》只能建?立一个相对独立【的平面坐标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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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 ,自治:区人民政府测—绘主管部门应当【自受理建《立相:对独立平面》坐标系统的申请之】日起20个》工作日内《作出是否准予建立的!决定:符,合要:求的应当准予—建立并告知相关部门!;不符合要求的应】当书面通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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