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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】章 ?测绘标准和测绘【系统 ? : 第十一条 【从事测绘活》动应:当使用国家统—一的测绘《基准和测绘》系统并执行》国家规定《的测绘标准》和技术?规范 ?     自治!区人民政府测绘【主管部门根》据自治区《测绘事业发展—的需要可以制定自】治区的地《方标准和技术规范】。 ? , 第十二》条 自《治区:人民:政府测绘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】的测绘基《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!国,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!自治区级大地控制】网  《   市(地)【、县:级人民政《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!在自治区级大地控】制网的基《础上建立市(地)】、县级大地控—制网 第【十三条 《 因建设《、城市?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!要城:市和:自治区大型重点工程!。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!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!的应当?经自治区人民政府】测绘主管部》。门批准 】第十四条《 :申请建立相对独【立平面坐标系统【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!    》 ,(一)论《证,报告;?     (】二,),技术方案;  !   (三》)与国家《统,一坐标系统相联【系的方式《 ,。     同一城】市或者?局部地区只》能建立一个》相对独立《的平面坐标系统 ! ,。 第十五《条 自治》区,人,民政府测绘》主管部门《应当自受理建—立相对独立平—面,坐标系统的申—请,之日:起20个工作日内作!出是:否准予建立》的决定?符,合要求的应当准【予,建立并告《知相关部门》;,不,符,合要求的应当书面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