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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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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拉萨市【房屋:租赁管?理办法已经201】2年5月18日市】政府第4次》常务会议审议—通过现予以发布【自2:012年8月1日起!施行 ?
?。 市长多吉次珠
!2012年》5,月31日
第一】条为加强房屋租赁】管理规范房屋租【赁行为保护房—屋租赁当《事人的合法权益【维护社会和谐稳【定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!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!、法规结合本市【实际制?。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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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条本》市行政区域内房【屋租赁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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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监!。督管理适《用本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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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!循平等、自愿、合】法,和诚:实守信的原》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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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!。管理应当遵》循管理与服务相【结合的原则实行属】地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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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?条市、县(区)【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?对房屋?租赁管理工作—的领导建《立健:全出租房屋综合【管,理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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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住房和城乡建设!主管部?门负责房屋租赁【市场:、出租?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!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!纪,的行业管理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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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公安机关负责出】租房屋的治》安管理、消防—管理:租赁:。。当事人的户籍管【。理和承租人的暂(】居)住管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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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负《责对房屋租》赁经纪活《。动进行监督管—理查处利用出租房】屋进行无照经营、制!售假冒伪劣产—。品等违法行为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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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发展和改革【、国:土规划、卫生、人口!和计划生育》、民政?、民防、税》务、国家安全和城】市管理综合执法等】行政部门应》当按照各自》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!管理工作
】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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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乡(镇》。)人: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》负责对辖《区内的出租房屋【实施监督管理—组织开?展,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!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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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五条?县(区)人民政【府应当在社》。区和具备条件的村建!立负责房屋租赁管】理、服务的基层管】理服:务机:构(以下《。简称基层管》理服务机构)并保障!其工作所需的工作】人,员、经费和办公【。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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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管】理,。服务机构《承担以?下职责(《一):依,法调:查、统计辖》区内的房屋租—赁基本?情况;(二)—负责:辖,区内房?屋租赁登记备—案受理工作负—责出租?房屋:检查、?清理等日常管理工】作;(三)协助【公安机关《做好流动人口治安防! 控工作《发现出租房屋存在】治安、消防》隐患和利用出—。租房屋从事》违法犯罪活动的【应当及时报告—;(四)协助工商】、税务部门》办理房屋租赁—的工商、《税务登记;》(五)为租》赁当事?人提供咨询》。等信息服务根据当事!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!租赁有?关的:证明;?(六)督促租—。赁当事人《遵守国?家、自治区和本【。市有关房屋租—赁的管理规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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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条租赁》房屋的出租》人和承租人应当依】法签订房屋租—赁合同合同内容【应当包括租》赁,。当事人基本情况、出!租房屋基本情—况、租金、租赁【期限、租赁用—途、房屋维》修责任、物业及相】关,。费用缴纳、违约责任!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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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市住房和】城,乡建设主管部—门,应当:会同市工商》行,政管理部门制定【房屋租赁合同示范】文本向社会公—布
!。
》 ,第七条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!(一)属于违—法违章建筑的;【(二)不符合安【全、防灾《等工程建设强制性】标准的;(三)违】反规定改《变房屋使用》性质的;(》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!禁止出租《的其他情形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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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八条租赁》房屋的应《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!最小出租单位出【租房屋人《均居:住面积?不得低于《本,市规:定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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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厨:房、卫生间、阳台】、地下储藏室等不】得出租供人员居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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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。九条本市实行—出租房屋治》安,检查许可制》度从事房屋租赁的】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按?照要求接受公—安机关的《。治安检查取得租赁房!屋治安?检查合格证》。后方可办《理工商营业执—照,、税务登记证等相】关证照
】
【 , 第十条本》。市实行?房屋出租登记备案】制,度房屋租赁》合,同订立之日》起10日内出租【人应当向房屋所在】地的:基,层管:理服务机构申—请出租房屋登记备案!。并填报下列内—容(一)出租人、】。承租人姓名或者【名称、证件种类【和号码、住》。所地实际《居住人员的姓名、身!份证件?种类和号码、户籍】所在地;(》二)出?租房屋的基》本情:况、租金、租赁【用途和租《赁期限;(三)房屋!权,属证书或《者房屋来源证明;】(四)其他需要【记载的内容
【。 :。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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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出租:人提交?的房屋出租》登记备案申请—书、出租房》屋治安检查合格证、!租赁合同、身 【。份证明、《权属证明等登记备案!。材料应当真实、合】法、有效不得隐瞒真!实情况或者提供【虚假材料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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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一条—基层管理服》务机构应当在—受理登?记备案申请》之日起2《个,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!材,。料的形式审》查符合条件的—将审查报告和申请】材料一并报送房屋】所在地的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、街【道,办事处;《。不符合条件的—。说明理?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!补足的材《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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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!在收到?审查报告和》申请材料之日起3】个工作日内完—成对申请材》料,的实质审《查对申请书填写信息!与身份证明、租赁】。合同等申《请材料的一致—性进行核验符合条】件的将审查报告【和申请材《料一并报送房屋【所,在,地,的县:(区)住房和—城乡建?设主管部门》;不符合条》。件的退?回申请材料》并书:面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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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三条县(区)住房!和城乡建设主管【部门:应当:在收到审查报—告和:申,请材料之日》。起,3个工作《日内完成《对申:。请材料的复审对【符,合下:列规定的予以登记】备案并开具》房屋租?。。赁登记?备案证明(》一):申请人提交》的申:请,材料齐全并》且符合法定形式;(!二)出?租人与房《屋所有权证书—。或者其他《。合法权属证明记载】的主体一致;(三】)不属于本》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!出租的房《屋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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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】证明应?当,载,明,出租人的姓名或者】名称承?租人的姓名或—者名称、有效身份】证件种类和号—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!况、租?金、租赁用途和【。。租赁期限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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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十四条在房】屋,租赁合同有》效期内由于租—赁当:事人、?租赁期?限、租赁价格—等发生变化导致房】屋租赁?合同变更《。或者终止的出租人】应当自房《屋租:。。赁合同变《。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!日内向房屋所在地】的基层管理服务机】构办理变《更、注销《登记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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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!合同期满《终止的出租人应【当自房屋《租赁合同《终止之日起5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!基层:管理服务机》构办理注《销登记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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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变更、注销登记!。备案按?照本办法第》十一条?至第十三条规定的】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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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第十五!。条出租房屋的—。安全由房屋所有人】负,。责房屋所有人—将,。出,租登记的房》屋委托他人管理的】应当书面报告—房屋所?在地的 基》层管理服务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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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!租人应当履》行房屋的维》修义务并《确保房屋和》。室内设施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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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承!租人:应当:对其:使用行为负责—。承租人?应,当按照合《同约定的租》赁用途和《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!屋不得擅自改—动房屋承《重结构和《拆改室内设施不【。。得损害?其他业主、使—用人的合法权益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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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七条承租—人,转租房屋的应当经】出租人?书面同意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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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承租《人未:经出租人书面同【意转租的出租人可】以解:除,租赁合同;造—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承!租人赔偿《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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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向境外组《织、人?。员,出租、转租、转【借房屋或者》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!的出租人《、,承租人应《当遵:守国家、《自治区和本》市,有关国家安全管理】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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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十九条出租人!应当遵守下列规定(!一)对承租人进【。行申报登记登记【时,应当:按照公安机关—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!身份证件不得留【宿无合法有效身份】证件的人员;—(二)与房屋—所在:地,公安机关派出机构】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!任保证书履行—治安责任《;(三?)督促?承租房屋《的流动人口及时办理!暂住登记、申领暂】住证;(四)发现】。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!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!罪嫌疑?的及:时,向公: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!。部门报告《;(五)《对承:租人开展遵纪—守法和治安安全【宣,传;(六)积极协】助公安机《关做好防火、防【盗和治安隐患排【查,工作发现问题及【时报告;《(七:),确保出租房》屋具备必要的—消防设施并》对房屋进《行日常?安全检查和维—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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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二十条承租人】应当:遵守下列规定—(一:)如:实说明?租住人数出示本【人及其他入住—人员的有效》身份证明并如实【申报租住人员—信息;(二)入【住后及时到房—屋所在地公安—机关派?出机构办理暂住证】;(三?)不得擅自》改变房屋用途;(】四)不得利用—承租:房屋进行违法犯【。罪活动;(五—)发现承租房屋【内有违法行为或者】犯罪嫌疑人的及【时向有关部》门报告;(》六)合理使用消防】设施;(七)—配合有关《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!理工 作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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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一条房地》产,。经,纪机构从事》。房屋租赁居间活动】应当书面《告知出租《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!管理服?务机构办理出—。租房屋登记备案手】续;提供房屋租【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!的房地产经纪机【构,应,。当代理出《租人办理《出租房屋登记—、,。变更、注销手—。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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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房地产经纪机构应】当依法?从事经纪服务活动不!得规避或者协—助租赁当事人—规,避,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!立合同的重要事【实或:者提供?虚假情况损害租【赁当: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!虚假信息或者以其】他手段蒙骗、坑害】租赁当事人不—得强迫出租或者承租!房屋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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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违反本《。办法第七条》、第十四条规定的】。由县(区)住房和】。城乡建设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改—正对:没有违法所得的【可处以5《000元以下罚款】;对有违法所得【的可处以违法所得】。1倍:以上3倍以下—但不超过30000!元,的罚: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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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,条违反本办法第十】条,规定的由《县(区)住房和城】乡建设主《。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;个人逾期】不改正的处以10】00元以下罚款;】单,位逾期不改正的【。处以1?000元以上100!。00元以下罚—。。款
】
, ,。
》第二十四条伪—。造、:涂,改房屋租赁登—记备案?证明的由县(区)住!房和城乡建设—。主管部门注销其证】书并可处以200元!以上1000元以下!罚款:
【
第】二十五条违反—本办法规定未经【公安机关治安检查许!可擅自开展房屋租】。赁业务的未按规定】签署出租房》屋治安责任》保证书的不履—行出:租房:屋治安责《。任保证书规定的【。。治安责任的以及【其,他违反出租房屋治】安管:理规定的《由公安机关依照【拉萨市流动》人,口服务管理》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!、法规予以》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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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基!层管理服务机构、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、!街道:办事处?、,住,房和:。城乡建设主管—部,门、公安机》关及其他部门—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《人员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;涉嫌】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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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】条本:市廉租房、公共租】赁房:等,保障性?住房的租赁管理办】法由市?人民:政府:另行制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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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八?条本办法自2012!年8月1日起施行】2008《。年,。6月19日拉萨市人!民,政府令第18—号公布的拉萨—市房屋租赁暂—。行管理办法同—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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