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:西省: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】关于印发山西省【。住,房和城乡建设厅建】设项目选《址规划管理办法【的通知?(第157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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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201】4年08月06【日
晋建规字〔2!01:4〕15《7号
各市规划【局吕梁市住建—局
? 为进一》步规范建《设项目选址规—划管:理按照城《乡规划法、山西【省城乡?规划条例等法律、】。法规规定我厅—对200《。6年印发的建设【项,目选址?规划管理实》施办法进行》了修订?经省政?府法制办同意—现将修订后的山西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!建设项目《选址规划管》理办法印《。发给你们《请遵照执《。行
? 山西省住房和城】乡建设厅建》。设项目选址规—划管理办《法自2?014年9月—1日起施行2006!年4月1《2日我厅印发的建设!项目选址规划管【理实施?办法同时废止 【
山西省住房和【城乡建?设厅
?20:14年8月1—日
山西《省住房和《城乡建设厅建设【项,目选址规《。划管理办《法
第》。一,条 为加强建设【项目选址《规划管?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!行为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乡规划【法、山西省城乡规】划条例、国务院办公!。。厅关于加强和规【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!通知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和文件的》规定制定本办法
! 第二?条 在本省行政区】域内新建、》扩建:和改建的国家—规定:需,要办理选址意见【书的建设项目(含】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!以下简称建》设项目)建设—单位申请建设—。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对建设项目进】行选址?审批应当遵》守,本办法
风景名!胜区内建设工—程项目的选址管【理依据风《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!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!规定执?行
? ,第三条 建设单位】在向投资《主管部门《报,送项:。目申:请报告或者可行性】研究报?告前应?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办—理建设项目选址【意见书(《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!) :
, ,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!。项目建设单位向投】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!手续后依法向—项目所在《市、县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办理选址意见【。。书 :
第四条 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依据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和经批准—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!位提交的建》设,项目选址《材料进行《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!发选址意见书同【意的核?发选址意《见书;不同意的书面!说明理由 》
第五》条 :实,行审批和核准制项】目的:选址意见书按照建】设项目审批或者【核准权限《实行:分级:核发
(】一)国务院有关部】。门审批或者核准【的建:设项目?由,省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核发选址意》。见书;
(!。二)省有关》部门审批《或,者核准的建设—项目以及设立—开发区由省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核发选址》意见书; 》
(三—)市、县有关部门】审批或者核准的建】设项目由同级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核发选址意见书;】
第《六条 由省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核发选址《意见书?。的建设项目应—当,经项目所在县(【市):和设区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初审后《报省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 》
由设区—市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核发《选,址,意,见书的建设》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!县(市)城乡—规划主?管,部,门初审后报设区市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
第【七条 扩权强县试】点县(市)的建设项!目由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核—发选址意见书—的经项目《所在县(市)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初审报省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选址意见书抄送设!区市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备案;【不,需,要由省?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意见书的由试!点县(市)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核发【抄送:设区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备案
第!八条 建设》单位申请办理—选址意见书应—当提交以下》材料(一式两份) !
(一)建设】项目选址申请—表应当由项目所在市!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》初审意见的初—审意见应当明确【是否同意项目选址并!有,单位负责《人,的签名和日期—加,盖单:位公章 “项—目所:在,县(市)有》关部:门或者单位意见”】中除依据法律法规】规定涉及其》他主管部门职责需加!注意见外不需填写】。(建:设项目?选址申请表从山【西省住房和城—乡建设厅网站下载】。)
(二【)建:。。设项目选址方案【一般应?。有两个以上》方案
《 (三)需—要编制?建,设,项目选址研究报【告,的应当提交经—。过论:证的选址研究—报告 ?
, 第九《条 建设单位申【。请办:理下列建设项目【选,址意见书时应—当提交?选址研?。究报:告 :
?(一)区《域性重大《。基,础设施包括高速公】路、二级(含)以上!公,。路、铁路、机场、】电厂:、220K》V(含)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】。及变电站、输气管】道及门站、区—域性防?洪工程、《。水利枢纽工》程、引水工程;
! (?二)化工、》天然气、煤层气等易!燃易爆危险性项【。目;:
? (:三,)历史文化》。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】、街区、文物保【护单位?保护范围和建设【控制地带内》的建设项目;
】 (?四)涉及自然—保,。护区、森林公—园、湿地、》地质公园、》水源保护区等的建】设项目
(】。五)因选址需要对】城乡规划进行—修改的建设项目
! 第十条》 建:设项目选址方案【应当说明《。项目的基本情况、项!目,对建设条《件的要求、对周边】区域的影响、不【同方案的优缺点以】及推荐的方案拟【选址位置应当—在城乡规划图—上标示 《
按照第—。八条规定编制—选,。址研究报《告,的不再?提交专?门的选址方案
】 第十一条 —选址研究报告应当按!照建设项《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!导,则,编制
选》址研究报告》应,。当委托具有相应【。城乡规?划编:制资质的单位编制】省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核发》选址意见书的选址研!究报告?应当委?托具有乙级(含)以!上城乡规划编制资】。质,的单位编制
】第十二?条 选址研究—报告应当重》点对项目选》址方案?与城乡规划的关系、!选址方?案的安全性》等进行?分析论证项目选址方!案的安全性分—析包括项目》建设对周边区—域和相邻城乡—居民点?及,有关设施的》安全性、项》目自身安全性—等内容选址》研究报告报送时【应当附选《址研究?报告结论书
【。 第十三条 —编制选?址研究报告的项目负!责人应当《为注册城市规划【师,编制单位《技术人员应当进【行现场?踏勘详细收集分【析有关资料使用的】有关规划、标准规范!和地形图等应—当合法有效 —
编制单位和】项目负责人对—选址研究报告内【容的真实性负责
】 第十四条 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收到选址申请后5】个工作日内对符合】条件的?。向建:设单位发《放受理?通知书?;不符合的》。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!单位需?要补正的有关内容】或者不予《受理的理由
【 第十五条》 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—在进行选址审查时】依据:法律法规规定涉【及其:他主管部门职责的】应当征求《同,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相!关主管部门应当自】收到征求意见文件】之日起7个工作日】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!未反馈书面》意见的视《为无意见
第十!六条: 核发选址意见【。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:当组:织专家对选址研【。究,报告:进行审查;需要进】行现场踏勘》的,应,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!现场踏?勘
? 第十七条 城【乡规:。划主管部《。门依据下列条—件对建设项》目进行选址审—查,
(》一)符合《相关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和标【准,规范; 《
(二)符合】城乡规划;
!(,三)符合产业政策及!发展规划;》
《(四)符合节约集】约利用?。土地:等资源和环境—保护要求;
!。(五)符合自然和文!。化遗产保护要求【;
(六)不!会对公共《利益和利害》关系:人的:利益产生《重大不利影》响
: , 第十八条》 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在受【理建设?项目选址申》请后应当《通,过门户?网站或者其他—方式:。。对项目的基本情况】和拟选址方案进行】公示
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对公】示中接收的公众意见!进行:汇总研究《需要召开听证—会的召开《听证会
—。第十九条 选址意】见书自核《。发,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!需,要延期的《建设单?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!有效期届满前3【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!申,请延期经批准可【以延期一次延—长期限为1年—
建设项【目,在选址意见书有效】期内未取得有—关主:管部门的可行性研】究报告批复文件【或者项目核准文件】的、可行性研—究报告批复文件【或者项?目核准文《件过期失《效的选?址意见书自动失【效
《。第二十条 建—。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!意见书延期应当提】交选址意《见书延?期,申请:(,一式两份)和建设】。项目:选址意见书原件
】 第二十一条【 ,建设:单位申?请对选址意》见书:的内容进行变更应】当提交建设项目选】址申请?表(:要,求同第七条》一式两?份)
《 原核发》机关根据具体情【。。况,作出是?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或!者要求其《重新办理选址—意见书
—第二十二条 城【乡规:划主管部门及其工】作人员在办理—选址意见《书,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!职责玩忽职守—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的对负有】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:接责:任,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】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:任
: 第二十三条 】本办法自2014】年9月?1,日起施行
】2006年4—月12日印》发,的建设项目选址规】划管理实施办法同】时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