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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住房和城】乡建: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!住房和?城乡建设厅建设项】目选址规划管—理,办法的通知(第1】5,7号) 发布】时间20《。14年08月—0,6日: 晋建《规字〔?2014〕157】号 各市规划—局吕梁?市住建局    】。为进一步规范建【设项目?选址规划管》理按照城《。乡规划?。法、山西《省城乡规划》条例等法律、法规规!定我厅对2006年!印发:。的建设项目选址规】划管理?实,施办法进《行了:修订经省政府—法制办同意》现将修订后的—山西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厅建《设项目选址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!。 ,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!建设厅建设》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!法自2014—年9:月1日起施行20】06年4《月12日我》厅印发的建设项目】选址规划《管理实施办法—同时废止 山【西省住房和城乡【建设厅 201【4年:8月1日 》山,西省住房《和,城乡建?设,厅,建设项目《选址规?划管理办法  【 第一?条 为加《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!管理规范建设项目】。选址行为根》。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山西省》。城乡规划条例、国务!院办:。公厅:关于加强《和规范新开工项【目管理?的通知等有关法律、!法规和文件的—规定制定本办法  ! 第二条 在本【省行政区域内新建】、扩建和改》建的国家规定需要办!理选址?意见书的《建设项目(含技改】和外商投资项—。目以下简称建设【项,目)建设单位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!设项目?进行选址《审批应当遵守本【办法   风景【名胜区内建设工程】项目的选址管—理依据风《景名胜区条例和山】西省:风景:名胜区条例》的规定执行   第!三条 ?建设单位在向投资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!请报告?或者可行性研究报】告前应当《依法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建设项目选》址意见书(》以下简称《选址意见书) 】  实行备案制【的,建,设项目建设单—位向投资主管部门】办理备案手续后依】法向项目所在市、县!城乡规?划主管?部,门申请办理选址意】。。见书  》 ,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依《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经批准的城—乡规划?对建设单《位提交?。。的建设项目选址【材料进行审查—依法确定是否核发】选址意见书同—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!;,不同意?的书面说明理由【。   第五条 】。实行审批和核准【制项目的选》址意见书按照建【。设项目审《批或:者,核准权限实行—分级:核发    (一!)国务院有关部门审!批或者?核准:的建设?项目由省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核发选址意【见书;    (!。二)省有《关部门?。审,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!目,以及设立开发区由省!城乡:规划主?管,部门核发选址意见】书,;    (三)!市,、县有关部》门审批?或者核准《的建设项目由同【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核:。发选:址意见书;  【 第六条 由省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门核】发选址?意见书的建设—项目应?当经:项目所在县(市)】和设区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初】审后报省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   由设—区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核发选址意见书【的建设项目应当经】项目所在《。县(市)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初审后报《设区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   第七条! 扩:权强县试点县(【市)的建设项目由省!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经项目所在县(【市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初:审报省城乡》规,划,主,管部门核发选址意】见书抄?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备?案;:不需要?。由省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发选址意】见书的由试》。。点县(市)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核发抄【。送设区?市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,门备案   第八】。条 建设单位申请】办理选?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以!下材:料(一式两份—。。),。   (一—)建:设项目选址》。申,。请表应当由项—。目,所在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初审《意见的初审意见应】当明确是《否同:意项目选址》并有单位负责人的签!名和日期加盖单位公!章 “项目所在县】(市)有关部门或】者单:位意见”中除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涉!及其:他主管部门职责【需加注意《见外不需填写—(建:设,项目选址申》请表:。从山西省住房—和城乡建设厅网站】下载)   (二!)建设项目选址【方案一般《应有两个以上方案 !   (三》。)需要编制建设【项目选?址研:究报告的应当—。提交经过论证—。的选址研究报告 】   第九条— 建设单位申请【办理下列建设项【目,选,址意见?书时应当提交选址】研究报告   (!一):区域性?重大:基础设施包括高【速公路?、二级(《含)以上公路、铁】路、机场、电—厂、:220KV(含)】以上高压输电线【。路及变电《站、输气《管,道及门站、区域性防!洪工程?、水利枢纽工程、】引,水工程;   (!二)化工《、天然?气、:。煤层气?等易燃易爆危险【性项目; 》   (《三)历史文化名【。城、名镇、名村、街!区、文?。。物保护单位》保,护范围和建设控【制地带内的建设项】目;   —(四:)涉及自《然保护区、森—林公园?、,湿地、地质公园、】。水源保护《区等:的建设项目》   (五)【因选址需要对城【乡规:划,进行修改的建设项】目  《 第十条 建设项目!。选,址方案?应当说明项目—的基本情况、项目对!建设条件《的要求、对周边区】域的:影响、不同方案的优!缺点以及《推荐的方案拟选址位!置应当?在城乡规划图上标示!   按照第八条!规定:编制选址研》究报:告的不再提交专门】的选址方《案   第十一【。条, ,选址研?究报告?应当:按照建设项目选址】。研究报?告编制导则编—制, , 选址研究》报告应当委》。托具有相应》城乡规划《。编制资?。质的单位编制省【城,乡,规划主管《。。部门核?发选址意见书—的选址研《究,。报告应?当委托具《有乙级(含)以【上城乡规划编制资】质的单位编制   !第十二条 选址研究!报告应当重点对项目!选址方?案与城乡规划—的关系、选》址方案的安全性等】进行分析论证项目】选址:方案:的安全性分析包括】项目建设对周边区】域和相?邻城乡居民点及有关!设施的安全性、【。项,目自身安全》性等内容《选址研究报告报送时!应当附选址研究报告!结论书   第十三!条 编制选址研【究报告?的项:目负责人应当为注册!城市:规划师编制》单,位技术人员应—当进行现场踏勘详】细收集分析有—关资料使用的有关】规划、标准规范【和,地形图等应当—合法有效 》   编制单位【和项目负责人—对选址研《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!负责:   第十四条 】城,乡,规划:主管部门收到选址申!请后5个工作—日内对符合条件【的,向建设单位发放受】理通知书;不符【。合的一次性书面【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!。正的:有关内容或者—。不予受理的理—由 :  :第十五条 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在进行选《址,审查时依据法律法规!规定涉及其他—主管部门职责的应】。当征求同级》主管部门《的意见相关主管部】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!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!作日内提出书—。面意见逾期》未,。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!无意见  》 第十六条 核【。发选址意见书的【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应当组织专家【。对选址?研究报告进行审查】;需要进行现—。场踏:勘的应当组织有【关人员进行》现场:踏勘   第十【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依据下?列条件对建设项目】进行选址审查 【   (一》)符合相《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,标准规范; 【  (?二)符合城乡规划;!   (三—)符合产《。业政策及发展—规划;   【(四)符合》节约集约利用—土地等资源和环境】保护要求《;   》(五)符合自然和】文化遗产保护要求】;   (六【)不会对公共利【益和利害关系—人的利益产生重【大不利影响   】第十八条 城乡【规划:。主管部门在受理【建设项目选址申请】后应:当通过门户网站【或者其他方式—对项目的基本情【。况和拟选《址方案?进,行公示 》  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,门对公示中接—收的公?众意见进行汇—总研究?需要召开《听,证会的召开听证会】   ?第十:九条 选《址意见书《自核发之《日,起有效期为2年需要!延期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在选址意见—。书有效?期届满前《30:日,内向原核发机关申】请延:期经:。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!长期限为1》年 :   建设》项目: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!内未取?得有关主《管部门的可行—。性研究?。报告批复《文件:或,者项:目核准文《件的、可行》性研究报告批复【文件:或,者项目核准》。文件过期失》效的选址意见—。书,自动失效   第二!十条: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!选址意见书延期应】。当提交选《址意:见书延期《申请(一式两—份)和建设》项目选址意见书原】。件   《。。第二十一条》 建设单位申请对选!址意见书的》内容进行变更—应当提交建设—项,目选址?申请表(要求同第七!条一式两份) 【  : 原核发机》。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!是否同意《变更的决《定或者要求其重【新办理选址意见书】  : 第二十二条 【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及其工—作,人员:在办理选址意—见书:工作中不履行本【规定职责《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对负》有责:任,。。。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。接责任人《。员依法给予处—分;: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》   ?第二十?。三,条 本办法自20】14年9月1日起施!行   20【06年4月12【日印发的建设—项目选址规划管理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