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。。。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!设厅关于印发山西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!管理办法的通知【(第157号) 】
发布时间20】14年0《。8月06日
【晋,建规字〔2014】。〕157号
—各市规划《局吕梁市住建局
】 为进一—步规范建设项目选】址规划管理按照城】乡规划法、山西省】城乡规划《条例等法律、法规】规定我厅对200】6年印发《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!管理实施办法进行】了修订经省政—府法制办《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!西省住房和城乡【建设厅?建设项目选址—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!你们请遵照执行
】 山西省》。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厅建设项目选址】规划管理办法—自2014年9月1!日起施行200【6年4月《12:日,我厅印?发的建设项目—。。选址规划管理实施】办法同时废止—
山?西,省,住房和城乡》建,设厅
2014年8!月1日?
山西省住房和城乡!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!规,划管理办《法
第》一条: 为加强《建设项目选》址规划管理规范建】。设项目选址行为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乡规划法、【。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!、国: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!和规范新开工项【目管理的《通知等有关法—律、法?规和文件的规—定,制定本办法》
第《。二,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新建、扩》建和改建的国家规】定需要办《理选址意见书的【建设项目(含—技改和外商投资【项目以下简称—建设项目)建设单位!申请建设《项目选址城》乡规:划,主管部门对建设【项目进行选》址审批应当》遵守本办法》
?风景:。名胜区内建设—工程项?目的选址管理依据】风景:名胜区条例和山西】省风景名胜区—条例的?规定执行
第三!条 建?设单位在向投资主】管部门报送项—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!性研究报《告,前应当依法》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!址意见书(以—下简称选址意见书)!
:。 实?。行备案制的建设项】目建设?单位向投《资主:管部门办理备案手】续后依法向项目【。所在市、县》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!址意见书 》
第四条—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依据》有关法律、法—。规和:经批准的城乡规【划对建?设,单位提交的建设【项目选址材》料进行审查依法确】。定是:否核发选址》意见书同意》的核发选址意见书;!不同意?的书面说明理由
!。 :第五条? 实行审批和核准制!项目的选址意见书】按照建?设项目审《批或者核准》权限:实行:分级:核发
《 (一)—国务院有《关部门审批或—者核准的建设项目】由省城?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核发选址】意见书;
!(二)?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!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!设,立开发区由省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:发选址意见》书,;
《 (三)市—、县有关部门审批】或者: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!级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发选【址意见书;
【 第:六条 由省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选址》。意见书的建设项目】应当经?项目所在县(市)】和设区?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初:审后:报省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
《 由设区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核发【选址:意见书?的建设项目应当经】。项目所在县(市【)城:。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初审后报设区—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
第《七条 ?扩权强县试》点县(市)》的建设项目由—省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核发选?址意见书的经项【目所在县(市)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初审【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核:发选址意见书抄【送,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备案;不需要由【省城乡?规划:主管: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!的由试点县(市)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!抄送设区市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备?案
第八—条 建设单》位申:请办:理选址意见书应【当提交以《下材料(一式两份】。)
(一)】建设项目选址申【请表应当由》项,目所:在市、县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!审意见?的初:。审,意见应当《明确是否《同意项目选址并有】单,位负责人的》签名和日期加盖单】位公:章, “:项目所在《县(市)有》关部门或者单—。位意:见”中除依据法律】法规规定涉及—其他:主管部门职责—需加注意见外不需】。填写(建《设项目?选址申请表从山【西省:住,房和城乡建设—厅网站下载)— ,
(二》)建设?项目选址方》案一般应有两个【以上方案
】(三)需《。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!研究报告的应当【提交经?过论证的选址研【究报告?
第》九条: 建设单位申—请办理下列》建设:。项目选址意》见书时应当提交选】址研究?报告
(一)!区域性重大基—础设施包括高速【公路、?二级(含)以上公路!、铁路、机场、【电,厂、220K—V(含)以》上高压输电线路及变!电站、输气管道及门!站、:。区域性防洪》工程、水利枢纽工】程、引水工程; 】
(二)化工】、天然气、煤层【气等易燃易爆—危险:性项目;
(!三)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、名村、街】区、文物保护单位】保护范围和》建设控制《地,带内的建设项—目,。;,。
(四)【涉及自然保护区【、森林公园、—湿地、地质公—园、水源保护区【等的建?设项目
(五!)因选址需要—对城乡规划进行修】改的:建设:项目
《 第十条 建【设,项目选址《方案应当说明项【目的基本情况、项】目对建设条件的【要求、?对周:边区域的影响、不同!方案的优缺点—以及推荐《。的方案拟选址位【置应当在城乡规划】图上标示
】按照第八条》规定编制选》址研究报《告的不再提》交专门的选》址方案
第【十一条 选址研究】报告应当《按照建?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!编,制,导则编制 》
选址研究报告应】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!规划编?制资质的单位—编制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。门核发选《址意见书的选址研究!报告应当《委托具有乙级(含】)以上城《乡规划编制资—质的单位编制
】 ,第,十二条? 选址研究》报告应当重点对项目!选址方案与城乡规】划的关系、》选址方?。案的安全《性等进行分析论【证项目选址方—案的安全性分—析包括项目建设对周!边区域和相邻—城,乡居民点及有关【设施的安全性—、项目自身》安全性等内容选址】研究报告《报送时应当附选址研!究报告?结论书
第【十三条 《编制:选址研究报告的【项目负责《人应当为注》册,城市规划师编—。制单位技术人员应】当进行现场踏勘详细!收集分析有关—资料使?用的有关规划、标准!规范和地《形图:等应:。当合法有《效
编制单】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选!址研究报告内容的真!。实性负责
【第,十四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收到选】址申请后5个工【作,日内对符合条件的】向建设单位发放受】理通知书《;不:符合的一次性书【面告知建设》。单位需要补正—的,。有关内容或者不予】受理的理由
第!十五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在—进行选址审查时【依据法律法规规【定涉:及其他?主管:部门:职责的应《当征求?同级主管部门的【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!。当自收到《征求意见文件之日】起7个?工作日内提》出书面意见逾—期未反馈书面—意见的视为无意【见
《第十六条《 ,。核发选址《意见书的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《当组织?专家对选址》。研究报告进行审查;!需要进行现场—踏勘的应当组织有关!人,员进:行现:。场踏勘
第十】七条 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依据《下列条件对建设【项目进行《选,址审查
》 , (一?)符合相关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和【标,准规范;《
《(,二)符合城》乡规:划;
《 (三)符合【产业:政策及发展规划;】
(四)【符合节约集约利【用土地等资源和环】境保护要求;
】 :(五)符合自然和】文化遗?产,保护:要求;
》 , (六)《不会对公共利益【和利害?关,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!不利影响
【第十八条 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!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!应当通?过,门户网站或者其【他方式对项目—的基本情《况和拟选址方—案进行公示》
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对公示中】接收的公众意见【进行汇总《研究需要召开听证】。会的召开听证—会
第十九条】 选址意见》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!期,为2:年,。需,要,延期的建设》单位应当在选址【意见书有效期—。。届满前30》日内向原核》发机关申请延期【经批准可以延期一】次延:长期限为《1年
》。 建:设项目在《选址意见书有—效期:内未取得有关主管】部门的可行性—研究报?告批复文件或者【项目核准文件—的、可行性研—究报告批复文件【或者项目核准文【件过:期失效?的选址意见书自【动失效
》 第二十条 —建设单位申请办【理选:。址意见书延》。期应当提交选址【意见书延期申请(一!式两份)《和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书原件】
:。 第二十一》条 建设单》位申请对选》。址意见书的内容【进行变?更应当提交》建设项目选》。址申请?表(要?求同第七条一式【两份)?
原核发机】。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!是否同?意变更的决定或【者要:求其重新办理选【址意:见书:
第二》十二:条 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,及其工作人员—在办理选址意—见书工作中不履行】本规定职《责玩忽职守、滥用】。职权、徇私舞弊【。的,对负:有责任的主管—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:。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
!第二十?三条: 本:办法自201—。。4年9月1日—起施行
》 20《06年4月12日】印发的?。建设项?目选址规《划管理?实施:办法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