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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》住房和城《乡建设厅关》。于印:发山西省住房—和城乡建设》厅建设项目选址规】划管理办《法的通知(第157!号) 《 发布时间20【14年08月—06日 晋—建规字〔20—14〕157号【 各市规划局吕梁市!住建局    【。为进一步规范—建设项目选址—规划管理按照—城乡:规划法?、山西省城乡—规划条例等》。法律:、法规规《定我厅对2006】年,印发:的建设?项目选址规划—管理实施办》法进行了修订—。经省政府法》制办同意现将修订】后的山西省住房【和城乡?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!规划管理《。办法印发给你—们请遵照执》行,   山西省住房】。和城乡建设厅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!理办法自2014】。年9月1日起施【行2006》年4月12日我厅印!发,的建:设项目选《址规划管理实施【办法同时废止— :山西省?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厅 2014年】8,月1日?。。。 山西省住房【和城乡建《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!划管:理办:法   第一—条, ,为加强建设项目【选,址规划管《理,规范:建设项目选址行为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:乡规:划法、山西》省,城乡规划条》例、国务《院办公厅关于加强】。和,规,范,新开工项目》管理的通知等有【关法:律、法规和》文,。件的规定制定本【。办法   第二条 !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新建、扩建和!改建的国家规定需】要办理选址》意见书的建设项目】(含技改和外商【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!设项目)《建设单?位申:请建设项《。目选址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对【建设项目进》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!本办法   风景】名胜区内建设工程】项目的选《址管理依据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】山西省?风景名胜区条例【的,规,定,执行 ?  第三条 建设单!位,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!送项目?申请报?告,或者可行性研究报】告前应?当依法?向城乡?。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办理【建设项目《选址意?见书(以下简称【选址意见书) 】  实行备案—。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向投资主管部门办!理备案手续后—依法向项目所—在市、?县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。申请:办,理选址意见书 【   ?第四条 城乡—规划主管《。部门依?据有关?法律、法规和经批准!的,城乡规划对建设单】位提交的建设项【目选址材《料进:行审查依法》确定是否核发选【址意见书《同意的核发选—址,意见书;不》同意的书面》说明理由   第!五条 实《行,审,批和核?准制项?目的选址意》见书按照建设—项,。目审批或者核准【权限实行分级核【发, :   (一)—国务院有关部门【审批或者核准—的建设?项目由省《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!见书; 》 ,  :(二)省《有关部?门,审批或者核》准的建设项目以【及设立开发区—由省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核发选址—意见:书;: ,    (》。三)市、县有关【部门审批或者核【准的建设项目—由同级城乡规划【。主,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!书; ?。  第六条 由省】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:选址意见书的—建设项目《应,当经项目所在县(市!)和设区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!   由设区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!选址意见《书,的建设?项目应当《经项目?所在:县(市)《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初》审,后报设?区市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   第七【条, 扩权强《县试点县(市)的建!设项:目,由省城?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经项目?所在县(市)—。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:初审:报省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核发选【址意见?书抄送设区》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备—案;不需要由省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核发选址意见书的】。由试点?县(市)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抄送设区市城!。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备案   第【八条 建设》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!见书应当提交—以下材料(一式【两份)  — ,(一)建设项—目选址申《。请表应当由项目【所,。在市、县城乡规【划主:管部门?提出初审意见—的初:审意见应当明确是否!同意项目选址并有】单,位负责人的签名【和日期加盖单位公】章, “项目所》在县:(市:)有关部门或者单】位意见”中除依据法!律法:规规定涉《及其他主管部—门职责需加注意见】外不需填写(建设项!目选址申请》表从山西省住房【和城:乡建设厅网站ww】w.s?x,js:.gov.cn下载!。)   》(,二)建设项目—选址方案一般应有】两个:以,上,。方案   —(,三)需?要编: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!报告的应当提—交经过论证的选【址,研究报告 》   ?第九:条 建设单位—申,请办理下列建—。设项:目,选址:意见书时应》。当提交选址研究【报告   (一)!区域性重大基础【设施包括高速—公路:、二级(含)以【上公:。路、铁路、机场、电!厂、2?。20KV(含)【以上高压输电线【路及:变电站、输气管【道及门站、》区域性防洪》工程、水利枢—纽工程、引》。水工程;《   (二)【化工、天然气、【煤层气等易燃易爆】危险性项目;  ! (:三)历史文化名城、!名镇、名村、街区】。、文物?保护单位保护—。范围和建设控—制,地带:内的建设项目;【  ? (四)涉及—。自然:保护区、《森林公园、湿地【、地:质,公园、?水源保护区》等的建设项目 】  (五)因选址】需要对城乡规划进】行修改的建》设项目  — 第十条《 建设项目选—址方案应《当说明项目》。的,基本情况、项目对】建设条件的要—。求、对周边区域的】影响、不《。同方案的优》缺点以及推荐—的方案拟选址位置应!。当在城乡规划—图上标示   按!。照,第八条规定编制选址!研究报告的不—再提:交专门的选址—方案   第十【一条 选址》研究报告应》当按照建设》项目选址《研究报?。告编制导则编制 !选址研究报》告应当委托具—有相:应城乡规《划,编制资质的》单位:编制省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。选址研究《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乙!级(含)以上城【乡规划编制资—质的单位《编制 ?  第十二》条 :选址研究报告应当】重点对项目选址方】案与城?乡规划的关系、【选址方案的安全性】等进行?分析论证项目选址】方案的安全性分析】包括项目建》设对周边区域—和相邻?城乡:居民点及有关—设施的安全性、【项目自身《安全性等《内容选址研究报告报!送时应当《附选址研究》报告结论书   】。第十三条 编制【选址研究《报告的项目负—责人应当为注册城市!规划师编制单—位技术人员应当进】行现场踏勘详—。细收集分析有关资】。料,使用的有关规划、标!。准规:范,和,地形图等应当合法】有效 ?。  : 编制单位和项【目负责人对选址【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!性,负责   第十【四条 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收到选》址申:请后5个工作日【内对符合条件的向建!设单位发放受理通】知书;不符合—的一:次,性书面?告知建设单位需【要补正的有关内容】或者:不予受理的》理由:   第十五条【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在进》行,选址:审查时依据》法律法规规》定涉:及其他?。主,管部门职责》的应当征求》同级:。主管部门的》意见相关《主,管部:门应:。当自收到征求意见】文,。件之:日起7?个工作日内提出书】面,意见逾期未反馈书】面意见的《视为无意见   第!。十六条 《。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!。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应《当组织专家对选【。址研:究报告进行审查;】需要进行现场—踏勘的应当组织有】关人员?。进行现场踏勘   !。第十七条 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依据下【。列条件?对,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!查   》(一)符《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和标准规范; !   (二)符【合城乡规《划; 《  (三)符合产业!。政,。策及发展规》划;:   (四)符合!节,约集约利《用土地等资源—和环境保护》要,求;   (五】)符合自然和文化遗!产保护要求》; :   (六)不会】对公: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!。。的,利益:。产,生重大不利影响 】。  第十八》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在受理建《。设项目选址申—请后应当通过门户】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!项目的基本》情况和拟选址方【案进行?公示 《  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门对公示—中接收的公众意见】。进行汇总《研究:需要召?。。开,。听证会的召开听【证会   第十【九条 选《址意见?书自核发之日起【有效期为2年需要】。延期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在选址意见书【有效:期届满?前,30日?内,向原核发《机关申请《。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!一次延长期限为1年!   建》设项目在选》址意见书有效期【内未:取得有关主管部门】的可行?性研究?报告:批复文件或》者项目核准文件的、!可行性研究》。报告批复文》件或者项目核准【。文件过期失效的【选址:意见:书自动失《效 :  第二十条 【建设单位申请—办理选址《意见书延期应当【提交选址《意见书延期申请(】一式两份)》和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书原件】。   第二十一【条 建?。。设单位申请对—选址意见《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!当提交建设》项目选址申》请表(要求同第七条!一式两?份)  》 原核发《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!出,是否:同意变更的决定【或者要?求其:重新办理《选址:意见:书   第》二十二条 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及其工作】。。人员在办理选址【。意见书工作中不履】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!守、滥?用职权、徇》私舞:弊,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!人员和其他》直,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—  第二《十三条 本办法自】2,0,14年9月》1日起施行》 :。 , ,2006《年4月12日印【发的建设《项目选址规划管【理实施?办法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