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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?。省住房?和城乡?建设厅关于印发山】西省住房和城—乡建设厅建设—项目:。选址规?划管理办法的通知】(第157号—) ? 发布时间2—0,14年08月—06日 》晋建:。规字〔2《0,14〕157号 各!。市规划局吕梁—市住建局 》。   为进一步规】范建设项目选址【规划管理《按照城乡规划法、】山西省城乡》规划条例等法—律、法规规定我【。。厅对2006—年印发的《建,设,项目选址规划管【理实施办《法进行了修订经【省政:府法:制办同意现将—修订:后的山西省》住房和城乡建—设,厅建设项目选—。址规划?管理办法《。。印发给你《们请遵照执行   !山西省住房和城【乡建设厅建设项目】选址规划管理办【法自2014年9】月1日起施行200!6年4月12日【我,厅印发的建设项目】选,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!同时废?止 山西省—住房和城乡》建,设厅 2《。014?年8月1日 山西省!住房和?城乡建设厅建—设项目选址规划【管理办法   第一!条 :为加强建《设项:目选址规划》管理规范建设项【目选址行为根据中】华,人民:共和国城乡规划【。法、山西省》城乡规划条例—、国务院办公厅【关于加?强和规?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!通知等有关》。。法律、法《规和文件的》规定制?定本:。办法   第—二条 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内—新建:。。、扩建和改建—的国家规定需要办】理,选址意见书的建【设项目(含》技改和?外商投资项》目以下?简称建设项目)建设!单位申?请建设项目选—址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对:建设:。项目进行选址审批】应当遵?。守本办法   【风景名胜《区内建?设工程?项目的选址》管理依?据风景名《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!景名:胜区:条例的规定执行  ! 第:三条: 建设单位在向投】资,主管部门报送—项目申?请报告或者可行【性研究报告》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(以?下简:。称选址意见书)【   实行备【案制的建设项—目,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!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!依法向项目所在【市,、县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申请办理选—址意见书 —  第?四条: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依据?有关法律、法—。规和经?批准的城《乡规划对建设单【。位提交的建设项目】选址材料进行审【查依法确定》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!同意:的核发?选址意?见书:;不同意的书面【。说,明理由?   第五条【 实行审批》和核准制项目的【选址意见书按照【建设:项目:审,。批或者核准权—限实行?分级核发《。。   《 (一)国务—院有关部门审—批,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!。由省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核发选址意见书【;    (二)!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!核准的建设》。项目以及设立—开发区由《省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核?发选址意见书;【    (—三)市、县》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!准的建设项》目由:同级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核发选】址意见书;  【。 第:六条 由省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核《发选:址意见书的》建设项目应当经项】目所在县(市)和】设区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初审【后,报省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   由设区!市城乡?。。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选址意见书的】建,设项:目应当经项》目所在县(市)【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初审后—报设区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。   第七条 扩权!强县试?。点县:(,。市)的建设》项目由省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意见书—。的,经项目所在县(市】)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:初审报省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核发—选,址意见书抄送设区市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备案;—不需要由省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选址意见》书的由试《点县(市)》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门核发抄【送设区?。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备案   第八!条 建?设单位申请办—理选址意见书应当】提交以下材料(【一式两份)   !(一)建设项目【选址申请表》应当由项目所在【市,、,县,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出初审意见的初审!意见:应,当明确是否同意项】目选:址并有?单,位负责?人的签名和日期【加盖单?位公章 “》项目所在县(—市)有关部》。。门或:者单位意见”中【除依据?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!他主管?部门职责需加注意见!外不需填《写(建?设项目?选,址申请表从山—西省住?房和城?乡建设厅网站下【载)  》 (二)建》设项目选址》方案一?般应有两个以—上方案 》  :(三)需要编制建设!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!应,当提交经过论证【的选址研究报—告   》第九条 建设—单位申?请办理?下,列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书时【应当提交《选址研究《报告 ?   (一)区域】性,重大基础设施包【括高速公路、二级】(含)以上》公路、铁路、机场】、电厂、220【KV(含)以上【高压输电线》路及变电站、输气管!道及门站、区域【性防洪工程》、水:利枢纽工程、引【水工程;   (!二):化工、天然气、煤】层气等易《燃易爆危险性项目】; ?  (三)历史文】化,名城:、名镇、名村、【街区、?文物保护单位保【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!。。带内:的建设项目;—   (四)涉及!自然保?护,区、森林公园—、湿地?、地质公园、—水源保护区等的建】。设项目? ,  : (五)因》选址需要对城乡规】划进行修改的建设】项目   第十条! 建设项《目选址方案》应当说?明项目的基本情况】、项目对建》设条件?的要求、对》。周边区域的》影响、不同方案【的优缺点以及推荐的!方案拟选址位置应当!在城乡规《划图上标示 【  按照第八条规】定编制选址研究【报告的不再提交【专门的?选址:方案   第十一】条 :。选,址研究报告》应当按照建设—。项目选?址研究报《告编:制导则编制》 选址研究—报告应当《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!划编制资《质的单?位编制?省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核发选址意【见书:的选址研《究报告?应当委托具》有乙级(含)以上城!乡规划编《制资质的单位—编制  《 第:十二条 选》址研究报《告应当重点》对,项目选址方》。案与城乡规划的【关系、?选址方案《的安全性等进行【分析:论证项目选》址方案的安全性分析!。包括项目建设对【。。周边区域《。。和相邻城《乡居民点及》。有关设施的》安全性、项目—。自身安?全性等内容选址研】究报告报送》时,应,当附选址研究报告结!论书   第—十,三条 编制选址研究!报告的项目负责人】。应当为注《册城市规划师编制单!位技术人员应当进行!现场踏勘详细收【。集分析有关资料使用!的有关规划、标准规!范和地形图等应当】合法:有效:  ? 编制单位》和项目负责》人对选址研究报告】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!  第十四》条 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收】。到选址?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!对符合条件》的向建设《单位发放受理—通知书;不符合的】一次性书面告知【建设:单位需要补正—的有关?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!理由   第十五】条,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在进行选址审查时依!据法律法规规—定涉及其他》主,管部门?职责的?应当征求同》。级主管部门的意【见相关主《管部门应当自收【。到征:。求意见?文,件之日?起7:个工: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!逾期未反《。馈书面意见的视为】无意见 《  :第十六条 核发选】址意:见书的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应当组》织专家?对选址研《究报:告进行审查》;需要进行》现场:踏勘的应《当组织有《。关人员进《行现场踏《勘 :  :第,十七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依—据下列条件对—建设项目进行选【址审查   (一!)符合相《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标准规范;—   (二—),符合城乡规》划;   (三】)符合产业政策【及,发展规划;  】 (四)《符,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!等资源和环境保【护,。要求;?   (五)符】合自然和文化—遗产保护《要,求;   (【六)不会对公共利益!和,利害关系人的利【益产生重大》不,利影响   第十】八条 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在受—理建设项目选—址申:请后应当《通过门户网站或【者其他方式对项目】的基本情况和—拟选址方案进—行公示   城】。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对公示《中接:收的公众意》见进行汇总研—究需:要召开听《证会的召开》。。听证会 《  第十九条 【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!日起:有效期为2年需【要延期的建设—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!书有效期届》满前30日内向原】核发机关申》请延期经《。。批准可以《延,期一:次延长期限为1【年 :   建设项目在】选址意见书》有效期内《未取得有《关主管部门的可【行性研究报告—批复文件或者项目】核准文件的、—可行性研《究报告?批复文件或》者项目核准》文,件过期失效》的选址意见书自动】失效   第—二十:条 建设单位申请】办理:选,址意见书延期应当提!交选:址意见书延期—。。申请(一式》两份)和建》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原件《   第二十一条】 建设单《位申请?对选址意见》书,的内容进行变—更应当提《交建设项目选—址申请表(要求同第!。七条:一式两份《。),   原核—。发机关?根据具体《情况作出是否同意】变,更的决?定或:者要:求其重新办理选址意!见书   》第二十?二条 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!人员在办《理选址意《见书:工,作,中不:履行本规定职—责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,、徇私舞弊的对负有!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处分《。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  第二!十三条 本办法【自2014年9月】。。。1日起施行 —。   200—6年4月1》。2日印发的建—设,项目选?。址规划管理实施办】法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