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山西省《住房和城乡》建设厅关于》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!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!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!知(第?1,57号) 发布!时间:2014年》08月?0,6日 《晋建规字〔20【14〕157号 各!。市规划?局吕梁市住》建,局   《 为进一步规范建】设项目选址》规划管理按照城乡】规划法、山西—。省城乡规划条例等】。法律、法《规规定我厅对20】06年印发的建设】项目选?址规划管理实施【办法进行《了修:订,经省:政府法制《办同意?现将修订后》的山西省住房和城】乡建设厅建设项目】选址规划管理办【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!执,。行,   ?山西省住房和—城,乡建设厅《建设项目选》址,规划管?理办法自2014】年9月1日》起施行2006年4!月12日我厅印【发的建?设项目选址规划管】。理实施?办法同时废止—。 山西《省住:房和城乡建设—厅 2014—年8:月1日 山》西省住房和城乡【建设厅建设》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!。法 :  第一条》 ,为加强建设项—目选址规划管理【规范建设项》目选址行为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城乡?规划法?、山西省《城乡:规,划条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—关于加强和规—范,新开工项《目,管理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文》件的:规定制定本办—法   《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新《建、扩建和》改,建,的国家?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!见书的建设项—目,。(含技?改和外商《投资项?。目以下简称建设【项目)建设单位申】请建设项目》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对:建设项目进行—选址:。审,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!  风景名》胜区内?建设:工程项目《的选址管《理依据风《景名胜区条例—和山:西省风景名》胜,区条例的规定执【行,   第《三条 ?建设: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!门报送项目》申请报告或者—。可行性?研究报?告,前应当依法向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申?请办理建设项—目选址意见书(以下!简称选址意见—书)   实行备!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: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!备案:手续后依法》向项目所在》市、县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申》请,办理选址意见—书  《。 第四条 城乡规划!主,管部:门依据有关法—律、法?规和:经批准的城乡—规划对?建,设单位提交的—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!行审查依法确定是】否核发选址意—见书同意《的核发选址》意见书;不同意的】。书面说明理由 】  第五条》。 实行?审批和核准》制项目的选址意见书!按照建设项目审批】或者核准权限实行分!级核发    (!一)国务院有关【部门审批或》者核准的建设项目】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核发选《址意见书《;    (二】)省:有关:部门审批或者核【准,的建设项目以及【设立:开发区由省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!址意见书; —    (三)【市、县有关》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!建设项?目由同级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:门核:发选址意《见书;?。   ?第六条 由省城【乡规划?主,管部门?核发选址意见—书的建设《项目应当《经,项目所在《县,(,市)和设区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初审后?报,省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   —由设区?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核发选址】。意见书的建设项【目应当经项目所【在县(?市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初审后报》。设区市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   第—七条 扩权》强,县试点?县(市)《的建设项目》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核发选址》意见书的经项目所】。在县(市)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初审报省】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选《址意见书《抄送设?区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备案;不!需要由省《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核发选址意【见书:的由试?。点县(市)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抄送《设,区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备案】   第八条 【建设单位申请办【理选址意见书—应当提交以下材料(!一式:两份) 《   (一)建设】项目:选址:申请表应当由项目】所在:市、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提出—初审:意见的初审》意,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!项目选址并》有,单位负责人》的签名和日期—加盖单位公章 “项!目,所在县?(市)?。有,关部门或者》单位意?见”中除依据法【律法规?规定涉及其他主管部!门职责?需加注?。意见外?不需填写(建设项目!选址申请《表从:山西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厅网站下—载)   (【二,)建设项目选—址方案一般应有两个!。以上方案 —。  (三《)需要编《制建设项目选址研】究报告的应当提交】经过论证的选址研究!报告   第九条! 建:设单位申请办理下】列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?书时应当提交—选,址研究?报告:   (一)区域!性重大基础》设施包括《高速:公路、二《级(:含):以,上公:路、铁路《、机场?、电:厂、220KV(】含)以上高压输电】线路及变电站、【输气管道《及门站、《区域性?防洪工程《。。、水利枢纽工程、】引水工程;  】 (二)《。化工、?天,然,气、煤层气等易【燃易爆危险性—项目;   (】。三)历史文》化名城?、名镇、名村、街】区、文物保》护单:位保护范围和—建设控制地》带内的?建设项目;  】 (四?)涉:及自然保《护区、森林》公园、湿地、—。地质公?园,、水:源保护区等的建设项!目 :   (五)—因选:址需:。要对城乡规划进【行修改的建设项目 !  :。 ,。第十条 《建设项目选》址方案应当说—明项:目的基本情况、【项目对建《。设,条件:的要求、对周边【区域的影响、不同】。方案:的优缺点以及推【荐的方案拟选—址位置应《当在城乡规划图上标!示 ?  按?照第八条规定编制】。选址研究《报告的不再提交【专门的选址方—案  ? 第十?一,条 选址研究报【告应当按照建设项】目选:址研究报《告编制导则》编制: 选址研究报【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!城乡规划编制—资质的单位编制【省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!址意见书的》选址: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!有乙级(含)以上城!乡,规划编制《资质的单位》编制   第十二条! 选址研究》报告应?当重点?。对项目选址方案与】城乡规划的关系【、选:。址方案的安全性等进!行分析论证项目选】。址方案的安全性分】析包括?项目建?设对周?边区域?。和相:邻城乡?居民点及有关设施】的安全性《、项目自身安全【。性等内容选址—研究报告报送—时应当附《选址研究报告结【论书   》第,十三条 《编制选址研》究,报告的项目负责【人应当?为注册城市规—划师编?制单位技术》人,员应当进行现—场踏勘详细收集【分析有关资料使用的!有关规划、标准【。规范和地形图等【应当合法有效 【   编《制单位和项》目负:责人对选址研究报告!内容的真实性—负责   第十四条!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收,到选址申请后5【个工作日内》对符合条件的向【建设单?位发放受理通知【书;不符《合的一次《。性书面告知建设【单位需要补正的有】关内容或《者不予?受理的理由   】第,。十五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选!址审查时依据法律】法规规定涉及其他】主管部门职责—的应当征求》同级主管部门的意见!相关主管部门—应当自收到征求【意见:文件之日起7个工】作,日内提出书面意见】逾期未反《馈书面意见的—视为无意见》   第十》六条 核发》。。选址意见书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!。织专家对选址研【究报告进行审查【;,需要进行现场踏【勘的:应当组织有关人员】进行现场踏勘—   第《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依据下列条》件对建设项》目进行选址审查 !  (一)符合【相,关法: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和标准规范;】   (二)符】合城乡规划;  !。 (三)符合产业】政策:及发展规划》;   》。(四)?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!地等资源和环境【保护要求; 【。  :(五)符合自然和】文化遗产保护要求】。;,   《(六)不会对公共】利益和利害关—系人的利益产生重】大,不利影响   第】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在受理建设】项目选?址申请后应当通过门!户网站或者其他【方式对项目的基【本情况?和拟选?址方案进行》公,。示   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对公示中接!收的公众意见进行汇!总研究需《要召开听证会—的,召开:听证会  》 第十九条 —选址意见书自—核,发之:日起有?效期为2年需要【。延期的建设单位【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!效期届满前30【日内向原核发机【关,。申请延期经批准【可以: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!1年 《 , 建设项目在—选址意?见书有效期内—未取得有关》主管部门《的可:行性研究报告批复】文件:或者项目核准文件】的、可行性研究报告!批,复文件或者项目【核准文件过期失效】的选址意见书—自动失效《   ?第二十条《 ,建设单位申请办【理选址意见》。书延:期应当提交选—址意见书延期申请(!一式两?份)和建设》项目选址意见书【。原件   第二十一!条, 建设单位申请【对选址意见书的内容!进行变更应当提交建!设项目选址》申请表(要》求同第七条一式两份!)   原核发】机,关根: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!同意变?更,的决定或者要求其】重,新办理选址意—见书:   第二十二条 !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及其工作人员—在办理?。选址:意见书工作中不履】行,本规定职《责玩忽职守、—滥用职权、徇—私,舞弊的对负有责任】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: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: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?。任   第》二十三条《 本:办法自2014年9!月1日起施行 】  :2006年4月12!日印发?的建设项目》选址规?划,管理实施办法—同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