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:西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!关于印发山》西省住房和》城乡:建设厅建设项—目选址规划管理【办法的通知(—。第1:57号)
发布!时间2014—年,08月06日—
晋建规字—〔2014》〕157号
各市】规划局吕梁市—住建局
为进!一步规范建设项【目选址?规划管理按照—城乡规划法、山西省!城乡规划《条例等?法律、法规规定我厅!对2006年印发】的建设项《目选址规划》管理:实施办法《进行了修订经—省政府法制办—同意现将修订后【的山西省住房和【城乡建设厅建—设项目?。。选址规划管理办【法印发?给你们请《遵,照执行
山西】省,住房:和城乡建设厅—。建,设项目选址规划【管,理办法自20—14年9月》1日起施行2—006年4月12日!我厅印发的》。建,设,项目选?址规划管理实施【办法同?。时废止
山西【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厅:
2014年8月1!日
山?西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!划管:理办法
第一】条 为加强建—设项:目选址规《划管理规范建设项】目选址行为》。根据中?华,人民:共和国城乡规划【法、:山西省城乡规划条】例,、国务院办公厅【关,。于加强和规范新【开工:项目管理的通—知等: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文!件的规定制定—本办法
第二条!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新建、?扩建和?。改建的国家规定需】要办:理选:址意:见书:的建设项目》(含技?。改和:外商:投,。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!项目)建设单位申】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!。项目:进行选址审批—。应,当遵守本办法
!风景名胜区》内建设工程》项目:。的选址管理依据风景!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!风景:名胜区条《例的规定执》行,
第三条 建设!单位在向《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!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!性研究报告》。前应:当依法向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(以下简称【选址意见书)—
: 实行备案制【的建设?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!主管部门办理—备案手续后依法向项!目所在市、县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申请【。办理选址意见—书 :
第四条 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依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和经批》准的城乡《规,。划对建设单位提【交的建设项》目选址材料进行审】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!选址意?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!。意见书;《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!由
第五条 !实行审批和核准制】项目的?选址意?见,书按照建设项目审】批或者?核准权限实》行分级核发 —
(一)国务!院有:关部门?审批或者核》准的建设《项目由?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选址意见书;】
(—二):省有关部门审批或】者,核准的建设项目【以及设立《开发区由省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。核发选?址意见书;
【 (三)市、县!。有关部门审》批或者核准》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!乡,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!址意见书;
【 第:。六条 由省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核?发选址意见书的建】设项目应《当经项目所在县(】市)和设区市城【乡规:划,主管部门初》。审后报省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
】 由设区市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,发选址?意见书的建设项【目应当经项》目,所在县(市)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!报设区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
— 第七条 扩权强】县试点县(市)【的建设项目由省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核发选址《意,见书的经项》目所在县(市—)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初审报省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!址意见书抄送设区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备案;不需要由省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选址意见书的由】试点县(市)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核发抄【送设区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备案
!。 第八条 建设单位!申请办理选》。址意见书应当提【交以下材料(一式】两份)
(一!)建设项《目选址申《请,表应当由项》。目所在市、县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提—出初审意见的初审】意,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!项目选址并有单位负!责人的签名和—日期加?盖,。单位:公章 “《项目所在县(市)有!关部门或《者单位?意见”中除依据法】。律法:规,规,定涉及其他主管部门!职责需加注意见外】不需填写(》建设项目《选址申请表从山西】省,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】网站下载)
【 (二《。)建:设项目选址方案【一般应?有两个以上方—案,
: , (三)需要编【制建设项目选址【研究报告的》。应当提?交经过论证的选址】研究报告
第!九条 建设单—。。位申:请办理下列》建,设项目?选址:。意见书时《应,。当,提交选?址研:究报告
【。(一)区域性重大基!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!。、二级(含)以【上公路、铁》路,、机:场、:电,厂、220KV【(含)?以上高压《输电线路及变—电,站、输气管道—。及门站、区》域性防洪工程、水】利枢纽工程、引【水,工程;
》 , (二?)化工、天然—。气、煤层气等易【燃易爆危险性项目;!
(》三,。)历史文化名城【、名镇、《。名村、街区》、,文物保护《单位保护范围和【建,。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!项目;
【。(四)涉《及自然?。保护区、森林公【园、湿?地、:地质公园《、水源保护区等的建!设项目
》 (五)》因选址需要》对城乡规划进—行修改的《建设项目
【 第十条 建—设项目?选址方案应当说【明项目的基本情况】、项:目对建设条件的【。。。要求、对周边区域】的影响、《不,。同方:案的:优缺点?以及推荐的方案【拟选址位置应当在】城乡规?划图上标示》
按照第【八条规定编制选址研!究报告的不再—提交:专门的?选址方案
—。 ,第十一条《 ,选址研究报告应当按!照建设?。项目选?址研究报告编制导】则编制 《
选址研《究报:告应当委托具—。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!资质的?单位编?制省:城乡:规划:主管:部门:核发选址意见书【的选:址研究报告应当委】托具有乙级(含【)以: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!。的单位编制
— 第十二条 【选址研究报》告应当重点》对项目选址方—案与城乡规划—的关系、选址方案的!安全性等进》行分析论证项目选址!方案的安全性分析包!括,。项目建设对周—边区域和《相邻城乡居民点及】有关设施的安全性】、项目自身》安,全性:等内容选址》研究报?告报送时应当—附选址研《究报告结论书
!。第十三?条 编制选址研究】报告的项《目负:责人:应,。当,为注册?城,市规划师编制单【位技术人员应当进行!现场踏勘详细—。收集分析《。有关资料使用的有】关规划、《标准规?范,和地:形图等应当》合法有效
】编制单位和项目负】责人对?选址研?究报告内容的—。真实性?负责
第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收到选址申》请后5个《工作:日内对符合条件【的向建设《单位发?放受理通知书—;不符合的一次【。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!需要补?正的:有,关内容或者不予受理!的理由
第十】。五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在进》行选址审查》时依:。据法律法规规定【涉及其他主管部门】职责的应当征求【同级主管部门的意见!相关主管部》门应当自收到征求】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!工作日内提》。出书面意见逾期未】反馈书面意见—的视:为无意见《
?第十:六条 核发选址意】见书的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应当组织《专家对选址研究【报告进行审查—;,需要进?行现:场踏勘的应当—组织有关人员进【行现场?踏勘
《 第十七条》 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依,据下列条件对建【设项:目进行选址审查 】
(一)—符合相关《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和标准规范;
! (二)》符合城乡规划—;,
(三)符合!产,业政策及发展—。规划;
【(四)符合节—约集约利用土—地,等,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!。;
《 (五)《符合自然和》文化遗产保》护要求; 》
?(六)不会对公【共利益和《利害关系人》。的利益产生重大不】利影响
第十八!条 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在,受理建设项》目选址申请》后应当通《过门户网站或者其】他方式对项目—的基本情况和拟选址!方,案进行公《示,
: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对》。公示中接收的公【众意见进行汇总研】究需要?。召开听证会的召开】。听证:会
第十九【条 :。选址意见书自核发】之日起有《效,。期,为,2,年,。需要延期的》建设单位应》当,。在选址意见书有【效期届?满前3?0,日内向?。原核发?机关申?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!期一次延长期限为】1年
建【设项目在选址意【见书有效期内—未取得有关主—管部门的可行性研】究,报告批复文》件或:者项目核《准文:件的、可《行性研究报》告批复文《件或者项《目核准文件过期失】。效的选?。。址意见书自》。动失效
》 第二十条》 建设单位申请【办理选址意》见书延期应当提【交选址意见》书延期申请(一式两!份)和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原件
【 第二十一条 建】设单位申请对选【址意见书的内容进行!变更应当提交—建设项目《选址申?请表(要《求同第七条》一式:。两份)
》 :原,核发机关根据具体】情况作出是》否同:意变更的决定或者】要求其重新办理选址!意见:书
? 第二十二条— 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《及其工作人员在【办,理,选址意见书工作中不!。履,行本规定职责—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弊—的对负有《责任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》 第二十三条 【本办法自2014】。年9月1日起施行 !
2006【年4月1《2日印发的建设【项,目选址?规划管理实施办法】同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