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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山西省住房和城乡】。建设厅关于》印发:山西: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!建设项?。目选址规划管理【办法的通《知(第?157号) 】发,布时间?201?4年08《月06日 —晋建规字《。〔2014〕157!号 各市规划局【吕梁市?住,建局    —。为进:一,步规:范建设项目》选址规划《管理按照城乡—规划法、山西省【城乡规划条例—等法律?、法规规定》我厅对2006年】印发的建设项目【。选址规划管理—实施办法进行—了,修订经省政府法制】办,同意现将修订—后的山西省住—房,和城乡建设厅建设】项目选?址规划管理办法【印发给你们请遵【照执:。行   山西省住】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!项目选址《规划管理《办法自2014年】9月1日起施行2】00:6年4月12日我厅!印发的建设项目【选,址规划管理》实施:办法同时废止 】山西省住房》和城:乡建设厅 201】4年8月1日 【山西省住《房和城乡建设—厅建设项目选—址规划管理办法 】  第?一条 为加强建设】项目选址规划管理】规范:建设项目选》。址行为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城乡规划法、山西】省城乡规划》条例、国务院办公】厅关:于加强和规》范新开工项目管理】的通知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和文件的】。规定制定本办法  ! 第二条 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新建、【扩建和改建的—国家规定需要办理】。选址:意见书的建设项目】(含技改和外商【。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!。设项目)建》设单:。位申请建设》项目:选址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对—建设:项目:进行选址审批应当】遵守本?办法  《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!工程项目的》选址管理依据风【。景名:胜区条例和山西【省风景名《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!   第三条 【建设单位《在向投资主管部【门报送项目申请报】告,或者可行《性研究报告前应当】依法向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办理建】。设项目选址意见书(!以下简称《选址:意见:书)   实【行备案制的建—设项目?建设单位《向投资主管部—门办:理备案手续后依法】向项目所在市、【。县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选址意见《书   》第四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依据?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和经批准的】城乡规划对建设【单位:提交的建设项目【。选址材料进行审查依!法确:。定是否核发选址意】见书同意《的核发选址意见书】;不同意《。的书面说明理由【  ? 第五条 实行审批!和核准制《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按!照建:设项目审批或者核】准权限实行分—级核发    】(一)国务院有【关部门审批或者【核准的建《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意《。见书; 》   ?(二)省有关—部门审批《或者核?准的建?设项目以《及设立开发》区由省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核发选址《意见书?; :    (三)市、!县有:关部: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!设,项,。目由同级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》。发选址意见书—;   《第六条 由省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!意见书的建》设项:目,应当经项《目所在县(市)和】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初,审,。后报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   由设区】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选址意—见书的建设项目【应当经项《目所在县《(市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初审后》报设区市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   第【七条 ?扩权强?县试点县《(市:)的建设项目由省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核发选址意见】书的经项目所在县(!市)城?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初审报省城【。。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核发选址意—。见,书抄送设区市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备案;不需【要由:省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】由试:点,县(市)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核《。发抄送设区市—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门》备案  《。 第八?条 建设单》位申:请办理选址意见【。书应当?提交以?下材料(一式两【份)  》 (一)建设项【。目,选址:申请表应《当由项?目所在市、县—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。提出初?审意见?的初审意见应当明确!是否同?意项目选址并—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!和日:期,加盖单位公章 “项!。目所在县(市)【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意!见”中除依据法【律法规规定涉—及其他主管部门【职责需加注意—见外不需填写—(建设项目选址【申请表从山西省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!站下载)   】。(二)?建设项目选》址,方案一般应有两【个以上方案  】 (三)需要编制建!设项目选址研究【报告的应当提交经过!。论证的选《址研究报《告,   第九—条 建?设单:位申请办理》下列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时应当【提,交选址?研究报告  【 (一)区域性重】大基础设施包括【。高速公路《、二级(含)—以上公路、铁路【、机场、电厂、【220KV(含)以!上高压输电》线路及变电站、输】气,管道及门《站、区?域性防洪工程—、水利枢纽工程【、引水工程》; :   (《二):化工:。、天然气、煤—层气等易燃》易爆危险《性项目; 》   (三)历史文!化名城、《名镇、?名,。村、街区、文物保护!单位保护范围和【建设控制《地带:内的建设《项目;   (】。四)涉?及自:然保:。。护区、森《林公园、湿地—、地质?公园、水源保护【区等的?建设项目  【 (五)《因选址需要对城乡规!划进行修改》的建设?项目   第十条! ,建设项目选址方【案,应当:说明项目的基—本情况、项目对建】设条件的要求—、对:周边区?域的影响、不同方】案的优缺点》以及推荐的方案拟】选址位置《。。应,当在城乡规划图上标!示   》按照第八条规定编】制选:址研究报告的不再提!交,。专门:的选址方案   】第,十一条 选址研究】报告应当按照—建设项目选址—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编!制, 选址《研究报告应当—委托具有相应城【乡规划?编制资质的》单位:编制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核发选址》意见书的选》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!具有乙级(含)【以,上城乡规划编制资】质的单位编制 【  第十二条 选址!研究报告应当重【点对项?目选址方案》与城乡规划》的关系、《选址方案的安—。全性等进行分析论证!项目选址方案的安全!性分析包括项—目建设对周边区域和!相邻城?乡居民点《。。及有关设施的—安全性?、项目自身安—全,性等:内容选址研究—报告报送时应—当附选址《研究报告结论书 】  :第,十三条? 编制选址研—。究报告的《项目负责人应当为】注册城?市,规划:师,编制单?位,技术人?员应当进行现—场踏勘详细收集【分析有关资》料使用的有关规【划、标?准规范和地形图等】应当合?法有:效   编制单位!和项目负《责人对选址》研究报?告内容?的真实性《负责   第十【四条 城乡》规划:。主管部门收到选址】申请后5个工—作日:内对符?合条件?的向建?设单位发放受理通知!书;不符合》的一次性书面告知】建设单位需》要补:正的:有关内容或者不予受!理的理由  — 第十五《。。条 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在进行选址审查】时依据?法律法规规》定涉及其他》。主,管部门职责的应当】征,求同级主管部门【的,意见相?关主管部门应—当自收到征求—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!。工作日内《提出书面《意,见逾期?未反馈书《面,意见的视为无意见】   第十六条 】。核发选址意见书【。的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》组织专家对选址研】究报告进行审查;】需要进?行现场踏《勘的应当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】现场踏勘《   第十七—条 城?乡,规划:主,管部门依《据下:列条:件对建设《项目进行《选址审查   (!一)符合相关—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和标准】规范:。;   (二)】符合城乡规划;【   (三)符】合产业政《。策及发展规》划; 《  (四)符合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!资源和环境》保护要?求;:   (五)符合!自然和文化遗产【保护要求;   !(,六)不会对公共【利益和利《害关系?人,的利益?产生重大不利影响】 ,  第十八条 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!建设项目选址—申请后应《当通过门户网—站或者其他方式对】项目的基《本情况?和拟选址方案进【行公示  —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对公《示中接收的公众【意见进行汇》总研究?需要召开《听,证会的召开听证会】   第《十九:条 选址意见—书,。自核发?之日起有效期—为2年需要》延期的建设单位【应当在选址意见书】有效期届满前30】日内向原《核,发机关申请延期【。经批准可以》延期一次延长期限】为1年 》  建设《。项目在选址意见书】有效期内未取得有】关主管部门》的可:行性研究报告—批复文件或者—项,目核准?文,件的、可行性—研究报告《。批复:文件:或者项目核准文件过!期失效的选》址意见书自》动失效   第二】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!办理选?址意见书延期应当】提,。交选址意见》书延期申请》(一:式两份)《。和建设项《目,选址意见书原—件   第二十【。。。一条 建设》单位申请对选址【意见书的《内容进行变》更应当?提,交建:设项目?选,址申请表《(要求同第七条【一式:两份)   原核!发机关根据具体【情况作出《。。是否同意变更—的,决定:或者要求其重—新办理选址意见【书   第二十二条!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及其:。工作人员在办理选址!意见书工作中不履行!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—。徇,私,舞弊的?对负有责任的主管】。人员:和其他直接》责,任人员依法》给予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,任   第二十【三条 本办法自20!14年9月》1日:。。起施行  —。 2006年4月1!2日印发的建设项】目选址?规划管理实施办【法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