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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!建设厅关于印发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厅?建,设项目选址规划【管理办法的》通知(第《1,57号) — 发布时间20【14年08月0【6日 晋建规字〔!2014〕》157号 各—市规划局吕梁—市住建局 》。   为进一—步规:范建设项目选址【规划管理按照城乡规!划法、山西省—城乡规划条》。。例等法?律,、法规规定我厅对】2006年印发的建!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!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!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!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!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】。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!理,办法印发给你们【请,遵照执行   山西!省住房和《城乡建设厅建设项】目选址规划管理办】。法自2?014年《9月1日《起,施行2?0,06:年4月12日—我厅印?。。发的:建设项?目,选址规划《管理实施《办法同时废止— :山西省住房和—城乡建设厅 20】14年8月1日 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!设厅建设项目选【址规划管理办—法   第一—条 为加强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】管理规范建设项目】。选址行为根据中【华人民共《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山西省城乡规—。划条例、国务—院办公厅关于加强】和规范新开工项【目管理的通知—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文件的【规定制定本办—法  ? 第二条 在—本省行政区域内【。新建、扩建和改【建的国家规定—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!的建设?项目(含技改—和外商?投资:项,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!)建:设单位申《请建设项目选址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对建设项》目进行选址审批【应当遵?守本办法《   风景名—胜区内建设》工程项目的选—址管:理依据风景名—胜区:条例和山《西省风景名》胜区条例的规定【执行   第三条 !建设单位在向—投资主管部门报送】项目:申请报告《或者可?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!依法向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(以下简称选址】意见书) 》   ?实行备案《制,的建设项目建—设单位向投资主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】续后:依,法向项目所在市、县!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请办《理选:址意见书 — , ,第四条 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?门依据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和经批】准的城乡规划对建】设单位提《交的建设项》目选址?材料进行审查依【法确定是否核发【。选址意见书同意【的,核发选址意见书【;不同意的书面说】明理由 《   第五条 实】行审:批,和核准制《项目的选址意—见书按照建设项目】审批或者《核准:权限实行《分级核发   】 (一)国务院有】关部门审批或者核】准的建?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核发选址】意见:书;    (】二)省有关部门审】批或者核准的建【设项目以及》设立开?发区由省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核发选址意见书; !    (三—)市:、县有关部门审批或!者,核,准的建?设项目由同级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!。见书;?   第《六条 由省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核发选【址,意见: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!项目所?在县(市《。)和设区市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 】  由设区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核发选】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!应当经?。项目:。所,在县(市)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初审】后报设?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  ?。。 ,第七条 扩》权强县试点县(市)!的建:设项目由省城—乡规划?主管:部,门核发选址意—见书的经《项目所在县(—。市)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初审报省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核,发,选址意?见书抄送《设区市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备案—。;,不需要由省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选址意见书的由试】点县(市)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核发抄送—设区市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备案  ! 第八条 建设单位!申请办理选址意【见书应当提交—以,下材料(一式—两份) 》  (一)建设项】目选址申请表—应当由项目》所在市、县城—。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出初:审意见的初审—意见应当明确是否】同意项目选址并有单!位负责人的签名和】日,期加盖单位公—章 “项目》所在县(市)有【关部:门或:者单:位意见”《中除依据法》律法规规《定涉:及其他主管部门职】责,需加注意见外不需填!写(建设项目选【址申请表从山西省】住房和城乡》建设厅网《站下:载)   —(二)建设项目选址!方案一般应》有两个以上方案【   (三—)需要编制建设【项目选址研究报【。。告的:应当提交经》过,。论证的选址研究报】告  《 第九条《 建设单位申—请办理下列建设项】目,选址意见书时应【当提交选《址研究报《告   (一【。),区域性重大》基础设施包括高速】公路、二《级(含)以上—公路:、铁路、机场、电厂!、220KV—(含:)以上高压输—电线路?及变电站、输气管】道及门站、》区域性防洪工程、水!利枢纽工程、引水工!程;   (二)!化工、天《然气:、煤:层,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!项目;? :  (三)历史文化!名城、名镇、—名村、街区》、,。文物保?护单位保护范—围和建设控制地【带,内的:建设项目《;   》。(四)涉及自然保】护区、?森林公?园、湿地、地质【公园:、水源保护区等的建!设项目   (】五)因?选址需要对》城乡规划进行—修改的建设项目 !  第十条 —建设项目选址方案】应当:说明项?目的:基本:情况、项目》对,建设条件的要求、】对周边?区域的影响、不同方!案的优缺点以及【推,荐,的方案拟选址位置应!当在:城乡规划图》上标示   按照!第,八条规定编制—。选址研?究报告的不再提交】。。专门的选址方案  ! 第十一《条 选址研究报告】。应当按照《建设项目选址研究】报告编制《。导则编制 》 选址研《究,报,告应:当委托具有》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!质的单位编制—省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选址意见书—的选址研究报告应当!委托具有乙级—(,含)以上城》乡规划?编制资质的单—位编制?   第《十二条? 选址研究报告应当!重点对项目选址方】案与:。城,乡规划?的关:系、选址方案的【安全性等进行分【析,论证项目《选址方案《的安全性《分析包括项目建【设对周边区》域和相邻城乡居【民点及有关设施【。的安:全性、?项目:。自身安全性等内【容选址研究报—告报:送,时应当附《选址研究报告结【论书   第十三条! 编制选《址研究?报,告的项目《负,。责人应当为注册【城,市,。规划师编制单位技术!人员:应当:进行现场踏勘详细收!集分:析有关?资,料使用的有》关规划、标准规范和!地形图等应》当合法有效  】 编制单位》和项目负责》。。人,对选址研究报告内容!的,真实性负责 —  第十四条 【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收到选址《申请后5个工作【日内:对符合条件的向【建设:。单位发?放受理通知书;【不符合的一次性书】面告知建设》单位需要补正—。的有关?内,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!。由   第》十五条?。 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在》进行:。选址审查时依据法】律法规规定涉及其】。他主管部《。。门职责的应当—征求同级主》管部门?。。的意见相关主管【部门应当《自收到征求意—见文件之日》。起,7,个,工作日内提出书【面意: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!见的视为无》意见   第十【六条 核发选址意】见,书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组》织专家?对选址研究报告【进行审查《;需要?进行:现场踏勘的应当【组织有?关人员进行现场踏】勘,   第十七—条 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!项目:进行选址审查  ! (:一)符?合相关法《律、法规《。、规:章和标准规范; !  (二《)符合?城乡规划《;   (三【)符合产业政策及发!展规划?; ?  (四)》符合节约集约利用】土,。地等:资源和环境保—护要求; —  (五)符—合自然和文》化遗产保护要求【; ?  (六)不—会对公共利益和利】害关系人的》利益产生重大不利】影响   》第十八条 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在受理【建设项目选》址申请后《应当通过门》户网站或者其—他方式对《项目的基本》。情况和拟选址方案】。。进行公示   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!公示中接《收的公众意》见进行汇总研究需】。要召开听《证会的召开》。听证会   第【十九条 选址—意见书?自核发之日》起有效期为2年需】要延期的建设单【位,应当在?选址意见《书有效期《届满前30》日内向原核发机关】申请延期经批准可】以延期一《次,延长期限为1年 】   建设项目在】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!未取:得有关主管部—门的可行《性,研究报告批复文件】或者项目核》准文件的、可—行性研究报告批【复文件或者项目核】准文件过期失效的】选,。址意见书《自动失效《   第二十条 建!设单位申请》办理选址意》见,书,延期应当提交选址意!见书延期申请(【一式两份)和建设项!目选址?意见:书原件   —第二十一《条 建设《单位:申请对选址意见书的!内容进行《变更:应当提交建设项【目选址申请表(要求!。同第:七条一式两份) 】   原核发—机关根据具体—情况作出是否同【意变更的决定或者】要求其重新办理选】。址意见书   第】二十:二条: 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!作,人员在办理选址意】见书: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!。职责玩忽职守—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:对负:有责:任的: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《。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处分;【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《 ,  第?二,。十三条 本办法自2!014年9月1日起!施行 ?   ?。2006年4—。月,12日印发的建设项!目选:址规划管《理实施?办法同?时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