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住房和城乡!。建设厅关《于印:发山西省住房和【城乡:。建设厅?建,设项目选址规划管】理,办法的通知(—第1:57号?)
《发布时间2014】年08月06日 】
晋建规字〔20】14〕15》7号
各市规—划局吕梁市》住建:局
为进【一步规范建》设项目选址规划【。管理按照《城乡规划法、—山西省?城乡:规划:条例等法律、法规规!定我厅对《。20:06年?。印,发的建?设项目选址》规划管理实》施办法进行了修订】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!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!住房和城乡建设【厅建设?项目:选址规划管》理办法印发》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】
山西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!管理办法自20【14年9月》1日起施行2—00:6年4月12日我厅!印发的建《设项目选址规划【管理实施办法同【时废止 《。
山西省住房和城】乡建设厅
》20:1,4,。年,8月1日
山西【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厅建设《。。项目选址规划—管理办?法
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设项目【选址规?划管理规范建设项】目选址行为根据中华!人,民共和国《城乡规划法、—山西省城《乡规划条例、国务院!办公厅关于加强【和规范新开》工项目管理》的,通,知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文件—的规定制定本办【法,
第二条 在】。本省行政《区域内新《建、:。扩建和改《建的国家《规,定需要办理选址意】见书的?建设项目(含技改和!外商投资项目以【下简称建设项目)】建设单?位申请建《设,项,目选址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对建设项【目进行?选址审批应》当遵:守,本办法?
?风景名胜区内—建设工程项》目的选址管理依据风!景名胜区条例—。和山西省风景名胜】区条:例的规定执行
】 第三条 建设【单位:在向投资《主管:。部门报送项目申请】报告或者《可行性研究报—告前应?当依法向城乡规划】。。。主管部门申请—办,理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书(以下简称!选址意见书》)
实行【。备案制的建设项目】建设单?位向投资主管部门】办理:备,案手续后依法向项】目所在?市、县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《办理选址《意见书
第】四条 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】。。。规和经批准的城乡】。。规划对?建设单位提交—的建:设项目?选,址材:料进行?。审查依法《确定:是否核发选址—意见书同《意,的核:。发选址意《见书;不《同,。意的:书面说明《理由
》 第:五条 实行审批和】核准制项目的选址意!见书按照《建设项目《审批:或者核准权》。限实行分级核—。发
》 (一)国务—院有关部门审—批或:者,核准的建《设,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核发》选址:意见书;《 ,
(二)【省有关?部门审批《或者核准《的建设项目以及【设立开发区由—省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核发选址意】见书;
】(三)市、县有关】部门审批或》者核准的建设项目】由同级?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核发选址—意见书;
第】六,条 由省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—发选址意见书—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!目所在县《(市)和设区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初审?。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
由设【区,。市,。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!的建设项《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!(市)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初】审后:报设区市城乡—。规划主管部门
】 第七条 扩权强】县试点县(市)【。的建设项目》。由省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核】发,选址意见书》的,经项目?所在县(市)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初审报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:选址意见书》抄送设区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备—。案;不?需要由省城乡规【划主:管部:门核发选址意见【书的由试点》县(市)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核发抄【送设区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
第八条【 建设?单位:申请办?理选址意见书应【当提交以下材料(一!式两份) 》
(一)建设项!目选址申《。请表应?当由项?目所在市、县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初审意见的初审!意见:应,当,明确是否《同意项目选址—并有单位负责人的】签名和日期加盖单位!公章 “项》目所在县(》市)有关部门—。或者单位意见—”中除依据》法律:法规规定涉及其他主!管部:门职责需加注—意见:外不:需填写(建设项【目选址申请表从【山,西省住房和》。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!)
(二【)建设项目选—址方案?一般应有两个—以上方案
【。 (三)需要编制建!设项目选址》研究:报告的应当》提交经过《论证的选址研—究报:告
第九条 !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下!列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时应当提交【选址研究报告—
(一—)区域性重大基【础设施?。包括高速公路—、二级(含》)以上公路、铁路】、机场、电厂—、,220KV》(含)以上高压输】电,线,路及变电站》、,输气管道及》门站、区域性防洪工!程、:水利枢纽工》程、引水工程;
! (二)化工、】天然气、煤层—气,。等易:燃易爆危险性项【目;
》 (三)历》史文化名《城、名?镇、名?村、街区、文物保】。护单位保《护范围和建设控制】地带:内的建设项目—;
(—四)涉及自然保护区!、森林公园、湿地】、地质公园、水【。源保护区等的建设】项目 ?
(五)因【选,址需要?对城乡规划进行修】改的建设《项目
第【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!方案应当说明项【目的基?本情况、项目对【建设条件的要求、】。对周边区域的—影响:、不同方案的优缺】点以及推荐的方案】拟选址位置应当在城!乡规:划图:上标示
按】照第:。八,条规定编制选址【研究报告的不—再提交专门的选址方!案
第十一条】 选:址研究?报告应当按照—建,设项目选址研究【报告编制导则编制】
选址研究报告】应当委?托,具有相应《城乡规划编制资【质,的单位编制省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意见》书的:选址研究报》告应当委托具有乙】级(含)以上—城乡规?划编制资质的单位】。编制
第十二】条 选址研》究报告应当重点对】。。项目选址方案—与城乡规划的关系、!选址方案的安—全,性等进行分》析论证项目选址方】案的安全性分—析包括?项目建设对周—边区域和相》。邻城:乡居民点及有关设】施的安全性、项目自!身安全性等内—容选址研《究报:告,报送时应当》附选址研究》报告结论书
— 第十三》条 编制选址研究报!告,的项目负责人应当】为注:册城市规划》师编制单《位技术?人员应当进行现【场踏勘详细收—集分析有关资料使用!的有关规划、标准】规范和地形图等【应当合法有效— ,
编制单位【和项目负责》人对选址研》究报告内容的真实】性负责
—第十:四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收到选—址申请后《5个工作日内—对符合条件的向建】设单位?发,放受理通知》书;不符合的—一次性书《面告知?建设单位《需要补?正,。的有关内容》或者不?予受理?的理由?
:。 第十五条 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!选,址审查时《。依据:法律法规规》定涉及其他主管【部门职责的应—当征求同级》主管部门的意—见相关主管部门应】当自收到《征求意见文件—之日:起7个工作日—内,提出书面《意,见逾:期未反馈书面意见】的,视,为无意见
— 第十?六条 核《发选址意见》。书的: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应》当组织?专家:对选址研究报告进行!审查;需要进—行现场?踏勘:的应当组织有关人】员,进行现场踏勘—
第十七条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!项目进行选址—审查
》 (一)符合相关法!律、法规《、规章和标准规【范;
(二】),符合城乡规划; 】
:。 (:三)符合产业政【策及发展规划; 】
(四》。)符合节约》集约利用土地等【资源和环《境保护要求》;
《 (五?),符合自然和》文化:遗产保护要求;【
(六—)不会?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!系人的利益产—。生重大不利影—。响
: :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在受理【建设项目选》。址申请?后应当?通,过门户?网站或?者其他?。方式:对项目的基本情【况和拟选址方案进】行,公示:
? ,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对公示中接—收的公众意》。见进行汇总研究【需要召开听证会【的,召开听证会》
, :第十:九条 ?选址:意见书自《核发之日起有—效期为2年》需要延?。期的建设单位应【当,在,选址: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!30日内向原核【发,机,关申请延期》经批准可以延期一】次延长期限》为1年
【建设项目《在选址意见书—有效期内未》取得有关主管部【门的可行性研究【报告批复文》件或者项《目核准文件的—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】批复文?件或:者项目核准文件过】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!自,动,失效
第二十条! 建设单位申请办】理选址意见书延【期,应当:提交选址意见书延】期,申请(一式两—份)和建设项目选址!意,见书:原件
第—二十一条 建设【单位申请对选址意】见书的内容》进,行变:更应当提交建设项目!选址申请《表(要求同第七条】一式两份)》
原核发机】关根据具《体情况作出是否【。同,意变更的决定—或者:要求其?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!
: 第:二十二条 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及—其工:作人员?在办理选址意见书】工作中不履行本【规定:职责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:。、徇私舞弊》的对负有责任—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,责任
第二十三!条 本办法自201!4年9月1》日起:施行
》 ,200?6年4月12日印发!。的,建,设项目选址规划管】理实施?。办法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