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住房和城!乡建设厅关于—印发山西省住—房和城?乡建设厅建》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!办法的通知》。。(第157号)【
发布》时,间,20:14年08月06】日
晋建》规字〔?2014〕157号!
各市规划局吕梁】市住建局
【 为进一步规范【建设项目选址规【划管理按照》城乡规划法》、山西省城》乡规划?条例等法律》、法规规定我厅对】2006年印发【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!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!修订经省政府法制】办同意现将修订后的!山西省住房和城【乡建设厅建》设项: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!印发给你们请遵照】执行
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厅建设》项目选址规划—。管理办法自2014!年,9月1日起施行20!06年?4月12日我厅【。印发的建《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!。实施办法同时—废止
山西省住】房和城乡建设厅【
2:0,1,4年8月1日
【
山:西省住?房和城乡建设—厅建:。设项目选址规划【管理办法
【第,一条 ?为加强建设项—目选址规划管—理规范建设》项目选址行》为根据?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:。法、山西省城—乡规划条例、—国务院?办公厅关于加—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!管理的通知等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和文件】的规定?。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: ,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!建、:扩,建和改建的国家规】。定需要?办理选址《意见书的建设项目(!含技改?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!简,称建设?项目)建设单位【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!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对建设项】目进行选《址审批应当遵—守本办法
— 风景名胜区—内建设工程项—目的选址管》理依据风《景名胜区条例和【山,西省:风景名胜区》条例的规定执行【
第三条 建】。设单位在向投资主】管部门报《。送项目?申请报告《或者可行性》研究报告前应—当依法向城》。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申请办理建设项【目选址意见书(【以下简称《。选址意见书)
】。 实行备案制【的建设项《目建设单《位向投资主》管部:门办理备案手—续后依法向》项目所?在市、县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申,请办理选址意见书】。
第四条 城!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依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: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!对建设单位提—交的建设项》目选址材料进—行审查依法确定【是否: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!的核发选址意—见,书;不?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!
第五条 】。实行审批和核准【制项目?的选:址意见书按照建【设项目?审批或?者核准权限》实行分级核发—
(一)】国务院有关》。部门审批或者核【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核发选址—意见书;
!(二)省有》关,部门:审批或者核准的建】设,。项,目以及设《立,开发区由省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核发—选址意见书》;
《 , (三?)市、县有关部门】审批或者核》准的建设《项目由同级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:选址意见书;
】 ,第六条? 由省城乡规—。划,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意见书的建】设项目应当经项目】所在县(市)和【设区: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初审后》报省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
由设区】市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核发选址意【见书的建设》项目应当经》项,目所在县(市)城】。乡规划?主管部?门初审后报设区【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
?。。。第七条? 扩权?。强县试点《县(市)的》。。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!划主: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!书的经项目》所在县?(市)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初审报省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!选址意见书》抄送设区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备案【;不需要由省城乡】规划主?。管部门核发选—址意:见书的由试点县(市!)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核发抄送设区—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备案
【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!请办理选《址意见书应当—提交:以下材料(一—式两:份)
(一】)建设项目选—址申请表应》当由项?目所在市、》县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:初审意见的初—审意见应当明—确是否同意》项目:选址并有单》位负责人《的,签,名和日期加盖—单位:公章 “项目—所在县(市)有关部!门或者单位意—。见,”中除依据法律法规!。规定涉及《其他:主,管部门?职责需加《注意见外不需填写】(,建,设项目选址申—。请表从山西省住房和!城乡:建设厅?网站:ww:w.:sxjs《.gov.》cn下?载)
(二)!建设:项,目选址?方案一般应有—两个以上方案
】 (三)需要编】制建设?项目选址研》究报告的应当—提交经过论证—的选址研究报告 】
第九》条 建设单》位申:请,办理下列建设项目】选址意见书时—应当提交选址研究报!告 :
(一)区【域性重大《。基础设施包括高速】公路、?二级:(含)以上公路、】铁路:。、机场、《电厂、220K【V(:含)以上《高压输电线路及【。变电站、输气管【道及门?站、区域性防洪工】程、水利枢》纽工程、《引水工程; —
(《二)化工、天—然气、煤层》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!项目:;
? (三)历史【。文,化名城?、名镇、名》村、街区《、文物?保护单位保》护范围和《建设:控制:地带内的建设项目;!
?。 (四)涉》及自然?。保护区、森林公园、!湿地、?地质公?园、水源保护区【等的建设项》目
》(五)因选址需要】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!的,建设项目《
第》十条: 建设项目选址方】案应当说明》项目的基本情况、项!目,对建设条件的要求】、,对,周边区域的影响、】。不同:方案的优缺点以【及,推,荐的方案拟》选址位置应》。当在城乡规划图上标!示,
《按,。照第八条规》定编制选址》研究报告的》不再提交专门的选】址方案
—第十:一条 选址》研究报?告应当?按照建设《。项目选址研究报告】编制导?则编制
选—址研究报告应—当委托?具有相应城乡规划】编制资质的》单位编制省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核发《。选址意见书的选【址研究报告应—当委:托具有乙级》(含)以上城乡规划!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!
第十二条【。 选址研究报告应当!。重点对项《目,选址:方案与城乡规划的关!系、选?址方:案的:安全性等进行分析论!证项目选址》方案的安全》性分析包括项—目建设对周边区【域和相邻城乡居【民点:及有关设施的安全】性、项目自身安全性!等内容选址研究报】告报送时应当附【。选址研究报告—结论书
》 第十三条 编【制选址研究报—告的项目《负责人应当为注册】城市规划师编制单位!技术人员应当—。进行:现场踏勘详》细收集分析》有关资?料使用的《有关规划、标准规范!和地形?图,等应当?合法有效
【 编制单位和项目负!责人对选址》研究: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!责
第十四条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收到选?址申请后5个工作日!内对符合条件的向】建设单位发放受理通!知书;不符合的【。。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!单位需要补正的有关!内容:或者不予《受理的理由
【 第十五条》 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在?进行选址审查—时,依据法律法规—规定涉及其他主管部!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同!级主管?部门:的意见相关主管【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!意见文件之日起【7个工作日》内,提出书面意见逾【期未反馈《书面意见《的视为无意见—
第十六条 核!发选址意见书—的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。当组织专家对—选址研?究报:告进行审查》;需要进行现—场踏勘?的应:当组织有关》人员进行现场—踏勘
》第十七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依据下列—条件对建设项目进行!。选址审?查
(一)】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!。、规章和标准—规,。范;
(二)!符合城乡《规划;
(三!)符:合产业政《策及发展规划; 】
(四)符合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】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!求;
—(,五)符?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!护要求;
】(六)不《会对公共《利益和?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!。生,重大:不,利影响
第十八!条 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在》受理建?设项:。目选址申请后应【。当通: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!方式对项目的—基本情?况和拟选址方案【进行公示
—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对公】示中接收《的公众意见进行【汇总研究需要召【开听证会的召—开听证会
第】十九条 《选址:。意见:书自核发之日起有】效期为?2年需要延期—。的建设单位应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!期届满前30日【内向原核发机关申】请延期经批》准可以?。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!1年
《 建设项》目在选址意见书【有效:期内未取得有—关主管部门的可行性!研究报?告批复?文件或者项》目核准文件的—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】批复文件或者项目核!准,文件过期失效—的选址意《见书自动《失效
》。第,二十条 建设单位】申请办理《选,址意见书《延期应当提交选【。址意见书延期申请(!一式两份)和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原件
第二十】一条 建设》单位:申请:对选址?意见书的内容进行】变更应当提交建设项!目,。选址申请《表(:要求同第七》条一式两份)
! 原核发机关根【据具体情况作—出是:否同意变《更的决定或者—要求其重新办理选址!意见书
第二十!二条 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?门及其工《作人:员,在办理选《址意见?书,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!职,责玩忽职守、—滥用:职权、?徇私舞弊《。的对负有《责任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直》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予【处分:;构成犯《。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第—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!2014年9月【1日起施《行,
? 200《。6年4月12—日印发的建》设项目选址》规,划管理实施办法同】。时,废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