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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:。西省: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】关于印发山西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!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!理,办法的通《知(第157—号,) 发布—时间2014年0】8月0?。6日 晋建—规字〔201—4,〕157号 —。各市规?划局吕梁市住建局】。    为进一【步,规范建设《。项目:。选址规?划管理按照城乡规】划法、山西省—城乡规划条例等【法律、法规规定【我厅:对2006年印发的!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!理实施办法进行了】修订经省政府法制】办同意现《将修订后的山西省】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厅建?设,项目选?址规划管《理办法印发》给,你,们请遵照《执行   山西省住!房和城乡建设厅建】设项目选《址规划管理办法自2!01:4年9?。月1日起施》行2006年—4月:12日我厅印发的建!设项目选址规—划,管,理实施办法同时废】止 山西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! ,2,0,14年8月1日【 山西省住房和【城乡:建,设厅:建设项目选址—规划管理办》法   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《设项目选址规划【管理规范建设项目】选址行为根据中华】。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?。划,法、山西省城乡【规划条例《、国务院办公厅关】于加强和规范新开】工项目管《理的:通知等有关法—律、法规和》文,件的规定制》定本:办法:   第二条 【在本省行《政区域内《。。新建、扩建和改【建的:国家规定需》要办:理选址意见书的【建设项目(》含技改和外商投资】项,。目以下简称建设项】目)建?。设单位申请建—设项目选址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对建设项目进行】选址审?批,应当遵守本办—法 :  风?景名胜?区内建设工》程项目的选》址管理依据风—。景,名胜区?条例和山西》省风景名胜区条【例的:规定执?行   第三条【。 建设单位在向投】资,主管部门《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!。者可行性研究报告】。前应当依法向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申请?办理建设《项目选址意》。见书(以《下简称选《址意见书《) :   实行备案制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】位向投资主管—部门办?理备案手续后—。依法向项目所—在市、县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《办理选址意》见书:   第四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依据?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经批准—的城乡规划对—建设单位《提交的建《设,项目选址材料进【行审:查依法确定是—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!意的:核发:选,址意见书;》不,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! ,   ?第五条 实行审批和!核准制项目》的选址意见书按照建!设项目?审批或者《核准权限《实行分级《核发:   《 (一)《国务院有关》。部,门审批或者核准【的建设?项,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核?发选址意见书;【。    (二)省!有,。关部门审批》。或者核准《的建设项《目以及设立开发【区由省城乡》。规划主?管部门核发》选址意见《书;    (三!)市、县有关—部门审批《或者核?准,的建:设,。项,目由同级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核发选址【意见书; 》  第六条 由省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!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!经项目所在》县(市)和设区市】城,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初审后【报省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 ?。。  由设区市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核发选《址,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!当经项目所》在,。县(市)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】设区市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  —。 第七条 扩权强】县试点县《(市)的建设—项目由省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核发选址意见—书的经项目所在县(!市)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初审》报省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核?发选址意《见书抄送设区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备案;不需要由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选址意见书的】由试:。点县(?市)城?乡规:划主:管部门核发抄送【。设区市城乡规—划主管?。部,门备案   第【八条 建设单位【申请办理选》。址意见书《应当:提交以下材料(一】式两份) 》   (一)建设】项目选?址,申请表应当由项目所!在市: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提出初审意—见的初审意》见,应当明确《是,否同意项目选址并有!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!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!“项目所在县(市】)有关部门》或者单位意见”【中除依据法》律法:规规定涉《及,其他主管《。部门职责需》加注意见外不—需填写(《建设项目选址—申请表从山西省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】网站下?载):   (》。二)建?。设项目选址方案一】般应有两个以上方案!   《(,三):需要编制建设—项,目选址研究报告的】应,当提:。交经:过论证的选址研究】报告   第九】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!理下列?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。书时应当《提交选址《研究报告《  ? (一)区》域性:重大基础设施包【括高速?公路、二级(含)】以上公路、铁路【、机场、电厂、【22:0KV(含)—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及!变电站、输》气管道及门站、区域!性防洪工程、水利枢!纽工程、引》水工:程; 《  (二)化工、天!然气、煤层气等【易燃易爆危险性项目!;   (—三)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?、名村、街》区、:文物保护单位保【护范围和建设控制】地带内的建设项目】。; ?  (四)》涉及自然保护—区、森林公园、湿地!、地质公园》、水源保护》区等的?建,设项目?   (五)因选!址需要对城乡规【划进行?。修改的建设项目 】   第十》条, 建设项目选—址方案应当说明项目!的基本情况、项目】对建设条《。件的要求《。、对周边区域—的影响、《不同方案的优缺【点以及推《荐的:方案拟选址位—置应当在城》乡规划图上》标示   按照第!八条规定编制选址】研究报告的不再【提交专门的选址方案!。   ?第十一条 选—址研究?报告应当《按照:建,。。。设项目选址研—究报告编制》导则编制 选址研!究报告应当委托【具有相应《城乡规划编》制资质的单位编制】。省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核发选】址意见书《的选址研究报告应当!委托具有《乙级(含)以上【。城,乡规划编制》资质的单位编制 】  第?十二条 选址研【究报告应当》重点对?项目选址方案与城乡!规划的关系》、选址方案的安【。全性等进行》分析论证《项,目选址方案的安全】性分析包《。括项目建设》对周边区域和相邻】城乡:居民点及有》关设施的《安,。全性、项目自身【安全性等内容选址研!究报告报《送时应当附选—。址研究报告结—论书 ? , 第十三条》 编制?。选址研究报告—的项:目负责人应当—为注:册,城市:。规划:师编制单位技—术人员应《当进:行现场踏勘详—细收:集,分析有关《资料使?用的有?关规划、标准—规范和地形》图等应当合》法有效  — 编制?单位和项目负责【人对选址研究—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】负,责   第十—四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收到选址申】请后5个《工作日内对符合条】。。。件的:向,建设单位《发放受?理通知书;不符【。合的一次《性书:面告知建设》单位需要补》正的有关《内容或?者,不予受理的》理由   第—十五: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在进行选》址审查时依据法律法!规规定涉及其他主】管部门职《责的应?当征求同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相!关主管?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!意见文件之》日起:7个工?作日:内提出书面》意见:逾期未反馈》书,面意见的视为无意】见 :  第十六条 核发!。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。应当组织《专家对选址研究【报告:进行:审查;需要》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!组,织,有关人员进》行现场踏《勘  ?。 第:十七条 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下!列条件对建设项【目进行选《址审查   (一!)符合相关法律【、法规、《规章:和标准规范; 】  :(二)符合城乡规划!; :   (三)符【合产业政策及发展规!划;   —(四)?符合节?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!源和环境保护—要求; 《   (五)符【。合自然和文》化遗:产保护要求; 【   (六)不会】。对公共?。利益和利害关系人】的利益产生重大不】利影:响,   ?第十八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在受理建设》项目选址《。申,请,后应当通过门户网】站或者其他》方式对项《目的:。基本情况和拟选【。址方案进行》公示   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《对公示中接收的【公众意见进》行汇总研《究需要召开听—证会的召《开听证会《   第十九条【 ,选址意见书自核【。发之:。日起有效《期为2年需要延【。期的建设《单位应当《在选址意见书有【效期届满前30【日内向原核发机关】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!延期一次《延长期?限为1年   】建设项目《。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!内未取得有关—主,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!报告批复文件或者】项目:核准文件的》、可行?性研究报《告批复文件》或者项目核准文件】过期失效的选址意】见书自动《。失效   第二【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!办理选址《。意见书延期应—当提交选址》。意见书延期》申请(一式两份)和!建设项?目选址意见书—原件   第二【。十一条? 建设单位》申请对?选址:意见书的内容—进,行变更应《当提交建设》。。项目选址申请表【(,要求同第七条一式两!份) 《 , 原:核发机关《根据具体情》况作出是否》同意变?更的决定或者要【求,其重新办理选址意见!。书 :  :第二十二条 城乡】。规划主?管部门及其工作【人员在办理选址【意见书?。工作:中,不履行本规定职【责,玩忽职?守、: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!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  第二十—。三条 本办法自2】01:4年9月1》日起施行  【 ,2006《年4月?12:日印发的建》设项:。目选址?规划:管理实施《办,法同时?废止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