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三章》 竣工验收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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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进行!竣工验收必须—符合下列要求—
》 (一)《生,产性项?目和: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!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!产,需要符合工程竣工】技术规范及质—量要求?;,
》 (二?)主要工《艺设备及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!荷试车合格形—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!出设计?文件所规定产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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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环境保《护、职业安全卫生和!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!求与主体工程—同时建?成使用?;,。
(【四):生产设备《工作能适应投—产需要;
! (五)必要—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!产的需要;
!。 (六)非—生产项目按设计【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!工验收规范》及质量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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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七条 《 大:中,型项目中《。能够独立形成—。生产能?力、发挥效益的【单项工程达到上述】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!、分:期投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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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有的项—目已形成部》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!方面的原因期近【不能按原设计规模】续,建的应报经原—审批机关批准从实】际情况?出发可缩小规模对】已经完成的》。工程和设备》尽快:组织验收移交—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!加的:生产能力
】第九条 《 有的建设项目或!单,项,工,程基本具备竣—。工,验,收,条件只是零星土建、!少,数和非主要设—备未按设计文—件规定的《内容全部《。建成:。又不影响投产和【正常使用亦可组织】竣工验?收办理?交付手续在》验收时对剩余工程】和设备?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!。。期完成有的项目【投产初期一时—不能达到设计能【力所规定的》质,量不应因此拖延【办理验收和》移交固定《资产手续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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