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《。
》 第四章 监理单位!与监理?。工程:师
第—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!设监理单位资—质审批制度
】 , 成立工程建【设监理单位必须经所!在地、州、市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资质初审—合格报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批领【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!后到工商《行政管理机关申【请企业法人》登记
《 省属系统】成立: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!省级主?管厅、局(总公司)!初审合格后报省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
《
第十六—条 工程建设监【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!级、乙级和》丙级资质定级实【行分级?审批:甲级监理单》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初审后报建设】部审批;乙、丙【级监理单位由省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批—
《 工程建设监理】单位经?批准:设立后?以临时资《质执业满两年—的可按有关规定【申请定级
—
第十《。七,条,。 工程建设监理单】位按照核准的—经,营范围承担工程建】设监理?任务
《。
第十八条 工程!建,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!监理任?务;不得承》包工:程和经营建筑材料、!构配件、《建筑机械及设备;不!得与所监理工程【的建设单位、—建筑业企《业或建筑材料—、建筑构配》件和设备供》应单位有其他—利害关系
》
第《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!。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!理合同?。的约定履行监—理义:务,对应当监督》检,查的项?目不核查或者—不按照规定核查给建!设单位?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!相应的赔偿》责任
《 工程建【设监理单《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!承包单位谋取非【法利:益给建设单位—造成:损失的应当与承【包单位承担连—带赔偿责《任
— 工程建《设监理单《位违:。反工程建设有—关规定?监理行为《不当给设《。计、施工单位—。造成:。损失的?应当承担相应—的赔偿责任
】。
第:二十条 直接从事】建筑:商品生产《或,。经营的建筑业企【业、:房屋开发公》司等不得设立—工程建设监理—单位
?
第二十一【条 部属(》含军队?)及:外省工程建》设监理单位来本【。省从事工程监理应】持有关?。批准文件、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!书、企业法》人营业执《照和所在地省级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或国务院有关部门】出具的证《明经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】本省:有关规定核》准并接受本省建设】行,政主:管部门?的管理?
第》二十二条 实行【工,程建设监理单位【资质等级年检制【。度年检?。工作由省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工程建—设监理单位应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!逾期不参加资质【年,检的视?为自:行歇业其资质证书】无效
—第二:十,三,条 省外进甘—工程:。建设监理单》位应到省建》。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:备案和?接受本省资质—年检
?
第二》十四条 实行监理工!程师注册制度凡从】事工:程建设监理》。的人员必须进行资】格培训、考试并取得!监,理工:程师资格证书由所】在工程监理单位报省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办理注册《登记手?续未办理注》册登记手续的不得】从事监?理工作
—
,第二十?五条 工程建—设监理实《行总监理《工程师负责制—总监理工《程师行使合同赋予】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!对,建设项目的投资、工!期、:质量:进行全面监督管理
!
工—程监:理人:员认为工程》。施工不?符合工程设》计要求施《工,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!的有权?要求建筑《施,工企业改正
—。
工程【。监,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!不符合建筑工—程质量标准》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!要求的应当报告建】设单位要求》设计单?位改正
—。
第:二十六条 凡实行】监理的建设项目工】程,。款的支付必》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!认未:经总:。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!单位不得支付工程】。款,
第二十【七条: 工程监理人—。。员不得在政》府机关或施工、【设备制造、建筑材】料供:应,单位兼职不得是【施工、?设备制造和》建设材料《、构配件供应—单位的?合伙经营者
【
,
第二十《八条: 工程?监理人员必》须对被?监理的工程建设过】程进行?跟踪监理工程开工】后,监理单位《应进驻施工现场监】理
第—。二十九?条 工程监理人员必!须严格遵守》监理工作职业规【范公正、及时地【处,理监理事《务不:得,利用职?权谋取不《正当利益
—
第三十条— 总监?理工程师要公—。正地协调《建设单位与》被监理单位的争议】
?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