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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》 第四章 】监,理单位?与监理工程》师, 第十—五条 实行工程【。建设监理单》位资质审批制—度 :     成立工程!建设监?理单位必须》经所在地、州、【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资《质初审合格报省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批领取监理!资质等级证书后【。到工商行政管理机】关申请企业法人登】记     省】属系统成立工程建设!监理:单位由省级主—管厅、?局(总公司》)初审合格后报【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审批 】 第十六条 工程】。。建设监理单位的资】质分为?甲,级、:乙级和丙级资质【定级实行分级审批甲!级监理单位由省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初审后报建设】部,审批;乙、丙—级监理单位由省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  ? ,  :工程建设监理—单位:经批准设立后以【临时资质执业满两】年的:可按有关规》定申请定级 — : 第十?。七条 工程建设【。监理单位按照核准的!经营范围承担—工,程建设监理》任务 《 第十八条 【工程建设监理单【位,不得转让监理任【务,;,不得承包工程和【经,营建筑?材料、构配件、建筑!机械及设备;不【得与:所监理?工程的建设单位、】。建筑业企《业或建筑《。材料、建筑》。构配:件和设备供应单【位有其?他利害关系 【 第十九条 工】程建设监理单位不】按照委托监理合【同的:约定履行监理义务】对应当监督检—查的:。项,目不核查《或,者不按照规》定核查给建设单位造!成损失的应》当承担相《。应的赔偿责任  !   工程建—设监理单位与承包单!位串通为承》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!。。给,建设单位造成—损失的应当》与承包单《位承担连带》赔偿责任 》    《 工: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!工程建设《有关规定《监理行为不当给设】计、:施工单位《造成损失的》应当承?担相应的赔偿—责任 第【二十条 直接—。从事建筑商品生产】或经营的建筑—业企业、房》屋开发公《司等不得设立工程建!设监理单位 — 第《。二十一条 》部属(含军队)及】外省工程建设监理】单位来本省从事【工程监理应持有关】批准文件、建设监】理资质等级》证书、企业法—人营:业,执照和所在地—省级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或【国务:院有:。关部门出具》的证明经省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按照本省《有关规?定核:准并接受本省建【设行:。政主:管部门的《。管,理 《 第二十二条 实行!。工程建?设监理单位资—质,等级年检制》度年检工作由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工程《建设监理单位应按】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逾!。期不参加《资,质年:检的:视为自行歇》业其资质《证书无效《 第二十三】条 省?外进甘工《程建设监理单位应】到省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备案和》。接受本省资》质年检 第】二十四条 》实,行监理工程》。师注册制度凡从【事工程建设监—理的人?员必须进《行资格培训、—。考试并取《得监理工程师资格】证书由所在工—程监理单位报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办理注册》登记:手续未办理注册【登记手续的》。不得从事监理工【作 第—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!监理实行总监—理工程?师,负责制总《监理:工程师行使合同【赋予工?程监理单位》的权限对《建,设,项目的投资、工期】、质量进行全面【监督管?理     工程!监理人员认为工【程施工不《符合工程设计要求】施工技术标准和合】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!筑施工企《业改正     !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!程设计不符合—建筑工程质量标【。。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!量要求的应当报【告建设单位》要求设计《。单位改正 】第,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!理的建设项目工【程款的支付必—须经:。总监理工程师签【认未:经总监理工》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!得支付工程款 【 第二》十七条 工程监理】人,员不:得在政?。府,机,关或施工、设备制造!、建筑材料供应【单位兼职不》得是施工、设—备制造?和建设材《料、构配件供—应单:位的合伙经营—者 《 第二十八条 【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对!被监理的工程—建,。设过程进行》跟踪监?理,工,程开:工后监理单位应【进,驻施工现场监理【 第二十九】。条 :工,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!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!范公正、及时地处】理监理事务》不得利用职权谋【取不正当《利益 ? , , 第三十条 —总监理?工程师要《公,正地协调建》设单位与被监理单】。位的争议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