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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第四章 监理】单位与监理工程师】 ? 第: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!设,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制!度  《   成立工程【。建,。设监理?单位必须经所在地、!州、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,资,质初:审合格报《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。门审批领取》监理资质等》级证书后到工商行】政管理机关》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!     省属系】统成立工程建设监】理单位由《省级主管厅、局(】总公:司)初审合格后【报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: 《第,十,六条 工程》建设监理单》位的资?质分为甲《级、乙级和丙级【资,。质定级实行分级审】批甲级?。。监理:。单位:由省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初审后报建设部【审批;乙《、丙:级监理?单位由省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 :    工程—建,设,监,理单位经《批准设立后》以临时资质执业【满两年的可按有【。。关规定申请定级 ! 第十七条 工程!建设监理单位按照核!准的经营范围—承担工程建设监【理任务? 第十八条】 工程建设监理【单位不得转》让监理任务;不【得承包工程和经营】建筑:材料、构配件、【建筑机械及设备;不!得与所监《理工程的建设单【位、建筑《业企业或建》。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件和设备供应单【。位有其他利害—关,系 第十【九条 工程》。建设监理单位不按】照委托监《理合同的约定履行】监理义?务对应?当监:。督检查?的项目?不核查或者不—按照规定核》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!。失的应?当承担相应的—。赔,偿责任?   《  工程《建,设监理单位与—承包单位串通—。为,承包单位谋取—非,法利益?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!的应当?与承包单位承担【连带赔偿责任  ! ,  :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!反工:程建设有关规定【监理行为《不当给设计》。、施工单位造成【损失的应当承—担,相,应的赔偿责任 ! 第二十条 —直接从事建筑商品生!产或经营《。的建筑业企业、房屋!开发公司《等不得设立工程【建设:监,理单位 第二!十,一条 部属(含【军队)及外省工【程,建设监理单位—。来本省从事工—程监理应《持有关批准文件、建!设监理资质等级证】书、企业法人—营业执照和所在【地省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或《国务院?有关:部门出具的证明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按?照本省有关规—定核准并《接受本省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的管理 》 第二十二【条 实行工程—建设: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年!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工程建设监—。理单位?应按要求提供有【关资料逾《期不参加资质年检的!视为:自行歇业其资质证】书无效 第二!十,三条: ,省外:进甘工?程建设监理单位应】到,。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和接受【本省资质年检— 第二十四条! 实行监理工程师注!册制度凡从》事工程建《设监理的人》员必:须进行资格培—训、考试并》取得监理工程师资】格证书由《所在工程《监理单位报》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!办理注册登记手【续的不得从》事监理工作 — 第二十五条】 工程?建设监理《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!责制总监《理工程师行》使合:同赋予工《程监:理单位的权限对建】设项目的投资、【工期、质量》进行全面监》督管理 》 ,  :。 工程监理人员【认为工程《施工不符合工程设】计,要,求施工?技术标准和合同【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!施工企业改》正     【工程监理人员—发,现工程?设计不?符,合建筑工程质—量标准或《者合同约定的质量】要求的应《当,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!计单位改《。正, ,。 第二十六条】 凡实行监理的建】设项:目工程款的支付必】须经总监理工程师】签认未?经总监理工程师【签认建设单位不得】支,付工程?款 第—二十七条《 工程监理人—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!施工、设备制造【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!兼职不得是施工、设!备制造和建设材料】、构配件供》应单:位的合伙经营者 ! 第二《十八条 工程—监理人员必须对被监!理,的工程建设过程【进行跟踪监理工【。程,开工:后监理?单位应进驻施—。工,现场监理 》 第二十九条 !工程监理人员必【须严格遵守监—理工作职业规范公】正、及?时地处理《监理事务《不,得利用职权谋取【不正当利益 !第三十条 总监理工!程,师要公正《地协调建《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!的争议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