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!
(2009年1】1月27日》甘肃:省第: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,常务委?员会第十二次会【议通过
201【8年7月28日【。甘肃省?。。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务?委员:会第四次会》议,修订)
甘肃省!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:委员会公告
(【第5号)
甘肃【省城乡规《划条例已《由,甘肃省第十三届人】民,。代表大会常务—。。委员会第四次会【。议于2?018年7》月28日修订通过】现将:修订后?的甘肃省城乡规【划条:例公布自2018】年9月1日》。起施行
—。 【 【 【 】 甘肃—省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
! 】。 》。 — 】 》 ! 2018—年7月28日
!第一章 总 —。。 则:
第一条 为了【加强城乡规划管理】协调城乡空间布【局改善?人居环?境促进城乡经济【社,会全面协《调可持?续,发展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和其他《有关法律《。、行政?法规:。结合:。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。例
第二条 在【本省行政区》域,内制定?和实施城乡规划在】规划区内进行建【设活动适用》本条例
第三条 】本条例所称城乡规】。划包括城镇》体系规划;城市【。、县城、镇的总体规!。划、控制《性详细?。规划、基础设施【和公共服《务设施专项规—划、修建《性详:细规划;乡规划和】村庄规划《
,本条例所称规划区】是指城?市、县城、镇和【村庄的建成区—以及因城乡建设【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!规划控制《的区域
本条例【。所称:县城: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!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!关系密?切的镇、乡和村庄
!本条例所称》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:是指城市、县城【、镇的?道,路、:轨道交通、供水【、排水、供热、【防洪:、消:防、电力《、电信、《燃气、?环卫:等基: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!通枢纽、水源—地及其保护区、污】水,。及垃:圾处理?等基础设施;—教育、?医疗卫?生、文化体育、商】业服务、金融邮电】、社:区服务?。和无障碍《设施等公共》服,。务设施
第》四条 城市》、县城、镇的总【体规划应当服从【城镇体系规划;【。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!城市:、县城、镇总体【规划;修建性详细规!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!。细规:划、基础《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专项《规,划
第?五条 省、市—、县人民《。政府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?政区:域内的城乡规划管】理工作
自治州人】民政: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:的城乡规划管理工】作,。。并具体?负责州政府所在地】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!、实施?。工,作
城市功能相对】独立:的市辖?区经省人民政府【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!理职责具体负责该】区域的城乡规划【管理工作
第二章 !规划:的制定
第六条 编!制城:乡规划应当根—据城市所《在区域位置、—城市性质《、发展目《标以:及资源承载能力统】筹,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!协调相关《关系:并对:地下空间的开发【和利用作《出规定?其中规定空间—管制的?强制性要求应当在】规划成果《中明确标示并独【。。立,成篇
省会》城市:。的规划应《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!。及省上单位》用地布?局和空间《安排的需要县城【、镇、乡的规划要立!足县:、镇、乡人民—政府所在《地经济社会》发展体现地域特色】并为周边农村—。生,。活、生产提供服【务
第七条 —。省人民政府组—织编制?省域城镇体系—规,划报国?。务院审批;市、【州人:民政:府组织编制本—行政区?。域的:城镇体系《规划报省人民政府】审批
城市、县人民!。政府组织《。编制城市、县城【总体规划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审,批;镇人民政府【在,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指导下组织编制镇】总体规划报上—一级人民政府审批】
编制总体规划前组!织编制单《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!部门:或者有关《。机构对?空间发展战略、人口!与,建设用?地规模、综合—交通、资源》环境承载力等重【大问题进行》专题:研究专题《研究报?告需经?本级人民政府审查】同,意,后作为编制规—划的依据
第—八条 省域城镇体】系规划和城》市、县城总体规【划,在报送审批前应当】。先经本级人民—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!议常务委员》会组成?人员的审议意—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!研,。。究处理
镇总体【规划在报送审—批,前应:当先经镇人民代【表,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!意,见交由本级人—民政府研《究处理
规划的【组织编制《机关报送审》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!和城市、县》城总体规划或者【镇总体?规划应当将本级【。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组—成人员或者镇人民】代表大会《代表的审议意见和】根据审议意》见,修改规划的情—况一并报送
第九条! 乡、镇《人民政府在城市、】县人民?政府城?乡规划?主管部?。门指导下组》。织编制?乡规划、村庄规划报!上一级人民政府【审批村庄规划—在报送审批前—应当经村民》会议或者《村民代?表会:议讨论同意》
乡规划、村庄规划!。应当依据当》地国:民,。经济和?社会发展《规划确定基础设施】和公:共服:务设施的建设规【模和建设标》准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!农宅建设技术—导则和图则具体【确,定农宅?建,设技:术标准
第十条 城!。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根据城?。市、县城总体规划组!织编制?城市、县城的控制性!详细规划;》镇人:民政府在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!下根据镇总体规划】组织编制镇》的,控制:性详细规划;其中新!增规划用地的控制】性详:细规:划应当在总体规【划批准后的二—年内编?制完:成编制旧城区—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!按照尊重土地使【用权属?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!。合的:。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!块
总体规划已经】确定:的强制?性内容以及各地【块的主?要用途及《兼容性、《建筑:密度、建筑高—度、容积《率、绿地率、基础设!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配套规定等应当作!为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的,强制性内容
第十一!条, 城:市、县城《总体规划批准—后十五日内应当【。报省人?民政府城《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备案
城市!、县城的控制—性详细规划》经本级人民政—府批:准后报?本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!。一级人?民政府备案镇的【控制性详细》规划报上一》级人民?政府审批县人民【。。政,府所在地《镇的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由县人【民,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根据镇总体规划】的要求组织编制经】县人民政府批准后】报本级?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和上一级人民政】府备案
第十二条】 城市、县城、【。镇规划区内》的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专项—。规划:由有关部门》会,同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组织编制并按照】控制:性详细规划的—有关程序审批—。、备案、修改、实施!
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的强:。制性内容《包括总体规划—已经确定的强制【。性内:容各类基础设施主】干网络?系统布局和》规划:规模基础设施枢【纽工:程的用地《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!服务设施的用地【绿化、历史》街区和重点文物、】水体等的保护和控】制范围?。
第十三条 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和镇人民政府【可以依?据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组织:编制:重要地块和旧城区】内土地?使用权属复》杂地块的修建性详】细规划
规模—较小的县城和镇城】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】可以依据《总体:规划直接组织编制修!。建性详细规划并按】照控:制性详细规》划的有关《程序审?批、备案、修改、】。实,施,
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,。门和镇人民政府可】以要求?驻地:。大专院校、科—。研院所、大型—企业等单位依据总】体,规划直?接编制所在用地【。的修建性详》细,规,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有关程序审】批、备案、修改【、实施
第十四条 !省级以上开发区【、工业集中》区等各类《园区以及省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确定的工矿区】总体规?划,、控制性详细—规划:由,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!地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组织?编制并按照城—市总体?规划、控制性—详细规划的有关程】序审批?。。、,备案、修改、—实施:
第十?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!。划、:基础设施《和,公共服?务设施?专项规划《报上一?级人民政府》备案时备案机关认为!上报:的规:划存在违反上位规】。划和规划编制—。技术标准《等重大问《题的应当《提出修?改意见责令》组织编制机关限【期修:改并按程序》重,。新报批和《备案
第十》六条 ?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有关主管—部门应当根据—。规划:编制的需要》向规划组织编制机关!提供经济社会—、资源环境、相【关规划以及勘察、测!绘、:气象、地震、水【文,、环境等基础资【料并保证资料—的,准确性?。
第十?七条 ?。城乡规划报送审【批前: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!案予以公《告并: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!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!。家和: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!间不得少于三十日】
城乡规划批准并备!案后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在三?十日内向社会—公,布有关成果;—其中总体《规划、控制性详【细规划及《城镇重要地段—修建性详《细规:划应当永久》性公布?。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不《得公开的城乡规【。划,成果:除外
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通】。过固定场馆或者在】其官方?网站对城乡规划进行!公告、公布
—第三章 规划的【实施
第十八条【 组:织实施城乡规划应】当,根据本地经济社会】发展水?平集约利用》土地:合理利?用地下空间保护各】类资源尊重群—众意愿传承历—史,风貌和体现本地【特色
新区》开发应当《。合理:确定建?设规模和时》序系:统,配置基础设施以及】教育、卫生、—文化、体育等—。公共服务设施;旧区!改建应当保护历【。史文化遗产和传统】风,貌合理控制用地【使用强度推动停【车场、环卫设施、】绿地及文化、体【育、公益活动场地等!公共服务设施—的,完,善
第?十九条 全省建设项!目规划管理》实行建设项目选【址意:见书、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?划竣工验收合—格书和乡村建设【。规划许可证》制,度
规划许》可证书的办》理程序?、时:限及规划许》可附件的内容、【格式按?照国家和省人民【政,府的有关规》定执行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受理或】者不予受理行政许】可申:。请应当出具加—盖本行政机关专【用印章和注明日期】的,。书面凭证
》第二十条 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作出规—。划许可时应当在项】目建设?用地范?围内布局《建设项目《。使,用,所需的交通》、消防?通,道及其他各》类基础设《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;?确定合理的建筑容量!、,间距和空《间,关系保证相》邻权益人的日照【、通风、采光、通】行、安全《以及土地使》用等权益
第二【十一条 按照国家】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!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!目以划拨方》式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权的建设单】。位在报送有关部【门,批准或者核准前【应当按规《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请《核发建设项》目选址意见书
【建设项?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!实行分级管理制度】。
(一?)报:国家或者省级有【关,部门批?准,、核:。准的建?设项目和国家级、省!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!设项目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。逐级:提出初审意见—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。审核同意后核发【建设:项目选址意见书;】
(二)报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!准、核准的建设项】目由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!选址意见《书
第二《十二条 在已有【用地上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》项目和以划拨方【式,提供国有《土地: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经有关部门批】准、核准、备案【后建设单位应当【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申请》。建设用地《规划许?。可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确:。定规划?条件后核发建设用】地,规划许可证》
建设?单位在取得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后方可?向县级以《上国土资《。。源,主管部?。门申:请办理相应的—用地手续
第二【十三:。条 以出让》方,式提供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建:设项目在国有土【地使:用权出让前城市【、县人民政府国土资!。源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本级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制定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?出让:方案并将规划条【件作为?国有: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的组?成部:。分,未确定规划》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!国,有土地?使用权
以出让方】式取得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建设项目在】签订国有《土地:使用权出让》合,同后建设《单位方?可申:请领取建设》用地:规划:许可证
《第二十四《条 转让土》地,进行建设的应—当将土地使用—权属人已经取得的】规划条件作为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!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!划条件?。和分:割,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!申请规?划条件并将》规划条件作为土【地使用权转让合同】的,组成部分《。建设:。单位应当《及,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!划条件?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备案】
新的土《地使用权属人取【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!申请换发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
!第二十五条 城【市、县人《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应:当结合建设用—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!建设规划依据控制】性详细规《划、基础《。设施和?公共:。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核定建设《用地的位置、—。面积、允许建设【的范围?确定:用地性质、》容积率、建筑—密度、建筑》高度、绿地率等【规划条件作》为建设用地规划【。许可证的《法定附件建设—。项目用地所在—地区:已,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!划的规划条》件应当依据修建性】详细规划提出—
建设单位和勘察设!计单位应当以建【设,用地规?划许可证作为—。进,行工程设计》。的规划依据
第二】。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!。进行建筑物、构筑物!、道路、管线和【其他工程建》设的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向城市、!县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时应当】提交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?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等资《料;符合《条,件,的,核发: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,。可证:
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!建设的基础设—施、公?共,服务设施《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!体建设时序
未取得!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的》有,关部门不得进行施】工许可和房屋—预售许可
》。第,二十七条 》在,城,市、县城、镇规划区!内确:。需进行临时建设的】建设单位和》个人应当取得城【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关于同意—临时使用土地的【文件城?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在不影响城【乡规划?实施的基础上—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!出临时用地规划【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!地规划?许可证?
第二十八条 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:门不得办理》临时建设《用地规划许》可,证,。
(一)历史文化】。。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!;
(二)影响控】。。制性详细规划—、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务设《施专:项,规,划实施的;》
(三?。)影:响道路交通、公共安!。全、市?容或者其他》公共利益的;
(】四)侵占公共绿地】。、水面?和,广场、公共》停车:场,等活动场地的;
(!五)侵占《电力、通信》、气象观测》、防洪?保,护区或者压占地【下管线的;
(【六)法律《法规禁止的其他情】形
第二十九条 】取得临时建设用【地规划?许可证并完》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!设工程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向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:城市、县人民—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依据临时》。建设:。用地规划许可—证核定临时建—设工程设计》方案核发临时建【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
临时建筑】物、构筑物使用期一!般不得超过二—年;确需延长—使用期限的建设单】位或者?个人应当在期—满前三?十日内向城乡规划】。主,管部门申请》延期:延期:只能一次并不得超】过一年?
临时建设》期满使用《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在三十?日内予以拆》除
第三十条 【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完【成后建设单位和【。个人应当向》核发该工程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的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!规划验收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对,建设工程进行规划】验收和?现场:核实:核发建?设工程竣工》规划验收合格书
未!取得建?设工:程竣工规划验收合】格书的?不得进行建设工【。程,质量验收备案—和房屋?产权登记
第三十一!条, ,在乡:、村庄规划区内进行!。建设建?。设单位或者个—。人应当向乡、镇人民!政府提出申请经【乡、镇人民》政府同意《转报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核定《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》。
在乡?、村庄?规划区?内不扩大《原宅基?地面积改造》或,者建: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!村委会协调相邻权】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!个人自主进行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免费提供农】宅建设规划技—术导则
第三十【二条 申请乡村【建设:规划许可证建设【。单,位和个人应》当根据?建设项目性》质提:供以下资料
(【一)乡镇企业、乡】村公共?设施和?公益事?业建设项目》应当提供有》关,部门:的批准、核》准、备案文件;【
(二)需要占用】农用地的建设项【目应当提供》农用地转用》的,批准文件;
(三】)三层及以上农【宅、:。乡镇企业及乡村公共!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!项目应当提》供具有相应设计资】质的:设计单位完》成的: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
第三十三》条 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应当对取【得乡: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的建设工—程进行竣工规划验】收;也可以委托乡】、镇人民政》府进:行竣工?规划验收
未—通过竣?工规划?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!产权登记
第三十四!。条 建设项目投【入使:用后建设单位和个】人需要?改变规划许可确定】。的使用性质》的应:当向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提出申请规划】许可:变更
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对不符合【控制性详细规—划,确定的土地》兼容性要求的、市】政基础设施不配套】的、房?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!不,合格的、未取得有利!害关系业主同—意证明?的以及对周》边环:境形成污染的建设】项目:不得作出规》划变更许可》
第四章 》规划的修改
—第三十五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,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】家定期?对规:划实施情况进行【评估总体规划每【三年进行一次评估乡!规划和城镇体—。系规划每五年进行一!次评估
评》估报告?应当具有下列主【要内容
(》一)规划公告情况】和公众?意见;
(》二)公?共服务设施、—社,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!施和住房保障的规】划,实,施情况;
(—三)自然资源、生】态环:境、历史文化遗【产,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!;
(四)绿化、】交通、环境卫生、】公共安全的规—划实施情况
第三十!六条 修《。改城镇体系》。规划:、总体规《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!进行
(一)修改城!镇体系?规划、总体规—划确定的城镇规【模、发展目》标和整体《。功能布局及规—划区:。范围:涉及:多项强制性内容调】整的:经,原批准机关同—意,应当按照制》定规划的程序进行】;
(二《)修:改城镇体系》。规,划、总体规划—确定的强制性—内容不影响建设用】。地规模、发展目标】和整体功能布局及】规划区范《围,的,应当: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!进行专题评》估编制修改》方案报原《。批准机?关,。批准;
(三)修改!城镇体系规划、总体!规划的非强制—性内容由组》织编制机关在编制】下一层次规划中【具体作?出修改?
第三?十七条 有》下列情?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!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施《和公共?服务设施《。专项规划
(一)新!编制或者修改—。的总体规划对规划】地段有?新要求的;》。
,(二)规划》地段内?出现新的利害—。关系需要通过修【改规划解《决的;
(》三)基?础,设施和公共》。服务设施供》给,方式发生重大变化】的,;
(四)经—评估确需《修改的
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!、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,务设施专项》规划组织《编,。制机关?应,当征求规划地段【内,利害:关系人的意》见并向原《批准机关提》出专题报《告经:其同意后《方可编制修改方【案因:修改规划给》。利害关系人合法【权益造成损失—的应当依法》给予补偿
第五章】 监:督检查
第三十八条!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及其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应?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!编制、审批》、实:施、修改、评估的监!。督检查
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依据建《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对建设】工,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!。督
第三十九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!者其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—按照上级人民—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作出的规划督察】意见、建议在规定工!。作日内完善》。相关规划工》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!督,检查机关《对,违,反本条例规定的【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和本条例】的规定?依法对有《关,责任人作出》处理:
第:四,十条 建设单位【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!得的规划《许可有异议或—者在规定的期限内】未取得规划许—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!许可:的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的上】一级人民《。政,府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提出《。督察:申请由上一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!原,许可或者限期—办理、责《令纠正、撤销行政许!可等决定《
第四十一条 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应当在其》网,站、办公场所—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!机构为自然人—、法:。。人和非?法人组织提供依【法应:当公:开,的信息资料;特【殊情:况需要?的也可以通过主要】新闻媒体《予以:公,。开,
任何?单位或者个人都【有权就建《设,活动是否符》合规划?。的要求向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查询并有权】就涉:。嫌违法的建设活动】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举报或者提【出,监督建议《城乡规?划,主管部?门应当及时予—以受理
第》六章: 法律责任》
第四十二条 镇】人民政府《或者县?。级,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《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!者上级人民》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或—者监察机关依据【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!评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?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。予处分
(一)未】依法组织编》制、修改、报—批、备案控制性【。详细规划、基础设】。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规划的《;
(二)超越职】权、违反《程序或者对不符合】法定条?。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!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、》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!格书、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、!临时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和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的;
(三【)对符?合法定?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!定,期限内核发选址意】见书、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、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竣工规《划验收合《格书、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、临时建【设用地规《划许可?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的;
(四!)未确定规》划条件或者确—定,的规划条件》不符合控制性详细】。规划:。、,基础:。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》施规划又未按程序】修,改,规,划的;
(五—)未公?布经审定《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的总平面—图和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附图》。的;
(六》。)做出?的规划许可》违反:国家标准、规—范的;
《。(七:)发现未取得规划许!可或者违反规划【许,可的规定在》规划区?内进行建设的行【为,不予查处或者—接到举?报后不依法处—理的:
第四?十三条 县》级以:上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本级人【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!政府有关部》门责令?改正通报批评对直】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》。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给予》处,分
(一)未—依照总体规划—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《设施规划造成严重】后果的;《
(二)向未—依照:本条例?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!设,。项目核发建设—项目批准、》。核准文件的;
(】三)未将规划条件纳!入国: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!权转让合同或者【改变国有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、土地使《用权转让合同—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!件的;
(四—)向未?取得建设《用,。地规划许可证的【建设单位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的—;
(五《。)对未取《得,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!。建设项目进》行施工许可或—者房屋预售许—可的;
(六)未】依照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、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进行施】工验线的
》第四十四条》 未取得建设工【。程规划许可》证或者?未,按照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《证的规定进行新【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由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责【令,停止建设;尚可采取!改正措?施消:。。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!的限期改《正处建设工程造【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!之十以下的罚款【。;无法采取改正【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!拆除不?能拆除的没收实物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】并,处建设工程造价百】分之十以下》的罚款
无法采取改!正措施消除影—响的:建设项目主要—指违:反城乡?规划:对城市?、县城、镇的空间布!局、防灾《能力、交《。通能力、环境—质量形?成重大?影响的建设项目【
第:四十五条 违—反本条例规定法【律、行政法规已【有处罚规定的从其】。规定
第七章 【附 则
第四十】六条: 本条例自》2018年》9月:1日起?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