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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城乡规划【条例 (2009年!11月27日甘肃省!第十一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?第十二次《会,议通过? 2018年—7,月28日甘肃省第十!三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四,。次会议修订)—  : 甘肃省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公告 (第5!号) 甘《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!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!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四次会议》于,2018年7月28!日修订通过》现将修订后》。的甘肃省城乡—规划条例公布自【201?8年9月1日起【施行   》     》 ,  :      —   ?    《      —      甘【肃省:人,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 【   ?      —      —  : ,         !  :         !。  :      201!8年7月28日【  : 第:一章 总  则 】。。第一条? 为了加强城乡【规划管理协调—城乡空?间布局改善》人,。居环:境促:进城乡经济社—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!展根据?中,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和其他有关法】律,、行政?法规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!二条 在本省行政】区域内制定和实施】城乡规划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】。设活动适用本条例】 第三条《 本:条例:所称城乡《规划包?括,城镇体系规划—;城市、县》城、镇的总体规【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!、基础?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专项《规划、修建性详【细规划;《乡规划和村庄—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!划区是指城市、县】城、镇?和村:庄的建成区以—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!需要必?须,实行规划控》制的区域 本条例】所称县城包》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!经,与该:镇建设发展关系密】切的镇、乡和村庄 !本条例所称基—础设施和公》共,服务设施是指城市】、县城、镇的道路】、轨道交通、供【水、排水、供热、】防洪、消《防、电?力、电信、燃气、】环卫等基《。础设施网《络系统?和交通枢纽、水源】地及其保护区、污】水及垃圾《处理:等基础设施;教育】、医疗卫生、—文化体育、》商业服务、金融【邮,电、社区《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!。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!条 城市、》县城、镇的》总体规划应当服【从城镇?体系规划《。;控制性《详,细规划、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—专项规划应当—服从城市、县城【、,镇总体规划;修建性!详细规划应当服从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专项规》划 第?五条 省、市—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《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!作 自治《州人: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?政区域内的城—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!体负责州政府所【在地城市的城乡规】划编制?、实施工作 城市功!能相对独立》的市辖区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!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!。具体: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!划,管理工作 第二章】 规划的《制定 第六条— 编制城乡规—划应当根据城—市所在区域位置【、城市?性质、发展目标以及!资源承载能》力统筹城《乡发展和区域发【展协调相关》关系并对地下空【间的:开发和利《。用作出规定其中规】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!要求:应当在规划成—。果中明确标示—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!市的规?划应当统筹考—虑中央在甘及省上】单位用?地布局?和空间安排》的需要县《城、镇、乡的—规划要立足县、镇、!。乡人民政府所—在地经济社会—发展体现《地域特色并为周【边农村生活》、生产提供服务【。 第七条 省人民政!府组织编制省—域城镇?体系规?划,报国务院审批;市】、,州人民?。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!。。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!报省人?。民,政府审批 》城市、?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城市、《县城总体规划报上一!级人民?政,府审批;镇人民政】府在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!总体:规划报?上一:级,人民政府审批— 编制?总体规?划前组织编制—单,位应当委托相关【职能部门或者—。有关机?构对空间发展—战略、?人口与建设》。用地规模、综合【交通、资源》环境承载力》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!研究专题《研究报告需》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!同意后作为编—制规划的依据 第八!条 :省,域城镇体系》规划和?城市、?。县城总体规划在【报,送审批前应当—先经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审议常务委员【会组成人员的—审议意见交由本【级人民政府研究处】理 镇总体规划在】报,送审:批,前应当?先经镇人民代—表大会审议代表【的审议意见交由本】级人:民政府研究处理【 规划的组织编【制机关报送》。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!划和城市、县城总】体规划或者镇总【体规划?应当将本《级人民代表大—。会,。常务委员会组成【人员或?者镇人民代表—大会:代表:。的审议意见和—根据审议意见修【改规划?。的情况一并报送 】第九条 乡、—。镇人:民政:府在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指》导下组?织编制?乡规划、村庄—规划报上一级—人民政府《审批村庄规划—在,报送审批前应当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!代表会议《讨论:同意 乡规划、村庄!规划应当依据—当地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规划确定】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!设规模和《。建设标准《城市、县人民—政,府应当制《定农宅建《设技术导则和—图则具体确定农【宅建设技《术标准 第十条 】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,根据城?市、县城总》体规划组织编制【城市、县城的控【。制性详细规划—;,镇人民政府在—。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?。。划主:管部门指导下根据镇!总体:规划组织编制镇【的控:制性详?细规:划;其中新增规划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】规划: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!后的:二年内编制完成编制!旧城区控制性—详细:规划:。应当按照《。。尊重土地使》用,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!。相结合?的原:则划分?规划控制《地块 ?总体规?划已经确《定,的强制?性内容以及》各地块的主》要用途及《兼容性、建筑—密度、建筑高度、】容积:率,、绿地率、基础设施!和公共服《务设施配套规—定等应当作》为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的强制性内容 第】十一条 城市、【县城总体《规划批?准后十五日内应当】报省:人民:政府城?。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备案 城市、县!城,的控制性《。。详细规划经本级【人民政府批》准后报本级》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和上一级】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!制性详?细,规划报上一级人【民政府审批县—人民:政,府所在地镇的控制】性,详,细规划由《县人民政《府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根据镇》总体规划的要求组】。织编制经《县,人,民政府批准后报本】级人民?代,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和》上一级人《民政府备《案 :第,十,二条 城市、县城、!镇,规划区内的基础【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专项?规划由?有关部门会同—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并按照控】制性详?细规划的有关—程序审批《、备案、修改、实施! 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《专,项规划的强制—。性内容?包括总体规》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!内容各类基》础设:施主干网络系统【布,局,和规划规模基础设】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!要政府配套的—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!绿,化、历?史街区和重点文【物、:水体等的保护—和,控制范围《 第十三《条 :城市:。、县人?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和镇人民政府可以】依,据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组织》编制重要地块和【旧城区内土地使用权!属复杂地《块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 规模较小的县】城,。和镇城?市,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《。划,主管:部门和镇人民政府】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!接,组织:编制修建性详细【规划并按照控—制性:详细规?划的有关程序—审批:、备案、修改、【实,施 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!。要求驻地大专—院校、?科,研院所、大型企【业等单位《依据总?体规划直接》编制所在用》地的:修建性?。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!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!序审:。批、备案、修改、】实施 第十》四条 省级》以上开发区》、工业集中》区等各?类园区以及省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确《定的:工矿:。区总体规划、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由其?管理:机构会同所》在地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组织编】。。制并按照《城市总体规划、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【有,关程序审《批、备案、修改、实!施 :第十五条 控制【性详细?规划、基础》。设施和公共服—务,设施专项规》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!备案时备《案机关认为上—报的规划存在违反】。上位规划和规—划编制技《术标:准等:重大问题的应当提】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!编制机关限期修改】并,按程序重《新报:批和备案 》第十六条 县级以上!人民:政府有关主管部【门应当根《。据规划编制的需【要向规划组织编【制机:关提供?经济社?会、:资源环境《、相关规划以及勘察!、测绘、气》象、地震、水—文、环境等基础资料!并保:证资料的准确—性 第十七条— 城:乡规划报送审批【前组织编《制机关应当依法将】城乡规?划草案予以公—告并:采取论证会》、听证会或者其他】方式:征求专家和》公众的意见公告【的时间不得少于【三十日 城》乡规划批准并备案】后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在三十日【内向社会公布有关】成果;其中总—体规划、控》制性:详细规划及城—镇重要地《段修建性《详细规划应当—永久性公《布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不得?公开的城乡规划【成果: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应当通过固定场馆】或者在其官方网站对!城乡规划进行公【告、公布《 第三章《 规划的《实施 第十八条【 组织实施城乡【规,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!。社会发展水平集【约利用土地》合理利用《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!源,尊重群众意愿传承历!史风貌和体现本地】。特色 新区》。开发应?当合理确定建—设规模?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!设,施以及教育、卫生、!文化、体育等公【共服务设施;旧区改!建应当保护历史【文化遗产和传—统风:貌合理控制用地使用!强度:推动停车场、环卫】设施、绿地》。及,文化、?体育、公《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!务设施的完善 【。第十九条 全—省建设?项目规划管理实【。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,证、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?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!验,收合格书《和乡村建设》规划许?可证制度《 规划许《可证:书的办理《。程序、时限及规划】许可附件《的内:容、格式按照国家】和省人民政府的有】关规:定执行城乡》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受理或者不【予受理行《政许可申请》应当出具加》盖本行?政机: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!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!十条:。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作出规划许可时【应当在项目建设【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!项目:使用所?需的交通、消防通】道及其他各类基础】设施和?公共:服务设施;确—定合理的建筑容【。。量、间距和空间关系!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!照、通风、采—光、通行《、安全以及》土地使用等权益 】第二十一条 按【照国家?规定需要有》关,部,门批准或者核准的】建设项?目以划拨方》。式提:供国有?土地使用《权,的建:设单位在报》送有:。关部门批《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!规定程序《。向县级以《上人:民,政府城乡《。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核》发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?书 建设项目—选址意见书》的核发?实行分级《管理制?度 (一)》报国:家或者省级有—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】的建设项《。目和:国家级、省级风【景,名胜区内的建设项】目,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逐级提出初审意【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《。审核同意后核发建】设项目?选,址意见?书; (二)报【。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批准、核准的建】设项目由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核发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 第二十】二条 在已有用地上!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项!目和以划《拨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建设《项目经有关部门【批准、核准、—。备案后?建设:单位应当《向城市、县》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《请建设用《。地规:划许可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确定规划条件后核】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 建设单位在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:后方可向《。县级以上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!。办理相应的用地手】续 第二十三条 以!出让方式提》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设项》目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—。国土资源主管部【。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方案并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!土地使?用,权出让合同的组【成部分未确定规【划,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!国有土地使》用,权 以出《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!使用权的建》设,项目在?签订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出让合同《后建:设单位方可申—请领取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可证: 第二十四条 转】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!当,将土地使用权—属人已经取》得的:规划条?件作为土地使用权】转让合同的》组,。成部分需变更—规划条件《和分割土地转—让的应当《重,新申:请规划条件并将【。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!用权转让合》。同的组成部分—建设单?位应当及《时将依法变更—后,的规划条件报—有关人民政》府,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!案 新?。的土地使用权—属人取得《土地:使用权后应当—申,请换发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【 第:二十:五条 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《当结合建设》用地的建设现状和】近期建设规划依据】。控制:性详细规划、基础设!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!项规划核《定建设用地》的位置、面积—、允许建设的范围】确定用?地性质、容积率【、,建筑密度、建筑高度!。、绿地率等规划【条件作?为建设?用地:规划许可证的法【定附件建设》项目用地所在地区】已制:定了:修建性详细》规,划的:规划条?件应当依据修建【性详细?。规划提出 建设单】位和勘察设计单位】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作为进行工】程设计?的规划依据》 第:二十:六条 在规划区内进!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】、道路、《。管线和其他工—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向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时应当》提交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设计《方案等资料;符【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!。程规划许可证— 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中应当明确【同步建设的基础设】施、公共服务设【施,的位置和规模及【其具:体建设时序 未【取得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有关:部,门不得进行施工【许,。。可和:房屋预售许可 第】。二十七条 在城【市、县城、》镇规:划区内确需进—行,临时建设的建—设单位和个人—应当:取得城市《、县人?民政府?国,。土资源主管部门【关于同意临时—使用土地的文件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应当:在不影响城乡规【划实施的基础上【依据有关规范标【准提出临时用地规】划条件核《。发临时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 第二十八条 有!下列情?形之一的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!理临时建设用地规】划许:可,证 (一)》历,史文化街区核—心,保护区内的》; (二)》影响控制性详细规】划、基?。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:施专项?。规划实施《的; (三)—影响道路交通—。、,公共安?。全、市容或者其【他公共利益的; 】(四)侵占公—共绿地、《水,面和广场、公—共停车场等活动场地!的; (五)—侵占电力、通信【、,气,象,观测、防《洪保护区或》者,压占地?下管线的; (【六,),法,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!形 第二《十九条 《取得:临时建设用》地,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!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!程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,向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?申请临时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》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!建设用地规划—许,可证核定临时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核发临时建》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 临时建筑》物、:构筑:物使用期一般不得】超过二年;确需延】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!位,。或者:个人应当《在期满?前三十日内向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!并不得超《过一年 临时建【。设期满?使用单位或者—个人:应,当在三十《日内予以拆除 第】三十条 《取,得建: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的建设工【程施工完成后建设】单位和个人》应当向核发该—工程建设《工程:规划许?可证的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!规,划验:收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:乡,规,划主:管,部门应?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:证对建设工程—进行规划验收—和现场核实核发建】设工程竣工规划验】收,合格书? 未取得建设—工程竣工《规划验收合格书的】不得进行《建设工?程质量验收备案【和房屋产权登记【 第三十一条— 在:乡、村?庄规划区内进行建】设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应《当向乡、镇人民【政府提?出申请?经乡、镇人》民政府同意转—报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?。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!设,规划许可证 —在,乡、:。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!原,。宅基地面积改造【或者建设二》。层以下农宅》的在村委会协调相】邻权利人关系的基】础上由个《人自主进行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,应当免费提供—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!则 第三十二条【 申请乡《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!个,人应当根据建设项】目性质?。提,。供以下资料 —。(一)乡镇企—业、乡村《公共设施和公—益事业建设项目【应当:提供有关《部门的批准、—核准、备案文—件,; (?二,),需要占?用,农用地的《建设项目《应,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!批准:文件; 《(三)三层及—以,上农:宅、乡镇企业及【乡村:公,。共设:施和公益事业—。建设项目应当提供】具有相应设计资【质的设计单位完成】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 第三十《三条: 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应当对取得【乡村建?设规:划许:可证的建设工—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!;也可?以委托乡、镇人民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!收 :未通过竣工规划【验收:的不得?进行房屋产》权登:记 第三十四条 】建设项目投》。入使用?后建设单《。。位和个人需》要改变规《划许可?确定:的使:。用性:质的应当《向城市?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请规?划许可变更 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对不符合》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!的土地兼容性要【求,的、市政基础—设施不配套的、房屋!安全及适用性—鉴定不合格的、【未取得有《利,害关系?。业主同意《证明的以及对—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!建设项目不得作出规!划变更许可 第【四章 规划的修改】 第三十五条 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组织【有关:部门和专家定—期对规划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】总体规划每三—年进:行一次评估乡—规划:和城镇体《系规划每《五年进行一次—评估 评估》报告应?当具有下列》主要内?容 (一)规划公】告情况和公众意见】; (二)》公共服务设施—、社会公《益设施等基础设施】和住房保障的规划】实施情况; (三】)自然?资源、生态环境、历!史文化遗《。产保护规划的—实施情况;》 (四)绿化、交通!、环境卫生》。、,公共安?全的规划实施—。情况 第三十六【条 修改城镇体【系规:划、总?体,规划:应当按照以下要【求进行 (一)修改!城镇体系《规划、总体规划确】定的城?镇规模?、发展目标和—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!。区范围?涉及:多项强制性内容调】整的经原批准机关同!意应当?按照制定规划的程】。序进行; (二)】修,改城:镇体系规划、总体规!划确定的强制—性内容不《影响建设用地规模】、发展目标和—整体功?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!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!同意:后,进,行专:题评:估编制?修改方案报原—。批准机关批准; (!三)修改城镇体系】。。规划、总体规—。划的非强制性—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!在编:制下一层次规划【中具体?作出修?改 :第三:十七条 有下—列情形之一可以修】改,控,制性:详细规划、》基础设?。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专项规划 》(一)新《编制或者《修改的总《体规划对规划地段】有新要求的; (】二,)规划地段内出现新!的利害关系》需要通?过修改?规划解决的; (】三,)基础设施和公共】。服务设施供》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!。的; (四》)经评估确需—修改的 修改控制】。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组织编制《机关:应,当,征,。求规划地段内利【害关系人的意见并】。向原批准机》关提出专题报—告,经其同意后》方可编制修改方案】。因,修改规划给利害【关系人合法权益【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给予补偿 第五章 !监督检?查 第三十》。。八条 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府及》其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《。加强对城乡》规划的编制、审【批、实施、修改、】评估的监《督检查? 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依据建】设工程?规划许?可证对建设》。工,程的实?施进行规《划监督 《第三十?九,条 各级《人民政府《。或者:其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按照【上级人民政府—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作:出,的规划督察》意见、建议在规定】工作日内完》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!其作出?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!。违反本条例规定的】行为应?当,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城,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!规定依?法对有关责任—人作出?处理 ?第四十?条 建设单位或【者相关权益人—对,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!议或者?在规定?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!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!划许:可,的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的上一级《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提?出督察申请》由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作出—维,持原:许可或者限》期,办,理、责令纠正、【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! 第四?十,一条 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!、办公?场所:或者指定的》档案管理机》构为自然人》、法人?和非法人组织提供】依,法应当公开的—信息资?。料;特殊情况需【要的也可以通过【主要:新闻媒?体予以公开 任何单!位或:者个:人都有权就建—设活动是否符合规】划的要求向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查询【并有权就涉嫌—违,法的建设《。。活动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举报》或者提?出监督建议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及时?予以:受理 第六章 【法律责任 》第四十二条 镇人民!政府或者县级以【上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本级人—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!政府城?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或者监察机【关依据职权责令改】正通报批评对直接】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,员依法给《。。予处分 (》一)未依法组—织编制、《修,改、报批《、备案?。控制性详细规—划、: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,务设施规《划的; (》二)超越《职权、违反程序【。或者对不《符合法定条件的申】请人核发选址—意,见书:、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、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验收合?格,书、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、临时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和临时《建设工?程规:划,许,可证的; (三)对!符合法定《条件的申请人—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!选址意见书、—建设用地规划—。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划许》。。可证:、建设工《程,竣工规划验收合【格书:、乡: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和临时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的; (《四,。),。未确定规划条件或】者确定的规划—条件:不符合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、基?础设: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规划又未》按程序修改规划的】; (五)未公布经!。审定的修《建性:详细:规划的总平面图【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附图的; (六)!做,出的规划许可违【反国家标准、规范】。的; (《七):发现未取得》规划许?可或者?违反规划《许可的规定在规【。划区内进行》建设的行为不予查】处或者接《到举报后不依—法,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! 县级?以上: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,本级人?民,政府或?者上级?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责令改正》通报批评《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《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 (《一,)未依照总体规【划,。组织:编制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规划造成!严重后果的; 【。(二)向《未依照?。本条例取得》选址意见书的建【。设项:目核发建《设项目批准、核【。准文:件的; (》三)未将《规划条件纳入国有】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和土地使用权【转让合同或者改【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。让合:同、土地使用—权转: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!。规划条件的》; (?四)向未取得建【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!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; (五)对】未取得?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、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的建设?项,目进行施工许可或】者房屋?预,。售许可的; —(,六)未依照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、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进行施工验!。线,的 第四《十,。四条 未取得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或者未按照建【。。设工程规划》许可:证的规定进行—新建、扩《建,、改建的由县级以】。上人民政《府,城,乡,规,划主管部门》责令停止建》设;尚可采取改正措!施消除对规》划实施的影响的限】期,。改,正处:建,设工程造价百分之】五以上百《分之十以下的—罚,款;无法《采取改正措施消除】影响的限期拆除【不能拆除的没—收实物或者》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!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!以下:的罚款 无法—采取改正措》施消除影响的—建设项目主要—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!市、县城、镇的空】。间,布局、防灾能—力、交通能》力、环境质量形【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!目 第四十》五条 违反本条例规!定,法律、行政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】的从其规定》 第七章 附 【 则 第四十六条】 本条例自20【18年9《月1日起《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