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:省城乡规划条例【。
(2009年11!月27日甘》肃省:第十: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十—二次会议通过
【2018年7—月28?日甘肃省第十—三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四次会议修》订)
甘肃【省人:民代表?。大会常务委员会【。公告
(第5号)】
甘:肃省:城乡:规划条例已由甘肃】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!大会:常务委员会第—四次会议于20【。1,8年7?月28日修订通【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!省,城乡:规,划条例公布自2【018年9月—1日起施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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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《 《 — 《 ? 甘肃》省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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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一章 总 【则
第一条 为了加!强城乡?规划管理协》调,城乡空间布局—改善人?居环:境促进城乡经济【社会全面协调—可持续发展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乡规划法和其】他有关?法律:、行政法规结合本】省实:际,制定本?条例
?第,二条 在本》省,行政区?域内制定和》实施城乡规划在规】划区:内进行建《设活动适用本条【例
第?三,条, ,本,条例所称城乡—规划包括城镇体【。系规划;城市、县】城、镇的《。总体规划《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基础设施《和,公共: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、修建《。性详细规划;乡规划!和村庄规划
本【条例所称规划—区是指城市、县城】、镇: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!因,城乡:建设和发展需要必】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!域
本条例所称县城!包括:县政府?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!建设发展关》系密切的《镇、乡和村》庄
本?条例所称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是指城市、【县城、镇的》道路、轨道交通、】供水、排《水、供热、防洪【、消:防、电力、电信、】燃气:、,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!系,统和交通枢纽、【水源地?及其:保护区、《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!础设施;教育—、医:疗卫生、文化体育】、商:业服务、金融邮电、!社区服?务和无障碍设施等】。公共服务设施
第】四,条 城市、县城【、镇的总《体规划?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!划;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、基础设】。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专项:规划应?当服从城市、县城、!镇总:体,。。规划;修建性详细规!划,应当服从控制性详】细规划、基础设施】和,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。划
第五《条 省、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》内的城乡规划管【理工作
《自治州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的城—乡规划管理》工作并具《体负责州政府所在】地,城市的?城乡:规划编制、实施【工作
城市》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!区,。经省人?民,政府批准按照县的】规,。划管: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!域,的城乡规划管—理工:作
第二章 —规划的制定
第六条! 编制城乡规划应】。当根:据城市?所在区域《位,置、城市性质、发】展目标以及资—源承:载能力统筹城乡【发展和区《域发展协《调相关关系》并,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!利用作出《规定其中规定—空间管制《的强制?性,要求应?当在规划成》果中明确标》示,并独立成篇
省【会城市?的规划应当统筹【考,虑中央在甘及省【上单位用地》布局和空间安排的】需要县?城、镇、乡的规划】要立足县《、镇、乡人民政府所!在,地,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!域特:色并为周《边,农村生活《、生产提供服务【
第七条 省—人民政府组织—编制省?域城镇体系》规划报国务院审批】;市:、州人民《政府组织编》制本:行政区域的城镇体】系规划报省》人民政府审批—
城:市、县人《。民政府组织》。编制城?市、县城总体—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审批;镇人—民政府在城市、县】人,民政府城乡》规,划,主管部门指导下组】织编制?镇总体规划报上【一,级人民政府审批
编!。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!制单位应当委托【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!关机构对空》间发展?战略、人口与建【设用地规模、综合】交通、资源环境承载!力等:。重大问题进行—专题研究专》题研究?报告需经本级人民】政府审查同意后【作为编制规划—。的依据?
第:。八条 省《域城镇体《系,规划和城市、县【城总体规划》在报送审批前应【当先经本《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《会,审议常务委员会【组,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!由本级人民》政府研究处理
【镇总体规划》在报送审批》前应当先经》镇,人民代?表大会审议》代表的审议意见【交由本级人民政【府研究处理》
规:划的组织编》制机:关报送?审批省域《城,镇体:系规划?和城市、县城总体规!划或者镇总体规划】应当将本级》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》员,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!民代表大会代—表的审?议,意见和根《。据审:议意见修《改规划的情况—一并报送
第九【。条,。 乡、镇人》民,政府在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指导下组织编制【乡规划、村庄—规划报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!庄规划在报》。送审:批前:应当经村民会议或】者村民代《表,。会议讨论同意
乡规!划、: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!地国民?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划确》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的《建设:规模和建设标—准城: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!术导则和《图则:具体:确,定农宅建设技术【标,。准
第?十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!、县城总体规—。。划组:织编制城市、县城】的控:制性:详细规划;镇人民】政府:在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指导下】根据:镇总体规划组织【。编制镇的控》制性详细规划;其中!。新增规划《用,地的控?制性详细规划应【。。当在总体规划批准】。后,的,二年:内,编制完成编制—旧,城区控制性》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!重土地使用权—属和优化用》地布局相《结合的原则划分【规划控制地块—。
总体规《划已经确《定的强制性》内容以?及各地块的主—要用途及《。兼容性、《建筑密度、建筑【高度、容积》率,、绿地?率、基础《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配套—规定等应当作为控制!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!。内容
第《十一条 城市、县】。。城总体规划》批,准后十五日内应当报!省人民政府城—乡规:划主:。管部门备《案,
,城市、县《城的控?制性详细规划经【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报:本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常?务委员会《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!案镇的控制性详【细规划报《上一级人民政—。府审批?县人民政府所在【。地镇的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由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根据镇总体规】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!县人民?政府批准后报本级】人民代?表大会常《。务委:员会和上一级人【民政府?备案:
第十二《条 城市、县城、镇!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!。和公共服务设施专】项规划由有关部【门会同城市、县【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!控制性详细规划的】有关程?序审批、备案—、修改、实施
基础!。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!强,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!划已经?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!类基础设施主—干网络系统布局和】规划规模基础—设施枢?纽工程?。的用地需要政府配】套,的公共?服,务,设施的?用,地,。绿化、历《史街区和重点—文物:、水体等的》保护和控制范围
第!十,三条 城市、县【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和镇人民政府—可以依据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!重要地?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!。。用权属复杂地块的】。修建性?详细规划
规模较】小,的县:城和镇城市、—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!以,依据总?体规划直接组织【编制修建性详—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!详细规划《的有关程序审批【、备案、修改、实施!
,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和?镇人民政府可以【要求驻地大专院校、!科研院所、》大型企业等单—位依据总体规划【直接编制所在—。用地的修建》性详:细规:划,并按照?控制:性详细规划的有关】程序审?批、备案、修改、实!施,。
第十四条 省【级以上开发区、工】。。业集中?区等各类园》区以:及省级以上人—民,政,府确定?的工矿区总体规【划、控制性详细规】。划由其管理》机构会同所在地【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组织编—制并按照城市—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!细规划的有关程【序审批、备案—、修改、《实施
第十五条 控!制,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专项规划报—上一级人《。。民政:府,备案时备案》机关认?为上报的规划存【在违反上位规—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!准等重?。大问题的《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!令组:织编制机关》限期修?。改并按程序重新【报批和备案》
第:十六条 县》级以上?人民政府有》。。关,主管部门应》。当,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!向规划组织编制机关!提供经济社会、资源!环境、相关》规划以及勘察—、测:绘、气象、地震【、水文、环境—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!。料的准?确性
第十七条 】城,乡规划报送审—批前: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!法将:城乡规划草案予【以公:告并采?取论证会、听证【会或者其他》方式征求专》家和:公众的?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!少于三十日
—城乡规划《批,准,并备案?后组织编制机关【应当在三十日—内向社会公》。布有关成《。果;其中总体规划、!控制: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!要地段修建性详【细规划应当永久【性,公布法律、行政【法,规规定不《得公开?的城乡规划成果【除外:
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应当通过—固定场?馆或者?在其官?方网站对城乡规【划进:行公告、公布
【第三章 规划—的实:施
第十《八条 组织实施城】乡规划应当根—据本地经济社—会,发展水平集约—利用土地合》理利用地下空间保】护各类资源尊重群】众意愿?传承历史《风貌:和体现本地》。特色
新《区开发应当合理确】。定建设规模和时序】系统配置基础—设施以及教育、卫生!、,。文化、体《育等公共服务设施;!旧区改建《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!产,和传统风貌合理【。控制用?地使用强度推动【停车场、《环卫:设施、绿地》及文化?、体育?。、公益活动》场地等?公共服务设施—的,完善
第《十九:条 全?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!。。实行建?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】、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、—建设工?程,规划许可证、建【。设工程?规划竣?工验收合格书—和乡:村,建设规划许》可证制度
规划许】可证书的办理程【序、时限及》规划许可附件—的内容、格式按照国!。。家和省人民政—府,的有关规定执行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受理》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!可申请应当出具【加盖本行政机关【专用印章和注明【。。日期的?书面凭证
第二十】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作出规划许可】时应当在项》目建设用地范—围内布?局建设?项目使用所》需的交通、》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!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施;确《定合理?的,建,筑容:量、间距和空间【关系保证相邻—权益人的日照、【通风、采光、通行、!。。安全以及土地—使用等权益
第【二十一条 按照【国,家规定需要有关部】门,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!项目以?划拨方式提》供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单位在报送有】关部门?批准或者核准—。前应: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核》发建设项目选址【意,见书
?建设:项目选?址意见书的核发实】行分级管《理制度
(一)报国!家,或者省?级,有关:部门批准、核准的】建设:。项目和国家级、【省级风景《名胜区内的》建,设项目由县级—以,上人民?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逐级【提出初审《意见省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审核同意》后核发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《书;:
(二)报》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!、核准的建》设项目由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核发建《设项目?选址意见《。书
第二《十二条 在》已有用地上》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项目和以划!拨方式提《供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的建设【项目经有《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】、备案?后建设?单位应当向城—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申请建》设用地?规划:许可城市《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确定规划条】件后核发建设—用地:规划:许可证
《建设单?位在取得建设—用,地规划许可证后方】可,向县级以上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相应的用》地手:续
第二十三条 】以出:。让方:式,提供国?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建设项目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让前【城,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本级人】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:门制定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,出让方案并将—规划条件作为国有】土地:使,用权出让合》。同的组成部分未确】定规划条件的—地块不得出让—国有土地使用—权
以出让》方式取得《。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!在签:订国有?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后建设?。。。单位方可申请领取建!。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
第二《十四条 转》让土地进行》建设:的应当将土地使用】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!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!权转让合同的组【成部分?需变更规划条—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!。应当重新申请规划】条件并将规划条【。件作为土《地,使用:权,转让合同的组—成,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及!时将依法变》。更后的规划条—件报有关人民—政府:国土资源主》管,部,门备案
新的—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!土,地使用权《。后应当申《请换:发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【
第二十五条 【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当【结合建设用地—。的建:设现状和《近期:建设:规划依据控》制性详细规划、基础!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专项规划核定建】设用地的《位置、面积、—允许建设的》。范围确定《用地性质、容—积,率、建筑密度—、建筑高《度、绿地率等—规划:。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的法定附】件建设项《目用地所在地—区已制定了修—建性:详细规划的规划【条件应当《依据修?建,性详细规《划提:出
建设单位和勘】。察设计?单位: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:证作为进行》工,程设计的规划依据】
,第二十六条 在【规划区内进行建【筑物、构筑》物、道?路、管线和其他【工程建设的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—。。。向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—。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申请—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时,应当提?交建设用《地规:划许:可证:、建:设工程设《计方:案等资料;符合条件!的核发建设工程【规,。。划,许可证
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证中应—。当明:确同步建《。设的基础设施、【公共服?。务设施?的位置和规模及【其,具体建设时序
未取!。得,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的有:。关部门不《得进行施工许—可和房屋《预售许可
》第二:十,七条 ?在城市、县》城、镇规划区内【确需进?行临时建设的建设】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!城市、?县人民政《府国:土,资源主管《部门关于同》意临时?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应—当,在,不影响城乡规划实】施的基础上》。依据有关《规范:标准提出临时用【地规划?条件核发临》时建设用地规划许】。可证
第二十八【条, 有下列情形之【。一的城市、县人民】。。政府城乡规》。。划主:管部门?不得办?理临时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
【(一)历史文化街】区核心保护区内【的;
(二)影响】控制性?详细规?划、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实施的;》
(:三)影响道路交【通、公共安全、【市,容或者其他公共利】益的:;
(四)侵占公共!绿地、水面和广场、!公共停?车,场等活?动场地的;
—。(五)侵《占电力?、通信、气象观【测、:防洪保护区或者压】占地下管线》的;
(六》),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!情形
第《二,十九条? 取得临时建设【用地规划《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!案的临时建》设工:程建设单《。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!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《规划主?。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!工,程规:划,。许可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!。据临时建设用地【规划许?可证核定《临,。时建设工《程设计?方案:核发临时《建设:工程:规划许可证
—临时建筑物、构【筑,物使用期一般不得】超过二年;确需延长!使用期限《。的建设单位或—者个:人应当在期满—前三十日《。。内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申请延期延期—只能一?次并不得《超,过,一年:
,临时建?。。设期满使用》单位或?者个:。人应当在三十日【内予以拆除
第【三,十,。条 取?得,。建设工程《规,划许可证的》建设工程施工完【成后建设单》位和个人应当向【核发该?工程:建设工?程规划?许可证的《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请竣工规【。划验收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?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依据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,证对建设工程进行】规划验?。收和现场核实核发】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验收合》格书
未取得建设工!程竣工?规划验收合格书的】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!量验收?备案:和房屋产权登—记
第三十一条 在!乡、:村庄规划区》内进行?建设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应《。当向乡、镇人民【政府提出申请经【乡,、镇人民政府同意转!报城市、县》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
】。在,乡、村庄规划区内】不扩大原宅基—地面积改造或者建】设二层以下农—宅的在村委会协调】相邻权利《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!人自主进行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?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!建设规划《技术导则《。
第三十《二,。条 申请乡》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建设单位和个【人应:当,根据建设《项目性质《。提,供,以下:资料
?(一)乡镇企业【。、乡村公《共设施和公益事业】建设项目应当提供】有关部门《的批准、核》准、备案文件;
】(二)?需要占用《农,用地的建《设项目应当提供农】用地:转用的批准文—件;
(三)三层】及以:上农宅、乡镇企【业及乡村公共设施和!公,益,事业建设项目—应当提?。供具:有相应设计资质的】设计单位完成的【建设:工程设计《方案
第三》十三条 城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应当对《取得乡?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的建—设工程进行竣—工规划验收》;也可以委托乡、】镇人:民政府进行竣工【规,划验收
未通—过竣工?规划验收《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!登记
第三十四【条 建设项》目投入使用后建设】单位和个《人需:要,改变:。规划许可确定—的使用性《质的应当向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出:申请规?划许可变更
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对】不符合控制性详【细规划?确定的土地兼容【性要求?的、市政《基础设施不》。配套的?、房:屋安全及适用性鉴】定不合格的、未取得!有利:害关系业《主同意证明的以及】对周边?环境形成污染的建】设项目不得》作出规划变更许可】
第四章 规划【的,修,改
第三《十五: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,当组织有关部—门和专家定期对【规划实施情况—进行评估总体规划每!三年进行一次评估乡!规划和?城镇体系规划每五】年进行一次评—。估,
评估报《告,应当:具有下列《主要内容
(一)】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!意见;
《(,二)公共《。服务设施、社—会公益设施》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!障的规划实施情【况;
(三》。)自然资源、—生态环境、历史【文化遗?产,保护规划《的实施情况;—
(四)《绿化、交《通、环?境卫生、公》共安全的规》划实施情况
第三十!六条 修改城镇体系!规划、总体规划应】当按照以下要—求进:行
(?一)修改城镇—。体系规划、总—体规划确定》的城镇规模、发【展目:标和整体《功能布局及规划区】范,围,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!调整的经《。原批准机关同意应】当按照制定规划的】程序进行《;
(二)修改城镇!体系规划、总—。体规: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!不影响建设用地【规模、发展目标【和整体功能布局【及规划区范围的【。应当经?原批准?机关同意《后进:行专题评估》编制修改《方案报原《批准:机关批?准;
(三)—修改城镇体系规划】、总体规划》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!织编制机《关在编制下一层次】规划:中具:体作出修《改
第三《。十七:条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可以修改控【制性详细规》划、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:设施专项规》划
(一)新编制或!者修改?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!段有:新要求的;
(二)!规划地段内出现新】的利害关系需—要通过修改规划解】决,的;
?(三)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》供给方式发》生重大变化的;
(!四)经评估确需【修改的
修》改,控制性详细》规划、基《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专》项规划组《织编制机关应—当征求规《划地段?内利:害关系人的意—见并向原批准机【关提出专题报—告经其同意后—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因!修改:规划给?利害关系人合法权】益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!偿
第?五章 监《督检查
第三十八】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及其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!制、审?批、实施、修改、评!估的监督检查
城市!。、县人民政》府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证对建设工》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!督
第三十》九条 各级人—民政府或《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按照上—级,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《作出的?规划督察意见—、建:议在规定工作—日内完善相》关规划工作并向其】作,出报告监督检查【机关对违反本条【例规定的行为—应当依?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和本条【例的规定依法对【有,关责任人《作出处?理
第四十》条 :建设单位《。。或者相关权益—人对取得的规划【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!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!划许可?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!可的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的》上一级?人民政府《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提出督察申—请由上一级人—民政: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作出—。维持原许可或者【限,期办理、责令纠正、!撤,销行政许可等决定
!第四十一条 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!其网:站、办公场》所或者?指定的档案管—理机构为自然—人、法人和非法【人组织?提供依?。法应当公《开的信息资料—;特殊情况需—要的也可以》通过:主要:新闻媒体予》以,。公开
任《何单位或者》个人:都有权就建》设活动是否符合【。。规划的要求》向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查询并有】权就涉嫌违法的【建设活动向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!报,或者提出《监督建议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!时予以受理
第六】章 法律责任
第四!十二条 镇人—民政府或者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》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!上,级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或者监察机关—依据职权责令改【正,通报批评《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:
(一)未依—法,组织编?制,、修改、报》批、备?案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、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务设施》规,划的;
(二—)超越?职权、违反程—序,或者对?不符合法定条件【的申请人核发选【。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》、建设工《。程规划?许可证、建》设工程竣工规划【验,收合格书、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《证、临时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和临时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的;】
,(三)对符合—法定条?件的申请人》未在法?定期限内核发选【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:地规划?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。、建:设,。工程竣工规划—验收合格书、乡【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、临时建》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和临时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可证的;
(】四)未确定》规划条件或者确【定的规划条件不符】合控制?性详细?规划、?基础设施《和公:共服务设施规—划又未?按程序修改规划【的;:
(五)未公布经审!定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的总平面图和【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附图的;!
(六)《做出的规划许—可,违反国家标》准、规范的;—
(七?)发:现未取得规划—许,可或者?违反规划许可—的规定在规划区【内进:。。行建设的行为不【予查处或者接到举】报后不依法处理的】
第四十三条 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?有关: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!者上级人民政—府有关部门责令【改正通报批评—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。给予:处分
(一》)未:依,照,总体:规划组织编制基础设!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规—划造成严重后果【的;:。
(二)向未依【照本条例《取得选址《意见书?的建设项目核—发建设项《目,批准、核准文件的;!
(三)未将规划条!。件纳入国有土—地,使用权出让合同【和土:地使用权转让合同】或者改变国有土地】使用权出让合—同、土地使用权【转让合同中依—。法确定的《规划条件的;—
(四)向》未取得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的【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的;—
(五)对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、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的建设项—。目进行施工许可或】者,房屋:预售许?可的;?
(六)未依照建】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、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进行施】工,验线:的
第四十四条 未!取,得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!未按照?。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的规定进行】。新,建、扩建、》改,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责令》停止建设;尚可【采取改正措施消除】对规划实施》。的影响的《限,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!。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!。之十以下的罚—款;无法采》取改正?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!拆除:不,能拆除的没收—实物或者《违法收?入可以并处建设【工程造价百分—之十以下的罚—款
无法采取改【正,措施消除影响的建】设项目主要指违反】。城乡规划对城—市、县城、镇的空】间布:。局、防?灾能力、交》通能力、环境质【。量形成重大影—响的建?设项目
第四十【五条 违反本—。条例规定法律、行政!。法规已有《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!
第七章 附 【 则
第《四十六?条 本条例自20】18年9月1日【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