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!
(200》9年11月2—。7日甘肃省第十一】届人民代表大—会,常务委员会第十二】次会议?通过
?2018《。年7月28》日甘肃省第十—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四次【会,议修:订)
甘肃省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公告【
(第5号)—
甘肃省城乡规划】条例已由甘肃省【第十三届人民代【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四次】会议于2018【年7月28日修订通!过现将修订后—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!例公布自2》018?年9:月1日起《施行
【 【 》 】 【 甘》肃省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
— 《。 ! 】 》 : 【 】 2018【。年7月28日
!第一章 总》 则?
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城乡规划管】理协调?城乡空间《布局改善人居环【境促进?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!调可持续发展根【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和其他有关—法律、?行,政法: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条例
第二—条 在本《省,行,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!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!进行建?设活动适用本—条例
第三条 【本条例所称》城乡规?划包括城镇》体,系规划;城市、【县城:、镇的总体》规划、?控制性详细规—划,。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:施专项?规划、修建性详细规!划,;乡规划和村庄规】划
本条例所称规划!区,是,指城市?、县城、《镇和村?。庄的建成区以及因】城,乡建设?和发展需要必须实】行规划控制的区域】
本条例所称—县城包?括县:政,府所在镇和》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!关系密切《的镇、乡和村庄
】本条例所称基础设】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!指,城市、?县城:、镇的道路、—轨道交通、供水、排!水,。、供热、《。防,洪、消防、电力、电!。。信、:燃气、环卫》等基础设《。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!纽、水源《地及其?保护区、污水—及垃圾处理等基础】设施;教育、—医疗卫生、》。文化体育、商业【服务、金融邮电【、社区服务和无【障碍设施等公—共服务设《施
第四条》 城市?。、县城、镇的总体规!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!规划;控制性详细】。规划、基础设施【和公共服《务设施专项规划应】当服从城市、县【城、镇总体规划【;修:建性详细规划应【当服从控制性详细】规划、基础》设施和?。公共服务设施—。专项规划
第五条】 省、市《、县人?民政府城《乡规划?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的城乡规【划管理工作
—自治:州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—内的城乡规》划管理工作并—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!。地城市?的城乡规划编制【、实施工《作
:城市功能相》对独立的市辖—区经省人民》政府批准按照县的】规划管理职》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!城乡规划管理工【作
第二《章 规?划的制定
第六【条, 编制城乡规—划应当根据》城,市所在区域位置、城!市性质、发展—目标以及资源—承载能力统筹—。城乡:发,展和:区域发展《协调相关《。关系并对地下—空,间,的开发和利》用作出?规定其中规定—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!求应当在规划—成果中明确》标示并独立成篇
】省会城市的规划【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!甘及省上单》位用地布局和—空间安排的需要县】城、镇、乡的规划要!立足:县、镇、乡人民政】府所在地经济—社会:。发,展体现地《域特色并为周边【农村生?活、生产《提供服务
第—七条 省人民—政,府,组织编?制,省,域城镇体系规划【报国务院审批;市、!州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本行政》区域的城镇体系规】。。划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
!城市、县人民政府组!织编:制城:市、县城总体—。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审:批;:镇人民政府在城市】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!镇总体规《划报上一级人民【政府审批《
编:制总体规划前组织】。编制单?位应当委托》相关职能《部门或者有》关机构对空》间发展战略、人【口与建设用地规【模、综合交通、【。资源环境《承载力?等重大问题进行【专题研究专题—。研,究报:告,需经本级《人民政府审查—同意后?作为编制规划—的依据?
第八条 省域城】镇体:系规划和城市、县城!总体规划《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!经本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《。委,员会审议常务—委,。员会组成人员的审】议意见交《由本级人民》政府研究处理
【镇总体规划在报【送审批前应当先经】镇人:民代:表大:会审议代表的审议】意见交由本》级人民政府研—究,处,理
规划的组织编】制机:关报送审批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!城市、县城》总体规划或》者镇总?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!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会组成人》员,或者镇人民代表大】。会代:。表的:审议意见和根—据审议意见》修改规划的情—况,一并报送
第九【条 乡、镇人民【政府在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指导下《组,织编制乡规划、村庄!规划报上一级人【民政府?审批:村庄规划在报送【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!议,或者村民代》表会:议,讨论同意
乡—规划、村庄规—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划确?定,基础设施和》。公共: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!和,建设标准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制!。定农宅建设》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!。确定农宅建》。设,技术标准
第十【条 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根【据城市、县城总【体规划组《织编:制城市、县城的控】制,性,详,细规划;镇》。人民政府在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!下根:。据镇总?体规划?组,织编制镇的控制【性详细规划;其中】新增规划用》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应当:在总体规划批准【后的:二年内编制完成【编制旧城区控制【性详细规划应当按】照尊重土地使—用权属和《。优化用地《布,局相结合的原则划】分,规划控制地块
总体!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!性内容以及各地块】的主要用途及兼【容性、建筑密度、建!筑,高度、容积率、绿】地率、基础设—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配套《规,定等应当作》为控制性详细规【。划的:强制性内容
第【。十一条 城市、县城!总体规划批准—后十五?日内应当报省人民】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。。备案
?城市:、县城的《控,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!。人民政府批准后【。报,。本级人?民代表大《会常务?委员会和上一级人】民政府备案镇的【控制性详细规—划报: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审批?县,人,。民政府所在地镇【的控制?性详细规划由—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根据镇总体》规划的要《求组:织编制经《县人民?政府批准后报本级】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和》上一级人民政府备】案
第?十二条 城》市、县城、镇—规划区?内的基?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》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!会同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组,织编制并按照控制性!详细规划的有—关程序审批》、备案、修改、实】施
: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施专项规划的强】制性内?容包括总体》。规划已经《。确定的强制性—内,容各类基础》设施主干网络系统】布局和规划规—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!的用地需要政—府配套的公共—服务设?施的用地绿化、历】史街区?和重点文物、水【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!围
第十三条 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和镇人《民政府可以依据控】制性详细《规划组?织编制?重要地?块和旧城区内—土地使用权属复杂】地块的修建性详【细规划
规》。模较小的县城和镇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:规划主?管部:。门和镇人民政—府可以依据总体【规划: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!详细规划并按照【控制性?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!审批、备案、—修改、实施
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。划主管?部门和镇人民政【府可以要求驻地大】专院校?、,科,研院所、大型企业】等单位依据总体【规划直接编制—所,在用地的修建—性详细?规划并按《照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。的有关程序审批、】备案、修改、实【施
第十四条 省】。级以上开发》。区、工业集中—区等各?类园:区以及省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确定的工矿区总【体规划、《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由其管理—机构会?同所在地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!按照城市总体规【划、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的有关程序【审批、备案、—修改、实《施
第十五条— 控制性详细—规划、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报上一?级人民政府备案【时,备案机关认为—上报:。的规划存在违反上位!规,划和规划编制技【术标准等重》大问:题,的应当提出》。修改意见责令—组织编制《。机关:限,期修改并按》程序:重新报批和备案
】第十六条 县级以】上,人,民政府?。。有,关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】需要向规《划组织编制机关【提供经?济社会、资源环境、!相关规划以及勘【察、测绘、气—象,、地:震、水文《、环境等基础—资料:并保证资料的准【确,性
第?十七条 城乡规划】报送:审批前组织编制【。机关:应当依?法将城乡《规划草案《予以公?告并采取论证—会、听证会》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!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!的时间不《得少于三十日
城乡!规划批准并备案后组!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!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有!关,成果;其中总—体规划、控制性【详细规?划,及,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!详细规划应当永久】性公布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!乡规划成果除外【
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。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通过固定】场馆:或,者在其?。官方网站对城乡规划!进行:公告、公《布
第三章 规划的!实施
第《十八条 组织实【施城乡?规划应当根据本【地经济社会发—展水平集约利—用土:地合理利《用地下空间保护【各类资?源尊重群众意—愿传承历《史风貌和体》现本地特《。色
新区开发—。应当合理《确定建设《规模和时《序系统配置基础【设施以及《教育、卫生、—文化、体育》等公:共,服,务设施;旧区改建】应当保护历史—文化遗产和传统风】貌合理控制用地使用!强度推动停车场、】环卫:设施、绿地及文化】、体育、公益活动场!地等公共《服务设施的完善【
,第,十九:条 全省建设—项目:规,划管理实行建—设项目选《址意:见书、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。证、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竣工》验收合格书和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!
,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!。程序、时限及规划】许可附件的》内容、格《式按照国家》和省人民《政府的有关规定【执行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受?理或者不予受理【行政:许可申请应当—出具加盖本》行政机关专用—印章和注明日期的】书面凭证
第二十】条 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作【出规划许《可时: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!。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!使用所需的交通、】消防通?道及其他各类基【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;确定合理的建】筑容量、《。间距:和空间关系保—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!、通风?、采光、通行、安全!以及土地使》用等权益
第—二十一条 按—照国:家规定需要》有关部?门批准?或者核准的建—。设项目以划拨—方式:提供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,单位:在报送有关》部门:批准或者核准—前应当按规定—。程序向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申,请核发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书
建【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!核发实行分级管理】制度
(一)报【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!。门批准、核》准的:建设项目和国家级、!省级:风景名胜区》内的建设项》目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!审意见省人民—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!意,后,核发建?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;【
,(二)报《。。城市、?县人:民政:府有关部门批准、核!。准的建设项》目由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!。见书
第二》十二条 在已—有,用地上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项目和以划】拨方式提供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!目经有关部门—批准、核准、—备案后建设单—位应当向《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申《请建设用地》规,划许可城市、县【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确: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!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
?建设单位在》。取,得建: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:后方可向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申》请办理相《应,的用地?手续
第二十三条 !以出让方《式提供国有》土地使?用权的?建设项目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前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国土:资源主管部》门应当会《。同,本,级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制【。定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《让,方,案并将规划》条,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《。分未:确定规划条件的地】块不得出让国有土】地使用权
以出让】方式取得国有—土地:使用:权的:建设:项目在签订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后建—设单位方可申—请,领取建设用地规【。。划许可证
》。第,二十四条 》转让土地《进行建设的应当【将土地使用权属【。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!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!让,合同的?组成:部分需变更》规划条件和分割土】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!请规划条件并—将规划条件作—为,土地使?用权转让合同—的组成部分建设单】位应当及时将依法】变更后的规划条件】报有关人民政府国】土资源主《。管部门备案》
新的土地使用权属!人取得土地使用权】。后应当申《请换发建《设,用地规?划许可证《
第二?十五条 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结合建设—用地:。的建设现状和近期】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!详,细规划、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!用地的位置》、面积、允许—建设的范围确—定用地?性质、容积率、【建筑:密度:、建筑高度、—。绿地率等规划条【件作:。为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的法定附件建设【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!制,定了:修建性?详细规划的》规,划条件应当依据修】。建性:详细规划提出
【建设:单位和勘察》设计单位应当以建】。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作为进行】工程设计的规划【依,据
第二十六条 】在规划区内》进行建筑物、构筑】物、道路、管线【和其他工程建设【的建设单位》或者:个,人向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申请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时应当提【交建设用《地规:划许可?证、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等资料;符合条】件的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,证
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中应当—明确同步建》设的基?础设施、公共—服务设施的》位置和规模及—其具体建《设时序
未取—得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】部门不得《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!预售许?可
第二《十七条 在城市、】县,城、镇?规划区内确需—进,行临时建《设,的,建设单位和个—人应当取《得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关:于同意临《。时使用土地》。的文件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!施的基础上依据有】关规:范标准?提,。出临时用地规—划条件核发临时【建设用?地,规划许可证》
第二?十八条 有下列情】形,之一的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办理临时》建,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
【(一)历史文—化街区核《心保护区内的;
(!二)影响控制性详细!规划、基础设—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专项?规划实施的;
(三!)影响道路》。交通、公共安全、】。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!益的;?
(四)侵》占公共绿地、—水面和广场、公【共,停车场等活动—场地的;《
(五)侵占电【力、通信、气象观】。测,。、,防洪保护区或—者压占地《下管线的;
(六)!法律法?规禁止的其他情形
!第二十九条 取得】临,时建:设用:地规划?许可证?并完成设《计方案的临》时建:设工:程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应当向城市【。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申请临时】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城: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!临时建设《用地规划许》可证核定临时建【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!临时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?证
临时建筑物【、构筑物使用期一】般不得超《过,二年;确需延长使】。用,。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应当在期满前】三十日内向城乡【。规,划主:管部门?申请延期延》期只能一《次并:。不,得超过一年
临时建!设期满使《用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?在三十日内予以拆】除
:。第三十?条 取得建》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的建?设工程施工》。完成后建设》单位和个人》。。应当向?核发该工程建—设工程规划》。许可证的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。申请竣工规划—。验收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。当依据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对】建设工程进行—规划验收《和现场?核,实,核发建?设工程竣工规—。划验收合格书
未】取得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—验收合?格书的不《得进行建设》工,程质量验收备案【和房屋产权登记【
第三十一》条 在乡《、村庄规划区内进】行建设?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应当向乡、镇!人民政府提出申【请,经乡:、,镇,人民政府《同意转报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核定核】发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
在】乡、村庄规》划区:内不扩大《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!者建设二层以下【农宅的在村委—会协调相邻权—利人关系的基础【上由个人自》。主进:行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应当免费提供】农宅建设规划技术】导则
第三十二条】 申请?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建设单—位和个人应》当,根据建设《项目性质提供—。以下资料
(一)】乡,镇企业、乡》村公共设施》。和公益事业建设项】目应当?提供有关《部门的批准、核准、!备案文件;
(【二)需要占》用农用地《的建设?项目应当提》供农用地转用—的,批准文件;
(【三)三层及以上【农宅、?乡镇企业及乡—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!业建设项目》。应当:提供具有相》应设计资质的设计】单位完?成的建设工程—设,计方案
第三十三条! 城市、县人—民,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。门应当对取》得,。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的建设工【程进行竣工规划【验收;也可以委【托乡、镇人民—政府进?行竣:工规划?验收
未通》过竣工规划验收【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!登记
第三》十四条 建设项【目投入?使,。用,后建设?。单位: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!许可:确定的使《用性质的应当向【城市:。。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!可变更
城》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对不【。符合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确定的土地】兼,容性要求的、市政】基础设施不配套【的、房屋安全及适用!性鉴:定不合?格的、未取》得有利害关系—业主同意证明—的,以及对?。周边环境形成—污染:的建设项目不得【作出规划《变更许可
第四章 !。规划的修《改
第?。三十五条《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组织有》关部门和专》家定:期对规划实施情况】进行评估总》。体规:划每三年《进,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!城镇体系《规划每?五年:进行一次评估
【评估报告应当具有】下列主要内容
(】。一)规划公告—情况和公众意见;】
(二)公共服【务设施、《社会:公益设施等基—础设施和住房保【障的规划实施—。情况;
(三—)自然资源、—生态环?境、历史文化遗产】保护规划的实施【情况:;
(?四,)绿化、交通、【环境卫生、公共【安全的?规划实施情况
第】。三,。十六条 修》改城镇体系》规划、?总体规?。划应当按照以—下要求?进行
(一)—修改城镇《体系规划、总体规划!确定的城镇规模、】发展目标和整体【功能布局及》规划区?范围: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!调整的经《原,批准机关同》意应当?按照制定规划—的,程序:进,行,;
(二)修改城镇!。。。体系规划《、,总体规划确》定的强制性内—容不影响建设用【地规模、发展目标和!整体功能布局及【规划区?范围的应《当经原批准》机关同意《后进行?。专题评估编制修改】方案报原批准机关】批准;
(三)修改!城镇体系《规划、总体规划的】非强制性内容由组】织编制机《关在编制下一层次】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!
第三十七条—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可以修改【控制性?详细规?划、:基,础,设,施和公共服》务设:施专项规划》
(一)新编制或者!修改的总体规划对】规划:。地段有新要求的;】
(二?)规划地段》内出现新的》利害关系需要通过修!改规划解决的—。。;
(三)基—础设施?和公共?服务:设施供给方式—发,生重:大变化的;
—(四:)经评估确》需修改的《
修改控制性详细规!划、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?施专项规划组—织编制机《关,应当:征求规划《地段内利害关系人】。的意见并《向原批准机关提出】。专题报告经其—同意后?。方可编制《修改方案因修改规】划给: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!。造成损失《的应当依法给予【补偿
第五章 【。监督检查
第三十八!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及其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加强?对城乡规划的—编制、?审批、实《施、修?改、:评,估的监督《检查
城市、县【人,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应当:。依,据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对建设—工程的?实,施进行规划监督【
第三十九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《当按照上《级人:民政府及其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作出》的规:划督察意见、建【议在规定《工作日内完》善相关规《划,工作并向《其作出报告监—督检查?机,关对违反本》条例规定的行—为应当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:和本条例的规定依】法对:有关责任人作—出处理
第四—十条 建设单—位或者相关权—益人:对,取得的规划许可有】异议或者在》规定的期限内未取】得规划?许可的可以向作出】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的上一【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!请由:上一级人民》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作出维持原许【可或者限期办—理、责令纠正—、撤销行政许可等决!定
第四十一条 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:当,在其网站、》。。。办公:场所或者指》定,的档案管理》机构为自然人、法人!和非法人组织提供依!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!。料;特殊情况—需要的也可以—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!以公开
任》何单位或者个人【都有权就建设—活动是否符合—规划的要求》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查询并《有,权就涉嫌违法的【建设活?动,向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举报或【者提出监督建—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及时予以受理
!。第六:章 法律责》任
第四十二条 】镇人民?政府或者县》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《。部门:有下列行为之—一,的由:。本级人民政府或【。者,上级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或者监察—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!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?给予处分
(一)】未依法组《织编制、修改—、报批、《备案:控制:性详细规划、基础设!。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?规划的;《
(二)超越—职权、违《。反程: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!条件的申请人核【发选址意见》书,、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—、,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验收合格》书、乡?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、!临时建?设,用地规?划许可证和临时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。;
(三)对—。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!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!发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规划许【。可证、建设工—程竣工规划验收【合格书?、乡村?建设规划许可证【、临:时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和临时—建,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的;
《(四)未确定—规划条件或者确【定的规?划条件不符合控【制性详细《规划、基础设—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!划又未按程序修改规!划的;
(五)【未公布经《。审定的修建》性详细规划的总【平面图和《建设工?程,。规划许可证附图的】;
(六)做出【的,规划许可违反—国家标准、》规范的;《
(七?)发现未《取得规划许可—或者违反规划许【。可的:规定在规划区—。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!予查处?或者接到举》报后不?依法处理的
第四十!三条 县级以—上,人民政府有》关,。部门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?本,级人民政府或者【上级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责令改正—通报批?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?予处分
(一—)未:依照总体规划组【织,编制:。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!;
(二)向未依】照本条例取得选【。址意见书《的,建,设项:。目核发建《设项目批准》、核准文件的;
】(三:)未将规划条—件,纳入国有土地使用】权,出让合?同和土地使用—权转让合同或—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《同,、土地使用权—转让合同中依法确定!的规划条件的;【
(四?),向未取得建设用【地规:划许可证的建—设单位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的;】
(五)对未—取得:建,。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、【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的建—设项目进《行施:工许可或者》。房屋预售许可的;】。
(六)未依照建设!工,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!行施工验线的
第四!十四条 《未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或者未】按照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的【。规,定进行新建、扩【建、改建的由县【。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责令停止【建设;尚可采取改】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!施的影响的》限期改正《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!之五以上百分之十】以下的罚款;无法】采取改正措》。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!除不能拆除》的,没收实物或》者违法收入可—。以并处建设工—程造价?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!
无法采取改正措施!消除:影响的建设项—目主:要,指违反城乡规划对】城市、县城、镇【的空间?。布,局、防灾能力、交通!能力、环境质量【形成重大影响—的建设项目
第四十!五条 违《反本条例规定法【律、:行政法规已有处罚】规定的从《其规定
第》七,。。章 附? 则
《第四十六条 本【条例自?201?8,年9月1《。。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