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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城乡规划条】。例 (?200?9年11《。月27日《甘肃省?第十一届人民代表】大,。会,常务委员会第十二】次会议通过 —2018年7月【2,8日甘肃《省第十三届人—民,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四次会议》修订)  》 甘肃?省人民代表大会【。。常务委员会公告【 (第5号) 甘】。肃省城乡规划条【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!届人民代表大—。会,常务委?员会第四次会议于】2,0,。18年7月2—8日修订通过现将】修订后?的甘肃省城乡规划】条例公布自201】8,年9:月1:日起施行    】         ! ,。      —    《       【   ?  甘肃《。省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《员会       !      —    《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《 ,     》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 》201?8年:7月2?8日  《 ,第一章 总  【则 第一条 为了】加,强城乡规划管—理协调城乡》空间布局改》善人居环境促进【城乡经济社会全【面协调可持续发展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划法和其他】有关法律、行—政法:规,结合本?省实际制定本条例】 第二条 在本省】行政区域内制定和】实施城乡《规划在规划区—。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!本条例? 第三条 》本条例所《称城乡规划包—括城镇体系规—划;城市《、县城、镇的总【体规划、控》制性详细规划、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专项》规划、修建》性详细规划;—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】 ,本条例所称规划【区是指城《。市、县城、镇和【村,庄的建成区以及【因城乡建设》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!规划控制的区域 】本条例所称县城包】括县政?府所在镇《和已经与该镇建【设发展关系》密切的镇《、乡和村庄 本条】例所称基础设施和】。公共服务设施是指】城市、县《城、镇的道》路、:轨道交通、供水、】排水、供热、防洪、!消防:。、电力?、,电信、燃气、环卫等!。基础设施网络系【统和交通枢》纽、水源《地及其保护区—。、污水?及垃圾?处理等基础设施;教!育、医疗卫生、文】化体:育、商业服务、金】融邮电、社区—服务和无障》碍设施等公共服【务设:施 第四条 城市、!县城、镇的总体规划!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!划;控?。制性详细规划、【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施专】项规划?应当服从城》市、县城《、镇总体规划—;,修建性详《细,规划应?当服从?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,设施专项规划 【。。第五条 《。省、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—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!作 自治州人民【。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。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的城乡】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!负责:州政:府所在地城市的【城,乡,规划编制、》实施工作 城市【功能:相对独立的》市辖区经省人民【政府批准按照县的】规划管理职》责具体负责该区【域的城乡规划管【理工作 第二—章 规划的》制定 第六条 编制!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!市所在区域》位置:、城市性质》、发展目标以及资源!承载能?力统:筹城乡发展和区【域发展协调》相关关系并对地【下空间的开》发和利用《。。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!间管制的《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!划成果中明》确标示并独立成篇】。 省会城市的规划】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!甘及省上单位用地】布局:和空:间安排?的需要?县城、镇、乡—。的规:划要立足县、镇、乡!人民政府《所,在地经?济,社会发展体现地域特!色并为周边》农村生?活、生?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! 省人民《政府组?织编制省域》城镇体系规划报国】务院:审批;市、州人【民政府组《织编制本行政—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!。报省人民政府审【批 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《。。城市、县城总—。体规划?报上一级人民—政府审批;镇人民政!府在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指导下【组,织编制?镇总体规划报上【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!。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!编制单位应》当,委托相关职能部门】或者有关机》构对空间发》展战略?。。、人口与《建设用地规模、综】合交通、资源—环境承载力等重【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!专题研究《报告需经本级人【民政府审查》同意后作为编—制规:。划的:依据 第八》。条 省域城镇体【。系规划和城市、县城!总体规划在报—送,。。审批前应《当先经本级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!组,成,人,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!级人民政府研究处】理 镇总体》规划在报送审—批前应当先》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!议代表的审议意见】交由本级人民政【府研:究处理 规划的组】织编制机关报送【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!。划和城市、》县城总体规划—或者镇总《体规划应当将本级】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?会组成人员》或者镇?人民代表大会代【表的审议意见—和根据审议意见修】改,。。。规,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!第九条 乡、镇【人民政府在城市【、县: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指导下组织编】制乡规划、村庄【规划报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审【批村庄规划在—报,。送审批前应当经村】。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!会议:讨论同意 乡规划、!村庄规划应》当依据当地国民【经济: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!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的建设规—模和建设标准城【市,、,县人民政府应当【制定农宅建》设技术导则》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!建设技术标准 第】十条 城市、—县人: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根据城市—、县城总《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!、县城的控制性详】细规划;镇人民【政府在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指【导下根?据镇总?体规划组织编制镇的!控制性详细规—划;其中新增规划用!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。应当在总体》规划批?准后的二年内编制】。完成编制旧》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!应当按照尊重—土地使用权属和优】化用地布《局相结合的原—。则划分规划控制地】块 :总体规划已经—确定的?强制性?内容以及各》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!容性、建筑密度、建!筑高度、容积—率、绿地率》、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配】套规定等应》当作为控《制,。性详:细规划的《强制:性内容 第》十一条 城市、县】城总体规划批—准后十五日》内应当报《省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备案: 城市、《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!。划经本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》报本: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》和上一级人民政【。。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!细规划报《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!在地:镇的控制《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根》据镇总体《规划的要求组织编】制经县?人民政?府,。批准:后报: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常:务委员会和上一级】人民政府《备案: 第十二条》。 城市、县城—、镇规划区内的基】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专项规划由—有关部门会同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。门组:织编制并《按照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!、备案、修改、实施! 基础?。设施和公《共,服务设施专项—规划的强制性—。内,容包括总体规—划已:经确定?的,强制性内容》各类:。基础设施主干网【络,系统布局和》规,划,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!程的用地需要—政府配套的公—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!化、历史街区和【重点文?物、水体等的—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!十三条 城市、【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和,镇人: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!性详细规划组—织编制重要地块和】旧城区内土地使【用权属复杂地块的】修建性详细规—划 规模《较小的县城和镇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和镇人民政—府可以依《据总体?规划直接组织—编制修?建性:。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!性详细规划》的有关程序审批、】。备案、修改、—实施 ?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!。民政府?可以要求驻》地大专?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大!。型企:业等:单位依?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!所在用地《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并按照》控制性详细规—。划的有关程序审【。批、备?案、:。。修改、实施 —第十四条 》省级以上开发区、工!。业集中区等各类园】区以及?省级:以上人?民政府?确定:的工矿?区总体规划、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由其?管理机构会》同所在?地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?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!市总体?规划、控制性—详细:。规,划的有关程序审批、!备案、修改、实施】 第十?五,条, 控:制性详细规划、基础!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施专项】规划报上一级—人民政?。府备案时备案机【关认为上报的规划存!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!。划编制技术标—准,。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!出修:改意见责令》组织编?制机关限期修改并】按程序重新报—批和备案 第十【六条 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有关主管【部门应当根据规【划,编制的?需要向规划组织【编制机关提供经济】社,会、资?源环境、《。。相,关规划?以及勘察、测绘【、气象、地震、水文!、环境等基础—资料并保证资料【的准确性 第十七】条 城乡规划—报送审批前组织【编制:机关应?当依法将城乡规划】草案予以公告—并采取论《证会:。、听证会或者其他】方式征求《专家和公众》的意见公《告的时间不》得少于?三十日? ,城乡规划批准—并备案后组织—编制:机关应当在三—十,日内向社会》公布有关成》果;其中《。总体规划、》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!镇重要地段修—建性:详细:规划应当永久性公】布法律、行》。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!。的城乡规划成—果除外?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】固定场馆《或者在其官方网【站对城?乡规划进行公告、】公布 第三章 规】划的实施 》第十八条 》组织实施城乡规划】。应当根据本》地经济?。社会发展水》平,集约利用《土地:合理利用地下—空间保护各类资源尊!重群众意愿传承历】。史风貌和《体现本地特色— 新区开发应当合】理确定建设》规模和时序系—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!教育、?卫生、文化、—体育:等公共服务设—施;旧区改建应当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】和,传统风?貌合:理控制用《地使:用强度推动停车【场、环卫设》施、绿地《。及,文化、体育》、公益活动场—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!完善 第十九条【。 全省建设项目规划!管理实行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。书、建设《。用地规划《许可证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竣工验收合格书【和乡: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!度 :规划许可证书的办】理程序、时》限及规?划许可附件的—内容、格式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!府,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!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!申请应?当出具?。加盖本?。行,政机关专用印—章和注明日期的书】面凭证 第二十条 !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作《出规划许可时—应当在项《目建设用地范围【内布局建设项—目使用所需的交通、!消防通道《及其他各类》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务《设施;确定合—理的:建,筑容量、间》距和:。空间关系《保证相邻权益人的】日照、通风、采光、!通行、安全以及土地!使用等权《益 第二十一条 】。按,照国家规定需要【有关部门《。批准或者核准—的建设项目以划【。拨方式?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建设单位在报【送有关部门批准【。或者核准前应—当按:规定程序向县级【以上:人,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《核发建设《项目选址意见—。书 建设项目选址】意见书的核发实【行分级管理制度 】(,一):。报国家或者省级有关!部门批准《、核准的建设—项目和国家级—、省级风景》名胜区?。内的: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逐级提】出初审意《见,省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审《核同意后《核发建设项》目选址意见书;【 (二)报城—市、县人民政—府有关部门批准【、核准的《建设项目由城市、县!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核《发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书 第—二十:二条 在已有用【地上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项目和】以划拨?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用权:。的建设项《目,经有关部门批准、核!准、备案后建设【单位应当向城市、县!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请建设【。用地规?划许可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确:定规划?条件后?核发建设用》地规划?许可:。证 建设单位—在取得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后方可向县级以上】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申请—办理相应的用—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! 以:出让方式提》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设项目—在国:有土地?。使用权?出让前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应当会同本【级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制定:国有土?地使用权《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!件作: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的《组,成部分?。未确定规划条件【的地:块不得?出,让国:。有土:地使用?权 以出让方—式取得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《建设项目在》签订国有土》地使:用权出让《。合同: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!领取建设《用地规划许》可证 第二十—四条 转让土地【进行:建设的应《。当将土地使》用权属?人已经取《得的规划《条件作为土地—使用权转让》。合同:的组成部分需变【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!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!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!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!转,让合同的组成部分】建设单位应当及【时将依?法变更后的规划条】。件报有关人民政府】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备案 新的土【地使:用权属人取》得,土地使用权后应【当申请换《发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 第二【十五条? 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。当结合建设用—地的建设现状—和近期建设规划【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,设施专?项规:划核定建设用地的】位置、?面积、允《许,建设的?范围确定用地性【质、容积率、—建筑密度、建筑高】度、: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!为,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:证的法定附件建设】项,目用地所在地区已】制定: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!规,划条件?应当依据修》建性详?。细规划提出 建设单!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!当以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作为》进,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!据 第二《十六条 在规划区】内进行建筑物、构筑!物、道路《、管线和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!、,。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申请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!交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、?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等资料;符合【条件的核发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 建设工程规划【。。。许可证中应当明【确同步建《设的基?础设施、公》共,服务设施《的,位置和规《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! 未取得建设工【程,规划:许可:证的有关部门不【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!屋预:售许可 第二十【七,条 在城《市、县城《、镇规?划区内确需进—行,。。临时建设的建—。设单位和个人应当】取得城市、县—。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关于【同意临时使用土地】的文件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在《不影响城乡》规划实施的》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!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!划条件核《发临时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!二十八条《 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城市、县—。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,门不得办理》临时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》证 (一)历—史,文化街?区核:心保护区《内的; 《(二)影《响控制?性详细规划、基【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专项规划实施的;! (三?)影响?道路交通、公共安】。全、市容或》者其他公共利—益,的,; (四《)侵占公共绿地、水!面和广场、公共【停车场等活动—场地的; (五【)侵:占电力、《通信、气象》。。观测、防《洪保护区或者压占】地下:管,线的:; (六)法—律法规禁止的—。其他情?形, 第二十《九条 取得》临,时建设用地规划【。许可证并《完成设计《方案:的临: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!或者:个人应当向》。城市、?。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临时建设《工程规划许》。。可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依?。据临时建设用地【规划:。许,可证核定《临时建设《工程设?。计方案核发临—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 临时建筑物、】。构筑物使用期—一般:不得超过二年;确】需,延长:。使用期限的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在期满前三十日内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申请延期延—期只能一次并不【得,超过一年 》临时建?。设期满使用》单位:或者个人应当在【三十日内《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! 取得建设工程【规,划许:可,证的建设工》程施工完成后建设】单位: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!工程建设工程规【划,许可证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!划验收城市、县人】民政: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依据建设—工程:规划许可证对—建设工程进》行规: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!发,建设工程《竣工规?划验: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!。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!合,格书的不得进—。行建设工程质—量验收备案和—房屋产权登》记 第三十一—条 在乡、村庄规划!区,内进行建设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向乡、镇—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】经,乡、镇人民政府同】意转报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核定:核,发乡: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!在乡、村庄规划区内!不,扩大原宅基地面积】改造或者建设二【层以下农宅的在【。村委会协调相邻【权利人关系的基【础上: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!规划:。主管部门应》当免费提供》农宅建设规划技术】导则 ?第,三十二条 申—请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建设】单位和个《人应当根据建设【项目性质提供以【下资料 (一)乡】镇企业?、乡村公共设施和】公益:事业建设项》目应当提供》有关部门的批准、】核准、备案文—件; (二)需要】占用农用地的建【设,项目应当提供农【用地转用的批准文】件; (三)三【层及以上农宅、乡镇!企业及乡村公共【设施和公益事—业,建设项目《应当: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!质的设计《单位完成的建设工】程设计方案》 第三?十三条 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应》当对取得乡村—建设规?划许可证的》建设:工程进?。行竣工?规划验收;也可以委!托乡、镇人民政【府进:行,竣工规?划验:收 未?通过竣?工规划验《收的不得进行房屋】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!条 建设项目—投,入使用后建设单位】和个人需要改变规】划许可确定的—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!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提《出申请规划》许可变?更 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对不符—。合控:制性详?细规划确定的—土地兼容《性要求的、》市政基础设施—不配套的、房—屋安全及适用性鉴】定不合格的、未取】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!意证:明的以及对周边环】境形成污染的—。建设项目《不,得作出规划》。变更许可 第四章】。 规划的修改— 第三十五条 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】有关部门和》专家定期对》规划实施情况进【行评估总体规—划每三年进行一次】评估乡规划和—城,镇体系规划每五【年,进,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!告应当具有下列【主要内?容 (一《)规划公告情况和公!众意见; 》。。(二)公共服务【设施、社会公益【设施等基础》设,施和住?房,保,障的规划《实施情况;》 ,(三)自然资—源、生?态环境、《历史文化遗产—保,护规划的实施—。。情况; (四)绿】化、:。交通、?环,境,卫生、公《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!况 第三《十六条? ,修改城镇体系—规划、总体规划应当!按照以下《要求进行 (—一)修改城镇体系】规划、总体规划确定!的城镇规模、发【展目:标和整?体功:能布局及规划—区范围涉《及多项强《。。制,性内容调整的经原】批准机关同意应【当按照?制定规划的》程序进行; (【二)修?改城镇体系规划、】总体规划确定的【强制性内容不影响】建设用地规模、发展!目标和?整体功能布局—及规划区《范围的应当经原【批准机关《同意后进行专—题评估编制修改方】案报:原批准机关批准;】 ,(,三)修改城镇体【系规划、总》体规划的非强—制性内?容由组?织编制机关在—编制下一层次规划】中具:体作出修改 第【三十七条 》有下列?。。情形之一可以—修改:控,制性详细规划、基】础设施?和公:。共服务设施专项【规划 (一)新编】制或者修改的总体】规划对规划地—段,有新要求的; (】二)规划地》段内出现新的利【。害关系需要通—过,修,改规划解决的; 】(三)基础设施和公!。共,服务设施供给—方式:发生重大《变化的; (四【)经评估确需修改的! 修改控制》。性详细规《。划、基础设》施和公共《。服务:设施专项《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征求规划地—段,内利害关《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!准机关提出专题【。报告:经其同意后》。。方,可,编制修?改,方案:。因修改规划》。给利害关系》人合法权益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给予补偿 》第,五,章 监督检查 第】三十八条《 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及其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》加强对城乡》规划的编制》、审批、实施—、修:改、评估的》监督检查 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府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—。当依据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对建—设工程的实施进行】规划监?督 第三十九条 】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】其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应,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!及其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!。规划督察意见、建议!在规:。定工作?日内完?善相关规划》工,作并向其作》出报告监《督检查机关对—违反本条例》规,定的行为应》当依照中华》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划《法和本条例的规【定依法对有关责任】人作出处理》。 第四十条 建设单!位或:者相关权益人对取】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!或者在?规定的期限内未【取得规划《。。许可的可《以向作出规》划许:可的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的上一级人【民政:。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提出:督察申请《由上一级人民政【。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作出【维持原?许可或者限期办理】、责令?纠正、撤销行—政许可等决定 第】。四十一?。条 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在其网站】。、办公场所或者【指定的档《案,。管理机构为自—然,。人、法人和》。。非法人?组织提供依法应当】公开的信息资料;特!殊情况需要的也可】以通:过主要?新闻媒体予以公【开 任何单位—或,者个人?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!否符合规划的要求】。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查询并有《权就涉嫌违法的【建,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举报》或者提?出监督建《议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!予以受理 第六章】 法律责任 第四】十二条 镇人民政府!或者县级以》上人: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由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!。级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或者监察—机关依据职权—责令改正通报—批评对直《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》直,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 ?(一)未依》法组织编制》、修:改、报批《、备案控制性详细规!划、基础设》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!划的; (》二)超越职权、违反!程序或?者对不符合》法定条件的申请人】核发选?址意见书《、建设用地规划【。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、—建设工程《竣工规划《验收合?格书、乡村建—设规划许《。可证、临时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》和临时?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可证的;【 (三)对符合法定!条件的?。申请人未在》法定期?限内核发《选址意?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、建!设工程竣《工,。规划验收合格书【、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、临时建设用地!规划许?可,证和临时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证的; (四)】未确定规划条件或】者确定的规划—条件不符《合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。设施:规划又未按》程序修改《规划:的; (《五)未公《布经:审定的修《建,性详细规划的总【平面图和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?证附图的; (【六)做出的规划许可!违反国家标准、规范!的; (七》)发现未取得规划许!可,或者违反规》划许可的规定在【规,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!为,不,予查处或者》接到举报后不依【法处理的 第四十三!。条 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有下》列行为?之一的?由,本级人?民政府?或者上级人民—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!正通报批评对直【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—员,依法给予处》。分 (一)》未依照总体》规划组织编制基础】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规,划造成严《重后果的; (二】)向未依《照本条?。例取得选址》意见:书,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!项目批准、核—准文:件的;? (三)未》将规:划条:件纳入国有土地使】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!使用权转让合—同或者改变国—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、土地】。使用权转《让合同中依法确【定的规划《条件的;《 (四)向未取【得建设用地规—划,。许,。可,证的建设《。单位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; (五!。。)对未取得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证》。。、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!目,进行施工许可或者房!屋预:售,许可的; (—六)未依照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证?、乡: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《进行施工验线的【 第四十四条 未取!得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】按照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!进行新建、》扩,建,。、,改建的由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建设;》尚可采取改正措【施消除对《规划实?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!处建设?工,程造价百《分之五?以上百分之十以【下的罚款《;无法采取改正措施!消除影?响,的限期拆除不能拆】除的没收实物或【者违:法收入可以并—处建设?工程:。造价百分之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!采取改正措施—消除影响的》建,设项目主要》指违反?城乡规划对城市【。、县城、镇的空间】布局、防灾能力【、交通?能力、环境质量【形成重大《影响的建《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! 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法律、行政》。法规已有处》罚规定的从》其,。规,。定 第七章》 附 ? 则 ?第四十六《条 本条例自2【018年《9,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