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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?城,乡规划条例 —(2009年11】月2:7日甘肃省》第,十,。一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二次会议通】过 2018年【7月28日甘—肃省第十三届—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四次会议修订)】   甘肃省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公】告 (第5号) 甘!肃省:城乡规?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!十三届人民代表【大会:常务委员会》第四次会议于201!8年7月2》。8日修订通》。过现:将修订后的甘肃省】城乡规划条》例公布自2018】。年,9月1日《起施行 《。        】    《   ?   ?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  【  甘肃省》。人民:代表大会常》务委:员会   》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《         !   ?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》  :     》2,018年7》月28日《 ,  第一章 总【  则 第》一条 为了加强【城,乡规划管理》协调城乡空间布局】改善人居环境促【进城:。乡经济社会全面【协,调可持续发展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和其—他有关法律、行政】法规结合《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! 第二条 在本省行!政区:域内制定《和实施?城乡规划在》规划区?内进行建《设活动适用》本条例 《第,三条 本条例—所称:城乡规划包括城镇】体系规划;城市、县!城、镇?的总体规划、控制性!详细:规划、基础》设施和?。公共服务《设施专项《规划、?修建性详细规划;】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!本条例所称》规,划区:是,指城市、《县,城、镇和村庄—的建成区以及因【城乡建设和》发,展需: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!的区域 本条例【所称:县城:包括县?政府所在镇》。和已经与该镇建【设,。发,展关系密切的镇【、乡和村庄 本【条例所称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—施,是指城市、》县城、镇《的道路、轨》道交通、供》水、排水、供热、防!洪、消防、电—力、电?信、燃气、环卫等基!础设:施,网络系?。统和交通枢纽、水源!。地及其保《护区:、污水及垃圾处理】。等基础设施;教育、!医疗卫生《、文:化,体育、商业服务【、金融邮电、社区服!务和无障《碍设施等公共—服务设施 第四【条 城市、县城、镇!的总体?规划应?当服从城镇》体系规?划;控制性详细【。。规划、?。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?设施专?项规划?应当:服从城市、县城、镇!总,体,规划;修建性详细规!划应当服从控制【。性详细规划》、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!第五条 省、市【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《的城乡规划管理【工作 自治州—人,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《区域内的城》乡规划管理工作并】具体负责州政—。府所在?地城市的城乡规划编!制、实施工作 城市!功,能相:对独:立的市辖区经省【人民政府批准—按,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!具,体负责该区》域的城乡规划管【理工作 《第二章 规划的制】定 第六条 —编制城乡《规划应当根》据城市?所在区域位置、【城市性质、》发展目标以》。及资源承载能—力统筹城乡》发展和?区域发展协》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!空间的开《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!中规定空间管—。制的强制《性,要求应当在规—划成果中明确标【示,并独立成《篇 省会城市—的规划应当统筹【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!单,。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!排的:需,要县城、镇、乡的规!划要立足县、—镇、乡人《民政:。。府所在地经》济社会发展体现地域!特色并为《周边农村生活、【生产提供服务 第】七条 ?省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省域城镇】体系规划报国务【院审批;市、州【人民:政,府组:。织,编制本行政区—域的城镇体系规【划,报省人民《政府审批 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城市、县城总—体规划报上一级【人民政?府审批;镇》人,民政府?在城市、《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指导下组》织,编制镇总体规划报上!一级人民政府—审批 编制》总体规划前》组织编制单位—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!门或者有关机构对】空间发展战略、人】口与建设用地规模、!综合交通、资源环】。境承: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!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!告需经本级人民【政,。府审: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!划的依?据 第八条 省【。域城:镇体系规划和城市】、,县,城,总体规划在报送【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!人,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审】议常:。务委:员会组成人员—的审议意见》交由本级人》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!总体规划在报送【审批:前应当先经镇—。。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代表》的审议意《见交由本级人—民政府?研,究处理? 规: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!送审:批省域?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!、县城?总体规划或者—镇总体规《划应当将本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。务委员会组成人员】或者镇人民代表大】会代表的审》议,。意见和根据审议意】见修改规划的情【。况一并报送 —第九条 乡》、镇人?民,。政,。府在: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指导下》组织编?制乡规划、村庄【规划报上一级人【民,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!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!民会议或者村民【代表:会议:讨论同意 乡规划】、,村庄规划《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!济,和社会发展规划【确定: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务《设施的建《设规模和建》设标准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应?当制定农《宅建设技术导则和】图则具体确定农宅】建设技术标准 【第,十条: 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根据【城市、县城总体规】划组:织编制城市、—县,。城的控?制性:。详,细规划;《镇人民政府在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!镇,总体规划组织编制】镇的控?制性详细规划;【其中新增规划—用地的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,应当在总体规—。划批:准后的二年内编制完!成编:制旧:城区控制性详细【规划应当《按照尊重《土,地使用权《属和优?化用地布局》相结合的原则划【分规划控制》地块 总体规—划,已,经确:定的强?制性内容《以及各地块》的主要用途》及兼容性、建—筑密度、《建筑高度、容积率、!绿地率、基》础设施?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!。规定等应《当作为控《制性详细规划—的强制性内容 【第十一条 城—市、县城总体—规划批准后十五日】内,应,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备案 城【。市、县城的控—制性详?。细规划?经本级人《民政府?批准后报本级—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》和上一级人民—政府备案镇的控【制性详细规划—。报上一级人》民政府审批县—人民政府《所在地?镇的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由《县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。根据镇总体规划【的要求组织编制经】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】报本级人民代表大】。。会常:。务委员会和上一【级人民政府》备案 第十二条 】城市、?县城、镇《规划区内的》。。基础:设施和公《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由有关部门会同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》门,组,织编制并按照—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的有关?程序审批、备案、修!改、:实施 基础设—。施和公?共服:务设施专项》规划的强《制性内容《包括总体规划已经】确定的强制》性内容各类》基础设施《主干网络系统—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!设施枢纽工》程的用地需要—政府: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!的用地绿化、历【史街区和重点—文物、?水体:等的保护和控制范】围 第十三条 【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和【镇人民政府》可以依据控制性【详细规划组织—编制重要《地块:和旧城区内土地使】用,权属复杂地》块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 规模较小的县】。城,。和镇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!可以依?据总体?规划:直,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!细规划并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!的有关程序审—批、备案、修改、实!施 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!民政府可以要求驻】地大:专,院校、科《研院所、大型企【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!划直接编制所—在,。用地:的修建性详》细规划并按》照控制?性详细规划的有【关程序审批、备【案、:修改、实施 第【十四条 省级以【上开发区、工业集中!区等各类园区以及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】确定的工矿区总体】规划、?控制性详细规划由】其管理机构》会同所在地县—级以上人民》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组织编制并按【照城市?总,体规划、控制—性详细规划》的有关程序审批、备!案、修改、实—施 第十五条 控制!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专项规划报上一】级人:民政府备案时备案】机,关认为上报的规【划存在违反上位【规划和规划编制【技,术标准等重大—问题的应当提—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!编制:机关限期修改并【按程序重新报批【和,。备案 第十六条 】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!。管部门?应当根?据规划?编制的?需要向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提供《经济社会、资源环】境、相关规划以及】勘察、测绘、气象】、,地震:。、水文?、环: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!资料的准确》。性 :第,十七条 城乡规划】报送审批前组织编】制机关?应当依法将》。城乡规划草案予以】。公告并采《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!者其他?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!的意见公告的时【间不得少于三—十日 城乡规划【批准:并备案?后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在三十日】内向社会公》布,有关成?果;其中总体规划】、控制性详细规划及!城镇重?要地段修建》性详细?规划应当永久性公】布法律、行政法规】规定不得《公开的城乡规划成】果除外 县级—。以上人民政》。。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通过固定场馆或【者在其?官方网站对》城乡规划进行公告】、公布 第三章 规!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! 组织实《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!本地经?济社会发展水—平集约?利,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!空间保护《各类资源尊重—群众意愿《传,承历史风貌和体【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!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!。。规模和时序系—。统配:。置,基础设施以及教【育、卫生、文化、体!育等:公共服务设》施;旧区改建应【。当保护历《史文化遗产和传【统风貌合理》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!动停:车场、?环卫设施、绿地及文!化、体育、》公益活动《场,地等公共服务设【施的完善《 第十九条 —全省建设项》目规划?。管理实行建》设项目选《址意:。见书、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划《竣工验收合格—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制度 规划许】可证书的办理—。程,。序、时限及规—划,许可附件《的内容、格式按【。照国家和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】规定执行《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受—理或者不予受理行】政许可申请应当出】具加盖本行》政机关专用》印章和注《明日期的书面凭【证 第二十条 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作出【规划许?可时应当在项—目建设用地范围【内布局建设》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!、消防通道及其他】各类基础设》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;《。确定合理的建筑容】量、间?。距和空间关系保【证相邻权益人的日】照、通风、》。采光、通行、—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!。权益 第二》十一条 按照国家】。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!准或:者核准的建设项目】以划拨方式提供国】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!单,位在报送《有,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!前应当按规定—程序向?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核?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 建设项目选【址意: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!管理制?度 (一)报国家或!者省级有关部门批准!、核准的《建设:项目和国家级、省】。级风景名胜区—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!以上人民《。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逐级:提出初审《意见省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审,。核同意后核》发建设项《。目选址意见书; (!二)报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有关部门【批准、核准的—。建设项目由城市、县!人,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核发建设项【。目选: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!。条 在已《有用地上新建、扩建!。、改建项目和以【划拨方?式,。。提供:国有:土,地使:用权的?建设项目经有—关部门批准、核【准、备案后建—设,单位应当《向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!条件后核发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【 建设?。。单位在?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后方《可向县级以》上国土?资源:主,管部门?申请:办理:。相应的用地手续 】第二十三条 —以出让方式》提供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项目在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?前城市?、县人民政》府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?。。应当会同本级人民】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制【定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方案》并将规?划条件作为国—。有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的,组成部分未确定规】划条件的地块不【得出让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 以》出让方式取得国有】土,地使用权的》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!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!。建设单位方可申【请,领,取建:。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 第二《十四条 转让土【地进行建设的—应当将土《地使用权属》人已经取《得的规划条件作为】土地使?用权转让合》同的组成部分—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!割土地?转让的应当重新申】请规划条件》并将规划条》件作: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!同的组成部分建设】单位:应当及时将依法变】更后的规划条件报】有关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备案 新】的,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!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!请换发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!第二十五条》 城市、《县,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—结合:建设用地的》建设现状《和近:期建设规划依据控】制性详细规划—、,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专项规—划核定建设》用地:的位置?、面积、《允许建设《的范:围确定?。用,地性质、容积率、】建筑密度、建筑高】度、:绿地率等规划条【件作:为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的》法定附?件建设?。项目:用地所在地区已制】定了修建性详细规】划的规划条》件应当依据修建性】详细规?划提出 建设单【位和勘察设》计单位应当》以建设?用地:规划许可证作—为进行?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! 第:二十六条 》在规划区内进行【建筑物、构》。筑物、道《路、管?线,和,其他工?程建设的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申请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证:时应当提交建设【用地:规划许?可证、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等资料;【符合条件的核—发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证 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中应当明确【同步建设的基—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!施的:位置和规《模及其?具体建设时》序 未取得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!工许可?和房屋预售许可 第!二十七条 在城【。市、县城、镇规【划区内确《需,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!单位和个《人应当取得城市、县!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。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!地的文件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应当—在不影响《城乡规划实施的基】。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!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!条件核发临时建【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 ?第二十八《条 有下《列,情形之?一的城市、》县人: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不得办理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 (一)历史】文化街区核》心保:护,区内:的; (二》)影响控制性—详细规划、》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?施专项规划实施【的; (三)—影响道路交通、公共!安全、?市容或者《其他公共利益的【;, (四)侵占公共】绿地、水面和广场】、公共停车场等活动!场地的?;, ,(五)侵占电力【、通:。信、气象观测、防洪!保护区或者》压占地下管线的; !(六)法律法规【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!二十:九条 取得临—。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并完成《设计方?案的:临时建设工》程建设单《位或者?个人应?当向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临时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依据临时建【。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核定临时建设】工程设计《方案核发临时—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 《临时建筑《物、构筑物使用期】一般:不得超过二年—。;确需延长使—。用期限?的建设单位》。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!前三十日《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?延期延期只能一次】并不:得超过一《年 临时建》设期满使用单位或者!个人:应当在三十日内予】以,拆除 ?第三十条 取—得,建设工程规》划,许可证的建设—工程:施工完成《后,建设单位《和个: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的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申请竣工规划】验收城?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!。划许可证对建设工】程进行规《划验收?。和现场核《实,核发建设《工程竣?工规划验收合格书】 未取得建设—工程竣工《规划验收合格—书的:不得进行《建设工程质量—验收备案《和房屋产《权登记 第》三十一?条,。 在乡、村庄规划】区内进行建》设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向乡、《镇人民政《府提出申请经乡、镇!人民政府同》意转:报城: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核定核》发,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 在乡、》村庄规划区内不【扩大原宅《基地面积改造或者】。建设二?层以下农宅的在【村委会协调相邻权】利人关?系的基础上由—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—当免费提《供农宅建设规划技】术导:则 第三十》二条 申请乡村【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!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!建设项目性质提供】以下:资,料 (一)乡镇企业!、乡村公共设施【和公益事业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】有关部门的》批准、核《。准、备案文件;【 ,(二)需要占用农用!地的建设《项目应当提供—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!件; (三)三【层及以上农宅、乡】镇企:。业及乡村公》共设施和公益事【业建:设项目应当提—供具有相应设计资】质的设计单》位完:成,的建设?。工程设计方案 第】三,十三:条 城市、》县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对取【得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?的建:设工程进行竣工【规划验?收;也可以委托乡】、镇人民政》府进行竣工》。规划:验收 未通过竣工】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!房屋产权《登记 第三十—四条 建《设项目投入使用后】建设单位《。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!许可确定的》使,用性:质的:应当向城市、—县人:民政府?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申请规划许】可变更? ,。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!细规划确定的土【地兼容性要求的、】市政基础《设施不?。配套:的、房屋安》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!格的、?未取得有《利害关系业主—同意:证明的以及对—周边环?境,形成:污染的建设项—目不得作出规划变】更许可 第四—章 规划的》。修改 第三十—五条 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】专家定期对规—划实施情况进—。行评估总体规划每】三年进?行一次评《估乡规划和》城镇体系规》。划每五年进》行一次评估 —评估报告应》当具有下《列主要内容 (一】)规划公告情况【和公众?意见;? (二)公共服【务设施、社会公【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!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!情况; 《(,三)自然资源、生态!环境、历《史文化遗产保护【规划的?实施情况; —(四)绿化、交通、!环,境卫生?、公共安《全的规划实施情【况, 第三十六》条 修改城镇体系】规划、总体规划应当!按照以下要》求,进,行 (一)修—改,城镇:体系规划、》总体规划确》。定的城镇《规模、发展目标【和整体功能布局【及规划区范围涉【及多:项强制性内容调【整的:经原批准机关同【意应当按照制定规划!的,程序进行《。; (?二)修改城镇—。体系规划、总体规划!确定的强制性—内容不影响建设用地!规模:、发:展目标和整体功能】布局:及规:划区范围的应当经】原批准?机关同意后进行专】题评估编制》修改方案报》原批:准机关批准; (】三):修改城镇体系—规划、总《体规划?的非强?制性内容由组—织编制机关在编制】下,一层次规划中具体】作出修改 》第三:十七条 有下列情形!之一:可以修改《控制性?详细规划、基础设】施,和公共服务》设,施专项规划 (【一)新编《制或者?修改:的总体?规,划,对规划地《段有新要求的; 】(二)?规划地段《内出:现新的利害关—系需要通《。过修改规划解决的;! (三)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!变化的?; (四《。)经评估《。确需修改的 修【改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。务设施专项规划组】织编制机关》应当征求规》划地段内利害—。关系人的《意见并向原》批准机关《提出专题报告经其】同意后?。方可:编,制,修改方案因修改规划!给利害关系人合【法权益造《成损失?的应当依法给—予补偿 第》五章: 监督检《查 第三十》八,条, 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及其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城?乡规划的编》制、审?批、:。实施、修改》、评估?的监督检查 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,划,主管部门应当依据】建设工程规》划,许可证对建》设工程的实施—进行规划监督 【第,三十九?条, 各级人民政—府或者其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?门应:当按照上级人民【政府及其《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作出的规划督察意】见、建议在规定【工作日内完善相关】规划工作《并向其作《出报告监督检查【机关对违反本—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!。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!规定依法对》有,关责任人《作出处理 第四【十条 建设单—位或:。者相关权益》人对取?。得的规?划许可有异》议或:者在规定的期限【内,。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!以向作?出,规划:许可的城《乡规划?主管:部门的?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提—出督察申请由上【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作出【。维持原许可或者【限期办理、》责令纠正、撤销【行政许可等决定 第!四,十一条 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》。在,。其网站、办公场所】或,者指定的档案管【理机构为《自然人?、,法人和非法人组【织提供依法应—当公开的信息—资料;特殊情况需要!的也可以通过主【要新闻媒《体予:以公开 《任何: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!。就建设活动是否【符合规划的》要求向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查询并—有权就涉嫌违—。法的建设活动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举报或者提》出监督建议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!时,予以受理《 第:六章 法律责任 第!四十:二条 镇人民—政,府或者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!上,级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或?者监:察机:关依据职权责—令改:正通报批评对直接】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》给予处分 (一【)未:依法组织《编制、修改、报【批、备案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《、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!的; (二)—超越职权、》违反程序或》者对不符合》法定条件《。的申请人核发选址】意,见书、建《设,用,地规划许可》证、建设工程—规,划许可?证、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验收合格书【、乡: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、?。临时建设用地—规划:许可证和临》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的《; (三《)对符合《法定条件的申—请人未在法定期【限,内,核发选址《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《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、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验收合格书、!乡村:建设规划《许可证、临》时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和临时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; (四)未!确定规划条件或者】确定的规划》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!细规划、基础—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规划又未按》程序修改规划的【; :(五)未公布经审】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!的总:。平面图和建设工【。程规划许可》证附图的《; (六《)做出的规划—许可违反国家标准、!规范的; (七)发!现,未取得规划许可【或者违反规划—许可的规定》在规划区内进—。行建设?的行为不《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!后不依法《处理的 第四十三】条 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本级》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!民政府有《。关部门责令改正【通报批评对直—接负责?的,。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》任,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!(一)未依照总体】规划组织编制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,施规:划造成严重后果【的; (二)—向未依照本条例取】得,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!目核发?。建设项目批准、核准!文,件的:; (?三)未将《规,划条件纳入国—有,。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同和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!或者改变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?、土地使用》权转让合同中依法确!定的规划条件—的,。; (四《。)向未取《得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!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》; (五)对未取】得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乡?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!建,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!或者房屋预售许可】的; (《六,)未依照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、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进行】。施工验线的 第四十!四条 未《。。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?证或者?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的》规定进行新建、【扩建、?改建的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建《设;尚可《。采取改正措》施消除对规划实【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!处,建,设工程造价百—分之五以上百分之】十以下的《。罚款;无法采取改】正措施消《除影: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!除的没收实物—或,者违法?。。收入可以并处建设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!下的罚款 无—法采:取改正措施》。。消除影响的建设项】目,主要指违反城乡规】划对城?市、县城、镇的空间!布局、防灾能力【、交通能力、—环境质?量形成重大影—响的建设项目 第】四,。十五条 违反本条】例规定?法律、?行,政法:规已有?处罚规定《的从其规定 —第七章 附 — 则 第四十—六,条, 本:条例自2018年】9月1日起施—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