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省城《乡规:划条:例
(?2009年11月】27日甘肃省第十】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!会议通过
20【18年7月28【日甘肃省第十—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四次会】议修:订)
《
甘肃省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》委员:会公告
《(,第5:号)
甘肃省城【。。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!省第十三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四次会—议于2018年7月!28日修订通过【现将修订后的—甘肃省城乡规划条】例公布自2》018年9月—1日起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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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》 — 】 甘】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《
! — ? 》 ! 》 , 【 2018年7】。月28日
第一!章 总 则—
第一条 为—了加:强城:乡规划管《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!改善:人,。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!社,会全面协调可持续】发展根据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,法和其他有关法【律、行政法规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—条例
第二条— 在:本省:行政区?。域内制?定和实施城乡—规划:在规划区内进—行,建设活动适用本【。条例
第三条 【本条例所称城乡【规划包括城镇—体系规划;城市、县!城、镇的总体—。规划、控制性详【细,规划、基础设—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专项规划【、修建性详细规划】;乡规划《和村庄规划
本条】例所称规划区是指】城市、县城、镇和】村庄:的,建成区以《及因城?乡建设和发展需【要必:须实行规《划控制的区域—
本条例《所称县?城,包括县政府所在镇】和已经与该镇建设】发展关系密切的【镇、乡和村庄—。
本条?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?。设施是指城市、县】城、镇?的,。道路、轨道交通、供!水、排水、供热、】。。防洪、消《防、电力《、电信、燃气、环】卫等:基础设施网》络系统和交通枢【。纽、水源地》及其保护区、—污水及?垃圾:处理等基础》设施;?教育、医疗卫生、文!化体育、商》业服务?、金融邮电、社区】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!公共:服务设施
第四条 !城市、县城、镇的总!体规划应当服从【城镇体系规》划;控制《性详细规划》、基础设施和公【。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应当服从城市、县城!、镇总体《规划;?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!服从:控制性?详细:规划、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》专项规划
第五条 !省、市?、,县人民政府城—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城乡规【划管理工作
自【治州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城乡规划管理工作】并,。具体负责州》。政,府所在地城市的【城乡规划编制、实】施工作?
城市功能相对【独立的市辖区经【省人民政府批—。准按照县的》规划: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!区域:的城乡?规划管理工作
第二!章 规划的制—定
第六条》 编制城乡规划【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!域位置、城市—性,质、:发展目标以及资源】承载能?力统筹城乡发—展和区域发展协【调相关关系并对【。地下:空,间,的开:发和利?用作出规《定,其中:规定空间《管,制,的强:制性要求应》当在规划《成果中明确标—示并独立成》篇,
省会城市的规划应!当统筹考虑》中央在甘《及省上单位用地【布局:和空:。间安:排的需要《县城、?镇、乡的规划要立】足县:、镇、?乡人:民政府所在地—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!域特色并为周—边农村生《活、生产提供服务
!第七条 《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省域城镇体系—规划报国务院审【批,;市、州人民政【府,组织编?制本行政区域—的城镇体系规—。划报省人民政府【审批
城市》、县人?民政:府组织编制城—市,、县:城总: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!政府审批;镇人民】。。政府在城市、县人】民,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!导,下组织编制镇总体】规划报上一》级人:民政府审批
编制总!。体规划前组织—。编,制单位?应当委托相关职【能部: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!。间发展战略、人口】与建设用《地规模、综》合交通、《资源环境承载—力等: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!究,专题研究报告—需经本级《人民政府审查同【意后作为《编制规划《。的依据?
第八条 省域城镇!体系规划和城市【、县城总体规—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!先经本级人民代表】。大会常务《。委员会审《议,常务委员会组—成人员的审议意见】交由:。本级:人民政府《研究处理
镇总体规!划在: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!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!代表的审议意—见交由本《级人民政《府研究处《理
规划的组织编制!。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!镇体:系,规划和城市》、县城总《体规划或者镇—总体规划应当—将本级人民代表【大,会常务委员会—。组成人?员,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!代表的审《议意见?和,根据审?。议意见?修改规划的情—况,一并报送《
第九条 乡、镇人!民政府在城市、县】人,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指【导下组织编》制乡:规,划、村庄规划报上一!级人民政府审批村】庄,规划: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!村民会议或者村民】代表会议讨论—同意
乡规划、村庄!规划:应当依据当》地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规划确》定基础设《施和公共服》务,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!设标准城市》、县:人民政?。府应当制《定农宅建设》技术导?则和图则具体确【定农宅建设技术标】准,
第十条 城—市、县?人,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!市、县城总体—规划组?织编制城市、县城】的控制性《详细规?划;镇人民政府在】城,市、县人《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,。门指:导下根据镇总体规】划组织编制》镇的:控制性详细规划;其!中新增规《划用地的控》制性详细《规划:应当:在总体规划批准【后的二?年内编制《完成编?制旧城?区控制性详细规划】应当:按照:尊重土地使用权【属和优化用地布【局相结合的》原则:划分:规划控制地》块,
总体规划已经【确,定的强?制性内容以及各地】。块的主?要用途及《兼容性、《建筑:密度、建筑》。高度、容积》率、绿地《率、基础《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配套规定等应当!作为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《的,强,。制性内容
第十一条! 城市、《县城总体规划批准】后十五日内应—。当报省人民》政府: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备案
城市、县城的!控制性详细规—。划,经,本级人?民,政府批准后报—本,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:员会和上一级人民】政,府备案镇的控制性】详细规?划报:上一级人民政府【审批县人民政府所】。在地镇的控制性详】。细规划由县人民政】。府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根据镇】总体规划的要求【组织编制经》县人: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!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,员,会和上一级人民【政府备案
》第十二?条 城市、》县城、?镇规:划区内的《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由有:关部门?会同城市、县人民】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编制—并按照控《制性详?细规:划的有关程序审【批,、备案、《修改、实《施,
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—。施专项?规划的强制》性内容包括》总体规划《已,。。经确定的强制性【内容各类《基础: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!局和规划规模—基础设施《枢纽工程的》用地需要政府—。配套:的公共服务》设施的用地绿化【、历史街区》和重点文物、水体】。。等,的保护和控制范围】
第十三条 城【市,。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和镇人民政】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!细规划?组织编制重要地块】和旧城区内土地使】用,权属复杂《地,块的:修建性详细规划【
规模较《小的县?城和镇?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和镇人】民,政府可以《依据总体《规划:直接组织编制—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。并,按照: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的《有关程序审批—、备案、《修改、实施
城市】。。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和镇人【民,政府可以要求驻【地大专院校、科研】院所、大型企业等】单位依据总体规【划直接编《制所在用《地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并?按照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的有关程【序审批、备案、【修,改、实施
第十四】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!、工业集中》区等: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!上人民政府确定【。的工矿区总体规划】、,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由?其管理机构会同【所在地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组织编—制并按照《城市:总体规划《、控制?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!序审批、备案、【修改、实《施
第十五条— 控制性详》细规划、《基础:设施:和公:共服务设施专项【规划报上一级—人民政府备案时【备案机关认为上【报的规划《存在违反上位—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!标准等重大》问题的应当提出【修,改,。意见责令组织编制】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!序,重新报批和》。。备案
第十六条【。 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!关主管部《门应:当根据?规,。划编制的需》要向规划组织编制】机关提供经济—社会、资源》环境、相《关规划以及勘察、】测绘、气象、—地震、?水文、环境等基础资!料并保证资》。料的:。准确性
《第,十七条 城乡规【。划报送?审批:前,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依:法,将城乡规《划草案予《以公告并采》取,论,证会、听证会或者】其,他方式征求》专家和?公众的?意见公告的》时间不?得少于三十日—。
城乡规划批—准并备案后组织【编制:机关:应当在三十日—内,。。向社会公布有关【成果;其中总体【规划、控制性—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!地,段修建?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!性,。公布:法律、?行政法规规定不【得公:。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!外
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通过】固定场馆或者在其官!方网站对城乡—规划进行公告、公布!
第三章《 ,规划的实施》
第十八条 组【织实施城《乡规划应当》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】发,。。展水平集《约利用土地合理【利用地下空间保【护各类资源》尊重:群众意愿传承历【史风貌和体现本【地特色
新区—开发:应当合?理确定?。建设规模和时序系】统配置基础设施以】及教育、卫》生、文化、体育【等公共服务设—施;旧区改建应【当,保护历?。史文化?遗产和传统风貌【合理:控制用地《使用强度《推动停车《场、环卫设施、绿地!及文化?。、,。体育:、公益活动场地【等公共服务设施【的完:善,。
第:十九条 全省建【。设项:目规划管《理实行建设项—目,选,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、建设工程规】划竣工验《收,。合格书和乡村—。。。建设规划许》。可证制度
规划【许可证?书的办理程序、时】限及规?划,许,可附:件的内容、格式【按,。照国:家和省人民》政府的有关》规定执行《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受理或者【不予受理行政许可】申,请,应当出?具加盖本行政机【关专用印章》。和注明日《期的书面凭证—
第二十条 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》作出规划许可—时应当在项目建【设用:地范围内布局—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!交通、消《防通道及《其他: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?施;确定《合理的建筑容量、间!距和空?间关系保证》相邻权益人的日照】、通风、采光—、通:行、安全以及土地】使用等权益
—第二十一条 —按照国家《规定:需,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!核准的?建设项目以划拨【。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建设【单位在报送有关部】门批准或《者,核,准,前应当按《规定程?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核发建》设项目选址意见书
!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。的核发实行分级管】理制度
(》一)报国家或—者省:级有关部门批准、核!准,的建设项目和—国家级、《省级:风景名胜区内的建】设项目?由县级以《上,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逐:级提:出初审意《见省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!核发: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:。;
(二)》报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?有关:部门批准、核—准的建设项目—由城市?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,门核发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书
第二】。十二条? 在已有用地—上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项目和以划】拨方式提供国有【。。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项目经有》关部门批准、—核准、?备案后建设》单位:应当向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建?设用地规《划许可城市、县【人,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确定规划条】件后核发建》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
建设单位【在取得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!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,门,申请办理《相应的用地》手续
第二》。十三条 《以出:让方式提《。供国: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!项目在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出让前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国土!资,源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本级【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!并将规划条件—。作为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!部分未确定》规划条件的地块【。不,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!权,
,以出让方式取得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的建《设项目在签订国有】。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后建设》单位:方可申?请领取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
第二十四》条, 转让?土地进行建设的【应,当将土地使》用权属人已》经取得?。的,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!用,权转让合《同的组成《部分需变更规划【条件和分割土—地转让的《应当重新申请规【划,条件:。。并将规划条件作为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!的组成部分》建设:单,位,应当及时将依法【变更:后的规划《条件报有关人—。民政:府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备—案
新的土》地使用权属人取得】土地使用权》后应当申请》换发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
—第,二十五条 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。门应当?结合:。。建设用地的》建,设现状和近期—建设规?划依据控制》性详细?规划、基《础设: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!项规划核《定建设用《地的位置、面—积、允许建设的范】围确定用地性质【、容积?率,、,。建,。筑密度、建筑—高度:、绿地率等规—划条件作为建—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的法定附】件建设项目用地所】。在地:区,已制定了修建性【详细规划的规划条】件应当依据修—建,性详细规划提出
建!设单位和《勘察设计《单位应当以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!行工程?设,计的规划依据—
第二十六》。条,。 在:规划:区内进行建》筑,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】、管线?。。和其他?工程建?设的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申—请建设工程》规划许?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、】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等资料;》。符合条件的核—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
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中应—当明确?。同步建设的基础设】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。的位置和规模—及其具体建设—时序
未《取得建?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的有》关部门不《。得进行?施工许?可和房屋预售许可】
第二十七》条 在城市、县【城、镇规划》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!设的建设《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!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关于【同意临时使用—土地的文件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在—。不影响城乡规—划实施的《基础上依据有关【规范标准提》出临时用地》规划条?件核:发临:时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—证
第二十八条 】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城市》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不得办】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
《(一)?历史文化街区核【心保护区《内的;
(二)影响!控制:性详细规划、基础】设施:和公共?服务设施专项规【。。划实施的《;
(三)影响道路!交通:、公共安全、市【容或者?其他公共利益的;
!(,四)侵占公共绿【地、水面和》广场、公共停车【。场等活动场》地的;?
(五)《侵占电力、通信、气!象,观测、防洪保护区】或者压?占地下?管线的;
(六)】法律法规禁止的其】他情形
第二十【九条:。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》并完成设计方案【的临:时建设工程建设单】位或者?个,人应当向城市—、县: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临时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依,据临时建《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:核,定,临时建设《工程:设计方案核发临【时建设?。工程规?划,许,可证
临时建筑【物、构筑物使—用期:一般不得超过二年】;确需延长使用期】限的: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在期满前三十】日内: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《请延期?延,期只能一次》并不:得超过一《年,
,临时:。建设期满使用单【位或:者个人应当》在三十日内予以【拆除
第三十条【 取得建《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!工,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!。位和:个,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!建,。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的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竣工规【划验收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: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依据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!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!。核实:核,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验,。收合格书《
未取得《建,设工程竣《工,规划验收《。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!设工程质量验收【备案:和房屋产权》登记:
,第三:十一条? ,在,乡、:村庄规划区内进【行建设建设》单,位或者个人》应,当向乡、镇》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!乡、镇人民政府同意!转报城市《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核定核发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,
,。在乡、村庄》规划区内不扩大【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!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!的在村委会协调【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!础上由个人自—。主进行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免费提供《农宅建设规》划技术导则
—第三十二条 申【请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!和,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!目性:质提供以下》资料
(一)乡镇企!业、乡村公共设施和!公益事?业建设项目应—当提供有关》部门:的批准、核准、备案!文件;
(二)【。需要占用农用地的】建设项目《应当提供《农,用,地转用的批准—文件;
(》三):三层:及以上农《宅、乡镇企业及【乡村公共设施和公】益,。事,。业建设?项目:应当提供具有—相应设计资质的【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!工程设计方案
【第三十三条 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。门应当对取得—乡村建设《规划:许可证?的建设工程》。进行竣工规划验收;!也可以委托乡、镇人!民政府进行》竣工规划验》收
未通过竣工规划!验收的不《得进行房《。屋产权登记
第三十!四条 建设项—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!位和个人《需要改变规》划许可确定的使【用性质的应当向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,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!更
:。。城,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。。对,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!划确定的土地兼容】性要求的、市政基】础设施不配套—的、房屋安全及适用!性,鉴定不合《格的、未取得—有,利害关系业主同意】证明的以及对周【边环境形成污—染的建设项目不【得作出?规划变更许可
第】四章 ?规划的?修改
第三十五条】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,组织有关部门—和专家定期对规【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!总体规划每三年进】行一次评《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!规划每?五年进行一次评估
!评估报告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!容
(一)规划公】告情况和公众—。意见;
(二—)公共服务设施、】社会公益设施等基】础设施和住房—保障的规《划实施情况》;
(?三)自?然,资源、生态环—境、:历史文化遗产保【护规:划的:实,施情况;
(四【)绿化、交通、环】境卫生?、公共安全的规划】实施:情况
第三十—六条: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!、总体规划应当按照!以下:要求进行
(一)修!改城镇体系规—划、总体规划确【定的城镇规模、发展!目标和?整体功能布局—及规划区范围涉及多!项强制性内容—调整的经原批准【机关同意应当按【照制定规划》的程序进行;
(二!)修改城镇》体系:规划、总体规划【确定的?强制性内容不影响】建设用地《。规模、发展目—。标,和整体功能布局【及,规,划区范围的应—当经原批准机—关同意后进行专题评!估编制修《改方案?报原批?准机关批准;
(】三)修改城镇体系】规划、?总体规划《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!织编制机关在—编制下?一层次规划中具体】。作出修?改,
第三十《七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一可—以修改控制性详细】规划:。、,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专项规划【
(一)新编制【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!对规划?地,段有新要求的;
】(二)规划地段内出!现新的利害》关系需要通过修改】规划解决的;—。
(三)基础设施和!公,共服务?设施供?给方式发生重—大,变化:的;
(四)经评】估确需修改的
【修改控制性详细【规划、基础》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!编制: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!段内利害关系—人,的意见并向》原批准?机关提出《专题报告经》其同意后方可编制】修改方案因修—改规划给利害—关系人合法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!依法给予《补,偿
第五章 —监督检查
第三十八!。条 县级以》上,。人民政府《。。及,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城—乡规划的编制、审批!、实:施、修?。改、:评,估的监督检查
城市!。、县: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应》当依:据建设工程》规,划许可证《对建设工程的实【施进行规划监督【
第三十九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—。或者:其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按照上—。级人民政《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作出的规划督】察意见、建议在规定!工作日内完》。善相关规划》工作并向其作—出报告监《督检:查机关对《违反本条例》规定的?行为应当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划《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!法对有关《责,。任人作出处理
第四!十条 建设单位或】者相关权益》人对取?得的规划许》可有异?议或者?在,。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!。规划许可的》可以向?作,出规划许可的城【。乡规:划主管?部门的上一》级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督察申请】由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作【出维持原许可或者】限期办?理、责?令纠正、撤销行【政许:可,等决定
第四十【一条 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—。当在其网站、—办公场所《或者指定的》档案管?理机:构为自然人、—法人和非《法人组织提供—依法应当《公开:的信息资料;特殊】情,况需:要的也可以通过【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!开,
任何单位或—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!活动是否《符合规划的要—求,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查询:并有权就涉嫌—违法的建设活—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举报?或者提出监督建议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:及时予以受理
第六!章 法律责任
【第,。四十二条 》镇人民政府或者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!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!为之:一的由本《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】级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或者监察机关依据】。职权责令改》正通报批评对直接】负,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处分
(一—)未:依法组织编制、修改!、报批、备案控【制性详?细规划、基础—。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规划的;—
(二)超越职权、!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!合法定?。条件的申请人—核发选址《意见书?、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、建—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、建—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!合格书、乡》村,建设规划许可证【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和临时建【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》的;
(三)对【符合法?定条件的《申请人未在法定【期限内核发选址意】见书:、建设用《地规划?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竣工规《划验收合格书、乡村!建设规划《许可证、临时建【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和】临时建?设,。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的;
—(四)未确定规划】条,件或者确定的规【划条: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!。。规,划、基础设施和【公共服务设施—规划:又未按程《。序修改?规划的;《
(:五)未公布》经审定的修建性详】细,。规划的总平》面图和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附图的;
(六)!做出的规划许—可违反国《家标准、规范的【。;
(七)发现未取!得规划许可或—者违反规划》许可的?规,。定在规划《区内进?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!处或者接到》举报:后不依法《处理的?
第四十三条 【县级以?上人:民,政府有关部》门有下列《行为之一《的由本级人民政【府或者上级人—民政府有关部门【责令改?正通报批评对直接】负责的?主,管人员?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
(—一)未依照》总体:。规划:组,。织编制基础设施和】公共:服务设施规划造成严!重后果的;
(二】),向未:。依照本条例》取得选址意见书【的建设项目核发【建设项目批准、核】。准文件的;》
(三)未将规划】条,。件纳入?国有土?地使: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!使用:权转让合同》或者改变国有土地】使用权出让合同、土!地,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依!法,确定的规划条件的;!
(四)向未取【得,建设用?地规划许《可证:的,建设:单位: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》的;
(五)—对未取得《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、乡村建设【规,划许可证的》建设:项目:进行施工许可或者】房屋预售许可的;
!(六)未《依照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!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!
第:四十四条 未取得】建设工?程规划许《。可证或者未按照【建,。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的规定进行》新建、扩《建、改?建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!;尚可采取改—正措施消除对规【划实施的影响的【限期改正处建设工】程,造价百分之》五以上?百分:之十以下的罚—款;无法采取改正】。措施:消除影响《的限:期拆:除不能拆除的—没收实物或》。者违法?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!程造价百分之十【以下的?罚款
无法采取改】正措施消《除影响?的建设项目主—要指违反城乡规划】对城市、县》城,、镇的空间布局、防!灾能力、《交通能力《、环境质《量形成重大》影响的建设项目
】第四: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!规,。定法:。律、:行政法规《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!规,定
第七章 附 】 则
第四十—六条 本条例—自20?18年9月1日起】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