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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:省城乡规划条—。。例 (2009年1!。1月:27日甘肃省—第十一届人民—。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《会第十二次》会议通?过 2018年7月!28:日甘肃省《第十三届人》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四次会议【修,订,)   甘肃省人民!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公告】 (第?5号) 甘肃省城乡!规划:条例: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!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四次?会议于2018年】7月28《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!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!条,例公布自20—18年9月1日起】。施行    —     》。  :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    】。        】。  甘肃省人—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   ? ,     》 ,      —。       【  :    《   ?。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  2】01:8年7月2》8日   》第一章? 总  则》 第一?条 为?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!协调城乡空间布【局改善人居》环境促进城》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!可,。持续发展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?法和:其他:有关法律《、行政法规结—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!例 第二条 在【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!和实施城乡规划在】规划:。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!用本条例 》第三条 本条—例所:称城乡规划》包,括城镇?体系规划;》城市:、县城、镇》的总体规划》、控制性《详细规?划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、修建性详细—规划;乡规划—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!所称:规划区是《。指,城市、?。县,城、镇和村庄的【建成区以《及,因城:乡建设和发展需要】必须实行规划—控制的区《域 :本条:例所称?县城包?。括县:。政府所在镇和已【经与该镇建设发展】关系密切《的镇:、乡和村《庄 本条例所称【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施是指城市、!县城、镇的》道路、轨道交通【、供水?、,排水、供热、防洪、!消防、电力、—电信、燃气、环卫】。等基础设施网络【系统:和交通枢纽》、,水源地及其保护【区、污水及垃圾【处,理等基?础设施;《教育、医疗卫生、】文,化体:。育、商业《服务、金融》邮电、社区服—务和无?障碍设施等公共服】务设施 《第四条 城》市、县城、》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!从城镇体系规划;控!制性详?细规划?、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应当服从《城市、县城、镇总体!规划;修建性—详细规划应当—服从控制性详细【规划、?基,础设施和公共—服,务设施专《。项规划? 第五条 省、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,划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》内的城乡规划—管理工作《 自治州人民政府】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,的,城乡:规划管理工》作并具体负责州【政府:所在:地城市的城乡规划】编制、实施工作 】城市功能相对独立】的市辖区经省—人民政?府批准按照县的【规,划管理?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!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! 第二章 规划【的制定 《第,六条 ?编制城乡规》划应当根《据城市所在区域位】置、城?市性:质、发?展目标以及资—源承载能力统筹城】。乡发展和区域发【展协调?相关: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!开发和利用》作出规定其》。中规定空间》管制的强制性要求】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!确标:示并:独立成篇《 ,。省会城市的规划【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!甘及省?上单:位用地布局》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!城、镇?、乡的规划要立【足县、镇、》乡人民?政府所在地经—济社会发展体现【地域特?色并:为周边农村》生活、生产提供服】务 第七条》 省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省域城镇体系规】划,报国务?院,审批;市、州人民】政府组织编制—本行政区域的城【镇体系规划报省人】民政府?审批 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组织编》制城市、县城总体规!划,。报上一?级人民政府审批;】镇人民政府》在城市?。、县人民《政府城?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指》导下组织编制—镇总体规划报—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! 编制总体规划前】组织编制单位—应当委?托相关?。职能部门或者—有关:机构对空间》。发展战略、人—口与建设用地—规,模、综合交通、【资源环境《承载力等重大问【题进行专题》研究专题《研究:报告需经本级—人,民政府审查》同意后?作为编制规》划的依据 第—八条: 省域城镇体系规】划,和城市、县》城总体规划在报【送审批前应当先【经本级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《员,会审议常务委员【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!见,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!究处理 镇总—体规划在《报送审?批前应当先经镇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审:议,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!本,级人: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!划的组织编制—机关报送审》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!和城市?。、县城总《体规划?或者镇总《体,规划应当将本—。级,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组成人员或者镇人】民代:表大会代表的审议】意,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!。改规划的情》况一并报送》 第九条 》乡、镇人民政府【在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城乡规?划,。主管部?门指导下组织编【。制乡规划、村—庄,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审:批村庄规划在报送】审批前应《当经村?民会议或者村民【代表会?议讨论同《意 乡规划、村庄规!划应当?依据当地国》民经济?和社会发展规划确】定,基础设施和公—。共服务?设施的建设规模【和建:设标:准城市、《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!农,宅建设技术导—则和图则具体确【定,农宅:建设技术《标准 第十条 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。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根据城市、县城【总体规划组》织编制?城市、?县城的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;镇人民政—府,在城市、县》人民:政,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,指导下根《。。。据镇总体规划组织】编制镇?的控制性详细规【划;其中新增规划】用地的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应当在总体规划批】准后的二年》内编制完成编—制,。旧城:区控制性《详细规划应》当按照尊重土地【使用权属和》优化用?。地布局相结合—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!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!。确定的强制性—内容以?及各地块《的主要用途及—兼容性、建筑密度、!建,筑高度?、容积率、绿地率、!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?施配套规定等应【当作为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,的强制性内》容 第十一条 城市!、县:城总体规划批—准后十五日》内应:当报省人民》政府城乡《。规划主?管部门备案 城市】、县城的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经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报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?常务委?。员,会和上一级人民【政府备案镇的控【制性详细《规划报?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审批县人民政【府所在地镇的—控制:性详细规划由—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根据》镇总体规划》的要求?组织编制经》。县人民政《府批准后报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和上一《级人民政府备案【 第十二条》 ,城市:、,县城、镇规划区内】的基础?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专》项规:划由有?关部门会同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并《按照控制《。性详细规划》的有关程序》审批、备案、修改、!实施 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划的强制性内容包】。括总体规《划已经确定的强制】性内:容各:。类基础设施主干【网络:系统布局和》规划规模《基础设施枢纽—工程的?用,地需要政府》配,套的:公共服务设施的【用地绿化《、,历史街区和重—点文物、《。水体等的保护—和控制范围 第十】三条 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!可以依据控制性详】细规:。划组织编制重—要地块和旧城区【内土地使用权属【复,杂地块的修建性【详细规?划 规模较》小,的县城和《镇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和镇人民政府可】以依据总体》。规划直?接组: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!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?有关程序审批、【备案、修改》、实施 城市、【县人: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!人民政府可以要求】。驻地大专院》校、科?研院所、大型企业等!单位依据总体规【划直接?编制:所在用地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!按照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的《有关程序《审批、备《案、修改、实施 】第十:四条 ?省级以上开发—区、工业集中区等】各类园区《以,及,省级以上人民政【府确定的《工矿区总体规—划,。、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由《其管理机《构会同所在地县级】以上人民《政府: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并?。按照城市总体规【划、控制《。性详细规划》的有关程序审—批,。、备案、修改、【实施 第十五条 】控制性详细》规划、基础》设施和公《共服务设施》专项:。规划报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时!备案机关认为上【报的规划存在—违反:。上位规划和规—划编制技术标准等】重大问题的应当【提出修改意见责令】组织编制机关限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!报,批和:备,案 :第十六条《 县级以上》人,民政府有关》主,管部门应当根据规】划编制的需要向规】划组织编制》。机关提供经济—社会、资源环—境、相关规划以【及勘察、测绘—、气象、地》。震、水文、环境等基!础资:料并保证资料的准】。确性: 第十?七条:。 城乡规划报送审批!。前组织编制机—关应:当依法将城乡规【划草案予以公告并】采,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!者其他方式》征求专家和公—众的:。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!少于三?十日 城乡规—划批准并备案后组】织编制机关》。应当:在三十日内向—社会公布有》关成果?;其中总体规划、】控,制,性详细规划及城镇】重要地段修建性详】细规划应当永—久性公?布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!不得公开的城乡规】划,成果除外《 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,应当通过固定—场馆或者在其官方】网站对城乡规划【进,行,公告、公《布 第三《章, 规划的实》施 第十八》条 组织实施城乡规!划应当根据》本,地,经济社会发展—水平集约利》用土地合理》利,用地下空间》保,护各类资源尊重群众!。意愿传承《历史风貌和体—现本地?特色 新区开发【应当合?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!序系统配《置,基础:设施以?及教育、卫生、文化!、体育等公共服务设!施;旧区改》建应当保护历史文】化遗产和传统风【貌合:理控制用地使用【强度推动停车场【、环卫设施、—绿地及文化、—体育:。、公益活《动场地等公共—服务设施的完善【 第十九条 全【省建设项目》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书—、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《规划:许可证、建》设工程?规,划竣工验收合格书】和乡村建《。设规划许可》证制度 规划—许可证?书的办?理程序、时》限及规划许可—附件:的内容、格》式按照国家和省【人民政府的有关【规定执?行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受理或】者不予受《理行:政许可申请应当【出具加?盖本:行政机关专用—。印章和注明日—期的书面《凭证 第二》十条 城《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作《出规划许可时—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!范围内布《局建设项目使—用所需?的交通?、消防通道及—其,。他各类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;【确定合理的建筑容】。量、间距《和,空间关系保证相【邻,权益:人的日照、通风【、,采光、通行、安全以!。及土地使用等权益】 第二十一条 按照!国家规定需要有关】部,门批准或《者核准的《建,设,项目以划拨方式提】供国有?土,地,使用权的建》设单位在报送—有关部?。。门,批准:或者核?准前: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核发建》设项目选《址意见书 建—设项目?选址:意见:书的:核发实行《分级管理制度— ,(一)报《国家或者省级有【关,部门批准、核准的】建,设项目和国家级、省!级风景名胜区内的】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逐级提出初审意】见省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审核?同,意后:核发建设项目—选址意见书; (二!)报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】批准、核准的建设】项目由?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。建设项目《选址意见书 第二】十二条 在已—有,用地上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项目和以【划拨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用《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!部门:批准、核准、备案】后建:。设单位?应当向?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: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!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?证 建设单位在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:。证后:方可向县级以—。上,国土资源主》。管部:门申请?办理相应的用地手】续, 第二十三条 以出!。让方式提《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建设项《目在国?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前城: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部,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,。部,门制定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让方【案并将规划》条件作为国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。同的:组成部分未确定规】。划,条件: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!土地使用权 以出】让方:式取得国有土—地使用权的建设项】目在签订国有—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后建设单【位方可申请领取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 】第二十?四条 转《让土:地进行建设》的应当将土》地使用权《属人: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!作为土?地使用权转让合同】的组成部分需变更】。规划条?件和分割《土地转让的》应当重新申请规划】条件并?将规: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!权转让合同的组【成部分建设单—位应当及时将依法】变更:后,的规划条件报有关】人民政府《国,土资源?主管:部门:备,案 新的《土,地使用?权属:人取得?土地使?。用权后应《当申请换发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 第二十五条 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!地的建设现》状和近期建设规划】依,。据控制?性详细规《划、基础设施和【公,共,服务设施专》项,。规划核定建设—。用地:的位置、面积、允许!建设的范围确—。定用地性质、容【积率、?建筑密度、建筑高】度、绿地率等规划条!件作:为,建设用地《规划许?可证的法定附件建】设项目?用地所在地区已制】定了修建性详细规】划,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!修建性详细规划【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!察设计单位应当以】建设用?地规:划许: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!计的规划依据 【第二十六条 在【。规,划区内进行建筑【物,、构:筑物、?道路、?管线和?。其他:工程建设的建—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向城市、县人民!。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—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时应当提》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建设工》程设计?方案等?资料;?符合条件《的核: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中应当明确—同步建设《的,。基础设施、公—共服务设施的位置】和规模及其具体建】设时序 《。未取:。得建设工《。程规划许可证的【有关部门不》得进行施《工许可?和房屋预售许可【 第二十七条 在】城市、?县城、镇规划区【内确需?进行临时建设—。的,建设单位《和个人应当取得【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关于】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!文件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门应《当在不?影响城乡规划实【施的基础上》依据有关规》范标准?提出:临时用地规划—条,件核发临时建设用】地规划?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! ,有下:列情形之一》的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不得办理临时建】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 (一)历】史文化街区核心保】护,区内的?; (二)影响【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设:施,。和,公,共服:务设施?专项规?划实施的;》 (三)《影响道路交通、公】共安全、市容或者】其他公共利益的;】 (四)《侵占公共绿地—、水面和广场—、公共停车》场等活动《场地的?;,。 ,(五:。)侵占?。电力、?通信、气象观测【、防:洪保:。。护区或者《压占地下管》。线,的; (六)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!情形 第二十—。九条 取得》临时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并完—。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!。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!个,人应:当,向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城市、县人民!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依据临时建设用地】规,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!设工程设计方—。案核发?临时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临时建《筑物:、构筑?物使用期一》。般不得超过二—年;确需延长使【用期:限的建设单》位或:者个人应《当,。在期满?。前三:十日内向《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申请延期延》期只能一《次并不得超过—一年 临时建设期满!使,用单位或者个—人,应当在三十》日,内予以拆除 第三】十条 取得建—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的—建,设工程施工完—成后建设单位和【个人应当向核发【该工程建设工程【规,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!。主,管部门申《请竣工规划验—收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!工程规划许》。可证对建设工—程,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!核实核发建设—工程:竣,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!未取得建设》工程竣工《规划验?收合格书《的不得进《行建:设,工程质量验收—备案和房屋》。产权登记 》第三十一条 在乡】、村庄规划区—内进行?建设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向乡、镇人民政!府提出申请经乡【。、镇人民《。。政府:同意转报《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核》定核发乡《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 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内不扩【大原宅?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!设二层以下农宅【的,在村委?会协调相《邻权利人关系的【基础上由个》人自主进行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应当【。免费提供农宅—建设:规,划技术导则 第三】十二条 申请—乡,村建设规划》。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!人,应当根据建设项【目性质提供以下资】料 (一)》乡,镇企业、乡村公共】设施和公益事业【建设项目应当提供】有关部门的批准【、核准、备案—文件; (二)需要!占用农用地的建设】项目:应,当提供农用地转用】的批准文件; (三!)三:。层及:以,上农:宅、:乡镇企业《及乡村?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!建设项目应》当,提供具有《相应设计资质的设】计单位完成的建设】工程设?计,方案 第三十三【条 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对取得乡村建—设规:划许可证的建—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!验收;也可以—委,托乡、?镇人民政府进行【竣工:规划验?收, 未:通过竣工规划验收】的不得进《。行房:屋产权登记 第三】十四条 建设项【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!位和个?人需要改《变规划许可》确定的使用》性质的应当向—城市、?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提出申请规划】。许可变更《 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对不符合—控制性详细规划确】定的土地兼容—性要:求的、市政》基,。础设施不配套—的、房屋安全及【适用:。性鉴:定不合格的、未取得!有利害?关系:业主同意证明的以】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!染,的建设?项目不得作出规划】变更许?。可 第四章 —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!五条 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城—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!有,关部门和专家定期】对规:划实施情况》进行评估总体规【划每三年进行一次】评,估乡规划和城—镇体系规划每—五,年进行一次评估【 评:估报告应当具有下】列主要内容 (一】)规划?公告情况和公—。。众意见; 》。(二)公共服务设施!、,社会公?益设施等基础—设施和住房保障【的规划实施情况【; (三)》自然:资源、生态环—境、历史文》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!施情况; (四)】。绿化、交通、环【境卫生、公》共安全?的规划实施情况 】第三十六条 —修,改城镇体系》。规划:、总体?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!求进行 (》一)修改城》镇体系规划》、总:体规划?确定的?城镇规模、》发展目标和》整体功能布局及【规划区范围涉及多项!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!。原批准机关》同意应当按照—制定规划的程序【。进行:; (二)修改城镇!体系规划、总体规划!。确定:的强制性内容不影响!建设:用,地规:模、发展目标和整体!功能布局及规划【区范围的《应当经原批准机关】同意后进行专题评估!。编制修改方案报【原批准机关批准;】 (三?。),修,改城镇?体系规划、总体规划!的非强?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!机关在编《制,。下一层次规划中【具体作出《修改 第三十七【条 :有下列情形之一可】以,修改:。控制:性详:细规划、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专?项规划 《(一)新编制或者修!改的总?体规划对规》划,地段有新要求—的; (二)规【划地段内出现新的】利害:关系:需要:通过修改规》划解决的; —(三)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!。式发生重大变—。化的; (四)经】评估确需修改的【 ,修改控制《性详细规划、基础】设,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专项》规划组织编制机【关应当征求规—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!的意见并《向原批准机》关提出专题》报告经其《同意后方可编制修】改方案因修改规【划给利?害关系人合》法权益造成损失【的应当依法给予补】偿 第五章 监【督检查? 第:三十八条《 县: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及其城乡—规划:主管:部门应?。当加强对城》乡,规划的编制、审批、!实施、修改、评估】的,监督检查 城市、县!人,民,。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!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对建设工程的实【施进行规划监—督 第三十九—。条 各级人民政【府,或者其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应当按照上级人】民政:。府及其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!的规划督察意见、建!议在规定工》作日内完善相—关规划工作并向其】作出报?告监督检《查机关?对违反本条例规定】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城乡规划法—和本条例的规—定依法对有关—责任人作出处理【 ,第四十?条 建设单位或【者相:关权益人对取得的】规划:许可:有异议或者在—规定的期限》内未取得规划许可】的可以向作出—规划许可的》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的上一级》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提出督】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!政府城?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作—出维持原许》可或:者限:期办理、《责令纠正、撤销【。行政许可等决定 】第,。四十一?。条 城?乡规划主《。管,部门应当在其网站、!办,公,场所或者指定—的档:案管理机构为自然人!、法人和非法人【组,织提供依法应当公】开的信?息资料;特殊—情况:需,要的也可以》通过主要新闻媒【体予以?公开 任《何单位或者个人【都有权就建》设活动是否符合规】划的要求《。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查询:并有权就涉嫌违法】的建设?活动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举报或《者提出监督建议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及时》予以受理 第六章 !法律责任 第四【十二:条 镇人民》政府或者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有】。下列行?为,。之一的由本级人【民政府或者上—级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或》者监察机关依—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!批评: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 》(一)?未依法组《织编制、修》改、报批、备案控制!性详细规划、基础设!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》规划的;《 (二)超越职【权、违反程》序或者对不符—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!核,发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、建?设工程竣工规划【验收:合格书、乡》村建设规《划,许可证、临时建【设用地规《划,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!程,规划:许可:证的; (三)对符!。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!未在法定期限—内,核发选?。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,。划许可证、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、建设工程竣!。。工规划?验收合格书、乡村建!设规划许可证—、临时建设用—。地规:划许:可,证和临时建》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; :(四)未确定规划】条件或者《确定的规划条件【不符合控《制性详?细规:划、基础设》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规划又》。未按程序《修改规划的; 【(五)未公布—经审定的修建性【详,细规:划的总平面图—和建设工程规—。划许可证附》。图的; (六)【做,出的:规划:许可违反国》家,标准、规范的; (!七)发现未取—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!规划许?可的规定在》规划:。区内:进行建设《的行为不《予查处或者》接到:举报:后不依法《处理的 《第四十三条》 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!人民:政,。府或者上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!对直接?负责:。的主:管人员和其》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【。给予处分 》。(一)未依》照总体规划组织【编制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《施规划造成严—重后果的;》 (二)向未—依照本条例取得选】。址意见?书的建设项目核【。发建设项目批—准、:核准文件的; (】三)未将规划条【件纳:入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让合同和】土地使用权转让【合同或者改变—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》合同、土地使—用权转让合同中依】法确定的规划条【件,的;: (四)向未取得】建设用?地规划许《可,证的建设单位划拨】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; (五)!对未取得建》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、《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的【建设项目进》行施:工许可?或者房屋预》售许:可的:; (六)》未依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、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! 第:四,十四条 未取得建】设工程规《划,许,可证:或者未按照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规?定进行新《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由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责令停止》建设:;尚:可采取?改正:措,施消除对规划实【施的:影,响的:限期改?。。正处建设《工程造价百》分,之五以?上百分之十以下【。的罚款;《无法:。。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!响的限期拆除不【能拆除?的没收?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!以并处建《设工程造《价,百分:之十以下的罚—款 无法采取—改正措施消除—。影响的?建设项目主》要,指违反城乡规—划,对城市、县城、镇的!。空间布局、》。。防,灾能力、交通能力】、环境质量形成重大!影响的建设项—目 第四十五条 违!反本条例规定—法律、行政法规已】有处:罚规定的从》其规定 第》七章: 附:  则 第》四十六条 本条例自!2018年9月1】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