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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: 贵》阳市新建开》发项目?建设“雨污分流”】排水:系统的?规定 【    为贯彻【落实市委八届八【次全会、市十—二届人大五》次会议精神》纵深推进我市—生态文明城市—建设:争创:国家卫生城市、国家!环境保?护模范?城市现对我市新建】开发项目建设"【雨污分流"排水系统!规划管理作出—如下规定    ! 一、规划》管理原则    !  新建开发项目的!雨污分流排》水系统必须纳入给排!水系统及竖向规划同!步设计、同步报【批并与项目开—发同步实施、同步】验收    【  :。     二—、规:划,管理范围和》对象  》    贵阳市城市!总体规划确定的【。中心:。城区范?。围内所有新建开发建!设,项目均应《按照本?。通知执?行、 《    三》、规划管理措施 】   ?  : (一?)新建?项目:土地出让前应当对】项目排水系统进行】专题论证并将其纳入!土地出让规划技术指!标及规划设计—条件一并提供作为土!地出让的《组,成要件 》     (【二,)建设单位在进行】新建项?目设计时应当按照】规划:设计条件和国—家相关规范标准【将项目"雨》污分流"排水—系统纳入项目整体给!排水系统规划—设计方案同步设【计并与其《他申报?资料一并报》请规划主《管部:门审查  — ,  (?三)规划主管部门在!进行项目审查时应】当对:项目"?。雨污分流"排水系统!。进行审?查对未进《行"雨?污分流"排》水系统设计或设【计不符合相关—技术指标和规范【的不:得办:。理项目相关》规划许?可手:续   》  (四)建设【单位在项目实—施过程中《应当同步建》。设"雨?污分流"排水—系统并?纳,入项目批后管—理工程隐蔽前应当】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检验:未按规划审批方【案同步?建设的规划》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!划竣工核实 【  :  (五)建—设项目竣《。工后:建设单?位在报送相关竣工】资,料时应当附有含【。"雨污?分流"排《水系统的项目给【排水:系统竣工资料  !   (六)对【未取:得,土地使用权的新建】项目均应按照本【。通知有关规定—执行本通《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! :   【 贵阳市规划—管理局 【 二《。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!日 —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