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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贵阳市新《建,开发项目建设“雨污!分流”排水》系统的规定》 》    为贯彻落实!市委八届八次全【会、市十二届人大】五次会议精神—纵深推进我市生【态文明?城市建设争创国家】卫生城市、国家环】境保护模范》城市现对我》市新建开《发项目建《设"雨污分流"排】水系统规《划管:理作出如下规定 !    一、规【划管理原则》     — ,新建开发项目的雨】污分流排水系—统必须纳入》给排水系统》及竖向规划同步设】计、同步《报批:并与项?目开:发同步实施、同【步验收? , ,。        ! 二、规划管—理范围和对象 】     贵—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!定,的中心城区范围【内所有新建开发建】设项目均应按照【本通知执行》、     【三、:规划管理《措,施 ?    》(一)?新建项目《土地出让前应当对项!目排水系《统进行专题论证【并将:其纳:入土地?出让规划技术指【标及规?划,设计条件一》并提供作为》土地出让的组成【要,件 ?  ?   (二)建【设单位在进》行新建项目》。设,计时应当按照—规划设计条》件和国?家相关规范标准将项!目"雨污分流"排水!。系统纳入项目整【体给排水系》统规划设计方案同步!。设计并与其他申报资!料一并报请规划【主管部?门审查     !(,三)规划主管—部门在?进行项目审查—时应当对《项目"雨污》分流"排水系统进】行审查对未进—行"雨污分流"排水!系统:设计或?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!指标和?规范的?不得办理项目相关规!划许可手续 【    (四—)建设单位在项目】实施过程中》应当:同步建设"雨污【分流"?。排水系统并纳入【项目批?后,管理工程隐》蔽,前应当?。向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检验未按】规划审批《方案:同,步建设的规划—主管部?门不得进行规划竣】。工核实 《  :。   (五》),建设项目竣工—后建设单位在报送相!关竣工资料时—应当附有《含"雨污分流—",排水系统《的,项,目,给,排水系统竣工资料】     —(六)对未取—得土地?使用:权的新建项目均应按!照本通知有关—规定:执行本通知自发布】之日起实施 — 《    》。贵,阳市规?划管理?局 【 二〇一〇年二【。月二十一日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