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: 贵阳?市城乡?。个人建?。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!
第一条 】为加强城乡》个人建房规划管【。理规范?城,。。乡个人住宅建设保】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等》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本市:实,际制定?本办:法
第二条! 在本市城》乡规划区范围内【城乡个人新建、【。改建、扩建和翻【建住房等建》设活:动应当遵守本—办法
》 , 本办法所—称,。个,人建房?是指本市城》。乡居:民、村民《在其持有的土—地使用权证或者宅】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!确定的土地范—围内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!者,其家庭成员居住的】私有住房(包括附】属建:筑物、构筑》。。物,。和设施)的建设活】动
?
: 第三条 个人建】房应当符合城乡【规划:服从规划管理节【约用地妥善处理【相邻关系不》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!境、阻?碍交通、影响消【防安全、损害他人】合法权益
】 ,第四:条,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负责本市城乡规】划区范围内》的,个人建房规》。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!市,辖区以及市人—民政府确定区域【的个人?建房规?划管理工作
! , 县(市)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!。体负责?。所辖规?划区:内个人建《房规: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!。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的【监督指导
》
, : 国土、住房和城!乡建设、环境保【护、林业绿化等部门!和乡(?。镇,)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、社区】居委:会、:村民委?员会应当协同做【好,本辖区内《个人建房《规划管?理的有关工作—
第五条】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均有权就涉及】其利害关系的个人】建房活动是》否,符合规划要求向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!并有权举《报和控告违反—城乡规划的行—。为
:
? 第六条《 城乡居民、村民在!本市城?乡规划区范围内【依法取得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或者宅》。基地相关批》准文件?符,。合城乡规划要求和】。土地、环境》保护、?林业绿化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《及政策的相关规【定可以申请个人【建房
】村民转为城镇非农】业常:住户口?居民后新《建住宅按有》。关政策处《理改建、扩建—、翻建按城》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!
第七条】。 个人建房应当按】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的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或者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后方可进行建设
!。
第八条 】城,乡居民需《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或者翻《建住宅?的应当持下列资料】向所在地《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,请办理?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《证
》 (一)申【。请书:。(需:写,明拟建?房屋的理由、位置、!面积、?层数、?。结构、使用性质);!
,
(】二)经社区》居,委会公示后出—具的申请人拟建【房屋情况;
—。
(—三)国有土地批【准文件或者原—。房屋:所有: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!经核查的《复印件;
【 (四)户口】簿、身份《证原件及经》核查的?复印件?。;
【(五)?拟建住房方位和【四至关系地形—图或者规划图(1/!500或《1,/,100?0)、选《址现状?照片;
【 (六)拟—建住房建筑设—计图(二层以—上、跨度《超过6米的应—当由具有相应设【计资质?的单位设计)或者】经批准的通用、标准!设计图?;
:
(七【。),与周围建筑物、构筑!物结:构互相牵《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!权利人同《意建设的书》面协议;
【 (八)属【危房翻建或者改【造的应当提供有【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!。出具的危房鉴定【书或者相关部—门出具的危》房认定意见;—
? (九》)规划管理要求的】其他资料《
?
第九条 村民】新,建、改建《、扩建或者翻建【住宅的除提交本【办法第八条第(一)!、(四)《、,(五)、《(,。六)、(八》)项规定资料外持】宅基地相关》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!产权证及集体—土地使用《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!员会提出建房申请】。
村民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】申请之日起10个】工作日内出》具经公示后》。的同意建房证明【材料报?所在:。地乡(镇)人—民政府审核;未设】乡(镇)人民—政府的直接报城【。。。乡,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乡村建设》规划:许可证
— ?乡(镇)人民—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5《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!验,符合条件的出—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!报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核发乡村建—。设规划许《可证
》。
: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应当自受理—个人:建,房申请之日起法定】期限内审《查完毕对《符,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!。议的核发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或者乡村建—设规划?许可:证;:不符合条件的书【面,答复申请人》
,
第十—一,条, 村民改、》扩建住宅新占地【面积应?当,。连同原有宅基地【面积:一并:。计算用地面积和建】筑,面积(含原有住房宅!。基地面?积,及附属设施用地)】按下列标准执行
】
: (一)【市辖区和其》他市人民政府确定】的区域每户宅—基地面积不超过【130?平方米建筑》面积不超《过240平方米;】
(【二)县?(市)人《民,政府:。所在镇(办》事处)和坝子—地区内每《户宅基地《面积不?超过1?30平?方米其余地区不【超过170平方米】建筑面积《。不超过32》0平方?米,
第十二条! 城镇居民》申请个?人危房改造或—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!房屋产权证确定的】原址、原面》积并:按照规划要求进行】改造
第十!。三条 下列》区域禁止个人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!屋
》 (一)城市!绿化用地城》镇各片区之间—的隔离绿地、环城】林带;
】 (二)《城市道路规划—路幅内燃气管—道设施?安全保护范》围内市政公用设施】规划的?禁止建设区;
】。 : (三)军事【管制区;
【 , :(四)河、湖、湿】地,。保护范围内饮用水】源,一级保护《区;
》 : (五)自然保【护区的核心》区及缓冲《区风景名胜区的【核心区域内;
【
? :(六)重点生态区】古树名木保护范围】内文物?保护单位的保—护范围内;》
(【七):基本农田保护区范】围内;
!。。(八)变《电设施用地、输【电线:路走廊和电缆—通,道;:
《 (九《。)公路?两侧建筑控制区范】围内铁路建设—用地;
》 《(十)?地,质遗迹及矿产资源】埋,藏地;
!(十一)地裂、崩】。。塌、滑坡、采—空,塌陷等?地质灾害《区,;
》 (十《二)纳入城中—村改:造,的区域;
【。 (十三)其他!需要严格控制的【。区,域
? , ?个人建?房在进?行建设中发现文物】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!有,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及:时报:告当地文物》行政部?门并采取相应保【护措施
第!十四:。条 村民《申,。请建:住宅有下列情形【之,一的不予审批
】 (一)住宅!用地面积《。已达到规定标准【的;
(!二)将原《住房出售《、出租、赠》与,他人或者改为非【住宅用房的;
】 (三)【不符合乡、》村寨规划要求的【;
— (四)采取不【正,当,手段取得土》地使用权和其他建】房手续?的;
(!五):被拆迁人已》实,行货币补偿》。的;
《 (六—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!予审批的其他情形】
第—。十五条 《个人建房《投资额超过30万】元(不含30万【元):、建:筑面积超《过300平方米(】不含300平方【米)、?2层(不含2—层)以上的应当按规!定向:房屋所在地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施工?许可证
第!。十,六条: 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个,人建房规划》批后监管工作—并根据建《设工程?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!线、基础完工、顶】层封:顶三个阶段检验和】日,常不定期跟踪—。检查制?度
个】。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!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!受,。所在地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的监督管理》按照工程进度—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提出各阶【段的检验申请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自受?。理申请之日起5【个工作日《内组织人员进行检】。验经检验《合格后方可进—行下:一阶段施工》
第十七】条, 工程竣工后建房】人应当向所在地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竣工规划核实经【核实符合规》划许可要求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!0个工?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!竣,工规划核实文件
!
: 第十八条 符合】本办法第《十五条规定的—个人建房工程建房】人在取得建设工【程竣工规划核—实文件之日》起1:5日内持有》关,。资料向房屋所在【地的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备案后方可向】房,产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?。。房,屋权属登记
【 ? 本办法第—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!个人建?。房工程建房人取得】建设工程竣工规【。。划核实文件后—可直接向《房产行政主管—部,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!。登记
?
第十九条】 ,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对—个人:。建房各个环节的资】。料和图件按照档【案管理的要求归【档,保存
第】二十条 《个人建房规》。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!。。。舞弊、失职渎职、作!假造假、乱收费等违!法违纪?行为的由相关—部门依据有关—规定予以处》理
》 ,第二十?一条: ,个人建房未取得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、,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证》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!的规定进《行建设的按》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城乡规划法、贵州】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!律、法规的相—关规定?予以处罚
【
第二十二条 违!反本办法同》时违反其《他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规》定的依据有关—。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予!。以处罚
《
《第二十三条》 本办法自2010!。年6月1日起施【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