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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贵阳市城!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!。暂行规定 》 第一条 为加!强城乡个人》建,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!个人住宅建设—保障:城乡规划的实—施依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:法等法律、法—规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》。 在本市《城乡规划区范围【内城乡个人新建【、,改建、?扩建和翻建住房【等建设活动》应当遵守本办法【     本【办法所称《个人建房《是,指本市城乡居民、】村民在?其持有的《。土地使?用权证或者》宅,基地:相关批准文》件,所确:定的土地范围内新】建、改建、》扩,建和翻建供》本人或?者其家庭成员—居住的私有住房【(,。包括附属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和设施)的建!设,活动 第三!条 :个人建房应当符合】城乡规划服从—规划管理节约用地】妥善处?理相邻关系不得破】坏自然和《生态环境、》阻,。碍交通、影响消【防安:全、:损,害他人?合,法权益 【 第:四条 市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!区范围内的》个人:建,房规:划,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!辖区以?及市人?民政: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!房,规划管理工》作     】县(市)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具】体负责?所辖规划区内个人】建房规划管理工【作业务上受市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的监督指导 —     》国土、?住房:和,城乡建设、》环境保护《。、林:业绿化等部门—和乡(镇《)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处、《社区居?委会:、村民委《员会应当协同—做,好本辖区内个人【建房规划《管,理的有关工作 【 第五条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均,有权就涉及其利【害关系?的个人建房活动是】否符合?规划要求《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查询并有权》举报和控告违—反城:。乡规划的行为 】 第六条 城】。乡居民、村》民在本市城》乡规划?区,范围内依法取—得国有土《地使用?。权或者宅《基地:相关批?准文件符合城—乡规划要求和—。土地、?环境保护、》林业绿化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及政策【的相关规定》可,以申请个《人,建房  》   村民转—为城镇非农业常【住户:口居民后新建住宅】按有:关政策处理改建【。、,扩建、翻建》按城镇居民申请【个,人,建房 第】七条 个人建房应】当按照法定程—。序取得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核】发的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或者乡】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!设 第【八条 城乡居民【需新建、改建—、扩:建,或者翻建《住宅:的应当?持下列资料向所【在地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。门申请办理建—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   —。  :(一)?申,请书(需写明拟建】房屋的理由、位置、!面积、层数》、结构、使用性质)!; 《     (二【),经社区居委会—公,示后:出具的申请人拟【建房:屋情况;    ! (三)国有土【。地批准文件》或,。者原房屋所有—权证及宗地图—原件和经核查的复】印,件;     (!四)户口《簿、身份证原件【及经核查的复印件】;,  ?   (五)—拟建住房方位和【四至关系地形图【或者规划《图(1/5》00或1《。/1000)、选】址,现状照片; —     (六【)拟建?住房:建筑设计图》(二:层以上、《跨度超过6米的应】当,。由具有相应设计资】质的:单位设计)或者经批!准的通用《、标准设计图; !    (》七)与周围建—筑物:、构筑物结构—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!。交,相邻权利人同—意建设的书面—协议;    】。 (八?)属危房《翻建或?者改造的应当提【供有资质的》房屋鉴定机构出【具的:危房鉴?定书或者《相关部?门出具?的危房认《定意:见;     (!九)规划《管理要求的》其他资料 — 第九条 村】民新建?。、改建、扩建—或者翻?建住宅的除提交本】办法第八条第(一】)、(四)、(五】)、:(六)、《(八)项规定资料】。外持宅基地》相,关批准文件或者【原房屋产《权证及集体》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!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!房申请 》   ? 村民委员》会,。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起10个工!作日内出具经—公示:后的: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!所在地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《审核;未《设乡(镇)》人民政府的直接报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发【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  !   乡(镇—)人民政《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!日起:5个工?作日内?到现场?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!同意:建房审核意见—。报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核发乡》。村建:设规:划,许可证 第!十,条 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应—当自受理个人—建房申?请之日起法定—期限内?审查完毕对》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!异议:的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?;,不符合条《件的:书面答复申请人 】 第十一【条, 村民改、扩建住宅!新占地面《积应当连同》原有:宅,基地面积一并—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!面积(含《原有:住房宅基地》面,积及附属设施用地】)按:下列标准执》行  》   (一)市辖】区和其?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!区域每户宅基—地面积不超过130!平方米建筑面积不】。超过240平方米;! :   ? (二)县》(,市):人民政府所在镇(】办事处)和坝子地】。区内每?户宅:基地面积不超过13!0平方米《其余地区不超过【。170?平,。方米建筑《。面积不超过3—20平方米 【 : 第十二条 城镇】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!造或者?翻建的应当维持原】房屋产?权,证确定?的原:址、原面积并按【照规划?要求进行改造 ! 第十《三条 ?下列区域禁止个人】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房屋》    【 (一)城市—绿化用地《城镇各片《区之间的隔离绿地】、环城林带》; : ,    (二)【城市道路规划路【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!全保护范围内市政】公用设施规》划的禁止建》设区;   【  (?三,)军事管制区; !    (》四)河、湖、—湿地保护范围内【饮用水?源一级保护》区;    【 (五)自然保【。护区的核《心区及缓冲区—风景名胜区》的核:心区域内; —     》(六)重点》生态区古《树名木保护范—围内文物《保护:单位:的保护范《围内:;    — ,。(七)基本》农,田保护区范》围内;  —  : (八)变》电设施用地》、输电?线路走?廊和电?缆通道;    ! (九)公路两侧】建筑控?。制区范围内铁—路建设用地; 【     (十【。)地质遗迹及—矿产资源埋》藏地; 》。    《(十:一,)地裂、崩塌、滑】坡、采?。空塌陷等地质灾害】区;  》  : (十二)纳入城中!村改造的区》域; ?。     》(,十三)其《他需:。。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!   ? , 个人建房在—进行建设中发—现文:物的应当《按照文物保护—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及时【报,。告当地文物行—政部门并采》取相应保《护措施 【 第:十四条 《村民申?请建:住宅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不予审批 】。    (一)住宅!用地:。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!的,;   》  :(二)将原住房【出售、出租、—赠与他人或》者改为非住宅—用房的;  【  : (三)不符—合乡、村寨》规划要求的》;     (四!)采取不《正当手?段取得土地使用权】。和其他建房手续的;!     (五)!被拆迁人已实行货】币补偿的; —     (六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!。审批的其他情形 ! 第十五条【 个人建房》投资额超《过30万《元,(不含30万—元)、建《筑面:积超过3《00平方《米(不含300平方!米)、2《层(不?含2层?。)以上的应当按规定!向房屋所在地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申》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! 第十六【条 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。。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!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!设工:程,进度实?行建筑?施工放线、基—础完:工、顶层封顶三个】阶段检验和日常不】。定,期跟踪?检,。查,制度 ?    《 个人建房应当按照!规划许可《要求进?行施工接受所在【地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!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!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提出各?阶段的?。检验:申请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?当自受理《申,请之日起5个—工,作,。日,内组:织人:员进行检验》经检验合《。格后方可进行下【一阶段?施工 ? 第》十七条 工程竣【工后建房《人应当向所在地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竣工规—划核:实经核?实符合?规划:许可要求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:自,受理申请之日—起10个工》作日内出《具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核实文件 ! 第十八条 符合!本办法?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!建,房工程?建房人在取得建【设,工,程,竣,工规划核实文件之】日,起15日内持—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!地的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?案后方可向房产行】政主管部《门申请办理》房屋权属登记 【     本【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!以外:的个人建房工程【建房人取得建设工】程竣工规划核—实文:。。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!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房屋权属登》记 第十九!条 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:应当对个人建房【各个:环节的资料》和图:件按照档《案管理的《。要求:归档保存《 , 第二十【。条 个人《建房规划管理工作】中有徇私舞弊、【。失职渎职、作假造假!。、,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!。为的:由相:关部门依据有关【规定予以处》理, , : , 第二?十,一条: 个人建房》未取得建设》工程规划许》可证、乡村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!未按照?规划:许可:的规定进行建设的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?划法、贵州省城【乡规划条例等法律、!法,规的相关规》定予:以,处罚 第二!十二条 违》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其!他法:律、法规《、,规章规定的》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规章予以处罚【 第—二十三?条 本?办法自2010年】6,月,1日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