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:贵阳市城乡个人建】房规划?管理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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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一条 为加强—城,乡个: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!城乡个人《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!划的实?施依据中《。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,法,等法律、《法规结合《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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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条 在本》市城:乡规划区范围内城】乡个人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和翻】。。建住房等建设—活动应?当遵守本办法—
: 本办法【所称个人建》房是指本市》城乡居民《。、村民在其》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!或,者,宅基地相关批准【文件:所确定的土地范围】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,和翻建供本人或【者其家庭成员居住】的私有住房(包【括附属?建筑物、构筑—物,和设施)的建—设活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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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个人】建房应当符合—城乡规?划服从规《划管理节约用地妥】善,处理:相邻:。关系不?。得破坏自然和—生态环境《、阻碍?交通、影响消防【安,全、损害他人合法】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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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条 市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负责本?市城乡?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!建房规划《。管理:工作具?体负:责市辖区以及市【人民政府《确定区域的个—人建房?规,划管理工作
【 县(市】)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,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!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!理工作业《务,上受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的监】督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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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国土《。、住:房和城乡建设、环】境保护、林业—绿化等?部门和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、街—道办事处《、社:区居委会《。、村民委员会应【当协同做好本辖区】内个人建房规划管】。理的有?关工作
】第五条? 任:何单位?和个人均有》权就涉及其利害关】系的个人《建房活动是否符【合规划要《求向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查:询,并有权举报和控【告,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!
第六【条 城乡居民、【村民:。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!围内依法取得国有】土地:使用权或者宅—基地相关《批准:文件符合城》乡规:。划要求?和,。土地、环《境保护、林业绿【化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及政《策的: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!人建房
!村,民转为城镇非农业】。常住:户,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!有关政?策处理?改建、扩《建、:。。。翻建按城镇居—民申请个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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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!。按照法定程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核发?的,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,可证或者乡村—建设规划许可证后】方可进?。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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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城【乡居民需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或者翻】。建住:宅的应当持下列资】料向所在地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【。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
!。 (一?。)申请?书(需写《明拟建?房屋的理由、位【置、面?积、层数、结—。构、使用性质—);
】 (二)经—社区居委《会,。公示:后出具的申》请人拟建房屋情况;!
《 (三)国—有土地?批准:文件:或者原房屋所—有权证及宗地图【原件和经核查—的复印?件;
(!四)户口簿、身份】证原件及经核查【的复印?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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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》五)拟建住房方【。位和四?至关系地《。形图:或者规?。划图(1/50【0或:1/:1000)》、选址?现状照片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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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六)拟》。建住房建筑》设计图?(二层以上、—。跨度超过6米的应】当由具有相应设【计资质的单位—设计)或者经批【准的通用《、标准设《计图;
【 :(七:)与周围《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结构互相牵连】的还应?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!意建设的书面协议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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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】属,危房:翻建或?者改造的《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!屋鉴定机《构出:具的:危房鉴定书或者相】关部门出具的危【房认定意《见;:
: (九)【规划管理要求的【其他资料
!第九条 村民—新建:、改建、扩》建或者翻建住宅【的除提?交本办法第八条第】(一)、(四)、(!五):、(六)《、(八)项规定资料!外持宅基地相关【。批准文件《或,者原:房屋产权《证及集体《土,地使用权《证,向所在?地村民委员会—提出建房申请
】 ? 村民委《员会应当《自受理申请之—日起10个工—作日内?。。出具经公示后的【同意建房证明材【料报所在地乡(镇)!人民政府审核;【未设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的直接?报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核发?。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
—乡(:镇)人民政府应当】自受理申请之—日起5个工》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!合条件的出具同【。意建:房审核意见报—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核《发乡: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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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: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?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!。请之:日起法定《期限内?审查完毕对符—。合,条件并经公示—无,异议的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?许可证或者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;不符合条件的【书,面答复申请人—
第十一条! ,村民改?、扩建?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!连同原有《。宅基地?面积一并计算—用地:面积:。和建筑面积(含【原,。。有住房宅基地面【积及附属设施用地)!按下列标准执—行
(!一)市?辖区和?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!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!积不超过13—0平方米《建,筑面积不超过24】0平:方米;
》 (》二)县(市》),人民:政府:所,在镇(办事》。。处)和坝子地—区,内,每户宅基地面—积不超?过130平方米【。其余地区不超过17!。0平方米建筑面【积不:超过320平方米】
第十二条!。 城:镇居:民申请个人危—房改:造或者?翻建的应当维持【原房屋产《权证:确定:。的,原址、原面积并【按照规划要求进【行改造
第!十三条 下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房】屋
》 (一)【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!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!、环城林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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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—城市道路规》划路:幅内燃气管》道设施安全》保,。。护范围内市政—公用设施规》划的禁止《建设区;
】 (三)军事管制!区;
— (四)河、湖、!湿地:保护:范围内饮用》水源一?级保护区;
!。 (五《)自然保护区—。的,核心区?及,缓冲区风景名胜区】的核心区域内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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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重!。点生态区《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!文物保护单位—的,保,护范围内;
! , ,。(七)基本》农,田保护?。区范围内;》
: (八)变电!设施用?地、输电《线路走廊《和电缆通道;—
(九】),公,路两侧建筑控制区】范,围内铁路《建,设用地;
! ,(十)?地质遗迹及》矿产资源埋藏—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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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十一)地裂、】崩塌、滑坡、—采空塌?。陷,等地质灾害》区,;
【。(十二)纳入城中村!改造的区域》;
【。(十三)其他需要】严格控制的区域
! 个人建房在!进行建设《中发现文物的应【当按照文物》保护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!物行政部门并采【取相应保护措施【。
第十【四条 村民申请【建住: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不予审批
【 (一)住宅用!地面积已达》。到规定标准的—;
【(二)将原住—房出售、出租—、赠:与他:人或者改为非住宅】用房的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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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(三)不《符合乡?、村寨?。规划:要求的;
! (四)采取不正】。当手段取得土地使】用权和其他建房【手续的;
】 (五)被拆迁】人已实行货》。币补偿的《;
【(六)法律、法规规!定不予审批的其【他情形?
第十五条!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!过30万元(不【含30万《。元):、建筑?面,积超过3《00平方米(—不含300平方米)!、2层(不》含2层)以上的应】当按规定向》房屋所在《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申请办《理,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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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,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应当加强个】人建房规划批后监】管工作并根据建【。设工:程进度实行建筑施】。工放线、基》础完:工、顶层封顶三个】阶段:检验和?日常不定期跟踪【检查制度
! 个:人建房应当按照【规划许可要求进行】施工接受所在地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!程,。进度向?。所在地城《乡,规划主?管部门提出各阶【。段的检验申》请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自受》理申请之日》起5个工作》日内:组织人员进》行检: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!进行下一阶》段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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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七条 ?。工程竣?。工后建房人应当向】所在地?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!。核实经核实符合【。规划:许可要求的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自受《理申请之日起10个!工作日内出具建【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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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【符合:本办:法第十?五条规定的个人建】房,工程建?。房,人在取得建》设工程竣工规划核】实文件之日起15】日内持有关资料【向房屋所《在地的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!。房产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办理【房,屋权属?。登记
》 , 本《办法第?十五规定范围以外】的个人建《房,工程:建,房人取得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!可直接向房产行【。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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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应当:对个人?建,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!图件:按照档案管理的【要求归档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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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 个人建《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!徇私:。舞弊、失职》渎职、?作,假造假、乱收费【等违:法违纪行《为的由相关部门依】据有关规定》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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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条 【。个人建房未取得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、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证?。或者未按照规划许】可的规定进行建设】的按照中华人民【。共,和国城乡规划法【、贵州?省,城,乡规划条例》。等法律、法规的【相关规定予以—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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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条 违反本办法【同时违?反其他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!、法规和规章—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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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本!办法自2《010年《6,。月1日起《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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