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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【 贵阳市城】乡个:人建房?规划:。。管理暂行规定 【。 第一条 【为加强城乡个—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!城,乡个人住宅》建设:保障城乡规划的【实施依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等法—律、法?规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【第二条 《在本市城《乡规划区《范围内城乡个人新】建、改建《、扩建?和翻建住房》等建设活动应—。当遵守本办法 】  :  本办法所—称个人?建房是指本》市,。城乡居民、村民在】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!证或者宅基地—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!的土地?。。范围内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!翻建供本人或者【其,。家庭成员居住的【私,有住房(包》括附属建筑物—、,构,筑物和设施)的【建设活动 !第三条 个人建【房应:当符合城乡》规划服从《规划管理《节,约用地妥善处—理,相邻关系不得破坏】自然和生态环境、】阻碍交通、影响消防!安,全、损害他》人合法权《益 第【四条 ?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负责本市城乡【规划区范《围内的个《人建房?规,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!市辖区以及市人【民,政府确定区》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!理工作   】  :县(市)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具:体负责所辖规划区】内,个人:建房规划管理—工作业务《上,受市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《门的监督指导  !   国土》。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。、环境保护》、林:业绿化等《部,门和乡(镇)人【民政府?、街道办事处、【社区居?委会、村民委—员会应当协同—做好:本辖区内个人建房】规划:管理的有关工作 ! : 第五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均有权】就,涉及其?利害关系的个—人建房?活动是?否,符,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查—询并:有权:。举报和控《告违反城乡》规划的行为 】 第六条 城乡】。。居民、村民在—本市城乡《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!得,国有土地使》用权或者《宅基地相关》批准文件符合—城乡规?划要求和土》地、环境保护、林业!绿化等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及政策的!相关规定可以—。申请个?人建房   【 , 村民转为城—镇,非,农业:常,。住,户口居民《后新:建住:宅,按有关政《。策,处理改建、扩建、翻!建按城镇居》民申请?个人建房 【 :第,七,条 个人建房应当】按照法定程序取得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核发的建【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或者乡【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后:方可进行《建设 ? ,。 第八条— 城乡居《民需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或者翻》建,住宅的应当持下列】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!。。划主:管部:门申请办理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   》  (一)申请【书(需写明拟—建房屋?的理:由、:位,置、面积、》。层数、结构、使用】性质:); 》     》(二)经社区居【委会:公示后出《具,的申请人拟建房屋】情况;    】 (三)国有土地批!准文件?或者原?房屋所有权证及【。。宗,地图原件和经核查】的复:印,。件;   —  (四)》。户口簿、身份证原】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!。;,     (五)!拟,。。建住房方位》和四至关系地—形图或者规》划图(1/5—00或1/1000!)、选址现状—照,片;   —  (六)拟—建住房建筑设计图】(二层?以上、跨《度超过6米的—应当由具有》相,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!计)或者经》批准的?通,用、标准《设计图;   】  (七《)与周围建筑物、构!筑,物结构互相牵—连的还应当》提交相邻权利—人同意建设的书【面协:议;: :    (八)【属危房翻建或者改】造的应当提供有资】质的房屋鉴定机构】出具的危房鉴定【书或:者相关?。部门出具的》危房认定意见;【     —(九)规划》管理:要求的?其,他资料 《 ? 第九条 村民新】。建、改建、》扩建或者翻建—。住宅的除提交—本,。办法第八条第—(一)?、(四)、(五)、!(六)、《(八)项规定资料外!持宅基?地相关批《准文件?或者原房屋》产权证及集体—土地使用权证—向所在地村民委【员会提出建房—申请 《    村民委【员会:应当:自受理申请》之日起10个工【作日: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!意建房证明材料【报所在地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《审,核;未?设乡(镇)人民政府!的,直接报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核发—乡村建设规划许【可,证     【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。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5个《工作日内到现—场查验符合》条件的?出,具同:意建房审核意—见报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发》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 — 第?十条: 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《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!之日起法定期限内】审,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!经公示无异》议的核发《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或者乡?村建:设规划许可》证;不符合条件的书!面答复申请人 】 第《。十一条 村民改、】扩建住?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!同原有宅基地面积】一并计算用》地面积和建筑面积(!含原有?住,房宅基地面积及【。附,属设施用地)按下列!标准执行《     【(一)市辖》区和其他市人民政】府确定的《区域:每户:宅基:地面积不超过13】0平方米建筑—。面积:不超过240平方米!; ?    (二)县(!市)人民政府所在镇!(办事处)和坝子】地区内每户宅—基地面积不超—过130平方米其】余,地区不超过1—70平方米建筑【。面积不?超过32《0平方米 】 第十二《条 城镇居》民申请个人危房【改造或者《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!屋产权?证确定的原》址、原面积并按照规!划要求进行改造 ! 第十三条 】下列区域《。禁止个人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房—屋 : , ,   ?  (一)城—市绿化用地城镇各】片区:。之间的隔《离绿:。地、环?城林带?;     (】二)城市道路规【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!施安全保护》范围内市政》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!建设区?;     【(三)军事管—。制区:;,     (四)!河、湖?、湿地?。保,护范围内《饮用水源一级—保护区;    ! ,(五)自然保护区】的核心区《及缓冲区风》景名胜区的核心【区域内; —    (六—)重点生态》区古树名《木,保护范围《内文物?保护单位的》。保护范围内; 【  :   (七)基本农!田保:护区范围内; 】。   ? (八)变电设施】用地、输电线—路,走廊和电缆通道; ! ,    (九)【公路两侧建》筑控制区范围内铁】。路建:设用地;   】  (十《)地质遗《迹,及矿产资源埋藏地;! :   ? (十一)地裂、】崩塌、滑坡、采空塌!陷等地?质灾害区;  】   ?(十二)《纳入城中村》改造的区域;  !   (十三—)其他需要严格控制!的区域  — ,。  个人建房在进行!建设中发现》文物的应当》按照文物保》护有关?法律:、法规?的规定及时报—告当地文物》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!保,护措施 — 第十《四条 村民申请建】住宅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!。     (一)】住宅用地面积已【达到规定标准的; !     (—二)将?原住房出售、出租、!赠与他人或者—改为非住宅》用房的; 》 ,    (》。三)不符合》乡、村寨规划要求】的;     】(四)采取不正【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!权和其?他建:房手续的;  】   (五)被拆】迁人已实行货币补】偿的;   【  (六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不予审【批的其?他情形 第!十五:条, 个人建房投资额】超过30万》元(不含30万元)!。、建筑面积》。超过300平方米(!不,含300《平方米)、》2层(不含2—层)以上的应当按】。规定向房屋所在【地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施工—许可证 第!。十六: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加《强个人建房》规划批?。后,。。监,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!。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!放线、基《础完工、《顶层封顶三个—阶段检验和》日常不定期跟—。。踪检查制度  】   个人建房应当!按照规划许》可要求进行》施工接受所在地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的监督管理按照】。工程进度向》。所,在地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!乡,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应当自》。受理申?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!内组织人员进行检】。验经检验合》格后方可《进行下一阶段—施工 《 第十》七,条 工程竣》工,后建房人应》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申?请竣工规《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!划许可要求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10?。个工作日《。内出具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文件【。 《 第十?八条: 符合本办》法,。第十五条规定—的个人建房工程建】。房人在取《。得建设?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!件之日起1》5日:内持有关资料向房】。屋所在地的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备案后?方可向房产行—政主管部门申—请办理房屋权—属登记 》   ?  本办法第十【。。五规定范围以外的】个人建房《。工程建房人取—得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核实文件—。后可: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!。。部门申请办》理房屋?权属登?记 ?。 第十九条 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对】个人建?。房,各个环节《的,资料和?图件按?照档案?管理的要求归档【保存 — 第二十条 —个,人建房?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!私舞弊、失职—渎职、作假造假、乱!收费等违法》违纪行为《的由相?关部门依据有—关规:定予以处理》。 第二十一!条 个人建房未取得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乡村建设规划许!。可证或?者未:按照规划许可—的规定进行建—。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—。法、贵州省城—。乡规划条例等法律】、法规?的相关?规定予?以处:罚 》 第:二十二条 违反本】办法同时违反其【他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规定的依【据有关?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予以处罚 — 第》二十三条 本—办法自20》10年6月1日起】。施行: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