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贵?阳,市城乡个人建房【规,划,管,理暂行规定》
第一—条 为加《强城乡个人建—房,规划管理规》范城乡个人》住,宅建设?保障城乡《规划的实施依据中】华人: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等法律、法规】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《法
第【。二条 在本市城乡】规划区范围内城乡】个人新建、改建【。、,。扩建和?翻建:。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!遵守本办法
【 本办—。。法所称个人建—房是指本市城乡【居民、村民在—其持有的土地—使用权证或者—宅基地相关批准文】。件所确定的土地【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和翻《建供本人或》者,其家庭成员居住【的私有住房》。(包括附属》建筑:物、构筑物和设施】)的建设《活动
【第三条? 个人?建房应?当符合城乡》规划服从《规划管?理节约?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!系不得破坏》自然和生态环—境、阻?碍交通、影响—消防安全《、损害他人合法权】益
》。 第: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负责本市城】乡规划区范围内的】。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!作具:体负责市辖》。区以及?市人民政府确定【区域:的个人建《房规划管理工—作
县!(市:)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具【体负:责所辖?规,划,区内:个人建房规》划,管,理工作?。业务上受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的—监督指导
】 国土、住房和城!。乡建设?、环境?。保护、林业绿—化等部门和乡(【镇):人民政府《、,街道办事处、社区居!委会、村《。民委员会应》当协同做好本辖【区,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!的有关工《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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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?条 任何单位—。和个人均有权就【涉及其利害》关系的?个人建房活动是否】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,查询并有权举—报和控?告违反城《乡规划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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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六条 城乡居民、村!民在本市城乡—规划区范围内—依法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】者宅:基,地相关批准文件【符合: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!、环境保《。护、林?业绿化等有关—法律、法规》及政策的相》关规定可以申请【个人建房
— ? 村:民转为城镇》非农业常《住户:口居民后新建住宅】按有:关政策处理改建、】扩建、翻建按城镇居!民申请?。个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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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个】人建房应当》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的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或者乡村》建设规划许可—证后方可《进行建?设
第八】。条 城?乡居民?需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或者翻】建住:宅的应当持》下,列资料向所在地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申请办理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
! (一)】申请书(《需写明?拟建房屋的理由【、,。位置:、面积、层数、结】构、使用性质—);
》。 (二)】。经社区居委会公【示,后出具的申请人【。。拟,。建房屋?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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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国!有土地?批准文件《或者原房屋所—有权证及《宗,地图原?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!;
【(四)户口簿、【。身份证原件及经核】。查的复印《件;
【 (五)《拟建住房《方,。位和四?至关系地形图或者】规划:图(1/5》00或1/100】0)、选《址现状照《片;
《 (六)【拟建住房建》筑设计图(二层以上!、跨度超过6米【的应当由具》有相应?设计资质《的单位设《计)或?者经批准的通用【、标准?设计图;
【 (七)—与周围?建筑物、构筑—物结构?互,。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!。相邻:权利:人同意建设的—书面协议;
【 (八)属】危房翻?。建或:者改造的应当—提供有资质的房屋】鉴定机构出》具,。的危房鉴定书或【者相关部门》出具的?危房认定意见;【
(九)!规划管理《要求的其《他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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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九条 村民新—。建、改?建、扩?。建,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!交本办?法第八条第(一【)、(四)》、(五?),、(六)《、(八)项规定资料!外持:宅基地相关批准文】件或:者原:房,屋产权证及集体【土地使用权》证,向所:在地村民委员会【提出建房申请
! 村民委员【会应当?自受理申请之—日,起10个工作—日内出具《经公示?后的:同意建房证明材料】报所在地乡(镇)人!民政府审核;—未设乡(镇》)人民政府的直接报!。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核发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
—乡(镇)人民—政府应当自受—理,申请之?日起5个工》。作,日内:到现场查《验符:合条件的出具同意】建房审核意》见报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核发乡》村建设规《划许:可证
第】十条: ,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自受理个人建房申】请之日起法》。定期限内审查—完毕:对符:合,。。。条件并?经公示无异》。议的: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!。。建设规划《许可:证;不符合条件的书!面答复申请人
!。
第十《一条 村民改、【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!应当连同原》有宅基地面积一【并计:算用地面《积和:建筑面积(含—原有住房宅》基地面积及附属【设施用地)按下【列标准执行》
? (一)市辖!区和其他市人民政】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!。基地面?积不:超过130平方【米,建筑:面积不超过》2,40平方米;—
(二)!县(:市,)人民政府所在【镇(办事处)和坝】。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!面积不超过》130平方米—其余地区不超过1】70平?方米建筑面积不【超过32《0平方米
】 第十二条》 城镇居民申请个】人危房改造或—。者翻建?的应当维《持,原房屋产权证—确,定的:原址、原面》积,并按照规划》要求进行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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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三条《 下列区《域禁止?个,人新建?、改:建,、扩建房屋
! (一)【城市绿化用地—城镇各片区之间的】。隔离绿地、环—。城林带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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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城市道》路规划路幅内—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!护范围内市》政公:用,设施规划的禁止【建设区;
》
:。 (三)军事】管制:区;
— (四)》河、:湖、:湿地保?护范围?内饮用水源一级保】护区;
《
? (五)》自然保?护区的核心区—及缓冲区风景—名胜:区的核心区域内【;
—。 (六)重点生态区!古,树名木保护范围【内文物?保护单位的》保护范围内;
!。 ?(七)基本农田【保护:区范:围内;
》 (》。八,)变电?设施用地、输电【。线,路走廊和电缆—通道;
【 (?九)公路两侧—建筑控制区范—围内铁路建设—用地;?。
: : (十)地质遗】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!;
《 , (十《一)地?裂、崩塌、滑坡、采!。空塌陷等地质灾害】区,;
》 , (十二)纳入城中!村改造的区域—;,
—(十三)其他需要】严格控制的区域【
《 :个人建?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!文物:的应当按照文—物保护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?定及时报告》当地文物《行,政部门并采取相【应保:护措施
第!十四条 村民申【。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!之一:的不予审批
【 《(,一)住宅用地—面积:已达到?规定标准的;
】 (二)将】原住房出售》、出租、《赠与他人或者改为】非住宅用房的;【
》。 (三)不符合乡】、村寨规划》要求的;
》。
(四)采!取不正当手段取得】土地使用权和其【他建房手续的;
】
, , (五)被【拆迁人已《实行货币补偿的;】
,
(六)法!律、法规规》定不予?审批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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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—条 个人建房投资】额超过30万元(】不含3?0万元)、》建筑面积超过3【。。。00平?。方米(不含》300平方》米)、2层(不含】2层)以上的应当】按,规定向房屋所在地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《办理施工许可证【。。
》第十六条 城乡规】划主管?。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!房规划批后监管【工作并根《据建设工程进度【实行建筑施工放线、!基础完工、顶层封顶!三,个阶段检验和日常】。不定期跟踪检查【制,度
《 个人建房应当!按照规划许可要【。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!地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?监督管理按照工程】进度向所在地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!检验申请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:自受理?申,请之日起5个—工作日内组织人员】进行检验经检—验合: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!。段施工
》
第十七条 】工程:竣工后建房》人应当?向所在地《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—竣工规划核实经核】实,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—自受理申请之—日起10个工作【日,内出:具,。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文《。件,
第十【八条 符《合本办法第》十五条规定的个【人建房工程》。建房人在《取得建设《工,程竣工?规划核实《文件之日起15日】内持有关资料向【房屋所在《地的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!方可向房产行政【主管: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!属,登记
《 本办【法第十五规定范【围以外的个人建【房工程建房》人取得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核实文—件后可?直,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?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】。
第十【九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对个人】建房: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!件按照档案》管理的?要求归档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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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。 ,个人建房规划管【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!、失职渎职、作【假造假、乱收费等】违法:违纪行?为的由相关》部门依据有》关规定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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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。条 个人建房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:可证、乡村建—设规划?。许可:证或:。者未按?。照规划许可的—规定进行建设—的按照中华》。人民共和《国城:乡规划?法、贵州省城乡【规划条例等法—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!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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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二条 违反本办【法同时违反其他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的依据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予!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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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本办法》自2010年6月1!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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