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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贵,阳市城?乡个人建《房规划?。管理暂?行,规定
第【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!人建房?。规划管?。理规范?城乡个人住宅建设】保障:城乡规?划的实施《。依,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城乡规划法等】法,律、法?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!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!规,划,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和翻!建住房等建设活动】应当遵守本》。办法
本!办法:所称个人建》房,是指本市《城乡居民、村—民在其持有》的,土地使?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!关批准文《。件所确定的》土地范?围内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和翻建供本人】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!的私:有住房(包括附属】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和设施)的—建设活?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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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。条 个?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!规划服从规》。划管理节《约用:地妥善处理相邻关】。系不得?破坏自然和生—态环境、阻碍交【通,。、影响?消防安全、》损害他人《合法权益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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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】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负责《本市城乡规划—区范:围内的?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!作具体负责市—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!确定区域的个人建】房规划?管理工作
— 县(市)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具》体负责?所辖规?划区内个人》建房规划管理—工作业?务上受市城》乡规:划主:管部门的《监督指导
! ,国,土、住房和城乡【建设:、环境保《。护、:林业绿化等部门和】乡,(镇:)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处、社区—居委会、村民—委员会应当协—同,。做好本辖区内个【人建:。房规划管理的有【关工作
【 第五条 任何【单位和?个人均有权就—涉及其利害关—。。系的个人建房活动】。是否符合规》划要求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!控告违反城乡规【划,的行:为,
《 第六条 》城乡居民、村民【。在本市城乡规划【区范围内依法取得】国,有土地使用权或【者宅基地相关批【准文件符合城—乡规划要求和土地】、环境保《护、:林业绿化等有关【。法律:、法规及政策的【相,关规定可《以申请个人建房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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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村民转为《。城镇非农《业常住户口居民后】新建住宅按》有关政策处理—改建、?扩建、翻建按—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!房
》 第七条 个人建房!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!得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的: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可证或者乡村建】设,规划许可证后方可】进行建设
】 第八?条, 城乡?居民需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或者翻建住】宅的应当持》下列:资料:向所在地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《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
— (一)申—请书(需写明拟建房!屋的理?由、位置、》面积、层《数,、结构、使用性【质):;
》 ? (二)《经社区?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!。申,请人拟建房》屋情况;
— ? (三)国有土【地,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!。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!件和经核查的—。。复印件;《
? (四)户口簿!、身份证《原件及经核查的复】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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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拟建住房方—。位,和四至关系》地形图或者规—划图(?1/500或1【/1000)—、选址现状照片;】
(六】)拟建住《房建筑设《计图:(二层?以,上、跨度超》。过6米的应当由具】有相应设计资—质,的单位设计)或者】经批准的通用、【标准设计图》;
(七!)与周围建筑—物、构筑《物结构互《相牵连的还应—当提交?相邻权?。利人同意《。建设的书面协—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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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属!。。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!。应当提供《。有资:质的房屋《鉴定:机构出具的危房鉴】定书或者相关—部门:出具的危房认定意】见;
】(九)规划管—理,要求的?其他资料
】 第九条 村民新】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或者翻建住宅的除】提,交本办法第八条第(!。一):、(四)、》(五)、(六)【。、(八)《项规定资料外—。持,宅基地相关》。批准文件或者原【房屋产权证及集【。体土地?使用权证向所—在地:村民委员《会提出建《房申请
— 村民委员【会应当?自受理申请》之日起1《0个工作《日内:出具经公示后—的同意建房证明【材料报所《在地乡(镇》)人民政府审核【;,未设乡(镇)人民政!。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核发乡》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
《
乡(镇】)人:民政府应当自—受,理申:请之日起5个工作】日内到现场查验符】合条件的《出具:同意建房《审核:意见:报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核发《乡村建设《规,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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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【自受理个人建房【申请之日起法定期】限内审查完毕—对符合条件并—经公示无异议的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或者乡村建】设规划许可证—。;,。不符合条件的书【面答复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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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》条 村民《改,、,扩建:住宅新占地》面积应当连》同原有宅基地面【积一并计《算用地?面,积和:建筑面积(含原有住!房宅基地面积—及附属设《施用地)按下列标】准执行?
《 (一》)市:辖区和其他市—人,民政府?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!地面积不超》过130平》。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!240平方米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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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二)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所在镇(办事处)】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!基地面积不超过13!0平方米《其余地区《不超过1《70平方米建筑【面积不超过320平!方米:
《 第十二《条 城?镇居民申请个人【危,房改造或《者翻建的应当维【持原房屋产权证【确定的原址、—原面积并按》照规划要求》进行:改造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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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— 下列区域禁止【个人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房—。屋
?。 (一)!城市绿化用地—城,镇各片区之间的隔】离绿地、《环城林带;
! (二)城市道】。。路规划路幅》内燃气管道设施【安全保护范围内市】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!止建设区;》
: (三)【军事管制区;
】 (》四)河、湖、湿地保!护范围?内饮用水源一—级保护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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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五)自《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!缓冲区风景名胜【区的核心区域内;】
(【六)重点生态区古】。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!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!围内;
《
《 (七)基本—农田保护区》范围内?;
(八!)变电设施用地、】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!通道;
— (《九)公路两侧建筑控!制区范围内》铁路建设用地—;,
—(十)地《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!藏地;
【。。 (十一)地裂、!崩塌、滑《坡、采?空塌陷等地质—灾害区;
— ? (十二)》纳,。入城:中,村改造的《区域;
【 (十三)其他需!要严格控《制,的区域
》 , 个《人建房在进》行,建设中发《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!物,。保护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及时报告当】地文物行政部门【并,采取相应《保护措施
【
,。 第十四条 村民申!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不予审批
! ,。 (一)住宅用!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!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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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将原住房出售】、出租?、赠:与他人或者》改为非住宅用房的】;
【(三)不符合—乡、村寨规》划要求的;
! (四)采取不】正当:手段取得土》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!手续的;
》
》(,五)被拆迁人—已实行货币补偿【的;
》 (六)法【。律、法规规定—不予审批的》。其他情形《
第十五】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!超过30万》。元(不含《30:万元)、建》。筑面积超《过300平》方米(不含》300平方米)、2!层(不含《2,。。层)以上的应—当按规定向》房屋所在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施工许《。可证
《
第《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《当,加强个人《建房规划批后—监管工作并根—据建:设工程进度实行建】筑施:工,放线、基础完工、顶!层封顶三个阶段【检,验和日常《不定期跟《踪检查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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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【建房应当《按照规划《。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!受所:在,地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的《监督管理按照工【程进度向《。所在地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!的检验申请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。。。。应,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起5个工】作日:内组织人员进行【检验经检验合—格后:方,可进:行下一阶段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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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:十,。七条 工程》竣工后建《房人应当向》所在地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申请竣》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!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!乡规:划主:管部:。门应:当,自受:。理申请之《日起1?0个工作日内—出具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核实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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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符合本办【法第:十五条规定》的个人建房工程建】房人在取得》建设: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文件:之日起15日内持有!关资料向《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后】方可:。向房产行政》主管:部门申请办理房【屋权属登《记,
》 本办法》。第十五规定》范围以外的个—。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!。得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文件后—可直接向房产行【政主管部门》申请办理房》。屋权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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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— 城:乡规:划主管部《。门应当对个人建【房,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!件按:照档案管理的要【。求归档?保存
第】二,十条 个《人,建房规划管》理,工作中有《徇私舞弊《。、失职渎职、作【假造假、乱收费【等违法违纪行为的】由相关部门依据【有关规定予以—处,理
第二十!一条 个人建—房未: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、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或者未《按照规划《许可:。的规定?进行建设《的按照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、贵州省城乡】规划条例等法律【、法规的相关—规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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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条 违?反本办法《同时:违反其他《法,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规定的依据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予以处罚
》
? 第二十三条— 本办法《自2010》年,6月1?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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