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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》阳市城乡个人—建,房规划管理暂行规】定
第一条 !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!规划:管理:规范城乡《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!乡规划的实施依【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乡【。规划法等法律、法】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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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,条 :在,本市城乡规》划区范围内城乡个】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。和,翻建住房等建设【活动:应当遵守本办—法
本】办法所称《个人建房是指本【市,城乡居民、》村民在其持有—的土地使用权—证,。或,者宅基?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!定的:土地范围内新建【、,改建、扩建和翻建】供,本人或者其》家庭成员居住的【私有住?房(包括附属建【筑物、构筑物和设施!)的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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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个】人建房应当符合【城乡规划服从—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!善处理相邻关系【不得:破坏自然和生态环】境、阻碍交通、【影,。响消防安全》、损害他人》合法权益《
第四条 !市城: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:负责本市城乡—规划区范围内的【个,人建房规划管理工】作具体?负责市辖区以及市】人民政府确定区域】的个人建房规划【。管理工作
】 县(市—。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具体负责所辖规】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!管理工作业务—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的?监督指导
! 国土、住房—和城乡建设、环境】保护、林业绿化等】部,门和乡?(,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!办事处、社区—居,委会、村民委员【会应当协同做好本】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!管理的?有关:工,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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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均有权就《涉及其利害关系【的,。个人:。建,房,活,动是否符合规—划要求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查【。询并有权举报和控】告,违反城乡规划的行】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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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城乡居民、村—民在本市城乡规【划区范围内依法【取得国?有土:地使用权或者宅【。基地: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!乡规:划要求和土地、【环境保护、林业【绿化等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及政策的【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!人建房
!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!常住:户口居民《后新建住宅按有关】政策处理改建—、,扩建:。、翻建按城镇居民】申请个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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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《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!照法定程序取得【。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核发的建【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或者乡村建设规】划许:。可证后方可》进行建设《。。。
第八条 !城乡居?民需新?建、改建、扩建或】者翻建住宅的应当】持下列资料向所【。在地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!程规划?许可证
》 , (》一)申请书》(需写明拟建—房屋的理由》、位:置、:。面积、层《数、结构、使用性】。质):;
!(二)经《社区居?委,会公示后出具的【申请人拟建房屋情】况;
【。 (三)国有土【地批准文件或—。者原房?屋所有权证及—宗地图原《。件和经核查》的复:印件;
— : (:。四):户,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及!经核查?的复印件;》
》 (:五):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!关系地形图》或者:规划图(1/50】。0或1?/100《0)、选址》现状照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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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(六?)拟建住房建筑【设计图(《二层以上、》跨度:超过6米的应当由具!。有,相应设计资质—的单位设计)或者】经批准的通用、【标准设计图;—
(【七):与周围建筑物、【构筑:物结构?互相牵连的还应当】提,交相邻?权利人同《意建设的书面协议】;
(】。八)属危房翻建或】者改造的《应当提供有》资,质的房屋鉴定—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!书或者相关》部门出?具,。的危房认定意见【;
《 (九)—规划管理《。要求的其他》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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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》 ,村民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或者翻》建,住宅的除提交本办】法第八条第》(,一):、(四)、(五)】、,(六)、(八—)项规定资料外【持宅基地相》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!屋产权?证及集体土地—使用权证向所在【地村民委《员会提出建房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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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村民委员会—应当:自受理?申请之日《起10个工作—日内出具《经公示?后的同意建》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!乡(镇)人民政【府审核;未设—乡(镇)人民政府】的直接?报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:发乡: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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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乡(镇)人》民政府应当自受【理申请之日起5【个工:作日内到现》场查验?符合:条件的出《具同意?建房审核意见报【城乡:规,划主管部《门核发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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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,门应当自《受理个人《建房:申请之日起》法定:。期限内审查》完毕对符合条件并】经公示无《异议:的核:发,建设工?程规划许《可证或者乡村建【设规划许《可证;不符合条件的!书面答复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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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十一条 村民改、扩!建住宅?新占:地面积应当连同原】有宅:基地:面积一并《计算用地《面积和建《筑面积(含原—有住房?宅基地面积及附属】设施用地)按下列】标,准执行
! (:一):。市辖区和其》他市人民政府确【定的区域每户宅【基地面积不超过【130平方米建筑面!积不超过240平方!米;:
: ? (二)县(市)】人民政?。府所在镇(办事【。处)和?坝子:地,。区内:每户宅?基地:面积不超过130平!方米其余地》。区不超?过170平方米【建筑面积不超过32!0平方米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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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》 城镇居民》申,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!翻建:的应当维持原房【屋产权证《确定:的原址、《原面:积并按照规划—。要求进行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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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— ,下列区域《禁止个人新建、改建!、扩:建房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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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城市绿化用!地城镇各片区之间】。的隔离绿地、环城林!带;
【 (二)城》市,道路规划路幅内【燃气管?道,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!市政公用设施规【划的禁止建设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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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三)军事管制】区;
】(四)河、湖、湿】地保护范围内饮【用水源一级保—护区;
【 (五)自然保护!区的核心区》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!的核心区域内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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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重!点生态区古树名木】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!单位的保护范围内】;
【。(七)基本》农田:保护区范围内—;
《 : ,(八)变电设施【用地、输电》线路走廊和电缆【通道;
】 (九?)公路?两侧建筑控制区范】围,内铁路建设用地【;
? : (十)》。地质遗迹《及矿产资源埋藏地】;
(】。十一:),地,裂、崩塌、滑—坡、采空《塌陷:等地质灾害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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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(十:二)纳入城中村【改造的区《域;
】(十三)其他需【要严格?控制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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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—。。。。人建:房在进行建》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!。按照:文物保护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及时《报告当地文物行【政部:门,并采取相应保—护措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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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四条 》村民:申请: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不予审》。批,。
—(一)住宅用地面积!已达到规定》标准的;
! (二)将原住房出!售、出租《、赠与?他人或者改为非【住宅用房的;
】 (三)不符!。合乡、村寨》规划:要求的;
》
: (四)—采,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!地使用权《和其他建房手续的;!
》 (五)被拆迁【人已实行货》币补偿的《;
(六!)法律、法》规,规定不予审批的其】他情形
【。 第十五条》 ,个人建房《投资额超过30万】元(不?含30?。万元)、建筑面【积超过30》0平方?米(不含300平方!米)、2《层(不含2层)以】上的应?当按:规定向房屋所在地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!。
第—十六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—当加强个人建—房规:划批后监《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!程进度?实,行建筑施工放线、基!础完工?、顶层?封顶三个阶》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!跟踪检查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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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个人建房应当按】。照规划许《可,要求进行施工接受】所在地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的监督《。。管,理按照工程进度向】所在:地,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提出各阶段的检】验,申请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自受理申请》之日:起5个?工作日?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!经检验合格后方可】进行下一阶段施【工,。
《 第十七《。条 工程竣工后建】房人应当《向所在地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申请竣工规划核【实,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!要求:的,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应?。。。当自受理申请之日】起10个工作日【内,出具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核实文件】
《 第十八条》 符合?本办法第十五条规】。定的个人建房工程】建房人在取得建设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文件之日起15【日内持?。有关资料向》房屋所在地的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后方《可向房产行政主【管部:门申:请办理?房屋权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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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本办【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!。。外的:个人建房工程建房】人取得建设工程【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!可直接?向房产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办理房屋【权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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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九条 ?。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!人建:房,各个环节的》资料和图件按照档】案管理的要》求归档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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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条 ?个人建房规划—管理工?作中有徇私》舞弊、失《职渎职、作假造假】、乱收费等违法违纪!行为的由相关—部门依?据有关规定予以【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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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。一条 个人》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!。规划许可证、乡【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!者,未按照规划许可的】规,定,。进行建设的按—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法?、贵州省《。城乡规划《条例等法律、法规】的相关规《定予以处《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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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违反:本办法同《时违反?其他法律、法规、】。规章规定的依据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和规】章予: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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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: 本办?法自20《10:年,6月1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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