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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【阳市城乡个人—建房规划管理暂【。行规定
第一!条 为加《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!管,理规范城乡个人住】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!的实施?依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乡【规划法等法律、法】规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】第二条 在》本市城?乡规划区范围内城】乡个人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和翻建住!房,等建设活动应—当遵守本办法—
本【办法所称《。个人:建房是指本市城乡】居民、村民》在其持有的》土地使用权证或【者,宅,基地相关批准—文件所确《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和翻】建,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!员居住的私》有住房(包括附属建!筑物、构筑物—和设施)的》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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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个人:建房应当符合城【乡规划服从》规划管理节》约用地妥善处理【相邻关?。系不得破坏自然和】生态环境、阻碍交】通、影响消》防,安全、?损害:。他人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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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!市城乡规《划区范围内的个【人建房规划管理【工作具体负责—市辖区以及市人【民政府确定区域【的个: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!
【县,(市)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!规划区内个》。人,建房规划管理工作】业,务上:受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的监督指导
【 : 国土、住房【和城:乡建设?、,环境保?护、林业绿》化等部门和》乡,。(镇)人民政—。府,、街道办事处、【社区居委会、村民】委员:会应当协同》。做好:本辖区内个人—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!工,作,
第五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!。关系:的个人?建房活动是否符合】规划要求向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查询并有权举—报和控告违》反城乡规划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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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条? 城乡居民》、村民在本市城乡规!划区范?围,。内依法取得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!文件符合《城乡:规划:要求和土地、—环境保护、林—业,绿化等有《关法律、法规—及政策的相关规定】。可以申请个》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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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村,民转:为城镇?非农:业常住?户口居?民后新建《住宅按?有关政策《处理:改建、扩建、翻建】按城镇居民申请个】人,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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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七条 ?个人建房应当按【照,法定程?序取得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的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后方可进行【建,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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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城【。乡居民需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《或者翻?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!资料向所在地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办—。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
— (一《)申请书(需写明拟!建房屋的理由—、位置、面积、层数!。、结构、《使用性质);
】 》 (二)经社—。区居委?会,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!拟建:。房屋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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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国有《土地批?准文件或《者,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!地图原件和经核【查的复?印件;
— (四)户【口簿、身《份证原件及经核查】的复:印件:;
— (五?)拟建住房方位【和四至关《系地形图或者规划】图(1/《50:0或1/10—00)、选址—现状照片;》
(六)!拟建住房建筑—设计图(二层以上】、跨度超过6—米的应当由具有【相应设计资质的【单位设计)》或,者经批准的通用、标!准设:计图;
【 , (七)与周—围建筑物《、构筑物结》构互相牵连》的还:应当提?交相邻?权利: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!议;
(!八):属危房?翻建或者《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!质的房?屋鉴定机《构出具?的危房鉴定》书或者相《。关部门出具的危【房认定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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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九)规《。划,管理要求的其—他资料
第!九条: 村民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。或者翻建住》宅的除提交》本办法第八条—第(:一)、(四)、(五!)、(?六):、(八)项规定资料!外持:宅基地相《关批准文件或—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!体土地使《用权证向《所在:地村民委员会提【出建房?。申请
【 村民委《员会应当自受理【申请之日起1—0个工作《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!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!。所在地乡《(,镇)人民政府审【核;未设《。乡(镇)人》民,政,府的直接报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核发乡】村建设?。规划许可证》。
? 乡(》镇)人民政府应【当自受?。理申请之日起—。5个工作日》内到现场查验符合】条件的出具同意建】房审核意见》报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乡《村建:设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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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个人建房申请之】日,起法:定期限内审查完毕】对符合?条,件并经公示无异【议的: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证或?者乡村?建设规划《许可证;不符—。合条: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!。
第十一】条 村?。民改、扩建住宅新占!地面:积应当连同原有宅】基地面积一并计算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】积(含原有住房宅基!地面积及附属设【施用地)按下列标】准执行
! (一)市辖区【和其他市人民—政府确定的区—域每户宅基地面【积不:超过:130?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!过240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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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县!(市)人民政府所】在镇(办事处)和】坝子地区内每户宅】基地面积不》超过13《0平:方米其余地区不【。超过1?。70平方米建筑面】。积不超过320平】。方米
第】十二条 城镇居民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!者翻建?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!权证确定的》原,。址、原?面积并按照规—划要求进行》改造
【第十三条 下—列区域禁止个人【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房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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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。。)城市绿化用地城镇!各片区之《间的:。隔离绿地、环—城林带?;
—。 (二)城市道路规!划路幅?内燃气管道设施安】。全保护范围内市【政公用设施规划的】禁止建设区;—
(三)!军事管制《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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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河!、湖、湿地保护范围!内饮用水《源一级保护区;【
(【五)自然《保护:。区的核心区及缓【冲区风景名》胜区的核心区域内;!
—(六)重点》。生态区古树名木保】。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!位的保护范》围内;
》 (七)基】本农:。田保:护区范围《内;:
(【八)变电设》施用地、输》电线路走廊和电缆】通道;
!(九)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范围内铁路】建设用地;
! (十)》。。地质遗迹及》矿,产资源埋藏地;【
(十】一)地裂、崩塌、】滑坡、采空塌—陷等地质灾害—。区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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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】)纳入城中村改【造的:区域;
— (十三)其】。他需要?严格控制的》。区域
】个人建房在进行【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!当按照文物》。保护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及时—报,告当地文物行政【部门并采取相—应,保护措施
【。。
第十四条 村】民申请建《住宅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不予审批
】 (一)【。住宅用地面积—已达到规《定标:准的;?
(二)!将原住房出售、出租!、赠与他人或者【改为非?住,。宅用房的;
! (三《)不符?合乡、村《寨,规划要?求的;
— (四》)采取不正当—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!和,其他建房《手续的;
】 (五《)被拆迁人已实行货!币补偿的;》
(【六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不予《审,。批的: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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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五条 《个人建房《投资额超过》30万元(不—含30万元》),、,建筑:面积超过300平方!米(不含30—0平方米)、—2层(不含2—层)以上《的应当按规》定向房屋所在地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申请办理施】工许:可,证
第十】六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应当加强个—人建房规划批后【监管工作《并根据建《设,。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!。。工放线、基础—完工、顶层封顶三】个阶段检验和日【。常不定期跟踪检【查制度
】。。 个人建房》应当按照规划许【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!所在地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的【监督:管,理,按照工程进度向所】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提出?各阶段的检验申请】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自受理申请【之日:起5个工作日内【组织人员进行检【验经:检,。。验合格?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!施工
—。 第十七条 工程】竣工后建房人—应当向所在》地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请竣工规划】核实:经核实符合规—。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【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10个工作!日,内出具?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!实文:件
第十八!条 符合本办—法,第十五条规》定,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!人在取得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!。日起15日内持有】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!的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备案后【方可向房产》行政主管《部门申请《办理房屋权属登【记
《 《本办法第十五—规定范围以外—的个:人建房工程》建房人取得建—设工程竣《工规划核实文—件后可直接向房产】行政主管《部门申?请办理房屋权属【。登记
【。第十九条 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应当?对个人建《房各个环《节的资料和图—件按照档案管—理的要求归档保【存,
第—。二十条? ,个人建?房规划?管理工?。作中:有徇私舞弊、—失职渎职、作假造】假、乱?收费等违法》违纪行为的由—相,关部门依据》。有关规定予》以,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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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:条 个人建房未【取,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村,。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!未按:照规划许可的规【定进行建设的按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、》贵州省城乡规—划条例等法》律、:法规的?相关:规定予以《处,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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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二?条 违反本办法同】时违反其他法—律、法?规、规章规定的【依据: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予以处《罚,
》第二十?三条 本办》法自2?01:0,年6月1日起—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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