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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—市城乡个人建—房规划管理暂行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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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加强城—乡个:。。人建房规划》管理:规范城乡个人住【宅,建设保?障城:乡规:划,的实施依据》中华人民《共,。和国城乡规划法【等法律、法规结【。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办,。法
》 第二条 在本【市城乡?规,划区范围内》城乡个人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和—翻建住?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!守本:办法
》 本办》法,所称个人建房是【指本市城乡居民【、村民在其》持有的土地使用权】证或者宅《基地相关批准文【。。件所确定的土地【范围:内新: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和翻建供【本人或者其》家庭成员居住—的私有住房(包括附!属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设施)的建设—活动
【第三:条 个人建》房应当符合城—乡规:划服从规划管理【节约用地《妥善处理相邻关【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!态环境、《阻碍交通、影响消防!安全、?损害他人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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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负责本《市城:乡,规划区范围内的个】人建房规划》管,。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!区以及市人民政【府确定区域》。的个人建房规—划管理工作
【 :。 ?县(市)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具体》负责所辖规划区内】个人建?房规划管理》。工作业务《上受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的《监督指导
【 国土、住【房和城乡建》。设、环境《保护、?林业绿化等部门【和乡(镇)》人民政府、》。街道办事《处、社区居委会【、,村,民委员会应》当,协同做好本辖—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!理的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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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任何单位和【。个人均有权就涉【及其利害《关系的个人建—房活动?是否符?合规划要求向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查询并有权【举报和控《告违反城乡规划【的行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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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城乡】居民、?村民在本《市城乡规划区范围】内依:法,取得国?有,土地:使,用权或者宅》基地相关批》准文件符合城乡规】划要求和《土地、?环境:保护、林业绿化等有!关,法律、法规及政【策的:相关规定可以申【请个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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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村,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!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!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!建、扩建、翻建【按城镇居民申—请个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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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七条 个人建【房应:当,按照法定程序—取得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发的—建设工程规》划许:可证或者乡》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后方可进行》建设
第】。八条 城《乡居民需新建、改】建、扩?建或:者翻建住宅的应【当持:。下,列资料向所在—地,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申请《办,理建:设工程?规划: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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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申请书(需!。写,明拟:建,房屋的理由、—位置:、面积、层》数,、结构、使用性质)!;,
】(二)经《社区:居委会?公示后出具的申【请,人拟建房屋》情况;
—。 ?(三)国有土—地批准?文,。件或者原房屋所【有权:证及:宗地图原《件和经?核查的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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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《。)户口簿、身份证原!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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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:拟建住房方位—和四至关系》地形图或者规划【图(1/500或1!/,1000《)、选?址现状照片;
!。。 (《。六)拟建住房建【筑设计图(》二层以上《、,跨度:超过6米的应当【。由,具有相?应设计?资质的单位设计)或!。者经批准的通用【、,标准设计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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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七?)与周?围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《结构互相《牵连的?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!人同意建《设的书面协议—;
— (:八)属危房翻—建或者改造的应【当提供有资质的房】屋鉴:定机:。构出具?。的危房鉴定书或者】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!认定意见;
! (九)规—划管:理要:求的其他资》料
第九条! 村民?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或者翻—建,。住宅的除提交—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!)、(四)、—(五)、(六)【、(八)项》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!相关批准文件—或者原房《屋产权证及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!所在地村民》委员会提出建—房申请
》 ? 村民委《员会应当自》受,理申请之日起—。10个工《。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!的同意建《房证明?材料报所在地—乡(:镇,)人民政府审核;未!设乡(?镇)人民政府—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《证,
乡(镇!)人民政府应当自】受,理申请之《日起5个工作—。日内到现场查验【符合条件的出—具同:。意建房?。审核意见报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乡,村建设规《划许:可证
第十!条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自【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!日起法定期限—内审查完《毕对:符,合条件?并经公示无异议的】核发建设工程—。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!。建设规划许可—证,;不符?合条件的《书面答复申请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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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。条 村民改、扩建住!宅新占地面积应【当连同原《有宅基地面积一【并计算用《地面积和建筑面积(!含原有住房》宅基地面《积及附?属设施用地)按下】列标准执行
! (《一)市辖区和其他市!人民:政府确定的区域【每户:宅基:地面积?不超过130平方米!建筑面?积不:超过:。240平方》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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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县(市)人民政府!所在镇?(办事处《)和坝子地》区,内每户宅基》地面积不超过130!平方米其余地区【。不超过17》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!。超过:320平方》米
第十】二条 城镇》居民申请个人危房】。改造或者《。翻建的?应当维?持,原,房屋:产权证?确定的?原址、原面积并【按照规划要求—进行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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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】下列区域《禁止个?人新:建、改建、扩—建,房屋
】 (?一)城市绿化用地】城镇各片区之间的】。隔离绿地、》环城林带;
【 (二—)城:市道:路规划路幅内—燃气管道设施安【全保护范《围内市政公用设【施,规划的禁《止建设区;
】 (三)军事管!制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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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:)河:、湖:、湿地保护范围【内饮:用,。水源一?级保护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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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五)自然保—。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!区风景名胜区的【核心区域内;—
》 (:六)重点生态—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!内文物保护单位的】保护范围内;—
《 (七)基本农】。田保护区范围—内;
》 ?(八)变电设施用地!、输电线《路走廊和《电缆通道;》
《 (九)公路两】。侧建筑控制区范围】内铁路建设用—。。地;
— (十)地质遗】迹及矿产《资源埋?。藏地;
【 (十一》)地裂、崩塌—、滑坡、采空塌陷】等地质灾害区—。;
— (:十二:。)纳入城中》村改造的区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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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三】)其他?需要:严,格控制的区域—
个人】。建房在进行建设中】发现:。文物:的应:当按照文物保护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!政部门并《采,取相应保护措施
!。
?第十四?条 村?民,申请建住《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不予审批
【 (一)—住宅用地面积已达】到规定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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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(二)?将原:住房:出售、出租、赠与他!人或:者改为非住宅用房】的;
(!三)不符合乡、村寨!规划要求的;
! ?(四)采取》不正当手段取得土】地使用权和其他【建房手?续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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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,),。被拆: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!的,;
》 (六《),法律、法规规定不】予,审批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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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!资额超过30万元(!不含30万元)【、建筑面积超过3】00平方米(不含3!00平方米)—。、2层(不含2【层)以上的应—当按: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!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施工》许可证
《。
第》十六条 城乡—。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加强个人建房【规划:。批后监管《。工作并根据建—设工程进《。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!、基础完工、顶层】。封顶三个阶段检【验,和日常不定》期跟踪检查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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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个人建《房应当按《照规划许可要—求进行?施工接受《所在地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的监督管理按照】工,程进度向所在地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各阶段的检验【申请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》自受:理,申请之日《起5:个工作日内组织【人员进行检验—经检验合《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!段施工
第!十七条 工》程竣工后建房—人应当向所在地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!划核:实经核实符合规划】许可:要求的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应当自受理—申,请之:日起10《个工作?日内:出具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核【实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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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!规定的个人》建房工?程建:房人:在取得建设工程【竣工规划核实—文件之日起1—5日:内,持有关?。资料向房《屋所在地《。的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后方可【向房产?行政主?管部门申请》办理房?屋权属登《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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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本办《。法第十五规定范【围,。以外: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!人取得建设工程竣】工,。。规划核?实文件后《可,直接:向房产行政主—管,。部门申请办》理,房屋权属登记—
第—十九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应当对》个人建房各》。个环节?。的资料和《图件按照《档案: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!。
第二【十条 个人建—房规划管理工作中】有徇私舞弊》、,失职渎职、作假造】假、乱?收,费等违?法违纪行《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!有关规定《予以:处,。理
第二】十,一条 个《人建房未取得建【设工:程规划许《可证、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?证或者?未按照规划》许可的规定》进,行建设的按照—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、—贵州省城乡规—划条例等法律、法】规的相?关规定?予以处罚《
第—二十二条 违反【本办法同时违—反其他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定的依【据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规章《予以处?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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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二十:三条 本办法自20!10:年,6月1?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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