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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市—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!理暂:行,规定
第【一条 为加》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!管理规范城乡个【人住宅建设保障城】乡规:划的实施依》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法等法律、【法,规,结合:本,市实际制定》。本,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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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!区范围内城乡—个,人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和》翻建住房《等建: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!法,
本【办法:所称个人建房是指】本,市城乡居民》、村民在其》持有的土《。。地使用权证》或者宅基《。地相关批准》文件所确定的—土地: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!扩,建和翻建《供本人或《者其家庭《成员居住的私有【住房(包括》附属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和设施)—的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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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条 个《人建:房应当符《。合城乡规划》。服,从规划管《理节约?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!系不得破坏自—然和生态环》境,。、,阻碍交通、影响【消防安全、损害他】人合法权《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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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!本市城乡规划—区范围?。内的个人建房规【划管理工《作具体?负责:市辖区以《及市:人民政府《确定区?域的个人建》。房规划管理工—作
】。县(市)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具》体负责所辖》规划区内个人建【房规划管理工—作,业务上受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的监】督指:导
【国土、?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环!境保护、林业绿化】等部:门和乡(镇)人民】。政府、街《道办事处、社区居】委会、村民委员会】应当协同《做好:。本辖区内个人—建房规划管理的有】。。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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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第五条《 任:何单位和个人—均有权?。就涉及其利害关系】的个人建《房,。活,动是: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!乡规:划主管部门查—询并有权举报和控】告违反城《乡规划?的,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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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《条 城乡居民—、村民在本市城【。乡规划区范围—内,依法取?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】或者宅基地相关【批准文件符合城【乡规划要求》和土地、环境—保护、林《业绿化等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及?政,策的相?关规定可《以申:请个人建房
! 村民转为—城镇:非农业常住户口居】民后新建住宅—按,有关政?策处理改建、扩建】。、翻建按城镇居民申!请个人建房》
第七【条 个?人建房应当按照【法定程序取》得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: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或:者乡村建设规—。划许可证后方可【进行建设《
《 第八条 》城乡居民需新建、】。。改建、?扩建或者翻建住【宅,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!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办》理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
《 (一)申!请书(需《写明拟建房》屋的理由、位置、】面积、层数》、结构、使用性【质);
【 , (二)经【社区:居委会公示后出【具的申?请人拟建房屋情况】;
— (三)国有土地】批准文?件或:者原房屋所有—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!经核查的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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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户口?。簿、身?份证:原件及经核查的复】印件;
【 :(五)拟《建住房方位和四至】关系地形《图,或者规划图(1【/500或1/10!00)、选址现【状照片;
】 (六《)拟建住《。房建:筑设计图(二层以上!、跨度?超过6米的应当【由具:。有相应设计资质【的单:位设计)或者—经批准的通用、标准!设计图;
】 (七)与—周围建?筑物、构筑物—结构互相牵连的还】应当提交相邻权【利人同意建》设的书?面协:议;
》 (八)属【。危房翻建或》者改造的应当提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!机构出具的危房鉴】定书或者相》关部门出具》的危房认定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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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规!。划管理要求的其他】资料
第】九条 村民》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!除提交?本办法第八条—第(一)、(四【)、:(五)、(》六)、(八)—。项规:定资料外持宅—基,。地相关批《准文件或者原房屋】产,权,证及集体土》地使:用权证向所在地村】民委员?会提:出建房申《请
》 村民委员会【应当自受《理申请之《日,起10?个工作日内出具【经公示后的同意建】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!乡(镇)人民政府】审核;未设乡(镇】。)人民政府的直接】报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!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
!。乡,(镇)人民政府应当!自受:理,申请之日起5个【工作日内到现场查】验,符合条件的出具【同意建房审核意【见报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发》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
第!十,条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自受理个【人建房申请之日起】法定期?限内审查完毕对【符合条?件并经?公示无?异议的核《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?证或:者乡村?建设规划许可证;不!符合条件的书面【答复:申请人
第!十一:条 村民改、扩建】住宅:新占:地,面积应当《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!一并计算用地—面积和?建筑面?积(含原有》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!属设施?用地:)按下列标准执行】
— (一)市辖—区和其?他市人民政》。府确:定的:区域每户宅基—地面积不超过13】0平方米建》筑面积不超过24】0平方米《;
《 (二》)县(市)人民【政府所在镇(办事】处)和坝子地区内每!户宅基地面》积不超过1》30平方《。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!7,0平方米《建筑面?积不超过320平】方米
【第十二条《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!危房改造或者翻【建的应当《。维持原房《屋产权证《确定的原址》、原面积并按照【规划要求进行—改,造,
第—。十三:条 下列《区域禁止个人—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房屋
! 》。 (一)城》市绿化用地》城镇各片区》之间的隔《离绿地、环城林【带;
】(二)城市道路【规划路幅内燃气【管道设施安》全保护范围内市政】公用:设施:规划的禁止》建设区;
】 (三)军—。事,管制区;
【。。。。 , (四)河、【湖、湿地《保护范围内饮用水】源一级保《护区;
】 (五)《自然保护《区,的核心?区及缓?冲区风景名胜—区的核心区域内;】
《 ,。 (:六)重点生》态区古树名木—保护范围内文物【保护:单位的保护范围【内;
(!七)基本农田保护区!范,围,内;
— (?八)变电设》施用地、输》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!道;
《 (九)公路!两侧建筑控》制区范围《内铁路建设用地【;
(十!)地质遗迹及矿产】资源埋藏《地;
(!十一:。)地裂、崩塌、【滑坡、采空塌陷等】地质灾害区;
】 (十二)】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!域;:
(十】三,)其他需要》严格控制《的区域?
: 个人建房】在进行建《设中发现文物的应】当按照文《物保护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的:规,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!行政部门并采—取相应保《护措施
第!十四条 村民—申请建?。住宅有?。下列情?形,之一的不予审批【
》 ,。(,。一):住宅:用地面积《已达到规定》标准的?;
(二!)将原住《。房出售、出租、【赠与他人或者—改为非住宅用房的;!
(三)!不符合乡《、,村,寨规划要求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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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《(四)采取不正当手!段取:得土地使用权—和其:他建房手《续,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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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被拆迁人已【实行货币补偿的【;
? (六)【法律、?法规规定《。不予审批的其他【情形
— 第十五条》 个人建房投—资额超过30万元(!不含30万元)、】建筑面积超过300!平方米(不含—。300平《方米)、2》层(:不含2层)以上的应!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!地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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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— ,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。门应:当加强个人建房规】划批:后监管?。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!进度实行建筑—施工:。放线、基础完工【、,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!验和日常不》定期跟踪检查—制度
《 个》。人建:。房,。应当按照规》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!接受所?在地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的监督管理按【照工程进《。度向:所在地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提》出各阶段的》检验:申请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自受理【申请之日《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!人员进行检验—经检验合《格,后方可进《行下一阶段》施工
【。第十七条 工程【竣工后?建房人应当》向,。所在地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》。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!实符合规划许—可要求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1【0个工作日内—出具:建,设工:程竣工规划核实文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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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符合?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!的个人?建房工程建》房人在取得建设工】程竣工规划核—实文件?之日起?15日内持有关【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!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》后方可向房产—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办《理房屋权属登记
! 本办法第!十,五规定范围以—外的个人建房工程】建房人取得》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核实文件—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!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房屋权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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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九条: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对个人》建房:。各个环节的资料【和图件按照档案【。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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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? 个:人建:。房规划管理》工作中有《徇私舞?弊,。、失职渎职、作假】造假:、乱:收费等违法违—纪行为的由相关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】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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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一条 个人【建房未取得建—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!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或者未按照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!建设的按照》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城乡规划法、贵】州省城乡规划条【例等法?。律、法规的相—关规定予以处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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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条 ?违反本办法同—。时违反其《他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规—定的:依据有关法》。律、法规和规—章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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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三:。条 本办《法自2?01:0年:6月1日起》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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