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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贵阳市城乡个人!。建房规划管》理暂行规定 】 第一条 》为加:强城乡个人》建房规划管》理规范城乡个人住】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!的实施依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乡规划?法等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: 第二》条 在本市城—乡规:划,区范:围内城乡个人新【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和翻建住房》等,建设活动应当遵【。守本办法  【   本办法所称】个,人建房是指本—市城乡居民、—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!使用权证或者宅基】地相关?批准文件《所确定的土》地范围内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和翻!建供本人或者—其家庭成员居—住的私有住房(包】括附属建筑物、构筑!物,和设施?)的建设活动— 《 第三?条, 个人建房应当【符合城乡《。。规,划服从规划管—理节:约用: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!不得破坏自然—和生态环境、阻【碍,交通、影响消防安】全、损害他人—合法权益 【 :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!乡规划区《范围内的个人—建房规划管》理工作具体负责【。市辖区以及市人【民政府确定区—域的个人《建房规?划管理工作 】    县(—市,)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具体负责所辖【规划区内个》人,建房规划管理—工作业务上》受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的监【督,。指,导   》  国土、住房和】城乡:建设、环《境保护、林业绿【化等:部,门和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、—社区居委会、村民委!员会应当协同做【好本辖区内个—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!关工作? : 第《五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?人均有权《就涉及其利》害关系的个人建【房,活动是?否符合规《划要:求向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查—询并有权《举报:和控告?违反城乡规》划的行?为, , 第》六,条 城乡居民、【村,民在本市城乡—规划区范围内依法】取得国有土地使【用权或者宅基地相】关批准文《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!和土地、环境保护、!林业:绿化:等有关?。法,律、法规及政策的】相关规定可以—申请个人建》房     【村民转为城镇非【农业常住户口居民】。后新建住《宅按有关政策处【理改建、扩建、翻建!按,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!房 《 第七条》 个:人建:房应当按照法定【程,序取得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!规,划许可证或者乡【村建设规划许可【。证后:方可进行建设 ! 第八《条 城?乡居:民需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或?者翻建?。住宅的应当》持下列资料向所在】地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申请办《理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, :    《(一)申请书—(需写明拟建房【屋的理由、位置、】面积、?层数、结构、使用】性质); 【     (二【)经社区《。居委会公示》后出具的申请人拟】建,房屋情况; —     (三)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】或者原房屋所有【权证及宗地》图原件和经核查的】复印件; 》 ,    《(,四)户口簿、身【份证原件及》经核查?。的复印?件; 《   ? (五)拟建住房】。。方位和四至关系【地形图或者规划【。图(1/500或1!/,1000)、选址现!状,照片;   【  (六)拟—建住房建筑设计【图(二层以上、跨】度超过6米的应当】由具有相应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!)或者经批准的通】用、标准设计图; !     (七)与!周围建筑物、—构筑物结构互相牵】连的还应当提交相】邻权利人同意—。建设的书面协议; !     》(八)属危房翻建或!者改: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!的房屋鉴定机构【出具的?危房:鉴,定书:或者相关部》门出具的危房认【定意见?;     (九!)规划管理要求的】其他资料 】 第九条 村—民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或者翻建【住宅的除提交本办】法第八条第》(一)、(四)【、(五?)、(六)、(八)!。项规定资《料外:持宅基?地相关批《准文件或者原房【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!使,用权证向《所在地村民委员【会提出建房申请【    》 村民委员会应当自!受理申请之日起1】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!公示后?的同意?建房证?明材料报所在—地乡(镇)》人民:政府审核;未设【乡(镇)人》民政府的直接报城】乡,规,。划主:管,部门核发乡村建【设规划许《可证: :。  :  乡(镇》)人民政府》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5个工作日内到】现场查验《符合条?件的出具《同意建?房审核意见报—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核发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证【 第—十条 ?城乡规划《主,。管部门应当自受【理个人建房申—请之:日起法定期限内审】查完毕?对符:合条件?并经公示无异议【的核发建设工—。程规划许可证—或者:乡村建设规》划许:可证;不符合条件的!书面答复申》请人 《 第十一条 】村民改?、扩建住宅》新占:地面:积应当连同原有宅】基地面积《一并计算用地面积】和建筑面积(—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!积及:附属:设施用地)》按下列标准执行【 ?  : , (一)《市辖区?。和其他市人民—政,府确定的区域每【户宅基地《面积不超过13【0平方米建筑—面积不超《过240平方—米; 《    (二)【县(市)人民政府所!在镇(办事处)和坝!子,地区:内每户宅基》。地面积不超过—130平方米其余】地区不超过》170平方米建筑】面积不超过320】平方米 第!十二条 城镇居【民申请?个,人危房改《。造或:者翻建?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!权证确?定的原址、原面积】并按照规划》要求进行改》造 第十】三条 下列区—域禁止个人》。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房屋 —  《   (一)城【市绿化用《地城镇各片区之间】的隔离绿地、环城林!带; ?。   ? , (:二)城市道路—规划路?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!全保护范《围,内市政公用设—施规划的《禁止建设《区; ?  :   (三》),军事管?制区; 》   ? ,(四)?河、湖、湿地—保护范?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!护区; 》    (五—)自然?保护区的核心区及】缓冲区风《景,名胜区的核》心区域内;  】   ?(六)重点生态区】古树名木《保护范围内文物【保,。护单:。位的保护范围内;】。   《 , ,(,七)基本农田保【护区:范,围内;?  ?   (八)变电】设施用地、》输电线路走廊和【电缆通道;   !  (九《)公路两侧建筑控制!区,范围内铁路建设【。用地;     !(,。。。十)地质遗迹—及,矿产资源埋》藏地;    】 (十一)地裂、】崩塌、滑坡、采空塌!陷等:地质:灾害区?; ?  : , (:十二)纳入城中村】改造的区《域;     】。(十三)其他需【要,严格控制的区域【     —个人建?房在进行建》设中发现文物的应】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!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!行政部?门并:。采取相应保护措【。施 ? , 第十四》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!有,下列情形《之一的?不予审?批,     —(,一)住宅《用地面积已达到【规定:标准的;  【   ?(二)?将,原住房出售、出租、!赠与他人《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!的; ?   ?  :(三)不符》合乡、村寨规—划要求的;  】。。   (四)采取不!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!用权:和其他建房手—续,的;    【 ,(五:)被拆迁《人已实行货币补【偿的;  —   ?(六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不予审批—。的,其,他,情形 — 第十五条 个人建!房投资额超过—。3,0,万元:(,。不含30万元)【、建筑?面积超过《300平方》米(不含3》00:平方米?),、2层(不含—2层)以上的应当】按规定向房屋所在】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申请办理施工—。许可证 第!十六条 《城乡规?。。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个?。人建房规《划批后监管》工,作,并根据建《设工程进度实行建】筑施工放线、基础】完,工、顶?。层封顶三个阶段【检验和日《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!度     个人!建,。房,应当按照《规划许可《要求进?行施工?接受:所在地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?的监督管理》按,照工程进度向所【在地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。门提出?各阶段?的检:。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?当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!个工:作日内组织人员进】行检验经检验合【格后方可进》行下一阶《段施工 【 第:十,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!房人:应当: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竣—工规: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!划许可要求的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!受理申请之日起10!个工作日内出具建】设工程竣工规划核】实文件 【 ,第十八?。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!五条规?。定的个人建房工【程建房人在取得建】设,工程竣工规划—核实文件之日起15!日内持有关》资,料向房屋所》在地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后方可《。向房产?行,政主管部《门申请办理》房屋权?属登记 《。   《  本办法》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!。的个人建《房工程?。建房人取得》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?文件后可直》接向房产行》政主管?部门:申请办理《。。房屋权属登记— 第十九条!。 ,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《应当对个人建房【各个环节《的资料和图件按【照档案管《理的要求归档—保存 — 第二十条 个人】建房规划管理—工作中有徇》私舞弊?、失职渎职》、作:假造假、乱收费等违!法,违纪:行为的由相关—部门依据有》关规定予以处—理 第二】十一:条, 个人建房未—取,得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、乡村建设规划!。许可证或《者未按照规划许可】的规定进《行建设?的按照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城?乡规划法《、贵州?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!律、法规的》相关规定予》以处罚 第!。二十二条 》违反本办法同时违】反其他法律、法规、!。规章规定的依—据,有,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予以处?罚 : 第》二十三条 》本办法自2》010年6月1日起!施行 ? ,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