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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贵阳市】城乡个?。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!规定 第一条! 为:加强城?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!。规范城?乡个人住《宅建设保障》城乡:规,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!民共:和国城?乡规划法等》法律、法《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:。。办法 ? 第二条 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】范围内城乡》个人新?建、改建、扩—建,。和翻建住房》等建设活动应当【遵守本办《法 :    《 本办法所称个人建!房是:。指本市城《乡,。居民、村民》在其持有的》土地使?用权证?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!文,件所确定的土地范】围内新建《、改:。建、扩建和翻—建供本人《或者其家《庭成员居住的私有】住房:(包括附属建筑【。物,、构筑物和设施【。)的建?设活动 】第三: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!合城乡规划服从规】划管理节约用地【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!得破坏自然》和生态?环,境、阻碍《。交通、影响消防【安,全、损害《他人合法《。权益 》 第四条 市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负责《本,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!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!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!以及市?。人民政?府,确定:区,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!理工作  【。   县(市)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具?体负责?所辖规划《区,内个:人建房?。规,划管理工作》业务上受市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的监督?指导     】国土、住房和—城乡建设、》环境:保护、?林业绿化等》部,门和乡(镇)人民政!府、:。街道办事处》、社区居委会—、村民委员》会应当协《同,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!房规划管理》的有关?工作 — 第五条《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均,有权就涉及其—。利害关系的个人【建房:活,。动是否符合规划要】求向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查询并—有权举报和控告违】。反城:乡规划的行》为 —第六条 城乡居【民、村民《在本市城乡》规划区范围》内依法取得国—。有土地?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!关批准文《件符合城乡规—划要求和土地、环境!保护、林业绿化等有!关,。法,。律、法规及政策【的相关规《定可以申请个人【。建房 《    《。村民转为《。城,镇非农业常住户口】居民后新建住—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!建、扩建、翻建按】城镇居民申》请,个人建房 — ?第七条 个人建【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!取,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:。的建设?工,程规:划许可证或》者乡:村,建设规划许可—证后方?可,进行建设 》 , 第八》条 城乡《居民需新《建,、改:建、扩?建,或者翻建《住宅的应当》持下:列资料向所在—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办理建设—工,程规划许可证 【  ?   (一)申【请书(?需写:明拟建房屋的理由、!位置、面积、层【数、:结构、使用性质【);  【   ?(二:)经社区居》委,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!人拟建房《屋情况;《    》 (三?)国有土地批—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!有权证及宗地—图,原件:和经核查《的复印件; —。    《 (四)户口—簿、身份证原件及】经核查的复印—件,;   》  (五《)拟建住《房方位和四至关系】地形图或者规划图】。(1/500或1/!1000)、—选址现?状照:片;    【 (六)拟建住【房建筑设计图(二】。层以上、跨度超【过6米的应当由具有!相应设计资》质,的单位设计)或【者,经批准的通用—。、,。标,准设计图;》     (七】)与周围建筑—物、构筑物结构互相!牵连的?还应当提交》相邻权利人同意建】设,的,书面协议; —。     (—。八)属危房》翻建或者《改造的应当》提供有资质的房【屋鉴:定机构出具的危【房鉴定书或者相关】部门出具《的危房?认定意?见;     】。(九)规划管理要】求的其他资》料, 《 第九条 》村民新建、》改建、?扩建或者《翻建住宅的除提【交本办?法第:八条:第(一)、(四【。)、(五)、—(六)、(八)项规!定资料外持》宅基地相关批准【文件或者《原房屋产权证及【集体土?地使用权证》向所在地村》民委:员会提出建》房申请    】 村民委员会应【当自受理《申请:之日起10个—工作:日内出具《经公示后的同意【建房证明材料报所】在地乡(《。镇)人民政府—审核;未设乡—(镇)人民》。政府的直接报城【乡规:划主管?部门:核发:乡村建?。设规:。划许可证    ! 乡(镇)人民政】府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!日,内到现场查验符【合条件?。的出具同意建房审】核意见报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核发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 第十条! ,。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自《受理个人建房申请】之日起法定期—限内审查完毕—对符: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!议,的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。或,者乡村?。建设:规划许可证;不符】合条件的书》面答复?申请人? 第十一】条 村民改》、扩建住宅》新占地面积应—当,。。连同原有宅基地【面积一并计算用【地面积和建筑面积】(含:原有住房宅基地面】。积及附?属,设施用地《)按下列标准执行】 ,    》 (一?)市辖区和其—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!区域每户宅》基地面积不》超,过130平方—米建:筑面积不超过—240平方米; 】     (—二)县(市)人民】政府所?在镇(办事》处)和坝子地区内】每户:宅基地面积》不超:过130平方米其】余地区不超过1【70平方米》建筑面积不超—过320《平,方米:。 , 第十二条 !城镇居民申请个人】危,房改造或者》翻建的应《当维持原房屋—产权证确定的原址、!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!求进行改造 — 第十三条】。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!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《房屋   】  (?一)城市绿化用地城!镇,。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!地、:环城:。林带; 》  :。  (二《)城市道路规划路幅!内燃气管道设施【安全:保护范围内市政【公用:设施规划的》。禁止建设区;—  ?   (《三)军?事管:制,区; ?     》(四:)河、?湖、湿地保》护范围?内饮用?水源:一级保护区; 【  :   (五》。)自:然,保护区的核心区及】缓冲区风景名胜【区的核心区域内;】     —(六:)重点?生态: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!内文:物保护单《位,的保护范围内;【   《  (七《)基本农田保护【区范围内;》     (八】)变电设施》用地、输电线路走】廊和电缆通道; 】     》(九)公路两—。侧建筑控制区—。范围内铁路建设用】地;   —  :(十:)地质遗迹》及矿产资源埋—藏地;   【。  (?十,一)地裂、崩塌、滑!坡、采空塌》陷等地质灾害区;】。     (十】二)纳入城中村改造!的区域;《  ?   (十三)【其他:需要严格控制的【区域     个!人建房在进行建设】中发现文《物的:应当按?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!、,法规的?规定及时报》告,当地文物行政部【门,并采取相应》保护措施《 第—。十四条 村民—申请建住宅有—下列情形之一的【不予审批《     (【。一):住宅用地面积已达】到规定标准的; !    (二)将原!住房出售、》。出租、赠与他人或者!改,为非住?宅用:房的; 《  :   (三)不符合!乡、村寨规划要【求的;   【。 , (四)采取不【正当手段取》得土地使用权—和其他建房手续的】;     (五!),被拆迁人《已实行?货币补偿的;— ,     (六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【不予审批的其—。他情形 】。第十五条 个人建】房投资额超过—30万元(不—含3:0万元?)、建筑《。面积超过《300?平方米(不含30】0平方米)》、2层(不含2【层)以?上的应当《按规定向房屋所在】地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施》。工许可证 】。 第:十六:条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个人建—房规划批后监管工】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!。度实行建《筑施工放线、—基础:完工、顶层》封,。顶,。三个阶段检验和日】常不定期跟踪检【查制:度  《  : 个人建《房,应当按照规划—许可要求进行—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!规划:主管:部门的监督》管,理,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!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提出各阶段的—检验申?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自受理申—请之日起5个工【作日内组织人—员,进行检?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!进,行下一?阶,段,施工 ? 第十七【条 :工程竣工后建房【人应当向所在地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请竣?工规划核实经核实】符合规划许可要【求,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10个工—作日内出具建—设工程竣工规—划核实文件》 ? 第十八》条 :符合本办法》第十:五条规定《的个人建房工程建】房,人,。在取得建设工—程竣: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!起15日内》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!在地的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后方可】向房产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办理》房屋权?属登记? : ,    本办—。法第十五规定范围】以外: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!人取得建设工程【。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!可直接向房》产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房屋》权属登记 —。 第十九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!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!按,照档案管理》的要求归档保存 】 ,。 第二十条 个!人建:房,规划管理工作—中有徇?私舞弊、失职渎职】、作假造假、乱【收,费,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!相关:。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!以,处理 》 第二十》一,条 个人《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、—乡村建设规划许【可,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!可的:规定: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贵州省城乡规划!条例等法律、—法规:的相关规定予以【处罚 《。 第二》十,二条 违反本—。办法同?时违反其《他法:律、:法规、规《章规定的依据—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规《。章予以处罚 【 第二十三条】 本办?法自2?。0,10年6月1日起】施行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