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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—市城乡个人建房【。规,。划管理暂行规定【
第一—条 为加强》城乡个人建房规【划管理规范城—乡,个,人住宅建设保障城】。乡规:划的实施依据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城乡规》划法等法律、—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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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条 在?本市: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!乡个人新建》、改建、扩》建和:翻建住房等建设活】动应当遵守本办【法
本】办法所称个人—建房是指《本市城乡居民、村】。民在其持有的土【地使:用权证或者》宅基地相关批—准文件所确定的【土地范围内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和翻】。建供:本人或者其》家庭成员居住的【私有住房(包括【附属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设—施)的建《设活动
【 第三条 个—人建:房应当符合城乡规】划,。服从规?划管理节约用地【妥善:处理相邻《关系:不得破?坏自然和生态环【。境、阻碍交通、【影响消防安》全、损害他人合【。。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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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条 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!规划区范围内的个】人,建房规划管理工【作具体负责》市,辖区以及市人民【政,府确定区域的个人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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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(?市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具:体负责所《辖规划区内》个人建房规划—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的监督?指,导
《 国《。。土、住房和》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!。、林业绿化等—部门和乡(》镇):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处、社区居委会!、村民委员会应【当协同?做好本辖区内个【人建房规《划管理的《有关:。工,作
—第五条?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均有?。权就涉及其》利,害,关系的个《。。人,建房活动是》否符合规划要求向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查询【并有权举报和—控告违反《城乡规划的》行为
第】。六,条 城?乡居民?、村民在本市—。城乡规划区》。范围内依法取得国】有,土地使用《权,或者宅基《地,相关批准《文,件符合城乡规—划要求和土地、【。环境保护、林业绿化!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!可以:申请个人建》房,
—村民转?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!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!。有关政策处理改建】。、扩建、翻建—按,。城镇居民《申请个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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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《条 个人建房应【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!。。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核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或者乡村【建设规?划许可?证后:方,可进行建设
! 第八条《 城乡居民需—。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或者!翻建住宅的应当持】下列:。资料向所在地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申请办理建设工】程规划?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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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。(一:),申请书(需写明拟建!。房屋的理由、位置】、面积、层数、【结构、使用性—。。质):;
】。 (二)经》社区居委会公示【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!房屋情况;
】 (三》。),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!者原房屋所》。有权:证及宗地图原件【和经:核查的复《印件;
!(四)户《口簿、身份证原件】。及经核?查的复印《件;:
? (五)拟建住!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!形图或者规划图(1!/50?0或1/100【0)、?选址现状照》片;
】(六)拟建住房建】筑设计图(二层以上!、,跨度超过6米—。的应当由《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!单位设计《)或者经批准的通用!、标准设《计,图,;
《 , (七)与周围建!筑物:、构筑物结构互相】牵连的还《应当提交相邻权【利,人同:意建设的书面协议;!
(八】)属危?房翻建或者改造的】应当:提供有资质的房【。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!房鉴:定书:或者相关部门出【具的危房《认定意见;
【 : :(九)规划》管理要求的其—他资料
《
第》九条 村《民新建?、,改建、扩建或者翻建!住宅的?。除提交本办法第八】条第(一)、(四】)、(五)、(六)!、(八)项规—定资料外持》宅基地?相关批准文》件或者?原房屋产权证—及集体土地使用权】。证向所在地村民【委员会提出建房【申请
【 村民委员会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10个工》作日内出具经公【示后:的同意?建房证明材料报【所在地乡(镇—)人民政府审核;】未设乡(镇)—人民政府的直—接报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乡: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
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。起5个工作日内【到现场?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!。同意:建房审核意见—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:。。乡村建?设规:划许可证
】 第十条 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应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】申请之日起》法定期限内审查完】毕对符合《条件并经公示无【。异议的?核发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或者: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;不符?合条件?的书面?答复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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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【。。条 村民改、扩【。建住宅?新占地面积应当【连同原有宅基地面】积一:。并计:。算用地面积和—建筑面积(含—原有住房宅》基地面积《及附属设施用地)】按下列?标准执?行
《 ,。 ?(一:)市辖区和其他市人!民政府?确,。定的区域每户宅基】地面积?不超过?130平方米—建筑面积不超过24!0平方米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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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(,二)县(市)人【民政府?。所在镇(办事—处)和坝子》地区内?每户宅基《地面积不超过130!平方米其余地区【不超过17》0平方米《建筑面积不超过3】2,0平方米
!。第十二条 城镇居】民申请个《人危房改造或者【翻建的应当维—持原房屋产权证确】定的原址、原面【积并按照规划—要求:进行改造
【。
第十三条 下列!区域禁止个人—新建、改建、—扩,建,房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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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一)【城市绿化用地—。城镇各?片区之间《的隔离绿《。地、环城林带;【。
—(二)城市》道路规划路幅—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!保,护范围内《市政公用设施—。规划的禁止建设区;!
》 (三)军事—管制区?;
?。 , ?(四)河、湖—、湿地保护范—围内饮用水源一【级保护区;
】 (五)自【然保护区的》核心:区及:缓冲区风景名—胜区的?核心区?。域内;
《。
: (六)—。重点生态区古—。树名木保护范—围,。内文物保护单位【的保:。护,范,围内;
【 (七)》基本农田保护区范】围内;?
》 (八)变电设施】。用地、输电线路走】廊和电缆通道;
】
: (九)公路两!侧建:。筑控制?区范围?内铁路?建设用地;
【 , (十》)地质遗迹》及矿产资源埋藏地;!
? (十一)地裂!、崩塌?、滑坡、采空—。塌陷等地《质灾:害区;
》 (十二)】纳入城中《村改造的区域;【
—(十三)《其他需要严》格控制的区域—
个人】。建房在进行建设中】发,现文物的《应当:按照文?物保护?。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?的规定及时报告【当地文物行政部【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!施,
《 第十四条》 村:民申请建《住宅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不予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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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《住宅用地面积已达】到规:。定标准的;
】 : (二)将》原住房出售、—出租、赠与他人【或者改为非住宅【用房的;《
(【三)不?符合乡、《。村寨规划要求的【;
(四!)采取不正当—手段:取得:。土,地使用权《和其他建房手续【的;
】(五)?被拆迁?人,已,。。实行货?币补偿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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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【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!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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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五条 个人建房】投资额超过30万】元(不?含30万元》)、建筑面积超过3!00:平方:米(不含300平】方米)、2层(不含!2层)以《上的应当按》规定向房屋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申请办?理施工许《可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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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六,条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个人建《房规划批《后监管工作并根【据建设工程进—度,实行建?筑施工放线、基础完!工、顶层封顶三【个阶段检《验和日常不定期【跟踪检查制》。度
《 个《人建房应当按—照规划许可要—求进行施《工接受所《在地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的》监督管?理按照工程进—度向所在地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,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!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自受《理申:请之日起《5个:工,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!检验经?检验合格后方可进】行下一阶段施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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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七条 工程】竣工后建房人应当】向,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竣工规【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!划许可要求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10个工作日内【出具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核实文件】。
《 第十八条 符合】本办法第十》五条规定的个人【建房工程建房人在】取,得建设工程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!日起1?。5日内?持,有关资?料向: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。备案后方可向房【产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,办理:房屋权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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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【办,法第十五规定范【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!程建房人取》得建:设工程?。竣工:规划核实文件后可】直接向?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房:屋权属?登记
—。 第十九条》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应当对个人》建房各个环节的资】料和图件按照档案】管理的要求归档保】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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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!理工:作中有徇私舞弊、】失职渎职、作假造假!、乱收费等违法【违纪行为的由相【关部门依据有关【规定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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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一条 个人建】房未取得建设—工程:规划许可证》、乡村?建设规划许可证【或者未按《照规划许可的规【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!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法—、,贵州省城《乡规划条例等法【律、:法规的?。相关:规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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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二条 违】反本办法同》时违反其他法律、】法规、?规,章,规定:的,依据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予【。以,处罚
第】二十三条 》本,办法自2010年6!月1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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