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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市】城乡个人建房规划】管理暂行规》定
第一条】 为加强城》乡,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!范城乡个人住—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!的实施依据》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等法律、法规结【。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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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在本市城乡规划【区范围内《。城,乡个人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!翻建住房等建设【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!
》 本办法所称—个人建房是指—本市城乡居民、【村,民在其持有的土【地使用?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!批准:文件所确定的—土,地范围内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和】翻建供本《人或者其家庭—成员居?住的私?有住房(包括附属】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和?设施:)的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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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条 ?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!乡规划服从》规划管理节约用地】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!得破坏自然》和生态环境、—阻碍交通《、影响消防》。安全、损害》他人合法权益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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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城乡!规,划主管部《门负责本市城乡【规划区范围内—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!工作具体《负责市?辖区以及《。。市人民?政府确定区域的个】人建房规划管理【工作
】 县(市)》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具体负责所—辖规划区内个—人建:房规:划管理工作业务上】受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!导
? 《国土、住房和—城乡:建设、环境》保护、林《业绿:化等部门和乡(【镇)人?民政府?、,街道办事《处、社区居委会、】村民委员会应—当协同?做好本辖《。区内个人建房规划】管理的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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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任何单》位,和个人均有权就涉】及其利害关系的个】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!规划:要求向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!。权,举报和控告违反【城乡规?划的行为
!第六条 城乡居【民、:村民在本《市城乡规划区范围】内,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!用权或者宅基—地相关批准文件【符合城乡规》划要求和土》地、环?境保护、林业—绿,化等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及政策【的相:关规:定可:以申请?个人建房
!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!业常住户《口居:民后新建住》宅按有关政策处【理改:建、扩?建、翻建按城镇【居民申?请个人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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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条 个—人建房应当按照【法定程序取》得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发的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或者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!可进:行建设
【 第八条 城乡居民!需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或《者翻:建住宅的应当持下】列资料向所在地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
】 (一)申】请书(?需写明拟《建房屋的理由、位置!、面积?。、层数、结构、使用!性,质);
】 (二)—经社区居委会公示】后出具的《申请人拟建房屋【情况;?
(【三)国有土地批准】文件或者原》房屋所?有权证及《宗地图?原件和经核查—的复印件《;
《 (四)—户,口簿、身《份证原件及》。经核查的复》印件;
《
(—五)拟建住房方位】和四至关系》地形图或者规划图(!1/5?00:或1/?1000)》、选址现状照片;】
: (六)拟建!住房建?筑设计图(二层以上!、跨:度超过6《米的应?当,由具有?相应设计资质的【单位设?计):或者经?批准的通《用、标?准,设计图;《
(七】)与周围建筑物、】构筑物结构互相牵】连的还应当提交相】邻权利人同》意建设的书面协议】;
— (八)《。。属危房翻建或者改】造的应当提供有资】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!具的危房《鉴定书或《。者相关部门》出,具的危?房认:定意见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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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九)规】划管:理,要求的?其,他资: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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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:条 村民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或者翻】建住宅的《除提交本办》法第八条第(一【)、(四)、(五)!、(六)、(八【),项规定资料外持【宅基地相关》批准:文件或者《原房屋产《权证及?集体土?地使用?权证向所在地村民】委,员会提出建房申【请
? 村民委员会!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10个工作日内!出具经公示后的【同意建房证明—材料报所在地乡(镇!)人民政府》审核;?未设乡(镇》)人民政府》的,直接报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核发—乡村建设规划—。。。许可证
!乡(镇?)人民政府》应当自受《理申:请之日起5》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!验符合条件的出具】同意建房审核意【见报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
第十条! 城: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!房申: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!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!并经公示无异—议的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或者【乡村建设《规划许?可证;不符》合,条件的?书面答复申》请人
【第十一条 村民【改、:扩建住?宅新占?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!宅基地面积一并计】算,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!(含原有住房宅【基地: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!)按下列标准执行】
(一!)市辖区和》其他市人民》政府确定的》区域每户宅》基地:。面,积不超过13—0平方?米,建,筑面积?不,超过240》平,。方米;
— ?(二)县(市—)人民?政府所在镇(办事处!)和坝子地区—内每户宅基地—面积不超《过130平方—米其余?地区:不超过?。170平方》米建筑面积不—超过320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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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!危房:改造或者翻建的应】当维持原房屋产权】证确定的原址、原面!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!行改造?
《。 第十三《条, ,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房】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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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。)城市绿化用地城】镇各片?区之间的隔》离绿地、环城林带;!
(二)!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!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!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!施规划的禁止建【设区;
【 (三)军—事管制区;
】 (《四,)河、湖、》湿,地保护?范围:内,饮用水源一级—保护区;《
? (五)自然】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!冲,区风景名胜》区的:核心区域内;—
》。 (六?),重点生态《区古树名木保护【范围内文物保—护单:。位的:保护范围内;
! (七)基【。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!;
》 (八)变—电设施用《地、输电线》路走廊和电缆—。通道;
《
(—九)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】建设用地;
【 ? (十)《。地质遗迹及矿—产资源埋藏地;
! (十一【)地裂?、崩塌、滑坡、采】空塌:陷等地质《灾害区;
【 (《十二)纳《入城中?村改造的区域;【
》 (:。十,三):其他需要《严格控制的区—域
《 个人建房【在进:行建设中《发现文物的应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】关法:律、:法规的规定及时报】告,当地文物《行政部门《并,采取相?应保护措施》
》。第十四条 》村民申请建》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不予审批
】 (一》)住宅用地面积已】达,到规定标准的;
! , (二)将原住!房出售、出》租,、赠与他人或—者改为非住宅用【房的;
》 ? (三)不符合【乡、村寨规划要求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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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采》取,不正当手段》取得土地使》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!的;
》 (五》)被拆迁人已实行货!。币补:偿的;
《
(六)法!律、法规规定不【予审批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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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五条 个人建【房投资额《超过30万元(【不含30万元)、建!筑面积超过300】平,方米(不含》300平《方米)、2层(不含!2层)以上的—应,当按:规定向?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?门申请?办理:施,工许可证
》
《。第十六?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!房规:划,批后监管工作并根】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!建筑施工《放线、基础完—工、顶层《封顶三个阶段—检验:和日常不定期跟踪】检查制度
】 个人建房应当按!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!施工接受《所在: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的监督管理按—照工程进度》向所在地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出各阶】段的检?验,。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!。日起5个工作—日内组织人》员进行检《验,经检验合格后—。方可进行下一阶段】施工
第十!七条 工程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!所在地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申请竣工《。规划核实经核实【符合规划许》可,要,求的: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日起10个工作】日内出具建》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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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十八条 符—。合,本办法第十五条规】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!房人在取《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核实文件之日起1】5日:。内,持有关资料向房【。。屋所在地的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备?案,。后方可向房产行【政,主管部门申请办【。理房屋权属登记
! 本办【法第十五规》定范围以外的—个人建房工程建【房人取得建设—工程竣工规划核实】文件后可《直,接向房产行政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房屋权?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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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对个》。。人建房各个环节的】资料和?图,。件按照档案》管理:的要求?。归档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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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条 个人《建房规划管理—工作中有徇私舞弊、!失职渎职、作假造】。假、:乱,收费等违《法违纪行为的由相】关部:门依:据有关?规定予以处理—
第二十一!条, 个:人建房未取得建【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、乡村建》设规划许可》。证或者未按照规【划许:可的规?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:法、:贵州:省城乡规划条—。例等法律、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】以处罚
【 第二十二条 违反!本办法同时违反其】他法律、《法规、规《章规定的依据—有关法律、法—规,和,规章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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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 本办法自20!10年6《。月1日?。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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