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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贵州省建筑节能】管理办法 】 第一条 》 为加强建筑—节能管理提高能源】利用效率促进经【济和社会可持—续发展根据有关【法律、法规》并,结合本省《。实际:情况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 【在本: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!设活动必须遵守本】办,法本办法所称建设】活动是指民》用建筑、《公共建筑的设计、建!造和与其配》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!备的设计《安装活?动 :    — 本办法所称建筑】节能是指在》建设活?动中按照国家和本】省建筑?节能的有关规定【。、技术标准采—用节:。能型的结构、材【料和:产品提高建》筑物保温隔》热性能和采》暖空调及供》热系统效率在—不降:低热舒适度下—减少采暖、制—冷、照明的》能耗合?理有:效,地利用能源 !第三条 省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!筑节能工作组织实施!本规定、监督—检查节能《技术标准《的贯彻?。实施各市(州—、地)、县建—设,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辖,区内建筑节能—管理和监督》工作 —    各级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有》。相应的管理部门和】专人负责《建筑节能工作 ! 第:四条: 建筑工程—的设计、施工—、,验收应当《严格执?行国:家和本省建筑节能】设计标准、施—工规程?和,验评标准 【     》适用于贵州省—的建筑?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!集、施工《规程和验评标准由省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组织编《制 《 第五?条 鼓《。。励开展建筑节能【科学研究《和技术开发在—建筑活动《中推广使用先—进的节能技》术、材料和》。设备 《 ,     重【点发展下列建筑【节能技术(产品)并!实,行建: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认!证和:淘汰:制度   】  (一)》有利于建筑节能的】。。新,型建筑结构》体系; 》     (二)!新型节能《墙体和屋《面的保温、隔热技】术与材料; ! ,   (三》),节能门窗的保温【隔热和密闭技术;】  》   (《。四)利用太阳能和】地热等可再生—能源的应用技—术,和设备空《调制冷节能》技术:与产品 》     (五】)建筑照明节—能技术与产》品,;,   —  (六《)其:它技术成熟、—效果显?著的节能技》术和节能管理技术】。  》。   城市》、城郊、建》制镇:、新建的建》(,构)筑工程禁止【使用实?心粘土砖《农民自建《房亦应推广使用节】能,。建筑材料 】第,六条 有关建筑检测!单位、建筑材—料质量监督》单位应?。。完善建筑节能检测】技术和设备配置经省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评估可承担我】省建筑工程》、,节能产品、材料的热!。工性能检《测和建筑节能设备及!系统的检测任—务 第七条 !全省:居住建筑执》行,贵州省居住》建筑:节能设计标准(DB!2,2/48200【5)公共《建,。筑执行?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!准(GB50—18920》。05) 【第八条 凡在【2006年元月1日!以后报审《。施工图的新》建,居住建筑、》公共建筑都应达到相!应的节能《。。设计强制性标准工】程建:设审批部门要严格审!查、认真《把,关凡:按规定应实施节【能的建?设项目未实施建筑节!能的不?予签发?施工图设计》文件:审查:批准书不予颁—发施工许可证—不予办理质量监督】手续:工程竣工后热工性能!检测不合格不得验收!备案 》 第九条 建设】单位必?须按照相应的建【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!术,要求委托工程项目】的规划、设计和【开工建设《建设过程中》不得擅改和降—低节能设计标准 】     房地!。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!商,品住:房的结构形式—及,节能措施、围—护结构保温隔热性】能等:。基本信息《截入住?宅使用?说明:书 第十【条 设计单位必】须严格按照》建筑节能设计—标准和节能要求【进行节能设》。计总说明中》。应单独有节能设计说!明及:热工技术《。指标节?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设!计详图技《术负责人应对节【能设计进行》严格审查凡未—按,标准进?行建筑节《能设计的《不得:。出图: , : 第十一条 【施工图设计审查机】构要将?建筑节能设》计做为施工图设计】文,件审查的重要内容】审查报告中要将项】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情!况、是否符合节能】标准:单列注明审查人员应!有签字并加》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!合,工程建设建筑节能标!准,强,制性:条文的不予批准【 ? 第十二条 — 施工单位要按【照审查合格的设计】文件和节能施工【。技术标?准的要?求,进行施工《不得擅自修改— : 第十三条 】工程:质量:。监督机构、工程监理!单位应对建设工程】中,节能:部分:。进行专项监》督对达不到节能设】计标:准要求的项目—应令其改正》并在质量《监督文?件中予以《。注明 第十】四条 有关部门和!单位要加《强对设计、施工、】。质,量、监理《等专业技术人员和】管理人员的建筑节】能知识与技术的【培训把建《筑节能有关法律【法规、标《准,。。规范:和节能新技术—。。等作为?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!。续教育的必》修内容? , 第十五条 】 省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《门每年不定期对有关!。单位建筑节能—设计标准《实施情况进行监【督检:查并把建《筑节能作《为,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!专项内容《。对建筑?节能工作《开展不力的地区【或单:。位通报批评对—问题:突出的地区或—单位依?法处理  】  : 凡建?筑节能工作开展【不力的地区所涉及】的城市不得推荐参加!“人居环境奖”、】“园林城市》”的评奖不符合建】筑节: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!得参加“鲁班奖【”、“?优秀设计”、“优】质工程”《。。、“绿?色建筑创新奖”【等奖项的评》奖 第十六】条 各《地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对有关单位—在建设活动》中不执行或擅自降】。低,建筑:节能设?计标准的《应,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建:筑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国节约能源】法、建?设工程质量》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!第2:79号)、建—设工程勘察》设计管?。理条例(国务—院令:第,76号)、民用建筑!节能:管理规定《。(建设部《令76?号,)、实施工程建【设强制性标》准监:督规定?。(建设部《令第81号)等【。法律、法规》和规章?的,规定进行处罚 【 第十七—条 建设项目【规划审?查机关、《施工图文《。件审查机构、工程质!量,监督机构《。在工程建设活动实】施监督中对违—反建筑节能标准强制!性条文的单》位责令其改正责任】单,位应立即改正并对有!关责任人进行批评】、教育?、经济处分同时【将具体情况及处【理结果报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,标准管理机构—及实施监督机构备案!对于情节严》重的除按《第十六条相》关规定处罚》外给予全省通报 !。 第二十条 】各市(州、地)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可根据本办》法制定具体实施【。。细则 》 ,第二十一条 — 本办法由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解释》 《第二十二条》 本办法自—二○○六年元—月,一日起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