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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建【筑节能管理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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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】强建筑?。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!用效率?促,进经济和社会—可持续?发展根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并结合本—。省实际?情况制定《本办法
第】二条 在》本省行政《区域内从事》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】本办法本办法—所称:建,设活动是指民用【建筑、公《共建筑的设计、【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!路、管道、设备的】设计安装活动
! 本办法】所称建筑节能是【。指在建设活动中按】照国家?和本省?建筑节?能的:。有关规定、技术【标准采用节能型的结!构、材料《和产品提高建筑【。物保:温隔热性能》和采暖空调及供【热系:统效率在不降低【热舒适?度下减少采暖、【制冷:、照明的能耗—合理有效地利—用能源
第三!条 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负责本省建筑【节能工作组织—实施本规定、—监督:检查节?能技术?标准的贯彻实施【各市(州《、,地)、县建》设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!。区内建筑节》能管理?和监督工《作
【 , 各级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有,相应的管理部门和】专人:负责建筑节能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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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条 》建,筑工程的设计—、,施工、?验收应当严格执行】国家和?。本省建筑节能—设计标准、施—工规程和《验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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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适用于贵州省—的,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!准图集、《施工:规程和验评标—准由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负责组织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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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鼓励开展建》筑节能科学》研,究,和技术开发在建筑】活动中推《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!术、材料和设备【。
【 重点发》展下列建筑节能技】术(产品)并实行建!筑,节能技?术和产品认证—。和淘汰制度
! (一)【。有利:于建筑节《能的新?型建筑结构体系;】
》 (二)—新型:节,能,墙体和屋面的—保温、隔热技术【与材料;
【 (三)】节能:门窗的保温隔热和】密闭技?术;:
(!四)利用太阳能【和地:热等可再《生能源的应用技术】和设备空调制—冷节能?技术与产《品
【 , (五)建筑照【明,节能技术与产—品;
— (六)其】它技术成熟、效【果显著的节能技【术和节能管理—。技,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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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城,市、城郊、建制镇】、新建的建》(构)?。筑工程禁止使用实】。心粘土砖农民—自建房?亦应推广使用节能建!筑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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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有关建筑检—测单位、《建筑材料质量监督】。单位应完《善建筑节能检测【技术和设《备配置经省》。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评估可承担我!省建筑工程、节能产!。品、材料的热—工性能检测和建【筑,节能设备及系统的检!测任:务
》。第七条 全省—居住:建筑:执行:贵州省居住》建筑节能设计标【准(DB2》2/4?8,2,005)公》共建筑执行公—共建:筑,节能:设计:标,准(GB5018】9200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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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凡【在2006》年元月1日以后【。报审施?工,图的新建居住建筑、!公共建筑都应达到相!应的节能设计强制性!标准工程建》设审批部门要严【格审查、认》真把关凡按规定应】实施节能的建—设项目未《实施建筑节能的不予!签,发施工图设》计文件审查批准【书不予颁发施工许】可证不予办理质量监!督手续工程竣工后热!工,性能检测不合格不】得验收?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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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条 建设单【位必须按照相应的建!筑节能设《计标准和技》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!。的规划?、设计和开工建设】建设过程《中不得擅改和降低】节能:设计标准
】 , 房地产—开发企业应将所售】商品住房的》结构形式及节能【措施、?围护结构保温—隔热性能等基—。本信息截入住宅使】用,。说明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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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设计单位必须严!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!标准和节能要求【进行节能《设计总说明中应单独!有节能设计说—明及热工技术指标】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!设,。计详图技术》。负责人应对节能设】计进行严《格审查凡《未按标准进行建【筑节能设计的不得出!图,
第十一条】 施工图设计【审查机构要》将建:筑,节能设计《做为施?工图设计文》件审查的重要内【容审查报告中要将】项,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情!况、是否符合节【能标准单《列注明审查人员应】有签字并加》盖,审查机?构,。印章不符合工程建设!建筑节能标准—。强制:性条文的《不予批准
】。第十二条 —施工单位要》按,照,审查合?格的设计文件和节】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!求,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!改
第十三】条 工程质—量监督机构、工程】监理单?。位应对建《设工程中节能部分】进行专项监督对达不!到节能设计标准【要求:的项:。目应:令其:改正并?在,质量监督文件—中予以注明
!第十:四条: 有关部门—和单位?要加强对设计、施】工、:质量、监《理等专业技术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!筑节能知识》与技术的培训—把建筑节能有关法】。律法规、标准规【范和:节能新技术等作为各!类执业注册人—员继续教《育的必修《内容
第十】五条 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每年不定期对有【。关单位建《筑,节能设计标》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!检查并把《建筑:节能作为建筑工程】。质量检查的专—项内容对建筑节能工!作开展不力的地【区或单位通报批评】对问:题突出的《地区或单位依法处】理
》 凡建筑节】能工作开《展不力的《地区所?涉及的?城市不得推荐参加“!人居:环境奖”《、“园林城市”的】评奖不?符合建筑节》能要求的工程项目】不得参加“鲁—班奖”、“优秀设】计”、“优质工程”!、“绿色建筑创【新奖”等奖》项的评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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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各!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对有关单【位在建设《活动:中不执行或擅—自降低建筑节能【设计标准的应—依,。。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建—筑法:、中华人民》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】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!条例(国务》。院令第2《79号)、建设【工程勘察设》计管理条例(国务院!令,第,7,6号)、民用—建筑节能管理规定(!建设部?令76号)、实施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监督规定(建设部令!第81?号)等法律、—法规和规章》的,规定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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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七,条 建设项目【规划审查机关—、施工图文件审【查机构、工程质【量,监督机构《在工程建《设活动实施监督【中对违?反建筑?节能标准强制性条】文的单位责令其改正!责任单位《应立即改正并对【。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!、教育、《经济处分同时—将具体情况》及处理?结,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标准管理机【构及:实施监?督,。机构备案对于情节严!重的除按第十六条相!关规定处罚外—给予全?省通报
第二!十条 《各市(?州、:地)人民政府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可【根据本办法制定具】体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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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【 本?办法由?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》解释
第二十!二条 本》办法:自二○?○六年元月一日【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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