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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贵》。州省建?筑节能管理办法 ! 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筑节能【管理提高能源—利,用效率促进》经济和社《会可持续发展根【据,有关法律、》法规:并结合本《省,实际情况制定—。本办法 第二!条 在《本省行政《区域内从事建设【活动必须《。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!。称建设活动是—指民用建筑、公共】。建筑:的设计、建造和与】其配套?的线路?。、管道、设备的设】计安装活动 !  :  本办法所称建】筑节能?是指在建设活动中】按照国?家和本省建筑—节能的有关规定、】技术标准采用节能型!的结构、材料—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!。温隔热性能和—采暖空调及供—热系:统效率在不降低【热,舒适:。度下减?少采暖、制冷、照】明的能耗合》理有效?地利用能源 !第三条 省建【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负责本?省建筑节能工—作组织?实施本规定、监督】检查节能技》术标准?的贯彻实施》各市(州、地)、】县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辖—。区,内建筑节能管理【和监督工作 !    各》级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!。应的:管理部门和专人【负责建筑节》能工作 — ,第四:条 建筑工—。程的设计《、施工、验收应当严!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建!筑节能设计标—准、施工规程和验】评标准 —     》适用于贵《州省的?建筑工?程,通用设计标》准图集?、,施工规程《和验评标准由省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,门负责组织编制 ! 第五条》 鼓励开展建筑】。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!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!广使用先进的节能】。技术、材料》和设:备   】  重点发展下列建!筑,节能技术(》产品)并实行建筑】节能:。技术和产品认证和】淘汰制度 】。  :  (一《),有利于建《筑,。节能的新型建筑结构!体系; 《    —。 (二?)新型节能》墙体:。和屋:面,的保:温、隔?。。热技术与材料;【    【 ,(三)?节能门窗的保—温隔热?和密:闭技术; 》    — ,。(四)利用》太,阳能和?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!应用技术《和设备?空调制?冷节能技术与产品】     (!五)建筑照明节能技!术与产品《; 《    《 (六)其它技术】成熟:、效果显著的节【能,技术:和节能管理技术【。    【 城市、城郊、建】制镇、新建的建(】构):筑工程禁《止使用?实心粘土砖农民自】建房亦应推广使【用节能建筑材料【 第六条【 有关?建筑检测单位、【建筑材料质》量监督单位应完善建!筑节能检测技术和】设备配?置经省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评估可承担我】省建筑工程、节【能产品、材料的热】工性能检测》和,。建筑节?能设备?及系统的检测—任务 《 第七《条 全省居住—建,筑执:行贵州省居住建筑节!能,设计标?准(DB22/【482?0,05)公《。共建筑执行》公共建筑节》。能,设计标准(》GB5018—92005) ! 第八条《。 凡在2006年!元月1日以后报审施!工图的新建居住建筑!、公共建《筑都应达到相应的节!能,设,计强制性标准—工程建设审批部【门要严格审查、认】真,把关凡按规定应【实施节能《的建设?项,目未实施建筑—节,能的不予签发施工】图设计?文件审查批准—书,。不予颁发施工—许可证不予办—理质量监督手续【工程:竣工:后热工性能》。检测不合《格不得验收备案【 《第,九条 《建设单位《必须按照相应的【建,筑节能设计标准【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!项目的规划、设计和!开工:。建设建设过》程中:不得擅?改和降?。低,节能设计标准 】   《  房地《产开发企业应将【所售商品住》房的结构形式及节】能措施、围护结构】保温隔热性能等基】本信:息截:入住宅使用说明【书 第十【条 设计单位必须!严格按照建筑—节能设计标准—和节能?要,求进行节能设—计总说明中》。应单独有节能设计说!明及热工《技术指标节》能部分?应做出节能设计详图!技术负责《人应对?节,能设计进《行严格审《查凡未?按标准?进,。行建筑节能设—计的不得出》图 第十一条! 施工图设计审查!机构要将建筑节能】设计:做为施工图》设计文件审》查的重要《内容审查报告中要】。将,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!情况、是否符—合节能标《准,。单列注明审查—人员应有签字并加】。盖审:查机构印《章不符合工程建设建!。筑节能标准强制性】。条文的不《予批准 【第十二条《 施工单位要【按照审查合格的设】计文件?和节能施工技—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!工不得擅自修改 !。 第?十,三条 工程质【量监:督机构、《工程监?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!中节能部分进—行专项?监督对达不到节能】设计标准《要求的项目应令【其改正并在质—量监:督文件中《予以注明 【 第十四条》。 有关部门和【单位:要加强对设计—、施工、质量、监理!等,专业技术人员和管】理人员的建筑节【能知识与技术的【培,训把建筑节能有【关法律法规、标准规!范和节能新技—术等作为各》。类执业注册人—员继续?教育的必修内容 】 第十五条 !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每年不定》期对有关单》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!实施情况《进行:监督检查并把—。建筑节能作》为建筑工程质量【。检,查的专?项,内容对建筑节能工】作开展不力》的,地区或单位通报【批评对问《题突出的《地区或单位依法处理!     凡!建筑节能《工作开展不力的【地,区所:涉及的城市不得【推荐参加“人居【环境:奖”、“《。园林城?市”的评《奖不符合建》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!。目不得参加》“鲁班奖”、“【优秀设计”、“【优质工?程”:、,“绿:。色建筑创新奖”【等奖项的评奖 ! 第十?六条 各地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对【。有关单位在建设活】动中不执行或擅自降!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!的应依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!筑法、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节约能源法、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】条例:(国务院令》第279号)、建】设工程勘察设计【管,理条例(国务—院令第76号)【、民用建筑节能【管理规定(建设部】令,76号)、实施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监督规定《(建设部令第81号!。),等法律、法规和规】章的规定进行处【罚 《 第十七条 建设!项目:规划审查机关、施】工图文件审查机构、!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!工程:建设活动实》施,监督中对《。违反建筑节能—。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!位责令其改正—责任单位应立即改正!并对有关责》任人进行批评、教】育、经济《处分同时《。将具体?情况及处理结果报省!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标准管理机—。。构及实施《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情!节严重的除按第十】六条:。相,关规定处罚外—给予全省通报 】 第二十条— 各?市(州、地)—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可根》据本办法制》定具体实施》细则: 第二—十一:条, 本办法由省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负责解释《 , 第二十二【条 本《办法自二○○—。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