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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贵州省建筑节能!管理办法 】 第一条 》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!理提高?能源利用效率—促进经?济和社会可持续发】展根据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!情,况制定本办法 【 第二条 【 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!遵守本办法本办法】所称建?设活动是指民用【建筑、公共建筑【的设计、《建造和与其配套【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!的设计安装活动 】   》 , ,本办法所称建筑节】能是指在建设—活动:中按照?国家和本省建—筑节能的有关—规定、技术标准【采用节能型的—结构、?材料和产品提高【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!和采暖空《调及供热系统效【率在不降低》热舒适?度下减少《采暖、制《冷、照明的能耗合】理有效地利用—。能源 第三条! 省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?负责本省《建筑:节,能工作组织实—施本:规定、监督检查节】能技术标准的—贯彻实?施,各市(州《、地)、县》建设:行政主?。管部门?负责本辖区》内建筑节能管理和监!督,工作 》  :   各级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有相】。应,。的管:理部门和专》。人负责建筑节能工作! , :。 第四条《 建筑工程的设计!、施工、验收应当严!格执行?国家和本省》。建筑节能《设计标准、》。施工规程和》验评标?准 :。 , ,    《 适用于《。。贵州省的建筑工程】通用:设计标准图集、施工!规程和验《评标准由省》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!织编制 —。 第五?条 鼓励开—展建筑节《。能科:学研究和《技术开发在建筑【活动中推《广,。。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!、材料和设备 【     重!点,发展:下列建筑节》能技术(产品)【并,实行建筑节能技术】和,。产品认证和》淘汰制度 】。   ? (一)有利于【建筑节能《的新型建《筑结构?。体系; 》  ?   (《二):新型节能《墙,体和:。屋面的保温》、隔热技《术与材料; 【  ?   (《。三,),节能:门窗的保温隔热和】密闭:。技术; 》     (【四)利用太阳能和】地热等可再生能源】的应:用,技术和设备空—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!品    】 (五)建筑—照明节?能技术与产品; !     (【六)其它技术成熟、!效果显著《的节能技术》和节能?管理技术 【     城市【、,城郊:、建制镇、新—建的建(构)—筑工程禁《止使用?实心粘土砖农民【自,建房亦应推广使用】节能建筑材料 ! 第:六条 有《关建筑检测》单位:、建筑?材料质量监》督单位应完善建筑】节能检测技》术和设备配》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评估可承《担我省?建筑:工程、节能产品、】。材料的热工性能【检测和建筑》节能设备《及系统的检》测任务 — 第七条 全省【居住建筑执》行,贵,州省居住建筑节【能设计标准(DB】2,2/4?82005》)公共建《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!设计标准(GB5】。01892》00:5) 第【八条 凡在2【006年《元月1日《以后报审施工—图的新建居住建筑、!公共建筑都应达【到相应的节能设【计强制性《标准工程建设—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!、认真把《关凡按规定应实【施节能?的建设项目》未,实施建筑节能—的不:予签发?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!予颁发施《工,许可证不予》办理质量监督—手续工程竣工后【热工:性能检测不合格不得!验收备案《 ? 第九条 —建设单?位必须按照相—应的建筑节能—设计标?。准,。和技术要求委托工】程项目的规划—。、设计和开工建【设建设过程中不【得擅改和《降低节能设计标准】 ?   ?  房地产开发企业!应将所售商品住房的!结构形?式及节?能措施、围》护结构保温隔热【。性能:等基:本信息截入住—宅使用说明书 】 第十条 【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!照建筑节能设—计标准和节能要求】进行:节,。能设计总说明—中应单独有节能设】计,。说明及热工》。技术指标节》能部分应《做出节能设计—详图技术《负责:人应对节能设计【进行严格审查—凡未按标准进行【建筑:节能设?计的:。不,得出图 第十!一,条 施工》图设计审查》机构要?。将建筑节《能设:计做为?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的重要内容审查报告!中,要将项目《的建筑节能设—计情况、《是否:符合节能标》准,单列注明审查人员】应有签字《并加盖?审查机构印章不【符,。合工程建设》。建筑节能标》准强制性条文的不予!批,准 《 第十二条》 施工《单位要按照审查【合,格,的设计文件和节能】。施工:技术标准的要求【。进,行施工不得擅自【修改: 《第十三条 —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、【工,程,监理单位《应对建设工程中【节,能部分?进行专项监督—对达不到节能设计】标准:。要求的项目》应令其改正并在质量!监督文?件中予以《注明 《 , 第十四条 有关!部门和?单位要加强》对设计、《施工、?质量、监《理等专业技》术人:员和管?理人员的《建筑节能知识与技】术的:培训把建筑》节能有关法》律法规、标准—规范和?节能:新技:术等作为《各类执业注册人【员继续教育的—必修内容 【 第十?。五,条 : 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每年不定期对】有关单位《建筑:节能设?计标准实施》情况进行监督—检查并把建》筑节:能,作,为建筑工程质量检】查的专项《内容对建筑节—能工作开展不—力的:地区或?单位通报批评对【问题突出的》地区或?单位依?法处理 【   ? ,凡建筑节能工—。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!涉及的城市不—得推荐参加》“人:居环境奖”、“园林!城市”的评》奖不符?。合建筑节能》要求的工程项—目不得参加“鲁【班,。奖”:、“优秀设计—。”、:“优质工程》”、:“绿色建《筑创新奖”等奖项】的评奖 第】十,六条 ? 各地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有关》单位在建设活动【中不执行或擅自降低!建,筑节能设《计标准?的应依据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建筑法—。。。、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节约能源》法、建?。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!(国务院令》第,279号)、—建设:工程勘察设计管【理条:例(国务《院令第76号)、】民用建筑节能管理】规定:(建:设,部令76《号,)、实施工程建设】强制性?。标准监督规》定,(建设?部,令第8?1号)等法》律、法规和规章【的规定进行处—罚 》第十七条 建设项!目,规划审?查机关、施工—图文件审查机构、】工程质量《监督机构在工程建】设活:动实施监督中对违】反,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!条文:。的单位责令其—改正责任单位应【立即改正并对—有关责任《人进:。行批评、《教育、经济》处分同时将具体情况!及处:理结果报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标准:管理机构及实—施监督机构备案【对,于情节严重的—除按第十六条相关规!定处罚外给予—全,省通报? ? 第二十条》 :各市(?州、地)人民政府】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?可根据本办法—制定具?体实施细则 】 第二十一》条 本办》法由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负责解释 第!二十:二条 本办法【自二:○○六年元月一日起!。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