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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, 第七章 附 则 ! :。 第五十一条 本】办法下?发后尚?未销售的《。经济适?用住房?执行本办法有—关准入和退》出管理、价》格管理?、,监督管理等》规定;已销》。售的经?济适用?。住房仍按原有规【定执行 — 第五十二【条 本办法自公布】之日起实《施广:西壮族自治区经济】适用住房管理暂行】办,法(桂政发〔2【004〕23号【)同时废止此前文】件与本办法》规定不符的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! ,     各市、】县人民?政府可根《据,本办法制定具体实】施办法 —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!由自治区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!员会、监察》厅、财?政厅、国土资源厅】、,国税局、地》税局、人民银行【南,宁中:心支行负责》解释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