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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。 :第七章 附 —则 ? :第五十一《条 :本办法下《发后尚未销售—。。的经济适用》住房执行本》办法有关准入—和,退出管理、价格管理!、监督管《。。理等规定;》已销售?。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!原有规?定执行?。 《 第五十二—条 本办法自公【布之日起《。实施广西壮族—自治:区经济适《用住房管理》暂行办法(》桂政发〔200【4,〕23号《)同时废止此前文件!。与本办?法,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!。。规定为准   !  各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可根】据本办法制定—具,体实施办法》 第五十三条 !本办法由自》治区建设《。行政主?管部门?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!革,委员会、监察厅、财!政厅、国土资—源厅、国税局、【地,。税局、?人民:银,。行南宁中心》支,行负:责解释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