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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七章 附 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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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》一条 本办》法下发后尚未—销售的经济》适,用,住,房,执行本办法有关【准入和退出管理【、价格管理》。、监督管理等规定】。;已销?售的经济适》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!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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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】二条 本办法—。自公布之日起实【施广西壮《族自治区经济适用】住房:管理暂行办法(桂政!发〔:200?4〕:23号)《同,时废止此前文件【与本办法规定—不符的?以本办法《规定为准
— 各市、】。县人民政府》可根据本办法制【定,。具体实施办》法
第》五十三条 本—办法由自治区建设】行政主?。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!展和改革委员—会,、监察厅《、财政厅、》国土资源厅、国税局!、地:税局、人民银行【南,宁中心支行负责【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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