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!名胜区管理条例
】 :(1:。9,99年?9月23日广西壮】族,自治区第九届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《会第:十三次会议通过
! 根据2004【年7月31日—。广,西壮:族自治区第十—届人:民,。代,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九《。次会议关于》修改〈?广西壮族自》治,区风景名胜区—管理条例〉》的决:定第一次修》正
: :根据2?010?年9:。。月2:9日广西壮族自治】区第十一届人—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十七次》会议关于修》改部分?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!正
《根据20《16:年11月《30日广西壮族【自治区第十二届人】。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》第,二十六次会议关【于废止和修》改部分地方》性法规的决》定第三次修正)
!
!。 《 》 第一章《 总 则
— 【 ! 第二章 —设,立和变更
! , 《 》 第》三章 规《 划
! ! 第四—章 建 设
【 , : 】 【第五章 《保,护和管理
】 【 , ? 第》六章 法律责—任
? — , 】 ,。 第七章 附 则!
:
— 《 — ?第一章 总 则】
第一条— 为加强对风—。。景名胜区的管—理有效保护、合【理开发和永》续利用风景名胜资】源促进经济和社会】发展根据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规—结,合广西实际制—定,本条:例
第二条 】。本条例适用于本【自治:区行政区域》内风:景名胜区的设立、】规划、建设、保护】和管理?
第三条— 本条?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!。是指具有《。观赏、文化或者【科学价值的山—河、湖海、》地貌、溶洞、特殊地!质、林木植被、【野生动物、》天文气象等自然【景物和文物古迹【、历史遗址》、革命纪念》。地、宗教寺庙、园】林、建筑《、工程设施等人文景!物及其所《处环境、风土—人情等
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!胜区是指风景—名胜资?源集中、自然—环境优美、具—有一定?规模经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审定—命名、划定范围供】人们游览、观赏【、休息或者进—行科学?文化:活动的地域
】第四条 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。。对本行政区域—的风景名胜区工【作的领?导将风景名胜资【。源的保?护,、开发和利用—纳入国民经》济和社会《发展计划《组织有关部门依法】做好风景名胜区的】。管理工作
【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?。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?门主管本行政区域】内的风?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设有【。园林行?政主:管部门的由该部【门主管本区》域内的?风景名胜区工—作(以下统称风景】名胜区行《。政主管部门)
】 其它有关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?、法规?的规定在各》自职责范围内—做,好风:景名胜?区的有关管理工作
! 第六条 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府根》据本行政区域风景】名,胜区等?级、规?。模设立相应的管【理机构受所属人民】政府风?景名胜区《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!其主要职责是
!(一)宣传和贯彻有!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!;
(二)组织!。。保护风景名胜资【源及其生态环境;
! (三《。)组织开发利用风景!名胜资源《;
《(四)建设、维【护,和管理风景》名胜区配套设—施;
(—五,)制定风景》名胜区的公共规则】负责风?。景名胜区内环境【卫生、商业和服务业!的监督管《理;
(六)负!责风:景名胜区的安全工】作定期检查其安【全,设施保障《游,人的人身安全;
! (七?)法律?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职责
【 ,跨,行政区域的风—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!其共同?的上一?级人民政府》确定的风《景名胜区行政—主管部门管理—
: 第七条《。 风:景名:胜区工作应当坚持】严,格保护、统一—规划、统一管理、】合,理开发、永续利用的!方针
》。第八条 《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侵占、买卖】或者以其他》形式:非法转让《风景名胜《资源
第二章 【设立和变更
第!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对具《备设立风景名胜区条!件的区域应当依法申!报或者审定划为风】景名胜区
第十!条 设立风景名【胜区:非经法定程》序不得改变风景【名胜区?。内土地?、地面建筑物、【附着物及其他资产的!权,属关:系不得改变风景名】胜区内机关、—企业、事业》单位及其《他组织的隶属关【系
第》十,一,条 风景名胜区按】风景资源的观—赏、科学《、文化价值和环境质!量,、规:模大:小、游览《条件等划分》为,三个等级
【(一)?具有一定的游览、观!赏、:文化或者科学—价,值环境优美、规模】较小、有《配套设施在市、县】内有知名度的可【以申报为《市、县级风景名【胜区;
(二)!具有比较重要的游】览、观赏《、文化或者科学价值!景观有特色有—一定规模配套设【施比:较完善在《自,治区内外有知名度的!可以申报为自治【区级风景名胜区;】。
?(三:)具有?重要的?游览、观赏》。、文化或者》科学价值景观独特】规模较大配》套设:施完善在国内外【知名:度较高的可》以申报为国家重点风!景名胜?区
第》十二条? 设立风景名—胜区按以《下规定办理
— , (一)市、县【级风景名胜》区由市、《县,人民政府风景—名胜区行《政主:。。管部门组织有关【部门提出风》景,名胜:资源调?查评价报告报市、】县人民政府》。审定公?布并报自治区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;
(二】)自治?区级风景名胜—区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提出风景—。名胜资源调查评【价报告报自治区人】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!国务院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备?案,;
(三)国】家重点风景》名胜区由自治—区人民政府提出风】景,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!告报国务院审—定公布?
第十三条【 风景名胜》区及周边《区,域,有重大?的风景名胜资—源发现或者》。原有的?风景名?胜资源价值经重新】评估具备上一等【级风:景名胜区《资源条件及相应配套!设施的可按程序【重新申请《划定风景名》胜区范围或者—提高风?景,名胜区?的等级
》 风:。景名胜?区内的风景名胜资】源或:者其配套设施—发生重大变化不再】具备原定《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!的由审定公》布,该风景名胜区的人】民政:府降低或者》撤销该风景》名胜区的等级—
, 风?景名胜区等级的提】高、降?低或者撤销按本条】例第十二《条的规?定办理
第三—章, 规 划
【 ,第十四条 风景【名胜区?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!详细规划
风景!名胜区规划》应当:在所属人民政府领】导下由风景名胜区】。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文化、?环境保护《、旅游、国》土、林业、水利、交!通等有关部门组织】编,制,
第十五—条 编制风景名【胜区: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!则
(一)贯彻!执行国家有》。关保护?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!名胜资源的法—律、法规正确处理】保护与开发、—近期与远期、—局部与整体的—关系;
《 (二)》风,。。景名胜区规划—应当与当地》国民经济与》社会发?展规划、城市—总体规划《、土地利用》总体规?。划、村镇《规划等相衔接;
】 (三)科学评价!风景名胜资》源,的特点和《价值合理确》定风景名胜区的建设!规模、开发程度和各!项定额指标;
】 (四)《注重保持《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!的原:始风:貌突:。出风景名《胜区的?特,色维护生态平衡
】 第十六条 总】体规划应《当包括确定风景名】胜区性质与规划原】则、总体布》局和合理游览—。接待容量《;划定风景》名胜区范《围、外?围保:护地带、景区及其它!功能分区;提出环】境,保护和开发利用【风景:名胜资源《的措:施,;编制各专》项规划和投》资估算?等
详细—规划应当包》括确定景区布局【、道:路交通?、,游览和服务》。设施:分,布、:工程管线走》向;明确《。各项建设用地范【围;提出建筑—密度、高度控制指】标和风格、》色彩要求以》及景点?保护措?施,;,提供各主要景观、景!点建筑的《方,案设计和《景区绿化要求等
】 第十七条 编制!风,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通!过招标?、投标?。的方:式选:择具有相应规划设】计资质?等级的单位承—担规划?。编制单?。。位在规划方案送【审后:应当将有关材料【整理成册移交—风景名胜区》管理机构保存
】 第十?八条 风景名—胜区规划按以下规定!审,批
(一)市、!县级风景名》胜区总体《规划和详细规划由】市、县风景名胜【区行:政主管部门审—查报同级人民—政,。府,审批;总体规划报】自治:区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
(《二)自治区级风【景名胜区《总体规划由风景名】胜区:所在地?。。。的,市,、县人?民政府送自治区建】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审查后【报自治?区人民?政,府,审批并报国务—院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备案;详》细规划由《所在市、县风—景名胜?区行:。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!市、县人民政府审】。批并报自《治区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,门备案
(三)!国家重点风景名胜】区总体规划的审【批程序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执行;一般区!域的详细《规划由?自治区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审—批;特殊重要区域】的详细规划由自治】区建设?行,政主:管部门审查后报国】务院建设行》政,主,管部:门审批
》 城市规划区内【市、县级风景名胜】区的总?体规划和详》。细规划、自治区【。级,风景:名,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!。景名:胜区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审》查后报同级人—民政府?审批:
, 县级以》上人民?政府应当在收到风景!名胜区总体规—划或者详细规划之】日起6个月内审批
! , 第十九条 风【景,名胜区?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在!两年:内编制规划》风景名胜区》总体规划《。经批准生效》后,3个月内风景名【胜,区管理机《构,应当将其《主要内容《公布
第二十】条 风景名胜区【。规划:经审批公《布后对?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!有约束力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!。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!胜区规?划如确需对规划作】调整的应当按—照原审批程序—。报批
第四章— 建:。 设
第二十!一条: 风景名胜区的【各项开发、》建设活动应当—根据已经《批准的风景名胜区】。规划进行《建设项目的》。布局、造型、—高度、?体量、风格和色彩应!当与周围景》观和环境相协调
】 , 第二十二条 风】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!后总:体规划获得批准【前不得?在,景区:内新建永久》性设施临时建—。设,项目如影响规划的】实施破坏景》区的生态环境—和景区景观》时建:。设单位应当》在规:。定的:期限内拆《除
风景名【胜区设立前已—有的:建筑物或者》设施:凡不符合规划破坏】景观、?景物妨碍游》览活动的《应当在?规定的期限内拆【除或者迁移》所,需费用按国家有【关规定给予补偿
! 第:二十三条 》在,风景名胜《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!。内不得?违反规划建设—与,景观和游览无关或】者破坏景观、妨碍】游览的项目》和设施
《 :在风景?名胜:区景观、景点集【中的游览地和自然环!境保留地《内,不得建设娱乐—、食宿、生》活以及其他大型工】程设施
第二】十四条 《风景:。名胜区的建设—项目其选址应当按】。。照建设项《目管理权限经县【级以: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,批准后方可依—法办:理其他?手续
? 在国家级风景名!胜,区内修建缆车—、索道?等重:大建设工程项目的】选址:方,。。案应当报自治—区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核准?
第二十五【条 在风景名—胜区:。及其外围保护地【。带进行建设活动【建设单位应当采取】有,效措施保护自然景】观和人?文景观的原有风貌】及周:围植被、《水体、?地,形,、地貌等工程—。竣工后应当及时【清理施工场地恢【复植被?和,环境原貌《
,第五章? 保护和管理
【 第二十》六条 风景名胜【。区及其外《围保护地带按风【景,资源价值和环境保】。护需要?实行分级保护保护】范围由其所在—地的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依据批准—的,。风景名胜区规划【。界定并沿《界设立界标》明确具体界区
】 风景名胜区景【区入口处和主要景】物、景点应当设置保!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!标志牌
—第二十七条 设在】风景名胜区内—的单位?应当依照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认真履行各自职】责并服从《风景:名胜:。。区管理机《构对风景名胜—区的管理
— 第二?十八条? 进入或者居住在风!景名胜?区的个人应》当保:护风景名胜资—源,爱护区内各》项公共?设施维?护区内环《境卫生和公共—秩序
第二【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!内经鉴定的古树【名木严禁砍伐、擅】自,移植或者《。毁坏风?景名:胜区管理机构—应当会同有关主管】部门对古树名木设置!标志牌和保护说【。明,并予以?。明示
第三十条! 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不得破坏风景名】胜,区及其外《围保护地带的植【被及砍伐风》景林木?;因景区建设、【。林木更新、景—。。观,和安全?需要:砍伐的应当依—照有关?法律、法规》的规: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!准手续后始得进行
! 第三十》一条: ,因科研或者其—他,原因确?需在风景名胜区【内,采集标本、》野生药材和其它【林副产品的》应当经风《。。景名胜区管理机【构同意方可定—点限量采《集
第三十二条! 风景?名胜区管理机构【应当会同有关主【。管部门对风景名【胜,区的古建筑、—古园林、古树—名木、古墓葬—、摩崖石《刻、革命《遗迹、遗址和其【它重要的人文景观】登记造册设立保护】标志做好维护和管理!工作落?实防火、避雷、防】洪、防震、防—。蛀等措施
【第三十三条 —风,景名胜区管理—机构应当会》同有关主《管部门加强风景名】胜区的安全》和治安管理配—。备专门?的人员和必》。要的设备维护风景】名胜区景物》、公共设施、游览秩!序、:保护:人身安全;》对有险情或》者存在有害物的区域!。应当设置《醒目的安全告示【;对没?有安全保障的区【域不得开展游览【活动
第三十四!条 风景名胜—区内禁止《下列行为
【(,一,)擅自采矿》、采石、挖沙、【取土、?安,。装杆:线、开垦、》建坟;
(二】)擅自围、填—。、堵、截自》然水:系;
(三)捕!杀、伤害《野生动物或者引入未!经检疫?合格的动物;
!(四)擅自在景【。物或者?公,共,设施上涂、写、【刻,、画;
《 :(五)攀折树、竹】、花;
(【六)扰乱景区游览秩!序和安全制度;
】 , (七?)随:处倾倒垃《圾、污水《及,有害:物质乱扔废弃物【;,。
(八)擅自设!置、张贴广告—或者:标语;
(九)!在禁火区生火、吸烟!、燃放烟花》鞭炮;?
: (十)在规定地】点以外随意》停放车辆或者占【道摆卖;
【(十一)擅自—设点向游人收费
】。 第三《。十五:条 风景名胜区【内的各有关部门应】当建立?健全档案制度对风】景名胜区的历史沿】革、范围界限、【资源状况、环境质】量、:。设施状况、》经营活动、游览接待!等情况整理归档依】法,纳,入档案管理》。
第《三十六条《 风景名胜资源按】国家规定实行有【偿使: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!人民政府制定
第六!章 法律责》任
第三十七】条 违反《。本条例的《行为法律、行政【法规已?有处罚?。。。。规定的?从其规定;法—律,、行政法规没有规】定的依照《本,条例的规定处理【
第《三十八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?。八条规定《侵占风景名胜—资,源的由风景》名胜区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停止违法—行为没?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!的依法赔偿可并处】1000元以上10!000元以下罚款】。
买《卖风景名胜资源【的买卖无《效由风景《名胜区行政主—管,部门责令返还原物没!收违法所得;对【出,。卖人:并处与?违法:所得金额相》同的罚?款
第》三十九条 》违反本条《。例第:十二条规定未经【批准擅自设立风景名!胜区的?由风:景,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给予警告】没收违?法所得
第【。四十: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二十条规】定,擅自改变《风景名胜区规划【的由风景名胜区【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对擅自更改的直【接责任?人由其?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》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,;,。不按规?划审批项目的审【批文件无《效对违?法审批的直接责任】人由其所在》单位:或者上级《主管部?门,给予:行政处分
— 第四?十一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二十二条、!。第二十三条规定建】设房屋、构筑物【或者其他项》目,的,由风景名胜》区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限:期拆除恢复》原状;?不能恢复原状的处1!000元《以上100》00元以下罚款但】在城:。市规划区范围内的】按照广西壮族自【。。治区实施〈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乡规划法〉》办法的?规定给予处罚
】 第四十二条 违反!本条例第《二十五条规》定由于建设活动导致!风景:名胜区?内自然景观和人【文景观?的原:有风貌以及周—围植:被、水体、地—形地貌受到破坏的由!风景名胜区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恢复原状;不】能恢:复原状的责令赔偿】损失可并处》1000元以—上30000元【以下罚款
第四!十三条 在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!反本:条例第二十九条【、第三十条》规定砍伐、》擅自移植、损坏古树!名木和风景》。林,木的:由风景?名胜:区,行政主?管部:门或者?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,。违法行?为,。、赔偿?损失可并处1000!元以上5000元】以下:罚,款
?。。 第四十四条— ,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】内违反本条例—第三十一条规定【采集标本《、野生药材和其他】林,副产品的《由风景名胜区管【理机构责令停—。止采集情《节严重的可并—处200元以—上500元以—下罚款
《 第四十五条 违!反本条例《第三十二条》、第三十《三条规定不登记【造册造成文》物损毁?的;不加强景区内】安全工作造成事故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】或者其他直接—责任:人员给予行政处【分;:。构,成犯罪的依》法,追,究刑:事责任
第【四十六条《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!四,条第(四)、(五)!、(八)、(—九)、(十》)项规定《。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!机构责?令,停止违法行为—给予警告可并—处50?元以下罚款》造成损失的》赔,偿损失?
违《反本条例《第三十四条第(【二)、(七)、(】十一)项规定—的,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停—止违法行为》没收违法所》得可并处1000】元以上3000元以!下罚款
《 第四十》七条 ?风景名胜区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或者风景名》胜区管?理机构违反》本,条例由其上级主管部!门依法查处;其工作!人员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、以权谋《私、索贿《受贿的由所》。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部门给《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?犯罪的由司法机关】依法处理
第七【章 附 则
【 第四十八条 本!条例自199—9年:。。11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