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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【风景名胜区管理【。条例   (1【999年《9月23日广西壮】族自治区《第九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《委员会?。第十三次《会议:通过   根据2】004年7》月31日广西壮族】自治区?第十届?。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!会议关?于修改〈广西壮族自!治区风?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〉!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!  根据20—10年9月29日】。广西壮?族,。自,治,区第:十一届?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十七次【会议关于修改部分】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!正   根据2【016年1》1月30日广西【壮族自治区第十二】届,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二十六次会议】关,于废止和修改部分】地方性法规》的决:定,第三次?修正)?        】      —       【第一章 总》 , 则   》       【。  :       第二!章 设?立,和变更  》 ,     》       【    第》三,章 规  》划,        】  :     》    第四章 】建  设   【       【。        】 第五章 》保护和管理》        】。        】   第六章 法】律责任  》     》        】  :  第七章 附【  则 《。     》    《        】   第一章 【。总  ?则   第一—条 为加强》。。。对风景名胜》区的:管理有效保》护、合理开发—和,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!源促进经济和社会】发展根据《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结合广】西实际制定》本条例   —第,二条 ?本条:例适用于本自—治区行政区》。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!立、规?划、建设《、,保,护和管?理   第三条【 本条例所称—。风景名胜资源—是指具?有观赏?、文:化或者科《学价值的《山河、湖海、地【貌、溶洞《、特殊地质》、林木?植被、野生动物、】天文气象《等自然景物和文物】古迹、?历史遗?址、革命纪念地、宗!教,寺庙、园林、建筑、!工程设施等人文景】物及其所处环境【、风土人《情等   本条【例所称风景名—。胜区是指风》景,名胜资源集中、【自然环境优美—、具有一《。定规: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审定命《名、划定范围供人】们,。。游览、观赏、—。休,息或者?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!地域   第四【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加强对》。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!。胜区: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!胜资源?的保护、开发和利】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!会发展计划组—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!风景名胜区的—管理工?作   第五—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!管本行政《。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!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设有园林行政主管!部,门的:由该部门主管本区】域内的风景》名胜区工作(以下】统称风景名胜—区行政?主管部门)》。   ?其它有?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!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在各》自职:责,范围内做好风景名】。胜区的有《关管:理工:作  ? 第六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!行政区域风景名【胜区等?级、: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!机构:受所:属人民政府风景名】胜区行政主管—部,门的管理其主要【职责是   (【一)宣?传和贯彻《有关法律《、法:规和政策; —。  (二)组织保】护风景?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!境;   (—三)组?。织开发利《用风景名胜资源【;  ? (:四)建设、维护和】管理风景名》胜区配套设施;【   (五)制定风!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!。负责风景名》胜,区内:。环境卫生、商—业和服务业的监督】。管理;  》 (六?)负责风景名胜区】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!其安全设施保障游】人的人身安全; 】  (七)法律【、法规?规定的其他职责 】  跨行政区域【的,风景名胜《。区管理机构由其共】同的:上一级人《民政府?确定的风景名胜【区,行政主管部门管理】。   第七条 风景!。名胜区工《作应当坚持严格保】护、统一规划、统】一管理?、合理开发、永续】利用的?方针   第八条 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侵《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!形式:非法转让《风景:名胜资源《。 第二章 设—立和变更   第九!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对具备】。设立风景名胜区【条件的区域》应当依法《申报或者审定划为】风景:名胜区?   第十条— 设立风景名胜区】非经:法定程序《不得改变风景名胜区!内土地、地面建筑物!、附着物及》其他资?产的权属《关,系不得改变风景名胜!区内机关《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及!。其他组织的隶属关】系,   第十一—条 风景《名胜区按风景资【源的观?赏、科学、文化价值!。和环境?质,量,、规:模大:小、游览条件等划分!为三个?等级   (一)】具有一?。。定的游览《、观赏、文化—或,者科学价《值环境优美、规模较!。小、:有配套设施在市、】县内有知名度的可以!申报为市、县级风景!名胜区;   (二!)具有比较重要【的游览、观》赏、文化或者—科学价值景观有【特,色有一定规模—配套设施比较完善】。。在自治区内外有知】名度的?可以申报为自—治区级风景》名,胜区;?   (三)—具有重要的游览【、观赏、文化—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!特规模较大》配套设施完善在【国内外知名度较高】的可以?申报为国《家重点?风景名胜区  【 第十二条 —设立风景名胜区【按以下规《定办理 《  (一)》。。市、县级《风景名?胜区由市、县—人民政府风景—名胜区行《政主管部门组织【有关部门提出风【。景名胜?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!市、:县,。人民政府审》定公布?并报自治区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备》案;:。   ?(,二)自治区级风景】名,胜,区由市、《县人民政《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!调,查评价报告》报自治区人》民政府?审定公?布并报国务》院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;   【。(三:)国家重点风景名】胜区:由自治区人》民政府?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!查,评价报?告报:国,务院审?。定,公布   第十三条! 风景?名胜区及周边区域有!重大的风景名胜【资源:发现或者原》有的风景《名胜资源《。价值经?重新评估具备上【一等级风景名胜区资!源条件及相应配【套设施?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!划定风景名胜区范】围或者提高》风景名胜《区的等级  — 风景名胜区内的】风景:名胜:资源或者《其配套设施发生【重大变化不再具备】原定等级风景名【胜区条件的由审定公!。布该风景名胜区的】人,民政:府降低或者》。撤销该风《景名胜区的等—级   风景名胜区!等级的?提高、降低或者撤】销按本条例第十二】条,的规:定办理 第》三章: 规  《划   《第十四条 风—景名胜区应当—编制总体规》划和:详细规划《   风景名胜【区规划应当在所【属人民政府领导【下,由风景名胜区行政】主管部门会同—文化、环境保护、旅!游、:国土、林业、水利、!交通等有《关部门组织编—制   《第十五条 编—制风景名胜区规划】。应当:遵循下列原则  】 (一?)贯彻执行国家【有关保护管理和开发!利用风景《名胜资源的法律【、法规正确》处理保护《与开发、近期—与远期、局部—。与整体的关系;  ! (:二,),风景名?胜区规划应当与当】地国民?经济与社《会发展规划》、城市总体规划【、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、村镇规》。。划,等相衔接;   】(三)?科学评价风》景名胜资源的特点】和价值合理确定风景!名胜区的《建设规?模、:开发程度和各项【定额指?标;   (四【)注:。。重,保持自?然景观和人》文景:观的原始风》貌突出风景名胜区的!特色维护生态平衡 !  第十六条 【总体规?划应:当包括确定风—景名:胜区性质《与规划原则》、总体布《。局和合理游览接【待容量;划定风【景名胜区范围、外】围保护?地带、景区及其它】功,能分区;提出环境保!护和开发利用风【景名胜资源的—措施;编制各—专项规划和》投资估算等   详!细规划应《当包括确定景区布】局、道路交》通、游览和》服务设?施分布?、工程管《线走向;《明确:各项建?设用地范《。围,;,。提出:建,筑密度、高度控【制指标和风格、色彩!要求以及景点保护】措施;提供各主要】景观、景点建筑【的方案设计》。和景区?绿化要求等 —  :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!名胜区规《划应当通过招标【、投标的方》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!设计资质《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!编制:单位在规划》方案送审后应—当,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!移,。。交风景名胜区管【理机构保《存  ? 第十八条 风景】名胜:区规划按以下—规,定审批   —(一)市、县—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!划和详细规划—由市、县风景—名,胜区行政主管部【门审:查报同级人》民,政府审批;总—体,规划报自《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 《  (二)自治【区级风景《名胜区总体规—划,由风景名胜区所在】地的市、《县人民政府送—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查后报自】治区人民政府审【批并报国务院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!详,细规划由所在市【、县风景名》胜区行政《主管部门审》查后报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】区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备案   (三【)国家重点风景名】胜区总体规》划的:审,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:。执行;一般区—。域的:详细规划由自—治区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,审批;特殊重要区】域的详细规划—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审查》后,报国务院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批  】 城市?规划区内市、县【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】体规划和详细—规划:、自治区级》风景名胜区的—详,细规划?由,风景:名胜区行政主管部】门会:同城:市,规划行政主》管,部门审查后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】批,  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应当在【收到风景名》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!细规划之《日起6?个月内审批  【 ,第十九条 风景名】胜区经审定》公布后应当》在两年内《编制规划风景名胜】区总体规《划经批准生效后3】个,月内风?景名胜?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!主要内容《。公布   第二十】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!经审批公《布后对任何单—位和:个人都具有约束力】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》自改变经《批准生效《的风景名胜》区规划如确需对规划!作调整的应当按【照原审批程》序报批 第四章 建!  设  》 第二十一条 风景!名,胜区的各项开发、建!设活动应当根据已】经批准的风》景名胜?区规划进行建设【项目的布局、—造型、高度、体【量、风格和色彩应当!与周围景观和环【境相协调《   第二十二条 !风景:名胜区经审定公【布后总体规》划获得?批,准前不得在景区内新!建永久性设施临时】建,设项:目,如影响规《划,的实施破坏景—区的生?态,环境和景区景观时建!设单位应《当,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!   风景名胜区】设立前已有的—建筑物?或,。者设施凡不》符合规划《破坏景观《、,景物妨碍游览活【动的应当在规定的】期限内?。拆,除或者迁移》所需:费用按国家有—关规定给予补偿  ! 第二十三》条 在风景名—胜区及其外围—保,护地带内《不得违反规划—。建设与景《观和游览无关或【者破坏景观、妨碍游!。览的项目和设—施   在风景【名胜区?景观、景点集中的】游览地和自然环境】保留地内不》得建设?娱乐、食宿、生活】以及其他大型—工程设施 》  第二十四条 】风景名胜区的—建设项目《其选址应当按—照建设?项目管理《权限经县级以上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!。。法办理其《。他手续   在国】家级风景名》胜区内?修建缆车、索道【等,重大建设工程项【。目的选址方》案应当报自治区人】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核准 》。  第二十》五条 在《风,景名胜区及》其,外围保护《。地带进行《建设活动建设单【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!保,护自然景观》和,人文:景观:。的原有风貌及周【围植被、水体、地】形、地貌等工程竣工!后,应当及时清理—施工场地《恢复植?被和环境原》貌 第五章 保护】和,。管理   》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!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!。带按风景资源价值和!。环境:保护需要实行分级】保护保?护范:围由其?所在地的市、县人】民政府依据批—准的风景《名胜区规划界—。定并沿界设》立,界,。标明确具体》界区   风景【名胜区景区》入,口处和主要景物【、景点应当》设置保护《说明和?。醒,目的保护标志—牌   第二十【。七条 ?设在风景《名胜区内《的单位应当依照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认,真履行各《自职责并服从风景】名胜区?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!区的管理   第】二十八?条 进入或者居住在!风景名?胜区的个人应—。当保护?风景名胜资源爱【护区内?各项公共设施—。维护区内环》境卫生和公共秩【序   《第二十九条 风【景名胜?区内经鉴《定的古树名》木严禁砍伐、擅自移!植或者毁坏风景【名,胜区管理机》构应当会同有—关主管部门对古树】名木:。设,置标:志牌和保护说—明并予以明示   !第三十条 任—何单:位,和个人不得破坏风】景名胜区及其外【围保护地带的植被】及砍伐风景林木【;,因景区建设、林【木更:新、景观和安—全需要?砍伐的?应,当依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报有关部】门办理批准手—续后始得进行   !。第三十一条》 因科研或者其【他原因确需在风景名!胜区内采集标本、】野生药材和其—它林副产品的应【当经:风景名胜区管理【机,构,同意方可定点—限量采集   第三!十,二,条 风?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!当会同有关主管部】门对风景《名胜区的古建筑、古!园林、古树名木【、古墓葬、摩崖石刻!、革命遗迹、—遗址:和其它重要的人文】景观登记造册—。设立保护标志做好】维护:和管理工作》落实防火、避雷、防!洪、防?震、防?蛀等:措,。施 :  第三十三条【 风景?名胜区管理》机,构应当会《。同有关主管部—。。门加强?风景名胜区》的,安全和治安管理配备!专,。门的人员《和必要的设备维【护风:。景名胜区景物、公共!设施、游《览,秩序:、保护人身》安全;对有险情或者!。存在:有害:物的区域应当设置】醒目的?安全告示;对没【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!得,。开,展游览活动》   第三十四条】 风景名胜区内禁】止下列?行为   (一)擅!。自采:矿、采石、挖沙【、取土?、安装杆线》、开垦、建坟—; :  (?二)擅自围、填、】堵、截自然水系;】   (三)—捕杀、伤害野生动物!或,者,引入未经检疫合格】的动物;  — ,。(,四)擅?自在景物或者公共】设施上涂《、写:、刻、画;  【 (五)攀折—树、竹、花》。;   (六)扰乱!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!制度;  》 (七)随》处倾倒垃圾、污水及!有害物质乱扔废弃】物,;   (八)擅】自,设置、张《贴广告或者标语;】   (九)在禁火!区生:火、吸烟、燃放烟】花鞭炮;   (】十)在?规定地点以外随意停!放车辆或者占道【摆卖;   (【十一)擅自设点向】游人收费   第三!十五:条 风景名》胜区内?的各有关部门应当】建立健全档案—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!。历史沿革、》。范围界限、资源状况!、环境质量、设【。施状况、经》营活:动、游?览接:待等:情况整理归档依【。法纳入档案管理  ! 第:三十六条 风—景名:胜资:。源按国家规定实行有!偿使用具体》。。办法由?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】定 第六章 —法,律责任   —第三十七《条 :违反本条例的行【为法:律、行政法规已有处!罚,规定的?从,其规定;《法,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!定的依照本条—例的规定处》理   《第,三十八条 违—。反本条例第八—条规定侵占风景名胜!资源的由风景—名胜区行政》主管:部,门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没收违法所得【造成损失《。的依法赔偿》可并处1000【元以上10000】元以下罚款   】买卖风?景名胜资《源的买卖无效—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返还原物!没收违法所》得;对出《卖,人并处与违法所得】金额相同的罚款  ! 第三十九》条 违反本条例【。第,十二: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!设立风景名》胜区的由风景名胜】区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责:令改正给予警—告没收违《。法,所,得   第四十条 !违反本条《例第二十条》规,定擅自改变风景【名胜区?规划的由风》景名胜?区行政主管》部,门责令改正对擅自更!改的直接《责任:。人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上》级,主管部门给予—。行政处分《。;不按规划审—批项目的审》批文件无《效对违法《审批的直接责任【。人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主管》部门给予行政处【。分   第》四十一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二条、】第二十三条规—定建设房屋、构筑物!或者其他项目—的由风景名胜—区行:政,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拆【除恢复原状》。;不能恢复原状的处!。1000元以—上10000—元以下罚款》但在城市规划区【范围内的按》照广西壮族自治【。区实施〈中华—。人民: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〉!。办法的规定给—予处罚   第四十!二条 ?违反本条例第二【十五条规定由于【建设活动导致风景】名,胜区内自《然景观和人文—景观的?原有风貌《以及周围植》被、水体、地形地】貌受到破《坏的由风《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!门责:令限:期,改正恢复《原状;不能》恢复原状《的,责令赔偿《损失可?并处1000元以】上,30:000元以》下罚:款   第四十【三条 ?。在城市规划》。区范:围内违反本条例第】二十九条、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、!擅自移植、损坏【古树名木和风景林】木的由风景》名胜区?行政:主,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!部门责令停止违法】。行为、?。赔偿损?失可并处1000】元,以上50《00元以下》罚款:   第四十四条】 在城市规划区范】围内违?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!规定采集标本—、野生药材和其他林!副产品的由风景名】胜区管理《机构责令停》。止采集情节》严重:的可并?处,。200元以上5【00:元以下?罚款   第—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!。例第三十二条、第】三十:三条规定《不登记造册造成文物!。损毁的;不加强景】区内安全《工作造成事故的对】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其!他直:接责任人员》。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,。 , 第四十六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三十【四条第(四)、(五!)、(八)、(【九,)、(?十)项规定》的由风景名胜区【管,。理机构责令》停止违法行》为给予警告可并处】50元以下罚款造】成损失的赔》偿,。损失   违—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!。第(二)、》。(七)、《(十一)项》规定的由风》景名胜区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没收违法所】得,可并处100—0元:以上:3000元以下【罚款: ,。 ,。 第四?十七条? 风景名胜区行【政主管部《门或:者风景名《胜区管理《机构违反本条例【由其上级主》管部门依法查—处;:其工作?人,。员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?、以权?谋,私、索?贿受贿?的由所?在,单位或?者上级主管部门给】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:由司法机关依—。法处理?。。 第七章《 附  则   第!四十八条 本—条,例自1?999年11月1日!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