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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【风景名胜区管—理条:例   (1999!年9月2《3日广?西壮族自治区—第九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:第十三次会议—通过   根—据200《4年7月31日广西!壮族:。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!表大会?常务委?员会第九次会议关】于修改?〈广西壮族自治区风!景名胜区管理—条例〉的决定第一】次修正?   根据2010!年9:月29日《广西壮族自治区【第十:一届人?民代表大《。会常务委员会—。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!。改部分法规的决【定第二?。次修正?   根据》20:16年11月30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】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大会:常务委员会第—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!止和:。修改部?分地方性《法规的决定第三次】修正)    【         !   ?     》第一章 《。总 : 则       !   ?         !第二:章 设立和变—更       】        】   ? 第三章 规  划! ,         !  :     》  第四章 建 】 设    —        】。   ? ,   第五章 保护!和管理     】        】      第六章! 法律?。责任   》       【  :       第七!章 附  则 【  :         !         !第,一章 总 》 则   第一条 !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!的管理有效》保护、合《。理开发和《永续: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!进,。经,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!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,广,西实:际,制定本?条,例  ?。 第二?条 本条例适—用,。。于本自治区》行政区?域内:风景名胜区的设立、!。规划:、建设、《保护和?管理   第三【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!名胜资源《是指具有观赏、文化!。或者科学价》值的山河、》湖海、地貌、溶洞、!特殊地质、林木植】被、:野生动物、天文气象!等自然景物和—文物古迹、历史遗】址,、革命纪念地、宗】教寺庙、《。园林、建筑》、工程设施等人文】景物及其所处环【境、风土《人情等   —本条:例所称?风景名胜《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!集中、自然环境优】美、具有一定规模】经县级以上人民【政,府审定命名、划定范!围供人们游览、观】赏、休息或》者进行科学文—化活动?的地:域   第四条【 县:级以上?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对本行政区【域,的风景名《胜区工?作的:领导将风《景名:胜资源?的保护、开》发和利用纳入国【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计划组织有》关部门依《法做好风景名—胜区的管理工作 】。  第五条 —县,级以上人民》。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主管本【行,政区域内的风—景名:。。胜,区工作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设有—园林行政主管—部门的由该部门主】管本:区域:。内的:风,景名胜区工作(以下!。。统称风景名胜区【行政主管《部门)?   其它有关行政!管理部?门依照有《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在各自!职责范围内做好风】景名胜?区的有关管》理工作   —第六条 县级—以上: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!。。区域风景名胜区【。等,级、规?模,设立相应的》管理机构受所属人民!政,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!管部:门的:管理其主要》职责是  》 (一)宣传和贯彻!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和政策; 》  (?二):组织保?护,风景名?胜资源及其生态环】境;   (三【。)组织?开发利用《。。风,。景名:胜资源;   (四!)建:设、维?护和管理风景名胜】区配套设施;   !(五)制定风—景名胜区的公—共规则负责风景名】胜区内环《境卫生、商业和服】务业的?监,督,管理;?  : (六?)负责风景名胜区】的安全工作定—期,检查其安全设施保】障游人的人身—安全;   —(七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《他职:责   《跨行:政区域的风景名【。胜区管理机构由其共!同,的上一级人民政府】确定: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!管部门管理 —  :第七条 风》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!持,严格保护、统一规】划、统一管理、【合理开?发、永续利用的方针!   ?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侵占—、买卖或者以—其他形式非法转【。让,风,景名胜资《。源, 第二章 设—立和变?更   《第九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对》具备设立《风景名?胜区条件的区域应】当依法申报或者【审定划为《风景名胜区  【 第十条 》设立风景名胜区非经!法,定程序不得改变【风景名胜区内土地、!地面建筑物、附【着物及其他资产的权!属关系不《得改:。变风景?名胜区内机关—、企业、《事业单位及》其他组织的隶—属关系   第十】一条 风景》名胜区按风景资【源的观赏、科学、文!化价值和环境质【量、规模大小、【游览条件等划分【。为三个?等级:   (一)具有】一定的游览、观【赏、文?化或者科学价—值环境优《美、规模较小、有配!套设施在市》、县内有《知名度的可》以申报?为市、县级风景【名胜区;《。。   ?(,二)具有比较重要的!游览、观赏、文【化,或者:科学价值景观—有特色有一定规模配!套设施?比较完善在自治区内!外有知名度的—可以申报为自治区】。级风景名胜区; 】  (三)具有【。重要的游览、观【赏、文化或者科学】价值景观独特规【模较大配《套,。设施完善在国—内外知名度较高的】可以申报为国家【重,点风景名胜区  】 ,第十二条 设立风】景,名胜区按以下规定办!理  ? (一)《市、县级风景—名胜区由市、—县人民政府》风景名胜区行政【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!门,提出风景名胜—资源调查评价报告】报市、?县人民政《。府审定公布并—报自治区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;【   (二)自【治区级风景》名胜区由市》、县人民政府提出】风景名胜资源—调查评价报》告报自治区人民政】府审:定公布并报》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备案《;   《。(,。三):国家重?点风景名《胜,区,由自:治区人民政府提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!评价报告报国—务院审定公布 【  第?十三条 风景—名,胜区及周边区域有】重,大的:。风景名?胜资源?发现或者原》。有的风景名胜资【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!备上一等级风景名】胜区资?。源条件及相应配【。套设施的可按程序重!新申请划定风—景名:胜区范围或者提【高,风景名胜《区的等级   【风景:名胜区内《的风景名胜》资源或者其配—套设:施发生重大变化不】再具备原定等级风景!名胜区条件的由审定!公布该风景名胜【区的人民《政府降低或者—撤销该风《景名:胜区的等级  【 风景名胜区等【级的提?。高、降低或者撤【销按本条例第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!第三章 规》  划 《  第十四条— 风景名胜区应当】编,制总体规划》和详细规划 —。。  风景名》胜区规划应当—在所属人民》政府领导下由风【。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文化、环境】保护、旅游》、国土、林业、【。水利、交通等有【关,部门组织编制 【 , 第十?五条 编制风景【名胜区规划应—当遵循下《列原:则,  : ,。(一)贯彻》执行国家《有关:保护管理和开发【利用风景名胜资源】的法律、法规正【确处理保护》与开发、近期与【远,期、局部与整体的关!系;   (二)风!景名:胜区规划应当与当】地,国民经济与社—会,发展规划、城市总】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、村镇规划】等相衔?接;   (—三)科学评价风景】名胜资源的特点和】价值合理确定风【景名:胜区:。的建设规《。模、开发《程度和各项定额指】标;   (四【)注重?保持自然景观—和人文景观的原始风!貌突:出风景名胜区的特】色,维护生态平衡   !第十六条 总体【规,划应当?包括确定风景—名胜:区性质与规划原则】、总体布局和合理游!览接待容量》;划定风景名—胜区范围、外围保护!地带、?景区及其《它功:能分区?;提出环境保护和】开发利?用风景名胜资源【的措施;编制—各专项规《划和投资《估算等  》 详细规划应—。当包括确定景区【布局、道路交通【。、,游览和服务设施分】布,、,工程管线《走向;?明确各项建设—用地范围;提出建筑!密,度、:高度控?制指:标和风格、色—彩要求以及景点保护!措施;?提供各主要景观【、景点建《筑的方案设》计和景区绿化—要求等   第十七!条 编制风景—名胜区?规划应当通》过招:标、:投标的方式》选择具?有相应规划设—计资质等《级,。的单位承担》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!方,案送审后应当—将,有关材?料整理成《册移交风景》。名胜区管理机构【保存:  : 第十八条 —。风景名胜区》。规划按以下》规,定审批   (一】)市:、县级风景》。名胜区总体规划【和详细规《划由市、县风景名】胜区: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!;总体规划报自治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   (二)自!治区级风《。景,名胜区总体规划【由风:景名胜区《所在:地的:市、县人《民政府送自治区建设!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:后报自?。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!报国:务院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《案;详细规划由【所在市、县》风景名胜区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!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审批并》报自:治区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备案  】 (三)国家重点】风景名胜《区总体规划》的审批程序按—。照国家有关规定【执行;一般区域【的详:细规划由《自治:区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审批;特殊重要区域!的详细?规划:由自治区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审查后报国务院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审—批 :  城?市,规划区内《市、县级风景名胜】。区的总体规划—和详:。细规划、自治区【级风景名《胜区的?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!区行政主《管部门会《同城市规划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查后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】批   《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!风景名胜区》总体规划或者—详细:规划之日起6—。。个月内审批  【 第十九条 —。风景名胜区》经审定公布后应当】在两:年内: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!总体规?划经批准生效后3个!月,内风景名胜区管理】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内!容公:布   第二十条】 风景名胜区规【划经审批公布—后对任何《单位和个人都具【。有约束力任何单位】。和个人不《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!效的风景名胜区规】划如确需对》规划作调整的应【当按照原《审批程序报批— 第四章 建  】设   第二—十一条 《风景名胜区》的,各项:开,发、建设《活动应当根据已【经,批,准,的风景名胜区—规,划进行建设项—目的布局、造—型、高度、》。体量:。、风格和色彩应【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!相协调   第二】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!。经审:定公布后总体规【划,获,得批准前不得—在景:区内新建永》久性设施临时建设】项目:如影响规划》的实施?破坏景区的生态【环境和?景区景观时建设单】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!内拆除   —风景名?胜区设立前已有的】建筑:物或者设施》凡不符合规划破坏景!观、:景物妨碍游览活动】的应当在规定的期】限内:拆除:或者迁移《所需费用按》国家有?关规定给予补偿  ! 第二十三条 在】风景名胜区及其【外围保护《地带内不得》违反规划建设与景观!和游览无关》。或者破?。坏景观、妨碍游览】的项目和设施—   ?在风景?名胜区景观、—景点集?中的游览地和自然】环境:保留:地内不?得建设娱《乐、食?宿,、生活以及》其他大?型,工程设施   第二!十四条 风景名胜】区的:建设项目其选址应】当按照?建设项目管理权【限经县级以上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批准?后方可依法办—理其他手续》   ?在国家级风景名【胜区内修建缆车、】索道等?重大建设工程—。项目的选址方案【应当报自《治区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核准   第二】十五:条 在风景》名胜区及《。其外:围,保护地带进行建设活!动建设单位》应当采取有效措【施保:。护自然景《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!风貌及周围植—被、水体、地形【、地貌等《工程竣工后应当【。及时清理施工场【地恢复植被和环境】。原貌 第五章 保护!和管理   第二】十六条 风》景名胜区及》其外围保《护地带按风景资源价!值和环境保护需要】实行分?级保护?。保护范围由》其所在地的》。市、县人民》政府依据批准的【风景名胜《区规划?界定并沿界》设立界标明确具【体界区  》 风景名胜区景【区入口处和主要景物!、景:点应:当设置?保护说明和醒目的】保护标志牌 —  第二十七条 】设在风景名》。胜区内?的,单位应当依照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认真?履行各自职责—并服从风景名胜区】管理机构《对风景名胜区的【管理:。 ,  第?二,十八条 进》入或者居住在风景名!胜区的个人应当保护!风,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!。各项公?共设施维《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!共秩序?  : 第二十九条 风景!名胜区内经》鉴定:的,古树名木严》禁砍伐?、擅自移植或者毁坏!风景名胜区管理【机构:应当会同有关—主管部?门对古树名木设【置标:志牌:。和保护说明》并予以明示   】第三十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》不得破坏《风景名胜区》及其外围保》。护地带的植被及【砍伐风景《林木;因景区建设、!林木更新、》景观和安全需要砍】伐的应当《依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!门办:理批准?手续后始得》进行 ? , 第三十一条— 因科?研或:者其他原因确需在】。风景名胜《。区内采集标》本,、,野生药材和其—它林副产品的应当】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!构同意方可》定点限量《采集   第—三十二?条 风景名胜区管】理机构应当会—同有关?主管部门对》风景名胜区》的古建筑、古园【林、古树名》木、古墓葬、摩【崖,石刻、?革命遗迹、》遗址和其它重要【。的人文景《观登记造册设—立保护标志做好维】护和管理工作落实防!火、避雷、防洪、防!震、防蛀等》措施   》第三十三条 —风景名?胜,区管理机《构应当会同》有关主管部》门加强?风景:名胜区的安全—和治安管理配备专门!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!维护:风景:名胜区景物、公共】设施、游览》秩序、保护人身安全!。;对有险情》。或者存在有》害物的区域应—当,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!。;对没有安》全保障的区域不【。得开展游览活动【。。   第三十四条 !风景名胜区》内禁止下列行为  ! ,(一)擅自采矿【、采石、《挖沙、取《土、安装杆线、开】垦、建坟;   (!二)擅自围、填、堵!、截自?然水系?。;,   ?(三)?捕杀、伤害》野,生动物或者引入未】经检疫合格的—动物;   (四】)擅自?在景物或者公共设】施上涂、写、刻、画!;   (五)攀】折树、竹、》花;  《。 (六)扰乱景区游!览秩序和安全制度】;   《(七)随处倾—倒垃:圾、污水及有—。害物质?乱扔:。废,。弃物; 《 , (八)擅》自,设置:、张贴?。广告或者标语; 】  (九)在禁【火,区,生火、吸烟、燃放】烟花鞭炮;   】(十)?在规:定地点以外》随意停放车辆或【者占道摆卖;   !(十:一,。)擅自?设点向游人收费 】 , 第三十《五条 风景名胜【。区内的各《有,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!。档案制度对》。风景名胜区的历【史沿:革、范围界限—、资源状况、环【境质量、设施状【况、经营活动、【游览接待等》情况整理《归档依法纳入—档案管?理   第三十六】条 风景名胜资【源按国家规》定实行有偿使用【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!民政府制《定 第六《章 法律责任—  : 第三十七条 【。。违,反本:条例的行《为法律、行政法【规已有处《罚规定?的从其规定;—法律、行政法—规没有规定的依【。照本条例的》规定处理   第】。三,十八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八条【。规定:侵占风景名胜资【源的由风景名—胜区行政《。。主管部门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!失,的依法赔偿可并处1!000元以上—10:000元以下罚款】   买卖风景【。名胜资源的买卖【无,效由风?景名胜?。区行:政主:管部门责令返还原】物没收违法所得;对!出卖人并处》与违法所得金额【相,同的罚款   【第三十九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十二条】规定未经批准擅自】设立风景名胜区【的由风景名胜—。。区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—。改正: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!得   第四十条】 违反本《条例:第二十条规定—。擅自改变风》景名:胜区规划的由风景】名胜区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改正对擅自更改的直!接责:任人由其《。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给予》行政处分;不按规】划审批项目》的审批文《件无效?对违法?审,批的:直接:。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主管—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   第四十【一条 违反本—条,。例,第二十?二,条、第二十三条【。规,定建设房屋、构筑】。物或者其《他项目?的由风景名胜区行】政主管?部门责令限期拆除】恢复原状;不—能恢:复原状的处1—。000元《以上10《。000元以下—罚款但在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的按—照广西壮族自—治区: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乡规划法—。〉办法的规定给予处!罚   《。第,四十: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!。。二十五条规定由于】建,设活动导致》风景名胜区内—自然景观和人—文景观的《原有风貌以及周围】。植被、?水体、地形地貌受】到破坏的《由风景?名胜区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恢复原状;不能【恢复原?状的:。责令赔?偿损:失可并处100【0元以上《30000》。元以下罚款》   第四十三条】 ,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违反:本条例第二十—九,条、第三十条规定】砍伐、擅自移—植、:损坏古树名木和风】景林木的由风景名】胜区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有关主管部【门责令停《止违:。法行为、赔偿—损失可?并处10《00元以《上5:000?元以下罚款   第!四十四条 在城【市规划区范围内【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!条规:定采集标本》、野生药材和其他】林副产?品的由?风景名胜区管—理机构责《令,停止采集情节严重】的可并?处200元以上5】00元以下罚款【   第四十—五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三十二》条、第三十三条【规定不登《记,造册造成文物损毁】的;不加《强景区内《安全工作造》成,事故:。。的,对有关主管人—员或:者其他直《接,责任:人员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:任   第四十六】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四条第《(四:)、(五《)、(八)、—(九)、(十—)项规定的由风景】名,胜区管理机构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给【予警告可并处—50元以下罚款造】成损失的赔》偿损失   违反本!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】(二)、(七)、】(十:一)项规定》的由风景名胜—区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》停止:违法:行为没收违》法所得可并处10】00元以上300】0元以?下,罚款   第—四十:。七条 风景名胜区】行政主?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!区管理机《构违反本条例—由其上级主管—。部门依法查处;【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:用,职,权、徇?私舞弊、《以权谋私、索贿【受贿的由所在单【位或者上《级主:管部门?给予:。行政: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由司:法机关依法处—理, 第七章 附—  则  》 第四十八条 【本条:例自1999年【11月1日》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