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! 哈尔滨《市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办法 》 哈—尔滨市人民政—府令 《第221号 !  哈尔滨市建设工!程造价管理办法已】。经2010年5月】6日市人民政—府第66次》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!布自201》0,年6月15日起施行!      !    《        】    《。         !。市长张效廉 — 《       【 ,   《 《。。 】  —   ?    《    《     》   《 二〇一〇年五月!十日 第一条 为!加强建设工》程,造价:管理规?范,建设工程造价计【。。价,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!控制工程造价—维护:工程建?设各方合《法权益?根据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, 第二条 在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】事建设工程》造价及?。其监督管理活动适】用本办法 【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!建设工程造》。价是指房屋建—筑工程和《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《从筹建到竣工验收】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!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!应当计入建设—项目投资的全—部费用包《括建筑安装工—程费、设备及工【。器具:购置费、工》程建设?其他费、工程预【备费、有关》税,。费和建设期间—贷款利息等费用  ! 本办法》所称:建设工?。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!估算编制、审核及】项目:经济评价《;设计?概算、施工图预算】、竣工结《算、招标标底价、招!标控制价、》投标报价的》编制:和审核;建设工程】施工合同价》款的调整;》各阶段的《工,程造价控制以及为】计价活动提》供中介服务》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!关的活动 【第四条? 市城乡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主管【。全市: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工作负《责组织?实施本办法市建【设工程造价管理机】构,。(以下简称市造【价管理机构)受市城!。乡建设行《政,。主管部门委托负【责建:设,工程造价管理的【。具,体工作  !。  县(》市)城乡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。。门按照职责权限【负责本?辖区内?的建设工程造—。价管理工作》  《。 , 发展和改革、财!政、价格等有—关部门依据各自【职责负责建设—。工程造价管理的【相关工作 【 第五条 —建设工?程造价计价依据【包括  — (一)《工程估算指标;【   【 (二)概—算定额及概算—指标;  【  (三》。)预:算,定额及地区单价表】;   】 (四)工程【量清单计价规范;】 《    (五【)消耗量《定额:及地区单价表; !    (六!)补充定额; 【。   — :(七)劳动》定额;  !  ?(,八):工期:定额;  !  ?(九)费用定额;】 ?    》。 (十)施工—机械台班费用—。定额;?    !(十一?)其它有关工程造】价计价依据 ! ,第六条 市造价【。管理机构应当根【据国家和省的—。规定结?合本市建《设工程?的实际需要及时组】织编制、修订和补充!定额项目《。、定额单《价,表、工程造价—指数和?结算规定《定期发布新材料、】。新工:艺、新结构》。、新技?术的:补充定?额,项目为建设工程造】价,活动提供依据—。 ?第,七条 市造价管【。理机构应当根据【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!理并定期发》布有关建设》工程:的材料、机械、设备!以及劳务《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!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!动提供参《考, 第八条 应用!于,本市建设《工程的工《。程造价计《算机软件所》使用的计价依据【、计价方法应—当符合本办法—的规定 第【九条 建设工—程造价可《以采:用工程量清单计价】方式或者定》额计:价方式但一个工【程项目只能采用【一种计价方》式 : 第?十条 下《列建设工《程应当采用工—程量清单计价方【式   (一)!全部使用国有—资,金的; 】   (》。二)国有资金占总】投,资金额5《0%以上的; !   ? (三)国有资【金占总投资金—额虽不足5》0%但国有资金投】资者拥有《。控股权的《建设工程; !  :。  : (四?)其它?依法:应当:采,用工程量清单计价】的    ! 提倡前款》规定以外的建设【。工程采用工程量【清单:计价方式《 第十一条! 建设工程造—价应当按照建设工】。程项目全过程、【分阶段合理确定【按照建?设程序有效控制【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!算,设计概算控》制,施工:图预算施工图预【算控制工程结算 】 第?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!当根据建《设工程?规模、标准、—功能、主要设备【选型:和有关工程造价【依据在合理》预测编?制期至竣工期的价】。格、:利率、风险等动态】因素:基础上?进行编制 第十!三条 ?设,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!算的控制下在优【化建:设方案的《基础:上依据初《步设计图纸、概【算定额和《相应的费《用定:额进行编制 【 ,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!算,应,当根:据有关部门的批【准意见以及》施工图纸《、施工方案》按照计价依据及【有关规定综合—市场材料差价、价格!指数:和必要风险系—数等动态因素进行】编制不得突破经【批,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!筑安装工程费—用总额 第十】五条 政府》投资的建设工程【。投资估算、设计概】。算,经项目审《批,部门批准后不得擅】自扩大建设规模、增!加建:设内容、提高建设】标准工程《项目建设中确需调】整的:应当经原审批部门】批准 第十六】条, 工程量清单—应当根据《国家制定的计价【规范和省、》市造价管理机构【发布的?计价:依据结合招标文件】、施工设计图纸及相!关技术资料、施【工现场条《件、工程具体情【况进行编制 — 第十七》条 在编制工程【量清单?过,程中出?现建设工程工程量】清单计?。价,规范:未包括?的项目编制》人可以进行补—充并报市城》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《 ?第十八?条 施工招标文件中!应当包含工程造价】。计价:条,。。款计价条款的内容应!当符合国家和—省有关工程》造,价,的规定 第【十九条 通过招【投,标发包?的建设工程投—标,人,应当根据招标—文件、工程量清单】、价格变化因素以及!有关规定结》。合施工中可》能,发生的?各种费用自行报价但!。不得以低于成本的】报价竞标 》 第二《十条 招投》标工程?投标报价《时应当按照费用定】额规定计取相—应建设?工程费用不》得将:安,全生产?措施:费和建设工程费【用定额规定的规费作!为竞争费用进行投标! 》   工程—结算时安《全生产?措施费应当按照规】定的认证程序—依据市?造价管理机构核【定的费用费》。率计算? 第二十一条 !建设工程发包—。、分包应当按照【。规定订立书面合同】并对涉及工程造价】的下列事项做出明确!约定  — (一)合同—价款及?合同价?款的确?定与调整方式;【 :   》 (二)预付工】程款、进度》工程款的数》额、支付时限及【方式;  【 , (三)工—程质量保证(—保修)金的数额【及返还时限》;  【  (四)安全生!产措施费等费用的预!扣,及返还时限; 】    (】五)工?期及工期提》前或延后的奖—惩办法; —   》 (六)》竣,工结算时限》及结算后《工程款支付办法【与违:约责任?; : :。    —(七)与履行—。合同、支付》价,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!发生:工程计价纠》纷的解决方式; 】。 ?    (八)双!方认为应《当,约定的其他工程造】。价事项 》    实【行招标的《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!当按照中标价格确】。定招标人和中—。标人:不得再?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!性内容?的其他协议 第!二十二条 发包人】应当:在建设?工程施工《合同签订《。、补充?或变更后5个工作】日内将合同文—本报送工程所—在地的市或者县(】。市)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 】    》 ,分包合同发》包人应当在分—包合同?签订或者发》生重大变更后7【个工作日内将合【同文本报送》工程所在地的市【或者:县(:市)城乡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! 第二十三条 建!设(:开发)、施工、【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!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!程造价的规》定如实记录涉及工程!造价的事项并按【。照建设工程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!。关规定办《理,签证手续 】 ,   政》府投资的建设工程】因设计变更或者其】他,。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!价超过规定限—额的建设单位—应当将变更方—案及相应造价文【件报:送,原审批部门批准【 第二》十,四,条 竣工《结算应?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!工程造价《为基础结合合同约】定的调整内容进行】编,制 ?    ! 第二十五【条,。 发承包双方在【履行:合,同时对工程》造价发生争议或纠】纷的可以《向市:造价管?理机构申《请调解也《可以依照合同约定】。申请仲裁或》。者向人?民,法院起?诉 第二十【。六条 建《设工程?投资估算、设计【概算、施工图—。预算:、工程量《清单:、招标标底、—招标控制价和竣【工结算均应》当按:照国家?规定由具有编制资】格的单位或者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!服务机?构编制编制人—应当为编制单位【的工:程造价?执业人?员   招标】标底、招标控制【价、投标报价、竣工!结算审核和》工程造价鉴定文件】应当由注册造价工】程师签字并加盖【注册造价工》程师执业专用章 ! 第二十七条 工程!造价:咨询企业在承接【工程造价咨询—业务时应当与委【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!价咨询合同并—。按照:规定组织《具有:相应执业资》格的人员开展—咨询业务真实准确】出具:工程造价成》果文:件 第二十八条! ,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!当对所承接》的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项《目进行登记建立【。编审制度和》。档案管理制度—严格执行工》程建设?标准、规范和—造价依据《接,受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的监》。督检查 》 ,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!。价咨询企业从事【建设工程造》价咨询业《务不得有下列行为】 ,   (一)【涂,改、倒卖、出租、】出借资质证书或【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!让资质证书;—    】 (二)超越—资质等级业》务范围?承接工?程造价咨询业务【。;  》  : (三)同时接受招!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!个以上投标》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!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】;  【  (《四)以给予回扣、】恶意压?低,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!。。。当竞:。争,; 》    (—五)转?包承接?的,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】; 》    (—六)故意抬高、【降低工程造价或【者出具虚假工—程造价成《果,文件:; 》    》(七)法律、—。法规、规章禁止【。的其他行为》。 ? 第?三十条? 工程造价》执业人员从事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!务不得有下列—行为   (】一)不履行》工程:造价执?业人:员,义务; 《 :    (二】)在执业过程中索】贿,、受贿或者谋取合同!约定:。。费用外的其他利益】; 《 ,  (三)在执业!过程中?实施商业《贿赂;?。 《    (四)签!署有虚假记载—、误导性陈》述的:工程造价文件; !    (五!)以个人名》义承:接工程造价业—。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!己,名义从?。事工程造价业务; ! , , :   (六)同】时在:两个或者两个—。以上单?位执业; !  : (七)》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!出借或?者以其他形式—非法转让注》册,证书或者《执业印章;》   【 (?八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禁》止,的其他?行为 第三!十一:条 外埠工程造价】咨询企?业,进,入本市从事工程造】价咨询活动》的应当?向市: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备:案 第》三十二条 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通过备案审查、!现场:检查、专项》。检查、受《。理,投诉举报等》。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!价监督管《理及时纠正违—反建设工程》造价管理规定—的行为? 第三》。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!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】规定建立工程造【价,咨询企业和工程造】价执业人《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!公布工程造》价,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!执业人?员应当按规定向市城!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提供真实、准确、】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!  《  因?。被,投诉、举报受到处】理和违法行为受到】。行政:处罚等?情况:应当作为不良记【录,记入信用档案 !    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!查阅:信,用档:案 第三—十四条 政府—投资的建设项目违反!本,办,法规定未经原审【批部门批准》工程造价《超过批准《。的投资估算或—者设计概算的—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上!级主管部《门或者监察机关【对其直接负》责,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!。。 第三十五条 违!反本办法规》定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工程】。所在:。地的市或者县(市】),城乡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;?逾,期未改正的处以责任!单位5?0,00:元以上2万》元以下罚《款 ?。   (一)—应当采用工程—量清单?计价:方式而未《采用的?; 》    (二)一!个工程项目同时【采用:两,种计价方式》的;   【 (三《)招标文件未包【含造价?计价条款或者—计价:条款内容《违反国家和省—有关工程造价规定】的 第三十!六条 施《工合:同,或者分包合同—的发包人违反—本办法规定未办理】施工合同、分包合】同备:案的由?工程所在地的—市或者县(市—)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!案手续;逾期未【补办的处以》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罚款 】第三十七条 —项目建?设、: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!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工程所》在地的市或者县【(市)?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以5—00:。0元以上1万元【以,下罚款 — ,。 ,(一)不具有相【应资质自行编制【工程造价成果—。文件的; 》    】(二)委《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!编制工程造价成果】文件的 《 第三十八条 工!程造价咨询企业【违反本办法规定有】下列情形《之一的由市或者【县(:市)城乡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?期不:改,正的:。处以500》。0元以上1万—元以下罚款  ! (一)拒绝接【受城:乡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检查或者不能—。按照规定提供业务档!案逃避检查的;【 , 《。 ,  (二)未按】照规定报送》。信用档案信息—。或者提供虚假信【用档案信息的 】 第:三十九条《 外埠工程》造价咨询企业—违反本办法规—定在本?市从事工程造价咨】询活动未办》理备案的由》市城乡建《。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补办手续;【逾期未补办的责【。。令停:止工程?造价咨?询活:动并处?以1万元以上2【万元以下罚》款 《第四十条 工—程造价咨《询企业和工》程造价执业》人员违反本办—法,其他规定的》。由市、县(市)城】乡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或者:其他行政主管—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!法,规、规章的规定【进行处罚 》 第?四十一?条, 城乡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?门、建设工程造价】管理机构及》其工作人员在工程】造价:管理活动中玩—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的《由其所在单位、上级!。。行,政主管部门或者【监察机?关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。任 第》四十二?条 本办法》自2010年6【月15日起》施行19《9,9年12《月23日哈尔滨【市人民政《府令:第41?号,发布:的哈:尔滨市建设工—程,造价管?理办:法同时?废止: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