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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哈尔滨市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!法
哈】尔滨:市人:民政府令《
第22》1号:
》 哈尔滨市建—设工程造《价管理办法已—经,2010年5月6日!市人民政府第6【6次常务《会议通过现予发【布自2?010年6月1【5日起?施行
! , ? ? 】 , 】 市长张效【廉,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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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》〇一〇年《五月十日
》
第: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!程造价管理规范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】。行为合理确》定和有效控制工程】造价维护《工,程建设各《方合法权《益根据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结》合本市实《。际制定本办》法
第二条【。 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!其,监督管理活动适【用本办?法
第三条 本!办法所称《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!屋建筑工程和市【政基:础设施工《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!交付使用期》间按照国家和省、】市有关规定应当【计入建设项目—投资:的,全部费用包括建筑】安,装工程费《、设:。备及工?器具购置费、工程建!设,其,他费、工程》预备费、《有关税费和》建设期间贷款利息】等,费用
本办法!。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!动包括投资估—。算,编制、审《核及项目经济评价;!设计概算、施—工图预算、竣—工,结,算、招标标底—价、招标控》制价、投标报价的编!制和审核;建设【工程施工合同价款】的调整;各阶段的】工程造价控制以及】为计价活《动提供中介服务等与!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!。活动:
第四条 市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主管全市建设】工程:造价管理工作负责】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!设工程造价》管,理机构(《以下简?称市造价管理机构)!受市城乡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委托负责建》。设工程造价管理【的具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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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)城乡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】职责权限负责—本辖区?内,的建设?工程造价管理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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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和【改革、?财,。。政、价格等有关【部门依据各自职责】负责:建设工?程,。造价管理的相关【工,。作
第【五条 ?建设工程造价—计价依据《包括
(一!)工程估算指标【;
?
【(二)概算定额【。及概算指《标;: ,
(三)!预算:定额及地区》。单价表;《 :
(四!)工程量《。清,单计价规范; 】
《 ,
:(五:)消耗量定额及【地区单价表》;
】
(六)补充【定额; —。。
:
(七—)劳动定额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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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工期!定额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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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费用—定,额;
—
(十【)施工机械台—班费用定额; 】。
【(,十一)其它有—关工程造价》计,价依据 》
第六条 【市造:价管理机构应当【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!结合本市建设工【程的实际《。。需要:及时:组织编制、修—订和补充定》。额项目、定额单价】表、工程造价指数和!结算规定定期发布】新材料?、新工艺、新结构、!新技:术的补充定额—项目为建设》工程造价《。活动:提供依据
—
第七条《 市造?价管: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!变化及?时,调查:整理并定《期发布有关》建设:工程的材料、机械、!设备以及劳务等方】面的市场参考价【格信息为工程—造价活动《提供:参考
第八条】 应用?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工!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!使用:的计价依据、—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!。办法的规定
第!九条 建设工程造】价可以采用工—程量:清单计价方》。式或者?定额:计价方式但》一个:工程:项,目只能采用一种【计,价方式
第十条!。 下列建《。设工程应当》采用工程量》清单计价方式
! (一)全部使用!国有资金的》;
?
【(二)国《有资金占总投—。资,金额:50%以《上的;
】
(?三,)国有资金占总投资!金额虽不《足50%但》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!控股权的建设工程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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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!它依法应当采用【工程量?清单计价《的 ?
?
提》倡前款规定以外【的建设?工程采用工程量清】单计价方式》 : ,
第?。。十一条? 建设?工程造价应》。当按照建《设工:程,项目全?过程、分阶段合理】确定按照《建设程序有效控【制投资估算》控,制设计概《算设计概算》控制施工图》。。预算施工图预—算控:制工程结算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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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投资估!算应当根《据建设工程规模、标!准、功能、主要设】备选型和有关—工程:造价依据在合—理,预测编制期至竣【。工,期的价格、利率、风!险,等,动态因?素基础上进行编制 !
第十三条 设计!概算应当在投—资估算的控制—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!基础上依据》初步设计图纸、概算!定额和相应的—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!
第十四条— 施工图预算应当】根据有?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以!及,。施工图纸、施—工方案按照计价依】据及有?关规:定综合市《。场,材料差价、》价格指数和必—要风险系数等动态】因素进行编制—不得突破经批—准的设计概算—中的建筑安装工【程费用总《额,
?第十五?条, ,政,。府投资的建》设工程投资估—算、设计概》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!准后不得擅自扩大】建设规模、增加建设!内容:、提高建设标准工】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!整的应当经原审【。批部门批准
【
第十?六条: 工程量清》单应当根据国家制定!的计价规范和省【、市造?价管理机构发布【的计价?。依据结合招标文【件、: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!技术:资料、施工现场条】件、工程具》体情况进《行编制
》
第十七条 在编制!工程量清单过程中】。出现建设工程工程量!清单计价规范—未包括?的项目编制人可【以进行补充并—报市城乡《建设:行政:主管部?门备案
第十】八条 施工招标文件!中应当包含工程造价!计价条款计价—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!国家和?省有:关工程造价的—规定 ?
第十九》条 通过招投标发】包的建设《工程投标人应当【。根据招标文件、工】程量清单《、价格变化》因素以及有关规【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!生的各种《费用自行报价但【不得: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!标
第二十条】 招投标工程投标报!价时应当按照费【用定额规定计—取相应建设工程费用!不得将安全生产措】施费:和建设?。工程费用定》额规定的规费作为竞!争费:用进行投标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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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:程结算时安》全生产?措施费应当按照规】定,的认证程《序依据市造价管理机!构核定的费用—费,率计算
》
第二十《一条: ,建设工程发包—、分包?应当按照规定订【立书面合同并—对涉及工程》。。造价的下列事—项做:出明确约定 —
: (一)合同【价,款,及合同价款的确【定与调整方式; 】
【
(二)预付工程】。款,、进:度工程款的》数额、支《付,时限及方式;
】。
》(三)工程质量保】证(保?修)金的数额—及,返还时限《;
》
,
(四)【安全生产措施费【等费用的预扣及【返还时?限;
—
(五【)工:期及工期提前—。或延后的奖惩办法】。;,。 :
:
(六【)竣工?结算时限及结算【后工程款《支,付办法与违约责任】;,
!(七)与履行—合同、支付价款【相关的担保》事项及发生》工,程计:价纠纷的解》决方式; 》
】(,八)双方认为应当约!定的其他《。工,程造价事《项, :
实行】招标的建设工—程合同价《款应当按照中—标,价格确定招标人【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!立背:离合同实质性—内容的其他协—议 :
第?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!当在建设《工程:施工合同签》订、补充或变更后】。5个工作日内—将,合同:。文本报?送工程所《在地:的,市或者县(市)城乡!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备案
》
分包合!同发包人应》当在:分包:合同:签订或者发生—重大:变更后7个》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!报送工程所》在地:的市或者县》(市)城乡》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二十三条 【建设(开发)、【施工、监理单位在】施工:。期间应当严格执【。。行有关工程造价的】规定:。如实记?录涉及工程造价的事!项并按照建设工【程施工合同的约定】及有关规《定办理签证》手,续 :
】政府投资的建设【工,。程因设计变更或者其!他原因造成》单项工程造》价超过规定限—额的建设单》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!相应造价文》件报送原审批部门】批,。准 :
:第二十?四条 竣工结算应当!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!程造价为《基,础结合合《同,约定的调《。整内容进行编—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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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:十五条 发承包【双方在履行合同【。时对工程《造,价发生?争,议或纠纷的》可以向市造价管【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!以依照合同约定【申请仲裁或》者,向人民法院》。起诉 ?
第二《十六条 建设工程】投资:估算、设计概—算、施工图》预算、工《程量清单、》招标标底、》招标控制价和—。竣工结?算均应当按》照国家规定由具【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!者具:有相应资质》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!编制人应《当为编制单位的【工程:造价执业人》员 ?。
招标标底【、,招标控制价、—投标报价、竣—工结算审核和工程造!价鉴: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!。价工程师签字并加】盖,注,册造价工程师—执业专用章
【
第二十七条—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在承接工程造—价咨:询,业务时应《当与委托人订立书】。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!并按照规定》组织具有相应执业】资格的人员开展【咨询业务真实—准,确出具工程造—价成果文件
【
第二十八条 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应当对所承接的【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】项目进行登》记建立编《审制度和档案管理】制度严格执行工程】建设标准、》规范和?造价依据接受城【。乡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的监督检查 —
第?二十九条 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!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!业务不得有下列【行为
》。。 (一)》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!出借资质证书或【者以其他形式—非法转让资质证书】;
!
(二?。)超:越资:质,等级业?务范围?承接工程造》价咨询业务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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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同时接受】招标人和《投标人或者》。两,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!建设工程《的,工,程造价?咨,询,业务;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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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【以给予回扣、恶【意压低收费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!争;
【
(五)转】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!询业务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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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《故意抬高、降低工】程造价或《。者出具?虚假工程造价成【果文件; —
(】七)法律《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!其,他行为 《
第三十条 !工程造?价执业人员从事建设!工程造?价咨询业务》不得有下列行为【
》(一:)不履行工程造价执!业人员义务;— ,
】(二)在执》业过程中索贿—、受贿或者谋取合同!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!益; ?
—(三)在执业过程】中实施商业》贿赂;?
】
(四)签署—有,。。虚假记载、误导性】陈述的工程造—价文件;《 ?
,
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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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以个人【名,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!或者允许《他人:以自:己名义?。从事工?程造价业务; 】
—
(六)同》时在两个《或者两个以上单【位执业; 【
—(七)涂改》、倒卖、出租、出】。借或者以其》他,形,式非法转让注册【证书或者执业印章】; ?
《
(八)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!其他行为 【
第三十》一条 外《。埠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:进入本市从事工程】造价咨询活动的应】。当向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备案 》
:第三十?二条 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通《过备案审《查、现场检》查,、专项检查、受理】投诉举报等方式加】强建设工程造价【监督管?。理及时纠正》违,反建设工程》造价管理《。。规定的行为
】第三十三《条 市?城乡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?按照国家和省—的有关规定建立工】程,造价咨询企业和工】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!档案并向社》会公布工程造—价咨询企《业和工程《造价执?业人员应当按规定】向市城乡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提供真】实、准?确、完整的信用档】案信息
!因被投诉、举报【。受到处理和违法行】为受到行政处罚等】情,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!记,入,信用档?案
?
任何!单位和个人有权查】阅信用档案》 ,
第三十四条 】。政府投资的建—设项目违反》本办法规定未经原】审批部门批准—工程造?价超:过批准的投资估算】或者:。设计概算的由项目】建设单位的》上级:主管:部门或者监察机关】对其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 【
第?三十五条《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!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工程所在地的—。市或者县《(市)城乡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期未改正的】处以责?任单位5《000元以上2万】。元以下?罚款
》 :(一)应当》采用工程《量清:单计价方式》而未采用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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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一个工程!项目同时采用两种】计价方式的》;
】(三:)招标文件未—包含造价计价—条款或者《计价条款内》容违反国家》和省有关工程造【价规定?。。的 ?
第三十六条】 施工?合同或者分包—合同:的发包人违反本办法!规定:未办理施工合同【、分包合《同备案的由工程【所在:地的:市或者县(市)城乡!建设行?政主:。管部门责令限期补】办,备案手续;逾期未】补办的?处以1万元以上【3,万元以下罚款
!第三十七条 项【目建设?、,施工: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工程:所在:地的市或者县(市)!城乡建设《行政:主,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逾期不改正】的处以5000元】以上1万《元以下?罚,款,
? (一)不具【有相应资质》。自行编制工程造【价成:果,文件的;《
【
(二)委—托无相应资》质的单位编制工【程造:价成:果文件的
第】三十八条 》工程造?价,咨询企业违反本【办法规?定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由:市或者县《(市:)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: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:的处以5000元以!上1万元以下—罚款
》 :(一)拒绝接—受城乡建设行政【主,管,部门检?查或者?不能按照规定提供业!务档案逃避检查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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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未按照规《定报送信用档案【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!用档案信息的
!第三十九条 外【埠工程?造价咨询企》业违反?本办法规定》在本市从事工程造】价咨:询,活动未?办理:备案:的,。由市城乡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补办手续;逾期!未补办的责令停止工!程造价咨《询活动并处以—1万元以《上2万元以下罚【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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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工程】造价咨询企业和工】程造价执业》人员违?反本办法其他规【定的由市、县(市】)城乡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或者其他【行政主?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的规】定进行处《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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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城乡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、建设工程—造价管理机构及其】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!。管理:活动中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?、徇:私舞弊的由其—所在单位、上级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或者:监察机关《。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》任
第四十【二条: 本办法自2010!年6月?15日起施》行199《9年:12月?23日哈尔滨—市人民政《府令第?41号发《布的哈尔滨市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!。法同时?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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