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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哈尔滨市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办法 》 : 哈尔滨市人民政】府令 ? 第221号— :   哈尔滨市建!设,工程造价管理—办法:已经2010年【。5月6日市人民政】府,第6:6次常务会》议,通,过现予发布自2【010年6月1【5日起施行 】       【         !       【        】市长张效廉 】 ,。  :     》   ? , 》 】 , 》      —      —     》   ?。 二〇一〇年】五月:十日 第一条【 为加强《建设工程《造价管理规》范建设工《程造价计《价行为合理》确定和有效控制【工,。程造价维护工程【。建设各方合法权【益根:。据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结合本市】实,际制定本办法 !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!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!造价及其监》督管理活《。。动适用本办法—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建设》工程造价是指—房屋建筑《工程和市政基础【设施工程从筹建到竣!工验收交付》使,用期:间按照?国家:和省、市有关—规定应当计》入建设项目投—资的全部费用包括】建,筑,安装工程费、设备】及工器具购置费【、工程建《设其:他费、工程预—备,费、有关税费—和,建,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!用 :  本办法所称】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!。括投资估算》编制、审《核及项目经济评价】;设计概算、—施工:图预算、竣》工结算、招》。。标标:。底价、招标控制【。价、投标报价—的编制和《审核;?建设:工程:施工合同价款的【调整;?各阶段的工程—造价:控制以及为计—价活动?提供中?介服务?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!关的:活动 》。第四:条 市?城乡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主管全【市,建设工程造价管【。理工作负责》组织实施本办—法市建设工》程造价管理机构(】以下简称市造价【管,理,机构)受市城乡建】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委【托负责建设工程造】价管理的具体—工作   !。 县(市》)城乡?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】职责权限《负责本?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造!价管理工作》 ?   《。发展和改革、财政、!价格等有关部门【依据各自《职责负责建设工【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!作 ? 第五》条 :建设工程造价—。计价依据包括 】   (一)工程】估算指标;》 《  :  (《二):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!;  》  (三)预【算定额?及地区?单价:表; 【   (四)工程!量清单计《价规范?; ?    【(五)消耗量—定,额及:地区单?价表; 【  :  (《六)补?充定额?。; ? :    《 (:。七)劳动定额—; 》    (—八)工期《定额:;   】 (九)费用【定额; —    (【十)施工机械—台班费用定额—; 》    《 (十一)其—它有关工程造价【计价依据《 第六条 !市造:价管理机《。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!的规定结合本—市建设工《程的实际需要及时】组,织编制、修订和【补,充定额项目、定额】单价表、工程造价】指,数和结算《规定定期发布新材】。料、:新,工艺、新《结构、新技术的补】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!程,造价活动提供依据】 第七条 市造!价管理机《构应当根《据市场变化及—。时调查整理并—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!程的材料、机—械、设备以及—劳务等方面》的市场参《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!价活:。。。动提供参考 】第八:条 应用《于本市建设工—程的工程造价计算】机软件所使用的【计价依据、计—价方:法应当符合本办【法的规定 》 :第九条 建》设工:程造价可以采—。用,工程量清单计—。价方式或《者定:额计价方式但一个】工程项目只能采【用一种计《价方式 第十】条 下列《建,设工:程应当采用工程【量清单计《价方式   (!一)全部使用国【有资:。金的; 《    (!二)国有资金占【总投资金额5—0,。%以上的; 【    (三)】国有资金《占总投?资,金额虽不足50【%,但国有?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!权的建?设工程; !   ? ,(四)其它依—法应当采用工程【量清:。单计价的 【    》 提:倡前款规定以外【的建设工程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】价方式 【 第十一条 建设】工程造价应当按【。照建设工《程项目全过程、分】阶段合理确定—按照建?设程序有《效控制投《。资估算控制设计【概算设计《概算控?制施工图《预算施?工,图预:算控制工程结算【 ?第十二?条 投资估》算应当根据》建设工程规》模、标准、》功能:、,主要设备选型和有关!工程造价依据在合理!预,测编制期至竣工期的!价格、?利,率、风险等动态因素!基础上进行编—制 第》十三条? 设计概算应当【在投资估算的控【制下在优《化建:。设方案的《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!图,纸、概算定额和相应!的费用?定额进行编制 】 第十四条 —施工图?预算应当《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!意见以及施工图纸、!施工:方案按照《计价:依据:及有:关规定综《合,市场材料差价、【价格指数和必要【风险系?数等动?态因素进《行编制不得突破【经批准的设》计概算中《的建筑安装工—程费用总额 第!。十五条 《政府投资的》建设工?。程投资?。估算、设计概—算经项目《审批部门批准—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!规模:、增:加建设内容》、提高建设标准【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!调整的?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!准 《第十六条《 工:程,量清:单应当根据》国家制定的计价【规范和省《、市造价管理—机,构发布的《计价依据《结合招?标文件、施工设计】图纸:及相关技术资料【、施工?现场条件、工程具体!情况进?行编制 —第,十,七,条 在编制》工程量清单过程中】出现建设工程工【程量:清单计价《规范未包《括的项目编制人可】以进行补充》并报市城乡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。备案: 第十八—条 施工招标文件】中,。应当包含工》程造价计价》条款计价条款—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!和省: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! :。。 第十九条》 ,通过招投标发包【的建设工程》投标人应当根据【招标文件、工程量】清单、?价格:变化因素以及—有关:规定结合《施工中?可能发?。生的各种费用自行】报价但不得》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!。标 第二十条】 招投标工程投标】报价时应当按照费用!。定额规定计》取相应建设工程费】用不得?。将安全生产》措施费和《建设:工程费?用定额规定的规费】作为竞争《费用:进行投?标   】 工程结算—时安全生产措施费】应当按照规定的认证!程序依据市造—价管理机构核—定的费用费率计【算 第二十一条! 建设工程发包、分!包应当按照》规定订立书面—合同并对涉及工【程造:价的下列事》项做出明确约定 】  ? (一?)合同价款及合同】价款的确《定,与,调整方式;》  —  (二)预付】工程:款、进度工程—款的:数额、支付时限及】方式;    ! (三?)工程质《量保证(保修)金的!。数额及返还时限; ! , ,    —(四)安全生产措施!费等费用《的,预,扣及返还时限; ! ,    (五)!工,期及工期提》前或延后的奖惩办】。法; 》    (六)!。竣工结算时限及结算!。。后工:程款支?付办法与违约责任;!    !(七)与履行—合同、支付价款相关!的担保事《项及发生工程计价】纠纷的解决方式; !   — , (八)双方认【为应当约定的—其他:工程造价《事项 —    实行—招标的?建设工程《合同价?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!确,定招标人《和中标人不得再【行订立背离合同【实质性内容的—其他协议 【第二:十二:。条 发?包人应当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!。签订、补充或—变更后5个工作【日内:将合同文本报—送工程?所在地的《市或者县(市)【城乡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 《    分包【合同发包《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!订或者发生重—大变更后7个—工作日内将合同文】本报:送工程所在地—的市或者县》(市)城乡建设【。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 ! 第:二十:三条 建设(开发)!、施:工,、监理单位》在施工期间应当严格!执行:有关工程造价—的规定如实记录【涉及工程造》价的事项并》按照建设工程—施工合同《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!。理签证手续 !    》政府投资的建—设,工程因设计变更或者!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!程造价?超过规定限额的【建,设单位应当将—变更方案《及相应造价文件【报送原审批部—门批准 第二】十四:。条 竣工结》算应当以施工合【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!基础结合《合同约?定的:调整内容进》行编制 【。  :。  — 第?。二十五条 发承包双!方在履?行合同?时对工程造价—发生争议或纠—纷,的可以?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!。请调: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约!定申:。请仲裁或者》向,人,民法院起诉 — 第二十六条 】建设工程投》资估算、设》计概算、施工图预算!、工程量清单、招】标标底、招》标控制价和》竣工结算均应—当按照国家规—。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!。单位或者具有—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!机构编制编制—人应当?。为编制单位的—。工程造价《。执,。业人员   — 招标标底—、招标控制价、【投标报价、竣工【结算审核和》。工,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!由注册造价工—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!造价工程师执—业专:用,章 第二十【。七,条 工程造价咨询】企业在承接工程造】。。价,咨询业务《时应当与委托人订】立书面?工程造?价咨:询合同并按照规定组!。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!。的人员开展咨询【业务真实准》确出具工程造—价成果文件》 第二十八条 !工程造?价,咨询企业应当对【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!价咨询项目》进行登记《。建立:编,。审制度和档案—管理制度严》格执行工程》。建设标准《、,规范和造价依—。据,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的监督检查【 ?第二十九《条 工?程,造,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!工程造价咨》询,。业务不得有下—列行为 》   (一)涂改】、倒卖、出租—。、,出借资质证书或者】以其他形《式非法转让》。资,质证书; 【 :   (二—)超越资质等—级业务?。范围承接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;!。   》 (三《)同时接受招—标人和投标人或【者两个以上投—标人对同一建设【工程:的工程造价咨—询业务;《 :。    【(四)以给予回扣、!。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!进行不正当竞争【; ?  《。  (五)转【包承接的工》程造价咨询》业务; 】   (六)故意!。。抬高、降低工程造】价或者出具虚—假工程造价成果【文,件; 《    — ,(七)法《律,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!。。其他:行为 第】三十: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!员从事?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!务不得有《下列行为 【  :(一)不履》行工程造价执业【人员义务; —   —。 (二)在执业】过程:中索贿、受贿或者谋!取合同约定费用外】的其他利益; 【    (【三)在执业过—程中实施商业—贿赂; 《    (!四)签署有虚假【。记载、误导》。性陈述的工程造价】文件; —    (五)!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!造价业务或者—允许:他人:以自:己名义从事》工程造价业务—; :    】(六)同时》在两:个或者两个以上单】位执:业;   !。 (七《)涂改、《倒卖、出租、出【借或者以其他形式】非法转让《注册:证书:或者执?业印章?; 》   ? :(八:)法:律、法?规、规章《禁止的其他行为 】 第》三十一条 外—埠工程造价咨询【。企业进入《本市从事工程造价】咨询活动的应—当向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》 第三十二条】 城: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通:。过备案审查、—现场检查、》专,项检:。查、:受理投诉举报—等方式加强建设【工程造?价监督管理及时纠】正违反建设工—程造价管理规定的】行为 ? 第三《。十三条 《市,城乡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按—照,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!。建立工程造价—咨,。。询企业和工程造【价执业?。。人员信用档案并向】社,会,公布工程造》价咨询企业和—工程:造,价执业人员应当按】规定向?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提供真实、准确!、完整的信用档【案信息 》 ,   因被投诉【、举报受《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!到行政处罚》等情况应《当,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!用档案 《  》 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有权查阅—信用档案 》 第三《。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!建,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规!定未经原《审批:部门批准工程造价】超过批准的投资【估算或者设计概【算,的由项目建设单位】的上级主《管部: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!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—予,行政:处分 》第三十五《条 违反《本办法规定有—下,列,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!在地的市或者县(市!),城乡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。期未改正的处以责】。任单位5000元以!上2:。万元以下罚》款 《  (一)应—当采用?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!而未:。。采,用,的; ?  》  (二)一个】工程项目同时采【用两种计《。价方式的;  !  (三)—招标:文件未包含造价计价!条款或者计价条【款内容违反》国家和?省有关工程造价【规定的 《 , 第三十六条】。 施工?合同或者《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违!反本办法规定未【办理施工合同、【分包合同备案—的由工程所在—地的市或者县(市】)城乡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责《令限期?补,办,备案手续;逾期【未补办的处以1万】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罚款 第三】十七条 项目建【设、施工单》位违反本《。办法规定有下列行】为之一?的由工程所在—地的:市或:。者,县(市)城乡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逾期不改正的】处以50《00元以上1万元以!下罚款  【 (一)不具有【相应:资质自行编制—工程造价成果文【件的:。; 》 ,   (二)委托!无相: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!程造价成果文件的】 第三十—八条 工程造价咨】询企业违反》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由市—或者县(《市)城?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》。不改正的处》以500《0元以上1万—元以下罚款 【   (一)拒绝接!受,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不!能,按照规?定提供业务档案逃避!检查的; — ,。   《 (二)》未按照规定报送信】用档案信息或者提】供虚假信用档案信】息,的 第三十【九条 ?外埠工程造价—咨询:企业违反本》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事!工程造?价咨询?活,动未办?理备案的《由,市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责令:限期补办手续;【逾期未补《办的责令停止工程】造价:咨询活动并处以1】万元以上2》万元以下罚款 !第四十条 工程【造价:咨询企业和工程造】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!法其他规定的由市】、县(市)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其他行政主】管部门依照有关【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的规定【进行处?罚 ? ,第四十一条 城乡】建设行政《主,。管部门、建设工程】造价:管理机构及其工作】人员在工程造价【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!位、上级行政—主管部门或者监察】机关给予行政处【。。分;构成犯罪—。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第【四十二条 本—办法自?201?0年6月15—日,起施行1999【年12?月23?日哈尔滨市人—。民政府令《第4:1,。号发布的哈尔滨市建!。设工程造价管—理,办法同时废止 !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