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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】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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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【人民:政,府令
第221】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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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—尔滨市建设工程造】。价管:理,办法已经2010】年5月?6日市人民政府第】6,6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现予发布自》2010年6月15!日,起施行
! — : 《 : — :。。 市长】张效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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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二?〇一〇年五月—十日
第一条 为!加强建?设工程造《价管:理规范建设工程造】价计价行为合理确】定和有?效控制工程造价【维护工程建设各【方合法权益根据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市实:。际制定本《办法
》第,二条 在本》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!设工程造《价,及其监督《。管理:活动适用本》办法
第三条】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!程,造,。价是指房屋建—筑工程和市》政基础设施工—程,从筹建到竣》工验收交付使用【期间按照国家和省】、市有关规》定应当计入建设项】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!括建筑安装工程【费、设备及工器【具购置费、工程建设!。其他:费、工程《。预备费、有关税费】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!等费:用
本办法】所称建设工程造【价,活,动包:括投:资估算编制、审核】及,项目经济评价;设计!概算、施《工图预算、竣工结算!、招标标底价—、招:标控制价、投—标,报价:的编制?。和审核;《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价款的调—整;各阶段》的工程造价控制【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!中介服务等与建【设工程?造价有关《。的活动
第四条!。 市城乡建设行政】。主管: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!程造:价管理工作负责组】织实施本《办法市建《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!(以:下简称市造价管理】机构)受市城乡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。。委托负责建》设工:程造价管理的具体】。。工作
!
县(《市)城?乡建设行政》主管:。部,门按照职《责权限负责本辖区】内的建设工程造【价管理工作
】 ,
发展和改革、!财政、价格等—有关部门依据各自】职责负责《建设:工程造价《管理的?相关工作
】
第五条 建设工】。程造:价计价依据包括【
(一)工!。程估算?指标;
!
(二)—概算定额及概算【指,标,;
(!三)预算定额及地区!单价表;
】
(—四)工程量清单计价!规范;?
!(五)消耗量定【额及:地区单价表; !。
《。
(六)》补充定额; —
【
,(七)劳动》定额:;
【
(八》),工,期定额;
】
,
(》九)费用定额—; :
【
(:十)施工机械台【班,费用定额;》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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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其它有关!工程造价计价依【据 :
第》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!构应当根据》国家和省的》规定结合本》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!。要及时组织编制【、修订和补充定【额项目?、定额?单价表、工程—造价指数和结算【规,定定期发《布新材?料、新工艺、—新结构、新技术【的补充定额项目【。为建设工《程造价?活动提供依据 【
第七条 市【。。造,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!市场变化及时调查】整理并?定期发?布有关建设工程【的材料、机械、设备!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!。场参考?价格: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!提供参考
—
第:八条 应用于本市】建设工程《的工程造价计算机】软件所?使用的计价依据、计!。价方法应《当符合本办法—的规定
—第九:。条 建设工》程,造价可以采用工【程量清单计价方式】或,者,定额计价方式但一】个工程项目》只能采用一》种计价方式
【。
第十条 下列建】设工程?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!计价方式 》
(一)【全部使用国有资金】。。的,;
— ,
(二》)国:。有资金占总》投资金?额50%以上的【;
(!三)国有资》金占总投资》金额:虽不足50%—但国有?资金投资者拥有控】股权的建设工—程;:。
】
,(四)其《它依法应《。当采用工程》量清单计价的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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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倡》前款规?定以外的《建设工?程采用工程量—清单计价方》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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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一?条 建?设工程造价应—当按照建设》工程项目全过程、】分阶段合理确—定按照建设程序有】。效控制投资》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!计概:算控制施工图预【算,。施,工图预算控制工程】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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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投【资估:算应当根据建设工】程规模、标准—、功:。能、主要设备选型和!有关工程《造价依据《。。在合理?预测编制期至—竣工期的价格、利率!、风险等动态因素基!础上进行编制—
第十》三条 设计概算应当!在投资估《。算的控制下在—优化:建设:方案的?基础上依《据初步设计图纸、】概,算定额?。和相应的《费用定额《进,行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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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施工】图预算应当根据有】关部门?的批准意见以—及施工图《纸,、施工?方案按照计价—。依据及有《关规定综合》市场材料差价、【价格指数和必—要风险系数等动态】。因素:进,行编制不得突—。破经批准的设计【概算中的建筑安装】工程费用总额 【
第十《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!设工程投资》估,算、设?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!门批准后不得—擅自扩大《建设规模、增加建设!内容、提高》建设标准工程项目】建设中确需调整的】应当经原审批部【。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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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工程量!。清单应当根据国家】。制定的?计价规范和省—、市造价管理机构】发布的计价依—据结合招标》文件、施工设计【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!、,。施工现场条件、工程!具体情况进行编制】
第《十七条 《在编制工程量—。清单过?程中出?现,建设工?程工程量清单计【价规范未《。包括的项目编—制人可以《。进行补充并报市城乡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备案
第十八条! 施工招标文件【中,应当包含工》程造:价计价条款计—价条款的内》容,应当符合国家—和省有?关工程造价的规定 !
第十《九条 ?通过招投标发包【的建设工程》投标人应当》根,据,招标文?件,、工程量清单、【价格变化因素—以及:有关规定结合施【工中可能发生的【各,种费用自行报—价但: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!价竞标 《
第二十条— 招投标工程—投标报价时应当按】照费用定额规定计】取,相应建?设工程费用不得【将安全?生产:措施费和建设工【。程费用定额规定的】规费作为竞争费【。用进:行投标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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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结算时—安全生产《措,施费:应当按照规定的认证!程序依据市造—价管理机构核—定的费?用费率?计算
》第二十?一条 建设工程【。。发包:、分:包应:当按照规定订—立书面?合同并对涉》及工程造《价的下列事项—做出:明确约定
【 (一)合同价】款及合同价款的确】定与调整方》式,;
】
(二)预付工程!款,、进度工程》款的数额、支付时】限及方式;
【
(三)工!程质量保证(保【修)金的数额及返】还,时限;
【
(四)安!全生:产措施费等》费用的预扣及返还】时限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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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工》期,及工期提前或延【后的奖惩办法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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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》)竣工?结算时限及结算后工!程款支?付办法与违约责任】。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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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与》履行合同、》支付价?款相关?的担保事项及发生】工程计价纠纷的解】决方式?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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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双方认为!应当约?定的其?他工程造价事项 !
实【行招标的《建设工?程合同?价款应当按照中【标价格确定招标人】和中标?人,不得再行《订立背离合同实质】性内容的其》他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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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发包!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!工合同签订》、补充或《变更后5个工作【日内将合同文本【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市!或者县(市)—。城乡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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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包合同发包人】应当在分包合同【签订:或者:发生重大《变更后7《个工作日内将—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!在地的市或者县(】市):城乡建设行政主【。管,部门备?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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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三条 建设(开发!)、施工、》监理:单位在?施工期间《。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!程造价的规定如实记!录涉及?工,程造价?的事项并按照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!约定及?。有关规定办理签【证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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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投!资,。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!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!单项工?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!的建设单位》。应当将变更方案【及相应造价文件【报送原?审批部门批》准
《第二十四条 竣【工结算应《当以施工合同—约定的工《程造价为基础结合】合同约?定的调?整内容?进行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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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五条 发承包!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!工程造价发生争【议或纠?纷的可以《向市造价《。管,理机构申《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!同,约定申?请仲裁或者向人【民法院起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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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六条 》建设工程投资估【算、设计概算、【施工图预算、—工程:量清:单、招标标底、招】标,控制价?和竣:工结算均应》当按照国家》规定由具有编制资】格的单位或》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!介,服务机构编制编【制人:。应当为编制单位的】。。工,程造价执业人员 !
招标标底【、招标?控制:价、投标报》价、竣工结算—。审核和工程造—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!册造价?。工程师签字并加【盖注:册造价工《程师执业专》用,章
第二—。十七条 工》。程,造价咨询企业在承】接工程造价》咨询业?务时应当与委托人】。。订立书面工》程造价咨《询合同?并按照规定》组,织具有相应》执业资格的人—员开展咨询业务【真实准确出具工程】造价成果文件
】。
第二?十八条 工》程造价?咨询企业应当—对所承接的》建设:工程造价咨询项【目进行登记建立编】审制度和档案—管理制度严格—执,行,工程建设《标准、规范和造【价依据接受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的监督检查
!第,二十:。九条 工《程造价咨《询企业从事》建设工程《造,价咨询业务不—得有下列行为
】
(一)涂改】、,倒卖、出租》、出借资质证—书或者以其他形【式非:法转让资质证—书;
【。
(二—)超越资质》等级业?务范围?承接工程造》价咨询业务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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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《同时接受《招标:人和投标人或者两】个以上投标人对【同一建设工程—的工程造价》咨询业务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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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以给—予回扣、恶意压低】收费等方式进—行不正当竞争; 】
(!五)转包承接的工】程造价咨《询业务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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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故意抬】高、降低工程—造,价或者出具虚假工程!造价成果《文件;
!
(七)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!其他行为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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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条 工程造价【执业人员从事建设工!程造价咨《询业务不《得,有,。下列行为
】 (一)不履行【。工程:造价执业人员—义务;
【
(二)在!。执业过程《。中索贿、受贿或者谋!。取合同约定费用【。外的其他利》益;
!(三)在执业过【程中:实施:商业贿赂《。; ?。
(】四,)签:署有虚假《记载、误导性陈述的!工程造价文件;【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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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)以个人名义承接】工程造价业务或者】允许他人以自—。己名义?从事工程造价—。业务;?
!(六)?同时在两个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】执业;
!
(《七)涂改、》倒卖:、,。出租、出借或者【以,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!册证书或者执—业印章;
!
《(八)法律、—法,。规、规?章禁止?。的其他?行为
第三!十一条 外埠工程】造价:咨询: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工!程造价咨《询活动的《应当向市城》。乡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
第》三十二条 城—乡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:当通过备案审查、】现场检查、专项【检查、受理投诉【举,报等方式加强建【设工程造价监督【管理及时纠正—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!理规定的行为 【
,
第三十三条 市】城,乡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国家和省【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!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!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!案并向社会》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!业和工程造价执【业,人员应当按》规定向市城乡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提【供真实、《准确、完整的—信用档案信息
!。 , :因被投诉、举—报受到处《理和违?法行为?受到行政处罚—等情:况应:当作为不良记—录记入?信用档案
! 《。。任何单?。位和个?人有权查阅》信用档案 》
第三十四条 政!府投资的建》设项目违反本办【法规定?未经原?。审批部门批》准,工程造?。价超:。。过批准的投资估【。算或者设计》概算的由《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!主管部门或者监察】机,关,对其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:接,。责任:人,员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《
第三十五【。条, 违反本《办,法规定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的由:工,程所:在地的市或者县(】市)城乡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:期改正;《逾期未?改正的处以责任单】位5000元以【上2万元以下罚款 !
《(一)应当采用工】。程量清单计》价方式?而未采?用的:;
】
(二《),一个:工程项目同时采用】两种计价《方式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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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招标文?件,未包含造价计价条款!或者计价条款—内容违反国》家和省有关》。工程:造价规定的 】
第三十》六条 ?施工合同或者—分包合同的发包【人违反本办》法规定未办理施工】合同、分包合同备】案,的由工程《所,。在地的市或》者县(市)城—乡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限【。期补办备案手续;】逾期未补办的处【以,1,万元以上3万元以】下罚款 《
第三《十七条 项目建设】。、施工单位违反本办!法规:定有下?列行:为,之一的由《工程所在《地的市或者县—(市:。)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逾期不改》正的处?以5000》元以:。上1万?元以:下罚款
》
?(一)不具有—相应资质自行—编,制工程造价》成果文件的; 【
】(二)委托无相应资!。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造!价,成果文件的
第!三十八条 工程【造价咨询企业—违反本办法规—定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《由市或者县(市)城!乡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正的处】以500《0元以上1》万元以下罚款 【
? (一?)拒绝接《受城乡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】或者不能按照规【。定,提供业?务档案逃避检查【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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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未按照【规定报送《信用档案信息—或者提供虚》假信用档案》信息:的
第三十九】。条 外埠工程造价咨!询企业违反本办法规!定在本市从事工【程造价咨询活动未办!理备案的由市城【乡,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!手续;逾《期未:补,办的责?令停:止工程?造价咨?询活动?并处:以,。1万元以上2万【元以下罚《款
第四十条】 工程?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!造价:执业:人员违反本办法其】他,。规定:的,由市、县(市—)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或者其《他行政主管部门【依照有关法》。律、法规、规—。章的规定进行—处罚 ?
第?。四十一条 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、建设《工,程造:价,管理机?。构及其工作人员在】工程:造价管理《。活动中?。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由:其所在?单位、上级行政主】管,。部门或者《监察机关给》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第四—十二条 本办法自】2,010年6》月15日起施行19!9,。9年12《月23?日哈尔滨《市人:民政府令第41【号发布的哈尔滨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!办法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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