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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】滨市建设工》程造价管理》。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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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人【民政府令
—第,。221号《
哈【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!管理办?法已经20》10年5月6日市人!民政府第6》6次常务会议通【过,现予发布自201】0年6月15—日,起施行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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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〇年】五月:。十,日
第《一条 为加强—建设:工程造?价,管理规范建设工程】造价计价行为合理】确定和有效控—制,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!设各方?合法权益根据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结合?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
第!二,条 在本《市行政区《域内从事建设工程】造价及其监督管【理活动适用本办【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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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建设工程—造价是指房》。屋建:筑工程和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!筹,建到:竣工验?收交付使用期—间按照国家和—省、市有关规定应】当计入建设项目投】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!筑安装工程费—、设备及工器具购】置费:、工:程建设其他费、工程!预备费、有关税费和!建设期间贷》款,利息等?费用
本办法!所称建设《工程造价《活动包?括投资估算编制、】审核:及项目?经济评价;设计【概算、施工图—预算、竣工结算、】招标标底价》、招标控制》价、投?标报价的编制和审】核;建?设工程施工合同【价款的调整;各阶段!的,工程造价《控制:以及为计价活动【提供中介服务等【。与建:设工程造价》有关的活动
【。
第四条《 市城乡《。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主管《全市:建,设工程造价管理工】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!法市建设工》程造价?。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!市造价管理机构)】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!工程造?价管理?的具体?。工作
】
县(》。市)城乡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!权限负责本辖—区,内的建?设工:程造价管理工作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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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和改革!、财政?、价格等有关—部门依据各》自,。职,责负责建设工—程造价管理》的相关工作 】
第?五条 建设工程造】价计价依《据包:括
(一】)工程估算指标;】 ,
】(,二)概算《定额及概算指标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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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预算定额及!。地区单价表》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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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工—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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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)消耗量定额及【地区:单价表;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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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六)补?充定:额; 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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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劳动—定额; —
(八)!工期定额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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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费用【定额;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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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【施工机械台班—费用:定额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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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十一)其它有关】工程造价《计价依据 》
第六条【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!当,根据国家和》省的规定结合—本市建设工程—的实:际需要?及时组织《编制、修订和补充】定额项目、》定额单价表、工程】造价:指数和结算规—定,定期:发布新?材料、新工艺—、新结构、新—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!为建设工程造价活】动提供依据 —
第?七,。条 市造价管—理机构应当》根据市场变化及【。时调查整理并定【期发:布有关?建设工程的材料、】机械、设备以—及劳务等方》面的市场《参考价格信》息,为工: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!
?第八条? 应用于本市建设】工程的?工程造价计算机软】件所使用的计价依】据、计?价方法应当符—合,本,办法:的规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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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》建设工程造价—可,以采用工程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!定额计价方》式但一个工程项目只!能,采用一种计》价方式?
第十条— 下列建设》工,。程应当采用工—。程量清单计价方【式
(【一):全部使?用国有资金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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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国有资金占【。总投资?金,额5:0%以上的;
】
》(三)国有资金占】总投资金额》虽不足50%但国】有资:金投: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建!设工程;《
】
(四)其》它依法应当》采用工?程量清单计价的 】
】。提,倡前款规定以外的】建设工程采用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】式
第【十一条 建设—工程造?价应当按《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!程,、分阶段《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!序,有效控?制投资估算》控制设计概算—设计概算《控制施工图预—算施: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!算
《。第十二条 投—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!工程规模、标准【、功能、主要设【备选型和有》关工程造价依据在】合,理预测编制期—。至竣工期的价格、】利率、风险等动【态因素基础》上进行编制》 ,
第十三条— 设:计概算应当》在投:资估:算的控?制下在优化建—设方案的基础上【依据初步设计图【纸、:概算定额和相应的】费,用定额?进行编制
第】十,四条 施工图—预算应当根》据有关部门的批准】意见以及施》。工,图纸、施工方案【按,照计价依据及有关规!。定综合市场》材料差?价、:价,格指数和必》要风:险系数等动态—因素进行编制不【得突破?。经,批,。准的设计概算中【。的建筑安《装工程费用总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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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五条《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!程投资估《算、设计概》算经项?目审批部门》批准后?不得擅?自扩大建设规模、】增加建设内容、提高!建设标准工》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!整的应当经原审批】部,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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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六条 工—。程量清?单应当根据国—家,。制,定的计?价规范和省、市造价!管理机构发布的计】价依据结合招标文件!、施工设计》图纸及相《关,技术资料《、施工现场》条件:、工程具体》情况进行编制—。
第十七—。条 在编制工程量清!单过程中出现—建设工程工程量【清单:计价规?范未包括的项—目编:制人可以《进,。行补充并报》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。。部,门备案?
第十八条 施!工招标文《件中应当包含工【。程造价计价》条款计价条》款的内容应当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】工程造价的规定 】
第十九条— 通过招《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!投标人应当根据【招标:文件、工程》量清单、《价格变化因》素以及有关规—。定结合施工中—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!自行报价但不得以低!于成本的报价—竞标
》第,二十条 招》投标工程投标—报价时应当按照费用!定额规定计取相应建!设工程费用》不,得将安全《生产措施《费和建设工程费用】定额规定的》规费:作为竞?争费用进行》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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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工程结算时】安全生产《措施费应当按—照,规定的?认证程序依据—市造价管理机构核】定的费用《。费率计?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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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建设!工程发包、》分包应当《。按照规定订立书【面,合同并对涉及工程造!价的下列事项做出明!确约定
(!一)合同价款及【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!整方: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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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预付工】程款、进度工—程款:的,数额、支付时限及方!式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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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。工程质量保》证(保修)金的数额!及返还?时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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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安!全生产措施费等【费用的预《扣及返还时限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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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工期及工》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!办法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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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六,)竣工结算》时限及结算》后工程款支》付办法?与违约责任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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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与】履行合同、支付【价,款相: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!工程计?价,纠纷的?解决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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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》双方认为应当约定】的其他工程造价事】项 :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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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招标的!。建设工程合同价款】应当按照《中标价格确》定招标人《和,中标人不得再行订】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!容的其他《协议
第—。二十:二,条 发?包人应当在建设工】程施:工合同签订、补充】或,变更后5个》工作:。日内将合同文本报】送工程所在》地,。。的市或者县(市)城!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备案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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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包合同发包人应!。当在:分包合同签订—或者发?生重大?。变更后?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!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!的市或者县》(市)?城乡建设行政—主,管,部门备案
第二!十三条 建设—(开发?)、施工、监理单位!在施工期间应—。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!造价:的规定?如实记?录涉及工《程造价?的事:项并:按照建设工》。程,施工合同的约—定及:有关:规定办?理签证手续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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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》投资的建设工程【因设计变更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】。单项工程造价超过】。规定限额的建设单】位应当?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!价文件报送原审【批部门批准 —
第二十四条【。 竣工结算》应当以施工合同【。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!础结合合同约定【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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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发承包双方在履行】合,同时对工《程造价发生争议或】纠纷的?可以向市造价—管理机构《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!合同约定申请仲裁】或者向?。人民法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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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二,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!资估算?、设:计概算、《。施工图预《算、工程《量清单、招》标标底、招标控制】价和竣工结算均应当!按照国家规定—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!位,或者:具有相应资》质的中介服务—机,构编制编制人—应当为编制单位的】工程造价执业—人员
【招标标底、招—标控制价、投标报价!、竣工结算审核【和工: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!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!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!程师:执业专用章 —
:第二十七《条 工程造》价咨询企业在承接】。工程造价《咨询业务时应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!工程造价咨询合【同并按照规》定组织?具有相应执》业资格的人》员开展咨询业务真实!准确出具工程—造价成果文件 【
:第二十八条 —工程:造价咨询企业—应当对所承接的建】设,工程造?价咨询项《目进行登《记建:立编审?制度和档《案管:理,制度严格《执行工程建》设标:准,、规范和造价依【据,接受城?乡建设?行政:主,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!
:第二十九条 工程】造价:咨询企?业从:。。。事建设工《程造价咨询业务【不得有?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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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涂改、倒卖、出【。租,。、出借资《质证书或者以其【。他形:式非法转让资—质证书;
—。
(】二):超越资?质,等级业务《范围承?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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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同时接受招—标人和?。投,标,人或:者两:个以上?投标人对同一建【设工程的《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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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四)以给予回【。扣、:恶意压低收费等方】式进行不正》。当竞争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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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,五)转包《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!业务; —
(六)!故意抬高、》。降低工程造价或【。者出具虚假》工程造价成果文件;! ,
—。
(七)法律、法!规、:规章禁止《的其他行为 【
第三十条 】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从!事建:。。设工程造价咨—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!为
《 (一《),。不履行工程造价执】。业人员义务;
!。 ,
(二)】在执业过程中索【贿、:受贿或者谋》取合同?约定费用外的其他】利益;
—
(三—。)在执?业过程中实施—商业:。贿赂;
!
?(四)签署有—。虚假:记载、误导性陈述的!工程造价文件—;
!
,(五)?以个人?名义承接工程—造价业务《或,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!义从事工程造价【业,务; 《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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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六,。)同时在两个或者】两个以上《。单位:执业; 》
(七!)涂改、倒卖、【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!他形式非法转—让注册证《书或者执《业印章; 【
《
(八)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禁止【的其他行为
!
第三?十一:条 外埠工程—造价咨?询企业进入本市从】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!的应当向市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
—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通过备案审查、】现场检查、专—项,检查、受理》投诉举报等方式【加,强建设工程》造,价监督管理及时纠】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!管理规?定的行?为 :
第三十三—条 市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按照国家—和省:的有关?规定建?立工程造价咨询【。企业和工程造价【执业:人员信用档案—并向社会公布工程】造,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!价执业人员应—当按规?定向市城乡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提供真实、准确】、完:整的信用档》案信息
!因被投诉、举报【受到处理和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】处罚等情况应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!。信用档案
!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有《权查阅信用档—案
《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!资的建设项目违【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原!审批部门《批准工程造》价超过批准》。的投资估算》或者设?计概:算,的由项?目建设单《位,的,上级主管部》门或者监察机关【对其直接负责的【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,责任人员《依,法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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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— 违反本办》法规定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工程】。所在地的市或者【县(市)《城,乡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未?改,。正的处以责》任单位5000【元以上2万元以【下,罚款
【(一)应当采—用工:程量清?单计价方式》而未采用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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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二)一个工程项目】同时:采用两种《计价方式的;—。
(】。三)招标文件未包】含造:价计价条《款或者计价条—款内容违反国家和】省有关工程造价规定!的 :
第三—。十六条? ,施工合同或者—分包合同的发—包人违反本办—。法规定未《办理:施工合同《、分:包合同?备,。。案的由工程所—在地的市或》者县(?市)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责令限期》补办备案手续—;,逾期未?补办:的处以1万元以上3!万元以下罚款—
第《三十:七条 项目》建设、施工单位违】反本办法规定有【。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工程所在》地的市或《者县:(市)城乡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改正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以50【00:元以: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
《 (一)不具有相!应资质自行编制工】程造:价成果文件的;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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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委托无!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!。工程造价《成,果文件的
第】三十八?条 工程造价咨【。询企业违反》本办:法规定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由市或者县》(市)?城乡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《期不改正的处以50!00元以上1万元】以下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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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拒绝】接受城?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检查或者不》能按照规定提供业】务档案逃避检查的;!
】
(:二)未按《照规定报送》信用档?案信息或者提供【。虚假信用档案—信,息的:
?第三:十九条 外埠—工程造价咨》询企业?违反本办《法规定在本》市从事工程造价【咨询:。活动未办理备—案的:由市城乡建》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补办手》续;逾期未》补办:。的责:令停:止工程造《价咨询活动并处【以,1万:元以上2万元以下】罚,款,
第四十条【 工程?造价咨询企业和【工程造价《执业人?。员违反本办法其【他,规定的由市、县(】。市)城?乡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或者其?他行政主管部门【依照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的规定【。进行处罚《
第四十一【条 :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?。。部,门、建设工程造【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!人员在?工,程造价管理活—动中玩?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《私舞弊的由其所【在单位、上级行政主!管部门或者监察机】关,给予行?政处分?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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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 本办!法,。自2010年6月1!5日起施行19【99年1《2月23日哈—尔滨市人民》政府令第41号【发布的哈尔滨市【建设工程《造价管理办》法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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