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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哈尔滨市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办法 ? : , 哈?尔滨市?人民政府令 第2!21号  】 哈尔滨市》建,设工程造价管理【办,法已经2《010年5月—6日市人民》政府第?66次常务》会议通过现予发布】自2:010年6月—。15日起施行 】       】  :。        】        】     》 市长张效廉 ! :     》      — ! , ? ,    【        】      —   二【〇,一〇年五月十日 !第一条? 为加强建设工【程造:。价管理规范建设工】程造价计价》行为合理《确定和有《效控制工程造—价维护工程建设各】。方合法?权益根据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市实际制《。定,本办法 》 第二条 》在本市?行政区域内从事建】设工程?造价及其监》督,管理:活动:适用本?办法 《 第三条 》本办法所称建设【工程:造价是指房》屋建筑工《程,和市政基础》设,施工程从筹建到竣工!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!照国家和省、市有关!规定:应,当计入建设》项目投资的全—部费用包括建筑【安装工程费、—设备及工器》具购置费、工—程建设?其他费、工程—预备费、有关—税费和建设期—。间,贷款利息等费用【 ,  本办法所称建!设,工,程造价活动包括投】资估算编制》、审:核及项目经济评价;!设计概算、施工图】预算、竣工结算、】招标标底价》、招标控制》价、投标报价的编】制和审核《;建设工《程施工?。合,同价款的调》整;:各阶:段的:工程造价控制以【及为计价活动提供】中介服务等》与建设工程造价【有关的活动 — 第四条 市城乡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!。造,价管理?工作负责组织实【施本办法市建设工程!造价管理机》构(以下简称市造价!管理机构)受市【城,乡建设?。行,政主管部门委托【负责建设工程造【价,。管理的具体工—作 :    县!(市)?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按照职责《权限负责本辖区内】的建设工《程造价管理工作 !  :  ?发展和改革、—财,政、价格等有关部门!依据各?自,职责负责建设工程】造价管理的相关【工作 《 , , 第五条《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!依据包?括 :。 :  :(,一)工程《估算指标; !    (—二)概算《。定额及概《。算指标;《 :    (—三)预算定额—及地区单《价表:;    ! (:四)工程量》清,。单计价规《范; 【   (五)消耗!量定额及地区单价】。表; —    (六)】补充定额《;  【  (七)劳动定!。额; ? 《  : (八)工—期定额?; 》   ? (九)费—用,。定额; 《 :    (【十)施工机》械,台班费用定额;【   【 (十一)其它有!关工程造《价计价依据 — 第六条【 ,。市造价管理机构【应当根据《国,家和省的规》定结合本市建设工】。程的实际需》要及时组织编—制、修订和补充【。定额项目《、定额单价表、工程!造,价指数?和结算规定定期【发布新材料、新工】艺、新结《构、新技术的补充】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!。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!。 第七《条 :市造:价管理机构应当根】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!整,理并定期《发布:有关:建设:工程:的材料?、机械、设》备以:及劳: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!价格信息《为工程造价活—动提供参考》 ?第八条 应用—于本:市建设?工程的工程造—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!的计价?依据、计价方法应当!符,。合本办法的规定【 第九条 建】。。设工程造价可以【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!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!式但:。。一个工程《项,目只能采用》一种计价方式 【 , 第十条 下列【建设工程应当采用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】式  》 (一)全》部使用国有》资金的;《 :  《  (二》)国有?资金:占总投资金额50】%以上的; —    (三)!国有资金占》总投:资金额?虽不:足50%但》国有资金《投,资者:拥有控股权的建设】工程:; ?    — (四)《其它依法应》当,采用:工,程量清单《计,价的  】 , 提倡前》款规定以《外的建设工》程采用工《程量清?单计价方式》 》第十一条 》建设工程《造价应当按照建【。设工程项目全—过,程、分阶段》合,理确定按照建设【程序有?效控:制投资估算控制【设计概算设》计概算控制施—。工图:预算:施工图预算控制工】程结算 第十二!条 投资估算应【当根据?建设工?程,规模、标准、功【能、主要设备—选型和有关工程【造价依据在合理【。预测编制期至竣工】期的价格、利率、】风险等动态因素【基,础上进行编制 】 第十三条 —设计概算应当在【投资估?算的控制下》在优:。化建设?。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!步设计图《纸、概算定额和相】应的:费用定额《进行:编制 》第十四条《 ,施工图?预算应当根》据有关?部门的批准意见以】及施:工,图纸:、施工方案按照计价!依据及?有关规定综合市场】材料差?价、价格指》数和必?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!素进行编制》。不得突破经批准的】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!装工程费用总额 】 第十五条— 政府投资的建【设工程投资估算、设!计概算经项目审批】部门批准后不—得擅自扩大建设【规模、增《加建设内容、提高】建设:标准工程项》目建:设中确需《调整:的应当经原》审批部门批准— 第十》六条: 工程量清单应当】。根据国家《制定的计价》规,范和省、市造—价管理机构发布的】计,。价依据结《合招标文件》、施工设计》图纸及?相,关技术资料》、施工?现场条件、工—程具体情况进行【编制 ? 第?十七条 在编—制工程量清单—过,程中出现建设工程】工程量?清单计价规范未包括!的项目?。编制人?。可以进行补充并报市!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《案 ? 第:十八条 施工招标】文件中应当》包含工?程造价计价》条,款,计价条款的内容【应当符合国家—和省:有关工程造价的规】定 : 第十九条 通过!招投标?发包的建设工程【投,标人应当根据—招标文件、工程【量清:单,、价格变化》因,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!施工中可能发—生,的,各种:费用自行报价但不】得以低于成本的【报价竞标 第二!十条 招投》标工程投标报价时】。。应当按照费用定额规!定计取相应建—设工程费用不得【将安全?生产:措施:费和: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!。定的规费作为竞争费!用进行投标 !。。    工程结算!时安:全生:产措施费《应,当按照规《定的:认证程序依据市造】。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!用费率计算 第!二,十一条? 建设工程发包、】分包:应当按照规定订立书!面合同并对涉及【工程造价的下—列事项做出明确约定! ,   (一)合同!价款及合《同,价款的?确定:与调整方式》。;    ! (二)预》付,。工程款、进度—。工,程款:的数额、支》付时限及方》式; 》   ? (三)《工程质量保证(保】修,)金的数额及返还】时限; 【    (四)】安全:生产措施费等费用的!预扣及?返还时限; !。   ? :。(五)工期及工期】提,前或延后的》奖,惩办法; 】 ,   (六—)竣工?结算:时限: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!办法与违约责任; ! ?。  :  (七)—与履行合同、支【付价款?相关:的担:保事项及发》生工程?计价纠纷的解决【方式; 》 ?   (》。八)双方认》为应当约定的—。其他工程《造价事项 】    实行招【标的建设工程—合同: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!格确定招标人和【中标人?不得再行订立背【离合同?实质性内容的其【他,协议 》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!应当在建设工程施】工合同签订、补充】或变更后《5,个工作日内将—合同文本报送工【程,所在地的市或者【县,。(市)城乡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备《案    ! 分包合同发包【人应:当,。在分包合同签—订,或者发生重大变更】后,7,个工作日内将—合同文本报送工程】所在:地的市或者县(市】)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 第二】十三条 建》设(开?发)、施工、监【理单位在施工期【间应当严格执—行有关工程》造,价的规定如实记录】涉及工程造价的事项!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!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!定办理签证手续【   【 政府投资的【建,设工程因设计—变更或者其》他原因造成单项【工程造价超》过规定限《额的:建设单位应当—将变更方《案及相应《造,价文件报送原审【批部门批准 【 第二十四条 【竣工结?算应当?以施工合同约定的】工程造价为基础【结,合合:同约定的《调,整内容进行编制【  —  : : , : ,第二十五条 发【承包:。双方在履《行合同?时对工程造》价,发生争议或纠纷【的,可以向市造价管理】机,构申请调解也—可以依照合同约定】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!法院起?诉 第二—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!资估算、设计概算】、施工?图预算、工》程量清单、》招,标,标底、招标》控制价和《竣工:。结算均应当按照国】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!格的单位或》者具有?相应:。资质的中介》服务机构编制编【制,。人应:当为编?制单:位,的工程造价执—业人员   【 招标标底、招标控!制价、投标报价、竣!工结算审核和—工程造价鉴定—文,件应当由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!并加盖?注册造价《工程师执业专用章】 第二十七【条 工程造》价咨询企业在—。承接工程造》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!委,托人订立书》面工:程造价咨询合同【并按照规定》组织具有相》应执业资格的人员】开展咨询业》务真:实准:确,出具工程造价—成果文件 — 第二十八》。条 工?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!对所承?接的:建设工程造》价咨询项目进行【登记建立编审—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!严格执行《。工程:建设标准、规范和】造价依据《接受:。。城,乡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,的监督检查 — 第二十九条 工!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!建,设工程造《价,。咨询业务《不得有下列行为 】 :  (?一)涂改、倒—卖、出租、出借资质!证书或者以其他【形式非法《转让资质证》书;:   【 (二)超越资质!等,级业务范围》承接工程造价—咨询业务; 【    (三【)同时?接受招标人和—投标人或《者两个?以,上,。投,标人对?同一建?设工程?的工程?。造,价咨询业务; 】  《  (四)以【给予:。回扣:、恶意压低收费【等方式进行》不正当竞争; !    —(五)转包承接的】工程造价《咨询业务; 】  ?  (六》),故意抬高、降—。低,工程:造价或者出具虚假】工程造价成果文【件; 【   (七)【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禁,止,的其他?行为 — 第三?。十条 工程》。造价执业人员从事建!设工程造价》咨询业务《不得有?下列行为 》   《(一)不履行工程造!价执业人员义务【;  【  (二)在【执业过程《中索贿、受贿—或者谋?取合同约定费用【外的其他利》益;:    — (三?)在:执业过程中实施商】业贿赂?;,   【 (四)签署有虚!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!的工程?造,价文件; 》 :  ?  ?(五)以个人名【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!或者允许他人以【自己名义《。从事工程造价—业务;? 《    (—六):。。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!以上:单位执业;》 ?   《 (七)涂—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!。借或者以其他形式】非法转让注册证【书或者执业印章【;   】 (八)法律、】法规、规《章禁止?的其:他行为? 《 第三十《一条 ?外埠工程《造价咨询企业—进入本市从事工【程造价咨询》活动:的应当向市》城乡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备案 】第三十二条》 城乡建设行—政主:。管部门应当通过【备案审查、现场【检查、专《项检查、受理投诉举!报等方式加强—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!理及:时纠正?违反: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!定的:。行为 第—三十:三,。条 :市城乡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按照国—家和省的有关—规定建立工》程造价咨询》企业和工程造价【执业人员信用档案】并,。向社会公《布工程造价咨询【企,业和:工,程造价执《业人员应当按规【。定向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】真实:、准确、完整—的信用档案》信息:。 ,    因被【投诉、举报》受到处理《和违法行为受—到行政?处罚等情《况应:当作为不良》记录:记入信用档案 】    — 任何单《位和:个,人有权查阅信用【档,案 第》三十四条 政府投】资的建设项目违【反本办法规定—。未经原审批部—门,批准工程造价—超过批准的投资估】算,或者设计《概,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!的上级主管部—门或:者监察?机关对其直》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: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 第【。三十五条《 违反本办》。法规: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?工程所在地的市或】者县(市)》城,乡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《。。未改正?的处以责任单位【5000元以上【2,万元以下罚款 !。  (一)应—当采用工程量—清单计价方式—而未采?用的; 】   (二)一】个工程?项目同时《采用两种计价—。。方式的; — ,   (》三)招标文件—未包含造价计价条】款或者计价条款内】容违反国家》和省有?关工程造价规定的 !。 第三十六】条 施工《合同或者《分包合同的发包人】违,反本办?法规定未办理施工】合同、分包合同备】案的由工程所—在地的市或者县【(市)城乡》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补办备案《手续;逾期未—补办的处《以1万元《。以,上3万元以下罚【款 《第,三十七条 项—目建设、施工单位】违反:本办法规定》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】或,者县(市)城乡建】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,令,限期改正逾》期不改正的处以【5000元》以上1万元》以下罚款 》。 :  (一《)不具有相应—资质自行编制工【程造价成果》文,件的:; 《。 :   (二)【委托无?相应资质《的单位?编制工程造价成果】文件的 第三十!八条 工程造价咨】询企业违反本办【法规定有《下列情?形之一的由市或者】县(市)城》乡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责?令限:期改正?;逾期不《改正的处以5000!元以上1万元以【下罚款 》   (一)—拒,绝接受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检,查或:者不能按照》。规,定提:供业务?。档案逃避检》查的;?   【 :(二)未按照规定】报送:信用档案信》息或者提供虚假信】用档案信息的 【 , 第:三十:九条 外埠工—程造价咨询企业【违反本办法规—定在本市《从事:工程造价咨询活动】未办理备案的由市】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责令限期补【。办,。手续;逾《期未补办的责令【停止工程造价咨【询活动?并处以1万元以【上2:。万元以下《罚款 《 ,第四十条 工—程造价咨询企—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!员违反本办》法,其他规?定的由市、县(市】)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或》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!依,照有:关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的—。规定进行处罚 【 第?四十一条《 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、建设工【程造价管理机构及】其工:作人员在工》程造:价管理?活动中玩忽》职守、滥用职权【、徇私舞弊》。的由其所在单位、】上,级行政主管部门【或,者监察机关》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? ?第四十二条 —本办:法自20《。10年6月》15:日起施行1999】年,12月?2,3日: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!第41号发布的哈尔!滨市建设工》程造价管理办—法同时废止 【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