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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【市建设?工程造价管》理办法
】
哈尔滨市人民【政府令
第—22:1号
【 ,哈,。尔滨市建设工—程造价管理办法已】经201《0年5月6日市人】民政府第66次【常务会议通过现【予发:布自2010年6】月1:5日起?施行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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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【〇,年五:月十日
》第一条 为》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!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!计价行为《合,理确定和有效控制】工程造价《维护工?程建设各方合法权】益根据?有关法律《、法:规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《办法
》第,二条 在《本,市行:政区域?内从事建《设工程造价及—其监督?管理活动适用—本办法
第三条! 本办?法所称建设工程【造价:。是指:房屋建筑工程—和,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】从筹建?到竣工验收交付使】用期:间按照国家和—省、市?有关规定《。应当计入《建设:项目:。投资的全《部费用包括建—筑安装工程费—、设备及工》器具购置《费、工程建设—其他费、工》程预备费、》有关税费和建设期】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!。
本办法所称】建设工程造》价活:动包括投《资估算编制、审核】。及,项目:经济评价;》设计概算、施工【图预:算、竣工《结算、?招标标底价、—招标:控制价、《投,标报价的编制—和审:核;建设工程施工】合,同价款的《调整;?各阶:段的:工程造价控制—以及:为计价活动提供【中介服务《等与建设工程造【。价有:关的活动
第四!条 :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主管全市—建设工?程造价管理工作负】责组织实施本—办法市建设工程造价!管理:机构(以下简称市造!价管理机构)—受市:城,乡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委托负责】建设:工,程造价管《理的具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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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县(市)城乡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按:。照职:责,权限负责本辖区内】的建设?工程造价管理工作】
发】展和改革、财政【。、价格等《。有关部门依据各【自职责负责》建,设工: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!作 :
第》五,条 建设工程造【。价,。计价:依据包?括
》 (一?)工程?。估算指标;》
】
(二?)概算定《额及概算《指标;?
—
(三)预》算,定额及地区单价表;! ,
】(四)工程》。量清单计价规范【; ?。
—。
,(五)消耗量定额及!地区单价《表; 《
(】六)补充定额;【 :
(七!)劳:动定额;
】
《
(八)工期定额】; 《
《
(九)费—用定额; 》
—
(十)施工【机械台?班,费用定额; 【
—
(十一《。)其它有关工—程造价计价依据 !
第六条 市】造价管理《。机构: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!规定结?合本市建设工程的实!际需:要,及,时,组织编?制、修订《和补充定额项—目,、定额?单价表、《工程造价指数—和结算规定定期【发,布新材料、新工【艺、新结《构、新技术的补充】定额项目为》建,设工程造价》活动提供依据 【
第七条》 市:造价管理机》构应当根《据市场?变化及时调查整理】并定期发布有关建】设工程的材料、机械!、设备以及劳务【等方面的市场参考】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!活动提供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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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八条 应用于本市!建,设工程?的工程造价》计算机?软件:所使:用的计价依据—、计价方法应当符合!本办法的《规,定
第九条 】建设工?程造价可以》采用:工程量清《单计价方式》或者定额计》。价方式但《一个工程项》目只能?。采用一种计价—方式
第—十条 下列建设【工程应当采》用工程量清单—计价方式
【 (?一)全部使》用国有资《金的;
【
》(二:)国有资金》占,总投资?金,额50%以上的; !
:。
(》三)国有资金占总】投资金?额虽不足50—。%但:国有资金投资—者拥有控《股权:的建设?工程;
】
《(四)其它》依法应当采》用,工程量清单计—价的
】
提倡前—款规定以外的—建设工程采用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!
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!造价应当按照建【。设工程项目全过【程、分?阶段合理确定—按照建?设程:序有效?控,制,投资估算控》制设计概算设计概】算,控制:。施工图预算施工【图预:算控制工程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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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二,条 投资估》算应当?。根据建设工程规【模、标准《、功能、《主要设备《选型和有关》工程:造价依据在合—理,预测编制期至竣工期!的价格、利率、风险!等动态因素基—础上进行编》制 :
第十三条 设计!。概,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!控制下在优化建设方!案的基础上依据【初步:。设计图纸、概—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!定额进行《编制
第十四】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!根据有?关部门的批准意【见以及施工图—纸、施?工方案按照计价【依,据及有关规定—综合市场材料差【价、价格指数—和必: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!素进行编制不得【突破经批准的设计】概算中的建筑安装】工程费用总》额
《第十五条 政府投】资的:建设工程投》资估算、《设计概算《经项目?审批部门批准后不】。得,擅,自扩大建设规模、】。。。增加建设《内容、提高建设标准!工程项目建设—中确需调整》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!批准
第十六条! 工程量《清单应当根据—国,家制定的计》价规范和省、市造】价管理机构》发布的?计价依据结合招标】文件:、施:工,设计图纸及相关技】术资料、施工现【场条件、工》程具体情况进行编】制
第十七【条 在编制工程量清!单过程?中出现建设》。工程工程量清单计】价规范未包》括,的项目编制》人可:以进行补充并—报市城乡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第十【八条 施工招标文件!。中应:当包含工程造价计价!条款计价条》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!家和:。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!定
第》十九条 通过招投】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投!。标人应当根据招标】文件、工程量清单、!。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!关规:定结合施《工中:可能发生的各种【费用自行报价但不得!以低:。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!。
第二十条 招】投标工程《投标报价时》应当按?照费:用定额规定计取相】应建设工程费用【。不得将?安,全生产措施费和建】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!的,规费作为竞》争费用进行投—标
—
工程结算时!安全生产措施费【应当按照规定—。的认证程序依据【市造价管理机构【核定:的费用费率》计算:
?第二:十一条?。 建设工程发包、分!包应当按照规定【订,。立书面合同》并,对涉及工程造价【的下列事《项做出明确约—定 :。
:。 (一)》合同价款及合同价】款,。。的确定与调整方式】;
—。
(二)预付!工程款、《进度工程《款的数额、支付时】限及:。方式:。。;
(!三)工程质》量保证?。(保修?)金的?数额及返还时—限;
!
(四)安—全生产措《施费等费用的预扣】及返:还时限?;
》
(—五)工期及工期提】前或延后的奖惩【办法:; ?
《
:
(:六)竣工《结算时限及结算【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!违约责任;
!
?
(七)与履【行,合同:。、支付价款》相关的担《保事项及发生—工程计?价纠纷的《解决方式; 】。
,
《
(八)《。双方认为《应当约?定的其他工程造【价事项
】 实行招—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!款应当按照中标【。价格确定招》标人和中标人不【得再行订立背离合】同实质性内》容的其他协议 【
第二十二—条, 发包人应》。当在建?。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!、补充或变更后5】个工作日《内将合?同文本?报送工程所在地【的市或者县(市【),城,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
【。
分包合同发!。包人:应当在分包合同签】。。。订或者?发生重?大变更后7个工作日!内,将合同文本报送【工程:所在地的市或—者县(市)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
第二—十三条? 建:设(开发)、施工、!监理单位在施工期】间应当严《格执行有关》工程:造价的规定如实记录!涉及工程造价的事项!并按照建《。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!定及有关规定办理】签证手续
—。
【政府投资的建—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!者其他原因》造成单项工》程造价超过规定限】。额的建设单》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!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!审批部门批准 【
第二十四条 竣!工结算应当以—施工合同约定的【。工程造价为基—础结合合同约定的】调整内容进行编制】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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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【发承包双方在履行】合同:时对工程《造价发生争》。议或纠纷的可以向】。市造价管理》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!依照合同《约定申请仲》裁或者?向,人民法院起诉
!第二十六条 —建设工程投资估【算、设?计概算?、施工图预算、工】程量清?单、招标标底—、招标控制价和竣工!结算均应当按照国】家规定由具有编【制资格的单》位或者具有》相应: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!编制编制人应当为】编制:。单位:的工程造价执业人】员 ?
招标标底、招!标控制价《、投标报《。价、竣工结》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!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!。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!注册造价工》程师:执业专用章》
第二》十七条 工程造【价咨询企《业在承接工程造价】咨询业务时》应当与委托》人订立书面工—程造价咨《。询合同并按照规定】组织具?有相应执业资格【的人员开展咨询业务!真实准确《出具工程造价—成,果文件
第【二十八条 工程【造价咨询《企业:应当对所承》接的建设工程造【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!建,立编:审制度?和档案管理制度【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!准、规?范和造价依据—。接受城?乡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!
第《二十九条《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从事建设工程—造价咨询《业务不得有下—列行为?
:
,。 (一)涂改【。。、倒:卖、出租、出借【资质:证,。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!。法转让资质证书【;
【
:
(二)超越—资,质等级业务范围承】接工程造价咨询【业,务; ?
(【三)同时接受招标人!和投:标人或者两个以上】投标人对《同,一建设工程的工【程造价咨询业务;】 ,
(!四)以给予回—扣、:恶意压低收》费等方式进行不正】。当竞争; 》 :
(【五)转包承接—的工程造价咨—询业务;《
】
(:六)故意抬》高、降低工程造价或!者出:具虚假工程造—价,成果文?件; 《
—
(七)法律、法】规、: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! ?
,
第三十《条, 工程造价》。。执业人员《。从,事建设?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】不得:有下列行为
! (:。一)不履行工程造价!执,业,人员义务《;
!
(二)在执业过程!中索贿、受贿—或者谋取合同约【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!; :
》
(三)在》执业过程中》实施商业贿赂—; ?
【(四)签署有虚假记!载、误导性》陈述的工《程造价文件; !
,。
,
(》五)以个人》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!务或者允许他人以】自,己,名,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!;
【
(六)同时在!两个:或者两个以》上单位执业》;
—
(七)【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!出借或者《以其他形《式非法转让注册【证书:或者执?业印章; 》
《
(八)法律!、法规?、规章禁止的其【他行为 》
第三十一条】 外埠工程造—价咨询企《业进: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!咨询活动的应当向】。市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备案
!
第三十二条 城乡!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通》过备案审查、现【场检查?、专项检查、受理】投诉举报等方—式加:强,建设工程造价监督】。管理:及时纠正违》。反建设工程》造价管?理规定的行为 【
第三十三条【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。。管部门应《当按照国《家和省的有关—规定建?立工:程造:价咨询企业和—工程造?价执业人员信—用档案并向》。社会公布工程造价】。咨询企?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!员应:当按规定向》。市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】、准确、完整的【信,用档案信息
】 因《被投诉、举》。报受到?处理和违法行为【受到行政处》。罚等:情况应当作为—不良记录记入信用】档案
! 任何单位—。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!档案 ?。
第三十》四条 政府投资的建!设项目违反本办法】规定未经原》审批部?。门批准?工程造价超》过批准的投资估【算或者设计概—算,的由:项目建设单位的【上,级主:管部:门或:者监察机关》对,其直接负责的主【管,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
第三十】五条 违反》本办:法规定?。。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工程所在地】的市或?者,。县(:市)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期未改—正的处以责》任单位5《0,00元以上》2万元以下罚—款,
? (一)应当采】用工程量清》单计价方式》而未采用的;—
—
?(二)一个》工程项目同时采【用两种计价方—式的;
】
(三)招标【。文件未包含造价计价!条款或者计价条款内!。容违反国家和省【有关工?程造价规定》。的
第三】十六条 施工合同】。或者分包合同的【发包人违反本办法规!定未:办理施工《合同、分包》合同备案的由工程所!在地的市或者—县(市)城》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责令限期补办【备案手续《;逾期未补办的【处以1万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罚款 】
第三《十七条? 项目?建设:、施工单位》违反本办法》规,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!地的市或者县(市】)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改正逾期【不改正的处以50】00元以上1万元以!下罚款
》
?(一)不《具有相应资质自行】编制工程造价成果】文件的; 》
? :
(二)委【托无相应资》质,。的,单位编制工》程造:价成果文《件,的 :
第三十八条 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!反,本办法规定有下【列情形之一》的由市?或者县(《市)城乡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不改正的】处以50《00元以上1万元以!下罚款
【 (一)拒绝接【受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。门检查或者不能按照!规定提供业务档案逃!避检:。。查的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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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未按照规》。。定报送信用档—案信息?或者提供虚》假信:用档案信息的
】
第三十九条 外】埠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违反本办法规】定在本市从事工【程,造价咨?询活:动,未办理备案的由市城!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!续,;,逾期未?补办的责《令停止工程造价咨】询活动并处以1【万元以上《2万:元以下?罚款
第—四十条 工程造价】咨,询,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!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!规定的由市、县(市!)城乡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或者其—他,行政:主管:部,门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的规定进!行处罚
第四】十一条 城乡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、】建设工程造》价管理机构及—其,工,作人员?在工程造价管—理活动中《玩忽:职,守、滥用职权—、,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单位、上级行政主管!部门或?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!处,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四十—二条 本办法自2】0,10年?6月15日起施【行1999年—12:月23日哈尔—滨市人民政府令【第41号发布的哈尔!。滨市建设《工程造价《。。管理办法同时—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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