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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【 哈尔滨市】建,设工程造《价管理办法 ! , 哈:尔,滨市人民政府令【 第221号【   哈【尔滨市建设》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】。已经2010—年,。5月6日市人民政】府第66次常务会】议通过现予发布【自2010年—6,月15日起施行 ! :       【。        】 ,        】      —市长张效《。。廉,  —      —    《 【 —     !。    《  :    《      】 二〇一《〇年五月十日—。 第一条 为加】强建设?工程造价《管理:。规范建设《工程造价《计价行为合理—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!造价维护工程建设】各方合法权益—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!结合本?。市实际?制,定本:办法 第—二条 在本》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建?。设工程造价及其【监督管?理活:动适用本办法 】 第三条 本办【法所:称建设工程造价是】指房屋建筑》工程和市《政基:础设施工《程从筹建到竣工【验收交?付使用期《间,按,。照国家和省》、市有关规定应【。当计入建设项目【投资的全部》。费用包括建筑—安装工程费、—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!、,工,程,建,设其他费、工程预备!费、有关税费和建设!期间贷款利息等【费用   本【办法所称建设—。。工,程造价活动包括【投资:估算编制、审核【及项目?经济评?价;设计《概算、施《工图预算、》竣工结算、招—标标底价、招标控】制价、投标报价的编!制,和审核;建设—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!调整;各阶段的工】程造价?控制以?及,为计价?活动提供中》介服:务等与建设工程【。造价有关的活动【 第《四条 ?市城乡?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主管—全市建设工程造【价,管,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!本办法市建设工【程造价管理》机构:(以下?简称:市造价管理》机构:。)受:市城:乡,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!。工程造?价管理?的具体工作》  —  县《(市)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!权,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!设工程造价管理工】作    发!。。展和改革、》。。财政、价格等有【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!负责建设工程—造价:管理的?相,关工作 第!五条 建设工程造】价计价依据包括【 ?  :(一)工程》估算指标; 【    — (二?)概算定额及概算】指标;? ?   (三—)预:算,定额及地《区单价表; 【 ,    (【四)工程《量清:单计价规范》; ?  《 , (五)》消耗:量定:额及地?。区单价表; 】    (【六)补充定额;【 :  《  (七)劳【动定额; !。   (》八)工期《定额;? ?   《 , (九)费用定【额; —    (十)】施工机械台班费【用定额; 】   ? :(十一)其》它有关工《程造价计价依据 ! 第六条 市】造价管理《机构应当根》据国:家,和省的规定结合【本市:建设工程的》实际:需要及?。时组织编制、—修订和补充定—额项目、《定额单价表、工程】造价指数《和结算规定》定期发布新材—料、新工艺》、新结?构,、新技术的补充定】。额项:目为建设工程造【价活动提供》依据 第—七条 市造》价管理?。机构应当根据市场】变化:及时:调查整理并定期发】布有关建《设工程的材料、机械!、,设备以及劳务—等方面的市场参考】价格信息为工程造】价,活动提供参考 【 , ,。。。第八条 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】程的工?程造价计算机软件】所使用的计》。价,依据、计价方法应】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! 第《九条 ?建设工程《造价可以采用—。工程量清单计价【方式:或,者定额计价》方式但一个工程【项目只?能采用一种计价【。方式 第十条 !下列建?设工程应当采用工】程量清单计价方式】   (一【),全部使?用国有资金的—;   】 , (二)国有资【金占总投资》金额:50%以上的—;    (!三):国有:资金:占,。总投资金《额虽不足《50%但国有资金】投,资者:拥有控股权的建【设工程;《 《。    (—四)其?它依法应当采—用工:程量清?单计价的 !。   提倡前款规!定以外的建设工【程采: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!式 《 :第十一条 建—设工:程造价应当按照【建,设工程项目全过程】。、分: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!设程:序有效控《制投:资估算控制设计【概算设计概》算控制施《工图预算施》工图预算控制工【程结算 》 第十二条 投资估!算应当根据建设【工程规模、标准、】功能、主要设—备,选型和有关工程造】。价依:据在合理预测编制】期至竣工期的价【格、利率、风险等动!态因:素基础上《进行编制 第十!三条: 设计概算应—当,在投资估算的控制】下在优化建》设方案的《。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!图纸、?概算:。定额和?相应的费用定额进】行编制 《 第十四》条 施工图预算【应当根据《有关部门的》批准:意见:以及:施工:图纸、施工》方案按照计价—依据及有《关规定综《合市场材料差—价、价格指数和必】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!素进:行编制?不得突破经批准【的设计概算中的建】筑安装工《程费用总额 第!十,五条 政《府投资的建》设工程投资估算、设!计概算?经项目审批》。部门批?准后不得擅自—扩大建设规模—、增加建设内容、】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!目建设中确需—调整的应当经原【审,批部门?批准 ?。 :第十六条 工程【。。量清单应当》根据国家《制,定的计价规范和【省、:。。市造价管理机构发】布的计?价依据结合》招标文?件、施工《设计图纸《及相关?技术资料、施工现场!条件、工程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】 第十七条【 在:编制工程量清单过】程中出现建设工程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!未包括的项目—编制人可《。。以进行补充并报【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备案 — 第十八条 —施工招标文件中【应当包含工程造价计!。价条款计价条款的】。内容应当符合国【家和省有关》工程:。造价:的规定 第十】九条 ?通过:招投标发包的—建,设工程?投标人应当根据【招标文?件、工程量清单【、,价格变化因》素以及有关》规,定,结合施工中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】用自行报价但—不得以低于成本【的,报价:竞,标 第二十条】 招投标工程—投标报价时应当按】照费用定额》规定计取《相应建?设工程费《用不得将安全生产】措施费和建设工【程费:用定额规《定,的规费作为》。竞争费用进行—投标 ?    】工程结算时安全生】产措施费应当按【。照规定的认》证程:序依据市造》价,管理:机构核定的费用【费率计算 第】二十一?条 :。建设工程发包、分】。包应当按照规定【订,。立书面合同并—对涉及?。工程造价的下—列事项做出明确约定! ?  (一)》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!的确定与调整方式】。; ?    — ,(二)预付工程款、!进度工程款》的数额、支付时限】及方式;  】  (《三,)工程质量》保证(保修》。)金的数额及返【还时限?; —   (》四,)安全生产措—施费等费用的预【扣及返还《时限; 《 《   《。(五)工期及工期提!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!;  【 , (六)竣工【结算时限及结算【。后工:程款支付办法—。与违约责任; ! ,    (七【)与履?行合同、支付—价款: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!生工程计价》纠纷的解决》方式; —   《 (八)》双方认为应当—约定的其他工程【。造价事项《 ,    实】行招:标的建设《工程合同价款—应当按照中标价格】确,定,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!再行订立背》离,合同实质性内容【的其他协议 【 第二十《二条 发《包人应?当在建?设工程施工合—同签订?、补充或《变更后5个工作日】内将合同文本报【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!者县(市《)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   】 分包合同发包】人应当在分》包合同?签订或?。者,发生重?大变更后7》个,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!报送:工程所在《。。地的市或者县—(市)?城,。乡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, , , ,第二十三条 建设(!开发)?、施工、监》理单位在施工—期间应?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!造价的规定如实【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!事项并按照建设工】。程施工?合同的约定》及有关规定办—理签:证,手续 》   《 政府投资的建设!工程:因设计?变,更或:者其他?原因造成《单,项工程造《价超过规定限额的】建设单位《应当: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!价文件报送原审【批部门批准 — 第二《十,四条 ?竣工结算应当—以施工合同约—定的工程造价—为,基础:结合:合同约?定的调整内》容进行编制 !    — , 第二十五【条 发承包双方在】履行合同时对工程造!价发生争议或—纠纷的可《以,向市造价管理机构】申请调解也可以【。依照合同约定—。。申请仲裁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! , 第?二十六条 建设【工程投资估算、设计!概算、?施工图预算、工【。程量清单《、招标标底、招标】控制价和竣》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!家规定由具有编【制资格的单位或【。者,具有相应资质的【中介服务机构—编制编?制人应当为编制单】。位的工程造价—执业人员   !招标标底《、招标控制》价、投标《报价、竣工》结算审核和工程【造价鉴定文件应【。当由注册造价—工程师签字》并加盖注册造—价工:程师:。执业专用章 】第二十七条 —工程造价咨询—企业在承接工—程造价咨询业务时】。应当与?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!造价咨询《合同并按照规定【组织具有相应执【业资格的《人员开展咨询业务】真实准确出具—工程造?。价成果文件 【 ,第二十?八条 ?工程: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!所,承接的建《设工程造价咨询项】目进行登记建立编审!制度和?档案管?理,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!设标准?、规范和造》价依据接受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的:监,。督检查 —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!。价咨询?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!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!列行为   】(一)涂改、倒【。卖、出租、出借资质!。证书或者以其他【形式非法转让—资质证书; 【  《  (二)超越】资质等级业务范围】承接工程造价咨询】业务;    ! (三)《同,时接受招标人和投】标人或者两个以上】投标人对同一建【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!询业务; 】    《 (四)《以,给予回扣、恶意压低!收费等方式进行不】正当竞?争,;    ! ,(,五)转?。包承: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!务; ?    【 (六)故意抬【。高、:降低工程造价—或者出具虚》假工:程造价成果文件;】  —  (七)—法,律、法?规、规章禁止—的其他行为 】 第三十条 工】。程造:价执业?人,员从事建设》工程造价《咨询业务不》得,有,下列行为 —   (一》)不履行工程—造价执业人员—义务:; 》    (二)】在执业过程中—。索,贿、受贿《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】费用外的《其他利?益;: ,    》 (三)在》执业过?程中实施商业贿【。赂; 》 ,   ? ,。 (四)签署—有,虚假记?载、误导性陈述的工!程造:价文件; —    (五!)以个人名》。义承接工程造价业】务或者允许他—人以自己名义—从,事工程造价业务【; 》   ? (六)》同时在两《个或者两个以上【单位:执业; 【。    (七)】涂改、?倒卖、出租、出借】。或者以其他形式【非法转让《注册证书或者—。执业印章;》 : ,   《 :(八)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章,禁止:的其他行《为 第三】十一条 外埠工程造!价咨:询企业进《入本市从事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!应当向?市城乡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【 第三十二条 !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通—过备案审查、现场】检查、?专项检查、》受理:。。投,诉举报等方式加强】建设工程造》价监督管理及时纠正!。违反:建设工?程造价管《理规定的行为 【 第三《。十三条 市城乡【建设行?政,主管:部门应?当按照国家和省的】有关规定建立工程】造价咨询《企业和工程造价【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!向社会公布工程【造价:咨询: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!。人员应当按规定向】市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,门提供真实、准【确、:完整的信用》档,。案信息 》   ? 因被投诉、举报受!到处:理,和,违法行为《受到行政处》。罚,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!记录记入信》用档案 》 ?   任》何单位和《个人有权查阅信【用档案 第三】十四:。条 政府《投资的建设项—目违反?本办法规定未经原审!批部门批准工程造价!超过批准《的投资估算或者【设,计概算的由项—目建设单位的上【级主管部门或者【监,察机:关,对其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 》 :第三十五条 —违反本办《法,规,。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工程所在》地的:市或者?县(市)城乡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未改正的《处以责?。任单位50》00元以上2万元以!。。下罚:款   —(一)应《当采用?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!而未:采用的?;   】 :(二)一《个工程项目同—时采用两种》计价方式的;— ,    》 (三)招标—文件未包含》造价计?价条款或者》计价:。条款内容《违,反国家?和省有?。关工程造价规定的】 ? 第三十六条【 ,施工合同或》者分包合同的发包】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!办理施工合同、分】包合同?备案的由工》程,所,在地:的市或者县(市)】城乡建设行政—。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补办】备案手续;逾期【未补办?的处以1万元以上3!万元以下罚款 【 第三十七条 】项目建设、施工【单位违反《本办:法规定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!县(市)城乡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。。门责令限期改正逾】期不改正《的处以5000元以!。上,1万元以下罚款 】   (一)【不具有相应》资质自行编制工程】造价成果文件的;】    !(二)委《托无相应《资,质的单位编制—工程造价成》果文件的 第三!十八:条 工?程造价咨询企—。。。业违反本办》。法规定有下列情【形之一?的由市?或,者县(市)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》。部,门,责令限?期改正?;逾期不改正—的处以5000元以!上,。1万元以下罚款 !   (一)拒【绝,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检查或者不】能按照?。规,定提供业务档案【逃避:。检查的; 》 :  ?  (二)未按照!规定报送信用档案】信息或者《提供虚假《。信用档?案信息的 》 第三《十九条 《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!业违反?本办法规定在本市从!事工:程造:价咨询活动未办理】备案:的由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补,办手:续;逾期未补办【的责:令停止工程造价咨】。询活动并处以—1万元以上2万【元以下罚款 — , 第四十条 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和工程造价执业【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!规定的由市、县(】市)城乡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《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!门依: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的规定进行【处罚 《 第四十一》条 :城,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、建设工程造!。价管理机构及其工】作人:员在工程《造价管?。理活动中《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的—由其所在单位—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监?察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任 第【四十二条 》本办:法自2?。010年6》月,15日?起施行?1999年1—。2月23《日哈尔滨市人民政】府令:。第41号发布—的哈尔滨《市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办法同时废【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