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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哈尔滨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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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人民!政,府令
第221】号
— 哈尔滨《市建:设工程造《价管理办法已经2】010年5月—6日市人民》政府:第66次《。常务: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!2010年6月1】5日起?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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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〇【年五月十日
【第一条 为》加,强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规范建设》工,程造价计《价,行为合理确定和【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!护工程建《设,各方合?法权益根据》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,
第二条 在本市!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建?设工程造价及—其监督?管理活动适用本【办,法
《第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建设工程】造,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!和市政?基础设?施工程从筹》。建到竣工《验收交付使》用期间按照国家【和省、市《有关规定应当计【入建设项目投资【的全部费用》。包括建筑安装工程】费,、设备及工器具购】置费、工程建设其他!费,、工程预备费、【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!贷款利息《等费用
本】办法所称《建设工程造价活【动包括投资》估算编?制,、审:核及项目《经济评价;设计【概,算、施工图预—算、竣工结算—。、招标标底价、【招标控制价》、,投标报价的》编制:和,。审核;建设工程施】工合同?价款的?调整:。;各阶?段的工程造价控制】以及:为计价活动提供中】介服:务等:与建设工程造价有】关的活动
第四!条 市城乡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!市建设工程》。造价管理工作负【责组织?实施:本办:法市建设工程造【价管理机构(—。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!。。机构)受市》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!价管理的具》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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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—)城乡建《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按照》。职责:。权限负责本辖—区内的建《设工程造价管理工】作
】发展和改革、—财政、?价格等有关部—门依据各自职—责负责建设》工程造价管》理的相关《工作
【第五条 建设工【程造价计价》依据包括 》
(一)【工程:。估算:指标;
】
(二—。)概算定额及概算】指标;?
:。。
(—三)预算定额及地】区,单价表;《
【
,
(:四)工程量清—单计:价规范; 【
: :
(五)消—耗量定?额及地区单价表;】 :
(】六)补充《定额;
】 ,。
(七)劳动】定额:; :
》
(八)工【期定额;《 ?
》
(九)费用—定额; 》
》
(十)施—工机械?。台班费用定额; 】
《 ,
(十一—)其它有关工—程造价计《价依据
第!六条:。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!当根据国家和省【的规定结合》本市建设《工程的实际需要及】时组织编制、修订】。和补充定额项目、】定额单?价表、工程造价指】数和结算规定定期发!布新材料、新工【艺、新结构》、新技术的补充定】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!。价活动提供依据【
第七条 市造!价,管理机构应当—根据:市场变化及时—调查整理并》定期:发布有?。关建设工程的材【料、机械、设备【以及劳务等方面【的市:场参考价格信息【。为工程造价活—动提:供参考?
第八条 【应,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!工程造价计》算机软件所使—用的计价依》据、计价方法—应,当符合本办法的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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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条: 建设工程》造,价可以采用工—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!者定额计价》方式但一个工程项】目只能采用一—种计价方式
【
第:十,条 下?列,建设工程应当采【。用工程?量,清,单,计价方式
!(,一)全?部使用国有》资,金的;
】
(二)【国有资金《占总投资《。金额50%以—上的; 《
(【三)国有资金占总】。投资金额虽不足5】0,%但国有资》。金投资?者拥:有控:股权的建设工程; !
《。
(》四)其它依法应当】采用工程量清单【计价的
【
》提倡:前款规定以》。外的建设工程采【用工程量《清,单计价方式
!。。
第十一条 建【设,。工程造?价应当按照》建,设工程项目全过【程、分阶《段合理确《。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!控制投资估算控制】设计概算设计概算】。控制施工图预算【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!结算
第—十,二条 投资估算应】当根据建《设工程规模》。、标准、功能、主要!设备选型和有—关工程造价依据在】合理预测编制期至】竣,工期的价《。格、利率《、风险等动态因素基!础上进行编制
!第,十三条 《设计概?算应:当,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!在优化建《设方案?的基:础,上依据?初步设计图纸、【概算定额和相应的】费用定额进行—编制
《
第十四《条 :施工图预算应当【根据有关部门的批】准意见以及施工图纸!。、施工方案》按照计价《依据及有关规定【综,合市场材《料差价、《价格指数和必—。要风险?系数等?。动,态因素进行编制不得!突破经批准的设【计概算?中的建筑安装工【程费用总额》
第十五条 】政府投资的建—设工程投资估—算、设计概》算经:项目审批《部门批准后不—得擅:自扩大建设规模、】增,加建设?内容、提高建—设,标准:工程项目建》。设中确需调整的应】当经原审批》部门批准
第十!六条 工程》。量清单应当根—据国家制《定的计价规范和【省、:市造价管理机构发】布的计价依据结【合招标?文件、施工设—计图纸及相关技术】资料、施工现场条件!。、工程具体情况【进行编制
【第十七条 在编制工!程量:清单:过程中出现》建设工?。。程工程量清单计价】规范未包括的—项目:编制人?可以进行《补充:并,报市城乡《建,设,行政:主管部?门,备案
《
,第,十八条 施工招标文!件中:应当包?含工程造价计—价条:款计价条款的—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!省有:关工程?造价的规定
】第十九条《 通:过招投?标发包的建设工【程投:标,人应当根据招标文】件、工程《量清:。单、:价格变化《因素以及有关规定】结合施工中可—能发生的各种—费用自行报价但不】得以低于成》本的报价竞标—
第二十条【 招投标工程投【标报价时应》当按:照费用定额规定计】。取相应?建设工?程费用不得将安全生!产措施费《和建设工程费用定】额,规定的规费作—。。为竞争费用》进行投标
【
工程】结,算时安?全生产措施费应当】。按照规定《的认证程序依据【市造:。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!用费率计《算
《第二十一条 建【。设工程发《包,、分:包应当按照》规定订立书》面合:同,并对涉及《工程:造价的?下列事项做出明确约!定 :
《(一)合同价—。款及合同《价款:的确定与《调整:方式;
】
(二)【预付工程款、进【度,工程款的数额、【支付时限及方—式;:
(】。三)工程质量保证】。(保修)金的数额及!返还时限; 】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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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《。安全生?产措施费《等费用的《预扣及?返还时限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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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工期!。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!奖惩办法; 】
(六)!。竣,工结算时限》及结算后工程款【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!; :
】(七)?与履行合同、—。支付价款《相关的担保事项及】发生工?程计价?纠,纷的解决方》式,; 《。
(八)!双,方认:。为,应当约定的其他【。工程造价事项 !
: : 实行招标的建【设,工程合同价款应当】按照中标价格确定】招标:人和中标人不得再】行订立背离合同实】质性:内容的?其他协议
第二!十二条 发包—人应当在《。建设工程施工合【同签订、补充或变更!后5个工作日内将】合同文本报》。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!者县(市《)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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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包合同发包人】应当在分包合同签订!或者发生重大变更】后7个工作日内将】合,同文本报《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!者县(市)城乡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 —。
第二十三条 建!设(开发)、施工、!监理单位在施—。工,期间应当严》格执:行有:关工程造价的规定】如实记录涉》及工程造《价的事项《并,按照建设工》。程施:工,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!定办理签证手续
!
【政府投?。资的建设工》程因设计变更或者其!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!造价超过《。规定限额的建设【单位应当将变更方】案及相?应造价文件报送原审!批部:门批准
第二】十四条 竣工结算应!当以施工合同约定】。的,工程造价为》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!调整内?容进:行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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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发!承包双?方在履行《合同时对工程造【价发:。生,争议或纠纷的可【以向市造价管理机构!申请调?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约!定申请仲裁或者【向人民法院起诉 】
第?二十六条 建—设,工程投资估算—、设计概《算、施工图》预算、工《程量清单《、招标标底》、,招标控制价和—竣工:结算均应当按照【。国,家规定由具有—。编制资格的》单位或者具》有相应资质的—中,介服务机构》编制编制人》应当为编制》单位的工程造—价执业人员 【
招标标—底、招标控制价【、投标报价》。、竣工结算审核和工!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!由,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!并加盖注册造—价工程师《执业专?用章:
第二十七条 !工程造价咨询—企业:在承接工《程造价咨《询业:务时应当与委托【人订立书面》工程造价咨》询合同并按照规定组!。织,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!人员开展咨询业【务真实?。准确出具工程造【价成果文件
【
,第二十八条》。 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应当对所承接】的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项目进行登】记建立编审》制度:和档案管理制度【。严格执行工程建【设标准?、规范和造价—依据接?受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监—督检查
第二】十九条 《工程造价咨询—企,业从事?建设工程造价咨询】业,务不:得有下列行为 【
(一)【涂改、倒《。卖、:出租、出借》。资质: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!非法转?让资质证书; 【
: ,
(二【)超越资质》等级业务范》围承接工程造价咨】询业务;
!
(三)同时接受!招标人和《投标人或者两个【以上投标人》对同一?建设工程的工程造】价,。咨询业务《;
—。
(》四)以给予回扣【、恶意压低收费【等方式进行不正当】竞争; 《 ,
(五!)转包承《接的工程造》。价咨:。询业务; 》
《 :
(六)》故意抬高《、降低工程》造,价或者出具虚假工程!。造价成?果文件?;
】
(七)法律【、法规、规》章,禁止的?其他行为 —
第三十条 】工,。程造价执《业,人员从?事建设工程造—。价咨询业《务不得有下列行【为
—(一)不履》行,工程造?价执业人员义务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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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,在,执,业过:程中索贿、受贿【或者谋取合》同约定?费用外的其他—。利益:;
?
(三)在!。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!贿赂;
!
(四)—签署有虚假记载【、误导性陈述—的工程造价文件;】 :
》
(五《。)以个人名》义承接工《。程造价业务或者【允许他人《以自己名《义从事工程造价业】。务; 《
:
?
(?六)同时在两个或者!两个:以上单?位,执业; 》
—
(七)涂改、倒】。卖,、出租?。、出借?或者以其他形式【非法转让注册—证书或者执业印章;!
《
(—八,)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禁止的】其他行为 — ,
第三十》一条 外埠工程造】价咨询企业进—入本市从事工程【造价咨询活动的应】当向:市,城乡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
第三十【二条 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应当通?过备案?审查、现《场检:查、专项检查—、受理投诉举报【等方式?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!督管:理及时纠《正违反建设工程【。造价管理规定的行】为
第》三十三条《 市城?乡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按照国》家和省的有关—规定建立工程造价】咨询企业和工程【造价执业人》员信用档案》并向社会公布工程】造价咨询企业和【工程造价执业—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市!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提供?真实、?准确、完整的—信,用档案信息 —
》。因,被投诉、举报受到】处理和违法行为受】。到行:政,处罚:等情况?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!入信用档案
【。
—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!
第三十—四条 政府投资的建!设项: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未!经,原审批部门批—准工程造价超过批】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!计概算的《由项目建设单位的】上,级主管部《。门或者监察机关对】。。其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:。和其他?直,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
第《三十五?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有《下,列行为之一的—。由工程所在地—的市或者县(市)城!乡,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《逾期:未改正的《处以责任单位50】00:元以:上2万元《以下罚款
!(一)应当采用工程!量清单计价方式【而,未采用?的; ?
】(二)一个工程项】目同时采用两种计】价方式的; —
?
(三)招【标,文件未包含造价计价!条款或者计价条【款内容违反》国家和省《有关:工程造价规定—的 ?
?第,三十:六条 ?。施,工合同或者》分包合同的发—包人违反本办—法规定未办理施【工,。合同、分包合同备案!。。的由工程所》在地的市或者—县(市)《城,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补【办,备案手续;逾期未】补办:的处以1万元以【上3:万元以下罚》款
《第三十七条 —项目建设、施—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!定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工程—所在地的市或者县】。(市)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《改,正,逾期不改正的处【以5:00:。0元以上《1万元?以下罚款
】 ,(一)不具有相应资!质自:行编制工程造价成果!。文,件的;
】
(二—),委托: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!制工程造价》成果文件的
【
第三十八条—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由市】或者县(市》)城乡建《。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,改正;?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!。000元以》上1万元以下罚款 !
(一)拒】绝接受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检查或《者不能按《照规定提供》业务档案《逃避检查的; 【
(!二)未按《照规定报送信用【档案:信息或者提供虚假】信用档案《信息的
第【三十九条 外埠工】程造价咨《询企业违反》本办法规定在—本市:从事工?程造:价咨询活动未办理】备案的由市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,令限期补办手—续;逾期《未补办的责令停【止工程造价咨询【活动:并处以1万元以上】。2万:元以下罚《款, ,
第?四十:条 工程造》价咨询企业》和,工程造价执业人员】违,反本办法其他—规定的由市、县(】市,)城乡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?门或者其他行政主】管部门?依照有?关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—的规定进行处—罚
第四十一条! 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、建【设工:程造价管理机构及】。其工作人员在工程造!价管:理活:动中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,权、徇私舞》。弊的由其所》在单位、上级行【。政主管?部,门或者监察机关【给,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四十二条 !本办法自2010年!6月1?5日起施《行1999年12】月23日哈尔滨市】人民政府令》第41号发布的【哈尔滨市建设—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】同时: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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