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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, ! 哈尔滨《市建设工程》造价:管理办法 — 哈尔—滨市:人民政府令 【第22?。1号 《 ,   哈尔滨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!办法已经2》01:0年5月6》。日市人民《政,府,第,。66:次,常务会?议通过现予发—布自201》0年6月15日起】施行 — ,         !   ?     》     》   ?    市长张效廉!    】  :   ?。   《 , 【。 【  ?        】      —     二!〇一:。〇年五月十日— 第一条 为加】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!规范建设工程造【价计价行《为合理?确,定和有?。效控制工程造—价维护工程建设各】方合法权益根—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 【 ,第二条? 在:本市行?政区域内从事建【设工程造价及其监】。。督管理活动适—。用本:办,法 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!建设工程造价是【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!政基础设施工程从】筹建到?竣,工验收?交付使用期》间按照国家》和省、市有关规【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!投资的全部》费用包括建筑安【装工程费、设备及】工器具?购置费、《工程建设其他—费、工程《预备费、有关税费】和建设期《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!  : 本办法《所称建设《工程造价活动—包括投资估》算,编制、审核》及项目经济评价【;设:计概算、施工图【预,算,、竣工结算、—招标标?底价:、招标控制价、【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!核;建?设工程施工合同【价款:的调:整;各阶段》的工程造价》控制:以及为计价活动【提供中介服务等与建!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!动 第四—条 市城乡建—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主?管全市建设工程【造价管理工》作负责组织实施【本办法?市建设工《程造:价管理机构(以下】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!)受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委【托负:。责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的具《。体工作 《 ,    — 县(市)城—乡,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按照职责权限—负责本辖区内的建】设,工程造价管理工作】    — 发:展和改革、财政、】价,格等:有,关部门依据各自【职责负责《建,设工程造价管—理的相关工作 ! :第五条 建设工【程造价计《价依据包括 】  (一)》工程估算指》标;: 》   (》二)概?算定额及概算指标】; 《   (》。三)预算《定额及地《区单:价表; 《    】。(四)工《程量:清单计价《规范:;  【  (五)消耗】量定额及地》。区单价表; 】    (六)!补充定额; !    (七)】劳动定额; 】 ,   ? (八)工期定额!; —  : (九)费用【。定额; 《 :    —(十)施《工机械台班费用【定额; 【   ? , (十一)其它有】关工程造价计价【依据 》 第六条 市造价!管理机?构应当根据国—家和省的规》。定结合?本市:建,设工程的实际—需要及时组织编制、!修订:和补充定额项目【、定额单价》表、工?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!定定期发布新—材料、新《工艺、新结构—、新技术的》补充定额项目为【。建设工程造价活【动提供依据 【 第七条 市—造,价管理机构应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!调查整理《并定期发布有关建设!工程的材料》、机械、《设备:。以及劳务《。等方面的市》场,参考价格信息—为工程?造价活动提供—参考 ? ,。 ,第八:条 应用于》。。本市建设工程的【工,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!使用的计《价依据?、计价方法应当符合!本办法的《规,定 第》。九条 ?建设工?程造价?可以采用工程量【清,单,计价方式《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!一个工程项目只【。能采用?一种计价《方式 《 第十条 下列【建设工?程应当采用工程量】清单计价《方式   (一!)全部使用国有【资金的; —  《  (二》)国有资金》占总投资金额50】%以上的; 【    (三)】国有资金占总—。投资金额虽不足50!。%但国有资金投资者!拥有控股权的建设】。工,程;:    !(四:)其它依法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!计价的  !  提倡前—款规:定以外的建设工程】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!方式 【第十一?条 建设工程—造,价,应当按照《建设工程项》目全过程、》分阶段合《理确定按照建设程】序有效控制投—资估算控制设计【概算设计概算控【制施工图预》。算施工?图预算控制》工程结算《。 第十二—条, 投资估算》应当根?据建设?工程规模《、标准?、功能、主要—设备选型和有关工】程造价依据在合理预!测编制期至竣工期】。的,价格、利率、风【险等动态因》素,基础上进《行,编制 《 第十三条 设计概!算应当在投》资估算的《控制下在《优化建设《方案:的基础上依》据初步设《计,图纸、概算定—额和相应的》费用定额进》行编制? , :第,十四条 施工图预】算应: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批!准意见?以及施工图纸—、施工方案按照【计价依据及有关【规定综合市场材【料差价、价》格指数和必要—风险系数等动态【因素进行《。编制:不得突破《经批准的设》计概:。算中的建筑》安装工程《费,用总额 —第,十,五条 政府投资【。的,。建设:工程投资《估算、设《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!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!大建设规模》、增加建设内容【、提高建设标准工】程项目建《设中确需调整的应】当经原审批部门批】准, 第十六条 】工程量清单应当【根据国家制定的计】价规范和省、市【造价管理《。机构发布《的计价依据结合招标!文件:、施工设计图纸及相!关技术?资料:、施工现场条—件、工程具体情【。况进:。行编制 第十】七条 在编》制工程量清单—过程中出现建—设工程工程量清【单计价规《。范,未包括的项目编制】人可以进行》补充并报《市城乡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备案? : 第十?八条 施工招—标文件中《应当包含工程造【价计价?条款计价条款—的内容应当符合【国家和省有》关,工程造价的规定 】 第?十,九,条 :通,过招投标发》包的建设《工程投标人应当【根据招标文件—、工:程,量清单、《。价格:变化因素以及有【关规定结合施—工中可能发生—的各种费《用自行报价但不得以!低于成本《的报价竞标 — 第二十条 招】投标工程投标报价时!。应当:按,照费用定额规—定计取相《应建设工程费用【不,得将安全生产措施】。费和建设《工程费用定额规定】的,规费作为竞争费用进!行投标  !  工程》结算时安《全生产措施费应当】。按照规定的认证【程序依据《。。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定!的费用费率》计,。算 第二十【。一条: 建设工程》发包、分包应—当,按照规定《订,立,。。书面合同并对涉及工!。。程造价的《下列事项《做,出明确约定  ! (:一,)合同价款及合同】价款的确定与—。。。调整方式《;   】 (二《)预付工程款、进】度工程款的数额、支!付时限?及方式; 》   《 (?。三,)工程质量》保证(保《修)金的数额及返】还时限; 【    (【四)安全生产措【施费等费用的预扣】及返还时限》; ?    (五!)工期及工期提前或!延后的奖惩办法【;    ! (六)竣工—结算时限及结算后工!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!责任;?。 :。。 ,   《 , (七?)与履行合同、支付!价款相?关的:担保事项及发—生工程计《价纠纷的《解决方式; —    (!八)双?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!他工程造价事—项, 《    《。实行招标的建设【工程合同《价款应当按照—中,标价格确定》招,标人和中标》人不: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!实质性内《容,的其他协《议, 第二十二条 !。发包人?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!合同签订、补—充或变?更后5个工作日【内将合同《文本报送工程—所在地的市或者县】(市)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备案:   【 分包合》同发包人应当—在分:包合同签订或者【发生重大变更后7】个工作日内》将,合同:文本报送工程—所在地的市》或者县?(市)城乡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《。门备:案 : 第?二十三条 建设(开!发)、施《。工、:监理单位在》施工期间应当严【格执行有关》工,程造价的规定如【实记录涉及》工,程造价的事》项并按照建设工程】施工合同的》约定:及有关?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!  》  政府投—资的建设工程—因设计?变更或者其他原因】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!过规定限额的—建设单位《应当将变更方案及】相应造价文》。件,报送:原审批?部门批?准 第二—十四条 竣》工结算应当》以施工合同约定【的工程造价为基【础结:合,合同约定的》调整:内容进行编制 【    】 第—二,。十五条 发承包【双方在履行合同【时对工?程造价发生争议或】纠纷的可以》向市造价管》理机构申请》调解也可以依—。。照合同约《定申请?仲裁或者向人民法】院起诉 第【二,十六条 建》设工程投资估算、设!计概算、《施,工图预算、工程量】清单、招标标底、招!标控:。制价和竣《工结算均应》当按照国家规—定由具有《编,制资格?的单位或者》。具有相?应资质的中》介服务机《构,编制编制人应当【为编制单位的—工程造?价执业人员 —  招标标底】、招标控制价、【投标报价、竣工结算!审核和工程》造价鉴定《文件:应当由注《册造价工《程师签字《并加盖注《册造价工程师执【业专用章 第】二十七?条 工程《造价咨?询,企业在承《接工程造价咨询【业务时应当与委托】人订:立书面工程造价咨】询,合同并按《照规:定组织具《。有,相应执业资格的【人员开?展咨询业务》真实准?确出具工程造价成】果文件 —第二十八条 工程】造价咨?。询企业应当对所承接!的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项目》进行:登,记,。建立编审制度—和档案管理制—度严格执行工程【建设标准、规—范和造价依据接受】城,乡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的监督检查 【。 第二十九条【 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:从事建设工程造【。价咨询业《务,不得有下列行—。为   (一】。)涂改、倒卖、出】租、:出借资质证》书,或者以?其他:形式非法转让资【质证:书; — ,   (二)【超,越资质等级业务范】围承接工程造—价咨询业务; 【  ?  : (三)同》时,接受招标人和投标】人或者?两,个以上投标》。人对同一建设—工程的工程造价【咨,询业务; 》 ,。  《。 , (四)以—给予回扣、恶意【压低收费《。等方式进行不正【当竞争; 】。    (五)】转包承接的工程造】。价咨询业务; 】。    — (六)《故,意抬高?。、降低工程造价或者!。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!果文件; !   (七)【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禁止的其他—行为 》 第三《十条 工程》。造价:执,业人员从事建—设工程造价咨—询业务不得有—下列行为   !(,一)不履行工程造】价执:业人:员义务;《  —。  (二)在执业!过程中索贿》。、受贿或者谋—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!。其他利?。益;:。 ,   《。 :(三)在执业过程中!实施商业贿赂; !    【(四)签署》有虚假?记载、?。误导性陈述的—工程造价文件;【 《  :  (《五)以个人名—义承:接工:。程造价业务或者【允许他人《以自己?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!务;   ! , (六)同时在【。两个或者两个—以上单位《执业:。;    !。 (七)《涂改:、倒卖、出》租、出借或者—以其: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!证书或者执》业印章; 【 ,   ?。 (?八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禁止的》其他行为《 》第三十?。一条 外埠工程【造价:咨询:企业进入本市从【。事,工程:造价咨询活动的【应,当向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 第三十二条】 ,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通过备案【审查、现场检—。。查、专项检查、受】。。理投:诉举报等方》。式加:。强建设工程造价监】督管理及时纠—正违反?建设:工程造价管理—规,。定,的行:为 第三十【三条 市城乡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,当按照国《家和省?的有关规《定建立工程造价【咨询企业和工程【造价执业人员信用】档案:并,。向社会公布》工,程造价咨询》企业和?工程造价执业—人员应?。当按规定向》市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提供《。真实:、准确、完整—的信用档《案信息    !因,被投诉、举报受【到处理和违法行为】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!应当作为不良记【。录记入信用档案 】 :    任何】单位和个《人有权查阅信—用档案 》 第三十四》条 政府投资的【建,。设项目违反本办法】规定未经原审批部】。门,批准工程造价超【过批:准的投资《估算或者设计概【算,的由项目建设单【。位的上级主》管部门?。或,者监察机关对其【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直》。接责任人《员依:法给:予行政处分》 ?第三:十五条 违》反,本办法规定有—下列行为之》。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!。市或者?县(:市)城乡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令: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!正的:。处以责任单位50】。00元以上2万元以!下罚款?   (一)应!当采用工程量清【单计价?方式而未采用的;】 《    (—二,),一个工程项》目同时采用》两种计价方》式的; 》    (三)】招标文件《未包含造价计价【条款:。或者计价条款—内容违反国家—。和省有关工》程造价规定的 ! 第三十六条 】施工合同或者—分,包合同的发包人【违反本办法》规定未办理施—工合同、分包合【同备案的《由工程所《在地:的市或者县》。(市)?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限期补】办备案手续;逾期】。未补办?的处以1万元以【上3万元以下罚款 ! 第三十七条 】项目建设、施—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!。定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工【程所:。。在地:的市或?者县(市)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!正的处以5000元!以上1万元以—下罚款  【 (一)不具—有,相应资质自》行编制?工,程,造价:成果文件的; !    (二】。。)委托无《相应:资质的单位》编制工?程造价?成果文件的》 , :第三十八条 工【程,造价:咨询企业违反本【办法规定《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市或《者县:(市)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责—令,限期改正《;逾期不改正的【处以:。500?0元:以上:1万元以下》罚款  — (一)《拒绝接受城乡—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检查或者不—能按:照规定提供》业务档案逃避检【查的; —    (二)!未按照规定》报送:信用档案信息或【者提供虚假信用【档案信息的 】第三十九条》 外埠工《程造价?咨,询企业违反》本办法规定在本【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!活动未办《理备:案的由市城乡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责,令,限,期,。补办手续;逾期未补!办的责令停》止工程造价咨询【活,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!2万元以下》。罚,款, 第四十—条 工程造》价咨询企业和工程】造,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!法其他规定的由【。市、县(《市)城乡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!依,。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的规》定进:行处罚 第四十!。。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、建设工程造—价管理机构》及其工作人员在工】程造价管理》活动:中,。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由其所在单】位、: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监察?机,关给予行《政处分;构》成,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第!四十:二条 本办法自【2010年6—月,15:日起施行1999年!12月23日哈尔滨!市人民政府令—第4:1号发布的哈尔滨市!。建设工程造》。价管:理办法同时废止【。。。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