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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】建设:。工程造价管理—办法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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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《市人民政府令
】第,221号
》
哈尔【滨,市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办法已经2—010年《5月6日市》人民政府第6—。6次常务会议—通过现予发布自【201?0年:6月1?5日起施《行 :
! 】。 《 , ? , ? : 市长张效—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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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二,〇一〇年五》月十日?
第一条 —。为加强建《设工程造价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】造价计价行》为合理确《定和有效《控制工程《造价维护《工程建设《。各,方合法权益》根据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
第?二条: 在本市行政—区域内从事建设工】程造价及其》监督管理活动适【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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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条: 本办法所》称建设工程造价【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!市政:基础设?施工:程从筹建到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!间按照国家》和省、?市有关规定应当计】入,建设:项目投资的全部【费用包括建筑—安装工程费、设【备及工器具购—置费、工程》建设:其他费、工程预备费!、有关税费和建设期!间贷款?利息等费用 —
本《办法所称建设—工程造?价活动包括投资估】算编制、审核及项目!经济评价;》设,计概:算、施工图预算【、竣:工结算、招》标标底价、招标控制!价、投标报价—的编制和审》核;:建,设工:程施工合《同价:。款的调整《;各阶段的工程【造价控制以及为计】。价活动提供》中介服务等与建设工!。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!
,
第四条《 市城?乡建设?行政:主,管部门主管》全市建设工》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!组织实?施本办法市建—设工程造《价管理?。。机构(以下简称市】造价管理机构—)受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!责建:设工程?造价管理《。的具体工《作
— :
:县(市)城乡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?职责权?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!设工程造《价,管,理工作?
发】展,和改革、财政、【价格等有关》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!责建设工程造—价,管理的相关工作 】
第五条 】建设工程造价计【价依据包括 —
? (一)工程—估算指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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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二)概算定【额及概算指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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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预算定额及》地区单价表;—
《
(四)工!程量清单计价—规范;
!
(五)消耗量!定额及地区单价表;!
】
(六)补充—定额;
!
(七)—。劳动:定额;
!
(八)工【。期定额;《
!(九)费《用定额?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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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十)施工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;!
—
(十一)其】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!依据
【第六条 市造价管】理机构应当根—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!合本市建设工—程的实际需要—及时组织《编制、修订和补充定!额项目、定额单价】表、工程造》价指数和结算规定】定期发布新材—料、新工艺、新结构!、新技术的补充定】额项目为建》设工程造价活动提】供,依据
第七【条 市造《价管理机《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!及时调查整理并定期!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!材料、机械、设【备以及劳务》等方面的《市场参考价格信息】为工程?造价:活动提供《参考
第八【条 :应,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!。工程造价计算机【软件所?使用的计价依据【、计价方《法应当符合》本办法的规》定
第九条 】建,设工程造价可以采用!工,程量清单计价方式】或者定?额计价方式但一个】工程项目只能采【用一:种计价方《式 :
:第十条?。 下列建设工程应】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!价方式
】(一)全《部,使用国有资金的【。;
—
《(二)国有资金【占总投资金》额50%以》。上的;
】
(三)国有资】金占总投资》金额虽不《足5:0%但国有资金投】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建!设,工程;
】
(四)其它!依法应当采》用工程量清单—计,。价的
—
提倡前款!。规定以外的》。建设工程采用工【程量清单计价方式】 ,
第十一【条 建设《工程:造价应?当按照建设工程项】目全过程《、,分阶段合理确—定按:照建设程序有—效控制?投资: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!计概算控制施工图】预算施工图预算【控制工程结算
!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!应当根?据建设工《程规模、标准、功能!、主要设备选型和有!关工程造价依据在合!理预:测编制期至竣工期】的价格、利率、风险!等动态因素基础【上进行?编制
第十【三条 设《计概:算应当在《投资估算的控制【下,在优化建设方—案,。的基:础上依据初步设计图!。纸、概算《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!额,进行编制
【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!算应当?根据有关部门的批】。准意见以及施工图】纸,。、施工方案》按照计价依据及【有关:规定综合市场材料差!价、:价格指数和必要【风,险系数等《动态因?。素,进行编制《不得: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!算,中的建筑安》。装工程?费用总额
【第十五条 政府【投资的建设工程【投资估算、设计概算!经项目?。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!擅自扩大建设规【模、:增加建?设内容、提》高,建设标准工程项【目建设中确》需调整的应》当经原?审批部门批准—
第十六条【 工程量《清单:应当根据《国家制?定的计价规范和省】、市造价管理机【构发布的计价—依据结合招标文件、!施工:设计图纸及》相关技术资料、施】工现场条件、工【程具体情况进行【编制
第十【七条 在编制工【程量清单过程—。中出现建《设工程?工程量清单》计价规?范未: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!以进行补《充并报市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
第十!八条: 施工?招标文件中》应当包含工程造价】计价条款计价条款的!内容:应当符合《国,家和省有关工程造】价的规定
第十!九条 ?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建!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根!据招标?文件、?工程量清单、价【格变化?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!合施工中《可能发生的》各种费用自行报【价但不?。得以低于《成,。本,的报价?竞,标 :
第二十条 招投!标工程投标报价时】应当按照费用定额规!定计取相应建设工】程费用?不得将安全生—产措施费和建设【工程费用定额—规定的规费作为竞争!费用进行《投标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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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结算时安全!生产措施费应当【按照规定的认—证程序依据》市造价?管,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!率计算
》
第二十一》条 建设工》。程发包?、,分包应当按照规定】订立:。书面合同并对涉【及工程造价的下列】事,。项做出明确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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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合同价款及合同价!款的确定《与调整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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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。二)预付工程款【、进度工程款的数额!。、,支,付时限及《方式;?
(】三)工程质量—保证(保修)—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限!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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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安全生【产措施费《等费用的预扣及返】还时限; 》
【
(五)《工期及?工期提前或延—后的奖惩办法;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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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六)竣工结—算时限?及结算后工程款【支,付办法与违》约责任?;, :
》
(七)与履行】合同、支付》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!及发: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!决方式;《
!(八:),双,方认:为应当约定的—其他工?程造价事项 】
》实行招标的建—设工程?合同:价款应当按》照中标价《格确定?招标人和中标人不】得再行订立背离合】同实质性内容的【其他协议
第】二十二条《。 发包人应》当在建设工程—。施工合?同签订、补充或【变,。更后5个工作日内】将合同文本报送工】程所在地的市或者】县(市?)城乡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备《案
?
【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!。在分包合同签—订或者?发生重大变》更后:7个工作日》内将:。合同文本报送—工程所在地的市或】者,。县(市)城乡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备案 《
第二《十三条 《建设(开发)—、,施工、监理单位在】施工期间应》当严格执行》有关:工程造价的规定如实!记录涉及工程—造价的事项并按【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!的约定及《有关规定《办理签证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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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】投资的建设工—程,。因设计变《更或:。者其他原因造成【单项工?。程造价?超过规定限额的建】设单位应当将变更】。方案及相应》造价文件报送原审批!部门批?准
第二—十四条 竣工结算应!当以施工合同—约定的工程造—价,为基础结合》合,同,约定的调整内—容进行编制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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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五,条 发承包双方在】履,行合同时对工程造价!发生争议或纠纷的】可以向市造价—管理:机构申?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!同约:定申请仲裁或—者向人?民法院起诉》
第《二十:六条 ?建,设工程投资》估,算、设计概算、施工!。图预算、工程量清】。单、招?标标底、《招标控制价和竣【工,。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!规定由具有编制资】格的单位或》者具:有相应资质》的中介服务机—构编制编制人应当为!编制单位《的工程造价执业【人员
招】标,标底、招标控制价、!投标报价、竣工【。结算审核和工—程造价鉴定文件【。应当:由注册造价》工,程师签字并加盖注】册造价工程师执【业专用章《。
第二十—七条: 工程造价》咨询企?业在承接工程造价】咨询业务时应当【与委托人订》立,书面工程造》价,咨询合?同,并按照规定组—织具有?相应执业资格的人】员开展咨询业务真】实准确出《具工程造价成果【文件
第—二十:八条 工《程造:价咨:询企业应当对所承接!的,建设:工程:造,价,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!立编:审制:度和档?案管理制度》严格执行工》程建:设,标准、规范和—造价依据接受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的监?。督检查 《
第二十》九条 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》从,事建设工程造价【咨询业务《不得有下列行为【
(—。一,),涂改、倒卖、—出租、出《。借资质证书》或,者以其他形》式非法转《让资质?证书;
!
(二》)超越资质等级业务!范,围承接工程造价【。咨询业务;
】
(》三)同时接受—招标人和投标人或】者,两个以上投标—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!工程造?价咨询业务; 【
—
(?四)以给予回—扣,、恶意压低》收费等方式进行【不正当竞《争; ? , ,
,
(五)转!。包承:接的工程造》价咨询业《。务; 《
(六!),故意抬高、降低工】程造价或者出—具虚假工《程造价成果文件【。;
】
(七)法律、】。法规、规章禁止【的其他行为
!
第三十《条 :工程:造价执业人员—从事建?设工:程造价咨《询业务不《得有下列行为
】
(一)—不履行工程》造价:执业人员义务; 】。
》 ,
(二)在执【业过程?中,索贿、?。受贿:。或,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!。外的其他利益; 】
(三】。)在执业过程中【实施商业贿赂; 】
?
》(,四)签署有虚—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!的工程造价文—件; ?
】(五:。)以个人名义—承接工程造》价业务?或者允许他人—以自己名义从—事工程造价业务;】 ?
,
(六)同!。时在两个或》者两个以上单位执】业; 《
(七!)涂:改,。、倒卖、出租、【出借或?者以其?他形式非法转—让注册证《书,或者执业印章;【 ,
—
(八)法—律、法?规、规章禁止—的其他行《为 《
第三《十一条 外埠工程造!价咨询?企业进入《本市从事工程—造价咨询活动的【应当向市城》乡建: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
—。
第三十二条— 城乡?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:门应当通《过备案审查、现【场检查、专项—检查、受理投—诉举报等方》式加强建设工程造】价监督管《理,及时纠正《违反建设工》程造价管《。理,规定的行为
第!三十三条 》市城乡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!。有关规定《建立工程造》价咨询企《业和工程造》价执业人《员,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!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和工程造《价执业人员》应当按规《定向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提?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!的信用档案信息 】
因被投】诉、举报受到处【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!。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!为不:良记:录,。记入:。信用档案 》
,
》 任何单位和个人!有权:查阅信用《。档案
第三十】四条 政府投资的建!设项目?。违,反本办?法规定未经原审批部!门批准工《程造价超过批准【的投资估算或者设】。计概算的由项—目建设单位》的上级主管部门【。或者监察机关—对其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,予,行政处?分 :
第三《十五:条, 违反?本办法规定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工程】所在地的市》或者:县(市?)城乡?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;逾期【未改正的处以—责任单位5》0,00元以《上2万元以》下罚款? ,
? (一)应当采【用工:程量清单《计价方式《而未采用的;
】
, ,
》(二)一个工程项目!同时采用两种—计价方式的》。;
—
(三)招标文件!未包:含造价计价》条款或者计价—条款内容违反国家】和省有?关工程造价规定的】 ?
,
,。第,三十六条 施工合同!或,者分包合同》的发包人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未办理【施工合同、》。分,。包合同备《案的由工程所在地】的市或者县(市)城!乡建设?。行政主?。管部门责令限期【补办备案《手续;逾期未补办的!处以1万《元以上3万》元,以下罚款
【第三十?七条 项目建—设、施工单位违【反本办法规定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工程所?在地的市或者县(市!)城乡建设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以5000!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罚款
】 (:。一)不具有》相应资质自行编制工!程造价成果》文件的;《
?
—(二:)委托无相应资质】的单位编制工程造价!成果文件的
】第三十八条 —工程造价咨询—企业:违反本办法》规定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】者县(市《)城:乡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。改正的处以500】。0元以上1万元以下!罚款
【(一)拒绝》。接,受城乡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检查或者】不能:按照规定提供业务】档案逃避检查的; !
—
(二)》未按照?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!。息或者提《供虚假信用档案信】息的
第三十九!条 外埠工》程造价?咨询企业违反本办】法规定在本市从【事工程造价咨询活】动未办理备案的【。由市城乡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限期【补办:手,续;逾期《。未补办的《责令停止《工程造价咨询—。活动:并处以1万元—以上2万元》以下罚款《
第四十条 】工程造价《咨询企业《和工程造价执—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其!他规:。定的:由,市、县(市》。。)城乡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。门或者其他行—政主管?部,门依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!。。处罚
第—四十一条 》城乡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、建设】工程造?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!人员:在工:程造价管《。理活动中《玩忽职守《、滥用?职权:、徇私舞弊的由【其所在单位、上【级行政主《管,部门或者监察—机关给予行政—处,分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
【
第四十《二条 本办》法自2?010年6月15】日起施行《1999年》12月2《3日哈尔滨市人【民政府令《第41号发布的【。哈尔滨市《建设:工程:造价管理办法同时废!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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