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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哈,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!管理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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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—。。人民:。政府:令
第22—1号
哈!尔滨市建《。设工程造价管理【办法已经2010】年5月6日市人民政!。府第66次常务会】议,通过现予发布自【2010年6月1】5日起?施行
】 【 【 【 : 市长【张效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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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二〇一〇年【五月十日
第【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!程造价管理规—范建设工程造—价计价行为合理【确定和有效控制工】程造价?维护工程建》设各方?合,法权益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结》。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:法
第二—条 在本市》行政区域内从—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!监督:管理活动适用本【办法
》第三条 本办法【所称:建设工?程造价是《。指房屋?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!。设施工程从》筹建:到竣工?验收交?。付使用期间按照国】家和省、市有关【规定:。应当计入建设项目】投资的全《部费用包括建筑【安装工?程,。费、设备及工器【具购置?费、工程建》设其他?费,、工:程预备费、有关【税费和建设期间贷】款利:。息,等费:用 ?
本?办法:所称建设工程造【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!编制、审核》及项目?经济评价;设—计概算、施工—图,预算、竣工结算【、招标标底价、【招标控制《价、投标报价的编】制和审?核;建设工程—施,工合同价款的调整】。;,各阶段的工》程造:价控制以及为—计,价活动提供》中介服务等与建设工!程造价有关的活动】
第四条 市】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主,管全市?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工作负责组》织实施?本办法市建设工程造!价管理机构(以【。下简称市《造,。价管理机构》)受市?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委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】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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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!),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。。门按照职责权—限,负责本辖区内—的,建设:。工程造价管理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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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和改革】、财:。政、价?格等有关部门依据】各自职责负责建设】工程造价管》理的相?关工作
】。第五条?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!。依据包括
!(一)工程估算指】标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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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。二)概算定》额及概算指标;
!
(—三)预算定额—及地区单价表;【 ?
(【四)工程量清单计】价规:范;:
—
(五)消耗】量定额及《地区单?价表; 》
【(,六)补充《定额:;
!。
(七)劳动定【额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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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—)工期定额; !
,
(九)费!用定额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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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》)施工机械台—班费用定额》。; :
—
,
(十一)》其它:。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!据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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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!构应当根据》国家和省的》规定:结合本市建设—工程的实际需要【及时:组织编制、修—订和补充定额项目、!定额单价表、工程】造价指?数和结算《。规定定期发布新【材,料、新工艺、新结】构,、新技术的补充定额!项目为建设工程【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!
:第七条 《市,造价管理机构应当】根据市场变》化及时调查》整,理并:定期发布有关建设】。工程的材《料、机械《、设备以及劳务等方!面的市场《。参考价格信》息为工?程造价活《动提供参考 —
第八条 应用】于本市?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!。计算机软《件所:使用的计价依—据、计价方》法应当符合》本办法的规定
】
第:九条 建设工程【造价可?以采用?工程: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!定额计价方》式但一个《工程项目只能—采用一种计价—。方式
》。第十条 下列建【设工程应当采用工】程量清?单计价方式
! (一)全》部使用国有资—金的;
【
(—二)国有《资金占总投资金【额5:0%以上的;
!
(三—)国有?资金占?总投资金额虽—不足50%但—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!。控股权的建设—工程;?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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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(四)其它依—法应当采《用工程量清》单,计价的 —
提【倡前款规定》以外:的建设?工,程,采,用工:程,量清单计价方式 】
第十一【条, 建设工程造价应】。。当按照?建设工程项目—全过程、分阶—段,合理确定按照建【。设程序有效控制【。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!算设计概算控—制,施工图预算》施,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!算
第十二条 !投资:估算:应当根据建》设工程规模、标【。准、功能、主要【设备选型和有关【工程:造价:依,据在合理预》测编制?期至竣工期的价【格、:利率、风险等动态】因,素基础上进行编【制 :。
第十三条—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!资估算的控制下【在优化?建设方?案的基础上依—据初步设计图纸、概!算定额和相》应的费?用定额进行编—制
第十四条 !施工图预算》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!批准意?见以:及施工图纸、—施工方案按》照计价依据及—有,。关规定?综合市场材料—差价、?价格指数《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!态,因素进行编制—。不得突破经批准的】。设计概算《中的建筑《安装工?。程费:用总额
第十五!条 政府《投资的建设工程投】资,。。估算:、设计概《算经项目审批—部门批?准后不得擅自—扩大建设规模—。、增加建设》内容、提高》建设标?准工程项目》建设中确需》调整:的应当经原审批【部门批准
第十!六条 工程》量清单?应当根?据,国家制定的计价规范!和省、市造价管理机!构发布的计价依【据结:合招:标文件、《施工:设计图纸及相关技】。术资:料、:施工现场条件—、工程具《体,情况进行编制
!。第十:七条 在编制工【程,量清单?过程中出现》建设工程工程—量清单计《价规:范未包括的项目【编制人可以进行补充!并报市城乡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?门备: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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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》。。。 施工招《标,文件中?应当包含工程造价】计价条?款计价条款的内容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!关工程?造价的?规定
第—。十九条 《通过:招投标发包的—建设工程投标人【应当根据招标文件】、工:。程量清单、价—格变化?因素以及有》关规定结《合施工中《可能发?生的各种费》用,自行报价但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】报价竞标
第】二,十,条 招投《。标工程投标报价时】应当按照费用—。定额规定《计取:相应建设工程费用不!得将安全生产—措施费和建设—工,程费用定额规定的】规,费作为竞争费用进】行投标 《
】工程结算时安—全生产措施》费应当按照》规定的认证程序依】据市造价《管理机?构核定的费用—费率计算 》。
第二十一条【。 建:设工:程发包?、,分包应当《按照:规定订立《书面合同并》对涉及工《程造价?。的下列事项做—出明确约《定
(一)!。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!的确定与调整方【式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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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二)预《付,工程:款、进度工程款的】数额:、支付?时限:及方式;
—。
?
(?三)工程质量—保证(?保修)?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限!;
【
?(四)安《全生产措施费等【费用的预扣及—返还时限; —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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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工期及工期提前或】延,后的奖惩办法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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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六)竣工结算时限!及结:算后工程《款支付?办法与违约责—任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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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《与履行合同、支付价!。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!发生工程计价纠纷】的解决方式》。。; 《
?。
(八)双方认!为应当?约定的其他》工程造?价事项 —
实行招】标的建设工程合【同,价,款应当按照中标【价格:确定招标《人,和中标人《不得:再行订立背离—合同实质《。性,内容的其他协议
!
第二十二条 【发包人应当在建设】工程施工合同签【订、补充或变更后5!个工作日内》将合同文本报—送工程所在地的【市或者县(市)城】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
!
《分,包合同发《包,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!订,或者发生重大变更】后7个工作》日内将合同》文本报送工》程所在地的市—或者县(市》。)城:乡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
!第二十三条》 建设(开》发)、施工、监理】单位在施工期—间应当严格执行有关!工程:造价的规《定如实?记,录涉及工程》造价的事项并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】。合,同的约定及有关规】定办理?签,证手续? ,
政!。府投资的建》设,工程因设计变更或】者其他原因造成单】项工程造价》超过规定限额—的建:设,单位应当将变更方】案及相应造》价文件报送原审【。批部门批准 —
:第二:十四条 竣工结算应!当以施?工合同约《定的工程造价为基】。础结合合同约定【的调整内容进行【编制
》 :
【
第二十》五条 ?发承包双方在履【行,合同时对工程造价】发生争议或纠纷的】可以向市造价管理机!构申请调解》也可以依照合同约】。定申请仲《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!诉
第二十【六条 建《设工程投资》估,算,、设:。计概算、施工图预】算、工程量清单【、招标?标底、招标控制价】和竣工结算均—应当按?照国家规定由具有】编制资格的单位或】者具有?相应资质的中介服】务机构?编制编制人应当【为编制单位》的工程造价执—。业人员
招!标标:底、招标《。控制价、投标报价、!竣工结算审核—和工程造价鉴定文】件应当由注》册造价工程师签字】并加:盖注册造价工程师】执业专用章
第!二十七条 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!承接: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】时应当与委托—人订立书《面工程造《价咨询?。合同:并按照规定》组,织具有相应执业资】。。格的人员开展—咨询业务真实—准确出具工》程造:价成果文件
】第二十?八条 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》应当对?所承接的建设工【程,造价咨?询项目进《行登记建立编审制度!和,档案管理《制度严格执》行工程建设标准【、规范?和造:价依据接受城乡建】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的监:。督检:。查
第二—十九条 工程造【价咨:询,企业从事建设工程】造价咨询业务—不得:有下列行为
! (:一)涂改、倒卖、出!租、出借资质证书或!者以其他形》式非法转让资质证】书;
《
(二!),超越资质《等,。级业务?范围承接工程造价】咨询业务;
【
(三)同!时接受?招标人和《投标人或者两个以】上,投标人对同》一建设工程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】。务;
【 ,
(四)—以给予回扣、恶意】压低收费等》方式进行《不正当竞争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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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转包承【接的工程造价咨【询业:务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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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故】意抬高、降低工程】造价或?者出具虚《假,工程造价成果文件】; : ,
(七!)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禁:止的其他行为 !
第三十条 【工程造价执业人员】从事建设工程造【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!列行为
》
(一)—不履行?工程造价《执业人员义务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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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:二)在执业》过程中?索贿、受贿或—者谋取合同》约定费用外》的其他?利益;
—
(》三)在执业》过程中?实施商业贿》赂;
—
《
(四)签署—有虚假?记载、误导性—陈述的工程造—价文件;
!
(五)【以个人?名义承?接工程造价业务或者!允许他人以自己【名义从事工》程,造价业务;》 : ,
(六】)同时在两个或者】两个以上单位—执业; —
? ,
(七)涂改、】倒卖、出租、出借】或者:以其他形式非—法转让注册》证书或者执业—印章:;
—
?
(八)《法律、?法,规、规章禁》止的其他行为 】
?第三十一条 —外埠工程造价咨【。询企业进《入,本市从事工程造价】咨询活动的应—当向市城乡》。建设行?。。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第三【十二条 城乡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通过备案审查、!现场:检查:、专项检查、受理】投诉举报等》方式加强《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!理及时?纠,正,违反建设工程造【价管理规定》的行为?
:。。
第三?十三条 市城乡【建,。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:当按照?国,家和:省,的有关?规定建立工》程造价咨询》企业和工程造价【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!向社会公布工—程造价咨询企业【和工程?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!规定:。向市城乡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提供真实、准】确、完整的信用【档案信?。息, ,
,
因被投诉】、举报?。受到处理和违法【行为受到行政处【罚等情况应》当作为不良记录【记,入信用档案
【
任何!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!信用档案
—
第:三十:四条 政府投—资的建设项目违反】本办法规定》未经原?审批部门批准工程】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!估算或者设计—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!。位的上级主管部【门或者?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: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
第】三十:五,。条, 违反?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《由工程所在地的市】或者县(市)城乡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;逾期未》改正的处以》责任单位5000元!以上:2万元?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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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应当采!用工:程量清单计价方式】而未采用的; 【
—
(?二):一个工程项》目同时采用两种计价!方式:的;:
?
(三)招】标文件未包含—造价计价条》款或:者计价条款内容违反!国家和省有关工【程造价规定的 】
第三十—。六条 施工合同或者!分包合同的发—包人违?反本办法规定—未办理?施工合同《、分包合同备案的由!工,程所在?地,的市或者县》(市)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!案手续;逾期未补办!。。的处以1万元—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
第三十七】条 项目建设—、施工单《位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有:下列行为之》一,的由工程所在—地的市或《者县:(市)城乡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改正【逾期不改正》。的处以50》00元以上》1,万元:以下罚款
】 (:一)不具《有相应资质》。自行编制工程造【价成果?文件的; 》
【
(二)委》托无:相应资质的单位编】。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!的
第三十【八条 工《程造价咨询》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!。有,下列:情形之一的由市【或者县(市》)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。处以:5000元以上【1万元以下罚款
!
(《一)拒绝接》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检查《。或者不能按照—规定:提供业务档案逃避】检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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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二)未按—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!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!。用档案信息的
】
,第三十九条》 外埠工程造价咨询!。企业违反本》办法规定在本—市从事工《程造价咨询活动未办!理备案的由市城乡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》补办手续;逾期未】补,办的责令停止—工,程造价咨询活动【并处以1万元以【。上2万元以下罚【款
第四十条】 工程造价咨—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!业,人员:违反本办法其—他规定?的由市、县》(市)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或者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】依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的【规定进行处罚
!第四十一条 城乡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、建设工程—造价管?理机构及其工作人】。。员在工程《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!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的由其—所在单位、上级行政!主管部门《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!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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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 本办!法自20《10年6月》15日起施行19】99年12月2【3日哈尔滨市人民】政府令?第41号发布的哈】。尔滨市?建设: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同!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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