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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!城市无障碍设施【建设: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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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—滨市人民政》府令
第1—5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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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哈尔滨市城市】无障碍设施建—设管理办法已经【2007年3—月23日市人民【政府第4次常务【会,。议通过现《予发布自《2,007年5月—1,。日,起施行 《。
《 【 】 ? , — — : ? 市长 张效!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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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—。七,年四月十六日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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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: 为加强城》市无障?碍设施建设》和,管理完善《城市:功能促进社》会文: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!、法:。规的规定结合本【。。市实际?制定本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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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条 《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!成区:内新建、《改建:、扩建城市道路、公!共建筑、居住建【筑以及?居住区?内道路、《公共绿地、公—。。共服务设施等—建设项?目,(以下统称建设项目!)配套建设无障【碍设施及其相关的】管,理活: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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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条 本办】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!指为了?保障残?。疾人、?老年人、儿》童及其?他行:动不便者的通—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!建设项?目中:配套建设的服务设】施,主?要,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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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,坡道、缘石坡道【、盲:道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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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无障碍垂直电梯、】升降台等《升降装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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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《警示信?。号、提示音响—、指:示装置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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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四)低?。位电话、低位坐便】器、:低位洗手池等低位】装置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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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专】。用停车?位、专用观众席【、安全扶《手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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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)无—障碍厕所、厕位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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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七)无障碍—标,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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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【)其他便《于残疾人、老年人】、儿童?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!用的设施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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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四条 无障碍设】。施的:建设和管理》应当坚?持合理设计》。、规范建《设、有?效,维护、方便使用的原!。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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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本办:法由: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,。组织实施规划、【。。城市管理、房产【住宅、公《安、交通、质量技】术监督等有关行【政主:管,部,门依照各自职责负】责,无障碍设施建—设、改造、管—理和监督《等相关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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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六条?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建:设项:目的建设单》位应当按照》国家城市《道路和建筑物无【障碍设?计规范(《以下简?。称设计规范)的【要求:建设:无障碍设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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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障碍—设,。施应当与建设项目】主,体工程同时》设计、同时》施工、同时交付使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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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无—。障碍设施应当—符合安全、便利【、适用的《基本:要求并遵守下列【规定
》 (一)人】行步:道、:公共建筑《的地面平整、防滑】出入口设置缘—石坡道或者》坡,道;
】 (二)《铺,设盲道保持连续盲】道上不?得有电线杆、拉线、!地下检查井、树木等!障碍物并与周边的】公共:交通:。停,靠站、过街天桥【。、地下通道、—。公共建筑的无障碍】设施相连接;
! (三)公共交】通停靠?站设置?。盲文站牌的盲文【。站牌的位置、形【。式和: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!使用;?
—(四:),公共服务区域—或者场?所设置服务台—、电话的《同时:。。设置低位服务—。台、低位电话; 】
《 ,(五:)公共建筑的—玻璃门、玻璃墙、】楼梯口、电梯口、】通道等处设置—警示:性标志或者提—示性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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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无【障碍:设施颜色鲜明与周】围环境有明显区【别;
— , , :(七)无障碍—。设施建成《后在显著位置—。设置符合规范和标】准的无障碍》标志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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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!工程:设计:时应当按照》设计规范设计—无障碍设施》严格执行设计规范】强,制性:标准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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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》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!当严格按照设计【。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!施工图设计文件【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!。的不予通《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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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》施工单位《、监理单《位应当按照审查合】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!和国家、省》有关施工技术标准、!规范:进,。行无障?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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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一条? 建设单位在—组织建设工程竣【工验收时应》当,同时对建设的无【障碍设施《进行验?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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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未,经验:收或:者,验收不合格的不得】投入使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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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十二条 【本办法施行前已经】建成的建设项目【未建设无障碍—设施:或者无障《碍设施建设不符【合设计规《范的:由市、区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按照【各自职责组织—建设项目的产权人或!者维护人有计划【地进行改造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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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三条 无障!碍设施的维护管【理,。责任人应当对—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!维护和管理保障【无障:碍设施发挥正常【使,用功能?无障碍设施》发生损坏无法正常】。使用:的责任?人应当及时修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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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《条 公?共交通运营企业【应当在运营车辆【上配备字《幕报站和语音—报站系统并保—。持正常使用设置的运!营标志、《标识应当保持—。。醒目便于识别—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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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火警、!。匪警、医疗急救【、交通事故等紧【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!文字:信息报警、呼叫【功能保障《听力、言语残—疾,者报警和《急,救需要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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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》条 :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均应当爱护无【。。障碍:设施:不得损毁《、违法?占用无障碍设—。施或者?改变其用途对—损毁、违法占—用,无障碍设施的—行为有?权,。进,行劝阻或者》举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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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:。工程建?设,需要经批准》临时占?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!设置警示标志或者】信号设?施临时占用期满占】用单位应当》及时恢复原状 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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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七条 市、区残【疾人联?合会和?老龄工?作委:员会以及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】。个人应当协助有关行!政管理部门对无障】碍设施的建设、【维护、管理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!问题及?时向有关部门反【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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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 单位—和个人违《反本办法规定有【下列:行为之一的按照下】列规定?予以处罚 】
?。 (一《)损毁?居住建筑和居住区】内的无障碍》设施的由房产住宅】行政:主管部门责》令修复?处以2?00:元以上1000元以!下罚款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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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。二)违?法占用?居住建筑和居住【区内的无障碍设【。施或者擅《自改变用途的—由房产住宅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改正属】经,营性行为的处—以2000元以上1!万元以下《罚款;属非经营性】行为的处以200元!以上10《。00:元以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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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三)损毁《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!碍设施的《。由城市管理行—。政执法部《门责令限期修复处以!200?元以上1000【元以下?罚款: :
《。第,十九条 违》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!。由有关部门依照【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!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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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条》 规划、建设、城】市管理、《房产住?宅等有关行》政主:管部门工作人—员应: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!玩忽职守、徇私舞】弊、滥施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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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违反《本条前款《规,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级主《管部门给《予行政?处分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?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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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一条 县(!市)无障碍设施【的,建设管理可参—照本: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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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二条》 ,本办法自《2,0,。07年?5月1?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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