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哈尔—滨市城市《无障碍设《施建设管理办—法
》
哈尔滨市人民政!府令:
第1《56号
《
—
哈《尔,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!建设管理办法已经】2007年3月2】3日市人民政府第4!次常务会议通—过现予发布自20】07:年5月1日起施【行
》。 ! 】 》 《。 — : ? 市长 张】效廉:
— — 《 》 》 ? 》 : , : :
二】○○七年四月—十六日
—
第一条 为加!强城市?无障碍设施建设【和,管理:完善城市功》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!根据有关法》律,、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—办,。法
】
—
,。 第二条 本办】法,适用于本《市建:成区内?新建:、改建、《扩建城?市道路?。、公共建筑》、居住?建筑以及居住区内】道,路,、公共绿地、公共】服务设施等》建设项目(以—下统称建设项目)】配,。套建:设无障?碍,设施及其《相关的管理活动 !
,
】 ,
《第三条? 本办法所》称,无,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!障残疾人、》老,年人、儿童及—。其他行动《不便者的通行—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!设,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!务设施,主要包括 !
】 (一)坡—道、缘?石坡道、《盲道:;
《 :
(【二)无障碍垂直电梯!、升降台等升降装置!;
—
(三】)警示?信号、提示音响、】指示装置《;,
—
:
(四)低位】电话、低位坐—。便,器、低位洗手池【等,低位装置; —
【
(五)专用停!车位、专用观—众席、安《全扶手;《 ,。
《 :
(六—)无:障碍厕所、厕位【;
?
!(七)无障碍标志;! ,
【
, , (八?)其他便于残—疾人、老年人、儿】童及其他行动不【便者使用的》设施?。
【
?
:
第四条 无】障碍设施的建—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!理,设计、规范建设、】有效维护、》方便使用的》原则
— ?
》
第五条【 本办法由》市建设?行,政主:管部:门组织?实施:规划、?城市管理、房产住宅!、公安、交》通、:。质量技术监》督等有关行政主管】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!责无障碍设施建设】、,。改,造、管?理和监督《等相关工作 【
,
?
! 第:六条 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》建设项?目的建设《单位应当按》照国家城《市道路和建筑—物无障?碍设计规范(以下】简称设?计规范)的要求【建设无障碍》设施:
!
无障碍设施】应当与建《设项目主《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时施工》、同时交付使—用 ?
?
】
第七条— 无障?碍设施应当》符合:安,全、便?利、适用的基本【要求:并遵守下列规定【
:
(一)人!行步道、公共建【筑的地面平整、【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!坡道或者《坡道;
! (二)铺设盲道】保持连续《盲道:。上不得有电线—杆,、拉线、地》下检查井、树木【等,障碍物并与》。周边的?公共交通《停靠站、过街天桥】、地下?通道、公共建筑的】无障碍?设施相连接;—
(三【。)公共交通停靠站设!置盲:文站牌的《。。盲,文站牌的位置、形式!和内容?方便视?力,。残疾者使《用;
(!四)公共服务区【域或者场所设置【服务:台,、电:话的:同时设置《低位服务台、低【位电话;
【。
(五》)公:共建筑的《玻璃门、玻璃墙【、楼梯口、电梯口、!通道等处设置警示】性,标志或者《。提示:性设施;《
(六)!无障碍设施》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!有,明显区别;
! (》七,)无:障碍设施《。建成后在《显著位置设置—符合规范《和标准的无障—。碍,标志
【。 《
: :
: :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!建设项目工程设【计时应当按照—设计规?。范设计无《障,碍设施严格执行【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! :
《
】 , 第: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!构应当?严格按照设计—规范:强制性标准》进行:。。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审查不符合标准要!求,的不予通过
】
【
?
第《十条 施工单—位、监理单位应当按!照,审查合格的施工【图设计?。文件和?国家:、省:有,关施工技术标准【、规:范进:行无障碍《设施的?施工和监理
!
】
第十一】条 建设单位在组】织建设工程竣工验】收时应当同时—对建设的无障碍【设施进行验收
!
—
未经验收!或,者验收不合格的不】得,投入使用 —
,
,
【
第十二】条 本?办法施?行前:已经建?。成的建设项目未建】设无:障碍设施或》。者无障碍《设,施建设不符合设计】。规范的由市、区【有关行政主》管部:。门按照?各自职责组织建设项!目的产权人或者维护!人有计划地》进行改造
【
!。
第》十三条 无障碍设】施,的,维护:管理责任人》应,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!。日常维护《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!施,。发挥正常使用—功能无障碍设施【。发生损坏无》法正:常使用的责》任人应?当及时修复
】
第十】四条 公共交通运营!企业应当《在运:营车辆上配备字幕】报站和语音报—站系统并保持正【常使:用设置的运营标【志、标?识应当保持》醒目便?于识:别
】
第:十五条 火警、【匪,警、医?疗急救、《交通事?故,等紧急呼叫系统【应当具备文字—信息报警、呼叫功】能保障听《力、:言语残疾《者报警和急救—需要
!
?
: ,
第十六》条,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均应当爱护无障!碍设施不得损毁【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!施或者?改变其用途对损毁、!违法占?用无障碍设施的【行为:。有权进?行劝阻或者举报【
【
因【工程建设需》要经批?准临时占《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!设,。置警示标志或—。者信号?设施临时占用—期满占用单位应当】及时恢复原状—, , :
《。
?
第十七条 】。市,、区残?。疾,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!委员会以及》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!人应当协《助有关行政》管理部门对》无障碍设《施的建设、维—护、管理《等情况进行监—。督发现问题及—时向有关部门反映】 ?。
》
》
第十八条》 单位和个》人,。违反本办法规定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按照:下列规定《予以处罚 】。。
(一)损!毁居住建筑和居【住区内的无障—碍设:施的由?房产:。住宅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责令修复处》以200元以上1】0,00:元以:下罚款;《。
—
》(二)违法占用【居住建?筑和:居住区内的》无障碍设施》或者擅自改变用【途的由房产住宅行】。政主: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属经营性行为【的处以2000元以!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;属非《经营性行《为的处以20—0元以上100【。0元以下罚款; 】
?
(三)—损毁城?市道路范《围内无障碍》设施:。的由城市管理行【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!修复处以200元】以上100》0元以?下罚:款
第】十九:条 :违反本办法其—它规定的由有关【部,。门依照有《关法律、《法规:规定予以处罚【
!
?
?第二十条 规划、】建设、?城市管理、房产【住宅等有关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工作人《员,应当依?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!职守、徇《私舞弊、滥施处罚】
—
?
》 违反本条前款规!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,上级主管部门给【予行政?处分构成犯》。罪的依法《追究:刑事责任
【
】
》。第二十一《条 县(市)无障】碍设施?的建设管理》可参照本办》法执:行
!
,
《
: 第:。二十二条 本办法】。自2007》年5月?1日起施行
】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