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壮族《。自治区政府投资建】。。设项目审《计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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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1—年11月《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!人民政府第70【号令发布 根据2!018年1月2【4日广?。西壮族自治区人【。民政府关于》修改〈广西壮族自治!区,政府投资《建设项?目审:计办法〉和〈广【。。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!程造价管理办法〉的!决定修正)
第!一,条 为了加》强政:。府投资建设项目【审,计,监督规范投资—行为提高投》资效: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审计【法、中华《人,民共和国审计—。法实施条例等法律、!法规的规《定结合本自治—区实际制定本—。办法
第二条 本自!。治区的政《府投资建设项目【。均应当接受审—计机关的审》计监:。督
前?款所称政《府,投资建设项目—是指政?府全额投《资和以政府》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!(以下简称建设项目!),主要包括
(一)】全,部使用财《政预:算资金?、政府专《项建设资金(基金)!、政:府筹措的资》金以及其他财政【性,资金占项目总—投资比?例50?%以上的建设项目或!者不:足50%《但政府拥有项目【建设、?运营实际控制权【的建设项目》;
(二)》政府以?项目或者土》地等资源融资或者】在,市政设施配》套、基础设施配套】等方面依法给予政】策优:惠和接受《国际组织、外国政府!、组织、《企业、公《民捐赠并委托政【府部门实施管理的】公益性建设》项目;
(三)政】府,接受使?。用社会资《。金的重点基》础设施、社会公共工!程项目
法律、【法,规、规章和自治区】规定的其他政府【投,。资建设项目
第【三条 审计机—关依:照法律、法规—、规:章规定的职权和【程序独立行使审计】监督权?不受:其他行政机关、社】会,团体和个《人的干?涉
:政,府,有关部门应当依照】各自的职责》。做好对建设项目【的审计监督》工作
第四条—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!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,的规定和本》级人民政府、上级】审计机关的要—。。求确定建设项—。目年度审计工作【重点:编制年度审计项【目计划?征求:财政、发展改革等】部门意见《后,报本级人民政—府批准有《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!行审计监《督
第五条 审计】机关、财政部门和政!府投资项目相—关主管?部门应当建立政【府投资项目审—计工:作的信?息共享和协作—配合机制《
已经本《级,人民政府批准—列入审计《机关审计计》划的建设项目项【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!位,不再:聘,请,。社会审计机构进【。行审计
《第六条 建设项【目的建设单位(含代!。。建单位下同)及其主!。管,部门的内部审—计机构应当》加强对本单位和本】系,统建设项目的内部】审计监督
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!有建设项《目审计资质的社【会审计?机构对建《设项:目进行审计应当接】受审计机关的—监督检查
第—七条 审计机关【根据:需要可以聘请具【有法:定资质的社》会,审计机构或者具【有与审?计事项相关专业【知识:的人员协助》审计工作
社会审】计机构和专业知识人!员的聘请、监—督,及管:理办法由自治区【审计机?关按:照国家和《自,治区的有关规—定另行?制定
第八条 审计!机关应?当按:照建设项目的投资】主体和?项目建设单位的【财政财务隶属—关系、资《产权:属关系、国有资产】监,督,管理关系和项目【审批管?理级次确定审—计管辖范《。围
单个投资主体的!建设:。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!审计:管辖权的审计机【关进行审计;两个以!上投资主体的建设】项目由对主要—投,资主体有审计—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!行审计;投》资比:例相等的《建,设项目由建设项目】所在地的审计机关】审计;对审计管辖】范围不?明确的?建设项?目由上级审》。计机关指定管辖【
上级?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】审计管辖《范围内?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!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!直接:审计下级《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!围内的建设》项目
第《九条 审计机—关依法对所管—辖的建?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!算的执行情况、【年度预算执行—。情况和年度》决算、单项工程【结算、项目竣—工决算实施审—。计监督
审计机关对!建设项目《进行审计时可以【直,接对建设单位—实施审计也》可以对直接有—关的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,、监理、检测、咨询!、供货等单位—。取得建?设项:目资:金的真实性》、合法性进行调查
!第十条? 对投资较大、【建设周期较》长或者关系》国计民生《的,重大:。建设项?目实行全程》监督、跟踪审计
】。第十:一条 建设项—目预算(《概,算)执行《情况审计《的主要内《容
:(一)投资和概【算执行情况》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!、真:实性;设计内—容变更?和变更程序的真【实性、合理性;
(!二):合同中与建设—资金相关条》款内容及《合同履行情》况的真实性》、合法?性;
(三)成本】的,真实性、合》法性;与《建设项?目相关的其》他,财务收?支核算的真实性、合!法性;
(四)【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!资金管理、使用的】合法性?;建: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!金分别建账、独立核!算的真实性;
【(五)设备、材【料等:物资:采购和管理情况【的真实性;
(六】)勘: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,、检测、《咨询:、供货等单位资【质等级和取费—标准的真实性;
(!七)资金《支付数额与》施工进度是否符【合合:同规定;
》(八)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规定需要审计】。的,其他事项
第十【二条 列入审—计,机关审计计划的项目!有关部门《可以将审计机—关已经作《出的审?计结论作为调—整预:算(概算)的依【据
第十三条 竣】工决算审计包—括对:建设项?目的财务收》。支审计和工程价款结!算的审计
建—设单位?应当在编制项目竣】工决:算3个?月前书面告知—。审计机?关
审计《机,关,对下达竣工决算【审计通知书的建设项!。目应当在审计通【知书确定的审—计实施日起》3个月内出》具审计报告确—需延长审计期限的】应当报审计机关【主要:负责人批准
—第,十四条 竣工—决算审计《的主要内容
(一】),建设项目竣工决【算报:表和财?务决算说明书—;
(二《。)建:设项目投资及—概算执?行情况重《点审:计资金到《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!投,资情:况;:
(:三)工程价款结算、!实际完?成投资的真实性【。。、合法性以及工【程造价控制的有【效性;
(四)建设!项,目的:建筑安装《工程费用核算—、设备及工具—、器具购置费—用核算、工程建设】其他费用的列支【内容和分摊、其他】投资列支的》真,实性、完整性;【
(五)《建设: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!资产、流动资金、】。铺底资?。金、无?形,资产、递延资产的真!实性、完整》。性;
?(六)建设项目的】结余资金及尾工【工,程,。的真实性重点审【计是否留《足投资有无虚—列尾工工程等—情况:;
(七)建设项】目应交税费、基建】收入、包干结余的核!算、分配、上—缴、留成情况;【
(八?)从建设工期—。、工程造价》。、投资回收》期和贷款偿还能【力等方面分析—测算评价《建设项目的经济效】。益、社会效益—和环境效益;—
(九)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:需要审计的其—他事项?
第:十五条 列入审计】计划项目的下列事项!应当以审计机关【已经作出的建—设项目竣工决算【审计结论为依据
】(一)建设单—位,编制项目竣工决算】报告;
(二)财政!。。部,门批复建设项目【财务决?算;
(三)国有资!产管理部《门办理国有资产产】。。权登记
第十六条】。 ,审计机关依法实【施审:。。计监督时有权采取】下,列措施
(一)要】。求与:建设项目《投资活动有关—的单位报送相关【文件资料、财务资】料运用电子计—。算机储?存、处理的财政【收支、?财务收?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!电子计算机技—术文档?;
(二)检查被】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!凭证、账簿、报表及!有关合?同、预(概》)算、工《程结算?、竣工决算》、工程?监理和运《用电子计算机管【理财政收支、财务】。收支电?子数据的系统;【
(三)就审计【事项的有关问题向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!。取证;
(四)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措施
第十》七条 建《设单位对审计机关送!达的工程《概(:预)算?书、工程结》算书:审计核对稿应—当及时组《织,核对并在《10个?工作日内《书,。面反馈审《计机关;逾期—不反馈?即视为无异议
【第十八条 审—。计机:。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时!可以根据需要—对项目可行性、【项目管理、成—本控制、投资效果进!行评价
《审计机?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!中可以根据需要【及项目进度》、具:体审计事《。项进展情况分阶段】、分:。事项提出审计结【论性:文书
第十九—条 审计机关根据对!建设项目审计—的结果?依法作出的审—计决定建设单位应】当执行
第》二十条 被审计【单位及?其有关?人员在建设项—目,中,有违法、《违,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!职权范围内》的由审计机关—依法进行处理—;对不属于审计机关!职权范?围内:。的,移送有关机关处【理
第二十一条【 ,被审计单位及—。其有关人员违—反本办法《规定未?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!料或者?提供的资《料不:及时、?不真实、不完—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!改正、通报批评
】。第二:。。十二条? 本办法自》2012《年1月1日起施【行2:0,01年?8月1日起》施行的广《西壮族自治区国家】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同!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