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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》治,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审计办法  — (201》1年11月9日自】治区:第十:一届人民政府第7】0号令发布  【根,据2018年1月2!4日广西壮族—自治区?人民政府关于修【改〈广西壮族自【治区政?府投资建设项目【审计办法《〉,和,〈广西壮族自治区】建设工程造》价管理办法》〉的:决定修正)》   第一条— 为: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!项,目审计监督规范投】资行为提高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】人民:。共和国?审计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!条例:等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。自,治区:实际制定《本办法 第二条 】本自治区的政府投】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!受审计机关》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!称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是指》政府全额投资—和以政府投》资为主的《建设项目(以—下简称建设项—目)主要《包括 ?(一)全部使用财政!预算:。资金、?政府专项建设资【金(基金)、政府】筹措的资金以—及,其他财?政性资?金占项目《总投资比例50%以!上的建?设项目或《者,不,足,50%但政府—拥有:。项目建设《、运营实际控制【权的建设项目—; (二)政府【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!源融资或《者在市?政设施配套、基础】设施:配套等方面依法【给予政?策优惠和接受国【际组织?、外国政府》、组织?。、企业、公民捐赠并!委托政府部门—实施管理《的公益?性建设项目; (】三)政府接受使【用社会资《金的重点基》础,。设施:。、社会公共》工程项目《 法:。律、法?规、规?章和自治区规定的其!他政:府投资建设项—目 :第三条 《审计:机关依照《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规定的职权和程】序独立行使审—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!政机关、社会团【体和个人的》干涉 政府有关【部,。门,应当依照《各自: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!目的:审计监督工作 【第四:。条 审计机关—应当根据法律、法】规、:规章的?规定和?本级人民政府、【上级审计《机关的?要求确?。定建设项目年—度,审计工作《重点编制年度—审计:项,目计划征求财政、】。发展改革等部门意】见后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有计划—地对建?设项目进行》审计监督《 第五条 审计机】关、财政《部门:和政府投资项目相】关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政府《。投资: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!共享和协作》配合机制 已—经本级人民政—。府,批准列入《审,计,机关审计计划—的建设?项目项目主》管,。部门和建设单—位不再聘请》社会:。。审计:机构进行审计 第】六条 建《设项目的《建设:单位(?含代建单位下同【)及其主《管部门的内部审计】机构应当加》强对本单位和—本系统建设》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!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!具有建设《项,目审计资质的社会审!。计机构对建》设,项目进行审计应【当接受审计》机关的监督检查【 第七条 审计【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!。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!会审计?机构或者具有与审】计事项相关专业【知识的人员协助【审计工作 社—会审计机构和—专业知?识人员的聘请、监】督及管?理办法由《。自治区审《计机:关按:照国家和自治—区的有关规》定另行制定 —第八条 《审,计机关应《当按照建设》项目的投资主—体和项目建设单位】的财政财务隶属【关系、资产》权属关系、国—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!和项:目审批管理级—次,确定审计管辖范【围 单个投》资,主体的?建设项目《由对投资主体—。有审计管辖权的【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】;两个以上》。投,资主体的建设项【目由对主要投资主】体有审计管》辖权: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!;,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!项,目由:建设项目所在地的】审计机关审计—;对审?计管辖范围不—。。明确: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!计机关指定管辖【。 ,上,级审计机关可以【将其审计管》辖范: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!下级审计机关审【。计也可以直》接审计下级审计机】关审计管《辖范:围内的建设项目 】第九条 《审计机关依》法,对所管辖的建设项】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!执行情?。况,、年度预算执行【。情况和年度》决算、单项工—程结算、项》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!监督 审计机关对】建设项目进行—。审计时可以》。直,接对建设《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!对直接有关的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!检测、?咨询、?供货等?单,。位取得建《设项:目资金的真实性【、合法性进行—调查 第十条 【对投资较大、建设周!。期较长或者关系国】计民:生的:重大建设项目—实行全程监督—、跟踪审计 第十一!条 建设《。项目:预算(概算)执行】情况审计的主要【内容 (一)投资和!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!调整的合《法性、真《实性:;设计内《。容变更?和变更程序》的真实性、合—理,性; (《二)合同中与—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!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!真,实性:、合法性; (三】)成本的真实性【。、合法性;与建【。设项目相关的其他】财务收支核算的【真实性、合法性【; :(四)?资金到账的》真实性和资》金管理、《使用的合法性;建设!项目资金与其他【资金分别《建账、独立》核算的?真,实性; (五—)设备、材料等物资!。采购:和管理情况》的真实性《; (?六)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、检测、【咨询、供货等—单位资质等级—和取费标准的真【实性; (七)【资,金支:付数额与《施工进度是否符合】合同规定; (八)!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,需要审计的其他【事项 第十二—条 列入审计机关审!。计计划的项》目有关部门可以将】审,计机关已经作出【的审计结《论作为调整预算(概!。算)的依据 —第十三条 竣工【决算审计包》括对建?设项目的财务收【支审计和《工程价款《结算的?审计 建设单—位应当?。。在编制项目竣—工决算3个月—前书面告知审计【机关 审计机关【对下:达竣工决算审—计通:知书的建设项—目应当在审计—通知书确《。定的审计实施日起】3个:。月,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!延长审计期》限的:应当报审计机—关主:要负责人批准 【第十四条 竣—。。工决:算审计的主要内容】 (一)《。建设项?目竣工决算》报表:和财务决算说明【书; (二)—建设项目投资—及概算?执行情况《重点审计资金到位】。和项目实际完成总】。投资:情况;? (三?),工程价款结算—、实际完成投—。资的真实性、合【法性:以及工程造》价控制的有效性【; (四《)建设项目的建【筑安装工程费用核】算、:。设备及工具、—器具购置费用核【算、工程建》设其他?费,用的:列支内?。容和:分摊、?其他:投资列支的真—实性、完整性;【 (五)建设项【目,交付使用的》固定资产《、流动资金、—铺底资金、无形资产!、递延资《产的:真实性、完整性; !(六)?建设项目的结—余资金及尾工工程】的真实性重点审【计是否留足投资【有无虚列尾工工程】等情况; (七)】建设项目应交税【。费、基建收入、包】干结余的《核算:、分配、上缴、留】。成情况; 》(八)从《建设工期、工程造】。。价、投?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!能力等?方面分析《测算评价《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!、社会效益》和环境?效益:。。; (九)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规定需】要审计的其他事项】 第十五条 —列入审?计计划项目的下列事!项应当以审》计机关已《经作出的《建设项目竣》工决:算审计结《论为:依据 ?(一:)建设单位》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!。告; (二)财政部!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!决算; (三)国】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!国有资产《产权登记 第十六】。。条, 审计机《关依法实施审计监】督时:有权采取《下列措施 》(一)要求与建【设项目投资活动有关!的单位报送相关文件!资料、财务》资料运用《电,子计算机储存、【处理的财政收—支、财务收支电子数!据和必要《的电子计算》机技术文《档,; (二《。。),检查被审《计单位的有》关会:计凭:。证、:账簿、报表及有关合!同、预?(概)算、工程结算!、竣工决算、—工程监?理和运用电子计【。算机管理财政—收支:。、财务收支电—子数据的系统—; (?三)就审《计事项的有关—问,题向相关单位和个】人调查?取证;?。 (四)《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! 第十七条 建【设单位对审》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!(,预):算书、?工程结算书审—计,核对:稿应当及时组织【核对并在10个【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!计机:关;逾期《不反馈即《视为无?异议 第十八条 审!计机关对建设项目】审计时可以根据【需要:对项目可《行性、项《目管理、成本控【制、投资效果进【行评价 审》计机关在全》过程跟?踪审计中可以根【据需要及项目进度】、具体审计事项进展!情况分阶段、分事项!提出审计结论性文】书 第十九条— 审计机《关根:。据对建设《项目审计的》结果依法作出的【审计:决定建设单位—应当执行 第二十】条 被审《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!在建设项目》中有违法《、违规?行为属于审计—机关职?。权范围内《的,由审计机关依—法,进行处理;》对不属?于审计机关职权范】围,内的移送有》关机关处理 第【。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!位及其?有关人?员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未按照要求提供】有关资?料或者提供的资料】不及:时、不?真实、不完整的由审!计机关?。责令改正、》通报批评 第—二十二条 》。本办法自201【2年:。1,月1日起施行—200?1年8月1日起施】行的广西壮》族自治区国家建设】项目:审计办法同》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