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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—区政府投资》建设项目审》。计,办法   (20】11年?11月9日自—治区第十一届人【民政府第70号令】发布  根据201!8年1月2》4日广?。西壮:族自治区《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】〈广西壮《族自治区政府—投资建设项目—审计:办法:〉和〈广西壮族【自治区?建设工程造价—管理办法〉》的决定修正)—   第一条 为了!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!。目审计?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!高投资效益根—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审计法、中!华,人民共和国审—。计法实施《条例等法律、法规】。。的,规定:结合本?自治:区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第二条 】本自治区的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!应当接?受审计?机关: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!称,政府投?资建设项目是指【政府:全额投?资和以政府投—资为:主的建?设项目(以下—简称建设项目)【主要包括 》(一)全部使用财政!预算资金、政府专】项建设资金(基金】。),、政府筹措的资【金以及其他财政性】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!例50%以上的【建设项目或》者不:。足50%但》政府拥有项目建设、!运营实际《。控制权的建设项【目; (《二)政府以项目或者!土地等资源融—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!套、基础设施配【套等方面依法给【予政:策优惠和接受—国际组?织、外?国政府、组织、【企业、公民捐赠【并委托政府部—门实施管理的—公益性?建设项目《; (三)政府【接受使用《社会资金《的重点基础设—施、社会公共工程】项目 法《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和自治?区规定的《其他政?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!三条 ?审,计机关?依照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职—权和程序独》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!受其他行政机关【。、社会团体》和个:。人的干涉 政—府有关?部门应当依照各【自的职?责,做,好,对建设项目的审计】监督工作 第四条 !审计机关应当—根据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的规定》。和本级人《民政府、上级审计】。机关的要求确定【建,设项目年度》审计:工作重点《编制年?度审计?项,。目计划征求财政、】发,。展改革等部门意【见后报本级人—民政府?批,准,有计划?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!计监督 《第五条 审计—机关、财政部门和】政府投?资,项目相?关主管部门》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!目审计工作的—信息共?享和协作配合机【制 已经本级人民】政府:批准列入审计—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!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!建设单位不再聘请社!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! 第六条 建设项目!的建设单位(—含代建?。单位下同)》及其:主管:。。。部门的?内部审?计机构应当加强【对本单?位和本系统建—设项目的《内部审计《监督 ?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!有建设项目审计【资质的社《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!目进行审计应当接】受审计?机关的监督检—查 第七条 审计】机关根?。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!法定资质《的社会审计机构或】者具有与审计—事项相?关,专业:知识的人员协助【审计工作 社—会审计?。机构和专业》。知,识人:员的聘请《、监督及管理—办法由?自治区审计机—关按照?国,家和自治区的有【关,规定另行制》。定, 第八条 》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!设项目的投资主【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!财政财务《隶属关系、资产【权属关系、国有资产!监督:。管理关系和项—目审:批管理级次确—定审计管辖范围 单!个投资主体》的,建设项目由对投资】主体有审计管辖权】。的审:计机关?进行审计;两个【以上:投资主体的建设【项目由对《主要投资主体有【审计管?辖权: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!;投资比例相等的】建,设项:目由:建设项目所》在,地的审计机关—审计:。;对审计管辖范【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!由上级?审计机关指》定管辖 上级审【。计机关可以将—其,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!设项目?。授权:下级: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!直,接审:计下级审计机—关审计管《辖范:围内:的建:设项:。目 第九《。条 审计《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!建设项?。。目总预算或者概【算的执行情况、年度!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!决算、单项工程【。结,算、项目竣工决算实!施审计监督 审计】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!审计:时,可以:直接对建设单位【。实施:审计也可以对—直接有关的》勘,察,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、检测、咨询、供货!等单位取得建设【项目资?金的真实性、合法性!进行调查 第十条】 对投资《较大、建设周期较】长或者关系国计民】生的重大建》设项目?实,行全:程,监督、跟踪审计 第!十一条 建》。设项目?预算(概《算)执行情况审计】的主要内容 (一)!投资和?概算执行情况及概】算调整的合》。法,性、真实性;设计内!容变更和变》。更程:序的真?实性、合理性; 】(二)合同中与【建,。设,。资金相关条款—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!的真实性、合法性;! (三)成》本的:真,实性、?合法性;与》建,设项目相关的其他】财,务收支核算的真实】性、合法《性,; (?。四)资?金到:账的真实性和—资,金管:理、:使用的合法性;建】设项目资金与其他】资金分别建账、独立!核算的真实性; 】(五)设备》、,材料等物资》采购和?管,理,情况的真实性;【 (六)勘》察、设计《、施工?、监理、检》测、:咨询、供货等单【位,资质等级《。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!; :(七)资金支付数】额与施工进度—是否符合合同—规,。定; (八)法【律、法规《、规章规定需要审计!的其他?。事项 第十二条 】列入审?。计,机关审计计划—的项目有《关部门可以》将,审计机关已经作出的!审计结论作为调【整预算(概算)【。。的依据 第十三条】 竣工决算审—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!财务收支审》。计和工程《价款结算《的审计 建设—单,位应当?在编制项目》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!面告知?审计:机关 审《计,机关对下达竣工决】算审计通知书的建设!项目:应当在审计通知【书确定的审计实【施日起3个月内【。出具审?计报告?确需延长审计—期限的?应当报审计机—关主要?。负,责人批准 》第十四条 竣工决】算审计的主要—内容 (一)建【设项目竣《。工,决算报表《和财务决《算说明书; (二】)建设?项目投资及概—。算执行情《况,重点审?计,。。资,金到位和项目实际】完成总投资》情况:; :(,三)工程价款—结算、实际完—成,投资的?真,实性、合法性以及】工程造?价,控,。制,的有效性; —(四)建《。设,项目的建筑安—装工程费用》核算、设备及工【具、器具购置费用核!算、工?。。程建设其他费用的】列支:内容和?分,摊、其他投》资列: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!; (?。五)建设项目—交付使用《的固定资产》、流动资金、铺底】资金、无《。。形资产?。。、递延资《产的真实性、完整】性; (《。六)建设项目—的结余资金及尾【。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!审计是否《留足投?资有无虚列尾工【工程等?情况; (七)建】。设项目应交》税费、基建收入【、包干结余的核算、!分配、上缴、留成情!况; (八)从建设!工期:。、,工程造价、投资回】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!等方面分析》测算:评价建设项目的经】济效:益、社会效益—和环境效益;— (九)《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规定需要】审计的?其他事项 》第十:五条 列《入,审计计划项目的【下列事项《应当以审计》机关已?经作出的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!计结:论为:依据 (一》)建设单位》编制:项目竣工决算—。报,告; ?(二)财政部门【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!算;: (三)国有资产管!理部门办《理国有资产》产权登记《 第十六条 审计】机关依法实施审计】监督:时有权采取下列措】施 (一)要求与建!设项目?投资活动《有关的单位》报送相关《文件资?料、财?务资料运用电子【计算:机储存、处》理的财政收支、【财务收支电子数【据和必要的电子【计算机技术文档;】 (二)检查被【审计:单位的有关会计【凭证、?账簿、报表及有关合!。同、预(概》)算、?。。工程结?算、:竣工:。决算、工程监—理和:运用电子计》算机管理财政—。收支、财务收—。支电子数据的系统;! (三)就审计事】。。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!单位和?个人调?查取证; (四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【。的其:他措施 第》十,七条 建设单位【对审计?机关送达的工程【概(预)《算书、工程结算书审!计,核对稿?应当及时组》织核对?并在1?0,个,。工作日?。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!。。;逾期不反馈—即,视为无异议 第【十八条 审计机关】对建设?项目审计时可—以根据?需要对项目可行性、!项目管理、成本【控,制、投资《效果:。进,行评价 审计机【关,在全:过程跟?踪审计中可》。以根据需要及项【目进度、具体审计事!项进:展情况分阶》段、分事项提—出审计结《论性文书 第十九】条 审计机关根据】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结!。果依:法作出的审计决定】建设单位应当执【行 第二十条 被审!计单位及其有—关人员在《建设项?目中有违法、违规行!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!。范,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!法进行处《理,。。;对不?。属于审计《机关职权范围内的】。移送有关机关处【理 第二《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!及其有?关人员违反本办【法规定未按照要求】提供:有关: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!不及时、不真实、】不完整的《。由审计机关责—令改正、通报批评 !第二十二条 —本办法自2》。012年《1月1?日起施行2001】年8月?1日起施《行的广西壮》族自治区国家建设】项目审计办法同时】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