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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—区政府投资建设【项目审计《办,法   (2011!年11月9》日,自治区第十》一届:人民政府第7—。0号令发布 — ,根据2?018年1月24日!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!政府关于修》改〈: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!投资建设项目审计】办法〉和《。〈广西壮族自治区】建,设工程造价管理【办法〉的《。决定修?。正)  《 第一?条 为了加》强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审计监—督规范投资行为提】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!。人民共和国》审计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!等法:。律、法?规的:规定结合本自治区】实际制?定本办法 第二【条 本自治区的政】府投资建设》项目均应当接—受,审计机关《的审计监督》 ,前款所?称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!投资和?以政府?投资为主《的建设项目》(以下简称建设项】目)主要《包括 (一)全【部使:用财政预《算资金、政府专项建!设资金(《基金)、《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!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!目总投资比例50%!以上:。的建设项目或—者不足?50%但政府拥【有项目建设》、运营?实际控?制权的建设项—目,; (二)政府以】项目或者《土地等?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!。设施配套、》基础设?施配:。套等方面依法给【予,政策优惠《和接受国《际组织、《外国政府、组—织、企业、》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!部门实?施管理?的公益?性建设?项目; (》三)政府接受—使,用,社会资金的》重点基础《设施、社会公共工程!项目 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?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!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!第三条 审计机关】依照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!使审计监《督权不?受其他行《政机关、《。社会: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!政府:有关部门应当依照】各自的职责做好对】建设项目的》审,计监督工作 第【四,条 审计机关—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!。、规章?的规定和本级人【民政:府、上级审计机关】的,要求确定建设项目】年度审计《。工作重点《编制年?度审计项目计—划征求财政、发【展改:革等部门意》见,后报本级《人民政府批准有【计,划地对建设项—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!五条 审计机关、财!政部:门,和政府投资》项目相关《主管部?门应: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!审计工?作,的信息共享和—协作配合机制 【。已经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列入审计》机关审计计》划的建设项目项【。目主:管部门和建》设单位不再聘请社会!审计机?构进行审计 —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!建设单?位(含代建》单位下同)》及其主?管部门的《内部审计机构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!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!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!。。。计机构或者具—有建设项目审—计资质的《社会审计机构对建】设项目进行》审计应当《接受审计机关的【监督:检查 第七条— 审计机关根据需】要可以聘请具—有法:。定资质的社会—审计机构或者具【有与审计事项—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!协,助审计工作 社会审!计机构和专业—知识人员的聘—请,、监:督及管理办法由自治!区审计机关按照【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!规定另行制》定 第八条 审【计机:关应当按照建—设项目的投资主【。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!财政财务《隶属关系、资产权】。属关系、国有—资产监督《管理关系和项目审批!管理级次《确定审计管》辖范围? 单:个投资主《体的建设项目由对】投资主?体有:审计管辖权的审【计机关进行审计;】两个:。以上投资主体的建】。设项目由《对主要投《资主体有《审计管辖《权的审计《。机关进行审》计;投资比例相等的!。。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!所,在地的审计机—关审计?;对审计管》辖范围不明确的【建设项目由上级【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!上级审计机》关,可以将其《。审计: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!目授权下级审计【机,关审计也《可以直接审计—下级审计机关审【计管辖范围内的建】设项目 第九条 审!计机关依法对—所管辖的建设项目】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!行情况、年》。度预算?执行情况和》年,度决算、《单项工程《结算、项目》竣工决算实》施审计?监督: 审计?机,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!计时可以直接对【。。建设单?位实施审计》也可以对直接有【关的勘察、》设计、?施,工、监理、》检测、咨询、—供货等?单位取得建》设项目资金的真实】性,、,。合法性?进行:调查 第十条 【对投资较大、建设】周期较长《或者关系《国计:民生的重大建设【项,目实行全程监—督、跟踪审计 第】十一条 《建设项目预算(概算!)执行情况审计【的主要内《容 (一)投资和概!算执行情况》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!、真实性;设计【内容变更和变更【程序的真实性—、,。合理性?;, (二)合同中与建!设资金相关条款内】容及合同履行情况】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】; (三)成本的】真实性、合》法性;与《建设项目《相关:的其他财务收支核】。算的真实《性,、合:法性; (四—)资金到账的真实】性和资金管》理、使用《的,合法性;建设—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!分,别建账、独立核【算的:真实性;《。 (五)设备、材料!等物资?采购和?管理情况《的真:实性:; (?六)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、》监理、检测》、咨询?、供货等单位资质等!级和:取,费标准的《。真实性; (七【)资金支付数额与】施工进度《是否符合合》同规定?; (八)法—律,、法规、规章规定需!要,审计的其他事—项 第十二条 列入!审计机关审计—计划:的项目有关部门可】。以将审计机关—已经作?出的审计结论作【为调整预算(—。。概算)的依据 【第十三条 竣—工决算审计包括对】。建设项目《的财务收支审计【。和工程价款》结算的审计》 ,。建设: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!竣工决?算3个月前书面告】知审计机关 审【计机关对下达竣工】决算审计通知—书的:建设:项目应当《在审计?通知书确定》的审:计实施日起3个【月内出具《审计报告确需—延长审计《期限的应当报—审计机关主》要负责人《批准 第《十四条?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!要内容 (一)建设!项目:竣工决算报表—和财务决算》说明书; (二)建!设项目投资及概算】。执行情况《重点审计资》金到位和项》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!况; ?(三)?工程价款《结算:、实际完成投资的】真实性、合》。法性以?及工程造价控制的】有效性; (—四)建设《。项目的建筑》安装工?程费用核算、设备及!工,具、器具购置—费用核算、工程建】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!容和分摊、其—他投资列支》的真实性、完整性;! (五)建设项目交!付使用?的固定资产、—流,动资金?、铺底资金、无【形资产、《递延:。资产的真实性、完】。整性;? (六?),建设:项目:的结余资金及尾工】。工程的真《实,性重点审计》是否:留足投资有》无虚:。列,尾工工程等情况; !(七)建设项目【应交税费《、基建收入》、包干结余》的核算、分配、上】缴、留成《情况; 《(八)?。从建设工期、—工程造价、投资【回,收期和?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!分析测算评价—建设项目的经—济效益、社会—。效益:和环境效益; (九!)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规定需要审计的】其他事?。项 第十五条 列】入审:计计划项《目的下列《事项应当以审—计机关已经作出【的建设?。项,目竣工决算审计【结论为依据 —(一)建设单位【编制项目《竣工:决算:报告; (二)财】政部门批复建设项】目财务决算; 【(,三)国有资产—。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!。产产:权登记 第十六条】 审计机关依—法实施审计监督时有!权采:取下列措施 (一】),要,求与建设项目投资】。活动有关的》单位报送相关—文件资料、》。。财务资料运用—电子:计算:机储存、处理—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!支电子数据》和必:要的电子计算机技】术文:档; ?(二)检查被审【计单位?的,。有关会计凭证—、账簿、报表及【有关合同、预(概)!算、工程结算、竣工!决算:、,工程监理和》。运用电子计算机管】理,财政:收支、财务收支电子!数据的系统;— (三)就审计【事项的有关问—题向相关单位和个】人调查取证》; (四)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措施 第十七【。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!机关送达《的工程?概(预)算书、工程!结算书审计》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!。核对并?在10个工》作日内书《面反馈审《。。计机:关;逾?期不反馈即视—为无异议 第十【八条 ?审计机关对建设项】目审计时可》以根据需要对—项目可行《。性、项目《管理、成本控制、投!资效果进行评价 】审计机关《在,全过程跟《踪审计中可以根据】需,要及项目进》度、具?。体审计事项进展【情况分?阶段、分事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!书 第十九条— ,审计机关《根据对建设项—目审:计的结果依法作【出的审计决定建【设单位应当执行 第!二十条 被审—计单位及其》有关人?员在:建设项目中有违【法、:。违规:行为属于《审计机关《职权范?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!法进行处理;对不属!于审计机关职—权范围内的》移送有关机关处理】 第二十一条 被审!计单位及其有关【人员: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!照要求提供有关【。资料或者提》。。供的资料不及时【、不真实、不—完整的由审计—。机关责令改正、通报!批评: 第:二十二条 本—。办,法自2012年1】月1日起施行20】0,。1年8月1日起施行!的广西壮《。族自治区国》家建:设项目审计办法同时!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