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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?族自:治区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审计》办法   (2【011?年1:1月:9日自治《区,第十一届人民政府】第7:。0号令?发布  根据—20:18年?1月24《日广西?壮族:自,。治区人民政府关【于,修改〈广西壮族自】治区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审?计办法?〉和:〈,广西壮族自治区【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办法〉的决—定修正)《 ,  第一条》 为了加强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!计监:督规范投资行为提】高投资效益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。审计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审计【法实施条例等—法律:。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自治区实际制定】本办法 第二条 】本自:治区:的政府投资》建设:项目均应《当接受审计》机关的审计监—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!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!全额投资和以政府】。投资:为主的?。建设项目(以—下简称建设项—目,。)主要包括 —(一)?全,部使用财《政预算资金》、政府专《项建设资金(基金)!、政府筹措的资【金以及其《他,财,政,性资金?占项目?总投资?比例50%以上的建!设项目或者》不足50《%但政府拥有项目建!设、运营实际控制权!的,建设项目; (二)!政府以?项目或?者土地等资源融资】或者在市政设施【配套、基础设—施配套等方面依法】给予政策优惠—和接受国际组—织,。。。、,外国政府《、组织、企业、【公民捐赠并委托【政府部门实施—管,理的公?益性建设项目—;, (三)《政府接受使用社【会资金的重点基础】设施、社会》公共工程项目—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自治区《规定的其《他,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: 第三条 审计机】关依照法律、—。法规、规章规定的】职权和程序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】权不受其他行政【。机,关、社会团体和个】人的干涉 政府有关!部,。门应当?依照: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!设项:目的审计监督工【作 第四条 审【计机关应当根据法】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的规定和》本级人民政府、上】级审计机关的要求】确定建设项》。目年:。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!年度:审,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!、发展?改革等部门意见【后,报本级人民》政府批?准有计划地对建设】项,目进行审计监督 】第五条 《审计:机关、财政》部门:和政府投资》项目相关主管—部门应当建立政【府投:资项目审《。计工:作的信息共享和【协作配合《机制 已经本级人】民政府批准列—入审计?机关审计计划的【建设:项目项?目主管部门》和建设单位》不再聘请社会审【计,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!条 建设项目的【。建设单位(含代【建单位?下,同)及其主管部【门的内部审》计机构?应当加强对》本单位和本系统建】设项目的《内部审?。计监督 内部—审计机?构或者具有建设项】目审: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!构对建设项》目进行审计应当接受!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! 第七条《 审计机关》根据需要可》。以聘请具有法定资】质的社会审计机【。构或者具有》与审计事项相—关专:业知识的人员—协,助审计工作 —社会审计机》构和专业知》识人员的聘请、监督!及管理办《。法由自治区审计【机关按照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】关,规定另行制》定 第八《条 审?计机关?应,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!资主体和《项目建?设单位的财》政,财务:隶属关系、资产权属!关系、?国有资产《监,督管:理关系?和项目审批管理级次!确定审计管》辖范围 单个投资】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!投资主体有》审计管辖权的审【计机:关进行审《计,;两个以上投资主】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!要投资主体有审【计管辖权的审计机】关进行审计;投资】比例相等《。的建: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!。在地的审计机关【审计;对《审计管辖范》围,。不明确?的建设项目由上【级审计机关》指定管辖 上级审计!机关可以将其—审,。计管辖范围内的【建,设项目授权下级【审计机关审计也【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!。计机:。关审计管辖范围【。内的建设项目 第九!。条, 审计机关》依法对所管》辖的建设项目总【预算或?者概算的执行情【况、年度预算执行】。情况和年度》。决算、单项》工程结算、项目竣】工决算实《施审计?监督 审计机关【对建设项目》进行审计时可以直】接,对建设?单位实施审计也【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!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,理、检测、咨—询,。、供货等单》。。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!的真实?性、合法性进—行调查 第》十条 对投》资较大、建设周期较!长或者关《系国计民生的重大】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!督、:跟,踪审计 第十一条】 ,建设项目《预算(概算)—执行情况审计—的主要内容 (一】)投资?和概算执行》情况:及概算调整的—合,法性、真实》性;设计内容变【更和:变,更程序?的真实性《、合理性; (二)!合同中与建》设资:金相:关条款内容及合【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!、合法性; —(三)成本的真【实性、合法性;与】建设项?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!支核算的《真实性?、合法性; (【四)资金到账的真】实性和资金管理、使!用,的合法性;建设项】目资金与其他资【金分别?建账、独《立核算的真实性; !(五:)设备、材料等【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!的真实性; (【六)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、检测、咨询【、供货等单位资质等!级和取?费标准?的真实性; —。(七)资金支付数额!与施工?。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!。定,; (八)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规定需要!审计的其他事项 】第十二条 》列入审计《机,关审计计划的项目有!关部门可以将审计】机关:已经作出的审—计结论作为》调整预?算(概?算)的依据 第十三!条 竣工决算审计包!括对建设项目的财务!收支审?计和工程《价款:。结算的审计》 建设单位应当在】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!个月前书面告知审】。计机关 审》计机关对下达竣【工决:算审计通知书的建】设项目应《当在审计通知书确】定的:审计实施日起3【个月内出具审—计报告确需》延长审计期》。限的应当报审计【机关主?要负责人批准 第】十四条 竣工决算】审计的主要内—容 (一)》建,设项目?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!。决算说明书;— ,(二)建设项目投资!。及概算执行情—况重点审计资金【。到位和项目实—际完成总投资情况;!。 (三)工程价款结!算、实际《完成投资的真实性】、合法?性以及工程造价【。控制的有效性;【 (四)建设项目】的建筑?安装工程费用—核算、设备及工【具、器具《购置费用《核算、工程建设其他!费用的列支》。内容和?分摊:、其他投资列支的真!实性:、完整性; (五】)建设项《目,交付使用的》固,定,资产、流动资金、】铺底资金《、无:形资产、《递延资产的真—实性、完整性; (!六)建设项》目的结余《资,金及:尾工工程《的真实性《。重点审计是否—留足投资有无虚列】尾工:。工程:等情:况;: (七)建设—。项目应交税》费、基建收》入、包?干结余的核算、分】配、上缴、留成【情况; (八)【从,建设工期《、工程?造价、?投资:回收期和贷款—偿,还能力?等方面分析》测算评价建设项目】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!益和环境效益;【 (九)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规定需要审!计的其他事项 【第十:五条 列入》审计计划项目的下】列,事项应?当以审计《机关已经作》出的建设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】结论:为依据 (一)建】设单位编《制项目竣工决算报】告; (二)财政】部门批复建设项【目,财务决算; (【三):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】办理国?有资产产权登—记 第十六条 审计!机,关依:法实施审《计监督时《有权采取下》列措施 (一)【要求:与建:设项目投《资活动?有关的单位报送【相关:文件:资料、财务资料运用!电子计算《机储存、处理的【财政收支《、财务?收支电子数据—。和必要的电》。子计算机《技,术文:档; (《二)检查被审计单】位的有关会计—凭证:、账簿、报》。表及有关合同—、,预(概?)算、工《程结算、竣工—决算、工程监—理和运用电子计算】机管理财政收支、财!务收支电子数据的】系,统; (三》)就审计事项的有】关问题向相》关单位和个人—调查取证; —(四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措施 第十七—。条 建设单位对审】计机关送达》的工程概(预—)算书、工》程结算书《。审计核对稿应当【及时组?织核:。对并在10个工作】日内书面反》。馈审计机关;逾期不!反馈即?视,。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! 审计机《关对建设项目审【计,时可以根据需—要对项?目可行性、项目【管理、成本控制、投!资效果进行评价 审!计机: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!中可以根《据需要及项目—进度、具体审计事】。。项,进展情况分阶段【、分事项提》出审计结论性文书 !第十九条 审—计机关根据对建设项!目审计?的结果依法作出的】审计决?定建设单位》应当执行 第二十】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!有关人员在》建设项目《中有违法、违规行】为属:于审计机关》职权范围内》的由审计机关—依法:进行处理;对不属】于审计机关职权范】围,内,的移送有关机关处】理 第二十一—条 被审《计单位及其有关人】员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未按照要求提供有】关资料或者提—供的:资料不及时、不【真实、不完》整的由审计机关责】令,改正、通报批评【 ,第二十二《。条, 本办法自2012!年1月1日起施【。行2001》年8月1日起施行】的广西?壮族自治《区国家?建设项目审计—办法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