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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—区政:府投资建设项目审】计办法   (20!11年?11:月9日自《治区第十一》届人:民,政府第70号—令发布?。 , 根据2018年】1月24日广西【壮族自治区人民【政府关于《修改:〈广西?壮族自治区》政,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!办法〉和〈广西【。。壮族:自治区建设工程【造价: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】修正)   第一】条 :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!设,项目审计监督—规范投资《行为提高投资效益】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审【计,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审计》法实施条例等法律】、法规的规定结【合本自治区实—。。际制定本办法— 第二条 本自治区!。的政府投《资建设项目均应当】接受审计《机关的?审计监督 》前款所称政》府投:资,建设项目是指政府】全额: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!主的建设项目(【以下简?称建设项《目)主?要包括 《(一)?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!金、政府《专项建设《资金(基金)、政府!筹措的?资金以及其他—财,政性资金占项目【。总投资?比,例,50%以上的建设项!目或者不足50%但!政府拥有项目—建设、运营实际控】制,权的建?设项目; (二)政!府以项目或者土【地等资源融》资或者在市》政,设施:配套、基础设—施配套等方》面依法给《予,政策优惠和接受国】际组:织、外?国政府、《组,织、企业、公民【捐,赠,并委托政《府,。部,门实施?管理的公益性—建设项目;》 ,。。(三)政府接受使】用社:会资金?的重点基础设施、社!会公:共,工程项?目 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和自治区】规定的?其他政?府,投资:建设项目 第三条】 审:计机关依照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规定的职】权和程序独立行使】。审计监督权不—受其他行政机关、社!会团:体和个人的干涉 】政府有关《部门应?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!好对:建设项目的审计监】督工作? 第四条 审计机】。关应当根据法律、法!规,、规章的规定—和本级人民政—府,、上级审计机关的】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!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!年度:审,计项目计划》征求财政、发展改】革等部门意见后报】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有计划?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!计监:督 第五条 审计机!关、财政《部门和政府投资项】目相关主管部门【应,当建立?。政府投资项》目审计工《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!配合机制 已—经本:级人民政府批准列】入审计机《关审:。计计:划的建?。设项目项目》主,。管,部门和建设单位不】再聘请社会审计机】构进行审计 第六】条 建设项》目的建设《单位(含《。代建单位下》同)及其主管部门的!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!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!建设项目的内部审】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!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!审计资?质的社会审计机构】对建设项目进行【审计应当接受—。审计机关的监督【检查 第七条 审计!机关根?据需要可以聘请【具有法?定资质的社会—审计:机构或者具有与审】计事项相关》专业知识的》人员:协助审计《。工作 社会审计机构!和专:业知识人员的聘请、!监督及管理办法由】自治区?审计机关按照国家】和自治区的有—关,规定另?行制定? 第八条 审—计机:关应当按照建设项】目的投资主体—和项:。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!务隶属关《系、:资产权属关系、国有!资,产监督?管理:关系和项目》审,批管理级《次确定审计管辖范】围, 单个投资》主体的建设》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!审计管辖权的审【计机关进行》审计;两个以上投资!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!主要投资主体有【。审计管辖《权的审计机》关进行审计;投资比!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!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!计机关?审计;对审》计管辖范围不—明确的建《设项目由《。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!辖 上级审计机关】可以将其审》计,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!目授权下级》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!直接审计下级—。审计机?关审计管辖范围【内的建设项目 第】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!对所管辖的》建设项目总》预算或者概算的执】行情况?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!和年度决算、单【项工程结算、项目竣!工决算实施审计【监督 审计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!审计时可《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实!施审计?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!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、检测、咨询—、供货等单位取得建!设项目资金的—。真实性、合法性进】行,调查 第十条 【对投资较大、建设周!期较长或者关系国】计民生的重大建【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!、跟踪审计 第十一!条 建?设项目预算(概【算)执行情况—审计的主要内容【 (一)投资和【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!调整的合《法性、?真实性;设》计,内容变更和变更【程序的真实性—、合理性;》 (二?)合同中《与建设资金相关条】款,内容:及合同履行情—况的真实性》、合法性; (【三)成本的真—实性、?合法性;《。与建设项目相关【的,其他财?务收支核算的真【实性、合法性; (!四)资金到》账,的真实性和资金管】理、使用的合法性;!建设项?目资金与其他资金】分别建?账、独立核算的【真,实性; 《(五)设备》、材料等物资采购】和管理情《况的真实性》;,。 (六)勘》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、检【测、咨询、供货等单!位资质等级和取费】标准的真实性—;, (七?)资:金支付数额与—施工进?度是:否符合合同规定【; (八)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规定需【。要审计的其》他事项 第十—二条 列入审—计机关审计》计划的项目有关部】门可以将审》计机关已经作出的审!计结论作为》调整预算《(概算)《。的,。依据 第十三条 】竣工:决算审计包括对建】设项: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!工程:价款结算的审—计 建设单》位应当在编制项目】。竣工决算3个月前】。书面告知《审计机关 审计【机关对下达竣工【决算审计《通,。知书:的建设项目应—当在审计《通知:书确定的审计实施】日起3个月内出具】审计报告确》需延:。长审计期限》的应:当报审计《机关主要《负责人批准》 第十四条 竣工决!算审:计的主?要内容 《(一)建设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!财务决算说明书【; (二)建设【项,目投资及概》算执行情况重点【审计资金到》位和项目实际完【成总投资情》况; ?(三)工程价款【结算:。、实际?完成投?资的真实性、合法】性以及工程》造价控制的有—效性; (四—)建设项《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!用核算、设备及【工具、器具购置【费用:。核算、?工程建?设其他费用的—列支:。内,容和分摊《、其他?投资列支的真实性、!完,整性:; (五)》建设项目交》付使用的固定资产、!流动资金、》铺底:。。资金、无形资产、】递延资?产的真?实,性,。、完整性; (【六)建设《项目的结余资—金及尾工工程的【真实性重点审计是否!留足投资有》无虚:列尾工工程等情况;! (七)《。建,设项目应《交税费、基建收入】、包干结《余的核算《、分:配、:上缴、留成情况; !(,八,),从建设?。工期、工程造—。价,、投资回收期和贷】款偿还能力等—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!设项目的经济效益】、社会效益和环【境,效,益; (九)—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规定需—要审计的《其他事项 第十【五条 ?列入审?计计划项目的下列事!项应当?。以审计机《关已经作出的建【。设项目?竣工决算审计—结论为依据》 (一)建》。设单位?。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!告; (二)财政部!门批复建《设项目财《。务决算; (—三)国有资产管理】部门办理国有资【产产权登记》 第十六条 审计机!关依法实施审—计监: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!施 :(一:)要求与建设项目投!资活动有关的单位】报送相关文件资【料、财务《资料运用电子—计算机储存、处【理的:财政收支、财务【收支:电子数据和》必要的电子计算机】。技术文档; (【二):检,查被审?计单位的有关会计】凭证、?账,簿、:报表及有关合同【。、预:(概)算《、,工程结算《、竣工决算、—工程监理《和运用?电子计算《机,管理财政收支、【财务收支电子数【据,的系统; (—三)就审计事—项的有关问题向相】关单位和个人—调查取证; (【四):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,其,他措施 第十七条】 ,建设单位对审—。计机关送《达的工?程概(预)算—书、工程结算书【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!组织核对并在10】。个工作日内》书面反馈审计机关】;逾期不反馈—即视为?无异议? ,第,十八条 审计机【关对建?设项目审计时可以】根据需?。要对:项目可行性、—项目管理、成—本控制、投》资效果进行》评价: 审计机关》在全过程跟踪审计】中可以根《据需要及项》目进度、具体审计事!项进展?情况分?阶段、分事》项提出?审,。计结论性文书 【第十九条 审—计机:关根据对建设项目审!计的结果依法作【出的审计决》定建设单位应当【。执行 第二》十条: 被审计单位—及,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!目中有违法、违【规行:为属于审《。计机关?职权范围《内的由审计机关依】法进行处理;对不】。属于审计机》关职权?。范围内的移》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!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!位及: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!法规定未按照要求】提供有关资料或【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!、不真实、不—完整的由审计—机关:责,令,改正、通《。报批评 第二十二】条 本办《。法自2012年1月!1日起施行2001!年8月1日起—施行的广西》壮族自治区国家【建设项目审计—办法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