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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建】设工:程造价?管理办法《 ,  (2008年9!月25日《自治区第十一—届人民政《府第43号令发布 ! 根据2018年】1月24日广—西壮族自治区人【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广!西壮族自治》区政府?投资建设项目审【计办:法〉和<广西—壮族:。自治区建设》工程造价管》理办法>的决定修】正)     【  第一条  为规!范建设?工,程造价管理维护建】设工:程各:方的合?法权益根据中—华,。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】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!本自:治区:实,。际制定本办法   !  第二条 — 本自治区行政【。区域:内的建设工程造价】及其监督管理—适用本办法  【。   本办法所称】建设工?程是指各类房—。屋建筑和市政基【础设施?包括其附属设—施和与其《配套的线路、管【道,、设备安装等—工程 ?    本办法【所称:建设工程造价是【指建设工程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!需的全部工》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!工程费、设备购【置费及?其他相关《。费用  《  :。 第三条  县级】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的《建,设工程造价管—理自治?区和设区的市建【设工程?造价管理机构负责】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的具体工》作   《  第四条 — ,本自治区《实行统一的》。建设工程人》工、材料、设—备、:施工机械《。的消耗量标》准(:定额:)、计价规则等【。计价依据   【  自治《区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组织编】制、修订计价—依据时应《当进行调查研究充】分听取有关方面【的意:。见组织专家论证计价!。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!     第五条】  建设工程造价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】收集、整《。理工程?造价相关资》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!、施工企业平均利润!率、工程造价平均指!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!势等造价信》息为各类建设工程】造价计?价提供参考  【  : ,设区的市建设工程】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!月采集?。、整理工程造价相关!信息公布《本行政区域》建设工程人工、【材料、设备、施【工,机械台?班的市场价格 【  :。  建设工》程造价管理机—构收:集工程造价相—关,资料时建设工程【发包单位、承包单】位,、工程造《价咨询企《业、工程材料供【应商等单《位应当?积,极予以?配合     第】六,。条  建《设,工,。程造价管理机—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!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!规范为?建设:工程造价信息—的采:集,、分:析,、处理、传输—和再利用提供电子】数据标准《     第七条】  使用国有—资金投资的建设【工程项目其投—资估算、设》计概:算、施工图预—算、标底《(或者工程预算控制!价):应当按照《。自治区发《布的计价《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!。管理:机构公?布,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!    《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!建设工?程项目可参照—前款的规定进行【编制   》  :第八条  使用国有!资金:投,资的建设工》程项目应当严格执】行投资估算》或者设计概算投【资估算或《者设:计概算?改变的应《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!     使用国】有资金投《资的建设工》程项目还应当执【行财政管理方—面的有关《法规规?章的规定 第九【条 : 实:。。行无标底招标的建】设工程项《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!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!的最高限价并在投】标截:止,日 7日前公布 】。。    第十条【  :使用国有资金投资】的建设工程项—目施工招标》投标应当采》用国家建设工程【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!规定的工程量清【单计价方法计价【     第十【一条 ? 依法?实行招标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价:格应当按照中—标,价格确定《发包单位和承包【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!背离招标投标—文件:。实质性内容的其【它协议?     》依法不需招标的【建设工程由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!依据:建设工程的施—工图预算协商确定】工程合同价  【   第十二—条  ?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!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!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!成单项工程造价【。超过批?准限额的发》包单位?应当:将设计变《更,方案以及相》应,造价文件报原—项目审批部门—批准     经确!认调增?或者:调,减,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!与工程进度款同【期支付或者核减 第!十三:。条  建设工程竣工!结算的?审查、确认按照国】家有关规《定,执行 第十》四条  建》设工程项目竣工【结算可以《委托:工程造价咨询—企业:审查一次发包人【、承包人对审—查报告有异》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】工程造价管理机【构调:解,。解决也可以》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!者向人?民法院?起诉:      —第十五条 》 负责结算》审查的建《设,。工程造价咨询—企业应当于工程【。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!15日内向工—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!造,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!备案情况由》自治区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定期—通报;?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!期备案   —  第十六条—  建设工》程造价咨询》。企,。业和从业人员的【。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!设工程造《价管理机《构的监督检》查,     建设工】程造价管理机构应】。当加:。强,建设工程造价—员的管理工作—。     第—十七条  建—设工程投《资估算、设计概算、!施工图预算》、投:标报价、竣工—结算: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!造价工程师》签名并?加盖执业专用—章无执业注》。。册造价工《程师的?单,位可:以由建设工程—造价员签名并加【盖造价员专用—章;招标标》底,(或者工程预算【控制:。价)、工程》量清单、工》程结算审查和—工程:造价:。鉴定文件必须—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!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!用章    — ,编制单位《和负责编制》的执业注《册造价工程师—以及建设工》程造价员对其编制】的,工程造价《成果文?件承担法律责任 】    第十八条 ! 建设工程造价【咨询企业和从业【。人员在?编制、审查工程造价!成果: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!。、抬价?、,压价或?者,。附加其他不合理【条件 ?   ? ,第十九条  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!。。规定的由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责令改正【并可对建设工程【造价:。咨,询企业处以 —1万元以上 3万元!以下罚?款;对从业人员处以! 3:000元以》上 1万元以下罚】款     第二】十条:  本办法自 2】。008?。年 12月 1日】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