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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!工,。程造价?管理:办法   (—2008年9—月25日自治区第十!一届人民政府—第43号令发布【  根据2》018年1月24日!广西壮族自治区人】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广!西壮族自治区—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审计办》法〉和<广西—。壮族自治区建—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!>的:决,定修正)《 ,。      —第一:条  为规范建设】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!。设,工,程各方的合法权【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建筑【法,及,有关:法律法规结》合本自?治区实?际制定本《办法    — 第二条  本自】。治区行政区域内的】建设工程造价及【其,监督管理适用—。本办法 《    《本办法所称》建设工程《是指各类房屋建【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!括其附属设》施和:与其:。配套的线《。路、管道、设—备安装等工程 【   ? 本办法所称建【。设工程?造价是指建设工程】从筹建到交》付使用所《需的全部《工程费用《包括建?筑安装工程费—、设备购置费及【其他相关费》用     —第,三,条  县级以上建】设,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建》设工程造价管理【自治区和设区—的市建?设工程造价管理机】构负责建设工程造】价管理的具》体工作     第!。四条  本》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!设工:程人工、材料、【设备、施工机械的消!耗量标准《(定:额)、计价规则【等计价?依据:。     》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组织编制、修订【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!调查研究《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!。。意,见组织?专家论证计价依据】应当向社会公开【 ,    第五—条,  建设工程造【价管理机《。构应当及时收集、整!理工程造价》相关资?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!、施工企《业平均利《。润率、工程造—价,平均指数和材料价】格变化?趋势等造《价信息为各类建设】工,程造价?计价提供参》考     设【区的市?建设工程造》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!采集、整《理工程造价相—关信息公布本行政】区域建设工程人工、!材料、?设备、施工》机械台班《的市场价格    ! 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收集工程【。。造价相关资料时建】设,工,程发包单位、承包单!位、工程造价—。咨询企业、工程材】料供应?商等单位应当积极】予以配合   【  第六条  建】设,工程造价管理机【构应当制定和—发布建设《工程造价电子—数据规?范为建设工》程造价信息的采集、!分析、处理、传【输,和再利用提》供电子数据标—准  ?   第七条 【 使用国《有资金投资》的建设工程项目其】。。投资估算、设计概】算、施?工图预算、标底【(或者?工程预算控》制价)应当按照【。自治区发《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!工程造价管理—机构公布的》造价:。信息进行编制—     非国【有资金投资的—建设:工程项目可参—。照前款的规定进【行编制  》  : 第八条  使用】国有资?金投资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应?当严格执《行投资估算或者设】计概:算,投资估算或》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!当经原?审批部门批准  】   使用国有资金!投资的建《设工程?项目还?。应当执行财政管【理方面的有关—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!九条  实行—无标底?招标: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!编制工程预》。算控制价作》。为投:标报价的最高限价】并在投标截止日 】7日:前公布 《    第》十条  使》用国有资《金投资的《建设:工程:项,目,施工招标投标应【当,采用国家建设—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!规范:规定的工程量—清单计?价方:法计价     】第十一条  —依法实?行,招标的建设工—程施工合同》价格应当《按,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!单位和承包单位不】得再另行《订立:背,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!性内容的其它—协,议,   ?  依法《不需招标的建设工】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!单位依据建设工程】的施工图预算协商】确定工程合》同价  《   第十二条【  使用国有资金投!资,的建设工程项—。目因:设计变?更,或者其他原因造成】单项工?程造:价超过批准》。限额的发包单位应】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!。及相应?造价文件报》原项目审《批部门批准  【   经确认调增或!。者调减的工程变【更价款应《当与工程《进度款同期支付【或者核减 第十三条!  :建设工程竣》工结算?的审查、确认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执行【 第十四条  建】设工程项目竣工【结算可以委托工程】造价咨询企业—审查一?次发包人、》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!异议的可以》申,。请建设?工程造价管》理机构?调解解决也可—以,直接依法《申请仲裁《或者向人民法院【起诉   》   ?第十五?条  负责结算【审查的建设》工程造价咨询企【业,应当于工程结—算,报告:生效之?日,起15日内向—工程所在《地的建?设工程造《价管理机构备案【结算:。备案情?况由自治区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】通报;逾期》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!案     —第十六条  建设】工程造价咨询企【业,和,从业人员的计价活】动应当接受建—设工程造《价管理机构的监督】检查     【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机构应当加—强建设工《。程造:。价员的管《理工作   —  第?十七条  建设【工,程投资估算、设计概!算、施工《图预算、投标报价】、,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!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!签名并加盖执业专】用章无?。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!的单位可以由建【设工程造价员签名】并加盖造《。价员专用章;招【。标标底(或者工程预!算控制价)》、工:程量清单、》工程结算审查和工】程造价?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!注册造价工程—师签名并加盖执【。业专用章  —。   编制单位和负!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!价,工程师以《及建设工程造价员】对其编制的工程【造价成果文件—承担法律《责任     第】十八条  建设工程!造,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!员在编制、审查工】程,造价成果文件时【不得弄虚作假、抬】。价、压价或者附【。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!    第》。十九条 《。 ,违,反本:办法第十八条—规定的由《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改正并可】对建:设工程造价咨询企】业处以? ,1万元以上 3万】元以:下罚款;对从业人员!处以 300—0元以上《 1:万元:以下罚款     !第二十?条  ?本办法自 20【08年 12月【 1日起施》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