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壮族自》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!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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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—8年9月25—日自治区《第十一届人民政【府第43号令发布】。 根据201【8,年,1月2?4日:广西壮族自》治区人民《政府关于修改〈广】西壮族自治区政【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!办法〉和<广西壮族!自治区建《设工程造价管—理办法>的》决定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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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】 :为规:范建设?工程造价管》理维护建设工程各】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!华人民?共和国建《筑法及?有,。关,法律法规结合本【自治区实际制定本】办,法
? 第二》条 ?本自治区行》政区域内的建设工】程,。造价及其《监督管理适》用本办法《。
本办法】所称建设工程—是指: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!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!设施和与《其配套的线路、【管道、设备安装等】工程
? , 本《办法所?称,建设工程造价是指】建设工程从筹建到】交付使用所需的【。全,部工程费《用包括?。建筑安装工程费、设!备购置费及其他【相关费用
》 第三条 】 县级?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的建设工程—造价:管理自治区和设区】的市建设工程造价】。管理机构负责建【。设工程造价管—理,的具体?工作:
》第四条? 本自治区实行统!一的建设工》。程人工、材料、设备!、,施,工机械的消耗量【。标准(?定额)、计价规则等!计价依?。据,
自治区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、修订计价依】据时应当进行—。调查研究充分—听取有关《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!论,。证计:价依据应当向—社会公?开
《 第五条 【建设:工程造价管》理机构应当及时【收集、整理工程造】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!工程费率、施工企业!平,均利润率《、工程造价平均【指数和材料》价格变化趋势等【造,价信:息为各类建设工程】造价计?价提供?参考
《 设区的市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!构应当按月采集【、,整理工程造价相【关信息公《布本:行政区域建设—工,程人工、《材料、设备、施【工机械台《班的市场价格
【 ? 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收集工程【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!工程发包单位、【承包单位、工程【造,价咨询企《业,、,工程材料供应商等】单位应当积》极,予,以配合?
《 第:。六条 建设工程】造价管理机构—应当制定和发布建】设工程造价电子数】据规范?为建设工程造—价信息的采》集、分析《。、处理、《传输:和再利用提供电子】数据标准
》 《第七条 使用国有!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!项,目其投资估算、设计!概算、施《工图:。预算、标底》(,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!)应当按照》自治区发布的计【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!价管理机构公—布的造价信息—进行编?制
非国有!资,金投资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可?参照前款的规定进】行编制
【 第八条 使用国!有资金投《资的建设《。工程项目《应当严?格执行投资估—算或者设计概算【投资:估算或?者设计概算改—变的应?当经原审批》部,门批准
使!用国有资《。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!。目还应?当执行财政》管理方面的有关法】规规章?的规定
第九—条 实行无—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!项目应当编制工程】预算控制价作为【投标报价的》。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!止,日 7日前公—布,。
第十【条 使《用国有?资金投资的建设工】程项目施工招—标投标应当采用国】家建设工《程工程量清单计【价,规,范规定的工程—。量清单计《价方法?计价
》 , 第十一条 依】法实行?招标的建设》工程:。施,工合同价格应当按】照中标价《格确定发《包单位和承》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!立,背,离招标投《标文件实质》性内容的其它协【议
?。 :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!设工程由发包—单,位和承?包单位依《据,。建,设工程的《。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!工程合?同价
?。 第十二条】。 使用国有资【。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!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!他原因造成》单项工程造价—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!单位应?当,将设计变更方案以】及相:应造价文件》报原项目审批部【门批准
— 经确认调增或】者调减的工程—变更价款《应,当与工程进》度款同期支》付或者核减
第【。。十,三条 建设工程竣!工结算的审查、确认!按照国?家有关?规定执行
》第十:四条 建设—工,程项:目竣工?结算可以委托工【程造价咨询企—业审查一《。次发包人、承—包人对?审查报告有异—议的可以申请建【设工:程造价管理机—构调解解决也可以】直接依法申》请仲裁或《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】
, : 第十五条 !负责:结算审查《的建设?工程造?价咨询企业应当【。于工程结算报告生】。效之日起15—日内:向工程所在地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备案结算备】案情:。况由:自治区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定期:通报:;逾期?不备案的《责,令限期备案
】 第十六条 建!设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和从《业人:员的计价《活动应当《接受建设《工,程造:价管理?机构的监《督检查
【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!。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!程造价员的管—理工作
》。。。。 第十七条 !建设工?程投资?估算、设计概算、】施工:图,。预算、投标报价、竣!。工结算文件》应当由执业注册【造价:工程师签名》并加盖?。执业专用章无—执业注册造价—工程师的单》位,可以由建设工程造】价员签名《并加盖造价》员专用章;》招标标底(或者工】程预算?控制价?)、:工程量清单、工程结!算审查和工程—造价鉴定文件—必须:由执业注《。册造价工程师签【。名并加盖《。执业专用《章
: ? 编制单《位和:负责:编制的执业注册【造价工程师以—及建设工《程造价?员对其编制的工【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!。法律责任
!第十八条 》 建设工程造价咨】询企:业和从业人员—在编制、《审查工程造价成果】文件时不得》弄虚作假《、抬价、压价或者】附加其他不合理条】件,
: ?第十九?条 : 违:反本办法第十八条】规定的?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》改,正并可?对建设工程造价咨】询企业处《以, 1:万元以上 3万元】以,下罚款;对从业人员!。处以 3《000元以上 1万!元以下罚款
— 第二—十条 本办法【自 2008—年 12月 1日】。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