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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建】设工程造价管理【办法:   (2008年!。。9月25日自治区】第十:一届人民政府—第43号《令发布? , 根据20》18年1月2—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!人民政府关于修【改〈广西壮族自治区!。政,。府,投资建设项》目审计办法》〉和<广西壮—族自治区建设工程】造价管理办法>的】决定修正《),       【第一条  为规【范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维护建设》工程:。各方的合法权—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!有关法?律法规结《合,本自治区《实际制定《。。本办法 《    第》二条  本》自治区行政区—域内:的建设工程造价【及其监督《管理适?用本办法   【  本办法所称建设!。工程是?指,各类房屋建》筑,和市:政基础设施包—括其附属设施—和与其配套》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!安装等工程 —    本办法【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!指建设工程》。从筹建到《交付使用所需的全】部工程费用》包括建筑安装—。工程费、设备—购置费及其他相【关费用 《    第》三条:  :县级: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!管理自?治区和设《区的市建设工程【造价: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!程造:价管理的《具体工?作,  :   第四》条  本自治区【实行统一的建设工】程,人工、材《料、设备、施—工机械的消耗—。量标准(定》额)、计价规则等】计价依据     !自治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组织编制【、修订计价依据【时应:当进:行调查研究充分听】取有关方面》的意见?组织专家论证计价依!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!    第五条 】 建设工程造—价管理机构应—当及时收集》、整:。理工程造价相—关资料公布建—设工程费率、施工】企业平均利润率、工!程造价平《均指数?和材料?价格变化趋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!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!供参考?。     》设区的市建设—工程:造,价,。管理机构《应当按月采集—。、整理工程造价相关!信息公布本行—政区域建《设工程人工、材料】、设备、施工机械台!班的:市场价?格     —。建设:工程造价管》理机:构收集工程造—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!程发包单《位、承包单位、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、工程材《料供应商《等单位?应当:积极予?以配合?     》第六条  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机构应?当制定和发布建【设工程造价电子【数据规范为》建设工程造价—。信息的采集》、分析、处理、传输!和再利用提供电【子数据标准    ! 第七?。条  使《用,。国有资金投资的建】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!算、设计概算—、施工图预算、【标底(或者工程预】算控制价)应当按】照自治区发布—的计价依据和建【设工程?造价管?理机构公布》。的造:价信息进行编制 】    非国—有资:金投资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可?参,照前款的规定进行】编制   》  第八条  使用!国有资金《投资的建设工—程项目应当》严格执行投资—估算或者设计—概算:投资估算《或者设计《概算改变的应当【。经原审?批部门?批准 ?   ? 使用国有资金【投资的建设工程项】目还应当执行—财政管理方面的有关!法规规章的规—定 第九条  实行!无标底?招标:。。的建:设,。工程项目应当—编制工程预》算控制价作为投【标报价?的最:高限价并《在投标截止日 7日!前公布 《    第十条  !使,用,国有:资金投资《的建设?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!标应当采用》国家建设《工程工程量清单【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!量清单计《价方:法计价  》。   第十一条【 , ,依法实行招标—的建设工程》施工:合同价格应》当按照中《标价格确《定发包单位》和,承包单位不得再另】行订立背离招标投】。标文件实质性内【。容的其它协议  】   依《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!程由发包单位和【承包单位依据—建设工程《的施工图预算协【商确:定工程合同价—   ?  第十二条—  使用国》有资金?投资的?建设工程项目因【设计变更或者其【他,原因造成单》。项,。工程造价超过批【准限额?的,发包单位《应当将设计变更【方案以及相应造【价文件报原项—目审:批部门批《。准    》 经确认调增或【者调减的工程—。。变更价?款应当与工程进度】款同期?支付:或者核减《 第十三条  建设!。工,程竣工结算》的审查、确认按照国!家,有,关规定执行 第【十四条?  建设工程项【目竣工?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!价咨询企业》。。。审查一次发包人、】承包人?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!可以申请建设工【。。程,造价管?理,机构调解解决也【可以直接依法申【请仲:裁或者向人民—法院起诉《  : ,   第十五条 】 负责结算审—查,的建设工程造价【咨询:企业应当于》工程结算《报告生效之》日起15日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!设工程造价管理机】构备案结算备案【情况由自治区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定期通报;》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!。期备案 《    第》十六条 《 建设工《程造价?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!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!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机构的?监,督检查 《    建设工程】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】加强建设《工程:造,价员的管理工作 】    第十七条 ! 建设?工程投资估算、【设计:概算、施工图预算】、投标?报,价,、,竣工结?算文件应当》由执业注册造—价工程师签》名,并加盖?执业专用章无—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!的单位可以由建【设工程造价员—签名并?加盖:造,价员专用章;招标】标底(?或者:工程:预,算控制价)、—工程量清单、工程】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!鉴定文?件必须由《执业注?册造价?工程师签名并—加盖执业专用—章 :  :  编制单位—。和负责?编制:的执业注册造价【工程师以及》建设:工程造价员对其【编制的工程造—价成果?文件承担法》律责任 《    第十八条 ! 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》和从业人员在编制】、审查工程》造价成果文件时【不得弄虚《作假、抬《。价、压价或者—附加:其他不合《理条件? ,    第十九条 ! ,违反本?办法:第十八条《规定的由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改正并可【对,建设工程造价—咨询企业处以 1万!。元以上 《3万元?。以下罚款;》对从业人员处—以 3000元【以,上 1?。万元以下罚款—     第二十条!  本办《法自 2008【年 12月 1日起!施,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