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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—区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办法《   (2008】年9月25日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!。政府第4《3号令发《。布  根据201】8年1?月24日广》西壮族自治区人民】政府关于修改〈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!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!法〉和?<广西?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!造价管?理办法>的》决定修正)   】    第一条 】 为规?范建设工程》造价管理《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!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!。民,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!法律法规结合本自】治区实际制定—本办法     第!二,条  本自》治,区行政区域内—的,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!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!  :。  本办法》所称: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!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!施包:。括,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!套的线?。路,、,管道、设备安装等】工程    — 本办法所》称,建设工程造》。价是指建《设工程?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!需的全部工程费用】包括建筑《安装工程费、设备购!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!     第—三条 ? 县级以上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!工程造?价管理?自治区和设区的【市建设?工,程造价管理》机构负责《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的具体工作   !  第四条  本自!治,区实行统一的—建设工程人工、【材料、设《备、施工机械的【消耗:量标准(定额)、计!价规则等计价—依据   》  自治区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编制、《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!进,行调查研究充—分听取有关方面【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!。计价依据应当—向社会公开 —   ? 第五?条, , 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应当及时收】。集、:整理工程《造价相关资》。料公布?建设工程费》率、施?工企业平均利润【率、:工程造价平均—指数和材料》价,格变化?趋势等?造,价,信息为各类建—。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!参考  《   设区的—市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机?构应当按月采—集、整理《工,程造:价相关信息公—布本行政区域建设】工程人工《、材料、设备—、施工机械台—班的市场价格   ! , 建设工程造—价,。管理机构收》集工程造价》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!发包单位、》承包单位《、工程?。造价咨?询企业、工程材料】供应:商等:单,位,应当积极予》。以配合     第!六条  《建设工程《造价管理机》。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!设工程造价电—子,数据:规范为建设工—程造价信息的采集】、分析、处理、传】。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!数据:标准:     第七【条  使用国有资金!。。投资的建设》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!、设计概算、施工】图,预算、标《底(或?者工:程预算控制》价)应当按照自治】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!建设工程《造价管理机构公【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!制     —非国有资金投—资的建设《工程项目可参—照,前,。款的规定进行编制 !   ? 第八条  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】的建设工程项—目应当严《。格执行投《资估算或者设—。计概算投资》估,。算或者设计》概算改变的》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!准     —使用:国,有资金投资的建【设工程项目还应【。当执行?财政管?理方:面,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!定 第?九条:  实行无标底【招标的建设》工程项目应当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】。。价,作为投?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!在投标截止》日 7日前公布  !  : 第十条  使【用国有资金投资的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】招标投?标应:当采用国家建—设工程工《程,量清单计价规范【规定的工程量清单】计价方?法计价     第!十一条?  依?法实行招标的建设】。工程:施工合同价格—应当按照中》标价格确定》发包单位和承—包,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!背离招标《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!的其它?。协议  《   ?依法不需招》标的建设工程—由发包单位和承【包单:位依据建《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!协,商确定工《程合同价     !第十二条  使用国!有资金投资》的建设工程》项目:因设计变《更或者其他原因造】成,单项工程造价—超过批准限》额的发包单位—应,。当,将设:。计变更?方案以及相应—造价文件报原—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!   ? 经确认《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!变更价款应》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!支付或者核减 【第十:三条:  建设工程—竣工结算的审—查、确认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《执行 第十四条【  建设工程—项目竣?工结算可以委托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!。查一次发《包人、承包人—。对审查?报告有?异议的可以申请建】设工程造《价管:理机构?调解解决《也可以?直接依法申请仲【裁或者向人民法院】起诉      】第十五?条 :。 负责结算》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!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!结算报告生》效之日起1》5日:内向工程所在—地的建设工》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!结算备案情况—由,自治区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定期通报【;逾期不备》。案的责?令限:期备案     第!十六条  建设工】。。程,。造价咨询企业和【从业人员《的计价活动应当接】受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!    建设工程】。造,价管理机《构应当加强》建设工程造价员【的管理工作  【。   第十》七条  建设工程】投资估算《、设计概《算、施工图预算【、投标?报价:、竣工?结算文件应当由【执业注册造价工程】师签名并加盖—执业专用章无执业】注册造价工程—师的单位可》以由建设工程—造价员?签名并?。加盖造价《员专用章;招标标】底(或者工程预算控!制价)、工程量【。清单、?工程结算审查和工】程造价鉴定文—件,必须由执业》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!。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!。    编制单位】。和负责编制的执业】注册造?价工程师《以及建设《工程:造价员对其编制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!承担法律责任—。     》第十:。八条:  建?设工程造《价咨询企业和从【。业人员在《编制、?审查工程造价成果】。文件时不得弄虚【作假、抬价、压价】或,者附加其他不—合,理,条件    — 第十九《条  违反本办【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!对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处—以 :1万元以上 3万元!以下罚款;对从业人!员处以 300【0元以上 1—万元以下罚款   !  第?二十条  本办【法自 20》0,8年 12月 【1日起?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