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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》治区建设工程造价】。管理办法   (】20:08年9月2—5日:自治区第十》一届人民政府第4】3号令发《布  根《。据20?。18年?1月24日广西壮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】关于修改〈广西壮】族,自治:区政府投资建设【项目审计办法—〉和<广《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!程造价管《理办法>的》决定修?正)  《     第一条】  为?规范建?设工程造价》管理维护《建设工?程各方的《合法: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建?筑法及?有关法律法》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!制定本办法 —    第二—条  ?本自治区行政区域】内的建设工程造价】及其监督《管理适用本办法【  :   本办》法所称建《设工:程是:指各类房屋建筑【和,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!附属设?。施和与?其配套的线路、【管道、?设备安装等工程 】    本办—法所称建设》工,程造价是指建设工】程从筹建到》。交付使用所》需,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!建筑安装工》程费、设《备购置费及》其他:相,关费用     第!。三,条  县级》以,上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。建设工?程造价管理自—治,区和设区《的市建设工程造价】管理机构负责建设】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!工作    — 第:。四条  本自治区实!。行,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!、材料?、设备?、,施,工机械的消耗—量标准(定额)、】计价规则等计价【依据    — 自治区《。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!制、修订计价依据】时应当进行调—查研究充分听—取有关方面的—意见组?织专家论证计—。价依据应当》向社会公开   】  第五条  建设!。工程:。造价管理机构—应当及时收集、整】理工程?造价:相,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!费率、施工企业平】均,利,润率、工程造价【平均指数《。和材料价格变化【。趋势:等造价信息为各【类,。建设工程《造价计价提》供参考     设!区,。的市建设工》程造价管《理机构应当按—月采集、《整,理工程造《价相关信息》公布本行《。政区域建设工程人】工、材料、设—备、: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!价格 ?  :  建设工程造价】管,理机构收《集工程造价相关资】料时建设工程—发包单位、承包单】位、:工程造价咨》询企业、工》程材料供应商—等单位应当积极予】以配合     】第六条  建—设工程造价管理机】构应当制定和—发布建设工程—。造价电子《数据规范为建设【工程造价信息的【采集、分析、处理】、传输和再》利用提供《电子数据标准 【    第七条【  使用国有—资金投?资的建?设工:程,项目其投资估算【、设:计概算?、施工图预算、标底!(,或者工?程,预,算控制价)》应,当按照?自治区发布的计价】。依据和建设工程【造价管?理机构公布》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!     》非国有资《金,投资的建设》工程项目可参照【前款:的规定进行》编制  《   ?第八条  使—用国有资金投—。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!当严格执行》投资估算或者设计】概算投?资估算或《者设计概算改变的】应当经原审》批部门批《准     使【用国有资金投资【的建:设工程项目》还应当执行财政管理!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!的规定 第》九条  《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!设工程项《目应当编制工程【预算控制《价,作为投标报价的【最高限价并在投标】截止日 7日前公】。布    》 第十条  使用国!。有资金投资的建设】工程项目《施工招标投标应当】采用国家建设工【程工程量《。清单计价规范—规定的工程量—清单计价《方法计价《     第—十一条  依法实】行招标的建设工【程,施,工合同价格应当按】照中:标价格确定发—包单位和承包—单位不得再另行订】立背离招标投—标,文件实质《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!    依法不需】招,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!单,位和承包单位依【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!预算协?商确定工程合同价】     第十二条!  使用《国有资金投资—的建: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!更或者其《。他原因造成单项工】程造价?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!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!方案以及相》应造价文件报原项】目审批部门批准 】    经确—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!程变更价款》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!期支付或者核—减 第十《三条  建设工程竣!。工结算的《审查、确认按—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 第十四条  建】设工程项目竣工结】算可:以,委托工程《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!次发包人《。、承包人对审查【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!请建设?工程造价管》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!以直接依法申请仲】裁或者向人民法【院起诉  》    第十五【条  负责》结算审查的建设【工,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!于,。工程结算报》告生效之日起15日!内向工程所在—地的建设工程造【价管理?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!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定期通报】。;逾期不备案的责令!限期:。备案    — 第十六条  【建设工程造价—咨询企业和从业人】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!受建设工《程造价管理》。机构的监督检查 】   ? 建设工《程造价管理机—构,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!价员的管理工作 】 ,   第十》七条  建设工【程投资估《。算、设计概算、【施工图预算、投标】报价、竣工结算【文件:应当由执业注册【造价:工,。程师签名并加盖【执,业专用?章无执业注》册造价工程师—的单位可以由建设】工,程造价员签名并【。加盖造价员专—用章;招标标底【(或者工程预—算控制?。价):、工:程量清单《。、工程结算审—查和工?程,造价鉴定文件必须】由执业?注册:造价工程《师,签名:并加盖执业专用【。章   《 , 编制单位和负【责编:制的执业《注册造?价工程师以及—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!编制的工程造价成】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!  :   第十八条【。。  建设工程造价】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!在编制、审查工程】造价成果文件—时不得弄虚作假【、抬价、压价—或者附加其》他不合理条件 【    第十九【条  违反本—办法第十八条规【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!建设工程造价咨询】。企,业处以 《1万元以上》 3万?元以下罚款;对【从业人员处以— 3000》。元以上? 1万元以下罚款 !    第二十【条  本办》法自: 2008》。年 1?2月 1日起—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