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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《自治区?建设: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】   (2008】年,9月25日自治【区第:十一届人民》政府第43号令发】布 : 根据201—8年1月《24:日广西壮族自治【区人民政府关于【修改〈广西壮—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!设项目审计办—法〉和<广》西壮族?自治区建设工—程造:价管理办法>的决】定修正?)    》   ?第一条  》为规范建设工—程造价管理维—护建设工程各—方,。的合法?权益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建》筑法:及有关法《律法规结《合本自?治区实际制定—本办法 《   ? 第:二,。条  本自治区行】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!造价:及其监?督管理适用》本办法   — , 本办法《所称建设《工程是指各类房【屋,建筑和?市政基础设》施包括?其附属设施和与其】配套:的线路、管》道、设备安装等工程! , ,   本办》法,所称建设《工,程造价是《指建:设工程从筹》建到交?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!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!工程费?。、设备购置费—及其:他相关费用  【   ?第三:条  ?。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!。程造价管《理自治区和设区的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,机构负责《建设工程《造价管理的具体工】作   《 , 第四条  本自治!区实行统《一的建设工程人【工、材料《、,设备、施工机械的】消耗量?标,准(定额)、计价】规则等计价》依据   》  自治《。区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组织编制、》修订计价《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!研究:充分听取有关方面】的,意见:组织专家论证计价依!据应:当向社会《公开    — 第五条  —建设工?程造价管《理机构应当及时收】集、整理工》。程造价相关资料公】布建设工程费率、施!工企业平均利—润率、工程造价【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!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!为,各类建设《工程造价计价提【供参考     】。设,区的市?建设工程造》价管理机《构,应当按月采集—、整理工程》。造价相关《信息公布本行—政区域建设》。工程人工、材料【、设备、施》工机械台班》。的市场价《格 :。    建设工【。。程造价管《理机构收集》。。工程造价《相关资料时》建设工程发》包单位、承包单位】、工程造价咨询【企,业、:工,程材料供应商等单】位应当积极予以配】合     第六】条 : 建设工程》造价管理机构应【当制定和发布建设】工程造价电子数据】。规范为建《设工:程造价信息的采集、!分析、处理、传输和!再利:用提供电《子数据标准    ! 第七条  —使用:国有资金投资的【建,。。设工程项目其投资】。估算、?。设,计概算、施工图预算!、标底(《或者工程预》算控制价)应当按】照自治区《发布的计价依据【和建设工程造—价管理机构公—布的造价信息—进,行编:制     —非国有?资金投资的建设工】程项: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!。进行:编,制,  :。   第八条—  :使用国有《资金投资《的,。建设工程项目应【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!或者设计概算投资】估算或者设计概算】改变的应《当经原审批》部门批准     !使用国?有资金投资》的建设工程》项目还应当执行财】政管:理方面?的有关法规》规章的规定 第九】条  实行无标【底招标的《建设工程项》目应当?编制:工程预算控制价作】为,投标报价的最高限】价并在投标截止【日 :7日前公布    ! 第十条  使用国!有资金投资的建设】工程项目施工招标】投标应?当采用国《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!单计价规范规—定的工程量》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!    第十—一条 ? 依法?实行:招标的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!照中标价格确定发】包单位和《承包单位《不得再?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!标文件实质性内【容的其它协议—  :   依法不需招】标的建设工程由【发包单位和承包单】。位依据建设工程的】施工:图预算协商确—。。定工程合同价—     》第十二条 》。 使用国《有资:金,投资的建设工程项】目因设计变》更或者其他原因造】成单项工程造—价,超过批准《限,额的发?包单位应当将—设计变?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!文件报原项目审【批部门?批准 ?  : , 经确?认调增或者调—。减的工程变》更价款应当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!付或者核减 第十】三条 ? 建设?工程竣工结》算的:审查、确认按—照国家有关规定【执行: 第十四条  建】设工程项《目竣:工结算?可以委托工》程造价?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!包人、承包人对审查!。报告有?异议的可以申—请建设工程》造价管理《机构调解《解决:也可以直接依法申】请仲裁或者向人【民法院起诉 —   ?  第?十,五条  《负责结算《审查的建设工—程造价咨询企—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!告生效之日起1【5日内向《工程所?在地的建设》工,程造价管《理机构备案结—算备案?情况由自治》区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定》。期通报;逾期不备】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! ,   ?第十六条 》 建设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和从业】。人员的计《价活动?应,当接受建《设工程造价管理机】构的监督检查—  :   ?。建设工程《。造价管理机》构应当加强建—设工程造价员—的管理工作 —    第》十七条  建—设工程投《资,估,算、设计概算、施工!。图预算、投标报价、!竣工结算文件—应当由?执业注册造价—工程师签名并加【盖执业专《用章:无执业注册造价工】程师的单位可以由】建设工程造价员【签名并加盖造价【员专用章;招—标标底(《或者工?程预算?控制价)、工程量清!单、工程结算审【查和工程造》价鉴:定文:件必:须,由执业注册》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!盖执业专《用章:   ?  编制单位—和负责编制的执【。业注册造《价工程师以及建【。设工程造《价员对其《编制的工《。程造:价成果文件承担法】律责任     】第,十八:条  建设》工程:造价咨询企业和【。从,业人:员,在编制、审查工【程造价成果文件【时不得弄虚作—假、抬价、压价或者!附加其他不合—理条件    【 第十九条  违】。反本办?法,第十八条《规,定的由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:。正并可对建》。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处以 1万元以上】 3万元以下罚款】;对从业《人员处以 3—000?元,。以上 1万》元以下?罚款:    《。 ,第二十条《。  本?办法自 2008】年 12月 1【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