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!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】
(2008年!9月25日自治区第!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!3号令发布 根】。据2018年1月2!。4,日广西壮族自治区】。人民政?府关于修改〈广西壮!族自治区政府投【。资建设项目审—计办:法〉和<《广西:壮族自?。治区建设工程造【。价管理办法>的决定!修,正,)
第!一条: 为规范建设工】程造价?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!。方的合法权》益根据?中华人?民共和国建筑法【及有关?法律法规结合本自】。治区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第【二条 本》自治区?行政区域《内的建设工》程造价及其监督管】理适用本办》法
—本办:法所:称建: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!建筑和市政》基础设施包括—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!。套的线路、管道、】。设备安装等工程
】 本办法【所,称建设工程造价【是,指建设工程从筹【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!。全部工程费用包【括建筑安装》工程费?、设:备购置?费及其他《相关费?用
《 第三条》 县级以》上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?行政:区域内的建》设工:。程造价管理》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!设工程造价》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!程造价管《理的具?体工作
第!四条 ?。 本自?治区实行统一的【。建设工程《人工、材料、—设备、施工》机械的消《。。耗量:标准(定额)、计价!规则等计价依据
! 自治区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组织编制《、修订计价依—据时:应当进行调查—研究充分听》取,有关方面的意见组】织专家论证计价【依据应当向》社会公开
【 第五条 建设!工程造价管》理机构应当及时收】集,。、整理?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!布建设工《程费率、施工企业平!均利润率、工程【造价平均指》。数和材料价格变【化,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!类,建设工程造》价计价提供参考
!。 设区的—市建:设工程?造价管理《机构应当按月采集、!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!息公布本行政—区域建设工程—人工、材料、设【备、施工《机械:台班的市场价格
】 : 建设工程造价】管理机构收集工程】造价相关资》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!位、:承包单位、工程造】价,咨询企业、工—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!应当积极《予以配合
— ?第六条 《 建设?工程造价管理机构】应,当制定和发布建【设工程?造价电子数》据规范为建设工程】造价信息的采集【、分析、处理、传输!和再利用《提供电子数》。据标准
】第七:条 使《用国有资金投—资的: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!估算、设计概算【、施工图预算、标】底(:或者:工程预算控制价)】应当按照自》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!和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公布的—造价信息进行编制】
? 非国有资—金投资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可参照前款【。的规定进《行编制
》 第八条 【 使用国有》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!。项目应当严格—。执行投资估》算或者设计概算投】资估算或《。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!当经原审《批部门批准
— 使用国【。有资金投资的建【设工程项《目还应当执行财政管!理方面的有》关法:。。规规章的规》定
第九条 【实行无标底》招标的建设工程项】。目应当?编制工?程预算控制》价作为投标报价的】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!止日 7《日前公布
— 第十条 【。 使:用国有资金投资的】建,设工程项目施工招】标投标应当采用【国家建设《工程工程《量清单计《。价规范规《。。定的:工程量清单计价方】法计价
《 第十一【条 依法》实行:招标的建《设工程施工合同【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!格,确定发包单》位和承包单位不【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!标,投标文件《实质性内容的其它】协议:
依法不需!。。。。招标的建《设工程由发》包单位和承包单位】依据建设工程的【施工图预《算协商确定工—程合同价
》。 第十二【。条 使用国有资】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!目,因设计变《更,。或者其他《原,因,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!。。过批准?限额的?发包单位应当将设】计变更方案》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!原项目审批部—门批:。准
《。。 :经确认调《增或者调减的工程】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!进度款同期支付【或者核减
第十【三条 建设工程】竣,工结算的审查、确认!按照国?家有关规《定执行
第十四条】 建设工程项目竣!。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!造价咨询企业—审,查一次发包》人、承包人对审查】报告有异议的可以】。。申请建?设工:程造价管《理机构调解解决也】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!裁或者向人民—法院起诉
! 第十五条 【负责结算审查的【建设工程造价—咨询企业应当于工】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!起15日内向工程】。所在地?。的建设工程造—价管理机《构备:案结算备案情况【由,自治区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定期通】报;逾期不》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!
》第十六条 建设工!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!业,人员的计价》活动应当接受—建,。设工:程,造价管理机》构的监督检》查
建设工!程造价管理机构应】当,加强:建,设工程造价员—的管理工作
】。。 , 第十七条 建设!工程:投,资估算、设计概算】、施工图《预算、投标》报价:、竣工结算文件应】当由执业注册—造价工程《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!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!工程师的《单位可以由建—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!加盖造价员专—用章:。;招标标底(或【者工程预算控制价)!、工程量清单—、工程结算审查和工!程造价鉴定文件必】须由执业《注册造价工程师【签名并加盖》执,业专用章
》。。 编制单位和!负责编制《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!师以及?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!编制的工程造—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!责任
— ,第十八条 》 建设工程造价【咨询企?业和从业《人,员在编制、审—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!时不得弄《虚作假、《抬价、?压价或者《附加其他《不合理条件
】 第?十,九条 《。违反本办《法第十八条规—定,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《改正并可对建设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处以 1万》元以上 《3万元以《。。下罚款;对从—业人:员处以 30—00元以上》 1万元以下罚款】
, , ?第二十条《 本办法自 【2008年 1【2月 1日起施【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