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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—区建设工程》造价管理办法   !(2008年9【月25日自治区第十!一届人民政府第4】3号令发《布  根据》201?8年1月24日广】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!府关于修《改〈广西壮族自【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审:计办法〉和<广西】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!造价管理办法>的决!定,修正)      ! 第一条  为规】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!维护建设工》程各方的合法权【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!有关法律法规结【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!本办法 《。 ,   第二条  】本自治区行》政区域内的建设【工程造价及其—监督管理适用—本办法     】本办法所称》建设工程是》指各类房屋建筑和】市政基?础设施包括其—附属设施《和与其?配套的线路、管【道、设备安》装等工?。程     本办法!所称建设工程造【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!建到交?付使用所需的全部】工程费用包括—建筑安装工程费、设!备购置费及其他【相关费用     !第三:条,。。  县级《。以上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!治区和?设区的市建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!负责建?设工程造《价管理?的具体工作》  :   第《四条:  本自治区实行统!。一的建设工》程人工、材料、【设备、施工机械的消!耗量标准(定—额,)、计价规则等【。计价依据     !自治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组织编制、修!订计价依据时—应当进行调查—研究充分《听取有关方》面的意见组织专【家论证计价依据应】当向社会公》开,     第—五条  建设工【程造价管理》机构应当《及时收集、整理【工程造价《相关资料公布建设】工程费率、》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!、工程造《。价平均指数和材【料价:格变化趋势等造【价信:息,为各类建设》工程造?价计价提《供参考 《 ,   设区的市建设!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!。。当按月采《集、整理工程造价】相关信?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!设工程人工、材料、!设备、施工机—械台班的市场价【格     —建设工?程造价管理》机构:收集工程《。。造价相关资》料时建设工程发包】单位、承包》单位、工程造价咨】询企业、工程—材料供应商等单位】应,当积极予以配—合     第六条!  建?设工: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!制定和发《布建设工《程,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!建设工程造价—信息的采集、分【析、处理、》传输和?再利用?提供电子数》据标准 《    第七—。条  使用国有资】金投资?的,建设工程项目其投】资,。估算、设计概—算、施工《图预算?、标底(或者工程预!算控制价)》应当按照自治—。区发布?的,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!造价管理机构公【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!。制     —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!设,工程:项目可参《照前款的《规定进行编制   !  第八《条  使用国有资金!投资的建设工程【项目应当严格—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!计概算?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!算改变的应当经原】审批部门批准  】   使用》。国有资金投资的【建设工程项目还【应当执?行财政管理方—面的有关法》。规规章的《规定 第九条—  :实行无标底》招标的建《设工程?项目应当《编制工程预》算控制价作为—投标报价《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!。截止日 7日—。前公布   —  第十《条 : 使用国有》资金投资的建—设工程项目施—工招标投标应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!工,程量清单计价规【范规:定的工程《量清单计价》方法计价     !第十一条  依法实!行,招标的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!照中标?价,格确定发包单位和】承包单位不得再另】行订:立背离?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!内容的其它》协议 ? ,   ?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!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!包单位依据建设【工,程的施工图》预算协?商确定?工程合同价》     第十【。二条  使用国有资!金投资的《建设工程项》目因设计《变更或者《其他原?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!超过批准限额的【发包单位《应当将设计》变更方案以》及相应造价文件【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!准     经【确认调增或》者调:减的工程变更价款】应当: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!付或者核减 —。第十三?条  建设》工程竣工结算—的审:查、确认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《执行:。 第十四条》  建设工程—项目竣工结》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!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!包人、承《包人对审查报—告有异?议的可以《申请建设工程造【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!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!仲裁或者向人民法】院起诉     】 第十五条》  负责结算审【查的: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!。业应当于工程—结算报?告生效之《日,起15日内向—工,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!造价管理机》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!由自治区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定期通—报;逾期不备案的】责令限期备案—     第十【六条  建设工程造!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!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!受建设工程造价【。管理机?构的监督检查  】   建设工程造】价管理机《构应当加《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!管理工作  —  : 第十七条》  建设工程投资估!算、设计概算、施】工图预算、投标报价!、竣工结算文件应】当由执业《注册造价工程—师签名并加盖执【。业专用章《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!师的单位可以由建】。设工程造价员签名】并加盖造价员专【用章;招《标标:。。底(:。或者工程预算控制】价)、工程》量清单、工程结【算审查和工》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!由执业注册造—价工程师签名并加】盖执业专《。用章    — 编制单位和负【责编制的《执业注册造价—。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!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!程造:价成果文件承担【法律责任《。。     第十八】条  建《。设工程造价咨询企】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!、审查工《。程造价成《果文:件时不得《弄虚作假、抬价、】压价或?者,附加其他不合—理条件?。    《 第十九条  违反!本办法第十八条【规定的由建设行【政主:。管部门责令改正并】可,对建设工《程造价?咨询企业处以 【1万元以上 3【万元以下罚》。款;:对从业人员处—以 :。。3,000元以上 【1万元以下罚款【     第二十条!  :本办法自 20【。08年 12月 】1日: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