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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,章 奖励《与处罚
第三!十七条 《对有下列条件之【一的单位《和个人由人民政【府或者环《境保:护行:政主管部门给—予表彰或者》奖励
【 : ,(一)积《。极开展综《合利用化《害为利变废为宝【作,出显著?成绩的;《
: ? (二)积极开【展环境保护科—学技术?研究和技术》革新或者推广科研】成果有显著成—绩的;
!(三)保《护自然环境和生【态平衡有《显著成绩《的;
《 (四)【与污染和破》坏环境的《行为:积极作斗争或者【在公害?事故中救护有功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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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!对,违,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单位和—。个人视情节轻—重分别给予》。警告、罚款、—责令停?产和关闭等行政【处罚
! (一)在各类【。。环境质量区内违【反环境质《量标准造成大气、】水体、?噪声污染的;—
—。(二)不执行防治污!染的设施与主体【工程同时设计、【。同时施?工、同时投产规定的!。;
》 (三《)不按照规定缴纳超!标准排污费》和排:污,费或者拒报、—谎报污染物排放【申报事项的;—
》 (:。四)拒绝环境保护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其他依照《法律规定行使环【境监督管理》权的部门现场检【查或者在被检—查时弄虚《作假的;
— (五)【生产和经营国家明】令禁止污染严重的产!品的;?
: , : ,(六)违反国家规定!。引进不?符合我国环》。境,保护规定要求的技】术和设备或者将产】生严重污《染的生产《设备转移给没有污】染防治能《。力的单位使用的;】
? , (七)》未经环境保护行【政,主管部门《。同意:擅自:拆除或者闲置—防治污染《设施的?;
【(八)违反限—期治理决定的;
! , (九)其他违!。反环境保《护法律、法》规行为的
【 《对违反本条例的行】为给予警《告、罚款由环境保】护行政主管部门【或者其他环》境监督管理部门依】。照各:自职责决定罚款【。权限及数额依—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执行《;责令停产、关闭】由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!府决定
【第,三十九条 违—反本条例规定造【成土地、森林—。、水、矿产、—渔业、?野生:动植物等资源的破】坏的:由有关资《源保护管理部门【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处《理,
第四十条】 当:。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!主管部门《或者其他环境监督】管,理,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!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!通知之?日起15日内向【作出处罚决定的【机,关,的上一?级机关申《请,复议;对复议—决定不服《。的可以在接到—复议:决定之?日起:15日?内向: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】人也可以在接到处】罚通知之日起15日!内,直接:向人民法院起诉当】事人对治安》管理处罚决》定或者有关资—源保护管理》部门的行政》处罚决定不服的按】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规!定和程序《申请复议或者向人】民法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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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【人逾期不申请复议、!也不向人民》法,院起诉、又不—履行处罚决定的由】。作出处罚决定—的机关?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。行,。
第四十【一条 污染环境【。的单位和个》人,应当承?担,恢复环境功能和消除!污染:危害的责任》并赔偿直接受到损害!的单位或者》个人损失
— 发生赔【偿纠纷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环境保—护法和有关环境【保护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》处理
第四】十二条 对》造成重大环境—污染事?故导致公私财产重】大,损失或者《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!构成犯罪的由司【法机关?对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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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三》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!理部门及其人员不】依法履行《职责或?者在监督管理工作】。中玩忽职守、—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、索《贿受贿?的由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主》。管,部,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!人员和直接》责任人员《给予行政处》分;:构成犯罪《。的由司法《机关: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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