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?。第二章 规划和建】设,
:
第《六条城?市排水设施建—设,应,当遵循统一》规划、配套》建设的原则
【
第七条市水】行政: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!门按:照城市总体》规划、?防洪规划《、水环境功能—区划组织编制城市排!水规划经市规划行政!。主管部门《综合平?衡报市人民》政府批?准后实?施
《 :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按照城市》排水规?划分期提出城—市公共排水设—施的建?设计划并监督建【设单位?组织实施 》
:
第八条现有【的和经规划确—定的城市公共—排水设施《用,地,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!得改变用途
!
第九条城市新【区开发、旧区改建以!及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!应当按?照雨、污水分—。流的要求建设在未】。实行雨、污水分流】地,区应当实行污水截】流并:逐步向雨、污水分】流过渡
【
第:十条城市公共—排,水设施建《设应当符合城—市排水规划的—要求城市新》区开发、旧》区,改建以及新建、改】建、: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!市排水?规划配?套建设城市》排水:设,施并与主体》工程同时《设计同时施工—同时投入使》用
》。
,第十一条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对城市排水设施【初步: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建!设单:位应当按照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!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和!建设
第十!二条新?建、改建、扩建城】市公共排水设施其工!程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?应当严?格,执行国家《、省、市有》。关,技术标准和技术【规范并依法实—行招标投标》
》 承接城市》排水设施设计、施工!、监:理的单位应当具有】相应:的,资质等级
【
第十三》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!竣工后应当按照【。规定组织验收未经】验收:或者验收不合—格的不得投入使用;!工,程竣:。工后建设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!竣工资料交水—行政主?管部门及城》市建:。设档案机构》存,档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