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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二章【 规划和建设 【 , 第六条城【市排水设施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】规,划、:。配套建设的原则 】 : 第七条市—水行:政主管部《。门应当会同有—关部门按《照城市总体》规,划、防洪规划、【水环境?功能区划《组织编制城》市排水规《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综合平衡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实施     水!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应,当按照城市排水规】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!排水:设施的建设计—划并:监督建设单位组【织实施 》 第八条—现有的和经》规划:确定:。的城:市公共排水设施用】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!不得:改,变,用途 》 第九条》。城市新区开发—、旧区改建以及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—工程的?排水:设施应当按照雨【、污水分流的要【求建设在未实行雨】、污水分流地区应】当实:行污:水截流并《逐步向雨、污水【分流过渡《 第十【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!建设应当符合城【市排水规划的要求】城市新区开发、旧区!改建以及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工程应当】根据城市排》水规划配套》建,设城市?排水:设施并与主》。体工程?同时设计同时施工】同时投入使用 【 《。。第,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对城》市排水?设施初步设计提出审!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!按照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的审查意见】进行设计和建—。。设 —第十二条《新建、?改,建、扩?建城市?公共排?水设施其工程—设计、施工、—监,。理应当严《格执行国家》、省、市有关技术标!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!实行:招标投标  【   承《。接城市排《水设施设计、施【工、监?理的单位应当具【有相应?的资质等级 】 第十《三条城市《公共排水设施竣工】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!。。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!收不合格的》不,得投入使用;工【程竣工后建设单位】应,当按照规定将竣工资!。料交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及城市建设档案【机构存?档   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