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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章 规划和建】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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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城市排》水设施建《设应当遵《循统一规划》、配套建设的—原,则
第七】条市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!按照城市总体—规划、防洪规划、水!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!制城市排水规划经市!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综?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:后实施
【 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!划,分期提?出城市公共》排水:设施的建《设计划并《。监督建设《。单位组织实施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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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现有的和经—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!排水设?施,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!整不得改《变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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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九条?。城市新区开发、旧】区改:建以及新建、改【建、扩?建工程?的排:水设施应当按照雨、!污,水,分流的要求》建设在?未实行雨《、,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!行污:水截:流并逐步向雨、【污水分流过渡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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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条城《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!应当符?合城市?排水规划的要—求城市新区开发、旧!区改建以及新建、】改建:、扩:建工程?应当根据城市—排水规划配套建【设城:市排水设施并—。与主体工程同—时,设计同时施工同【时,投,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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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一:条,水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对城市《排水设施初步设计】提出审查意见—建设单位应当按【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的: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和!建设
第十!二条新?建、:改建、扩《。建城市公共排—水设:施,其工程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应当严格执】行国:家、省、市有—关技术标准和—技术规范并依法实】行招:标投:标
》 承接城市—排水设施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的单位应当】具有:相应的资质》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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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三,条城市公共排水【设施竣工后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!收未经验收或—者验收不《合格的?不得投入《使用;工程竣工后】建设单?位应当?按照规定将竣工【资料:。。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及!。城市建设档案机【构,存,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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