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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】二,章 规划和建设 】 第六条城】市排:水,设施:建设应当遵》循统一规划》、,配套建设的》原则 》。 第?七条市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有关部【门按照城市总体【规划:、防:洪规划、水环—境功能区划组—织编制城市排水规】划经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综合【平衡报市人民政【府,批准:后实施?   《  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!。排水规划分期—提出城市公》共排水设施的建【设计划并监督建设】单位组织实施— 《 第八条现有的【和经规划确定—的,城市公共排水—。设施:用,地未经法《定程序调整》不得改变用途—。 第九【。条城市?新区开发、》旧区改建以及新【建、:改建、?扩建:工,程的排水设》施应当按照雨、污水!。分流:的,要求建设《在未实行雨》、污水分流》地区应?当实行污水截流【并逐步向雨、污水】分流过渡 》 , ?第十条城市》公共排水设施—建设应当《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!要求城市新区开【发、旧?区改建以及》新建:、改建、扩》建工程应当》根据:城市排水规划—配套建设城市—排水设施并与—主体工程《同时设计同时施工】同时投?入使用 《 第十—一条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对城】市排水设施初步【设计提出审》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!按照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提》出的审查意见进【行设计和建设— , 第十二【条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城市公《共排水设施其—工程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应当严【格执行国家、省、市!有关技?术标:准和技术规》范并依法实行招标】投标  》  : 承接城《市排水设《。施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的单位应】当具有相应的资质】。等级 《 第《十三条城《市公共排水设施竣工!后应当按照》规定组织《验收未经验收或【。者验收不合》格的不得《投,入使用;工程—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!按,照规定将竣工资【料交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及城市建设档】案机构存档  ! 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