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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规划和建设》
》第六条城《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!遵循统?一规划?、配套建设的原【则
第【七条市水行政—。主管:部门应?当会:同有关?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!划、防洪规划、【水,环,境功能区划组织编】制城市排水》规,划经市规划行—。政主管部《门综合平衡报市【。人民政府《批准后实《施
水】行政主管部》门,应当按?照城市排水规—划分期提《出城市公共排水设】施的:建设计划并监督建】设单:位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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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!定的:城市:公共排水设》施用地未经法—定,程序:调整不?得改:变用途?
第九条城!市新区开发、旧区改!建以及?新建:、改建、扩》建工程的排水设施】应当按照雨》。、,污水:分流的要求建设在未!实行雨?、污水分流地区应】。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!步向雨、污水分流过!渡
第【十条城市公共排【水设施建设》应当符合城市排【水规划的要求城市】新区开发、旧区改建!以及: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工程—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!划配套?建设城市排》水设施并与主体工】程同时设计同—时施工同时投入使】。用 :
《第十一条水行—政,。主管部?门应当对城市排水设!施初步设计提出审查!意见建设单位应【当按照水行政主管】。部门提出的审—查意见?进行设计和建—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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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》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城市《公共排水《设施其工程设计【、施工、监》理应当严格》。执行国家、省、【市有关技术标准和】技术规范并依—法实行招标投—标
》 承接城市排水设!施,设计、施《工、监理《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!。的资质等《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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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城【市公共排水设施竣工!后应当?按照规定组织验收】未经验收或》。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!投入使用;工程竣】工后建设单》位,。应当按照规》定,将竣工资料交水行政!主,管,部门及城《市建:设档案机构存—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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